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控制市区建筑高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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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控制市区建筑高度的规定

西安市控制市区建筑高度的规定

西安市控制市区建筑高度的规定2010-08—13 09:18(1986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1993年1月1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正)一、为了切实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充分体现西安历史古都的独特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市区建筑高度控制应当贯彻保护和建设相结合的方针,在保持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独特风貌的前提下,合理地利用土地,改善城市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三、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城市建设的适用本规定。

市区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区和郊区。

四、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五、市区建筑高度控制应当采取分区梯级式布局,突出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特点的古建筑、古遗址。

整体上,旧城的建筑物低于旧城外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区周围的建筑物低于外围的建筑物;在古建筑、古遗址周围地区,建筑物的布局、体量、高度、造型、风格必须与之相协调。

旧城内应严格控制建筑高度,新建筑风格应与古城风貌及环境相协调。

以明城墙、钟楼、鼓楼等主要古建筑以及传统居民区为保护主体,建筑高度按保护范围和实际情况实行分区控制。

从明城墙向市中心依次分为平房、九米、十二米、十五米、十八米、二十一米、二十四米、二十八米、三十六米八个级次。

整体控制高度以旧城内标志性建筑钟楼的宝顶(三十六米)为限.在高层可行区范围内可分散安排少量的高层建筑。

旧城外下列区域应当限制建筑高度,其他区域的建筑高度不受限制.1、一环路限高过渡区;2、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3、三条重点文物古迹通视走廊;4、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微波通讯、广播、气象雷达高度控制走廊。

六、旧城内分区高度控制(一)旧城内低层区钟楼周围:东北、西南两个方向,沿盘道红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二十四米;东南方向沿盘道红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八米;西北方向,钟楼与鼓楼之间规划为市中心绿地。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17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17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第五章建筑间距 (24)第六章建筑退让 (25)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第十章停车场 (33)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第十二章附则 (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 —2020 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 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

(具体分区见附图 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 3000 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 1 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 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西安城市规划

西安城市规划

西安城市规划.txt 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西安视察时,为西安题词:“以科技旅游商贸为先导,把西安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外向型城市。

”江泽民同志为西安“外向型城市”建设的题词,为西安城市化指出了新的发展方向,在西安各界引起强烈的反响,题词精神最终被写入西安跨世纪的城市总体规划,成为西安人民21世纪的奋斗目标。

《西安市1995年至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根据西安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承东启西、东联西进的区位优势的要求,确定了西安以科技、旅游与商贸为先导的社会主义外向型城市发展方向。

该《规划》确定的西安城市性质是:“西安市是世界历史文化名城,我国重要的科研、高等教育及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北方中西部地区和陇海兰新地带中心城市之一,陕西省会。

”至此,长期以来不明确的西安城市化方向问题,在江泽民同志题词的指导下得到明确。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在西安城市建设实践中的运用在西安城市建设中,资金紧缺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繁重的矛盾,一直成为西安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主要矛盾。

面对这一矛盾,市委、市政府运用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探索出了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的路子,实现了“八五”以来城建资金的快速增长,为城市建设提供了资金保证。

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实现了城建资金完全由政府财政划拨的单一模式向建设资金多元化模式的转变。

城建资金筹集来源渠道有财政筹集、资源补偿筹集、政策性筹集、信贷筹集、利用外资和市场筹集等多种方式。

西安市七五期间城市维护建设共实现投资7.07亿元,“八五”期间西安城市维护建设共实现投资27亿元,“九五”期间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建设完成投资68.1亿元。

其中,政府财政投资比重逐年减少。

三、依法治国及依法行政在西安城市建设和管理实践中的运用“八五”以来,西安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特点之一,是注重依法行政。

首先,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立法比重在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中的比重加大。

据不完全统计,1989年以来,西安市出台的城市建设领域地方法规17件,约占全部地方法规出台总数的30%多,其中涉及到了城市规划、村镇建设、园林绿化、古文化遗址保护、水源保护、征地管理、市容管理、物业管理、市政工程、拆迁安置、城建档案、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等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诸多方面,为我市建设领域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正《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1993)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正《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1993)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正《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199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9.04•【字号】•【施行日期】1993.09.0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1993年9月4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1993年6月25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4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原办法名称中的“建设”二字删去,改为: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二、在原办法第一章中增加城市规划区的概念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对条文顺序进行调整,第一章修改为: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西安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都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楼房增高的法律规定(3篇)

