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森林法PPT课件
(三)森林资源清查的概念
森林资源清查是指对森林资源的现状和变化情况进行 的调查工作。
森林资源清查主要对象是森林、林木、林地及林区内 野生动植物及其他自然环境因素。森林资源清查实行 统一的技术标准,分类调查的制度。
森林资源清查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资 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的情况。
根据森林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转让的森林资源有用材林、 经济林和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 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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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材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木材运输管理是指对从林区运出木材,对丛林区所在的省、县向 外地运出木材的运输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原则 (四)依法治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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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权管理和森林资源的转让
林权的管理,是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确认林权,落实林权证的发放管理,调处林权纠纷,监 督林权的正确行使。
《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 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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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森林采伐许可证的概念
森林采伐许可证是法定的国家机关核发的森林经营单 位和个人进行采伐作业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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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专业基础知识
一、森林法 (熟悉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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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法》的基本原则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 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二)对林业给予经济扶持的原则 1、建立林业发展基金 2、投资鼓励措施 3、税费减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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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森林资源的转让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森林资源 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
二、林权纠纷的处理方法
通常解决林权纠纷的方法有: 1、当事人协商解决 通常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对方接受 建议后,就争议问题进行具体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则签订协 议,并到政府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2、行政解决 我国森林法第17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 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 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 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申请——受理——调查取证——调解——裁决) 3、行政诉讼解决方式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 日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 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木材运输管理主要是实行木材凭证运输。 森林法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
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
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该发给运输证件。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为了加强对木材运输的管理和监督,森林法规定: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木材 检查站负责对林区运出的木材进行检查,防止非法贩运和无证运 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 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一、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文[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
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六章五十五条。
现以生动、全面和有指导意义的方式解读该法。
森林对于国家和地球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以及经济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提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
首先,法律要求对森林进行保护,禁止不合法的砍伐、采伐、损坏。
其次,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这一原则是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稳定和持久发展的基础。
森林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责任。
国家将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体系,划定森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其他特殊保护区,并加强对这些区域的保护。
同时,国家将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在森林法中,对森林经营者的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森林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保护森林资源,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的发生。
此外,森林经营者还应当推动森林可持续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森林经营的效益和可持续性。
森林法还对违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惩罚措施。
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追究行政责任,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甚至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意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通过法律的约束,我们能够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施行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然而,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挑战仍然存在。
如今,人类面临森林砍伐、采伐、火灾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广大公民,应当共同努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意识,积极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3.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专门针对森林保护的法律,是我国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之一。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解析。
一、法律起草背景我国的森林资源非常丰富,但在长期的应用过程中也曾经遭受过极大的破坏,包括乱砍乱伐、非法占林等。
为了有效的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并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法律内容(一)关于森林的定义和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对森林的定义是:指覆盖在土地上,以乔木为主,与周围环境形成自然景观的植被群落,具有地气交换、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水土调节、氧气吸纳和二氧化碳吸收能力的自然生态系统,包括人工造林、天然林、林下特用地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森林被分为天然林、人工林和林下特用地三种类型。
其中,天然林指没有过明显人类干预,自然发展形成的与地理环境一致的森林;人工林指通过人类活动而形成的有机的林地;林下特用地则指未造林(带)地,但已被规划用于保护森林资源或者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土地。
