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2005修正)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修正)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修正)【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12.08【实施日期】1997.01.0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该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工、临时工和季节工等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素质。
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 __城乡规划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浏览次数:51 发布时间:xx-6-9 11:10: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市、镇、乡、村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 __指定区域的城乡空间布局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城市、镇、乡和村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镇、乡应配备专职城乡规划管理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五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持框定总量、限定容量、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严格执行国家用地控制标准,依法制定地方用地控制标准,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12.31
•【字号】豫建[2010]306号
•【施行日期】201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定
(豫建〔2010〕306号)
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委(局):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要求,我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河南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实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等39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验(定)线时限的规定〉的通知》等3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等17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7件,截止2010年6月30日)
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
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78件)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河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精神,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推动城市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产城融合、科学发展、改革创新,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依法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着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着力创新城市管理服务,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河南实际的城市发展新道路,促进新型城镇化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
强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治保障,坚持依法治理城市,注重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培育城市精神,形成政府、社会和市民共治共管、共建共享的城市治理和发展模式。
——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
充分发挥规划对城市发展的引领调控作用,坚持高水平规划城市、高质量建设城市、高标准管理城市,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确保城市科学规划、有序建设、高效管理。
——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
创新体制机制,破解发展难题,传承历史文脉,保护优秀文化,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传承和发展,为城市提供动力、激发活力、增添魅力。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1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需要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应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出发,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一、对下列法规中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对下列法规中与宪法、法律关于征收、征用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2.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将《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第四章章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4.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二)对下列法规中与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立法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5.删去《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
6.删去《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
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三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修改为“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
7.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经原选区选民过半数通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15•【字号】豫政[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豫政[2002]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城乡规划和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全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乡建设发展迅速,城市面貌显著变化,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但在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不顾当地经济发展和实际需要,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在城市建设中互相攀比,急功近利,贪大求洋,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所谓“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重开发、轻保护;在建设管理方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擅自批准开发建设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我省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乡建设指导思想和当前建设发展重点城乡规划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各地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逐步推进;要充分考虑财力、物力的可能,从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文化条件出发,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努力提高城乡建设投资的社会效益。
当前我省城市建设工作,要坚持提高、完善城市功能和新区开发相结合的发展方针,走内涵与外延相结合、以内涵为主的发展道路,重点搞好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道路交通、公共绿地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2005年修正)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2005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1.14•【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施行日期】1991.12.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1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需要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应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出发,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豫13行终1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应哲尹乐敬刘旭东【审理法官】尹应哲尹乐敬刘旭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当事人】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当事人-公司】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逯政阳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逯政阳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逯政阳【代理律所】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本院观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主体适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主体适格。
二、被上诉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对上诉人进行询问,并告知其听证权利,上诉人认可存在的违法行为并提交该工程造价预算表。
被上诉人依照造价公司对该工程造价的5%作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三、本案中项目的建设单位是上诉人,相关职能部门对案涉土地调整同意由用地单位直接向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条件,上诉人也以本公司名义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并获批复。
上诉人认为案涉土地系与他人置换得来,应当由该宗地原使用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辩称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2005]54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2005]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平顶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承租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接受拆迁人委托。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负责平顶山市城区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以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市)和石龙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通知
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及空间资源的调控作用,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坚决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
若确需变更,应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部属单位、驻安部队、省属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城区(郊区、安阳县仅限城市主管区域)的各项建设,必须依法纳入城市规划,实施统一管理。
各城区和开发区没有规划审批权,城市规划管理权集中属于市政府,具体的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安阳县在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区域和其他县(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当地县(市)政府负责。
三、认真贯彻《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安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坚决执行《城市规划法》规定的“一书两证”(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批复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和土地管理部门的预审报告。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报经安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否则,计划部门不得审批。
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项目,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土地证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批准书的,不得办理开工等相关手续;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发放房产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8.21•【字号】•【施行日期】1991.08.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87年9月18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0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29日公布施行,根据1991年8月2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管理,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
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
第二章土地管理机构第四条省、省辖市、地区、县(市)土地管理机构,直属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本村的土地管理工作。
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工矿企事业单位,应做好本单位所使用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拟定省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二)组织编制全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市、地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拟定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三)负责全省的土地调查、监测、定级、统计、登记、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四)主管全省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承办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征、拨用地工作;(五)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负责全省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六)负责全省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重大土地纠纷案件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七)负责全省土地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科技等管理工作。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单位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授权承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修正)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1.26•【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1999.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要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下列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二)1961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确认属农民集体所有而未经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牧地、水域、滩地等;(四)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塘、饲料地等;(五)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调换给农民集体所有的原国有土地;(七)其他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郑州,河南省省会,中国中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中原经济区核心城市,其有这么发达的经济是与其城市规划有这重要的联系的,那么你对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了解多少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相关的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防空设施、各类管线等建(构)筑物工程和园林绿化、矿藏的开采等工程。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下列原则:(一)控制中心城区发展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小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二)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尽量利用荒地;(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创造优美、协调的城市环境;(五)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六)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城市规划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七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保证城市规划所必需的经费。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1.14•【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5月2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和实施,国家《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应当以现有村镇为基础,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鼓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支持在村镇建设中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组织各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第七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
天润舞阳贾湖风电场
天润舞阳贾湖风电场控制性详细规划舞阳县自然资源局上海磊优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二○一九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合理使用土地,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指导本规划范围内用地的建设,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特编制《天润舞阳贾湖风电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2009年1月1日实行);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建设部令第146号);5、《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12月建设部令第7号);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7、《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GB51096-2015》;8、《风电场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试行)》(FD00-2007);9、《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2014》;10、《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09-2011)11、《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50135-2006);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5年修正);14、《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3月1日实施);15、《舞阳县城乡总体规划(2017-2035年)》;16、《舞阳县北舞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17、《舞阳县章化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18、《舞阳县马村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19、《舞阳县姜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20、《天润舞阳贾湖风电场规划选址论证报告》(2019年10月)。
第三条规划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规划用地是区域能源设施,要高效集约利用土地,保护好区域生态环境,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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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2005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01.14
【实施日期】1991.12.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1991年12月1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需要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应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出发,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负责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积累和管理城市规划档案资料;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实施的管理。
镇(不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省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省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九条设市城市的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镇的城市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大中城市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其内容包括:城市性质、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一般包括:道路交通、给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邮电通信、环境保护、人防建设、防灾抗灾、供热供气、园林绿化、公共服务设施、市场建设、环境卫生、郊区农副产品基地、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和其他特殊需要的专业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应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所含专业规划,可以委托编制总体规划的单位编制,也可以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主要对城市近期内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具体安排。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四条城市分区规划的内容包括:对分区范围内各项用地的具体分配;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位;居住区的组织形式;区域性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设计等。
第十五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