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一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类型及责任限制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类型及责任限制](https://img.taocdn.com/s3/m/e80a8c3b31126edb6f1a1009.png)
脱这 一责任制。 随着贸易市场 、 航运市场的变化, 货主地位不断上升,
这 一责任制逐 渐被淘汰 。 进入 2 C世纪 7 0年代, 国际集装箱 向多式联运方 向发展, 单一责
可能解 决纯 网状责任制体制中所存在的迟延交付 、 逐渐发生的损害等
问题 。
任 制的缺 陷 日益明显。在 1 7 年的《 98 汉堡规则》 又提出 了契约承 中, 运 人、 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 汉堡规则》 明确规定: 中
网状责任制倾 向于多式联运经营人, 货方无法预见货损索赔最终将适
2 世 纪 5 年代海上集装箱发展至今, O 0 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 已由 用何种责任制度 ,从而对货方造成很大的风险分摊 的不确 定性 。例 第一代单一责任制, 第二代 网状责任制进入了第三代统一责任制。 这 如 , 支配不 同运输模式的单式运输公约均有各 自的适用 范围, 当货物
如何规范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及 限额成为急需解决的 问题。 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体制 的构建面临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外赔偿 责任和对 内求偿权之间应否或应在何种程度上予 以平衡这一根本性 问题, 即不同的责任制度决 定了多式联运经营人不同的赔偿责任。 自 区段无法确定 , 即发生非定域性损害 , 则适用 当事人 在多式联运 合同
种发展一方面是 国际公约不断修改 、 修订 的结果 , 另一方面是国际货 运 市场 的发展变化, 由过去的承运人市场转变为货主市场, 由单一 并 海运方式 向国际多式联运发展的结果 。 的毁损灭失发生在居问于两种运输模式所进行 的运输 区段 之间的运 输区段时,则因无强制适用的 国际公约而产生 “ 责任 间隙”(ibl La i. i tGas 现象,即该责任制度 的适用将产生法律上 的真 空。并且由于 y p)
简述多式联运的责任形式
![简述多式联运的责任形式](https://img.taocdn.com/s3/m/74a35aaf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2b.png)
简述多式联运的责任形式多式联运的责任形式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运输过程中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范围,具体包括网状责任制、统一责任制、分段责任制和网络责任制。
1. 网状责任制:在网状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无论运输过程中发生何种事故,多式联运经营人均需对全程运输中的损失负责。
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
例如,在海运和陆运的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承担海运和陆运两个阶段的损失责任。
2. 统一责任制:在统一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统一责任,无论运输过程中发生何种事故,多式联运经营人均需对全程运输中的损失承担统一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
例如,在海运和陆运的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承担整个运输过程中的全部损失责任。
3. 分段责任制:在分段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运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承担责任。
例如,在海上运输阶段,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海上运输法的规定承担责任;在陆上运输阶段,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陆上运输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
例如,在海运和陆运的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根据海上运输法和陆上运输法的规定分别承担不同阶段的损失责任。
4. 网络责任制:在网终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网络责任,即对全程运输中的损失承担统一责任,但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损失按照各自的规定进行处理。
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同一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
例如,在铁路和公路的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承担整个运输过程中的全部损失责任,但对于铁路和公路各自的损失则分别按照各自的规定进行处理。
多式联运的责任形式取决于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方式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责任形式,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赔偿。
同时,为了确保运输过程的顺利进行和损失的合理赔偿,多式联运经营人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运输管理系统和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运输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01996749f705cc17552709fb.png)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21条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这里确定了两个责任原则,即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和适用各区段承运人的责任原则。
适用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内容适用于一切承运人。
从中可以看出,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没有任何限制,应承担实际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合同法》也赋予了承运人的免责权利,但只限于3种,即《合同法》第311条规定的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适用各区段承运人的责任原则不同的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责任有所不同。
如水路运输区段,在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基础上,我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赋予了承运人10种免责权利。
在公路运输区段,在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基础上,《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和《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进行了细化,即对未保价货物,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对于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按照声明价格赔偿,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等。
