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如何“负责”
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划分
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划分(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由于多式联运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货物交接界限,也从根本上改变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承运责任范围。
因此,原有的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形式已不能满足其要求,随之新的责任形式不断形成,在目前的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主要有:1.统一责任制统一责任制(又称同一责任制)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有不分区段的统一原则责任,也就是说经营人在整个运输中都使用同一责任向货主负责。
即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中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期交付负全部责任,无论事故责任是明显的还是隐蔽的;是发生在海运段,还是发生在内陆运输段,均按一个统一原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统一按约定的限额进行赔偿。
但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已尽了最大努力仍无法避免的或确实证明是货主的故意行为过失等原因所造成的灭失损坏,经营人则可免责。
统一责任制是一种科学、合理、手续简化的责任制度。
但这种责任制对联运经营人来说责任负担较重,因此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采用还不够广泛。
2.网状责任制网状责任制(又称混合责任制)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承担的全部责任局限在各个运输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内,也就是由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而对货物的损害赔偿与统一责任制不同,它是按造成该货损的实际运输区段的责任限制予以赔偿,在各运输分段中作为依据的法律有:1)公路运输----根据《国际公路货运公约》或国内法;2)铁路运输----根据《国际铁路货运公约》或国内法;3)海上运输----根据《海牙规则》、国际公约或国内法4)航空运输----根据《华沙运输公约》或国内法。
网状责任制是介于全程运输负责制和分段负责制这两种负责制之间的一种责任制,故又称混合责任制。
也就是该责任制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而在赔偿限额方面则与区段运输形式下的分段负责制相同。
目前国际上多采用的就是网状责任制。
我国自“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项目以来发展建立的多式联运责任制采用的也是网状责任制。
第六章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讲诉
第六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风险防范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保险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2.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海上运输缔约承运人的法 律责任有以下方面: 1)延迟运输责任 ; 2)货物赔偿责任; 3)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3.国际货运代理作为航空运输缔约承运人的法 律责任有以下方面: 1)延迟运输责任 ; 2)错误处理货物责任; 3)货物赔偿责任;
问:(1)该损失应该有谁来承担?
(2)如果货代有投保或带责任险,可以从保 险公司处获得赔偿吗?
案例
某出口商指示其货运代理为其价值25000 美元的半成品 服装在发货前投保。货运代理安排了投保,但保单上注明 货物应由几条船装运,且每条船的货价不得超过5000 美元。 其中一批超过5000 美元的货物装运于某船上。此情况出口 商亦知晓。运输途中货物出现灭失。保险人对于超过5000 美元的部分拒绝赔付,因为实际装船与保单上的规定不符。
FIATA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仅对属于其本身或其雇员所造成 的过失负责。如其在选择第三人时已克尽职责,则对于该第三人的 行为或疏忽不负责任。如能证明他未做到克尽职责,其责任应不超 过与其订立合同的任何第三人的责任。
二、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责任 1)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货代常见的错误和疏忽包括: 1、未按指示交付货物; 2、尽管得到指示,办理保险仍然出现疏忽; 3、报关有误; 4、运往错误的目的地; 5、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再出口(进口)货物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新知呈现
3.修正统一责任 是介于统一与分段两种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故又称 混合责任制,也就是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 在赔偿限额方面与部分责任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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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负责
中转卸货 地代理
中转后集装 预装运 箱回空代理 准备
目的港卸 货地代理
多式联运 经营人装 运发货
凭单 提货 交拨
海运 单据
陆运 单据
多式联运经营 人对全程负责
发货人 取得多 式联运 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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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负责
中转卸货 地代理
中转后集装 预装运 箱回空代理 准备
目的港卸 货地代理
多式联运 经营人装 运发货
凭单 提货 交拨
海运 单据
陆运 单据
分段经营人分段 负责,相互衔接
发货人 取得多 式联运 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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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公约中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额
新知呈现
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托运人委托装箱,应对箱内货物的损坏和灭失负责; -托运人委托装箱,对因积载不当、衬垫捆扎不良而造
成的串味、污损、倒塌、碰撞负责; -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负责; -对货物延迟交付负责。
新知呈现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1.统一责任 在统一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不分区段的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主讲人:李敏
教学目标
• 知识目标: • 1.了解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 2.熟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 3.了解国际货物赔偿公约责任限额。 • 能力目标: • 知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为签订合同进行准
备。
案例导入
胡小涂要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尹伯乐经理要 求他事先了解好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范围,以 免在合同签订中造成失误,胡小涂了解了哪些内 容呢?
