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繁峙辛庄金矿采矿权转让评估报告(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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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繁峙辛庄金矿采矿权转让
评估报告
山西省繁峙县辛庄金矿于1997年7月24日取得金矿采矿权许可证,1999年6月26日成立“山西繁峙县辛庄金矿”,隶属繁峙县经贸委主管,企业性质为国有企业。
2000年10月办理采矿权变更手续,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企业性质:国营,生产规模:1.725万吨/年,有效期限:2000年10月至2003年10月。
2008年1月办理采矿权变更手续,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企业性质:国营,生产规模:1.725万吨/年,采矿区面积1.5933 km2,有效期限:2008年1月8日至2009年1月8日。
2009年12月办理采矿权变更手续,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企业性质:股份制企业,生产规模:1.725万吨/年,采矿区面积1.5933 km2,有效期限:2009年12月3日至2011年12月3日。
2009年11月20日由山西忻州市兴业拍卖行有限公司公开拍卖,其资产及经营权由繁峙县金瑞缘矿业有限公司中标接收,采矿权由国有改为股份制企业。
根据投资发展部两次对繁峙辛庄金矿的资源调查,结合原矿业权人拟将对中标后的矿业权进行转让的意向,要求对采矿权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其评估价值作为公司领导决策的依据。
(一)、采矿权无形资产及附属生产资产一般概况
繁峙辛庄金矿于2009年11月20日通过拍卖方式取得采矿许可
证,为有偿取得采矿权,采矿面积为1.5933 km2。
该金矿床是由山西省地质局211队1974进行1:1万地质测量时,发现有砂金异常。1979年山西省地质局217队在义兴寨岩金矿外围普查发现有古人采矿痕迹,施工探槽8个,发现1号含金脉带,编有《外围地质普查工作简报》建议展开进一步探矿工作。1981年4月~1984年9月,山西省地质局211队对辛庄岩金矿区进行了历时三年半的初查与详细工作,并取得地质勘查成果,于1984年12月提交《山西省繁峙县辛庄岩金矿区详细普查地质报告》。上级储量委员会批准了该项成果所探明的矿产储量,地质勘查成果归国家所有。
繁峙辛庄金矿于1999年成立以前,由省、地、县联营的原山西省义兴寨金矿辛庄金矿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生产,1999年,由山西省繁峙县政府整合,成立繁峙辛庄金矿,2003年8月由山西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设计研究院编制了《矿山开采方案设计说明书》,2007年8月由山西冶金设计院编制了《山西繁峙县辛庄金矿1号脉深部矿体初步设计》,截止2009年底已消耗储量金金属量8422kg,伴生金属银19215 kg,伴生金属铜 2375 吨,2009年11月转让采矿权,属二级产权交易,矿产资源资产属民营所有。
根据现场初步调查,繁峙辛庄金矿采矿权转让取得了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由于繁峙辛庄金矿属于股份制企业,因此在矿权转让中要维护各股东的权益,对有偿取得的地质勘查成果,按矿业权市场价格进行公平、公正合理评估。
繁峙辛庄金矿目前采用巷采,而且正处于正常生产阶段,地下采
掘井巷设施,地面生产、生活设施已形成一定的规模,根据矿业权转让后要尽快投入生产的要求,其所附属的生产、生活设施及有关的资产均作为转让价进行评估。
(二)、评估运作
根据矿山企业的生产要求;转让繁峙辛庄金矿矿业权,需要对以下几项进行评估:
①、采矿权无形资产评估。
②、矿山企业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评估。
③、流动资产评估。
④、其他资产评估。
为了客观公正地确定采矿权转让价格,资源考查人员到现场作了实地勘察,对地面生产、生活设施,地下井巷的展布,矿床控制的范围,采矿设备等作了详细了解,收集了有关资料,核实了金矿资源保有储量,核对了采空区,并核实了所消耗的储量,对产权证明进行了取证,相继开始评估运作。
1、评估对象及范围
繁峙辛庄金矿采矿权无形资产及其依附的金矿资源资产、房地产、机械设备、井巷构筑物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
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局核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0002009124120048940,采矿权矿区范围为4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1.5933 km2,开采标高由+1300m~700m,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矿山开采矿种为金矿。
表1 繁峙辛庄金矿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
评估范围即为上述矿区范围,截止评估基准日,上述范围内未设置其他矿业权,无矿业权权属争议。矿山2009年11月28日由繁峙县经济贸易局出具《关于繁峙县辛庄金矿权属情况的报告》。
(评估资产清单:略)
2、评估目的
山西省繁峙县辛庄金矿,将所有的采矿权无形资产转让,估价采矿权权益及依附的矿产资源资产价值,连同房地产、机械设备、井巷构筑物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一起转让,确定转让资产的公平价格。
3、评估基准日:
根据《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CMVS30200-2008),本次采矿权的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10年2月28日。资源储量基准日为2010年2月28日。除资源储量外,评估报告中计量和计价标准均为基准日2010年2月28日客观有效标准。评估值为评估基准日的时点有效价值。
4、评估原则:
(1)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原则;
(2)采矿权与矿产资源相互依存原则;
(3)资源最佳利用原则;
(4)尊重地质科学及客观地质规律原则;
(5)企业持续经营原则;
(6)遵守金矿矿产资源开采规范原则;
5、评估依据
评估依据包括法规依据、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具体如下:5.1法规依据
(1)、1996年8月29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3)、国务院1998 年第242号令发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4)、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0]309号文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5)、国土资源部国土资[1999]75号文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6)、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8号);
(7)、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8)、中国矿业权评估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指导意见《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CMV 13051-2007);
(9)、国土资源部公告发布《矿业权评估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