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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沪教委高[2012]3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沪教委高[2012]3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沪教委高〔2012〕38号)各本科高等学校、各委员:为加强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委决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包括高等学校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有关专项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

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附件1)的要求,开展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等工作。

经学校遴选推荐,并经我委研究,决定首批成立经济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旅游管理、艺术设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等8个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详见附件2)。

本届教指委聘期四年。

本年度我委将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本届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委员所在高校应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

附件:1.《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2. 八个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附件1: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加强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市教委决定聘请有关专家组建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

教指委是在市教委领导下,对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

上海市中小学校党建“1+2”文件解读

上海市中小学校党建“1+2”文件解读

上海市中小学校党建“1+2”文件解读
《上海市中小学校党建“1+2”文件》(以下简称《文件》)是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于2019年5月出台的一份文件,旨在推动
上海市中小学校党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文件》提出,要实施“1+2”模式,即“1”是指建立一个党组织,“2”是指建立两个党建工作平台,即校长党建工作平台和教师
党建工作平台。

校长党建工作平台要求校长要积极发挥其党建领导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校园党建工作规划,组织推动学校党建工作,坚持以党建带教育,把党建工作融入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把党建工作贯穿到学校的各个环节。

教师党建工作平台要求教师要积极发挥其党建引领作用,积极参与党建活动,加强与学生的党建交流,让学生在学习中体会到党的优良传统和精神,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价值观和思想道德观念。

总之,《文件》旨在推动上海市中小学校党建工作的深入开展,推动学校党建工作融入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使学生在学习中体会到党的优良传统和精神,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价值观和思想道德观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沪教委基〔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22号各区县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升学生整体素质,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6月9日附件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整体素质,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校。

主要包括学籍建立、学籍变动、学籍注销以及学生奖惩和学籍电子化管理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普通高中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普通高中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本市全面实行普通高中学籍电子化管理,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学生信息系统为全国中小学信息系统的子系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沪教委规〔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和上海市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提升心理育人质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教基〔2017〕8号)、《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本市高校和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心理健康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遵循学生身心发展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运用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总体目标建设全方位工作网络、立体化课程资源与活动平台、规范化咨询干预机制、专业化师资队伍、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共同体,形成高质量的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培养学生珍视生命的意识以及调控情绪、应对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培育积极心理品质,健全人格,为学生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奠基。

三、基本原则1.育心与育德相结合。

坚持育人导向,厚植家国情怀,激发成长力量,培育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和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

2.发展与防治相结合。

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加强生涯指导,发展心理潜能。

防范心理危机,强化预警、及时响应、有效应对。

3.主导与协同相结合。

发挥学校主导作用,增强学生自主维护心理健康的能力。

强化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力量的协同联动,合力推进心理育人工作。

四、主要任务1.健全“1+3+16+X”工作网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德…2010‟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各教育基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结合《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促进和规范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的开展,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主题词:基础教育德育教学方案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月22日印发(共印550份)附件: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结合《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两纲”)的实施,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人与自然、与自我、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体验中华农耕文化,了解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和规范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的开展,特制定《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

一、总体目标学生的农村社会实践活动要以育人为本,以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重点,把“两纲”精神融入校内外工作。

按照“二期课改”理念,通过农村社会实践,使学生深入了解党和国家制定的“三农”政策,促进知识学习与实践体验紧密结合,深刻感受“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面貌,感知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通过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实践基地的课程资源建设,开展系列化的农村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掌握农业基本常识和初步的农事操作技能,增强中华农耕文化认识,提高综合素质,在以下三个方面实现相应的具体目标:1.知识与技能:了解和掌握一定的农业生产知识和技能;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发生的巨大变化;理解我国现阶段农业、农村、农民等有关政策,懂得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沪教委基〔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22〕28号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科(经)委、财政局、建设管理委、规划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本市新一轮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建设、教育装备配置、信息化环境建设、教师队伍配置、生均经费标准,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水平,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切实围绕国家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全面实现本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配套措施,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发展水平持续提高。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内涵全面对接国家新课程新教材要求,以培养学生素养为导向,优化学生学习空间和资源环境配置。

适应“五育”融合新要求,注重软环境建设与优质师资均衡配置,保障教育教学以及学生各类活动有效开展。

(二)补齐短板适应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的新要求,参照上海市民家庭生活条件的平均水平,改善学生在校生活所必需的环境,注重人文关怀,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打造温馨校园。