浅谈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制度
浅谈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制度随着各国贸易往来不断加强,单纯的散装式货物运输远远不能满足运输行业在国际新背景情势下自身补足需要。
直到目前,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这一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方式已蒸蒸日上,在国际航运界发挥举足轻重作用。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一种更为高级的独立新型运输方式,与传统单式运输方式迥异的特点使它在法领域产生更为复杂的问题。
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MTO)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
他是“事主”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他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
我国《海商法》在参照《公约》规定基础上在第102条第二款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结合该条第一款关于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界定,可知MTO应当是指以包括海上运输方式在内的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经营人。
查阅《合同法》,我们发现《合同法》本身并未对MTO含义予以法律界定,但第317条直接规定MTO的职责,即“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这表明MTO负有履行或组织履行整个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义务,并以本人身份,对全程负责,不论货损发生于运输过程哪个阶段,都要对货主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各国迥异,但都是对此进行严格限制。
笔者通过了对相关公约、国内法的比较分析认为MTO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五个,即是:订立一份多式联运合同或者签发多式联运单证;以承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运人身份承担合同责任;为全程运输负责;有权收取全程运输的运费;可将全程运输的全部或者部分交给区段承运人进行。
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传统国际货物运输法都是以不同的运输方式来分别确定责任制度。
CH9 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责任
第九章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责任、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1.定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不是参加多式联的承人的代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类型1)船舶运输经营者为多式联运经营人VO-MTO (Vessel Operating MTO)2)无船承运人为多式联运经营人NVO-MTO(1)除海上承运人以外的运输经营人(2)不拥有或不经营任何运输工具的货运代理人、报关经纪人以及仓储装卸公司。
(3)专门提供多式联运服务的专业多式联运公司。
二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类型二、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类型承运人责任类型全程运输责任制分段运输责任制网状责任制统一责任制1.分段责任制是指在运输全程中,承运人只对由是指在运输全程中承运人只对由自己履行的运输区段中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的责任类型2. . 全程责任制是指在运输全程中,由签发单据的经营人就全程运输对货主承担责任的责任类型。
1)统一责任制(同一责任制)在全程责任制条件下,由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按同样的责任内容对货主承担全程责任的责任制度2)网状责任制(混合责任制)在全程责任制条件下,各个运输区段中所承担的责任内容并不相同,必须根据各个运输区段适用的法规所规定的责任来确定。
①在赔偿责任限制方面与分段责任制相同;②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3) 修正统一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损的责任, 不管是否能确定造成货损的实际运输区段,都将适用本公约的规定; 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特定区段,而这一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本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这种灭失、损坏的赔偿,应按照该国际公约或强制灭失损坏的赔偿应按照该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际法律予以确定。
国际多式联运
3.IPI运输
1 IPI运输的含义
IPI(interior point intermodal)运输称为内陆点 多式联运,它是指经美国西海岸和墨西哥湾沿海 港口,利用集装箱拖车或铁路运输将货物运到美 国内陆城市。
国际物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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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具备自己所经营国际多式联运线路的运价表。 7 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三)国际多式联运的业务范围与经营方式 1. 国际多式联运的业务范围 2. 国际多式联运的经营方式 1 企业独立经营方式 2 两企业间联营方式 3 代理方式
(四)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索赔和诉讼 1.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1 统一责任 2 分段责任 3 修正统一责任制 2. 索赔和诉讼 1 根据货损原因确定索赔对象 2 索赔应具备的条件 3 索赔的金额必须合理 4 索赔与诉讼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5 诉讼与仲裁应在规定的地点提出
3.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国际多 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 有在双方达成一致时才能成立,与其他合同一样, 是双方的协议,其订立过程是双方协商的过程。
(二)多式联运单证 1. 多式联运单证的内容 多式联运单证应载明以下事项。 1 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尺寸、外表状况、包装形式。 2 托运人名称。 3 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志号。 4 多式联运单证表明的收货人。 5 多式联运经营人名称和主营业所。 6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证的签发日期、地点。 7 接收货物的日期、地点。 8 交付货物的地点和约定的日期。 9 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 10 交接方式、运费的支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 11 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的 其他事项。