同时,《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赋予承运人7种免责权利。
在铁路运输区段,在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基础上,《铁路法》规定,如托运人办理了保价运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如未按保价运输承运,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dc179716be1e650e52ea9969.png)
新知呈现
3.修正统一责任 是介于统一与分段两种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故又称 混合责任制,也就是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 在赔偿限额方面与部分责任制相同。
新知呈现
全程负责
中转卸货 地代理
中转后集装 预装运 箱回空代理 准备
目的港卸 货地代理
多式联运 经营人装 运发货
凭单 提货 交拨
海运 单据
陆运 单据
多式联运经营 人对全程负责
发货人 取得多 式联运 提单
新知呈现
分段负责
中转卸货 地代理
中转后集装 预装运 箱回空代理 准备
目的港卸 货地代理
多式联运 经营人装 运发货
凭单 提货 交拨
海运 单据
陆运 单据
分段经营人分段 负责,相互衔接
发货人 取得多 式联运 提单
新知呈现
三、国际公约中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额
新知呈现
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托运人委托装箱,应对箱内货物的损坏和灭失负责; -托运人委托装箱,对因积载不当、衬垫捆扎不良而造
成的串味、污损、倒塌、碰撞负责; -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负责; -对货物延迟交付负责。
新知呈现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1.统一责任 在统一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不分区段的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主讲人:李敏
教学目标
• 知识目标: • 1.了解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 2.熟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 3.了解国际货物赔偿公约责任限额。 • 能力目标: • 知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为签订合同进行准
备。
案例导入
胡小涂要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尹伯乐经理要 求他事先了解好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范围,以 免在合同签订中造成失误,胡小涂了解了哪些内 容呢?
《远洋运输业务》笔记要点
![《远洋运输业务》笔记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95d613af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d9.png)
《远洋运输业务》笔记要点第一章远洋运输特点:海上危险和国际性定义:以船舶为工具,从事本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或者完全从事外国港口之间的货物和旅客的运输,即国与国之间的海洋运输远洋运输业及其构成:1.船舶营运业2.船舶租赁业3.海运经纪人及代理业⑴海运经济人⑵船舶代理人⑶货运代理人 4.无船承运人及多式联运经营人 5.其他与远洋运输有关的辅助行业⑴装卸业⑵理货业⑶仓储业⑷驳运业班轮运输的概念:是指船舶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在特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挂靠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各港间的船舶运输四定:定线,定价,定港,定时班轮运输具备的条件:1要有技术性能高,设备齐全的船舶 2.有技术和业务水平较高的船员3.有一套适于接收和交付小批量货物的货运程序班轮运输的优点:1.能及时,迅速地将货物发送和运达目的港2.特别适应零星小批量的件杂货对运输的需要3.能满足各种货物对运输的需求,并能较好地保护货物质量4.负责转运工作,有利于扩大贸易网租船运输的经营方式:1.航次租船2.定期租船3.光船租船4.包运租船爆仓怎么做?通过提前取货,降低单箱重量。
班轮运输的货运程序:揽货和订舱→装船→卸货→交付货物船期表的定义:以表格形式反映班轮航行的运营时间和线路的计划表作用:1.有利于船公司获取船期表中航线各个挂靠港的货载2.有利于船舶,港口和货物及时衔接船期表的内容:船名,航线,航次编号,始发港,中途港,终点港港口名称,到离各港时间。
货运公司海运流程:询价→报价→确认booking→向船公司订舱→船公司放S/O→拿S/O提柜→做柜→还柜→报关→放行→提供补料→付单确认→开debit note→付款→放单放货有哪种形式:电放,提单,保函国际航运业务营销渠道,客户的维护与开拓:1.打电话2.群发邮件,群发传真3.亲戚朋友 4.扫楼扫街扫厂 5.同行或国内代理 6.阿里巴巴网7.路牌广告8.户外媒体9报纸10.展销会11.专业名录公司购买电话号码国际贸易合同条款:1品质条款quality clause 2.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 3.包装条款packing clause 4.价格条款price clause 5.交付条款delivery clause 6.保险条款insurance clause 7支付条款payment clause 8.检验条款inspection clause 9.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条款班轮运输的主要货运单证一、装船单证:1.托运单(booking note,B/N),是指由托运人根据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有关内容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运输申请的书面凭证。
浅谈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制度
![浅谈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59d0ce2fab069dc5122010e.png)
浅谈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制度随着各国贸易往来不断加强,单纯的散装式货物运输远远不能满足运输行业在国际新背景情势下自身补足需要。
直到目前,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这一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方式已蒸蒸日上,在国际航运界发挥举足轻重作用。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一种更为高级的独立新型运输方式,与传统单式运输方式迥异的特点使它在法领域产生更为复杂的问题。
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MTO)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
他是“事主”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他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