(三)注重效益坚持使用和配置并重,发挥设施设备的育人功能,提高使用效益,增强学生、教师的感受度。

促进学校数字化转型,实现学校管理效能提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基[2016]5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08【实施日期】2016.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的通知(沪教委基〔2016〕55号)各区县教育局: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中小学图书馆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中小学图书馆资源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中小学图书馆在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助推学习型社会建设过程中的应有作用,根据《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教委基〔2015〕91号),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请转发到所属各中小学校及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我委将根据《规程》,另行制定中小学图书馆工作的检查评估方案和具体内容指标。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9月8日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2016年修订)第一章性质和任务第一条中小学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设立的图书馆,是依法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条中小学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资源中心,是学校文化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为教师的教育教学和教科研工作服务、实现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基地,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学生健康、自主、持续发展的重要场所,也是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中小学图书馆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师生的需求,利用馆舍资源、设施资源、人才资源和文献资源等,完成以下任务:1.提供文献资源的检索、利用、开发、整理和参考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沪教委办[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办〔2006〕34号)市教委各处室: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上海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管理评估(核查)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特制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现予印发,并从即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六年五月十六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上海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特制定市教委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以下简称:公文公开)审核办法。

一、公文定义本办法所称公文,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公开的原则和要求公文公开遵守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属性。

三、公文公开管理机构市教委办公室负责本委公文公开的审核,管理、协调公文公开的审核工作。

市教委公众服务处负责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四、公文公开的范围(一)主动公开的范围1、市教委规范性文件;2、涉及教育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公文;3、教育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的公文;4、教育各类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的公文;5、与公众密切相关的教育重要事项及实施情况的公文;6、有关教育重要会议、活动等的公文;7、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的公文;8、有关教育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情况的公文;9、市教委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的公文;10、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公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23学年度校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23学年度校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23学年度校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08•【字号】沪教委基〔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23学年度校历》的通知沪教委基〔2023〕11号各区教育局:现将《上海市中小学2023学年度校历》印发给你们,请通知所属中小学按照执行。

一、第一学期。

本市中小学统一于2023年9月1日开学,2024年1月19日结束,全学期共21周。

寒假从2024年1月22日开始,2月18日结束。

二、第二学期。

本市中小学统一于2024年2月19日开学,6月28日结束,全学期共19周。

暑假从7月1日开始,8月31日结束。

三、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春季统一招生考试、上海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上海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期间凡安排考试试场学校的教学时间调整,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

各中小学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安排学期期末考试后的教学活动。

四、各中小学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执行年节及纪念日放假。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儿童节及青年节实行放假或组织集体的节日庆祝活动。

学期中如遇部分节假日调整的,由各学校按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年度部分节假日安排执行。

学校不得擅自放假或调整假日。

五、学期中如遇极端天气以及空气重污染情况的停课安排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办〔2014〕4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空气污染应对工作方案〉的通知(2018年修订)》(沪教委体〔2018〕41号)要求执行。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2023学年度校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23年4月8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14•【字号】沪教委基[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6〕29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在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是我国保障残障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一项重要政策。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对盲、聋、弱智学生开展随班就读,提高残障儿童少年入学率的有关要求,完善各区县对本地区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增强区域管理职能,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构建网络化的管理体系。

(一)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管理体系,整体规划随班就读工作,明确普通学校、特教学校、特教康复指导中心各自的工作职责(见附件1-3),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

(二)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人负责随班就读的行政管理工作,教科研部门要有专人负责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研究、科研工作。

有随班就读学生的普通学校要有专人负责随班就读学生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三)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将随班就读工作的经费纳入预算,保证随班就读工作专职人员、师资培训、资源配置及有关活动等所必需经费。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随班就读教师的培养与骨干教师培养工程结合起来,要发现和推广随班就读教师的先进教育经验和研究成果,鼓励教师形成随班就读的教育特色,积极创造条件形成一支随班就读教师的骨干队伍。

(五)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随班就读工作管理机制,建立以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为核心、普通学校、特教学校共同参与的随班就读区域网络化管理体系。

并建立由教育行政、医务、教研、科研人员、特教学校、普通学校有经验的教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指导组,兼任康复指导中心的指导人员。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18•【字号】沪教委人〔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32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落实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本市高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待遇的政策规定,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本市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到中小学校任教,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校任教连续工作满五年的,由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专业奖学金标准,发给一次性奖励金”的规定,经研究,由市教委和区县教育局分别承担各自所属学校符合条件的教师的一次性奖励金,奖励金标准为2500元。

二、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第120号,沪教委财〔2000〕27号)中第二条“高等师范院校的学费按普通高等院校一般专业的学费标准收费,即每生每学年不超过5000元。

学生毕业后如从事教育职业的,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依规定返还学费或归还学费贷款”以及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为统一全市高校帮困助学政策,考虑到情况变化,本市原师范、农林及航海专业退还或免收学费的优惠政策不再执行”的规定,经研究,对2007年以前(含2007年)入学师范专业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其费用由市教委和区县教育局各承担50%。

