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工业用地项目配套设施不再履行结建人防工程义务的通知》和解读
不再履行结建人防工程义务的通知制发机关青岛市人防办成文日期2021-06-15发布日期2021-06-15索引号00511776900020020210011编号青防工字〔2021〕13号生效日期2021-06-15各区市人防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节约企业投资建设成本,经研究决定: 一、工业用地项目配套设施不再履行结建人防工程义务。
二、《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调整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标准等事宜的通知》(青人防办字〔2020〕7号)第四条停止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2021年6月15日前已经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以及未批先建的违法违规项目不适用于本通知。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 施不再履行结建人防工程义务的通知》解读制发机关青岛市人防办成文日期2021-06-15发布日期2021-06-15索引号00511776900097020210001 一、出台背景 根据市委改革办《关于建立对标上海深圳谋划改革创新举措制度的通知》以及2021年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390号《关于对工业实体企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提案》,我们采取查阅各地人防办网站以及电话咨询的方式,了解到目前浙江、上海、大连等国内部分省市已经出台减免工业用地项目配套设施人防结建义务的政策,该政策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政策出台后,工业用地项目配套设施办理建设工程审批过程中,不仅可以缩短审批时间,减少审批程序,还可以降低建设成本: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少缴纳2000元的费用;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地下空间建安成本每平方米降低约1000元。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山东省完成的为保障山东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建设的空中环境防护设施及其管理系统,包括气象预报、气象监测、风灾预警及预测、抗灾减灾、应急预案编制、应急管理及救援、威慑反制等。
第三条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
技术研究与,走科技创新发展之路,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推进山东省人民
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山东省人民防空建设规划须经山东省政府统一安排、统筹指导
和督促实施,实行集中投入,结合市场机制,确保资源合理配置,以保障
工程建设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第五条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
极推进科技创新,加大研发投入,注重环保,加强内部管理,加强行业规范,强化行政管理。
第六条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要充分发挥政府、行业、企业、社会等各方面的作用。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22修订)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22修订)【发文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22〕289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4【实施日期】2022.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1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以下统称人防工程)。
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各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工程建设第四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的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人防工程控制要求,按照规定纳入城市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落实。
第五条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开工报告。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
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1988.04.21【实施日期】1988.04.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1988年4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为充分发挥我市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人防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的省人民防空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防工程除重要指挥和通信枢纽外,凡有条件利用的,平时都要因地制宜的充分利用起来,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属国家财产,平时使用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
第三条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凡需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个人和外商(以下简称乙方)都应提出申请,经人防部门批准,并同人防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使用合同后,方可使用。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审批:(一)使用市人防工程管理单位直接管理的公共人防工程和市委托区、县(市)人防工程管理单位代管的公共人防工程,由市人防办审批;(二)使用街道、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公共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由所在的区或县(市)人防办审批;(三)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由单位自己安排使用。
自己不用时,可由所在的区、县(市)人防办安排并审批。
第四条人防工程使用合同履行的期限,一般一次签订不超过两年。
期满后需继续使用时可续订。
使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条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合理使用人防工程,未经人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结构,改动设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污染和有毒物品。
合同期满交回时,甲方应进行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要无条件的服从战备需要。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鲁防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7〕5号各市、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维护第三章工程保护第四章拆除和报废第五章经费保障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状态,确保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防护部分的主体结构、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已建人防工程分类、登记,制定维护管理制度。
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单位负责落实维护管理人员、维护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工程维护管理档案;负责对人防工程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20修订)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20修订)【发文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20〕278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3【实施日期】2020.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同与造价、质量与安全等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统一管理。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诚实信用和平等竞争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质与资格第五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第七条在本市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基本信息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统一纳入行业信用考核。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0.10•【字号】青政办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0月10日青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提高防空防灾预警报知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和警报信息的安全保密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以下简称“人防警报”)系统包括警报控制系统、专用通信线路、警报终端、警报电源、设备用房和相关建筑物、场地、车辆,以及其他单位保障人防警报系统的设备设施。
第二章职责任务第四条市人防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全市人防警报系统建设规划,制作人防警报系统部署图,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方案并组织指导实施;(二)负责市级人防警报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三)负责全市人防警报系统技术革新、升级改造工作,依据上级指令或战术技术要求,编制升级改造方案(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四)负责全市人防警报岗位人员业务学习培训工作,每年安排专项培训、操作演练不少于14个小时;(五)负责组织全市人防警报试鸣,监督指导各区(市)开展警报试鸣;(六)负责市级人防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和警报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监督指导各区(市)警报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七)对占用人民防空专用频率、混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擅自损坏、拆除、迁移人防警报系统设备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阻挠安装警报设施等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有关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doc 9页)
有关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doc 9页)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青人防办字〔2010〕35号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质监站,各相关单位: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鲁发[2002]18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鲁防办发[2006]9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济[2010]2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规定,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制。
为战时保障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以下简称单键式)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以下简称结建式)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均实行监理制度。