我国《海商法》在参照《公约》规定基础上在第102条第二款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结合该条第一款关于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界定,可知MTO应当是指以包括海上运输方式在内的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经营人。
查阅《合同法》,我们发现《合同法》本身并未对MTO含义予以法律界定,但第317条直接规定MTO的职责,即“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这表明MTO负有履行或组织履行整个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义务,并以本人身份,对全程负责,不论货损发生于运输过程哪个阶段,都要对货主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各国迥异,但都是对此进行严格限制。
笔者通过了对相关公约、国内法的比较分析认为MTO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五个,即是:订立一份多式联运合同或者签发多式联运单证;以承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运人身份承担合同责任;为全程运输负责;有权收取全程运输的运费;可将全程运输的全部或者部分交给区段承运人进行。
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传统国际货物运输法都是以不同的运输方式来分别确定责任制度。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https://img.taocdn.com/s3/m/e7eb9072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8a.png)
国际集装箱运输是⼀种先进的现代化运输⽅式。
与传统的件杂货散运⽅式相⽐,它具有运输效率⾼,经济效益好及服务质量优的特点。
正因如此,集装箱运输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飞速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保证国际贸易的运输⽅式。
尤其是经过⼏⼗年的发展,随着集装箱运输软硬件成套技术臻于成熟,到80年代集装箱运输已进⼊国际多式联运时代。
国际多式联运是⼀种利⽤集装箱进⾏联运的新的运输组织⽅式。
它通过采⽤海、陆、空等两种以上的运输⼿段,完成国际间的连贯货物运输,从⽽打破了过去海、铁、公、空等单⼀运输⽅式互不连贯的传统做法。
如今,提供优质的国际多式联运服务⼰成为集装箱运输经营⼈增强竞争⼒的重要⼿段。
⼀、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与特征 国际多式联运(MultimodaI Transport)是⼀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化效益为⽬标的联运组织形式。
它通常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式有机地组合在⼀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体化货物运输。
通过⼀次托运,⼀次计费,⼀份单证,⼀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货物的全程运输作为⼀个完整的单⼀运输过程来安排。
然⽽,它与传统的单⼀运输⽅式⼜有很⼤的不同。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简称“多式联运公约”)以及1997年我国交通部和铁道部共同颁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少两种不同的运输⽅式,由多式联运经营⼈将货物从⼀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另⼀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的货物运输”。
根据该定义,结合国际上的实际做法,可以得出,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或称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份多式联运合同。
该运输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与托运⼈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的确定,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般货物运输⽅式的主要依据。
(2)必须使⽤⼀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
该单证应满⾜不同运输⽅式的需要,并按单⼀运费率计收全程运费。
CH9 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责任
![CH9 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48911c242f60ddccda38a0cd.png)
第九章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责任、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1.定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不是参加多式联的承人的代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类型1)船舶运输经营者为多式联运经营人VO-MTO (Vessel Operating MTO)2)无船承运人为多式联运经营人NVO-MTO(1)除海上承运人以外的运输经营人(2)不拥有或不经营任何运输工具的货运代理人、报关经纪人以及仓储装卸公司。
(3)专门提供多式联运服务的专业多式联运公司。
二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类型二、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类型承运人责任类型全程运输责任制分段运输责任制网状责任制统一责任制1.分段责任制是指在运输全程中,承运人只对由是指在运输全程中承运人只对由自己履行的运输区段中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的责任类型2. . 全程责任制是指在运输全程中,由签发单据的经营人就全程运输对货主承担责任的责任类型。
1)统一责任制(同一责任制)在全程责任制条件下,由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按同样的责任内容对货主承担全程责任的责任制度2)网状责任制(混合责任制)在全程责任制条件下,各个运输区段中所承担的责任内容并不相同,必须根据各个运输区段适用的法规所规定的责任来确定。
①在赔偿责任限制方面与分段责任制相同;②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3) 修正统一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损的责任, 不管是否能确定造成货损的实际运输区段,都将适用本公约的规定; 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特定区段,而这一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本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这种灭失、损坏的赔偿,应按照该国际公约或强制灭失损坏的赔偿应按照该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际法律予以确定。
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https://img.taocdn.com/s3/m/008b5856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ac.png)
3.IPI运输
1 IPI运输的含义
IPI(interior point intermodal)运输称为内陆点 多式联运,它是指经美国西海岸和墨西哥湾沿海 港口,利用集装箱拖车或铁路运输将货物运到美 国内陆城市。
国际物流学
谢谢观看!