请各区县教育局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奖励和返还学费或归还学费贷款手续,区县承担部分由区县自行解决,市教委承担部分由区县教育局负责统计后上报,由市教委统一拨付。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22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22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22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沪教委基〔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22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沪教委基〔2022〕17号各区教育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国家与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全国教育大会与上海市教育大会精神,推进国家统编三科教材使用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中发〔2020〕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教材〔2020〕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教材〔2022〕2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教材〔2020〕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的通知》(教材〔2017〕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教督〔2021〕2号)、《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教基〔2021〕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14〕5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8〕14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21〕2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8〕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沪教委规〔2020〕21号)等文件精神,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中小学2022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属中小学和有关单位按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中小学、幼儿园课程教材改革第二期工程试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中小学、幼儿园课程教材改革第二期工程试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中小学、幼儿园课程教材改革第二期工程试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3.18•【字号】沪教委基〔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中小学、幼儿园课程教材改革第二期工程试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基〔2003〕20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上海中小学、幼儿园课程教材改革第二期工程于1998年正式启动,目前本市179所课程教材改革研究基地学校(幼儿园)已开始进行全面的课程教材改革试验。

现将《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课程教材改革第二期课程试验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施行的过程中,认真研究,积极实践,实施中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教委。

附件:《上海中小学、幼儿园课程教材改革第二期工程试验工作实施方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三年三月十八日附件上海中小学、幼儿园课程教材改革第二期工程试验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一)坚持以二期课改的课程理念指导整个试验工作,重点围绕本次课程改革的要点开展试验。

(二)坚持把教育思想和观念的转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穿于试验的始终。

(三)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试验学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坚持以课程教材试验为核心,带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师资队伍的建设与课程管理、考试评价、教学资源开发等方面的配套建设。

二、目的与任务通过先行在市课改研究基地学校(幼儿园)全面开展课程教材改革试验,为2004年在本市所有中小学、幼儿园试行新课程方案和新教材做好准备。

为此,试验工作主要承担以下具体任务:(一)验证《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征求意见稿)是否充分体现二期课改的方向,有利于学生打好终身发展的基础,有利于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对课程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实效性和创新性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课程方案提供依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第四期)建设验收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第四期)建设验收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第四期)建设验收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02•【字号】沪教委科[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第四期)建设验收结果的通知(沪教委科〔2006〕43号)各有关高校: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第四期)建设方案》、《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委于2006年5月对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第四期)建设进行了验收和认定。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对其中已纳入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范围的29个重点学科认定其自然通过验收,验收结果不分等次。

各重点学科以书面形式进行了重点学科建设总结。

二、对另外11个重点学科采用自评与专家组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完成情况、建设管理、重点学科水平和潜力等方面进行了验收。

根据专家组综合评审的结果,经我委审核,确定4个重点学科建设的验收等级为“优”,确定6个重点学科和“公共艺术”重点学科的1个学科点建设的验收等级为“良”,确定“公共艺术”重点学科的2个学科点建设的验收等级为“不合格”(详见附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第四期)部分重点学科建设验收结果表》)。

希望各重点学科及所依托学校在认真总结五年建设经验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切实加强重点学科建设,以国内外一流学科为目标,不断提高学科的整体水平及创新能力,实现学科新的发展。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第四期)部分重点学科建设验收结果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六年八月二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第四期)部分重点学科建设验收结果表┌──────────────┬──────────────────┬───────┐│学校│学科及学科点│验收结果│├──────────────┼──────────────────┼───────┤│上海大学│计算机应用│优│├──────────────┼──────────────────┼───────┤││信息与计算科学│良│├──────────────┼──────────────────┼───────┤││广播电视艺术学│良│├──────────────┼──────────────────┼───────┤││公共艺术(城市建筑艺术设计)│良│├──────────────┼──────────────────┼───────┤│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骨外科学│优│├──────────────┼──────────────────┼───────┤││基础医学│优│├──────────────┼──────────────────┼───────┤│上海师范大学│天体粒子物理│良│├──────────────┼──────────────────┼───────┤││教育经济与管理│良│├──────────────┼──────────────────┼───────┤│上海海事大学│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良│├──────────────┼──────────────────┼───────┤│华东政法学院│刑法学│优│├──────────────┼──────────────────┼───────┤│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良│├──────────────┼──────────────────┼───────┤│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公共艺术(包装设计)│不合格│├──────────────┼──────────────────┼───────┤│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公共艺术(平面设计)│不合格│└──────────────┴──────────────────┴───────┘。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沪教委基[2016]4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8.01【实施日期】2016.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6〕49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本市学籍信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更好为各类基于学籍信息的应用系统提供数据服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中小学学生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上海学籍系统”)的情况,现就处理好本市学籍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优化上海学籍管理系统运行流程为规范办理程序,提升治理水平,上海学籍系统将于2016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升级运行。