(二)关于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法律明确规定了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及其界址的确定,规定了森林资源的审批、登记、颁发、清查、更新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同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对全国森林资源实行动态管理。
该法还加强了对森林的保护和恢复,规定了森林资源保护的监测、评估、管理和保护措施,加强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控制,规定了建立森林保险制度,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森林资源保护活动。
(三)关于森林采伐、运输和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禁止非法采伐、砍伐、鼓励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强制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规定森林采伐审批条件、采伐可行性研究、采伐计划的制定、采伐量的控制等。
对采伐过程中损坏的森林、林木进行赔偿,同时要求建立森林木材流通管理制度,加强对森林木材流通的监管。
三、法律的影响与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法律实施促进了我国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2020年森林法实施新规最新版
2020年森林法实施新规最新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实行森林资源总量管理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分为国家所有森林和集体所有森林。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森林资源保护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森林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限额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
第八条禁止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一)滥伐森林;(二)盗伐森林;(三)毁林开荒;(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五)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九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采伐国家所有森林和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二)采伐集体所有森林和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三)采伐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内的森林和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四)采伐其他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的森林和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
第十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森林资源利用第十一条森林资源利用应当坚持合理利用、高效利用、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发展森林旅游业、林果业、林下经济等产业。
第十三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减少森林资源的损失。
第十四条木材经营、加工、运输、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木材管理的规定。
四、森林资源监管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法律,于1984年3月31日经国务院第二百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实行。
该法对森林的保护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旨在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持续利用。
一、法律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共分为六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在此处规定了法律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定义,突出了森林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情,以及政府的责任。
第二章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发展:该章节一共有三节,主要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的目标、原则和政策。
同时,对森林保护的具体方法、措施、标准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并规定了森林资源的计划管理和林地的定向占用。
第三章森林资源的管理:该章节一共有四节,主要规定了森林资源的管辖和管理机构、使用方式及范围、砍伐和采伐的条件、环保措施、森林质量防治等等。
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林地进行认定和核发林权证书。
规定了森林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特别是涉及重要生态区的森林资源管理。
以保护地球为核心,保护整个生态系统,修复植树造林,促进森林资源的持续、稳定、科学的利用基地的建设和保护。
第四章火灾预防和消除:该章节一共有三节,重申了火灾预防的重要性,并对预防火灾的必要措施进行了详细讲解,同时也规定了火灾清除和火灾抚恢的措施,以及火灾的应急预案和指挥中心的职责及权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该章节一共有五节,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了处罚和民事赔偿。
同时,规定了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对森林资源管理中的作弊行为的问责和追究。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本法施行的时间,同时对本法与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作了具体的规定。
二、法律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出台,意味着政府对森林保护和开发进行全面的规划和管理。
这一规定对于我国的自然资源保护、节约用水、生态建设等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该法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方面明确了政府的责任。
森林法培训课件
国家森林法是指各国制定的有关森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目的是规 范本国森林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促进本国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
中国参与国际森林法合作与交流的情况
中国是国际森林法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 者,多次参加国际森林法会议和谈判,
积极推动国际森林法的制定和实施。
中国政府与多个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开展了森林法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包括 世界自然基金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3. 强制性
森林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具有强制性,要求所有相 关方必须遵守。违反森林法规定将面临法律责任。
森林法的发展历程
国外发展历程
森林法最早起源于欧洲,早在19世纪中期,欧洲各国就开始制定和实施森林法。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自然资 源的日益枯竭,20世纪以后,各国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越来越重视,森林法也逐渐完善。
采伐限制
限制采伐数量和方式,确保森林资源 的可持续利用,防止过度采伐和破坏 。
自然保护区建设
建立自然保护区,对珍稀、濒危物种 和生态脆弱地区进行重点保护,加强 生态恢复和修复。
森林植被恢复与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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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被恢复
通过人工造林、封山育林 等措施,恢复森林植被, 提高森林覆盖率和质量。
树种选择
选择适应当地环境、生长 速度快、抗逆性强的树种 进行种植,提高成活率和 生长效果。
中国发展历程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森林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高度重视林业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 规来规范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森林法得到了进一步发 展和完善。
森林法的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
森林法把生态效益放在首位,强调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在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时,必须遵守生态规律,注重生态环 境的保护和恢复。
森林法宣讲PPT课件
05
森林法案例分析
非法采伐林木案
总结词
非法采伐林木是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会对生态 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案例描述
某村村民为了修建房屋和种植经济作物,大量砍 伐了村里的林木。这些林木是村里的集体财产, 村民们没有得到任何批准就擅自砍伐,属于非法 采伐林木行为。
详细描述
非法采伐林木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 砍伐林木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森林资源 的减少,还会破坏生态环境,影响生物多样性。
