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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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UN PROCUREMENT,简称为CAPUNP。

第二条本会是经民政部批准,由有志于促进联合国在中国采购业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促进我国企业积极参与联合国采购,使我国企业利用联合国的全球网络开拓多元化的国际市场,加强我国同世界各国,尤其是宽敞进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为促进世界的和平与进展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同意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社会团体登记治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治理。

第五条本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登记注册,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1.与联合国采购机构加强信息和人员交流,把握联合国各

机构采购规则和动态,宣传中国企业及其产品;

2.协助联合国采购机构选择中国供应商,在中国开展采购

业务;

3.为我国企业提供联合国采购信息;

4.为我国企业提供采购规则咨询培训服务;

5.协助我国企业通过联合国的全球网络开拓进展中国家的

市场,推进市场多元化;

6.组织我国企业与联合国采购机构交流经验,洽谈、合作;

7.为我国企业组织提升人力资源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培训与

交流活动;

8.组织国内外专家学者研究通过联合国采购开拓国际市场

的形式与对策,并提出政策建议;

9.承办政府交办的参与联合国经济技术合作的民间业务;

10.向政府提出鼓舞和支持企业向联合国出口的政策建议;

11.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和联合国采购领域内具有一定的阻碍;

第九条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判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假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峻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专门情况需提早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治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汲取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要紧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重要治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专门的,也可采纳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

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专门的也可采纳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阻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躯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治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专门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治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为便于开展工作,本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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