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烟灰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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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人凶器
• 烟灰缸是一个比较高档的三五玻璃烟灰 缸,有三斤多重
• 烟灰缸被多人经手翻来看去,指纹等无法认定, 烟灰缸被多人经手翻来看去,指纹等无法认定, 已经没有办法进行证物鉴定了
案发当事人
•wenku.baidu.com
2000年,年仅33岁的郝跃是重庆市巨汇工程机械租赁公司的董事 年 年仅 岁的郝跃是重庆市巨汇工程机械租赁公司的董事 正当他的前景一片光明的时候, 长。正当他的前景一片光明的时候,2000年5月10日,一起飞来横祸 年 月 日 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当天凌晨1:00多,郝跃加完夜班回家。当他步 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当天凌晨 多 郝跃加完夜班回家。 行到学田湾正街65 号楼下时 横祸从天而降。 号楼下时, 行到学田湾正街 67号楼下时,横祸从天而降。一个不明物体突然 砸下来,正砸在郝跃的头上。郝跃当即就仆倒在地, 砸下来,正砸在郝跃的头上。郝跃当即就仆倒在地,昏迷不醒
重庆烟灰缸案
飞来横祸 烟灰缸砸中行人 不能举证 多家住户成被告 一人受伤状告全楼 谁人过错何人承责
一个神秘的烟灰缸从天而降,砸在郝跃的头上, 一个神秘的烟灰缸从天而降,砸在郝跃的头上,接 着法院的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案件回放
• 2000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重庆市的郝跃 步行到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楼下时,被 楼上扔下来的一个两公斤重的烟灰缸砸中 致重伤。2002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学田湾正街65~67号两栋 楼上的20户(有媒体报道为22户)居民每 户赔偿郝跃8100元,共计17万元。央视 《今日说法》栏目报道此案并特邀中国社 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刘俊海博士谈了对 此案的看法。多家媒体纷纷载文,赞成和 支持本案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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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声音
• 其实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只有两种可能,一个就是原告败诉, 其实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只有两种可能,一个就是原告败诉,烟灰缸只能当 作是老天爷扔的;要不就是原告胜诉,烟灰缸当作是二十几户被告一起扔的。 作是老天爷扔的;要不就是原告胜诉,烟灰缸当作是二十几户被告一起扔的。 不管怎么判,也都无法反映真实的情况-只有一个人扔下那个烟灰缸 只有一个人扔下那个烟灰缸, 不管怎么判,也都无法反映真实的情况 只有一个人扔下那个烟灰缸,而应该 要负责的是扔的那个人。所以我说这个判决很诡异, 要负责的是扔的那个人。所以我说这个判决很诡异,是因为法官给的理由太 过牵强, 过牵强,导致原本应被法律评价的行为被模糊转移到另外一个不应该被评价 的行为上,不说这个判决是错的,是因为不管怎么判都不会是对的, 的行为上,不说这个判决是错的,是因为不管怎么判都不会是对的,而这个 结果可能是最人性化的。 结果可能是最人性化的。 2001年6月17日,《今日说法》以“楼上楼下”为题报道了发生在南京市民肖东 身上的倒霉事。他刚装修的新房被二楼堵塞的下水道溢出来的水浸泡,无法 入住,引起下水管道堵塞的是菜叶、抹布等生活垃圾。因为找不出这些垃圾 是哪一户人家扔的,肖东将二楼以上的4位住户作为被告告上法院,南京玄武 区法院根据推定过错和均分责任的原则,判定4位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各支付 2104元。 这两个案子有类似的地方,一个人犯错或者是几个人犯错,但是这 个犯错的人未知。于是让一个群体来承担责任,那么我们反过来再说,但是 对于这些没有扔烟灰缸的具体的家庭来说是不是就不太公平了?我国 的大陆 法系不采用判例法 ,一件类似的案例并不能成为此案件判罚的根据。
案发现场
• 烟灰缸是从楼上落下,打在一楼商用房门面的雨棚上弹了一 烟灰缸是从楼上落下, 下再打在原告头上的(因此缓冲了一下,力度不大,不然原 下再打在原告头上的(因此缓冲了一下,力度不大, 告早就一命呜呼了),因此从力度上,角度上,即使运用科 告早就一命呜呼了),因此从力度上,角度上, ),因此从力度上 学手段也很难确定烟灰缸是从楼上那个方向扔出来的,除了 学手段也很难确定烟灰缸是从楼上那个方向扔出来的, 二楼扔出不会产生反弹外, 二楼扔出不会产生反弹外,也无法排除其他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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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刘俊海) 专家观点(刘俊海)
