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法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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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分析
◆1.一年前,某公司蔡小姐被单位派往南京担任驻宁办事处副主任。在南京工作期间,蔡小姐因感到孤单、寂寞,不久便开始同当地的一个小伙子恋爱并同居,两个月后怀了孕。父母得知此事后,希望她与那个小伙子立即断绝来往,并尽快做人流手术。但蔡小姐对此置之不理。8个月后,小伙子突然抛弃了她。蔡小姐怀着悔恨的心情回到上海,生下了这个不该出生的孩子。在家休息了两个多月后,蔡小姐向公司经理提出:一希望能将她调回上海工作;二希望公司给她享受产假待遇,支付她产假期间的工资。经理当即表示,同意将她调回上海工作,但是不同意向她支付产假工资。同时向她解释道,因为是非婚生育,不能享受产假。但考虑到你产后确实需要休息,所以让人事部把你休的两个多月假,按事假处理了。但蔡小姐仍认为,非婚生育是自己的不对,可以按有关的规定处罚她,但是公司不能因此来剥夺她休产假的权利,根据劳动法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她应该享受90天的产假,并享有产假工资。问:蔡小姐的要求能够得到支持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蔡小姐的要求不会得到支持。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待遇,它是以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劳动部在有关文件中明确指出: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本案中蔡小姐在没有建立合法婚姻的前提下,生育子女,是违反婚姻法的,不应受法律保护,尽管所生子女是无辜的,但因其本人的错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以,公司可以不向她支付生育休养期间的工资,她也无权向公司主张产假待遇。
◆2.某技术有限公司公开招聘员工,在当地一家晚报上登出招工启事,主要.内容为: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招20名,条件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2 岁以下,限本市城镇户口,身体健康,男女不限,经笔试面试合格后录用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月工资2000~2800元。梅某某为女性,学历为大专,原在一家超市工作,从报上得知招工信息后,参加了这次招工考试,笔试在参加考试的人员中名列第一名,面试也获通过。梅某某认为自己一定会被录取,便辞去了原工作。但迟迟未接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经了解得知同一批参加考试的部分人员已开始在该公司工作。梅某某遂到该公司询问:该公司人事部门回答,因梅某某是女性,虽考试成绩优秀,但公司内定女性的学历须在本科以上,梅某的学历不符合招工要求,故未予录用。梅某某遂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此事。
【问题】
(1)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2)对该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1)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本案中,该公司内定的招工条件中,提高了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侵犯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2)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纠正。对该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不受理。
2006年1月21日王某与某印刷厂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该厂激光照排车间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上岗2个月后,该厂发现王某在工作中常出误差,便对王某的视力产生怀疑而进行复查,发现王某的实际视力为0.1和0.2,远远低于岗位要求。后经调查得知王某明知自己视力不好,让其相貌相近的胞妹顶替体检,从而被厂方录用。厂方于是以其视力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于2006年5月11日解除了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王某认为,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已过,厂方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合同。
问题:(1)(3分)厂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能否成立?
答:不能成立。根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试用期已过,厂方不能依据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2)(4分)王某能否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合同?
答:不能。根据《劳动法》规定,当事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为被厂方录用,采取请人代为体验的欺诈方式订立合同,该合同应属无效。王某不能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2分)本案如何处理?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认定该劳动合同无效。但厂方应支付王某已经履行部分的劳动报酬和相应待遇。
◆2010年5月,李某去一家外企应聘,声称自己是某名牌大学法学硕士毕业,取得了司法考试资格证书,并将自己的证书复印件交给了招聘人员。该公司急需法律顾问,于是以高薪聘请李某,请其担任法律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李某自2010年5月开始工作后,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特别是在一项合同审查中,没有对该合同的重大纰漏提出法律意见,导致公司损失巨大。公司于2010年12月了解到,李某的司法
考试证书是伪造的。于是公司立即
(1)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
答: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本案中,李某以欺诈手段蒙骗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2)若李某此时已经怀孕,公司是否还有权解除合同?依据是什么?
答:虽然李某此时已经怀孕,但公司解除合同属于劳动者过错解除,不受《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解除合同的限制。
(3)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损失?
答:公司可以要求李某承担相应损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案中有过错的一方是李某,因此李某应赔偿损失。
◆2.毛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自2001年2月1日起至2006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1年6月18日毛某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毛某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毛某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毛某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毛某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毛某某的费用。
【问题]】
(1)毛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2)毛某某在试用期内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毛某某经济补偿金?
(4)毛某某是否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
▲2.(1)毛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合时不需要说明理由。
(2)毛某某在试用期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可以不给毛某某经济补偿金。
(4)毛某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
【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3.山西省某煤矿决定招收井下作业工人25名,其中有10名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拿出事先拟订好的劳动合同要求工人签字。合同中的内容包括:(1)婚丧假期间不支付工资。(2)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2小时。(3)职工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60天以前通知用人单位。(4)职工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5)在合同期内工人患矽肺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6)连续工作二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
【问题】
(1)该煤矿在招收工人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
(2)该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合法?
(3)该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1)该煤矿招收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0名工人,属违法行为。因为我国《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2)用人单位拿出事先印好的劳动合同要求工人签字,违反了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