楼房增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紧张,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楼房增高的过程中,涉及到诸多法律、法规和规定,需要严格遵循。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楼房增高的法律规定,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参考。

一、楼房增高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这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最高法律,对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高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对建筑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物的高度、面积、形状等,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对土地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对房地产交易、开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5.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对房屋拆迁的程序、补偿标准等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楼房增高的审批程序1. 项目立项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立项申请,并附具相关资料。

2. 规划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 用地审批建设单位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土地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 建筑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并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5. 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 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现场查验,确认工程符合要求后,核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资源规划局居住区规划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资源规划局居住区规划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资源规划局居住区规划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部门 : 西安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 市政办发〔2021〕3号发布日期 : 2020.12.31实施日期 : 2020.12.31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 : 房屋住宅建设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资源规划局居住区规划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2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资源规划局《西安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指导意见(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品质,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确保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原则。

在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规基础上,营造和谐的居住空间环境,重点对住宅项目的建筑立面、色彩及公共空间等要素提出引导与控制要求。

二、城市设计。

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的建设项目方案,应当参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未编制城市设计的建设项目方案,应当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阶段,按本意见同步进行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研究,并参照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的控制要求执行。

三、建筑界面。

沿城市主要道路(道路红线≥40米)、滨水等城市重点区域的第一排建筑,建筑高度在27米以上的,其通透率应大于35%;建筑布局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管线埋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塑造舒适宜人的居住环境。

四、建筑高度。

沿城市主要道路(道路红线≥40米)、滨水等城市重点区域的第一排建筑,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建筑高度在54米以上的相邻成排建筑一般不超过3栋,3栋以上应进行错落设计,高差宜为较高建筑的1/5。

建筑成组群布局时,避免出现高度悬殊的“高低配”和“一刀平齐”现象。

西安市工程施工规范

西安市工程施工规范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市政、地铁等工程施工现场。

二、施工现场管理1.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围挡高度应符合以下要求:(1)建筑施工围挡高度为2.5m;(2)市政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1.8m;(3)地铁施工围挡高度为2.8m。

2. 围挡颜色以白色或浅灰色为主,可根据区域文化特点设置统一颜色的围挡或景观墙。

3.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如门卫室、安全通道等。

4.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停车场,合理规划车辆停放区域,确保交通安全。

5.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及时清理施工垃圾。

6.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三、施工安全1.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 施工现场应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3. 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安全带、防护栏杆等。

5.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四、文明施工1.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施工垃圾,防止扬尘污染。

2.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噪音控制,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 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降低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4. 施工现场应设置文明施工标语,倡导文明施工。

五、工程质量管理1.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2.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施工单位应加强工程资料管理,确保工程资料完整、准确。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资源因素,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步骤和标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的制定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八条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县(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

(具体分区见附图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②居住区(3000人以上)综合建筑密度纯高层应控制在27%以内;多层应控制在32%以内;多高层结合的居住区建筑密度应控制在30%区位住宅建筑类办公建筑类商业建筑类教育科研建筑类工业建筑类多层中高层高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城市更新改造区≤28% ≤25% ≤20% ≤50% ≤40% ≤60% ≤55%≥20%,≤45%≥30%,≤50%城市新区≤28% ≤25% ≤20% ≤40% ≤35% ≤50% ≤45% ≥20%,≤40%≥30%,≤50%新城及县城≤28% ≤25% ≤20% ≤40% ≤35% ≤50% ≤45% ≥20%,≤40%≥30%,≤50%乡镇≤28% ≤25% ≤20% ≤35% ≤30% ≤40% ≤30% ≥20%,≤35%≥30%,≤50%以内;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说明:①居住用地的人口规模分为三级,3000-10000人、10000-30000人、30000-50000人。

2、《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二版)

2、《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二版)

