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烟灰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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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烟灰缸案

重庆烟灰缸案

案发现场
• 烟灰缸是从楼上落下,打在一楼商用房门面的雨棚上弹了一 烟灰缸是从楼上落下, 下再打在原告头上的(因此缓冲了一下,力度不大,不然原 下再打在原告头上的(因此缓冲了一下,力度不大, 告早就一命呜呼了),因此从力度上,角度上,即使运用科 告早就一命呜呼了),因此从力度上,角度上, ),因此从力度上 学手段也很难确定烟灰缸是从楼上那个方向扔出来的,除了 学手段也很难确定烟灰缸是从楼上那个方向扔出来的, 二楼扔出不会产生反弹外, 二楼扔出不会产生反弹外,也无法排除其他楼层
坚决反对重庆烟灰缸案的判决! 坚决反对重庆烟灰缸案的判决!
• • • • 理由如下: 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大陆法系国家的判决书不可能由法官造法, 一、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大陆法系国家的判决书不可能由法官造法,这样等于 置法院于人大之上; 置法院于人大之上; 判决书内容前后矛盾,首先说公安排除了故意伤害的可能性,之后说“ 二、判决书内容前后矛盾,首先说公安排除了故意伤害的可能性,之后说“本院在 审理中经反复查证,仍难以确定该缸的所有人。 最后依据过错推定原则作出判决。 审理中经反复查证,仍难以确定该缸的所有人。”最后依据过错推定原则作出判决。 如果是依据过错推定原则的话, 如果是依据过错推定原则的话,法院又为什么主动地去反复查证该烟灰缸的所有人 需要吗?根本就不需要,因为依据此原则,各住户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呢?需要吗?根本就不需要,因为依据此原则,各住户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就 是法院的一个套,是一个逻辑学上的两难选择,因为消极的事实是永远也无法证明的, 是法院的一个套,是一个逻辑学上的两难选择,因为消极的事实是永远也无法证明的, 除非你找到了扔烟灰缸的那个人,否则你就无法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 除非你找到了扔烟灰缸的那个人,否则你就无法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但是如果你 能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那也就是说凶手找到了!法院的做法真妙啊---把本该由公 能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那也就是说凶手找到了!法院的做法真妙啊 把本该由公 安机关的刑事调查权通过判决交给了公民!! 安机关的刑事调查权通过判决交给了公民!! 也有说法是该判决是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作出的,这里引用一下该条文,《民 条作出的, 三、也有说法是该判决是依据民法通则第 条作出的 这里引用一下该条文, 法通则》 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 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 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监督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监督的原则! 最后引用一句自认为是法治理念经典的法谚: 最后引用一句自认为是法治理念经典的法谚: 一次错误的审判比十次违法行为的危害还要大,因为违法行为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 因为违法行为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 一次错误的审判比十次违法行为的危害还要大 因为违法行为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 但错误的审判却是弄脏了源头。 但错误的审判却是弄脏了源头。

有关高空抛物经典案例及分析

有关高空抛物经典案例及分析

有关高空抛物经典案例及分析作者:翟思羽来源:《成功》2017年第32期【摘要】高空抛物行为曾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指物品被第三者从高空随意抛下,造成他人人身及其财产损失的行为。

所以高空随意抛物是一种当事人实施的一种特别积极的行为,而不是物件无征兆的自己坠落的行为。

在当今社会高空抛物行为已经成为我们在当今所谓的文明社会所面临的一个较突出的问题,高空抛物现象已经严重的影响到社会居民的生活环境、生活质量甚至是生命安全。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违法行为;责任法治社会应该法治当家、依法治国,但是更应该强调道德在社会生活中所不可或缺的作用。

高空抛物行为需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各级司法部门在努力,公众也在呼吁,立法活动不能再久拖不决。

立法管理高空抛物不仅是对法律的“查漏补缺”,更是在社会生活中有利于体现民主的意志。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国民意志的最大的尊重,司法实践不得已民意为借口而以网民们的意见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否则,会以“民主”的名义侵犯人权,毕竟网民们的意见具有非理性和不确定性。

因此希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尽早立法,从而使得人民可以从中受益。

一、重庆烟灰缸案及其法律分析1.案情:某日,王某行走于郑州市公安局楼下时,突然从天而降一个烟灰缸将王某砸伤,但是难以确定烟灰缸从哪个办公室扔出。

整栋建筑物仅一人占有使用(税务局拥有整栋楼房),加害人能够确定。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适用第85条,公安局应当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

2.分析:具体到本案来说,由于法院没有办法查清真正的侵权行为实施人,从而在适用证明责任时,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错误的推定,进而错误地适用了过错推定的原则。

首先,法院是根据过错推定的原则与集体归责的原则做出了判决,民法是私法,其基本的立场则是对于弱者的保护,而保护受害人免受伤害则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目的。

即使没有明确的侵权行为实施方,但如果加害人的大致范围是可确定的,所以这栋住宅楼的占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