6 具备自己所经营国际多式联运线路的运价表。 7 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三)国际多式联运的业务范围与经营方式 1. 国际多式联运的业务范围 2. 国际多式联运的经营方式 1 企业独立经营方式 2 两企业间联营方式 3 代理方式
(四)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索赔和诉讼 1.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1 统一责任 2 分段责任 3 修正统一责任制 2. 索赔和诉讼 1 根据货损原因确定索赔对象 2 索赔应具备的条件 3 索赔的金额必须合理 4 索赔与诉讼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5 诉讼与仲裁应在规定的地点提出
3.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国际多 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 有在双方达成一致时才能成立,与其他合同一样, 是双方的协议,其订立过程是双方协商的过程。
(二)多式联运单证 1. 多式联运单证的内容 多式联运单证应载明以下事项。 1 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尺寸、外表状况、包装形式。 2 托运人名称。 3 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志号。 4 多式联运单证表明的收货人。 5 多式联运经营人名称和主营业所。 6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证的签发日期、地点。 7 接收货物的日期、地点。 8 交付货物的地点和约定的日期。 9 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 10 交接方式、运费的支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 11 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的 其他事项。
海商法试题库
![海商法试题库](https://img.taocdn.com/s3/m/e1327b3a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24.png)
一、多选(共计52.5分,每题2.5分,每题答案完全一样得满分,少选、多选、错选均不得分。
)1、《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责任期间内的货损可以免责的原因有()。
船舶不适航B.货物的固有缺陷C.标志不清或不当D.罢工E.战争正确:【C;D】2、班轮货物运输合同区别于其他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包括()。
航线固定B.船期固定C.托运人固定D.运送大宗货物E.停靠港固定正确:【A;B;C】3、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在以下所列各项保险标的损失情况中,属于推定全损的是()。
货物全部毁灭B.船舶损失严重,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C.大部分货物毁灭D.为避免船舶沉没所支出的救助费用超过船舶价值E.船舶沉没正确:【B;D】4、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海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船运公司B.船员C.托运人D.港务监督机构E.理算人正确:【A;B;C】5、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行使停租权的包括()。
出租人提供的船舶不适航B.承租人无过错C.不能正常营运D.承租人有过错E.能够正常运营正确:【A;B;C】6、关于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1910年碰撞公约B.1952年碰撞民事管辖权公约C.1952年船舶碰撞刑事管辖权公约D.1985年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E.1987年船舶碰撞案件正确:【A;B;C;D;E】7、在海上拖航合同中,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主要有()。
指挥原则B.过失责任原则C.无过失责任原则D.合同约定原则E.法定责任原则正确:【A;B;D】8、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有权订立海难救助合同。
遇难船舶的船长B.遇难船舶的船员C.遇难船舶的所有人D.遇难船舶的船舶经营人E.遇难船舶的光船承租人正确:【A;C;D;E】9、安全港口作为承租人在定期租船合同中的一项承诺,其内容包括()。
船舶停靠的港口B.船舶停靠的泊位C.地理安全D.政治安全E.经济可靠正确:【A;B;C;D】10、作为海上保险的绝对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等是切实履行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前提。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一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一](https://img.taocdn.com/s3/m/02b6fd58172ded630a1cb620.png)
网状责任制
网状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尽管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对货 运事故的赔偿原则仍按不同运输区段多使用的法律规定,当 无法确定货运事故发生区段时则按海运法规或双方约定原则 加以赔偿。目前,几乎所有的多式联运单据均采取这种赔偿 责任形式。因此,无论是货主还是多式联运经营人都必须掌 握现行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对每种运输方式下承托双方的权 利、义务与责任所作的规定。
? (1)未在双方议定 (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货。 ? (2)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货。
? (二)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非合同赔偿责任
? 多式联运公约的第 20条是对非合同赔偿责任 (Non一 Contractual Liability) 的规定。公约该条的第 (1)款规定: 本公约规定的辩护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应适用于因货物灭 失、损坏或延迟交付造成损失而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提起的任 何诉讼,不论这种诉讼是根据合同、侵权行为或其他。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基本特征