全面试行网上转学,对学籍管理部分业务流程进行调整优化(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强化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加强学籍管理员培训,逐步建立学籍管理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市级层面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校级学籍管理员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区县以及学校新任学籍管理员的培训,区县层面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校级学籍管理员培训。

校级学籍管理员培训纳入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体系。

开展学籍管理员实名制管理,保持学籍管理员队伍稳定。

各区县教育局应充分调动学籍管理员工作积极性,科学核定工作量,完善绩效考核办法。

三、提升学籍管理服务水平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中心将于2016年8月20日起开通学籍信息的服务邮箱和电话,主要接受本市在籍学生的全国学籍号查询、学籍状态查询以及跨省转学(就学)过程查询等查询服务。

服务邮箱shanghaixueji@;服务电话:962066。

各区县学籍管理相关部门以及学校应根据本市学籍管理的相关政策,制订流程细则并向社会公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05•【字号】沪教委基[2006]66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66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现将《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

自2006学年起,本方案将在部分区县试行。

非试行区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3所学校(1所小学、1所初中、1所高中)为试点学校,开展试行工作(请于9月10日之前,将试点学校名单报我委基础教育处)。

各区县要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科室和单位(中小教、督导、德育、教研、科研等)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试行和推广工作。

在试行工作中,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前期调研、人员培训、经验总结等工作。

请你们将试行工作中的经验及对评价方案的修改意见,及时反馈给我委相关处室和部门,以便在试行中不断完善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六年九月五日附件: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推进中小学评价和考试制度改革,指导中小学校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特制定本方案。

综合素质评价在《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试行)》(以下简称《成长记录册》)的日常性记录基础上进行。

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全面综合的评价,作为学生综合素质学年评价。

在小学、初中、高中毕业时,以各学年评价为基础,再做出学段评价。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8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和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的精神,从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和水平,引导中小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11•【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22年2月11日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第三章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成本管理第四章收费行为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

第三条(收费项目)民办中小学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的,可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

除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民办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上海市基础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上海市基础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上海市基础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15•【字号】沪教委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上海市基础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科〔2014〕36号)各区县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切实落实全国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会议相关要求,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在基础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引领作用,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我委制定了《加强上海市基础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加强上海市基础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7月15日附件加强上海市基础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充分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创新理论、服务决策、指导实践的重要功能,更好地体现教育科学研究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先导性作用,促进上海基础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基础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意义1.基础教育科学研究是推进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支撑。

当前,上海教育正处在内涵发展、质量提升的关键时期,各种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势在必行。

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旨在提升区域教育创新能力,激发基础教育改革的活力,充分发挥教育科学研究的引领作用。

2.基础教育科学研究是推进上海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上海基础教育处在均衡优质的发展阶段,老百姓有更高的期盼,对教育品质有更高的要求。

这需要教育科学研究开展前瞻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引领学校发展,引导教师专业发展,促进师生健康快乐发展;需要教育科学研究培育和提炼具有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教育改革经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中小学生学业质量绿色指标(试行)》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中小学生学业质量绿色指标(试行)》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中小学生学业质量绿色指标(试行)》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08•【字号】沪教委基[2011]86号•【施行日期】201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中小学生学业质量绿色指标(试行)》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1〕86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推进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改革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办法》,进一步提升本市义务教育教学质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实施《上海市中小学生学业质量绿色指标(试行)》(以下简称《绿色指标》,见附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行《绿色指标》的必要性(一)深化教育内涵发展的客观要求。

试行《绿色指标》有利于发挥科学教育评价的正确导向作用,引导区县、学校、家长和社会树立全面的教育质量观,丰富学业质量评价的内涵,引导区县、学校开展全面质量观指导下的教学与评价活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优化教育管理的应有之义。

试行《绿色指标》有利于市、区(县)两级政府全面把握教育质量的真实状况,完善教育教学决策,提升教育管理科学化水平,引领上海基础教育创新发展。

(三)建立良好教育生态的有效保障。

试行《绿色指标》有利于构建教育内部“标准-教学-评价”的良性循环系统,指导学校建立以校为本、基于过程的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促进教育质量持续提高。

