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沪教委高[201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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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沪教委高〔2012〕38号)各本科高等学校、各委员:为加强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委决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包括高等学校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有关专项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
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附件1)的要求,开展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等工作。
经学校遴选推荐,并经我委研究,决定首批成立经济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旅游管理、艺术设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等8个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详见附件2)。
本届教指委聘期四年。
本年度我委将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本届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委员所在高校应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
附件:1.《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2. 八个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附件1: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加强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市教委决定聘请有关专家组建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
教指委是在市教委领导下,对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
上海市中小学校党建“1+2”文件解读

上海市中小学校党建“1+2”文件解读
《上海市中小学校党建“1+2”文件》(以下简称《文件》)是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于2019年5月出台的一份文件,旨在推动
上海市中小学校党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文件》提出,要实施“1+2”模式,即“1”是指建立一个党组织,“2”是指建立两个党建工作平台,即校长党建工作平台和教师
党建工作平台。
校长党建工作平台要求校长要积极发挥其党建领导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校园党建工作规划,组织推动学校党建工作,坚持以党建带教育,把党建工作融入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把党建工作贯穿到学校的各个环节。
教师党建工作平台要求教师要积极发挥其党建引领作用,积极参与党建活动,加强与学生的党建交流,让学生在学习中体会到党的优良传统和精神,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价值观和思想道德观念。
总之,《文件》旨在推动上海市中小学校党建工作的深入开展,推动学校党建工作融入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使学生在学习中体会到党的优良传统和精神,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价值观和思想道德观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沪教委基〔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22号各区县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升学生整体素质,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6月9日附件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整体素质,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校。
主要包括学籍建立、学籍变动、学籍注销以及学生奖惩和学籍电子化管理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普通高中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普通高中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本市全面实行普通高中学籍电子化管理,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学生信息系统为全国中小学信息系统的子系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沪教委规〔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和上海市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提升心理育人质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教基〔2017〕8号)、《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本市高校和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心理健康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遵循学生身心发展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运用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总体目标建设全方位工作网络、立体化课程资源与活动平台、规范化咨询干预机制、专业化师资队伍、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共同体,形成高质量的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培养学生珍视生命的意识以及调控情绪、应对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培育积极心理品质,健全人格,为学生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奠基。
三、基本原则1.育心与育德相结合。
坚持育人导向,厚植家国情怀,激发成长力量,培育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和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
2.发展与防治相结合。
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加强生涯指导,发展心理潜能。
防范心理危机,强化预警、及时响应、有效应对。
3.主导与协同相结合。
发挥学校主导作用,增强学生自主维护心理健康的能力。
强化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力量的协同联动,合力推进心理育人工作。
四、主要任务1.健全“1+3+16+X”工作网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德…2010‟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各教育基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结合《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促进和规范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的开展,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主题词:基础教育德育教学方案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月22日印发(共印550份)附件: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结合《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两纲”)的实施,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人与自然、与自我、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体验中华农耕文化,了解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和规范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的开展,特制定《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
一、总体目标学生的农村社会实践活动要以育人为本,以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重点,把“两纲”精神融入校内外工作。