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

• 第二,无过错责任部分。 • 该条仅规定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而受害人一方有过错的 情况下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免除其赔偿责 任。在适用上,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而受害人一方有 过错,机动车一方也要承担一小部分赔偿责任(如损害的 10%)。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而言,机动车一方承担的是 无过错责任。
三、归责原则之意义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一)过错责任的含义 • 过错责任原则(fault liability)的基本含义是:过错是侵 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之所以规定由侵权人承担相应 的侵权责任,是因为其主观上具有可归责的事由。 • 耶林:使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 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 不是光,而是氧气一样的浅显明白。
• 第三,免责事由仅为受害人故意。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 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如自杀)造成的,机动车 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样的免责事由规定,更接近于无过错 责任原则的适用。保险公司在先行赔付后,也有权向受害 人一方追偿。
(四)案例:烟灰缸案
• 2000年5月的一天,重庆市民郝某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 中头部,被送至急救中心抢救。经诊断为特急性创伤性硬 膜下血肿、双额颞脑挫裂伤、左颞顶颅骨骨折、头皮裂伤, 共住院治疗112天,用去医药费8万余元。经现场侦查, 排除故意伤害的可能,但难以确定烟灰缸所有人。郝某遂 将2层以上共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法 院审理认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2户外,其余居民均 无法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其余22 户共负赔偿责任,各分担8101.5元。被告上诉后,重庆第 一中级法院于2002年6月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重庆烟灰缸案分析

重庆烟灰缸案分析
“难”? 判断的标准如何确定?是否必须在公安机关介入无果之后才能 叫“难”?介入须达到什么程度? 如果不需要公安机关的介入,那么是 否符合该条件? 是凭法官的自由裁量还是要原告来举证? 另外,“可能” 加害人的范围由谁来确定? 确定的标准又是什么? 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 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逐渐探索、总结并加以解决。 4、预防功能不充分。
效率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没有效率的公平是压抑主体自主性的 公平,是反自由、反人性的公平,是贫穷的公平。在难以确定侵权人的 高楼落物侵权中,正义和效率同样是法律应当追求的重要价值,第87 条没有执着于寻找真正的侵权人,而是优先考虑了对受害人及时的、最 充分的救济,即在立法上采取了效率相比正义占优的选择。
第87 条规定的另一个积极意义在于,在难以确定真正侵权人的情 况下能够使受害人得到补偿,体现了侵权法的补偿功能;规定举证责任 由可能的侵权人而非受害人来承担,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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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积极意义
3、 降低致害概率。 第87 条规定,事实上形成一种类似于古代 “连坐”的效果,有利
于相邻的业主互相监督、互相检举揭发,有利于找出真正的侵权人,也 有利于业主注意自己的行为,从而降低高楼落物致害的概率。 就整个社 会而言,这种基于信息优势的连带责任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制度安排。 4、 注重效率价值。
民法专题讲座
主讲人:
Part 1 重庆烟灰缸案
1-1 案例回顾
一起是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判决的烟灰缸伤人案。 本案受害人赫跃2001年5月11日夜1时40分与朋友 在街上谈事情,被从空中落下的一只烟灰缸砸中头部 立即倒地,经医治花去9万元医药费并留有严重的后 遗症。同年8月,赫跃将出事地点两侧的两栋居民楼2 楼以上的22户居民告上法庭,请求共同赔偿损失,法 院判决有嫌疑的22户居民分别赔偿原告8101. 50元。

从高空抛物看民法典中的公平正义

从高空抛物看民法典中的公平正义

从高空抛物看民法典中的公平正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程度越来越高,高楼林立,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事件越来越多,一度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根据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高空抛物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更多的还是涉及个体与个体间的民事责任关系,如何判决好高空抛物案件、寻找到合法合理的法律路径、解决好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的难题,成了普通大众关注的焦点,也成为了民事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个人家庭生活幸福。

在此,就司法实践、理论发展、立法过程等方面探究在民法领域解决高空抛物问题的努力和成果,感悟民法典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上的巨大作用,感悟国家法治建设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取得的巨大进步。

一、处理高空抛物案件的艰难探索在进入新世纪后,我国高空抛物案件逐渐增多,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各地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对高空抛物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判罚的结果也各有特色,取得的社会反响,也不尽相同。

总的来看,我国司法实践对高空抛物案件在艰难的探索中不断前进。

(一)2000年重庆烟灰缸案2000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重庆市的郝跃走到田湾正街时,不幸被楼上扔下来的烟灰缸砸中导致重伤。

郝跃经过累计39个小时的手术,昏睡了70多天,花费医疗费14万元,才终于脱离生命危险。

但是经鉴定,郝跃已成为了3级智力障碍,且外伤性癫痫病的经常性发作让他基本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

警方调查了很久,依然难以确定侵权责任人。

于是郝跃的律师把65、67号两栋建筑物内二楼以上的住户都列入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对郝跃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官司最终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终审判决:田湾正街65、67号两栋楼上20户居民每户赔偿郝跃8100元。

最终判决结果并未能让人满意,同时带来了一定负面的社会影响。

对于该判决结果,二楼以上的住户都表示强烈的愤慨:第一,定性不好。

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张洪

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张洪

2022 年 8 月 22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明确提出,高空抛物坠物伤害发生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造物使用人赋予补偿。