目次 第一部分 总 则 ............................................................................................1 第二部分 规划编制 ........................................................................................2
设用地规划8第三部分建设用地规划9第五章居住用地10第六章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2第一节行政办公设施用地12第二节文化设施用地12第三节教育科研用地14第四节体育用地16第五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16第六节社会福利用地19第七节文物古迹用地20第七章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20第一节商业用地20第二节商务用地21第三节娱乐康体用地21第四节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21第八章绿地与广场用地22第一节公园绿地22第二节防护绿地23第三节广场用地24第九章工业用地24第十章物流仓储用地25第十一章环卫设施用地26第第第第十四二部章分安第第第第十四二部章分安全建全建设筑施工用程地规划27第十三章消防安全28第十四章面积计算29第十五章建筑高度30第十六章建筑间距30第十七章建筑退让32第一节后退用地边界32第二节后退道路红线33第三节后退其他界线34第十八章配建停车设施35第十九章配建过街设施36第二十章配建人防工程36第第第第二五十部一分章第第第第二五十部一分章地道地道下路空交间通利规用划36第二十二章城市道路37第二十三章交通站场39第一节公共交通车站39第二节社会停车场40第第第第二六十部四分章第第第第二六十部四分章地市地市铁政
①依据最新颁行规范、文件进行更新。 ②依据遗漏的文件进行增补。 ③结合西安市当地情况进行修改。 ④对依据前沿理论制定的部分内容酌情进行删减。 2015 年底,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提出: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加强城市设计, 提倡城市修补,推进“多规合一” ;控制城市开发强度,建设海绵城市等一系列新的 要求。为此,我们对试行的《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一步巩固完善、删 减、修正。2016 年 5 月,将修改后的成果与试行版的内容逐条比对,以新旧对照的 方式再次征询意见无异议后,最终形成本次正式成果。 该《规定》以全程管控、优化供给、统一标准、突显特色为技术路径,以强化 规划编制、优化用地供给、弱化建设强度、量化配套设施、细化建筑间距、润化城 市肌理为原则,共完成了六个部分的编制,其中: 第一部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以引导建设用地规模有序发展为目的,界定各 级地方政府所组织编制的法定规划的内容与程序。 第二部分:建设用地技术规定。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优化供给为目 的,提出各类、各级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管控要求。着重细化居住用地配建。 第三部分:建筑工程技术规定。以营建良好人居环境为目的,对场地消防、面 积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退让、人防工程、停车配建的要素等提出了更为科学、详 尽的要求。 第四部分:道路工程技术规定。以调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为目的,对路网、设 施做出了更为优化的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根据西安市的城市规划管理需要,制定了以下技术规定:
1. 建筑物布局设计: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考虑到建筑物之间的协调性和便利性。

2. 建筑高度和容积率:规定了不同区域内建筑物的最高高度和容积率,以保持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空间布局。

3. 道路设计:规定了不同道路类型的宽度、弯道半径等要求,以保障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4. 绿地和景观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布置绿地和景观空间,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居住品质。

5. 建筑物外观设计:规定了建筑物外墙材料、颜色等要求,以保持街道和建筑物外观的协调性和美观性。

6. 建筑物保护与维修:要求对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修缮,并规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

7. 火灾防护与安全规定:规定了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等要求,以保障公共安全。

8. 城市环境保护:制定了相关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噪声控制、空气质量保护等。

以上是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细节可能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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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控制市区建筑高度的规定

西安市控制市区建筑高度的规定

2010-08-13 09:18(1986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1993年1月1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正)一、为了切实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充分体现西安历史古都的独特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市区建筑高度控制应当贯彻保护和建设相结合的方针,在保持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独特风貌的前提下,合理地利用土地,改善城市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三、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城市建设的适用本规定。

市区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区和郊区。

四、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五、市区建筑高度控制应当采取分区梯级式布局,突出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特点的古建筑、古遗址。

整体上,旧城的建筑物低于旧城外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区周围的建筑物低于外围的建筑物;在古建筑、古遗址周围地区,建筑物的布局、体量、高度、造型、风格必须与之相协调。