二、《绿色指标》的主要内容(一)指标内容:包括学生学业水平指数、学生学习动力指数、学生学业负担指数、师生关系指数、教师教学方式指数、校长课程领导力指数、学生社会经济背景对学业成绩的影响指数、学生品德行为指数、身心健康指数以及上述各项指标的跨年度进步指数共十个方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人…2009‟3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确定“上海市普教系统优秀青年校长、教师后备人选”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普教系统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校长和教师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9‟21号)精神,我委对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上报的“上海市普教系统优秀青年校长、教师后备人选”材料进行了审定,确定黄浦区上海市第八中学的应华等102名同志为“上海市普教系统优秀青年校长后备人选”(具体名单见附件1),黄浦区上海市格致中学的张燕等258名同志为“上海市普教系统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具体名单见附件2)。

希望你们结合本区县的师资队伍建设计划,把后备人选列入学科骨干教师队伍,进一步发挥他们的作用。

根据要求为后备人选配备指导教师,制定培养计划并认真落实,同时做好组织管理工作,加强考核。

希望通过本项目的实施,把上述后备人选培养成上海市普教系统学校管理、学科教学的带头人。

附件: 1.“上海市普教系统优秀青年校长后备人选”名单2.“上海市普教系统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名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九年七月二日主题词:教育教师培养名单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7月2日印发(共印90份)附件1:“上海市普教系统优秀青年校长后备人选”名单编号区县单位姓名性别1 黄浦上海市第八中学应华男2 黄浦上海市黄浦区蓬莱路第二小学余祯女3 黄浦上海市黄浦区文庙路幼儿园俞丛晓女4 黄浦上海市尚文中学朱晓薇女5 卢湾上海市启秀实验中学顾瑛女6 卢湾上海市卢湾区海粟幼儿园黄志煜女7 徐汇上海市西南位育中学刘晓艳女8 徐汇上海市樱花中学张岚女9 徐汇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小学蒋群男10 徐汇上海市徐汇区东二小学钱佩红女11 徐汇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实验小学陈静女12 徐汇上海市徐汇区科技幼儿园宣艳女13 徐汇上海市紫竹园中学滕忠跃男14 徐汇上海市龙漕中学马卫东男15 长宁上海市番禺中学潘敬芳女16 长宁上海市长宁实验小学潘宗娟女17 长宁上海市长宁区绿苑小学袁晓敏女18 长宁上海市新光中学赵惠勤女19 静安上外静安外国语小学张敏女20 静安上海市静安区南阳实验幼儿园李文静女21 普陀上海市晋元高级中学周飞男22 普陀华东师范大学第四附属中学张莹晶女23 普陀上海市真北中学陈安男24 普陀上海市新普陀小学寿俊梅女25 普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第一小学徐梅芳女26 普陀上海市普陀区白天鹅幼儿园姚臻莉女27 闸北上海市市北中学黄群男28 闸北上海市第六十中学王诚男29 闸北上海市共康中学徐剑宏男30 闸北上海市市北初级中学何强男31 闸北上海市闸北区第二中心小学余盼女32 闸北上海市闸北区安庆幼儿园贺蓉女33 虹口上海市虹口高级中学吕凌女34 虹口上海市继光高级中学李琰女35 虹口上海市海南中学郑虹女36 虹口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学院实验中学胡珍女37 虹口上海市虹口曲阳第三小学储蕾女38 虹口上海市虹口区实验幼儿园瞿菁女39 杨浦上海市杨浦区控江四村幼稚园曹海红女40 杨浦上海市杨浦区齐齐哈尔路第一小学陈芳女41 杨浦上海市杨浦区扬帆学校陈军男42 杨浦上海市少云中学董继明男43 杨浦上海市二十五中学胡卫江男44 杨浦上海市第二师范学校附属小学蒯峰梅女45 杨浦上海市杨浦区第二艺术幼儿园潘慧女46 杨浦上海市鞍山实验中学邵世开男47 宝山上海市虎林中学孙晓忠男48 宝山上海市宝山区和衷小学朱兰女49 宝山上海市宝山区杨泰小学陈惠娟女50 宝山上海市宝山区乾溪第二幼儿园崔千红女51 宝山上海市宝山区罗南中心校姜建锋男52 宝山上海市宝山区盛桥幼儿园徐莉女53 宝山上海市宝钢第三中学葛燕华女54 宝山上海市高境第一中学沈伟男55 浦东上海市实验学校东校王玮航男56 浦东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小学余伟珏女57 浦东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实验小学娄华英女58 浦东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南校袁钫芳女59 浦东上海市浦东新区凌桥中心校益勤女60 浦东上海市浦东新区辅读学校王英女61 浦东上海市北蔡中学马淑颖女62 浦东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家园实验小学冯征峥女63 浦东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中心小学乔莉娜女64 浦东上海市浦东新区星韵幼儿园周洁女65 浦东(原南汇)上海市新场中学尤庆荣男66 浦东(原南汇)上海市澧溪中学王洪江男67 浦东(原南汇)上海市南汇区大团镇向阳中心校张琴琴女68 浦东(原南汇)上海市南汇区东城幼儿园丁惠芳女69 嘉定上海市疁城实验学校邱新女70 嘉定上海市嘉定区清水路小学顾剑女71 嘉定上海市嘉定区南翔小学吴宝英女72 嘉定上海市嘉定区新翔幼儿园金怡女73 闵行上海市闵行区吴泾第一幼儿园汤军红女74 闵行上海市闵行区蔷薇小学沈珺女75 闵行上海市闵行区罗阳小学王笑慰女76 闵行上海市日新实验学校沈敏女77 闵行上海市闵行区友爱实验中学顾向东男78 闵行上海市北桥中学梅宝红女79 松江上海市松江四中金仲明男80 松江上海市松江区方塔小学申伟英女81 松江上海市松江区泗泾小学包心怡女82 松江上海市松江区白云幼儿园陆爱萍女83 青浦上海市青浦区贝贝幼儿园徐孝奋女84 青浦上海市青浦区华新小学李韵女85 青浦上海市青浦区徐泾中学何影女86 青浦上海市青浦区珠溪中学陆辉娟女87 