? 1、无论是其本人还是通过其代理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是 与托运人签订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合同主体,他本人即是合同 的一方当事人。
? 2、多式联运经营人从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对无论 是否实际处于其掌管支配下的货物的灭失、损害以及迟延交付 承担赔偿责任。
? 3、多式联运经营人还必须承担多式联运合同中所规定的与运 输和其它服务有关的相关责任,并保证将货物最终妥善交付给 多式联运单据持有人或者是单据中指定的收货人。
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
? 这是介于统一责任制与网状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也称混合 责任制。它是在责任基础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而在赔偿 限额方面则与网状责任制相同。目前,《联合国国际货物多 式联运公约》基本上采取这种责任形式。即使采用修正统一 责任也将会对现有的运输法律体系产生一定的冲击,因此, 这也是造成该公约至今尚未生效的主要原因。
浅谈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制度
![浅谈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e2df0725acfa1c7aa00cc74.png)
随着 各 国 贸 易 往 来 不 断 加 强 .单 纯 的散 装 式 货 物 运 输 远 远
不 能 满 足 运 输 行 业 在 国 际新 背 景 情 势 下 自身 补 足 需 要 直 到 目 前. 经 过 五 十 多 年 的发 展 . 国 际 货 物 多 式 联 运 这 一 新 型 的集 装 箱 运 输 方 式 已蒸 蒸 日上 . 在 国 际航 运 界 发 挥 举 足 轻 重 作 用 国 际 货 物 多 式 联 运 是 一 种 更 为 高 级 的 独 立 新 型 运 输 方 式 .与 传 统单 式 运 输 方 式 迥 异 的 特 点 使 它 在 法 领 域 产 生 更 为 复 杂 的 问题 国 际货 物 多式 联 运 经 营 人 的定 义 “ 国 际货 物 多式 联运 经 营 人 ” f 以下 简 称 MT O )是 指 其 本 人 或
浅 谈 国 际 货 物 多 式 联 运 经 营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制 度
庄莉 ( 福建 省 泉 州市 惠 安 县人 民检察 院 福建 惠安 3 6 21 0 0)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1 6 7 3 — 5 8 1 1 ( 2 0 1 3 ) 0 2 — 0 0 2 5 — 0 2
1 . 网状责任制 . 即分 段 责 任 制 . 整 个 运 输 过 程 中所 包 括 的各 个区段 , 以 区段 运 输 原 有 责 任 为 限 。海 运 区 段 依 据 《 海牙规则》 : 铁路 区段 依 据 《 国 际铁 路 货 物 运 输 公 约 》 ; 公 路区段依据《 国 际 公 路货物运 输公约》 ; 航 空运输 区段依据 《 华沙公 约》 或《 海 牙 议 定 书》 。 不 运 用 上 述规 则 或 公 约 时 . 则 按 有 关 国家 国 内法 处 理 对不 明区段货物的隐蔽损失 , 按 双方约定原则或 按《 海牙 规则》 办理 。 这 种 制 度 缺 点 是 各 种 法 规 的 责 任 轻 重 和 赔 偿 限 额 不 统 一 .差 别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418858d680203d8cf2f2406.png)
题目: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班级学号姓名摘要: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包括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责任范围和责任限制、责任的分担和转嫁(区段经营人的责任)、索赔和时效等一系列问题。
协调我国《海商法》与《合同法》规定的冲突,在公平和效率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对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在上述诸多方面作以修改和完善,对各方利益的平衡和我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和贸易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多式联运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Abstract:The liability system of MTO consists of liability regime , the basis of liability and exoneration, the range of liability and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the participation of liability and recourse from the carriers of different modes, the claim for compensation and the limitation period etc. Under the guidance of justice and efficiency , harmonizing the stipulations of CMC and Contract Law, China should revise and improve liability system of MTO, which is conducive to the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multi-modal transport and international tradeKey Words: Multi-modal Transport MTO Liability System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他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我国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法律制度
![我国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f5a51db49649b6648d747ee.png)