本市范围内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管理,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二、监理单建式人防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人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凭资质从事相应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监理结建式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或相应的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的同时项目监理人员必须持国家人防部门颁发的监理人员上岗证书,凭资质从事相应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三、凡监理人防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登记。
(联系人:吴云鹏,联系电话:82938041)从2010年12月1日起,未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登记的监理单位不得承接新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任务。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和配套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已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由县级以上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一)省级及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的单建人防工程由省级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二)除(一)以外的单建人防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三)防空地下室由负责该项目审批的备案机关负责备案。
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该工程的备案机关申请备案;(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房屋建筑工程与其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实行联合测绘,测绘机构完成测绘报告后,向备案机关提交人防工程测绘报告。
(四)纳入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应按联合验收程序进行,与规划核实及消防验收(备案)同时申报。
(五)备案机关根据“多测合一”成果报告对人防工程面积进行核算,经核算,实测人防工程面积不满足应建人防指标的,建设单位需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联合验收事项按联合验收申请表提报);(二)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人防工程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部门许可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意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等;(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五)联合测绘“多测合一”测量成果(含规划竣工测量成果、人防竣工测量成果纸质版及电子版)。
青岛市《关于调整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标准等事宜的通知》的解读2020
《关于调整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标准等事宜的通知》解读2020年2月 14日,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标准等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使相关单位全面了解掌握,现将《通知》内容进行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1月23日省政府第332 号令予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对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标准做了新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好新审批标准,市人防办联合市行政审批局,结合我市人防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制定了本《通知》。
二、《通知》起草主要依据《通知》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人防工程审批方面的内容。
三、《通知》主要内容《通知》共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了各区市防空地下室的审批标准根据《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明确了我市七区及高新区、保税区新建民用建筑按照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9%的标准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三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7%的标准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上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均为防护面积。
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其缴费面积按上述计算,缴费标准按照我市相关政策执行。
明确了战时用途如何确定:已编制人防工程规划的,战时用途按照人防工程规划确定;规划未明确的,按照《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 50808-2013)确定,项目人口规模按照民用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每百平方米3个人计算。
(二)明确了单建人防工程的设防标准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因此,单建人防工程应当全部设防,不满足人防工程设计规范要求的口部、设备间等辅助用房可除外。
青岛市人防设计管理办法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及人防易地建设费交纳标准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1、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修建防空地下室:市内七区为5%;五市为2—3%;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百分比修建防空地下室:市内七区为5%;五市为2—3%;4、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5、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6、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二、人防易地建设费交纳规定(一)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经审查同意后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采用桩基础且桩基础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须易地建设的,按下列标准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十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挖深超过3米(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地面建筑首层面积)每平方米2700元,其他一般民用建筑按规划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元交纳易地建设费。
人防办填写交费通知单,建设单位持通知单到建委政务办理大厅(澳门路121号)交费,交费后人防部门出具易地建设费办理通知书,建设单位持该通知书办理相关规划等手续。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最新版】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人口密集区域和重点防护目标列为防护重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建设人防工程。
第九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已建成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实施计划,逐步修建连接通道。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减免等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第八条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开工报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实行同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在平时的开发,掌握人防工程使用现状,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防工程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和谁投资、谁收益、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人防工程隶属单位或使用者负责所属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工作,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实行使用许可证制度。
凡使用人防工程及附属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许可证》。
严禁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在签订使用合同前向市人防办备案登记,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许可证》。
市人防办负责审查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工程现状,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许可证》。
第五条市人防办每年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许可证》进行审验。
第六条凡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及设施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所属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要求,依法订立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合同。
第七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人防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按时缴纳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和人防工程使用费,承担人防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转让人防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转让的,必须报经工程所属单位同意并重新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许可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2009】280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颁布实施国人防〔2009〕2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六条在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中,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人防指挥工程的设计,经同意项目立项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但不得发包给未经保密审查或保密审查不合格的设计单位。
第八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军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的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九条国家对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业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禁止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注册执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人防工程设计单位。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作者:————————————————————————————————日期: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总则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结合。
