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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4•【字号】沪教委发〔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发〔2016〕109号委属各高等学校: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委所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我委制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5月24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委属高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维修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升财政教育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确保委属高校房屋建筑、设施安全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市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4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4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43号)各区县教育局、各委属学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10号)精神,现就有关落实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发挥家长委员会在校服监管中的作用(一)建立“以校为本”的校服穿着制度。

本校学生是否穿着校服,学校应当听取学校家长委员会意见后决定。

确定学生穿着校服的学校,校方应制定校服采购、校服穿着制度,经学校家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学校网站、公告栏公布。

(二)中小学校应严格执行校服采购制度,主动会同学校家长委员会共同确定校服的款式、面料材质、辅料材质、颜色、价格等。

要与信誉好的生产企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并及时在学校网站、公告栏公示校服采购情况。

(三)学校家长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定期通过座谈会、问卷等形式,听取本校学生、家长对校服质量、款式、价格,以及校服穿着制度等方面的意见,向学校提出改进建议,以发挥校服穿着制度在学校教育中应有的作用。

二、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校服采购程序(四)中小学校应当通过综合比较,选择产品质量高、信誉好的校服生产企业,并按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教委发布的校服采购格式合同,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合同。

校服合同价格应在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并公布的学校代办校服价格范围内,由学校在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后,与校服生产企业约定。

(五)中小学校应当将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报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沪教委高[2012]3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沪教委高[2012]3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沪教委高〔2012〕38号)各本科高等学校、各委员:为加强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委决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包括高等学校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有关专项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

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附件1)的要求,开展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等工作。

经学校遴选推荐,并经我委研究,决定首批成立经济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旅游管理、艺术设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等8个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详见附件2)。

本届教指委聘期四年。

本年度我委将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本届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委员所在高校应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

附件:1.《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2. 八个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附件1: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加强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市教委决定聘请有关专家组建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

教指委是在市教委领导下,对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教委青〔2016〕8号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教委青〔2016〕8号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教委法〔2017〕13号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2016年第46号)要求,经清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委共有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68件,现将有关目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7月14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它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1995〕67号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人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1996〕53号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1997〕71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人〔2001〕40号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2〕24号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77号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15号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6号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8号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77号1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79号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85号1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职务系列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8〕56号1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8〕69号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早期教育中心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13号1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68号2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72号2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11〕35号2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11〕72号2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11〕130号2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2〕65号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终〔2013〕5号2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高〔2013〕39号2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外〔2014〕3号2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清真餐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后〔2014〕6号2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22号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审〔2015〕1号3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港澳台学生在沪就读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15〕5号3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9部门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终〔2015〕7号33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15)13号3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明确本市各专门学校收生区域的指导意见沪教委青〔2015〕14号3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民办学校年金制度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14号3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关于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等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青〔2015〕17号3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19号3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20号3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15〕27号4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0号4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1号4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32号4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4号4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34号4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35号4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5号4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6号4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41号4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法〔2015〕46号5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管理的意见沪教委基〔2015〕61号5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15〕77号5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85号5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财务与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88号5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88号5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2号5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8号5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1号5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2号5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3号6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15号6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沪教委德〔2016〕2号6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收义务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16〕2号6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规程》的通知沪教委青〔2016〕8号6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6〕28号6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6〕30号6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6〕35号6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职〔2016〕40号6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本市基础教育学校塑胶场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发〔2016〕131号——结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德…2010‟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各教育基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结合《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促进和规范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的开展,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主题词:基础教育德育教学方案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月22日印发(共印550份)附件: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结合《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两纲”)的实施,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人与自然、与自我、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体验中华农耕文化,了解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和规范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的开展,特制定《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

一、总体目标学生的农村社会实践活动要以育人为本,以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重点,把“两纲”精神融入校内外工作。