按照“二期课改”理念,通过农村社会实践,使学生深入了解党和国家制定的“三农”政策,促进知识学习与实践体验紧密结合,深刻感受“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面貌,感知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通过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实践基地的课程资源建设,开展系列化的农村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掌握农业基本常识和初步的农事操作技能,增强中华农耕文化认识,提高综合素质,在以下三个方面实现相应的具体目标:1.知识与技能:了解和掌握一定的农业生产知识和技能;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发生的巨大变化;理解我国现阶段农业、农村、农民等有关政策,懂得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沪教委基〔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22〕28号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科(经)委、财政局、建设管理委、规划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本市新一轮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建设、教育装备配置、信息化环境建设、教师队伍配置、生均经费标准,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水平,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切实围绕国家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全面实现本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配套措施,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发展水平持续提高。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内涵全面对接国家新课程新教材要求,以培养学生素养为导向,优化学生学习空间和资源环境配置。
适应“五育”融合新要求,注重软环境建设与优质师资均衡配置,保障教育教学以及学生各类活动有效开展。
(二)补齐短板适应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的新要求,参照上海市民家庭生活条件的平均水平,改善学生在校生活所必需的环境,注重人文关怀,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打造温馨校园。
(三)注重效益坚持使用和配置并重,发挥设施设备的育人功能,提高使用效益,增强学生、教师的感受度。
促进学校数字化转型,实现学校管理效能提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基[2016]5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08【实施日期】2016.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的通知(沪教委基〔2016〕55号)各区县教育局: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中小学图书馆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中小学图书馆资源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中小学图书馆在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助推学习型社会建设过程中的应有作用,根据《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教委基〔2015〕91号),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请转发到所属各中小学校及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我委将根据《规程》,另行制定中小学图书馆工作的检查评估方案和具体内容指标。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9月8日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2016年修订)第一章性质和任务第一条中小学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设立的图书馆,是依法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条中小学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资源中心,是学校文化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为教师的教育教学和教科研工作服务、实现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基地,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学生健康、自主、持续发展的重要场所,也是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中小学图书馆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师生的需求,利用馆舍资源、设施资源、人才资源和文献资源等,完成以下任务:1.提供文献资源的检索、利用、开发、整理和参考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沪教委办[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办〔2006〕34号)市教委各处室: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上海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管理评估(核查)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特制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现予印发,并从即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六年五月十六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上海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特制定市教委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以下简称:公文公开)审核办法。
一、公文定义本办法所称公文,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公开的原则和要求公文公开遵守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属性。
三、公文公开管理机构市教委办公室负责本委公文公开的审核,管理、协调公文公开的审核工作。
市教委公众服务处负责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四、公文公开的范围(一)主动公开的范围1、市教委规范性文件;2、涉及教育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公文;3、教育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的公文;4、教育各类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的公文;5、与公众密切相关的教育重要事项及实施情况的公文;6、有关教育重要会议、活动等的公文;7、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的公文;8、有关教育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情况的公文;9、市教委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的公文;10、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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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科〔2012〕2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实施,广泛动员和组织本地区中小学艺术教师、中小学校长、教科研单位研究人员、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学校艺术教育的有关人员积极参与,推出一批能体现本市中小学艺术教育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以进一步推动学校艺术教育持续创新发展。
各区县可在广泛发动、举行科研论文报告会的基础上选送5-8篇论文(其中必须选送1篇校长撰写的论文),参加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科学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
参评论文于2012年9月10日前统一报送至上海市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站演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组委会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组织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进行交流,并选送优秀论文参加全国评选。