旧城内应严格控制建筑高度,新建筑风格应与古城风貌及环境相协调。

以明城墙、钟楼、鼓楼等主要古建筑以及传统居民区为保护主体,建筑高度按保护范围和实际情况实行分区控制。

从明城墙向市中心依次分为平房、九米、十二米、十五米、十八米、二十一米、二十四米、二十八米、三十六米八个级次。

整体控制高度以旧城内标志性建筑钟楼的宝顶 (三十六米)为限。

在高层可行区范围内可分散安排少量的高层建筑。

旧城外下列区域应当限制建筑高度,其他区域的建筑高度不受限制。

1、一环路限高过渡区;2、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3、三条重点文物古迹通视走廊;4、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微波通讯、广播、气象雷达高度控制走廊。

六、旧城内分区高度控制钟楼周围:东北、西南两个方向,沿盘道红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二十四米;东南方向沿盘道红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八米;西北方向,钟楼与鼓楼之间规划为市中心绿地。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市建发[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12]78号)各相关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大兴新区、纺织城发展办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工作,明确职责,提高审查效能,强化勘察设计市场行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备案制度施工图审查备案制度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依法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审查情况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对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并办理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施工许可、质量报监及竣工验收。

二、关于备案资料自发文之日起,施工图审查备案时,审查机构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勘察文件审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各一份(加盖“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专用章”);(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各一份(复印件);(三)《陕西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四)《陕西省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表》(原件);(五)《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书》(原件)和《防雷电专项审查意见书》(原件);(六)加盖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建筑审核章》总平面图一份(复印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七)《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一份(原件);(八)建筑面积计算表(由设计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审查机构复核后加盖审查专用章);上述八项资料备案工作完成后由建设主管部门存档。

(九)建筑施工图一份,加盖《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备案工作完成后退原审查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9]10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9]10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9〕10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4届8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九月十六日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规划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及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09〕65号)要求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管理。

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必须以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土地,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与修改第四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划主管部门可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因素导致建设用地范围、面积及建设限制条件等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该地块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新修编《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新修编《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新修编《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新修编《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各相关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大兴新区、纺织城发展办建设主管部门,各工程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住宅是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关系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政策的有效落实,住建部和国家质监总局于2011年7月26日联合发布了新修编的《住宅设计规范》,编号为GB50096-2011,由住建部批准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新修编的《住宅设计规范》,在住宅套内空间、共用部分、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等方面规定了65条为强制性条文,具体是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必须严格执行。

各工程设计企业、有关单位在进行住宅设计时,应自觉执行新修编的设计规范及相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新修编的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要求,严把施工图审查关。

6.13-《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二版)(1)

6.13-《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二版)(1)
第二章 镇规划......................................................................................................................................4 第一节 总体规划..............................................................................................................................4 第二节 详细规划..............................................................................................................................5
称《省标》)为技术依据。《省标》颁行 6 年以来,随着规划工作精细化要求的不断
提高,西安市规划局于 2013 年 10 月开始,以《省标》为依据,以问题为导向,融
入新近颁行的各类法规、规范、标准,深化编制了《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在征询市政府各委办部门、专家、设计院的意见,
第一节 行政办公设施用地 ............................................................................................................12 第二节 文化设施用地 ....................................................................................................................12 第三节 教育科研用地 ....................................................................................................................14 第四节 体育用地............................................................................................................................16 第五节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6 第六节 社会福利用地 ....................................................................................................................19 第七节 文物古迹用地 ....................................................................................................................20 第七章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20 第一节 商业用地............................................................................................................................20 第二节 商务用地............................................................................................................................21 第三节 娱乐康体用地 ....................................................................................................................21 第四节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21 第八章 绿地与广场用地 ....................................................................................................................22 第一节 公园绿地............................................................................................................................22 第二节 防护绿地............................................................................................................................23 第三节 广场用地............................................................................................................................24 第九章 工业用地................................................................................................................................24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第五章建筑间距 (24)第六章建筑退让 (25)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第十章停车场 (33)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第十二章附则 (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

(具体分区见附图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西安:将控制皇城内建筑高度

西安:将控制皇城内建筑高度

西安:将控制皇城内建筑高度

【期刊名称】《中国工程建设通讯》
【年(卷),期】2006(000)009
【摘要】6月4日,从西安城建部门获悉,为维护西安老城整体风貌,西安市将
在皇城内控制建筑物高度。

按照规划,在钟楼放射城市轴线,东西南北主轴线视域控制道路红线以外30米建筑物内檐高不得超过9米,屋顶突出物不得超过16米;文物古迹外围周边10米范围内建筑物不得高于古迹主体,周边10-50米范围内檐高不得超过9米。