浅谈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制度
随着 各 国 贸 易 往 来 不 断 加 强 .单 纯 的散 装 式 货 物 运 输 远 远
不 能 满 足 运 输 行 业 在 国 际新 背 景 情 势 下 自身 补 足 需 要 直 到 目 前. 经 过 五 十 多 年 的发 展 . 国 际 货 物 多 式 联 运 这 一 新 型 的集 装 箱 运 输 方 式 已蒸 蒸 日上 . 在 国 际航 运 界 发 挥 举 足 轻 重 作 用 国 际 货 物 多 式 联 运 是 一 种 更 为 高 级 的 独 立 新 型 运 输 方 式 .与 传 统单 式 运 输 方 式 迥 异 的 特 点 使 它 在 法 领 域 产 生 更 为 复 杂 的 问题 国 际货 物 多式 联 运 经 营 人 的定 义 “ 国 际货 物 多式 联运 经 营 人 ” f 以下 简 称 MT O )是 指 其 本 人 或
浅 谈 国 际 货 物 多 式 联 运 经 营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制 度
庄莉 ( 福建 省 泉 州市 惠 安 县人 民检察 院 福建 惠安 3 6 21 0 0)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1 6 7 3 — 5 8 1 1 ( 2 0 1 3 ) 0 2 — 0 0 2 5 — 0 2
1 . 网状责任制 . 即分 段 责 任 制 . 整 个 运 输 过 程 中所 包 括 的各 个区段 , 以 区段 运 输 原 有 责 任 为 限 。海 运 区 段 依 据 《 海牙规则》 : 铁路 区段 依 据 《 国 际铁 路 货 物 运 输 公 约 》 ; 公 路区段依据《 国 际 公 路货物运 输公约》 ; 航 空运输 区段依据 《 华沙公 约》 或《 海 牙 议 定 书》 。 不 运 用 上 述规 则 或 公 约 时 . 则 按 有 关 国家 国 内法 处 理 对不 明区段货物的隐蔽损失 , 按 双方约定原则或 按《 海牙 规则》 办理 。 这 种 制 度 缺 点 是 各 种 法 规 的 责 任 轻 重 和 赔 偿 限 额 不 统 一 .差 别
最新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及分类
最新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及分类最新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及分类货运代理人作为当事人,系指在为客户提供所需的服务中,是以其本人的名义承担责任的独立合同人,他应对其履行货运代理合同而雇佣的承运人、分货运代理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分享最新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及分类,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是指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和当事人两种情况时的责任。
1、货运代理作为纯粹的代理人,通常应对其本人及其雇员的过错承担责任,其错误和疏忽包括:A、未按指示交付货物B、尽管得到指示,办理保险仍然出现疏忽C、报关有误D、运往错误的目的地E、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在出口(进口)货物退税;F、未取得收货人的货款而交付货物货运代理还应对其经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财产灭失或损坏或人身伤亡承担责任。
2、货运代理人作为当事人,系指在为客户提供所需的服务中,是以其本人的名义承担责任的独立合同人,他应对其履行货运代理合同而雇佣的承运人、分货运代理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
3、货运代理的责任范围的大小,原则上可分为三种情况:(1)作为货运代理,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2)作为货运代理,不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还应使货物完好地抵达目的地,这就意味着他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3)货运代理的责任取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所选择的运输工具等。
(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限制责任限制是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即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FIATA推出的标准交易条件范本(即“FIATA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示范条例”)基本上已成为各国制定本国标准交易条件的总原则。
根据该原则,对货物的损坏或灭失,每公斤的赔偿限额为2SDR,而每件货物的最高赔偿额则留给各个国家的国家级货运代理协会根据本国的法律自行规定。
(备注:SDR Special Drawing Rights的缩写,为特别提款权,SDR的定义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示,1个SDR之价值应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时或法院判决之时的兑换率计算)国际货运代理责任的分类:(一)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货代公司作为代理人,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做牵线搭桥的作用,由货主和承运人直接签运输合同。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
题目: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班级学号姓名摘要: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包括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责任范围和责任限制、责任的分担和转嫁(区段经营人的责任)、索赔和时效等一系列问题。
协调我国《海商法》与《合同法》规定的冲突,在公平和效率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对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在上述诸多方面作以修改和完善,对各方利益的平衡和我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和贸易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多式联运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Abstract:The liability system of MTO consists of liability regime , the basis of liability and exoneration, the range of liability and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the participation of liability and recourse from the carriers of different modes, the claim for compensation and the limitation period etc. Under the guidance of justice and efficiency , harmonizing the stipulations of CMC and Contract Law, China should revise and improve liability system of MTO, which is conducive to the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multi-modal transport and international tradeKey Words: Multi-modal Transport MTO Liability System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他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我国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法律制度