按照“二期课改”理念,通过农村社会实践,使学生深入了解党和国家制定的“三农”政策,促进知识学习与实践体验紧密结合,深刻感受“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面貌,感知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通过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实践基地的课程资源建设,开展系列化的农村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掌握农业基本常识和初步的农事操作技能,增强中华农耕文化认识,提高综合素质,在以下三个方面实现相应的具体目标:1.知识与技能:了解和掌握一定的农业生产知识和技能;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发生的巨大变化;理解我国现阶段农业、农村、农民等有关政策,懂得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立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立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立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02•【字号】沪教委基[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立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沪教委基〔2012〕46号)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教技〔2012〕5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沪教委科〔2012〕1号)要求,为全面、真实掌握全市范围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信息,实现全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卡全覆盖,构建上海市学生终身电子学籍卡应用平台,本市决定全面推进基础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建立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为每一位在籍学生发放上海市电子学生证(即电子学籍卡)。

现将有关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建立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为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基础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成长信息记录、体质健康监测、帮困资助、教育经费保障、统计抽样、日常管理和政策决策等方面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支持和应用管理服务。

建立涵盖全市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的基础教育学生信息库。

信息库主要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学籍信息、学业评价、体质健康、参加社会实践等信息。

基于学生信息库建设覆盖全市互联互通的市、区、校三级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平台。

管理平台主要包括学生的学籍管理模块、成长记录模块、招生考试模块、体质健康模块、参加社会实践模块、帮困助学模块等。

以学生信息库为基础面向全市中小学学生发放上海市电子学生证。

上海市电子学生证作为本市基础教育阶段学生学籍身份的唯一辨识凭证。

二、组织架构市教委成立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市级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教委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各职能处室和相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基[2016]5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08【实施日期】2016.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的通知(沪教委基〔2016〕55号)各区县教育局: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中小学图书馆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中小学图书馆资源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中小学图书馆在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助推学习型社会建设过程中的应有作用,根据《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教委基〔2015〕91号),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请转发到所属各中小学校及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我委将根据《规程》,另行制定中小学图书馆工作的检查评估方案和具体内容指标。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9月8日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2016年修订)第一章性质和任务第一条中小学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设立的图书馆,是依法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条中小学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资源中心,是学校文化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为教师的教育教学和教科研工作服务、实现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基地,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学生健康、自主、持续发展的重要场所,也是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中小学图书馆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师生的需求,利用馆舍资源、设施资源、人才资源和文献资源等,完成以下任务:1.提供文献资源的检索、利用、开发、整理和参考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教育系统2015-2017年度“上海市花园单位”命名情况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教育系统2015-2017年度“上海市花园单位”命名情况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教育系统2015-2017年度“上海市花园单位”命名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9.12
•【字号】沪教委后〔2018〕15号
•【施行日期】2018.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教育系统2015-2017年度“上海
市花园单位”命名情况的通知
沪教委后〔2018〕15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市教委各直属单位:
根据《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命名2015-2017年度“上海市花园单位”的通知》(沪绿委办〔2018〕5号)有关精神,上海市江湾初级中学等491家教育系统单位被命名为2015-2017年度“上海市花园单位”(见附件)。

希望获得“上海市花园单位”称号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巩固提升单位绿化面貌和绿化管理水平,为上海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2015-2017年度“上海市花园单位”(教育系统)名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14•【字号】沪教委基[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6〕29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在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是我国保障残障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一项重要政策。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对盲、聋、弱智学生开展随班就读,提高残障儿童少年入学率的有关要求,完善各区县对本地区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增强区域管理职能,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构建网络化的管理体系。

(一)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管理体系,整体规划随班就读工作,明确普通学校、特教学校、特教康复指导中心各自的工作职责(见附件1-3),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

(二)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人负责随班就读的行政管理工作,教科研部门要有专人负责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研究、科研工作。

有随班就读学生的普通学校要有专人负责随班就读学生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三)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将随班就读工作的经费纳入预算,保证随班就读工作专职人员、师资培训、资源配置及有关活动等所必需经费。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随班就读教师的培养与骨干教师培养工程结合起来,要发现和推广随班就读教师的先进教育经验和研究成果,鼓励教师形成随班就读的教育特色,积极创造条件形成一支随班就读教师的骨干队伍。

(五)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随班就读工作管理机制,建立以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为核心、普通学校、特教学校共同参与的随班就读区域网络化管理体系。