金山上海市金山区第一实验小学何园英女88 金山上海市民办交大南洋中学董俊平男89 金山上海市蒙山中学夏玉芳女90 金山上海市西林中学孙全新男91 奉贤上海市曙光中学蒋东标男92 奉贤上海市奉贤区平安学校余雪梅女93 奉贤上海市奉贤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实验学校何哲慧女94 奉贤上海市奉贤区青青草幼儿园王英女95 崇明上海市港西中学施伟男96 崇明上海市长兴中心校罗永灵男97 崇明上海市三星中学范永刚男98 崇明上海市崇明县长江小学黄春荣男99 崇明上海市崇明县北堡幼儿园陈美娟女100 崇明上海市崇明县三星幼儿园蒋春蕾女101 直属学校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杨七平男102 直属单位上海市青少年校外活动营地——东方绿舟黄一鸣男附件2:“上海市普教系统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名单编号区县单位姓名性别学科1 黄浦上海市格致中学张燕女化学2 黄浦上海市尚文中学顾燕燕女语文3 黄浦上海市敬业初级中学黄卫芝女英语4 黄浦上海市储能中学黄玉霞女政治5 黄浦上海市黄浦区董家渡路第二小学季蓓蕾女美术6 黄浦上海市大同中学李樑男物理7 黄浦上海市光明中学李文耀男体育8 黄浦上海市第十中学鲁海燕女数学9 卢湾上海市卢湾区奥林幼儿园宋燕女学前教育10 卢湾上海市卢湾区第一中心小学乔燕女语文11 卢湾上海市卢湾区第二中心小学严慧女英语12 卢湾上海市卢湾区教师进修学院徐庆惠女数学13 徐汇上海市世界外国语小学孔琦女英语14 徐汇上海市第二初级中学孙申磊男数学15 徐汇上海市位育初级中学申霞女英语16 徐汇上海市徐汇中学史莉莉女音乐17 徐汇上海市位育中学张建波男化学18 徐汇上海市徐汇区紫薇实验幼儿园项洁云女学前教育19 徐汇上海市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实验中学郭永芬女心理20 徐汇上海市南洋中学李瑾女数学21 徐汇上海市徐汇区教师进修学院陈妍女语文22 徐汇上海市徐汇区高安路第一小学黄蔚女语文23 徐汇上海市西南位育中学殷育楠男地理24 徐汇上海市徐汇区汇师小学徐雄男数学25 徐汇上海市徐汇区康宁科技实验小学王灏男信息科技26 徐汇上海市徐汇区宛南实验幼儿园钮艺琳女学前教育27 长宁上海市复旦中学胡晓红女体育28 长宁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第一幼儿园金莹女学前教育29 长宁长宁区天山第一小学李雅芬女数学30 长宁上海市第三女子中学卢蓓琦女英语31 长宁上海市长宁区少年科技指导站沈满男地理32 长宁上海市西延安中学王健女数学33 长宁上海市延安中学吴瑾辉女数学34 长宁上海市第三女子初级中学吴映慧女英语35 长宁上海延安初级中学张劼女语文36 长宁上海市复旦初级中学朱乐怡女物理37 静安上海市静安区第一中心小学曹志正男美术38 静安上海市第一师范附属小学徐斌男体育与健身39 静安上海市市西中学张屹女语文40 静安上海市育才中学杨绿菲女生物41 静安上海市民立中学蒋勇敏男数学42 静安上海市育才初级中学沈伟男英语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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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上海市金山区东风幼儿园王英女学前教育225 金山上海市金山区金卫小学肖绒女英语226 金山上海市金山中学王栓柱男心理227 奉贤上海市实验中学杨文英女语文228 奉贤上海市弘文学校周英女语文229 奉贤上海市华亭学校张海萍女语文230 奉贤上海市育秀学校沈兰女数学231 奉贤上海市奉贤区解放路小学徐柳花女语文232 奉贤上海市奉贤区古华小学徐文霞女英语233 奉贤上海市奉贤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小学何春秀女语文234 奉贤上海市奉贤区解放路幼儿园范静女学前教育235 崇明上海市崇明中学姜企华女心理辅导236 崇明上海市扬子中学沈宇丹女英语— 11 —237 崇明上海市崇明县实验中学欧阳桂菊女语文238 崇明上海市崇明中学李建生男语文239 崇明上海市民本中学王愫怡男地理240 崇明上海市登瀛中学严海女英语241 崇明上海市长兴中心校杨宇女数学242 崇明上海市崇明县实验幼儿园徐金叶女幼教243 崇明上海市崇明县西门小学施燕女语文244 崇明上海市崇明县东门小学张诚峰男劳技245 崇明上海市崇明县建设中学尹耀娟女数学246 崇明上海市崇明县北堡幼儿园茅婷婷女数学247 直属学校华东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祖权男劳技248 直属学校上海市实验学校仇虹豪女科学探究249 直属学校上海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陈云峰女地理250 直属学校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董涛男物理251 直属学校复旦大学附属中学杨丽婷女数学252 直属单位上海市教委教研室王月芬女科学与技术253 直属单位上海市教委教研室倪冬彬男信息科技254 直属单位上海市青少年校外活动营地——东方绿舟陈海雷男综合255 直属单位上海市青少年校外活动营地——东方绿舟李峰女综合256 直属单位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曹晓清女生物257 直属单位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刘扬女教育科研258 直属单位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杨芸女教育科研—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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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科〔2012〕2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实施,广泛动员和组织本地区中小学艺术教师、中小学校长、教科研单位研究人员、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学校艺术教育的有关人员积极参与,推出一批能体现本市中小学艺术教育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以进一步推动学校艺术教育持续创新发展。