对于三审稿的上述修改,不少法学专家认为,相关条款厘清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各方的责任,但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的这一规定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高空抛物(坠物)”的热议,笔者在百度上以“高空抛物”为关键词进行了搜索,即将就跳出了与“高空抛物有关的信息” 1340 万条之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一栋栋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大厦林立。

由此,高空抛物坠物伤人的事件也呈多发态势。

面对飞来横祸,如何向加害人追责?如何守护居民及行人的“头顶安全”?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到底有哪些?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事件时常发生,不仅仅是中国如此,其他国家也有类似事件发生。

高空抛物现象曾经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后来又称为“头顶安全”问题被热议。

近年来,接连发生的高空抛坠物伤人甚至致死事件给人们敲响了密集的警钟,让人们日益感受到来自头顶上的危(wei)险、威胁,对头顶上的安全也有了越来越迫切的需求。

高空抛物、坠物这两种不文明行为不仅在社会上营造了一种不安全的氛围,更是严重危及到了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成为了公众头顶上方的“不定时炸弹”。

引起对高空抛物的热议笔者能查到的最早的事件是 2000 年5 月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的“烟灰缸伤人案”,当年 5 月 11 日,郝跃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 3 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

2001 年 8 月 10 日,郝跃将可能丢烟灰缸的学田湾正街 65 号、 67 号临街的 24 家住户及开辟商告上了渝中区法院,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等共 33 万余元。

2001 年 12 月 19 日,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除了搬离的两名住户外,其余住户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

重庆烟灰缸案

重庆烟灰缸案

重庆烟灰缸案一个神秘的烟灰缸从天而降,砸在郝跃的头上,接着法院的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案件回放2000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重庆市的郝跃步行到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楼下时,被楼上扔下来的一个两公斤重的烟灰缸砸中致重伤。

2002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学田湾正街65~67号两栋楼上的20户(有媒体报道为22户)居民每户赔偿郝跃8100元,共计17万元。

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报道此案并特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刘俊海博士谈了对此案的看法。

多家媒体纷纷载文,赞成和支持本案法院的判决。

案发现场烟灰缸是从楼上落下,打在一楼商用房门面的雨棚上弹了一下再打在原告头上的(因此缓冲了一下,力度不大,不然原告早就一命呜呼了),因此从力度上,角度上,即使运用科学手段也很难确定烟灰缸是从楼上那个方向扔出来的,除了二楼扔出不会产生反弹外,也无法排除其他楼层伤人凶器烟灰缸是一个比较高档的三五玻璃烟灰缸,有三斤多重烟灰缸被多人经手翻来看去,指纹等无法认定,已经没有办法进行证物鉴定了案发当事人2000年,年仅33岁的郝跃是重庆市巨汇工程机械租赁公司的董事长。

正当他的前景一片光明的时候,2000年5月10日,一起飞来横祸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

当天凌晨1:00多,郝跃加完夜班回家。

当他步行到学田湾正街65 67号楼下时,横祸从天而降。

一个不明物体突然砸下来,正砸在郝跃的头上。

郝跃当即就仆倒在地,昏迷不醒捡了一条小命随后,过路人七手八脚将郝跃扶上出租车送往医院。

这其中,严丽娟便是送郝跃到医院的好心人之一,也是目击者之一。

她把郝跃抬上出租车后才发现地上有一个很大的兰色烟灰缸。

砸在郝跃头上的这个重达两公斤的烟灰缸在砸中郝跃并弹落到水泥路面上后,这个玻璃烟灰缸完好无损,但它却让郝跃几乎丧命。

当郝跃被送进医院的时候来的时候左侧瞳孔散大,右侧肢体已经瘫痪,脑栓已经发生。

而这种脑栓发生正是一种危急的情况。

经过累计39个小时的手术急救,在昏睡了70多天,花费14万元的医药费后,郝跃总算捡回一条命来。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之法律论文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之法律论文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之法律探究摘要:高空抛物侵权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他人损害且加害人不明确的侵权。

因在实践中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又无统一的法律依据,在理论界与实践中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本文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提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确定应当偏向于对被害人的保护,最后,论述该侵权行为应当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举证责任及适用公平原则对被害人进行补偿。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举证责任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界定(一)高空抛物侵权的概念高空抛物侵权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他人损害且加害人不明确的侵权。

高空抛物侵权在并未在《民法通则》被规定为一类特殊的侵权。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客观上,应有从高空抛下物体,致人损害的行为与后果。

即须是侵权人积极的抛掷行为或者坠落的物品导致损害的。

关于损害后果,应该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两种。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

2、从主体上来看,行为主体应当是唯一的,且是因为这个主体的侵权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3、主观要件上,因主体无法查明,主观要件有争议,有的主张过错责任,有的主张过错推定。

二、典型案例及其法律分析(一)重庆烟灰缸案及其法律分析1、案情:2001 年 5 月 11 日凌晨约 1 时 40 分,重庆市民郝某与朋友李某在街上谈事情,被临路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造成重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最后判决,郝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8233 元,由王某等 20 户住户各赔偿 8101.5 元,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也由 22 名“嫌疑”被告分担。