并建立由教育行政、医务、教研、科研人员、特教学校、普通学校有经验的教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指导组,兼任康复指导中心的指导人员。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18•【字号】沪教委人〔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32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落实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本市高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待遇的政策规定,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本市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到中小学校任教,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校任教连续工作满五年的,由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专业奖学金标准,发给一次性奖励金”的规定,经研究,由市教委和区县教育局分别承担各自所属学校符合条件的教师的一次性奖励金,奖励金标准为2500元。

二、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第120号,沪教委财〔2000〕27号)中第二条“高等师范院校的学费按普通高等院校一般专业的学费标准收费,即每生每学年不超过5000元。

学生毕业后如从事教育职业的,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依规定返还学费或归还学费贷款”以及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为统一全市高校帮困助学政策,考虑到情况变化,本市原师范、农林及航海专业退还或免收学费的优惠政策不再执行”的规定,经研究,对2007年以前(含2007年)入学师范专业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其费用由市教委和区县教育局各承担50%。

请各区县教育局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奖励和返还学费或归还学费贷款手续,区县承担部分由区县自行解决,市教委承担部分由区县教育局负责统计后上报,由市教委统一拨付。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曹锡康等75位同志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曹锡康等75位同志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沪教委督〔2010〕1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关于认定曹锡康等75位同志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
浦东新区、黄浦区、长宁区、闵行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关于在京津沪渝四市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督〔2009〕15号)中有关对浦东新区、黄浦区、长宁区、闵行区在职专兼职督学采用过渡性办法认定其督学资格的规定,经本人申报,区县督导室审核推荐,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初审,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现认定曹锡康等75位同志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

(名单附后)
— 1 —
附件: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名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督学认定通知
抄送:各区县教育局,其它各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7月5日印发
(共印55份)— 2 —
附件:
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名单
— 3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学…2010‟3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各研究生招生单位: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主题词:教育招生体检转发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3月31日印发(共印125份)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要求,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涉及乙肝检查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

二、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

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三、研究生招生对学生的入学身体检查,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2024年度上海高校信息公开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2024年度上海高校信息公开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2024年度上海高校信息公开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7.02
•【字号】沪教委办〔2024〕55号
•【施行日期】2024.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2024年度上海高校信息公
开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教委办〔2024〕55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2023-2024年度上海高校信息公开评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评议方案,认真做好信息公开评议的准备工作,切实提高信息公开工作实效。

联系人:王炜芳,联系电话:23116630
附件:2023-2024年度上海高校信息公开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4年7月2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11•【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22年2月11日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第三章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成本管理第四章收费行为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

第三条(收费项目)民办中小学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的,可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

除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民办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定徐汇区龙山幼儿园等20所幼儿园为上海市一级幼儿园的通知(2008)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定徐汇区龙山幼儿园等20所幼儿园为上海市一级幼儿园的通知(2008)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定徐汇区龙山幼儿园等20所幼儿园为上海市一级幼儿园的通知(200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7.22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定徐汇区龙山幼儿园等20所幼儿园
为上海市一级幼儿园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托幼协会对本市一级幼儿园、托儿所资质进行审核的通知》(沪教委基〔2002〕69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托幼园所办学等级评估办法的意见》(沪教委基〔2003〕87号)精神,经审查,我委认定徐汇区龙山幼儿园等20所幼儿园为上海市一级幼儿园(具体名单见附件)。

希望上述园所再接再厉,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希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能继续加强对托幼园所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区域托幼园所整体办学水平。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1:
2008年上半年申报上海市一级幼儿园通过验收的单位名单
附件2:
2008年上半年通过复验的上海市一级幼儿园名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上海市基础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上海市基础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上海市基础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15•【字号】沪教委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上海市基础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科〔2014〕36号)各区县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切实落实全国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会议相关要求,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在基础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引领作用,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我委制定了《加强上海市基础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加强上海市基础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7月15日附件加强上海市基础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充分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创新理论、服务决策、指导实践的重要功能,更好地体现教育科学研究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先导性作用,促进上海基础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基础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意义1.基础教育科学研究是推进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支撑。

当前,上海教育正处在内涵发展、质量提升的关键时期,各种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势在必行。

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旨在提升区域教育创新能力,激发基础教育改革的活力,充分发挥教育科学研究的引领作用。

2.基础教育科学研究是推进上海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上海基础教育处在均衡优质的发展阶段,老百姓有更高的期盼,对教育品质有更高的要求。