因为只能是一户扔了烟灰缸,不可能是 户同时扔了 个烟灰缸。 户同时扔了20个烟灰缸 因为只能是一户扔了烟灰缸,不可能是20户同时扔了 个烟灰缸。 在这种情况下,那么被冤枉的好像是多数。这是看到了问题的一方面。 在这种情况下,那么被冤枉的好像是多数。这是看到了问题的一方面。 但是我们换个角度看,如果对受害人来说, 但是我们换个角度看,如果对受害人来说,如果说因为被告人中的真 正的侵权行为人没有确定就驳回他的起诉的话, 正的侵权行为人没有确定就驳回他的起诉的话,我想会是更大的不公 过错推定原则写在《民法通则》 条 平。 过错推定原则写在《民法通则》126条,如果是建筑物或者建筑 物上的设施或者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 物上的设施或者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 损害的,它的所有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损害的,它的所有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除外。 的除外。 • 主持人:现在每一户都出具了证明说我没有过错, 主持人:现在每一户都出具了证明说我没有过错,那么法院为什 么不采信? 么不采信? • 刘俊海:这里头涉及到一个问题, 刘俊海:这里头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你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时候,你这个证据的证明力如何。 时候,你这个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如果你自己认为自己证明自己没有 过错,但是法院认为你这都是自己出具的或者是妻子、孩子、 过错,但是法院认为你这都是自己出具的或者是妻子、孩子、老公的 这类陈述,这个证据力还是比较弱的。如果说你不能说服法院的话, 这类陈述,这个证据力还是比较弱的。如果说你不能说服法院的话, 那么法院会认定你仍然没有摆脱这种过错的推定。 那么法院会认定你仍然没有摆脱这种过错的推定。 • •
反对声音
• 在普通法系国家如美国,法官对案件裁决成为法律体系的 一部分。在这样的一个法律体系中,法官对案件的裁决不 仅牵涉所涉案件,更对今后类似案件产生影响。我国法律 不实行判例法,但像本案这样经央视和多家媒体报道的案 例,也必然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案产生巨大的影响。在 • 济南以前有个类似的案子,肇事物是切菜用的墩板。有一 老太于楼下乘凉,正谈笑间楼上飞下一墩板,老太不治身 亡。此案的复杂就在于肇事物——墩板,在案发后不见了。 公安机关无法找到墩板,也就无法找到致害人,无法破案。 而法院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没有受理家属的诉讼请求。
坚决反对重庆烟灰缸案的判决! 坚决反对重庆烟灰缸案的判决!
• • • • 理由如下: 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大陆法系国家的判决书不可能由法官造法, 一、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大陆法系国家的判决书不可能由法官造法,这样等于 置法院于人大之上; 置法院于人大之上; 判决书内容前后矛盾,首先说公安排除了故意伤害的可能性,之后说“ 二、判决书内容前后矛盾,首先说公安排除了故意伤害的可能性,之后说“本院在 审理中经反复查证,仍难以确定该缸的所有人。 最后依据过错推定原则作出判决。 审理中经反复查证,仍难以确定该缸的所有人。”最后依据过错推定原则作出判决。 如果是依据过错推定原则的话, 如果是依据过错推定原则的话,法院又为什么主动地去反复查证该烟灰缸的所有人 需要吗?根本就不需要,因为依据此原则,各住户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呢?需要吗?根本就不需要,因为依据此原则,各住户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就 是法院的一个套,是一个逻辑学上的两难选择,因为消极的事实是永远也无法证明的, 是法院的一个套,是一个逻辑学上的两难选择,因为消极的事实是永远也无法证明的, 除非你找到了扔烟灰缸的那个人,否则你就无法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 除非你找到了扔烟灰缸的那个人,否则你就无法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但是如果你 能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那也就是说凶手找到了!法院的做法真妙啊---把本该由公 能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那也就是说凶手找到了!法院的做法真妙啊 把本该由公 安机关的刑事调查权通过判决交给了公民!! 安机关的刑事调查权通过判决交给了公民!! 也有说法是该判决是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作出的,这里引用一下该条文,《民 条作出的, 三、也有说法是该判决是依据民法通则第 条作出的 这里引用一下该条文, 法通则》 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 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 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监督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监督的原则! 最后引用一句自认为是法治理念经典的法谚: 最后引用一句自认为是法治理念经典的法谚: 一次错误的审判比十次违法行为的危害还要大,因为违法行为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 因为违法行为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 一次错误的审判比十次违法行为的危害还要大 因为违法行为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 但错误的审判却是弄脏了源头。 但错误的审判却是弄脏了源头。
案件调查
• 郝跃被砸的现场处于学田湾正街的65 、67号楼下,而这两 栋楼的窗户都紧挨着马路。从郝跃被砸的伤情以及位置上 来看,烟灰缸必然是从这两栋楼上扔下来的。据上清寺派 出所的民警介绍,这两栋楼上所有24户人家,都符合扔烟 灰缸的条件。那么又是谁扔的呢?