我国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法律制度浅析摘要: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并在世界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但是,由于目前国际上缺少调整货物多式联运相对统一的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作为多式联运的核心体系,研究多式联运中经营人的责任并制订一套合理有效的体系,对解决目前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以及促进多式联运的发展,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关键词:国际多式联运多式联运经营人原则责任制度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6-0018-010引言20世纪50年代开始广泛应用的集装箱运输使货物在不同运输模式之间快速、安全、廉价的转移成为现实,“集装箱革命”促使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迅速发展并成为当今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目前多式联运领域的规则均无强制约束力,只在当事人选用时才对当事人适用,这大大降低了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影响力。
如何在现有的国际规则框架下,构建能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承运人及货方所广为接受的国际规则,成为了国际多式联运立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因此,对多式联运法律制度的核心——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和具有现实意义。
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评析1.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类型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类型包括单一责任制、网状责任制、统一责任制。
单一责任制是上世纪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中期多式联运经营人普遍采用的责任制形式,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区段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运输负责,各区段适用的归责原则,按适用于该区段的法律予以确定。
网状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运输的全程负责,其责任承担则是根据货物损害发生区段的法律予以确定,其发展经历了从纯网状责任制到经修正的网状责任制逐渐完善的过程。
纯统一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全程运输时,法定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等适用于整个运输区段,即不论货损发生在哪一个运输区段,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等适用统一法律规定。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法律地位
质及法律 特征
即为延误交货 ( ) 一 国际货 物 多式联运 经营人 定义 对于 经 营人 以拥有 的运输工 具从事某 一区段运输 要求 的时间 内交 付,
际 贵物多式联运 公约 》 定义如下 :多式联运经 运 人 “ 营 人“ 是指其本人 或通过 其代 表订立多式联运 合同的任 何人 , 他是事主 , 而不是发货人 的代 二、 国际货物 多式联运经营人法律地位
规定 如
他既是契约承运人 . 又是该 区段的实际承 果货物在 规定的交货 日 期届满 后连续 9 0日内 国际货物多式联 运经 营人, 90 《 18 年 联合 国国 时 , 未交付 , 索赔人即可 认为这批 贵物业已灭夫
可见 , 国际多式联运公约》 《 下承运 人既要对迟
国际多式 联运经营人 在诸 多关系 中处 于 延交货负责 , 又对货物延迟交付昕造 戚的损 失
其责任限额为 延迟交付货物 的运 费敬额 泛应用于现行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业 务 际多式联运 中错综复杂的各种法律关系。 国际 ( )国际货物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 三 ( ) 一 国际货物 多 式联运经 营人的责任期 商会 17 年制定的 《 95 联合运输 单证统一规则》 多式联运经营人 的责任期间是指多式联运 任 形式、可以分为四种 : 定义为:联运经 营人 ” ” 对托运人的关系是本人 间
承运 人的义务。
责任期 间内, 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除非承运 故发生 区段 时则按海 运法规 或 双方约 定原则
重要地位
一
际承运人 ) 签订分运运输合同
多式联运公约》规定 。 如果货物未在议定的时
.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 性
4 、国际 多式联运经 营人既 可以拥有 运输 间 内交付 , 或者无此种情况下 、 未在按 照具 体 工具也可 以不拥有运输工具。 当国际多式联运 情况 对一 个勤奋 的多式联运 经营 人昕能合理
简述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
简述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承担运输责任的主体,其责任制是整个多式联运体系的核心部分。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我们应该明确,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其所提供的运输服务承担全面的责任。
这意味着,一旦货物在多式联运过程中发生损失或延误,无论问题出在哪个运输环节,经营人都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制的基础是严格的赔偿责任制,即经营人需对货物的完好性负责,直到货物安全、准时到达目的地。
此外,经营人的责任期间是从接受货物开始,直到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止。
这一期间,无论何种运输方式,无论经过多少转运和换装,经营人均需确保货物的安全与完整。
如若在责任期间内发生货物损失或延误,经营人均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多式联运经营人来说,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这一范围通常在合同