这需要教育科学研究开展前瞻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引领学校发展,引导教师专业发展,促进师生健康快乐发展;需要教育科学研究培育和提炼具有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教育改革经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24•【字号】沪教委德[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等的通知(沪教委德〔2006〕21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根据《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设“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的通知》(沪教委德〔2005〕44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规范上海市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的管理,现将《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等(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抓紧前期准备,做好基地首批招生培训工作。

附件:1.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2.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招生通知3.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情况介绍4.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学员报名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附件1: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为加强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的师德建设,提升教师的育德能力和人文素养,规范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的管理,特制定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一、建设目标根据中央8号文件精神和《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的实施要求,树魂立根,有效而持久地开展民族精神教育和生命教育,力争在3-5年内,着力建立一支德育名师队伍,建设一批由德育名师领衔主持的,发挥孵化示范作用的德育名师实训基地,形成德育骨干队伍孵化培养机制,培养市级德育名师后备力量。

二、工作原则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坚持严格推荐,结构合理,统筹协调,分类培养的原则:1.严格推荐。

各区县送审的实训教师数按比例确定,在个人自荐、专家举荐、组织推荐等基础上提出申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的若干意见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国发[2001]21号)中“各地要建设一批实施素质教育的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精神,为促进本市高中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升上海基础教育整体水平,实现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到2010年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目标,现对进一步推进本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的意义,促进率先基本实现上海基础教育现代化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是上海基础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通过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在高中教育阶段形成一支学校教育改革的先锋队,一支攻克素质教育难题的攻坚队,形成普通高中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导向机制和激励机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持续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

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要以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导,积极开展教育科学实验,通过学校教育改革和科学实验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水平;要通过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建设,促进校长队伍建设和校长专业发展,要在教育思想、实验项目、课程建设、管理水平、教师发展、教育质量等方面创造出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各类学校提高办学水平具有示范辐射作用的新鲜经验,带动高中教育的整体发展与提高;要加强与国际教育、文化的交流,以进一步提升上海基础教育的整体水平,促进本市率先基本实现基础教育现代化。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2.16•【字号】沪府办发〔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6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2.取消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的确认。

3.取消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写核准。

4.取消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5.取消民办高等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6.取消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

7.取消高等学校内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调整审批。

8.取消专科高职指导性专业目录内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的调整审批。

(二)增加的职责1.增加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审批。

2.增加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3.增加民办高等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变更备案。