某地发生了一场森林火 灾,火势迅速蔓延,烧 毁了大量林木和草地。 火灾原因是村民在林区 生火时不慎引燃了植被 。
当地政府和消防部门迅 速组织灭火行动,最终 成功将火势控制住。同 时对涉案村民进行了处 罚和教育,加强了防火 宣传和管理。
THANKS。
禁止非法砍伐、毁坏 森林和非法占用林地 。
森林采伐管理
森林采伐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 序,确保采伐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
采伐活动必须遵守环境保护和生 态平衡的原则,不得破坏生态环
境。
采伐后要及时进行更新造林,恢 复森林植被。
森林防火与防病虫害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和防病虫害 体系,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和 病虫害的发生。
森林法宣讲ppt课件
目 录
• 森林法概述 • 森林法的主要内容 • 森林法的实施与监督 • 森林法与可持续发展 • 森林法案例分析
01
森林法概述
森林法的定义与特点
总结词
详细描述
1. 综合性
2. 可持续性
3. 强制性
森林法是用于保护、培 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的法律规范,具有综合 性、可持续性和强制性 的特点。
森林法是针对森林资源 的保护、培育、利用和 管理的法律规范,其目 的是维护森林生态系统 的健康和稳定,促进森 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森林法具有以下特点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权属第三章发展规划第四章森林保护第五章造林绿化第六章经营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文解读PPT
• 第四级 • 第五级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 指导受益地区和M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代• 表第国二家级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集体所• 有第和三国级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
包林地上的• 林第木四所级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 等方式流转林地• 经第营五权级、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 人H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 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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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级
• 第三级
• 第四级 • 第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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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修辑订母后的版森文林法本以样建设式生态文明为目标,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绿色发展的理念贯穿
•在第整二部法级律中,成为全行业全社会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
2023/3/9
森林法实施方案
森林法实施方案一、引言。
森林是地球上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我国制定了《森林法》,并提出了相应的实施方案。
本文将就森林法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二、森林资源保护。
1. 加强森林资源调查和监测,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数据库,及时了解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等情况,为科学合理的森林资源利用和保护提供依据。
2. 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的采伐和破坏行为,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加大对违法砍伐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森林生态建设。
1. 加强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积极开展森林植被的恢复和重建工作,加强对退化森林的治理,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健康水平。
2. 推动森林生态旅游产业发展,鼓励开发森林旅游资源,推动森林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提高森林保护的经济效益。
四、森林防火工作。
1. 加强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建立健全森林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掌握森林火险等级,提前做好森林防火准备工作。
2. 加强森林火灾防控力度,加大对森林火灾的防控投入,加强森林火灾的扑救和处置工作,确保森林火灾的及时控制和扑灭。
五、森林资源合理利用。
1. 积极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鼓励发展林下经济、林下种植等森林资源的多功能利用模式,提高森林资源的综合效益。
2. 加强对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推动森林资源的产业化发展,提高森林资源的附加值,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六、森林法实施机制。
1. 建立健全森林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森林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森林法的有效实施。
2. 加强对森林法实施效果的评估,建立健全森林法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森林法实施工作。
七、结语。
森林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保护和管理好森林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为后代留下绿色、美丽的家园。
新森林法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7月1日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权属第三章发展规划第四章森林保护第五章造林绿化第六章经营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十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第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森林权属第三章 发展规划第四章 森林保护第五章 造林绿化第六章 经营管理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宣传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宣传知识守护绿色家园——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建设而制定的基础性法律,是守护绿色家园的法制保障。
本文将从森林法的背景和制定意义、法律内容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帮助读者全面了解我国森林保护的政策和措施。
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背景和制定意义背景概述:介绍我国森林资源总体情况、面临的问题以及环境背景等。
1. 森林资源总体情况:总体森林覆盖率、各地区森林资源分布等。
2. 面临的问题:森林破坏、滥伐滥砍、非法采伐等对森林资源的威胁。
制定意义:解释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法律,以及制定该法的目的和意义。
1. 保护生态环境:恢复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加强生态系统功能。
2. 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3.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法律内容1. 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1.1 森林保护区划设:建立森林保护区制度,划定不同类型的森林保护区。
1.2 森林资源保护:加强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森林防虫等。
2. 森林资源合理利用2.1 合理利用原则:明确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原则及开发方式。
2.2 利用权的管理:规定对森林资源的利用必须依法取得合法权益。
3. 森林培育和保护3.1 森林培育:加强森林培育,积极进行人工造林和自然更新。
3.2 防护林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防护林体系,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3.3 历史文化名木保护:保护、修复和恢复历史文化名木的方法和措施。
4. 林业生产和经营4.1 经营主体管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管理。
4.2 林业产品质量和安全:强化林业产品的质量监管和安全管理。
第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实施效果1. 森林覆盖率提升1.1 森林覆盖率统计:介绍自森林法实施以来森林覆盖率的提高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五章森林采伐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2.20•【文号】林办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的通知林办发〔202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指导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职责,扎实有序做好新修订森林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新修订森林法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指导思想,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根本目的,对原森林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从森林权属、发展规划、森林保护、造林绿化、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新修订森林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将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从学习培训、宣传解读、规章制度、执法监管等多个方面入手确保新修订森林法得到贯彻实施。