判决后,王某等住户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20 户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虽然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该楼全部住户共同所致,但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事发时该两幢房屋的居住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维持原判。

22、分析:该案中,重庆法院由于无法查清真正的行为人,在对被告适用举证责任时,对被告的侵权是否实行了侵权行为进行了推定,错误地适用了过错推定规则。

重庆案

重庆案

2000重庆烟灰缸伤人案_郝跃诉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25人损害赔偿案[案情摘要]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65号和67号房屋系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两栋房屋均为十三层,其中65号6号房与67号3号房系一墙之隔并均临街。

2000年5月期间住有被告王瑞才等二十四户居民。

2000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原告郝跃与他人在65号6号房与67号3号房楼下公路上交谈时,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受伤。

后原告被急送至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抢救,经诊断为特急性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双额颞脑挫裂伤、左颞顶颅骨骨折、头皮裂伤,先后在该院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12天。

事发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和走访调查,排除了人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

现由郝跃起诉来院,要求上述房屋开发商和王瑞才等24户居民共同赔偿。

被告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其仅为房屋所有人而非实际使用人,不是该事件的侵权行为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其余被告则均辩称该事件与己无关,不同意赔偿。

本案审理中,经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对郝跃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其结论为:1、郝跃之智能障碍属Ⅷ级伤残;2、郝跃之外伤性癫痫药物能控制属X级伤残;3、郝跃之命名性失语属X级伤残;4、郝跃之颅骨缺损属X级伤残。

据此共产生医药费89010.53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1344元、护理费 5340元、伤残补助费38520元、误工费13060.25元以及鉴定费958.8元,合计人民币135173.33元。

另查明,被告叶传玲已于2000年5月搬离65号10-6室,被告黄元金亦于当月搬离65号8-6室,事发当日,上述两室均无人居住。

[裁判情况]一审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郝跃在渝中区学田湾正街65号6号房与67号3号房楼下的公路上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伤头部致残确系事实。

但现经多方查证,目前仍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因而该两栋房屋中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65号10-6室和8-6室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

烟灰缸案

烟灰缸案

“烟灰缸案”简介:2000年5月10日晚10时左右,郝跃站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59号居民楼大门外公路边,与李荣强(系郝跃公司开车拉货的司机)两人为债务发生争执,大声喧闹至11日凌晨1点半左右,郝跃被人砸成重伤。

郝跃为此向《重庆晨报》投诉,记者采访了郝跃及家属,代理律师后报道称:“2000年5月11日晚1时15分,曾某(记者应郝跃请求所改)与朋友在学田湾正街59号居民楼大门外公路边聊天,突然空中掉下一玻璃烟灰缸砸中曾某(郝跃)左侧头部,当场晕倒在地。

”事发后“郝跃家人已向上清寺派出所报案,砸伤郝跃的天蓝色烟灰缸是从学田湾正街59号居民楼的某个窗户抛出,目前警方已提取指纹,案情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2000年8月3日《重庆晨报》第一版)棘手的问题是,当时郝跃的双亲及兄弟姐妹及李荣强,派出所民警亲属均系59号楼的住户。

如果把59号的住户告上法庭,岂不是等于把自己的至爱亲朋推上被告席。

再说,59号的住户了解他的底细,郝跃曾与人结怨,遭人报复受伤又不止这一次,左前额还留下凹陷的伤痕,至今未找到凶手。

此次又被砸伤,按常规,郝跃理应指控嫌疑人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提出民事赔偿。

近一年后,郝跃却放过“嫌疑人”,也不起诉59号楼,而悍然起诉59号楼对面的65/67号楼内,与他素不相识,毫无恩怨,当时正在熟睡的无辜住户。

郝跃为什么要放过嫌疑人,其内幕局外人不得而知。

但郝跃、把刑事案变为民事案,恶意讼诉,滥告无辜住户赔偿,却是不争的事实。

郝跃成了起诉人,李荣强却变成了“证人”,而从现伤取走烟灰缸消毁了烟灰缸上指纹的民警写了个所谓“证明”,却成了“公安机关结案报告”,而他们都是此案的利害关系人。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在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和证据的情况下,仅凭郝跃一纸诉状,违法受理了本案。

郝跃在诉状中谎称:“下班回家路过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这幢楼前被楼上掉下的烟灰缸砸中头部”。

以《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危险作业伤害为由,谎称:“原告从公司下班回家,路过这幢楼前,被楼上掉下的烟灰缸砸中头部,致头部小半部凹陷,生命垂危”。

抛掷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件

抛掷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抛掷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件“重庆烟灰缸案”案情简介瀧蒙2001年5月11日凌晨约1时40分,重庆市民郝某与朋友李某在街上谈事情,被临路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当即倒地,被送至急救中心抢救。

经医院的精心治疗,郝某在昏迷7天后终于睁开了双眼,为此,他家花去了医疗费计9万元。

伤情虽然得到了控制,但却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

郝某后被鉴定为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等。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

这场“飞来横祸”不仅给郝某个人在身体、精神与事业上造成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失,且给其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精神打击,蒙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事后,其家人对抛掷烟灰缸的肇事者调查无果,且公安机关也无法确定烟灰缸所有人。