我国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法律制度浅析摘要: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并在世界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但是,由于目前国际上缺少调整货物多式联运相对统一的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作为多式联运的核心体系,研究多式联运中经营人的责任并制订一套合理有效的体系,对解决目前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以及促进多式联运的发展,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关键词:国际多式联运多式联运经营人原则责任制度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6-0018-010引言20世纪50年代开始广泛应用的集装箱运输使货物在不同运输模式之间快速、安全、廉价的转移成为现实,“集装箱革命”促使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迅速发展并成为当今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目前多式联运领域的规则均无强制约束力,只在当事人选用时才对当事人适用,这大大降低了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影响力。
如何在现有的国际规则框架下,构建能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承运人及货方所广为接受的国际规则,成为了国际多式联运立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因此,对多式联运法律制度的核心——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和具有现实意义。
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评析1.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类型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类型包括单一责任制、网状责任制、统一责任制。
单一责任制是上世纪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中期多式联运经营人普遍采用的责任制形式,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区段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运输负责,各区段适用的归责原则,按适用于该区段的法律予以确定。
网状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运输的全程负责,其责任承担则是根据货物损害发生区段的法律予以确定,其发展经历了从纯网状责任制到经修正的网状责任制逐渐完善的过程。
纯统一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全程运输时,法定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等适用于整个运输区段,即不论货损发生在哪一个运输区段,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等适用统一法律规定。
简述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
![简述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https://img.taocdn.com/s3/m/d59da564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36.png)
简述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承担运输责任的主体,其责任制是整个多式联运体系的核心部分。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我们应该明确,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其所提供的运输服务承担全面的责任。
这意味着,一旦货物在多式联运过程中发生损失或延误,无论问题出在哪个运输环节,经营人都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制的基础是严格的赔偿责任制,即经营人需对货物的完好性负责,直到货物安全、准时到达目的地。
此外,经营人的责任期间是从接受货物开始,直到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止。
这一期间,无论何种运输方式,无论经过多少转运和换装,经营人均需确保货物的安全与完整。
如若在责任期间内发生货物损失或延误,经营人均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多式联运经营人来说,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这一范围通常在合同
中明确规定,以防止过高的赔偿要求对经营人造成过大的经济压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某些特殊的货物或特定的运输方式可能存在特殊的赔偿限制规定。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主要基于全面责任、严格的赔偿责任制和有限的赔偿责任限制。
这一制度确保了货主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了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货主和经营人应充分了解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可能的纠纷。
国际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赔偿责任分析
![国际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赔偿责任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2883f3123968011ca30091d6.png)
国际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赔偿责任分析摘要:集装箱运输作为一种先进的运输组织和管理形式,已经被国内外广泛采用。
集装箱多式联运是集装箱运输的高级发展阶段,代表着集装箱运输发展的方向。
近年来,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崛起,使国际贸易日趋频繁,极大地推动了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
然而,这种运输方式已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货损的索赔就比在传统运输方式下货损的索赔要麻烦,集装箱运输由于经常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中的一方装箱,另一方很难了解到箱内货物的状况,所以对于某些货损的责任很难认定,特别是在多式联运的情况下,更会产生各阶段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认定问题。