二、开展宣传培训,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正确理解、把握新修订森林法的立法原则和基本制度,是全面贯彻实施的前提。
我局将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绿色大讲堂,在《中国绿色时报》等媒体刊发系列解读文章,配合立法机关做好释义编写等一系列活动,对新修订森林法进行宣传。
森林法培训课件
03
森林保护与可持续经营
森林保护的定义与内容
森林保护的定义
森林保护是指通过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防止森林资源被破 坏、遭受病虫害侵蚀、乱砍滥伐等,保护其完整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以实 现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特点
森林法具有强烈的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强调对森林 资源的长期规划和综合管理,同时也要保障林农和相关利益 方的权益。
森林法的重要性
1 2 3
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规定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防止过 度砍伐、滥伐和破坏性开发,从而保护生态环 境,维护生态平衡。
保障林农权益
森林法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规范森林资源的 开发和利用,为林农提供可持续的生计和发展 机会。
宣传教育不足
公众对森林法的认知程度较低,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 众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05
森林法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解读
立法目的
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森林资源 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内容
森林的权属、森林的采伐、森林的育林、保护和 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
重要条款
如森林采伐量不得超过生长量、严禁滥砍乱伐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解读
立法目的
加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 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
。
主要内容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建设和管理 ,以及在自然保护区内的活动规 范等。
重要条款
如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 放牧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2024年森林法实施细则修订版
2024年森林法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修订宗旨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2.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3.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4. 坚持科学规划、综合治理。
第二章森林资源保护第四条森林资源保护目标1. 提高森林覆盖率,优化森林结构;2. 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森林生态功能;3. 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第五条禁止行为1. 非法砍伐、毁坏林木;2. 非法占用林地;3. 非法猎捕、买卖、运输、食用野生动物;4. 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森林资源利用1. 严格控制森林采伐,实行采伐限额管理;2. 提倡使用木材替代品,减少木材消耗;3. 加强林产品市场监管,禁止非法木材贸易。
第三章森林培育和管理第七条森林培育1. 实施造林绿化,提高森林覆盖率;2. 加强中幼林抚育,提高林木质量;3. 推进退化林分改造,恢复森林生态功能。
第八条森林管理1. 实行森林资源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2. 加强森林资源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资源状况;3. 建立健全森林灾害预警和应急体系。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法行为处理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行政责任1. 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 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生效时间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细则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解读
森林是自然界中珍贵的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改善环境质
量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4年颁
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该法规定了森林的定义、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以及相关权益和职责等内容。
首先,森林被定义为具有一定面积和树木数量的陆地,其中树木起到主导地位并具有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等功能。
这一定义为森林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立了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原则。
其中,最重要
的原则之一是保护优先。
这意味着在利用森林资源的过程中,优先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另一个重要原则是可持续利用。
森林资源的利用应当符合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森林的长期可持续性。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森林防火、植树造林以及森林资源调查等具体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还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权益和职责。
法律规定,森林
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依法统一管理。
同时,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实施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具体计划,并采取措施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法律还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立了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的原则和规定,保护森
林生态系统,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这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法律的管理和保护,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和利用森林资源,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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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专业基础知识
一、森林法 (掌握的部分)
一、森林法对依法治林的重要意义
森林法的作用,就在于为发展我国的林业事业、 逐步改善我国资源状况、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 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状态提供法律保障。 因此制定和颁布森林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1、森林法是依法治林的重要法律依据; 2、森林法有利于调动全社会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3、森林法有利于严格控制森林资源的消耗; 4、森林法有利于鼓励林业科学研究 。
二、林权纠纷的处理方法
通常解决林权纠纷的方法有: 1、当事人协商解决 通常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对方接受 建议后,就争议问题进行具体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则签订协 议,并到政府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2、行政解决 我国森林法第17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 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 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 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申请——受理——调查取证——调解——裁决) 3、行政诉讼解决方式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 日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 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一、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