据了解,在皇城内的建筑物高度控制工作将分期进行,通过建
筑形式的改造来改善城市风貌,以重点区域建筑减量、拆除为手段,全面更新老城区都市风貌改造项目。

【总页数】1页(P18)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23.3
【相关文献】
1.从土遗址档案保护研究的角度谈西安唐皇城墙含光门遗址博物馆开发展示的意义[J], 庞任隆
2.城市复兴在古城西安的崛起——谈西安"唐皇城"复兴规划 [J], 和红星
3."紧凑城市"理念下的建筑高度控制探索——以西安曲江新区高度控制研究为例[J], 黄嘉颖;吴左宾;周庆华
4.眺望控制法在地标背景建筑高度控制中的运用初探——以温州江心屿双塔背景建筑高度控制规划研究为例 [J], 刘卫东;林观众
5.“唐皇城复兴”背景下的场所精神复兴——以西安都城隍庙为例 [J], 贺嵘;毕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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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建筑高度(3篇)

法律规定建筑高度(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物的数量和高度不断攀升。

建筑高度不仅关系到城市的美观和功能,还涉及到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环境质量等多个方面。

因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建筑高度的管理,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建筑高度进行规范。

本文将对我国法律规定建筑高度的相关内容进行概述。

一、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关于建筑高度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涉及建筑高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方面。

2. 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对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对建筑高度有一定的限制性规定。

3.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土地征收、土地供应等进行了规定,其中对建筑高度也有一定的限制性规定。

4.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等进行了规定,其中对建筑高度也有一定的限制性规定。

5. 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消防设施、消防管理、火灾事故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对建筑高度和消防设施的要求较为严格。

6.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对建筑高度对环境的影响也有一定的限制性规定。

二、建筑高度限制1. 城市规划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应当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城市安全。

在城市规划中,应当根据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城市用地布局,控制建筑高度,保障城市的安全、卫生和美观。

2. 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破坏土地资源。

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城市规划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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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控制市区建筑高度的规定
2010-08-13 09:18
(1986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1993年1月1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正)
一、为了切实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充分体现西安历史古都的独特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市区建筑高度控制应当贯彻保护和建设相结合的方针,在保持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独特风貌的前提下,合理地利用土地,改善城市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三、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城市建设的适用本规定。

市区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区和郊区。

四、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五、市区建筑高度控制应当采取分区梯级式布局,突出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特点的古建筑、古遗址。

整体上,旧城的建筑物低于旧城外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区周围的建筑物低于外围的建筑物;在古建筑、古遗址周围地区,建筑物的布局、体量、高度、造型、风格必须与之相协调。

旧城内应严格控制建筑高度,新建筑风格应与古城风貌及环境相协调。

以明城墙、钟楼、鼓楼等主要古建筑以及传统居民区为保护主体,建筑高度按保护范围和实际情况实行分区控制。

从明城墙向市中心依次分为平房、九米、十二米、十五米、十八米、二十一米、二十四米、二十八米、三十六米八个级次。

整体控制高度以旧城内标志性建筑钟楼的宝顶 (三十六米)为限。

在高层可行区范围内可分散安排少量的高层建筑。

旧城外下列区域应当限制建筑高度,其他区域的建筑高度不受限
制。

1、一环路限高过渡区;
2、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
3、三条重点文物古迹通视走廊;
4、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微波通讯、广播、气象雷达高度控制走廊。

六、旧城内分区高度控制
(一)旧城内低层区
钟楼周围:东北、西南两个方向,沿盘道红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二十四米;东南方向沿盘道红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八米;西北方向,钟楼与鼓楼之间规划为市中心绿地。

鼓楼周围七十米范围内建筑高度由平房递升至九米。

碑林、关中书院、化觉巷清真寺、德福巷的传统民居保护区,在规划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

书院门、竹笆市、湘子庙街、安居巷沿街为不超过九米的传统形式建筑。

北院门、德福巷保留为一、二层建筑的传统风貌街巷。

革命公园、莲湖公园、儿童公园周围建筑高度由九米依次递升,其它文物点周围三十米至七十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