其次,在集装箱运输中,各种事故的发生,会带来其他财产的损失,有时甚至是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等。
本文试图运用具体相关条款,结合较典型的案例对“隐藏损害”责任之确定加以叙述,从而对整箱货运输下的处理有所借鉴。
关键词: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归责原则;隐藏损害;联运保险目录摘要I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的各方责任分析 1 一、研究背景 1(一)多式联运的由来 1(二)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 1(三)运输质量事故的赔偿 2二、集装箱多式联运现状 2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划分 2 (一)责任分担制 3(二)网状责任制 3(三)统一责任制 3(四)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 3四、我国现所采用的责任制 3五、案例分析 3(一)案情介绍 3(二)案件结果 4(三)基本理论 4(四)案例分析 4六、集装箱运输下“隐藏损害”之确定4(一)承运人责任之确定 5(二)发货人责任之确定 5(三)收货人责任之确定 5(四)保险人责任之确定 5六、对我国的启示 6(一)目前全球状况 6(二)我国情况 6(三)从立法角度考虑 6(四)建立追偿机制 6(五)发展的趋势 6参考文献7结束语7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的各方责任分析一、研究背景(一)多式联运的由来多式联运可以迫溯到20世纪初.当时由于船队规模的迅速发展.国际班轮航线相继开辟,为海运与陆运的连接提供了方便。
2024年安徽开放大学《国际多式联运》形成性考核参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4年安徽开放大学《国际多式联运》形成性考核参考试题库(含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3ec71651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a168702.png)
2024年安徽开放大学《国际多式联运》形成性考核参考试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1 水运货损事故处理的时效,自货运记录编写的次日起()天,受理人应在接到索赔要求()天内作出答复。
货损赔偿金额原则上按实际损失金额确定。
A、180,60B、180,180C、60,60D、180,30答案: A2.在航空国际货运中,主要的法律依据不包括()。
A、《华沙公约》B、《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C、《海牙议定书》D、《蒙特利尔公约》答案:B3.()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指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将货物装上船或指设法获取这样交付的商品。
A、FOBB、CIFC、FRD、F CA答案:B4.()是发货人、多式联运经营人、收货人等当事人货物交接的凭证,其内容应准确、完整。
A、指示提单B、多式联运单据C、记名提单D、可转让提单答案:B5世界上较有影响的亚欧陆桥运输线有两条()。
A、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线、新亚欧陆桥运输线B、中国大陆桥、美国大陆桥C、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线、中国大陆桥D、新亚欧陆桥运输线、新几内亚大陆桥答案: A6.关千多式联运提单与海上运输提单的性质与作用,不正确的是()。
A、是双方在合同确定的货物运输关系中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准则B、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证明和收据C、是收货人提取货物和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凭证D、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但是不可以用来结汇、流通、抵押等答案: D7.货物集散型集装箱货运站表述正确的有()。
A、同一般的集装箱货运站在距离港口的运程长短上相同B、由千货物集散型货运站距港口较远C、又称码头型货运站D、该种类型的货运站具有海陆联运的作用答案: C8.()是指集装箱从托运到交付,所均按照一个相同的运费率计算全程运费。
A、单一运费制B、分段运费制C、混合运费制D、计时运费制答案: A9.()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区段承运人在合同中事先划分运输区段,并按各区段所应适用的法律来确定各区段承运人责任的一种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基本特征
1、无论是其本人还是通过其代理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是 与托运人签订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合同主体,他本人即是合同 的一方当事人。 2、多式联运经营人从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对无论 是否实际处于其掌管支配下的货物的灭失、损害以及迟延交付 承担赔偿责任。 3、多式联运经营人还必须承担多式联运合同中所规定的与运 输和其它服务有关的相关责任,并保证将货物最终妥善交付给 多式联运单据持有人或者是单据中指定的收货人。 4、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具备从事国际货物多式联合运输所要 求的基本物质、技术条件和相应的资质能力。
(二)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非合同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公约的第20条是对非合同赔偿责任(Non一 Contractual Liability)的规定。公约该条的第(1)款规定: 本公约规定的辩护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应适用于因货物灭 失、损坏或延迟交付造成损失而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提起的任 何诉讼,不论这种诉讼是根据合同、侵权行为或其他。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多式联运公约对交付货物规定的形式有三种: (1)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者 (2)如果收货人不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取货物,则按多式联 运的合同或按照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特定行业惯例,将货 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或者 (3)将货物交给根据交货地点适用法律或规章必须向其交付 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