6、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 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 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 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 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 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 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关于林权管理的法律规定
林地权属登记与发证机关 核发林权证的条件 1、有关的图标完备、材料齐全。 2、林地的界限、边界清楚。 3、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 4、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无争议。
(三)森林资源清查的概念
森林资源清查是指对森林资源的现状和变化情况进行 的调查工作。 森林资源清查主要对象是森林、林木、林地及林区内 野生动植物及其他自然环境因素。森林资源清查实行 统一的技术标准,分类调查的制度。 森林资源清查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资 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的情况。
二、植树造林的法律规定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 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 确定的任务。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 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 林。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 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 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国家所有和集体 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 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六)森林采伐许可证的概念
森林采伐许可证是法定的国家机关核发的森林经营单 位和个人进行采伐作业的凭证。
第一部分专业基础知识
一、森林法 (熟悉的部分)
一、《森林法》的基本原则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 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二)对林业给予经济扶持的原则 1、建立林业发展基金 2、投资鼓励措施 3、税费减免措施 (三)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原则 (四)依法治林的原则
立法概况
现代意义的森林法是辛亥革命后出现的。 1941、1932年先后颁布过森林法。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 《森林法(试行)》;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森 林法》; 1986年4月,林业部发布《森林法实施细则》; 1987年9月,林业部发布《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988年1月,国务院发布《森林防火条例》; 1989年12月,国务院发布《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林业部发布《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资源的转让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森林资源 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
根据森林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转让的森林资源有用材林、 经济林和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 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一、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 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 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 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5、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 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 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 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森林法的基本原则
(1)森林、树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 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2)对林业给予经济扶植的原则—建立林业发 展基金;投资鼓励措施;税费减免措施 (3)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 (4)依法治林的原则。
(二) 林权的种类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 用权。
林权的种类 1、国有林权 2、森林、林木等森林资源的集体所有权 3、个人林木所有权
第一部分
专业基础知识
一、森林法 (了解的部分)
பைடு நூலகம்
(一)森林法概念
森林法是指调整在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合理利用和森林、 林木、林地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是国家组织、领导和 管理林业建设和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 森林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森林法是泛指一切有关森林法律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章程、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等。广义的森林法有时也称为森林法规或森林保护法规。 狭义的森林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 《森林法》。
三、木材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木材运输管理是指对从林区运出木材,对丛林区所在的省、县向 外地运出木材的运输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木材运输管理主要是实行木材凭证运输。 森林法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 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 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该发给运输证件。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为了加强对木材运输的管理和监督,森林法规定: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木材 检查站负责对林区运出的木材进行检查,防止非法贩运和无证运 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 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二、林权管理和森林资源的转让
林权的管理,是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确认林权,落实林权证的发放管理,调处林权纠纷,监 督林权的正确行使。
《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 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重点林 区的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各级林业主 管部门负责核发林地权证的具体审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核发林权 证的其他工作,登记发证后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
三、森林采伐的法律规定
4、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 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 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 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 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 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 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四)森林法对林种的划分
我国的《森林法》以森林的用途、森林经营的目 的为标准将森林分为以下5类: 防护林 用材林 经济林 薪炭林 特种用途林
(五)林业长远规划的概念
林业长远规划是指在较长时期内林业生产、建设和发 展的纲领性规划。 林业长远规划包括林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 战略步骤以及林业发展战略的具体措施。
三、森林采伐的法律规定
3、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 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 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 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 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一部分专业基础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