其它需要保持传统风貌的民居地区,可以改造为不超过十二米带坡顶的住宅。

(二)环城区
城墙内侧一百米以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建筑形式采取传统风格,一百米以外,采取梯级形式过渡,过渡区建筑形式应为黑、灰色瓦坡顶建筑。

城墙外侧至环城路只允许分散建设少量高度不超过九米的园林式建筑。

环城路红线以外的建筑物应高低错落,建筑高度从二十四米、三十六米各以六十米距离为一过渡区。

东、西、南、北城门外的环城路外侧红线以外五百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从二十四米、三十六米以下,各以六十米距离逐步过渡到五十米以下。

过渡区外高度不受限制。

(三)旧城内高层可行区
西一路及其以西相对位置以北,西五路以南,东至解放路中段,西至洒金桥地段,解放路一线可向北至西七路口,向南至大差市口为高层可行区。

按照详细规划所选定的合适地点,可以建少量风格与古城相协调的散点式高层建筑,其高度一般不超过三十六米。

西五路东口以西至老关庙口,东新街的解放路口以西至规划的行政大街西口,解放路的五路口以南至东新街口,洒金桥北口以南至规划的行政大街西口,四条道路两侧,可按城市设计,分散布点,经西安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同意,建设总量不超过二十幢,每幢建筑面宽不超过五十米,加上必要的附属物,构筑物其总高度不超过六十米的塔式高层建筑。

(四)重点文物古迹通视走廊
钟楼至东、西、南、北城楼,为重点文物古迹通视走廊。

东大街、北大街通视走廊宽度为五十米,东大街通视走廊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通视走廊外侧各二十米,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

南大街通视
走廊宽度为六十米。

西大街通视走廊宽度为一百米,在一百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

(五)旧城内多层区
旧城内低层区、环城区、高层可行区以外的区域为多层区。

由低层区、环城区向多层区采取梯级过渡,由平房、九米、十二米、十五米、十八米、二十一米、二十四米依次递升;南北按日照间距隔一幢可增加一个级次,东西每十五米可增加一个级次。

七、旧城外分区高度控制
(一)宽度在二十五米以下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高度,应按道路中心五十四度视角斜线确定,并按1∶3以下坡度斜线计算建筑后退高度。

宽度在二十五米以上道路两侧建筑高度,应按城市设计确定。

(二)大雁塔、小雁塔、兴善寺、青龙寺等文物古迹保护区院墙外周围五十米为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建设控制地带外的园林绿地范围,园林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园林绿地界限外,建筑高度由十二米依次递升。

(三)南门至大雁塔、大雁塔至青龙寺遗址、青龙寺遗址至东门三条重点文物古迹通视走廊,通视走廊宽度为一百米,通视走廊内限高另行制定。

(四)大明宫遗址公园、汉城遗址、阿房宫遗址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文物保护范围外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按规划由平房向九米递升;建设控制地带外的建筑高度由九米依次递升。

(五)产河公园东西两侧,南至规划的铁路南环线,北至灞河,为环市绿带建设控制区,只能建少量高度不超过十二米的建筑。

(六)其它公园、风景区、古遗址、古建筑周围按城市规划,建筑高度由九米依次递升。

八、高度的计算方法
(一)一般地区的建筑物高度,平顶房屋按女儿墙或檐口高度计算,坡顶房屋按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屋顶上必要的附属物,其高度不超过七米的,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建筑物的高度按照建筑物最高点,包括附属物计算。

(三)计算建筑物高度的起始点,一般从建筑物所在地室外自然地坪算起。

文物保护点周围新建筑物建筑高度的起始点应按文物点所在地室外地坪算起。

九、本规定的分区高度系控制高度,不要求分区内所有建筑必须达到此高度。

分区内控制高度的建筑,应当分散布点,错落有致,并保持适当的距离。

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其建筑控制地带的建筑高度,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文物管理部门按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建筑高度与防火、防空、防震、航空、微波通讯等方面的要求发生矛盾时,由市规划管理局协调解决。

十二、铁塔、水塔、烟囱及其它工程构筑物的高度控制,执行所在地区的建筑限高标准。

十三、在本规定公布实施以前已经建成或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其高度超过该地区限制高度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再变更。

已经批准尚未施工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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