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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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了加强对公司派遣员工的管理和维护派遣员工的切身利益,更好地为委托派遣单位服务,建立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使劳务派遣工作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是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订立书面的《劳务派遣协议》,委托公司派遣员工提供劳动,并向公司支付劳务服务管理费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派遣员工是指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由本公司管理人事关系、员工档案、薪酬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服从本公司派往指定用工单位从事相应工作的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子公司。本办法适用人员为用人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的所有派遣人员。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
第五条招聘原则
1. 坚持面向社会,公平竞争的原则;
2. 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3. 坚持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原则;
4. 坚持统一招聘,统一派遣的原则。
第六条招聘条件
1.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2.具备与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经验及经历;
3.符合公司招聘工作岗位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公司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和标准,负责制定招聘方案和录用考试,办理招聘录用手续、资格审查和派遣工作,并协助用工单位进行应聘人员的报名、体检等工作。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八条订立、变更、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公司负责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用工单位负责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公司、员工本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范本由公司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根据公司生产(工作)需要,确定与员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首次接受公司派遣的人员,均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合同期限为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按照用工单位的规定,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上岗培训,达到用工单位上岗条件后,方能上岗。公司协助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终止后,若因公司生产或业务需要,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由公司、员工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员工自愿辞职,应由本人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经公司与用工单位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视情节追究有关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被行政、司法部门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2.私自利用用工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种生产、经营、金融活动和私自开展第二职业,损害用工单位声誉的;
3.因个人行为,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经济纠纷,被新闻媒体披露,造成社会影响的;
4.泄露用工单位商业机密和重要资料的(本公司具有起诉泄密者和另一方的权利);
5.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6.严重违反公司或用工单位劳动纪律或有关规章制度的;
7.员工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岗位调整、工作安排的;
8.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
9.有贪污、挪用公款或窃电、以权谋私行为的;
10.违反操作规程制度等,造成人身、设备或电网等责任事故的(事故标准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1.未经公司同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12.有其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给公司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13.隐瞒真实身份、学历、业绩或有其他情况的;
14.员工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章岗位变动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公司协商一致并经派遣员工本人同意,可对派遣员工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第二十条用工单位可根据生产需要,对员工在同一岗位序列之间进行岗位调整。
第五章劳动纪律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服从公司或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2.无故迟到、早退,月累计3次按旷工1天处理;
3.在工作时间内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4.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手续不完备的。
第六章劳动报酬及福利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员工试用期工资为合同约定工资的80%,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按月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公司在未向派遣员工安排工作期间,按照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派遣员工按月支付报酬。
第二十六条劳务派遣期间,公司对派遣员工实行月度与年度绩效考核。月度考核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及出勤情况为主,考核结果与当月的劳务报酬挂钩;年度考核主要依据个人的工作能力、工作贡献、工作业绩、出勤情况、工作年限进行评定,考核结果与年度调整劳务报酬挂钩。具体考核办法根据各岗位不同工作性质而制定。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工资,由公司按规定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