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的类型 (1)责任分担制 (2)网状责任制 (3)统一责任制 (4)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
责任分担制
也称分段责任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并不 承担全程运输责任,仅对自己完成的区段货物运 输负责,各区段的责任原则按该区段适用的法律 予以确定。由于这种责任形式与多式联运的基本 特征相矛盾,因而,只要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全 程多式联运单据,即使在多式联运单据中声称采 取这种形式,也可能会被法院判定此种约定无效 而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全程运输责任。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一)责任期间的概念 责任期间是货物运输合同的一个特殊概念,在一般合同 中没有责任期间的规定。货物运输合同中引入这个特殊 概念主要是为了适应各特定运输区段货物运输法的强制 性,它不是合同期间,而是合同双方必须受特定区段货 物运输法规定约束的期间,因此称之为“法律适用期间” 也许更准确。
网状责任制
网状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尽管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对货 运事故的赔偿原则仍按不同运输区段多使用的法律规定,当 无法确定货运事故发生区段时则按海运法规或双方约定原则 加以赔偿。目前,几乎所有的多式联运单据均采取这种赔偿 责任形式。因此,无论是货主还是多式联运经营人都必须掌 握现行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对每种运输方式下承托双方的权 利、义务与责任所作的规定。
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
这是介于统一责任制与网状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也称混合 责任制。它是在责任基础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而在赔偿 限额方面则与网状责任制相同。目前,《联合国国际货物多 式联运公约》基本上采取这种责任形式。即使采用修正统一 责任也将会对现有的运输法律体系产生一定的冲击,因此, 这也是造成该公约至今尚未生效的主要原因。
统一责任制
统一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赔偿时不考虑各区段 运输方式的种类及其所适用的法律,而是对全程运输按一个 统一的原则并一律按一个约定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由于现 阶段各种运输方式采用不同的责任基础和责任限额,因而, 目前,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提单均未能采取此种责任形式。 不过前述所称的适用于单一运输方式法律的“多式联运”, 比如,航空特快专递、机场—机场航空运输、港—港海上集 装箱运输等,倒可以看作是采用了统一责任制。因为这种 “多式联运”形式下,即使这种事故发生在陆运区段,多式 联运经营人也应按空运或海运法规所规定的责任限额予以赔 偿。
延误交货
在多式联运公约中又对延误交货做出规定:“如果货物未在议 定的时间内交付,或者无此种协议情况下,未在按照具体情 况对一个勤奋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交付, 即为延误交货。”又规定如果货物在上面规定的交货日期届 满后连续90日内未交付,索赔人即可认为这批货物业己灭失。 上述对延误交货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未在双方议定(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货。 (2)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货。
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基础及非合同赔偿 责任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基础 在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中,仿照《汉堡规则》,采用了完 全过失责任制,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规定的赔偿责任基础 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发生在其掌管期间内货物的灭 失、损坏或延误交货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除非多式联 运经营人能证明其本人、受雇人或其代理人或其他人为 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其后果己采取了一切符合要求的措 施。”
(二)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期间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根据集装箱运输下,货物在货主仓 库、工厂以及集装箱货运站、码头堆场进行交接的特点,仿 照《汉堡规则》,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规定的责任期间是:“多 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间,自其接管货物之时起至 交付货物时止”。
集装箱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 根据1980年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其行事 的他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委托人, 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和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 代理人或代表他们行事,他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他的身份是 基于多式联运合同而向托运人承担履行运输义务的本 人,不管他是作为多式联运的实际提供人还是作为运 输的承办人,只要他事实上与发货人签订了国际货物 多式联运合同,作为本人他就应该负责对多式联运做 出妥善安排,同时对整个多式联运合同履行过程中发 生的货物的灭失、损害以及货物的迟延交付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