中明确规定,以防止过高的赔偿要求对经营人造成过大的经济压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某些特殊的货物或特定的运输方式可能存在特殊的赔偿限制规定。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主要基于全面责任、严格的赔偿责任制和有限的赔偿责任限制。
这一制度确保了货主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了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货主和经营人应充分了解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可能的纠纷。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及经营形式2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及经营形式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称契约承运人,是指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分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
在运用集装箱运输开展多式联运业务时,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整个全程运输的安排、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将货物从发货人仓库途经海、陆、空等运输区段,最终运送到收货人仓库。
通俗地说,是经营国际多式联运的企业或机构,是全程运输的组织者,是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货物全程运输的责任人。
联运经营人在全程运输中的职责是与托运人签订全程运输合同,并对其负责。
至于各运输区段的实际运输,则由联运经营人作为契约承运人分别与各运输区段的实际承运人签订分运输合同来完成,由实际承运人对契约承运人负责。
联运经营人就是依据这种方式对全程运输实行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的。
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类型:1.承运人型——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有运输工具,直接承担并完成全程运输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货物运输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者。
2.无船承运人型——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NVOCC),是指在集装箱运输中,经营集装箱货运的揽货、装箱、拆箱、内陆运输以及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集装箱货运站,但不经营船舶的无运输工具的承运人。
在集装箱多式联运中,联运经营人可以由参与某一运输区段的实际承运人来担任,如海运承运人、陆运承运人(包括公路、铁路承运人),也可以由不参与实际运输的经营者来充当,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是随着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而出现的联运经营人。
无船承运人若根据本国法律向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活动,则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实际的船舶经营人。
(1)无船承运人的主要特征①是国际贸易合同的当事人。
②在法律上有权订立运输合同。
③本人不拥有运输工具。
④有权签发提单,并受提单条款的约束。
⑤由于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所以对货物全程运输负责。
简述多式联运的责任形式
简述多式联运的责任形式多式联运的责任形式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运输过程中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范围,具体包括网状责任制、统一责任制、分段责任制和网络责任制。
1. 网状责任制:在网状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无论运输过程中发生何种事故,多式联运经营人均需对全程运输中的损失负责。
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
例如,在海运和陆运的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承担海运和陆运两个阶段的损失责任。
2. 统一责任制:在统一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统一责任,无论运输过程中发生何种事故,多式联运经营人均需对全程运输中的损失承担统一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
例如,在海运和陆运的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承担整个运输过程中的全部损失责任。
3. 分段责任制:在分段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运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承担责任。
例如,在海上运输阶段,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海上运输法的规定承担责任;在陆上运输阶段,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陆上运输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
例如,在海运和陆运的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根据海上运输法和陆上运输法的规定分别承担不同阶段的损失责任。
4. 网络责任制:在网终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网络责任,即对全程运输中的损失承担统一责任,但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损失按照各自的规定进行处理。
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同一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
例如,在铁路和公路的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承担整个运输过程中的全部损失责任,但对于铁路和公路各自的损失则分别按照各自的规定进行处理。
多式联运的责任形式取决于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方式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责任形式,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赔偿。
同时,为了确保运输过程的顺利进行和损失的合理赔偿,多式联运经营人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运输管理系统和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运输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操作步骤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操作步骤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操作步骤与国内多式联运业务的操作类似,两者主要差别的是: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操作必须有出口报关环节。
