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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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决策管理与风险控制,确保投资项目质量,促进投资决策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XX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的所有投资项目均须按本办法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和决策的项目,不得实施投资。

第二章项目立项评审

第三条项目开发人员通过各种途径获得项目信息后,应按照公司确定的项目投资标准进行初步判断与筛选,经投资部负责人同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立项,对明显不符合投资标准的项目予以放弃,对尚有跟踪价值的项目可以继续保持跟踪。

第四条对拟申请立项的项目,公司与目标企业签署相关保密协议,同时进行立项前的初步尽职调查。

第五条提交立项评审的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对目标公司进行了初步的了解,其所在行业(大行业/细分行业/ 主营业务)的前景与成长性或整合机会、公司的市场地位与竞争力、管理层及愿景、估值等关键条件符合公司的投资标准;(2)目标公司与公司有合作意向。

第六条获立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人安排成立项目小组,项目小组成员项目经理和项目成员组成,项目小组成立后由项目经理(投资经理或公司指定的其他业务骨干人员,下同)组织项目小组按照公司尽职调查的相关制度要求进行尽职调查。

第七条尽职调查过程中发行的重要问题,项目小组应与目标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澄清所有疑点。尽职调查结束后,项目小组应撰写《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章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项目小组根据投资总监出具的意见,完成补充尽职调查,与目标公司管理层就交易结构、条件和方式等关键投资条款形成初步共识,经投资部负责人同意,项目可提交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为投资决策最高机构,负责项目投资的最终评审。投资决策采取投票制,需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成员可以通过书面授权的方式委托其他成员投票。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应明确投资形式(增资股权、转让股权、债权、可转债等)、投资规模、投资价格、派出董事条件、附带条件、付款条件等。

第十一条经投资决策委员会终审同意进行投资的项目,在完成公司内部相关审核签字流程手续后,与目标公司签署投资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按投资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款。

第十二条投资款项划转后,项目经理重点跟进资金到位情况及目标公司办理增资扩股或股权过户等工商变更手续的完成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执行董事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执行董事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XX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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