案件疑点
• 烟灰缸是一个比较高档的三五玻璃烟灰缸,有三斤多重, 楼上的住户还有很多是租房子的小贩,比如肉贩等,经济 情况较差,法官去调查的时候就发现一般来说,他们是不 会买这么高级的烟灰缸的,但是你没有办法排除他们不会 从其他途径获得,比如捡回来的,别人送的,亲戚给的等 等。即使家里都是不吸烟的人平时待客也完全可能准备烟 灰缸,你能完全排除那一户没有烟灰缸吗?没有绝对的可 能性也是不公平的
捡了一条小命
• 随后, 随后, 过路人七手八脚将郝跃扶上出租车 送往医院。这其中, 送往医院。这其中,严丽娟便是送郝跃到 医院的好心人之一,也是目击者之一。 医院的好心人之一,也是目击者之一。她 把郝跃抬上出租车后才发现地上有一个很 大的兰色烟灰缸。 大的兰色烟灰缸。砸在郝跃头上的这个重 达两公斤的烟灰缸在砸中郝跃并弹落到水 泥路面上后,这个玻璃烟灰缸完好无损, 泥路面上后,这个玻璃烟灰缸完好无损, 但它却让郝跃几乎丧命。 但它却让郝跃几乎丧命。当郝跃被送进医 院的时候来的时候左侧瞳孔散大, 院的时候来的时候左侧瞳孔散大,右侧肢 体已经瘫痪,脑栓已经发生。 体已经瘫痪,脑栓已经发生。而这种脑栓 发生正是一种危急的情况。经过累计39个 发生正是一种危急的情况。经过累计 个 小时的手术急救,在昏睡了70多天 多天, 小时的手术急救,在昏睡了 多天,花费 14万元的医药费后,郝跃总算捡回一条命 万元的医药费后, 万元的医药费后 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 来。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这个硕大的 烟灰缸让郝跃付出惨痛代价。经过鉴定, 烟灰缸让郝跃付出惨痛代价。经过鉴定, 郝跃已形成3级智力障碍 级智力障碍, 郝跃已形成 级智力障碍,而外伤性癫痫病 的经常发作让郝跃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和 工作能力。 工作能力。
判决结果
• 2002年9月29日,重 庆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根据过错推定 原则终审判决学田 湾正街65~67号两栋 楼上的20户(有媒 体报道为22户)居 民每户赔偿郝跃 8100元,共计17万 元。
社会舆论 一片哗然
对方观点,错误有三: 对方观点,错误有三: 一是定性不当。郝某受伤, 一是定性不当。郝某受伤,只是一户行为所 不是20住户共同行为造成 因此, 住户共同行为造成。 致,不是 住户共同行为造成。因此,根据我国民法 通则规定,在法律性质上,本案属于单独侵权, 通则规定,在法律性质上,本案属于单独侵权,不是 共同侵权,不应共同承担责任。 共同侵权,不应共同承担责任。 二是曲解法律。那就是, 二是曲解法律。那就是,在无法查明烟灰缸 究竟是谁扔的情况下,使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20住 究竟是谁扔的情况下,使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 住 户都是加害人,都来承担责任。 户都是加害人,都来承担责任。但我国民法规定的过 错推定原则,则是在加害人确定的前提下, 错推定原则,则是在加害人确定的前提下,推定加害 人的主观心态,而不是推定谁是加害人。本案连加害 人的主观心态,而不是推定谁是加害人。 人都没有找准,推定的究竟是谁的过错呢? 人都没有找准,推定的究竟是谁的过错呢?法律推定 不同于中医推拿,就算中医推拿也要照准穴位, 不同于中医推拿,就算中医推拿也要照准穴位,法律 推定则必须先找准推定的对象。否则,就会造成法律 推定则必须先找准推定的对象。否则 就会造成法律 逻辑的混乱,就会造成类似本案的冤案! 逻辑的混乱,就会造成类似本案的冤案! 三是有悖法理。我方也注意到,当某人受到伤害 三是有悖法理。我方也注意到, 而又查不清谁是加害人时, 而又查不清谁是加害人时,法学界主张依共同危险行 为理论判定责任。但是, 为理论判定责任。但是,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必备要 件之一,是行为人都实施了危险行为,否则, 件之一,是行为人都实施了危险行为,否则,便不能 以共同危险行为论处。本案中, 以共同危险行为论处。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等 20住户都实施了扔烟灰缸的危险行为。没有实施共同 住户都实施了扔烟灰缸的危险行为。 住户都实施了扔烟灰缸的危险行为 的危险行为,又何谈共同危险行为定性, 的危险行为,又何谈共同危险行为定性,何谈赔偿责 任分担呢?! 任分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