各区县可在广泛发动、举行科研论文报告会的基础上选送5-8篇论文(其中必须选送1篇校长撰写的论文),参加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科学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

参评论文于2012年9月10日前统一报送至上海市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站演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组委会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组织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进行交流,并选送优秀论文参加全国评选。

上海市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地址: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华阳路112号邮编:200042,联系人:戴勤燕,联系电话:62520766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八日主题词:教育艺术论文活动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5月29日印发(共印35份)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全面提高中小学艺术教育发展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教体艺函〔2011〕11号)要求,决定于2013年2月在厦门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期间,同时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以下简称报告会暨论坛)。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导向,以加强美育、培养学生审美素养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研究中小学艺术教育改革发展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重视基础性研究,加强应用性研究;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促进文化传承创新;搭建展示艺术教育科研成果的平台,发挥研究成果的借鉴和辐射作用,促进中小学艺术教育工作者的专业发展,提高学校艺术教育发展水平。

二、参加对象论文报告会的参加对象为:全国中小学艺术教师、中小学校长、教研科研单位研究人员、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高等学校音乐学和美术学(教师教育)专业教师,以及从事中小学艺术教育的相关人员。

校长论坛的参加对象为全国中小学校长,申报校长论坛的学校应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艺术课程,配备足够的艺术教师和艺术教育设施设备,面向全体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艺术活动,建设向真、向善、向美、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形成本校艺术教育特色。

三、主题和重点本届报告会暨论坛的主题是“学校艺术教育与文化传承创新”,重点关注中小学艺术教育的公平发展和优质发展、艺术教师队伍建设水平和中小学艺术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四、研究领域(一)论文报告会的研究范围。

1.学校艺术教育对于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作用与价值。

学校艺术教育与传承中华优秀文化艺术的关系,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与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关系,以学校艺术教育为载体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实践与研究,创建学校艺术教育特色与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关系等。

2.中小学艺术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

艺术课程开课率及教学质量现状的调查研究,提高中小学艺术课程开课率和教学质量的对策性研究,创新中小学艺术课堂教学模式的实践与研究,中小学艺术教育与学生创新精神培养的实践与研究,构建科学的中小学艺术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的实践与研究,改革中小学艺术课程考试模式的实践与研究等。