在此情况下,2001年8月,郝某将位于出事地点的两幢居民楼的产权人以及两幢居民楼一定楼层以上的25户居民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反复查证,仍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

一审法院认为,因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当时有人居住的王某等有扔烟灰缸嫌疑的20户住户分担该赔偿责任。

最后判决,郝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8233元,由王某等20户住户各赔偿8101.5元,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也由22名“嫌疑”被告分担。

判决后,王某等住户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20户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虽然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该楼全部住户共同所致,但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事发时该两幢房屋的居住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维持原判。

社会反响:本案判决后,被判赔钱的22名被告连呼“冤枉”,认为自己是无辜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扔了烟灰缸,却要他们人均赔偿8000余元,有悖社会常识,实在不合情理。

重庆“烟灰缸伤人”案的法理评析

重庆“烟灰缸伤人”案的法理评析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重庆“烟灰缸伤人”案的法理评析从经济学视角寻找一个最优解高宏伟华东政法学院 , 虞浩华东政法学院关键词: 外部效应/侵权行为/推定过错/共同危险/公平责任内容提要: 重庆“烟灰缸伤人”案虽已尘埃落定,但它仍给我们留下值得探讨的话题。

本期刊登二篇文章,从不同的视角寻求法院的最优解。

经济学认为,作为政府外部效应的努力,法院的判决可以解释为要求特定范围内的居民为受害人提供保险,但这一判决又会被视为在真正的侵权人与邻居之间造成外部效应,邻居对外部效应的负担可以视为选择好邻居的成本。

民法学认为,过错推定是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推定,而不是对行为人或案件事实的推定。

我国民法对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没有规定,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不是现行法上的制度;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是一种公平责任。

【案情】2000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郝某正与他人在市区某一临街的楼房下谈话时,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当即倒地,血流如注,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被送至急救中心抢救。

事发之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

郝某后被鉴定为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等。

在既不能确定烟灰缸的所有人,又无法确定是谁扔下这只烟灰缸的情况下,郝某于2001年3月将临路两幢楼的22户居民一起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因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倒置,只要不能举证排除自己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2001年12月,法院认定由当时有人居住的王某等20户住户分担该赔偿责任。

最后判决,郝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8233元,由王某等20户住户各赔偿8101.5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重庆烟灰缸案

重庆烟灰缸案

赞成重庆烟灰缸伤人案的判决主旨,主张高空抛物构成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应追究众多住户赔偿责任的观点(以下简称为赞成论者)与反对的观点(以下简称为反对论者)可谓针锋相对,泾渭分明。

从目前情况来看,赞成论者的意见似乎稍占上风,他们已经将此意见形成了立法建议,如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第一千九百七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人损害,抛掷人承担民事责任。

不能确定谁为抛掷人的,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全体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没有抛掷该物品的人不承担责任。

”,是为抛掷物品致人损害责任;而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编》第56条也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脱落、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的,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的除外。

”。

但在另一方面反对者的意见也不容忽视,以中国社科院梁慧星教授领衔起草的另一部《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未作任何规定,该建议稿中侵权行为编的主要起草人张新宝教授明确表示反对高空抛物案中追究所有被诉业主赔偿责任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号)之后明确表示,高空抛物案中追究所有被告连带赔偿责任的做法,对于那些被告而言是“丧失了正义的标准” ,作为国内最高司法机关,对此问题表态如此坚决,措辞如此严厉,立法者恐怕难以视而不见。

因此,所谓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能否作为一种侵权行为新类型纳入未来民法典的侵权行为编,现在下结论似乎为时尚早。

三、笔者的观点笔者试图为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给出一个尽量客观的定义: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指从高层建筑(一般是内部区分所有的高层建筑,如生活小区里的电梯楼等)内抛出的物品对于临近该建筑的人或财物造成重大伤害或损失,但又不能查明抛掷物品的行为人,以致依照现行法律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的情形。

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

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

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260-02摘要随着高层建筑的日益增多,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实践中很难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无法对受害人进行有效保护。

对于抛掷物责任的理论依据存在不同观点,在法院的判决中也出现了不同的处理结果。

2010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确立了抛掷物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对于救济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抛掷物归责原则责任承担一、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概述随着高层建筑物的数量急剧增加,高层不明抛掷物事件的发生已经不再是拍案惊奇的个案了。

比较典型的有,2000年5月发生在重庆的“烟灰缸案”①,2001年6月发生在济南的“菜板案”②。

重庆烟灰缸案,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所有“涉嫌”住户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济南“菜板案”,经过两审,一审法院的判决援用了《民法通则》第126条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但同时指出,该案无法确认所有人和管理人,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第(二)项的规定,以原告在起诉状中无法确认谁是致人死亡的加害人,即本诉没有明确的被告,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没有统一、明确的依据,因而得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为了统一审判依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侵权责任法》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如何救济被侵权人作了规定,统一审判依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不同理论依据及评析(一)有关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不同理论依据关于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共同危险行为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理论依据就是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从事有侵害他人权利之危险性的行为,以致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但是不知道数人中究竟谁是加害人,而令该数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时,如何对被侵权人进行救济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立法背景实践中,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比较典型的有“重庆烟灰缸案”、“济南菜板案”和“深圳玻璃案”。