4.增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

5.增加根据国家部署深化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提出本市教育改革发展战略,编制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结构、空间布局和实现步骤;指导协调市、区县教育规划的编制实施;统计、分析和发布教育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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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职〔2011〕3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
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中等职业学校、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贯彻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衔接,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课程、培养模式和学制贯通的"立交桥",加快培养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型、发展型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经研究,我委决定在2010年、2011年开展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以下简称:贯通培养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该项试点工作。
开展贯通培养试点的院校应建立保障机制,规范管理,加强对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和引导。要成立贯通培养的相关教学和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相应的教育教学管理文件,组织实施教育教学(实习实训)。
(四)学籍与收费。学籍管理分两段实施,前三年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费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帮困助学纳入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体系;高职阶段按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费按本市高等职业院校收费标准执行,学生资助与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同等待遇。
(五)考核与发证。贯通培养的学生原则上不分流,但允许试点学校在学生学完一年课程后进行甄别,不适合继续学习或不愿意继续在同一专业学习的学生,可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相近专业学习。对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高等职业院校的毕业证书,同时颁发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证书。对未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二、基本原则
(一)贯通培养试点方案要一体化设计,不分中高职阶段。
(二)选择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本科院校高职学院进行贯通培养试点,自主招生。优先选择共属同一职教集团的中高职院校进行试点。不属同一职教集团的中高职院校应建立确保试点顺利进行的机制。已开展贯通培养试点的中高职院校原则上今年不得申报新的试点专业。
申报理由简述(限500字)
专家对申报方案的初审意见 (应列出专家的职称、单位、专长等情况)
(专家组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五、此表格用A4纸打印,请勿更改格式。
申报院校基本情况 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职业院校 名称 名称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办学水平 办学水平 主管单位 主管单位 校长 姓名 院校长 姓名 职称 职称 办公电话 办公电话 手机 手机 分管校长 姓名 分管
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意见
二、"申报院校基本情况"中"办学水平"指国家级示范性院校、国家级重点院校等。
三、"试点专业现有基础"中"对应中职专业情况"和"对应高职专业情况"要按照教育部公布的中等职业学校或高职院校的专业目录中规范的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填写。
四、"专家对申报方案的初审意见"指中高职院校针对申报方案自行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节点
贯通培养招生工作列入当年中等职业学校的秋季招生计划。试点院校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明确行业需求和人才培养规格。已进行试点的中高职院校,应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优化方案,每学期将总结报市教育评估院。
我委委托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实施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申报试点院校,进入集中汇报答辩程序,通过答辩程序并经我委审核同意后进行试点。
申报材料包括:1.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申报的公文;2.上海市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申报表(见附件);3.人才需求的市场调研报告;4.试点方案;5.贯通培养教学实施计划等,一式8份;同时报送光盘1份(包含以上所有材料)。
贯通培养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10日。报送地点: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职成教评估所(陕西南路202号207室)。邮编:200031;电子邮箱:yangchangliang@。
院校长 姓名 职称 职称 办公电话 办公电话 手机 手机 Email Email 联系人 姓名 联系人 姓名 职务 职务 职称 职称 办公电话 办公电话 手机 手机 Email Email 试点专业现有基础 试点专业名称(含专门化方向) 对应中职专业情况 对应高职专业情况 专业名称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代码 是否开设该专业 是□ 否□ 是否开设该专业 是□ 否□ 是否为重点建设专业 是□ 否□ 是否为重点建设专业 是□ 否□ 是否建有相关实训基地 是□ 否□ 是否建有相关实训基地 是□ 否□ 专业带头人 专业带头人 姓名 年龄 姓名 年龄 职称 职业技术资格 职称 职业技术资格 试点专业简介(可附页) (应包含该专业办学时间、课程、实训、师资、招生、就业及校企合作等情况)
(盖 章)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职业教育 学生 培养 试点 通知 抄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市教育评估院,市教育
考试院,市教科院职成教所,市教委教研室,市教育技
术装备部,市学生事务中心,各区县教育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1月16日印发 (共印180份)
联系人:市教委职业教育处:宋 磊;联系电话:23116718;
市教委高等教育处:徐国良;联系电话:23116730;
市教育评估院:杨长亮;联系电话:54041073。
附件:上海市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申报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附件:
上海市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
申 报 表
试点专业名称: 申报单位 中等职业学校: (盖章) 高等职业院校: (盖章) 填报日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
填表说明
一、封面加盖申报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两个公章(法人单位),若高等职业院校为本科院校高职学院则须加盖本科院校公章(法人单位)。
(六)鼓励行业职业教育集团、同一管理体制内有条件的中高职院校积极探索基于学分互认的中高职课程衔接等更加灵活的模式。学校要做好充分的市场需求调研,提出试点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市教委审核同意后适时开展试点。
三、实施要求
(一)招生计划。经批准的贯通培养试点院校及专业,其招生计划按照当年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的事业发展需求,由我委相关职能处室统一实施,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上海市教育评估院意见(专家育委员会审核意见
(三)申报贯通培养试点的中高职院校原则上只能申报1个试点专业,且该专业须是本院校的重点专业,每个专业招生人数原则上限为60至80名。已进行贯通培养试点的专业原则上不再重复设置。
(四)已进行贯通培养的中高职院校的试点专业,可在对方案优化后继续招生。
(五)年度贯通培养试点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安排,2012年度拟新增招生计划300名。
年 月 日
1
- 1 -
(二)专业与学习年限。贯通培养的试点专业,必须是行业岗位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技能训练周期较长,熟练程度要求较高,社会需求量较大且需求较为稳定,适合中高职培养目标相互衔接贯通的专业。招收对象为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学习年限一般为5年。
(三)教学管理。开展贯通培养试点的院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和企业相关职业岗位的工作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职业(行业)标准和职业资格鉴定考核要求,明确专业培养目标,整体设计人才培养目标,改革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制定相应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考核要求和考试大纲等。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及升级,积极探索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推进完善中高职衔接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机制,努力构建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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