3.中小学艺术教师队伍建设。

中小学艺术教师队伍现状的调查研究,提高中小学艺术教师思想业务素质的实践与研究,组织中小学艺术教师在职培训的实践与研究,开展中小学艺术教育校本教研活动的实践与研究,高校音乐学和美术学(教师教育)专业应对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需求进行教学改革的实践与研究,高校为中小学提供艺术教师专业培训的实践与研究等。

4.艺术教育资源的建设、开发与利用。

中小学艺术教育设施设备现状的调查研究,关于中小学艺术教育教学设施和教学器材配备标准的论证和建议,开发利用校外艺术教育资源的实践与研究等。

5.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学生艺术社团的建设与管理,课外艺术活动的组织与管理,课外艺术活动与创建艺术教育特色的关系,创新校园艺术活动的实践与研究等。

6.校园文化环境建设。

艺术教育与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的关系,校园文化与社会文化的关系研究,中小学生文化心态和精神需求现状的调查研究,以艺术教育为途径推进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的实践与研究等。

(二)校长论坛的研讨范围。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实践与研究。

2.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上好艺术课程的实践与研究。

3.配齐配足艺术教师和艺术教育设施设备的实践与研究。

4.建设向真、向善、向美、向上校园文化的实践与研究。

5.传承中华优秀文化艺术、创建艺术教育特色的实践与研究。

五、论文要求1.重点突出。

选题围绕本届报告会暨论坛的主题,着眼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大局,结合艺术教育发展现状,关注基础性、紧迫性的现实问题,具有针对性、实效性。

2.方法科学。

根据选题性质,从实际需要出发设计研究方法,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相结合,保证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可信性。

3.学术创新。

力求进行有深度的研究,体现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精神,努力解决中小学艺术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4.写作规范。

论题清晰、论点明确、立论集中、论证充分、表述严谨、结构完整、材料翔实、引证和图表规范。

每篇论文正文篇幅不超过5000字,摘要不超过500字。

参加报告会的论文每篇署名作者不超过2人,调研报告的署名作者不超过5人。

六、评选范围和办法(一)评选范围。

参加论文报告会的论文评选范围分为甲、乙两类:甲类为没有公开发表的论文;乙类为2009年12月及以后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不包括网络媒体)发表过的论文。

已参加过前三届全国中小学和高校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评选(含获奖和未获奖)的论文不再参加本届论文申报和评选。

参加校长论坛的论文评选范围为中小学校长围绕论坛研讨重点撰写的论文。

(二)评选办法。

本届展演活动组委会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参加报告会暨论坛的论文进行评选,评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获得一等奖、二等奖论文的第一作者和部分校长参加报告会暨论坛。

部分获奖论文由组委会编印成集。

报告会暨论坛的申报办法详见附件1。

报告会暨论坛的具体时间、地点及与会者名单另文通知。

七、组织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报告会暨论坛的有关工作纳入本届展演活动中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发动中小学校长、中小学艺术教师、教研科研人员、管理干部等积极参与,推出一批反映我国中小学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研究成果。

各地要在广泛征集论文的基础上,认真组织论文评选,举办省级论文报告会,保证报送论文的质量。

各地报送的论文须经过省级评选方可推荐。

各地要以此为契机,积极推进中小学艺术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中小学艺术教育的教育质量、管理水平和科研水平,推动中小学艺术教育跨上新的台阶。

附件:1.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论文申报办法教育部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附件1: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论文申报办法一、报送数量报告会论文报送数量:中小学专任教师数在40万以上的省(区、市)(据2010年统计数据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9省)报送论文不超过25篇,其他省(区、市)报送论文不超过20篇。

每个省(区、市)报送的论文中,甲类论文(没有公开发表的论文)和乙类论文(2009年12月及以后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的论文)的比例原则上为70%和30%。

校长论坛论文的报送数量为每省(区、市)6-8篇。

二、报送要求1.报告会论文申报者应填写《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论文申报书》,并根据《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论文代码说明》填写代码,加盖报送单位公章。

2.校长论坛申报者应填写《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校长论坛论文申报书》,并根据《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论文代码说明》填写代码,加盖报送单位公章。

3.甲、乙两类论文和校长论坛论文均需同时报送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文本格式:用word编辑,a4纸型,标题用小2号宋体字,正文用小3号仿宋体字。

为便于论文的密封评选,论文文本的标题、摘要和正文中均不要出现作者姓名及所在单位名称。

纸质文本单面打印,一式5份。

公开发表的乙类论文须附发表刊物封面和目录页的复印件。

4.论文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选推荐,按相关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报送,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论文。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全国活动组委会推荐报送论文,需填写论文报送表,并加盖公章。

5.论文、申报书及报送表的报送截止日期为2012年11月10日,报送地址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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