“重庆烟灰缸案”2000年5月10日深夜,重庆市的郝某在街上被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在了头上,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

公安机关侦查后,未能查到具体的加害人。

郝某将位于出事地点的65号和67号楼的开发商及该两幢楼一层以上的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7万余元。

一审法院驳回郝某对开发商的诉讼请求,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每户赔偿8000余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济南菜板案”2001年6月20日中午,李某某等的母亲孟某某在济南市林祥南街76号楼二单元一楼人口处,突然被从该单元楼上落下的一块菜板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不知道该菜板是楼上谁家扔的,李某某等对该楼二单元住户共15户提起诉讼,要求他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起诉中无法确定致其母亲死亡的加害人,缺乏具体明确的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

本案中,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该规定,因此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不服该裁定,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在再审程序中,法院仍然维持了原裁定。

“深圳玻璃案”2006年5月31日傍晚、,深圳市的一名小学生在经过一幢居民楼时,被该楼上掉下的一块玻璃砸中头部,当场死亡。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关问题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关问题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关问题摘要高空抛物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正成为一个危害居民安全的主要因素,并已引发不少纠纷。

然而,过去各地法院的判决却有着形形色色的结果,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

针对高空抛物的归责问题,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同时根据新近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侵权责任归属的探讨,提出现阶段可行的责任认定方式和一点微薄的建议。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法(草案)》;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The phenomenon of Killer Litter, as we know the dangers lurking in the sky, has emerged as one of the most dangerous factors that threatens the security and lives of people living in the cities. This phenomenon is attributed to the mistakes of high-rise living. Though it cause personal injury and has aroused certain disputes. There is still no national united standard of solving such problem legally and the court judgments varies in every place of our countr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related cases, combined with the certain prescripts and clauses about killer littering from the newly published Draft Law on Tort Liabilit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feasible ways of attribution of responsibility, as well as some meager suggestions.Key words: Killer Littering;Draft Law on Tort Liability;the Doctrine of Presumption;the Doctrine of No-fault Presumption;the Doctrine of No-fault Liability;the Doctrine of Fair Liability.随着城市人口的激增,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条件的日渐紧张,现代高层住宅大楼正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侵权责任法第1、2讲

侵权责任法第1、2讲

导论:侵权责任法是自由保障法一、思考:法律的本质?侵权责任法的本质?法律的本质:长期而稳定的社会政策,以规范利益冲突,实现利益平衡并实现特定的社会秩序为目的。

侵权责任法的本质:处理社会生活中偶然性损害,1实现受害人和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就受害人角度而言,侵权责任法强调“救济”功能,从更广泛的角度考察,关注的是“平等”价值;就行为人角度而言,侵权责任法强调“预防”功能,关注的是“自由”价值。

某些情况下,如“他人责任”,侵权责任法还涉及特定第三人的利益,例如:监护人、使用人等。

以医疗责任的归责原则演变为例。

二、案例及立法:(一)案例案例一:重庆烟灰缸案2案例二:酒后看藏獒案3案例三:乘客硫酸毁面案案例四:赴宴醉死案案例五:铁路乘务员扶助醉汉案案例六:牙科医生路遇脑血栓病人案案例七:盲人摔倒案(二)立法《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侵权责任法》第32条:监护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35条:使用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1章:物件损害责任中的“所有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三、检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和司法过度强调“救济”功能,虽然强化了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却忽视了“行为人”利益,走向了“结果主义”的误区:“侵权责任法是自由保障之法”!(一)理由:对于偶然损害的法律政策导向:“自由主义的法秩序”。