还有的是使用单证也不同。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是在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组织下完成的,其业务程序主要有以下环节:(一)接受托运申请,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货主提出的托运申请和自己的运输路线等情况,判断是否接受该托运申请。
如果能够接受,则双方议订有关事项后,在交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场站收据(货物情况可暂时空白)副本上签章(必须是海关能接收的),证明接受托运申请,多式联运合同已经订立并开始执行。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双方就货物交接方式、时间、地点、付费方式等达成协议填写场站收据(货物情况可暂空),并把其送至联运经营人处编号,多式联运经营人编号后留下货物托运联,将其他联交还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二)集装箱的发放、提取及运送多式联运大多数使用集装箱运输。
多式联运中使用的集装箱一般应由经营人提供。
这些集装箱来源可能有三个:一是经营人自己购置使用的集装箱;二是由公司租用的集装箱,这类箱一般在货物的起运地附近提箱而在交付货物地点附近还箱;三是由全程运输中的某一分运人提供,这类箱一般需要在多式联运经营人为完成合同运输与该分运人(一般是海上区段承运人)订立分运合同后获得使用权。
如果双方协议由发货人自行装箱,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应签发提箱单或者租箱公司或分运人签发的提箱单交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由他们在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堆场提箱并自行将空箱拖运到货物装箱地点,准备装货。
如发货人委托亦可由经营人办理从堆场装箱地点的空箱拖运(这种情况需加收空箱拖运费)。
如是拼箱货(或是整箱货但发货人无装箱条件不能自装)时,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所用空箱调运至接受货物集装箱货运站,做好装箱准备。
(三)出口报关若联运从港口开始,则在港口报关;若从内陆地区开始,应在附近的海关办理报关。
一般由托运人办理,也可委托多式联运经营人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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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的基本类型责任分担制。
也称分段责任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并不承担全程运输责任,仅对自己完成的区段货物运输负责,各区段的责任原则按该区段适用的法律予以确定。
由于这种责任形式与多式联运的基本特征相矛盾,因此,只要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了全程多式联运单据,即使在多式联运单据中声称采取这种形式,也可能会被法院判定此种约定无效而要求其承担全程运输责任。
网状责任制。
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尽管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对货运事故的赔偿原则仍按不同运输区段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当无法确定货运事故发生区段时则按海运法规或双方约定原则加以赔偿。
目前,几乎所有的多式联运单据均采取这种赔偿责任形式。
统一责任制。
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赔偿时不考虑各区段运输方式的种类及其所适用的法律,而是对全程运输按一个统一的原则并一律按一个约定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
由于现阶段各种运输方式采用不同的责任基础和责任限额,因而目前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提单均未能采取此种责任形式。
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
这是介于统一责任制与网状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也称混合责任制。
它在责任基础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在赔偿限额方面则与网状责任制相同。
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区段的运输负责。
无论货损发生在哪一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按公约规定的统一责任限额承担责任。
但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特定区域,而对这一区段适用的一项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多式联运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这种灭失、损坏的赔偿应按照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际法律予以确定。
目前,《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基本上采取这种责任形式。
国际多式联运公约采用的责任形式在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起草过程中,分歧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选择网状责任制还是统一责任制。
一些发展中国家主张采用统一责任制,而发达国家则主张采用网状责任制。
前者认为这一方面保证了货主的利益,简化货运事故的处理,也解决了整个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隐藏损害”(即货物发生损害,但又无法确定造成损害的区间和具体的责任人)的处理问题,是一种较为优越的责任制。
后者认为统一责任制有其优越性但并不完善,实际上是行不通的。
这是由于各国家及承运人早已接受不同的国际公约,如果再接受统一责任制的多式联运公约,则会出现不能同时履行对每一公约义务的情况,这会给实际运作带来极大问题。
并且目前与集装箱运输相关的人(如保险人等)的赔偿责任都是建立在单一运输法规的责任规定之上的,改为统一标准会给这些行业带来混乱。
为此,分歧双方都作了让步,最后通过的国际多式联运公约采用了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
这种特殊规定,在多式联运中出现了两层赔偿关系,第一层首先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货主间的赔偿关系。
第二层赔偿关系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各区段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赔偿责任。
对于这一责任,公约中并没作出任何规定,只能按目前各区段适用的法律处理。
再者,想要使各种方式的实际承运人接受统一的责任限额也是很困难的。
因此,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在目前确实难以实行。
公约中出现的这种责任制问题在近期内也很难解决,只有当其他单一方式的运输公约、法律作出调整或出台新的规定后才能逐渐解决。
这也是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至今仍未正式生效的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