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计划管理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九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发展施。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立法背景人民防空工程是战时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
和平时期,人民防空工程对于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繁荣发展城市经济、保障服务民生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发展,我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以及地下交通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发展迅速,人民防空工程进入大规模建设时期,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比如,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不统一、工程建设规划难以落实、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目前,北京、上海和浙江、江苏等地已出台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一部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政府规章,对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推动我省人民防空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强化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难以落实、地下空间资源难以得到合理利用的问题,《办法》明确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程序,并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二)完善了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为解决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不统一、难操作的问题,我省借鉴浙江、江苏、福建等省份以及济南市改革经验,按照2003年国家四部委印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精神制定并细化了新的标准。
在对2017年全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会论证,《办法》规定:我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并明确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不低于9%、8%、7%,县城为不低于6%。
新标准与原标准相比,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与之前基本持平、县城有一定降低。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1•【字号】青政办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发〔2010〕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区、市人民武装部: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与管理,为战时防空和平时防灾救灾提供灵敏可靠的预警手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全社会防空防灾综合防御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战争空袭和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为维护国家和地区安全,加快推进富强文明和谐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建设目标人防警报通信系统,是按照人防城市布局建立的用于保障传递和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的专用或兼用通信网络系统。
主要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包括警报器终端、控制设备、发放警报专用通信线路、频谱资源、广播电视强插设备、供电设备以及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其建设目标是:按照及时、准确、可靠地传递和发放各类防空防灾警报要求,以通信警报系统建设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建成布局合理、覆盖面广、手段多样、设备先进、传递快捷、管理科学、灵敏可靠、具有二次报警和连续报警能力的现代人防警报通信网络,为城市防空防灾提供及时可靠的预警信息发布手段。
三、人防警报通信系统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人防警报通信系统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统一领导,人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
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广播电视、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级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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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2-12-03
颁布日期:12/02/2002
实施日期:01/01/2003
颁布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和附属设施(含建国前遗留的防空工事等,以下统称人防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各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建设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形成由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组成的城市地下防护空间。
第五条单独修建人防工程,应当根据工程性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第六条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地下工程,按有关规定增设防护设施,以增强战时防护能力。
第七条本市七区新建民用建筑和五市市区(含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不小于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9层(含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其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其战术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民用建筑项目单体设计方案报审前,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报建手续。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方案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后,与地面工程设计方案一并报规划部门审批。
(二)对需要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 经核准后由规划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防空地下室建成后,须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第九条按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由于地质、地形、结构及建设、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第十条新建地面建筑涉及人防工程出入口的,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保障人防工程出入口位置和相应的地面配套工程所需用地;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人防工程口部的建设改造。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三章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市属公共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并对区市及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市所属人防工程和辖区内中小学的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维护和管理工作。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启闭灵活;
(三)各种金属和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门锁完好;
(四)工程内部清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风、水、电、暖、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人防主管部门及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做好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一) 制定和实施人防工程维修计划及维护、管理制度;
(二) 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三)做好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防止泄露人防工程秘密、遗失人防工程图纸资料及文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防工程;
(二)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三)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等;
(四)在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地面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构筑物;
(五)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六)故意损坏人防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存放和生产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
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补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章平时使用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平时应当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
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须保证其战时使用功能,不得影响战时功能转换。
第十八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和“有偿使用”的原则,可以采取自营、股份制经营、租赁或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签订使用合同。
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转让人防工程和设施。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落实维护管理的各项措施。
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不得擅自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包括内部装修、口部处理等),确需改造的,必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不得破坏人防工程口部防护设施和结构。
第五章工程报废
第二十二条已建成的人防工程,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确需报废的,须经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查批准后方可报废:
(一)经确认,确已无使用价值的工程;
(二)已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不宜加固或加固费用超过新建同等规模工程造价的工程。
第二十三条确认报废的人防工程,由申请报废的单位根据工程情况,采取回填、加固、封闭或其他办法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依法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5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人防工程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和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人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88年6月2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1990年6月30日修改的《青岛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办法》和1990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