1. 损害应该被视为一种“不幸”或“宿命”,因此,原则上讲每个遭受损害的人都要由自己来应对这些损害。

古老的罗马法原则:“所有权人自吞苦果”(casus sentit dominus),由此反对由法律来阻碍偶然事件的发生,并反对由法律补偿命运造成的不平等。

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良好的政策应让损失停留在其所发生之处,除非有特别干预的理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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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根据过错推定 原则终审判决学田 湾正街65~67号两栋 楼上的20户(有媒 体报道为22户)居 民每户赔偿郝跃 8100元,共计17万 元。
社会舆论 一片哗然
对方观点,错误有三: 对方观点,错误有三: 一是定性不当。郝某受伤, 一是定性不当。郝某受伤,只是一户行为所 不是20住户共同行为造成 因此, 住户共同行为造成。 致,不是 住户共同行为造成。因此,根据我国民法 通则规定,在法律性质上,本案属于单独侵权, 通则规定,在法律性质上,本案属于单独侵权,不是 共同侵权,不应共同承担责任。 共同侵权,不应共同承担责任。 二是曲解法律。那就是, 二是曲解法律。那就是,在无法查明烟灰缸 究竟是谁扔的情况下,使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20住 究竟是谁扔的情况下,使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 住 户都是加害人,都来承担责任。 户都是加害人,都来承担责任。但我国民法规定的过 错推定原则,则是在加害人确定的前提下, 错推定原则,则是在加害人确定的前提下,推定加害 人的主观心态,而不是推定谁是加害人。本案连加害 人的主观心态,而不是推定谁是加害人。 人都没有找准,推定的究竟是谁的过错呢? 人都没有找准,推定的究竟是谁的过错呢?法律推定 不同于中医推拿,就算中医推拿也要照准穴位, 不同于中医推拿,就算中医推拿也要照准穴位,法律 推定则必须先找准推定的对象。否则,就会造成法律 推定则必须先找准推定的对象。否则 就会造成法律 逻辑的混乱,就会造成类似本案的冤案! 逻辑的混乱,就会造成类似本案的冤案! 三是有悖法理。我方也注意到,当某人受到伤害 三是有悖法理。我方也注意到, 而又查不清谁是加害人时, 而又查不清谁是加害人时,法学界主张依共同危险行 为理论判定责任。但是, 为理论判定责任。但是,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必备要 件之一,是行为人都实施了危险行为,否则, 件之一,是行为人都实施了危险行为,否则,便不能 以共同危险行为论处。本案中, 以共同危险行为论处。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等 20住户都实施了扔烟灰缸的危险行为。没有实施共同 住户都实施了扔烟灰缸的危险行为。 住户都实施了扔烟灰缸的危险行为 的危险行为,又何谈共同危险行为定性, 的危险行为,又何谈共同危险行为定性,何谈赔偿责 任分担呢?! 任分担呢?!
捡了一条小命
• 随后, 随后, 过路人七手八脚将郝跃扶上出租车 送往医院。这其中, 送往医院。这其中,严丽娟便是送郝跃到 医院的好心人之一,也是目击者之一。 医院的好心人之一,也是目击者之一。她 把郝跃抬上出租车后才发现地上有一个很 大的兰色烟灰缸。 大的兰色烟灰缸。砸在郝跃头上的这个重 达两公斤的烟灰缸在砸中郝跃并弹落到水 泥路面上后,这个玻璃烟灰缸完好无损, 泥路面上后,这个玻璃烟灰缸完好无损, 但它却让郝跃几乎丧命。 但它却让郝跃几乎丧命。当郝跃被送进医 院的时候来的时候左侧瞳孔散大, 院的时候来的时候左侧瞳孔散大,右侧肢 体已经瘫痪,脑栓已经发生。 体已经瘫痪,脑栓已经发生。而这种脑栓 发生正是一种危急的情况。经过累计39个 发生正是一种危急的情况。经过累计 个 小时的手术急救,在昏睡了70多天 多天, 小时的手术急救,在昏睡了 多天,花费 14万元的医药费后,郝跃总算捡回一条命 万元的医药费后, 万元的医药费后 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 来。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这个硕大的 烟灰缸让郝跃付出惨痛代价。经过鉴定, 烟灰缸让郝跃付出惨痛代价。经过鉴定, 郝跃已形成3级智力障碍 级智力障碍, 郝跃已形成 级智力障碍,而外伤性癫痫病 的经常发作让郝跃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和 工作能力。 工作能力。
案件调查
• 郝跃被砸的现场处于学田湾正街的65 、67号楼下,而这两 栋楼的窗户都紧挨着马路。从郝跃被砸的伤情以及位置上 来看,烟灰缸必然是从这两栋楼上扔下来的。据上清寺派 出所的民警介绍,这两栋楼上所有24户人家,都符合扔烟 灰缸的条件。那么又是谁扔的呢?
案件疑点
• 烟灰缸是一个比较高档的三五玻璃烟灰缸,有三斤多重, 楼上的住户还有很多是租房子的小贩,比如肉贩等,经济 情况较差,法官去调查的时候就发现一般来说,他们是不 会买这么高级的烟灰缸的,但是你没有办法排除他们不会 从其他途径获得,比如捡回来的,别人送的,亲戚给的等 等。即使家里都是不吸烟的人平时待客也完全可能准备烟 灰缸,你能完全排除那一户没有烟灰缸吗?没有绝对的可 能性也是不公平的
反对声音
• 在普通法系国家如美国,法官对案件裁决成为法律体系的 一部分。在这样的一个法律体系中,法官对案件的裁决不 仅牵涉所涉案件,更对今后类似案件产生影响。我国法律 不实行判例法,但像本案这样经央视和多家媒体报道的案 例,也必然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案产生巨大的影响。在 • 济南以前有个类似的案子,肇事物是切菜用的墩板。有一 老太于楼下乘凉,正谈笑间楼上飞下一墩板,老太不治身 亡。此案的复杂就在于肇事物——墩板,在案发后不见了。 公安机关无法找到墩板,也就无法找到致害人,无法破案。 而法院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没有受理家属的诉讼请求。