上海市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地址: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华阳路112号邮编:200042,联系人:戴勤燕,联系电话:62520766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八日主题词:教育艺术论文活动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5月29日印发(共印35份)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全面提高中小学艺术教育发展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教体艺函〔2011〕11号)要求,决定于2013年2月在厦门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期间,同时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以下简称报告会暨论坛)。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导向,以加强美育、培养学生审美素养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研究中小学艺术教育改革发展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重视基础性研究,加强应用性研究;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促进文化传承创新;搭建展示艺术教育科研成果的平台,发挥研究成果的借鉴和辐射作用,促进中小学艺术教育工作者的专业发展,提高学校艺术教育发展水平。
二、参加对象论文报告会的参加对象为:全国中小学艺术教师、中小学校长、教研科研单位研究人员、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高等学校音乐学和美术学(教师教育)专业教师,以及从事中小学艺术教育的相关人员。
校长论坛的参加对象为全国中小学校长,申报校长论坛的学校应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艺术课程,配备足够的艺术教师和艺术教育设施设备,面向全体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艺术活动,建设向真、向善、向美、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形成本校艺术教育特色。
三、主题和重点本届报告会暨论坛的主题是“学校艺术教育与文化传承创新”,重点关注中小学艺术教育的公平发展和优质发展、艺术教师队伍建设水平和中小学艺术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四、研究领域(一)论文报告会的研究范围。
1.学校艺术教育对于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作用与价值。
学校艺术教育与传承中华优秀文化艺术的关系,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与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关系,以学校艺术教育为载体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实践与研究,创建学校艺术教育特色与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关系等。
2.中小学艺术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
艺术课程开课率及教学质量现状的调查研究,提高中小学艺术课程开课率和教学质量的对策性研究,创新中小学艺术课堂教学模式的实践与研究,中小学艺术教育与学生创新精神培养的实践与研究,构建科学的中小学艺术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的实践与研究,改革中小学艺术课程考试模式的实践与研究等。
3.中小学艺术教师队伍建设。
中小学艺术教师队伍现状的调查研究,提高中小学艺术教师思想业务素质的实践与研究,组织中小学艺术教师在职培训的实践与研究,开展中小学艺术教育校本教研活动的实践与研究,高校音乐学和美术学(教师教育)专业应对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需求进行教学改革的实践与研究,高校为中小学提供艺术教师专业培训的实践与研究等。
4.艺术教育资源的建设、开发与利用。
中小学艺术教育设施设备现状的调查研究,关于中小学艺术教育教学设施和教学器材配备标准的论证和建议,开发利用校外艺术教育资源的实践与研究等。
5.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学生艺术社团的建设与管理,课外艺术活动的组织与管理,课外艺术活动与创建艺术教育特色的关系,创新校园艺术活动的实践与研究等。
6.校园文化环境建设。
艺术教育与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的关系,校园文化与社会文化的关系研究,中小学生文化心态和精神需求现状的调查研究,以艺术教育为途径推进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的实践与研究等。
(二)校长论坛的研讨范围。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实践与研究。
2.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上好艺术课程的实践与研究。
3.配齐配足艺术教师和艺术教育设施设备的实践与研究。
4.建设向真、向善、向美、向上校园文化的实践与研究。
5.传承中华优秀文化艺术、创建艺术教育特色的实践与研究。
五、论文要求1.重点突出。
选题围绕本届报告会暨论坛的主题,着眼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大局,结合艺术教育发展现状,关注基础性、紧迫性的现实问题,具有针对性、实效性。
2.方法科学。
根据选题性质,从实际需要出发设计研究方法,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相结合,保证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可信性。
3.学术创新。
力求进行有深度的研究,体现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精神,努力解决中小学艺术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4.写作规范。
论题清晰、论点明确、立论集中、论证充分、表述严谨、结构完整、材料翔实、引证和图表规范。
每篇论文正文篇幅不超过5000字,摘要不超过500字。
参加报告会的论文每篇署名作者不超过2人,调研报告的署名作者不超过5人。
六、评选范围和办法(一)评选范围。
参加论文报告会的论文评选范围分为甲、乙两类:甲类为没有公开发表的论文;乙类为2009年12月及以后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不包括网络媒体)发表过的论文。
已参加过前三届全国中小学和高校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评选(含获奖和未获奖)的论文不再参加本届论文申报和评选。
参加校长论坛的论文评选范围为中小学校长围绕论坛研讨重点撰写的论文。
(二)评选办法。
本届展演活动组委会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参加报告会暨论坛的论文进行评选,评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获得一等奖、二等奖论文的第一作者和部分校长参加报告会暨论坛。
部分获奖论文由组委会编印成集。
报告会暨论坛的申报办法详见附件1。
报告会暨论坛的具体时间、地点及与会者名单另文通知。
七、组织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报告会暨论坛的有关工作纳入本届展演活动中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发动中小学校长、中小学艺术教师、教研科研人员、管理干部等积极参与,推出一批反映我国中小学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研究成果。
各地要在广泛征集论文的基础上,认真组织论文评选,举办省级论文报告会,保证报送论文的质量。
各地报送的论文须经过省级评选方可推荐。
各地要以此为契机,积极推进中小学艺术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中小学艺术教育的教育质量、管理水平和科研水平,推动中小学艺术教育跨上新的台阶。
附件:1.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论文申报办法教育部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附件1: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论文申报办法一、报送数量报告会论文报送数量:中小学专任教师数在40万以上的省(区、市)(据2010年统计数据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9省)报送论文不超过25篇,其他省(区、市)报送论文不超过20篇。
每个省(区、市)报送的论文中,甲类论文(没有公开发表的论文)和乙类论文(2009年12月及以后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的论文)的比例原则上为70%和30%。
校长论坛论文的报送数量为每省(区、市)6-8篇。
二、报送要求1.报告会论文申报者应填写《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论文申报书》,并根据《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论文代码说明》填写代码,加盖报送单位公章。
2.校长论坛申报者应填写《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校长论坛论文申报书》,并根据《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论文代码说明》填写代码,加盖报送单位公章。
3.甲、乙两类论文和校长论坛论文均需同时报送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文本格式:用word编辑,a4纸型,标题用小2号宋体字,正文用小3号仿宋体字。
为便于论文的密封评选,论文文本的标题、摘要和正文中均不要出现作者姓名及所在单位名称。
纸质文本单面打印,一式5份。
公开发表的乙类论文须附发表刊物封面和目录页的复印件。
4.论文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选推荐,按相关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报送,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论文。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全国活动组委会推荐报送论文,需填写论文报送表,并加盖公章。
5.论文、申报书及报送表的报送截止日期为2012年11月10日,报送地址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