专家观点(刘俊海) 专家观点(刘俊海)
因为只能是一户扔了烟灰缸,不可能是 户同时扔了 个烟灰缸。 户同时扔了20个烟灰缸 因为只能是一户扔了烟灰缸,不可能是20户同时扔了 个烟灰缸。 在这种情况下,那么被冤枉的好像是多数。这是看到了问题的一方面。 在这种情况下,那么被冤枉的好像是多数。这是看到了问题的一方面。 但是我们换个角度看,如果对受害人来说, 但是我们换个角度看,如果对受害人来说,如果说因为被告人中的真 正的侵权行为人没有确定就驳回他的起诉的话, 正的侵权行为人没有确定就驳回他的起诉的话,我想会是更大的不公 过错推定原则写在《民法通则》 条 平。 过错推定原则写在《民法通则》126条,如果是建筑物或者建筑 物上的设施或者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 物上的设施或者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 损害的,它的所有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损害的,它的所有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除外。 的除外。 • 主持人:现在每一户都出具了证明说我没有过错, 主持人:现在每一户都出具了证明说我没有过错,那么法院为什 么不采信? 么不采信? • 刘俊海:这里头涉及到一个问题, 刘俊海:这里头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你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时候,你这个证据的证明力如何。 时候,你这个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如果你自己认为自己证明自己没有 过错,但是法院认为你这都是自己出具的或者是妻子、孩子、 过错,但是法院认为你这都是自己出具的或者是妻子、孩子、老公的 这类陈述,这个证据力还是比较弱的。如果说你不能说服法院的话, 这类陈述,这个证据力还是比较弱的。如果说你不能说服法院的话, 那么法院会认定你仍然没有摆脱这种过错的推定。 那么法院会认定你仍然没有摆脱这种过错的推定。 • •
案发现场
• 烟灰缸是从楼上落下,打在一楼商用房门面的雨棚上弹了一 烟灰缸是从楼上落下, 下再打在原告头上的(因此缓冲了一下,力度不大,不然原 下再打在原告头上的(因此缓冲了一下,力度不大, 告早就一命呜呼了),因此从力度上,角度上,即使运用科 告早就一命呜呼了),因此从力度上,角度上, ),因此从力度上 学手段也很难确定烟灰缸是从楼上那个方向扔出来的,除了 学手段也很难确定烟灰缸是从楼上那个方向扔出来的, 二楼扔出不会产生反弹外, 二楼扔出不会产生反弹外,也无法排除其他楼层
重庆烟灰缸案
飞来横祸 烟灰缸砸中行人 不能举证 多家住户成被告 一人受伤状告全楼 谁人过错何人承责
一个神秘的烟灰缸从天而降,砸在郝跃的头上, 一个神秘的烟灰缸从天而降,砸在郝跃的头上,接 着法院的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案件回放
• 2000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重庆市的郝跃 步行到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楼下时,被 楼上扔下来的一个两公斤重的烟灰缸砸中 致重伤。2002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学田湾正街65~67号两栋 楼上的20户(有媒体报道为22户)居民每 户赔偿郝跃8100元,共计17万元。央视 《今日说法》栏目报道此案并特邀中国社 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刘俊海博士谈了对 此案的看法。多家媒体纷纷载文,赞成和 支持本案法院的判决。
坚决反对重庆烟灰缸案的判决! 坚决反对重庆烟灰缸案的判决!
• • • • 理由如下: 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大陆法系国家的判决书不可能由法官造法, 一、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大陆法系国家的判决书不可能由法官造法,这样等于 置法院于人大之上; 置法院于人大之上; 判决书内容前后矛盾,首先说公安排除了故意伤害的可能性,之后说“ 二、判决书内容前后矛盾,首先说公安排除了故意伤害的可能性,之后说“本院在 审理中经反复查证,仍难以确定该缸的所有人。 最后依据过错推定原则作出判决。 审理中经反复查证,仍难以确定该缸的所有人。”最后依据过错推定原则作出判决。 如果是依据过错推定原则的话, 如果是依据过错推定原则的话,法院又为什么主动地去反复查证该烟灰缸的所有人 需要吗?根本就不需要,因为依据此原则,各住户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呢?需要吗?根本就不需要,因为依据此原则,各住户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就 是法院的一个套,是一个逻辑学上的两难选择,因为消极的事实是永远也无法证明的, 是法院的一个套,是一个逻辑学上的两难选择,因为消极的事实是永远也无法证明的, 除非你找到了扔烟灰缸的那个人,否则你就无法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 除非你找到了扔烟灰缸的那个人,否则你就无法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但是如果你 能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那也就是说凶手找到了!法院的做法真妙啊---把本该由公 能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那也就是说凶手找到了!法院的做法真妙啊 把本该由公 安机关的刑事调查权通过判决交给了公民!! 安机关的刑事调查权通过判决交给了公民!! 也有说法是该判决是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作出的,这里引用一下该条文,《民 条作出的, 三、也有说法是该判决是依据民法通则第 条作出的 这里引用一下该条文, 法通则》 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 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 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监督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监督的原则! 最后引用一句自认为是法治理念经典的法谚: 最后引用一句自认为是法治理念经典的法谚: 一次错误的审判比十次违法行为的危害还要大,因为违法行为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 因为违法行为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 一次错误的审判比十次违法行为的危害还要大 因为违法行为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 但错误的审判却是弄脏了源头。 但错误的审判却是弄脏了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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