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国资委出资人管理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正)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实施日期】2021.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聘用与考核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国家出资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国有资本运营,增强国家出资企业整体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主要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或者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三)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管理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企业改制重组
审批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1.请示;
序号
项目
名称
实施方式
实施根据
报送资料
责任
科室
责任事项
备注
3
企业章程制定或修改
审批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1.请示;
2.章程(修改)草案;
3.关于章程起草或修改情况的说明;
4.董事会关于公司章程(修改)案的决议;
5.法律意见书。
2.企业改制重组方案,包括改制重组的必要性、改制重组形式、国有资产处置办法、企业债权债务的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重组后的股权设置及法人治理结构等;
3.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
5.改制重组方案涉及土地处置方案、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改革发展科
1.对委办公室转来的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求企业补齐;
2.对企业报送的章程(修改)草案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批,重要事项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4.根据委主任办公会或委领导审议意见出具批复至报文企业。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根据市国资委出具的意见,提请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履行决策程序。
国有企业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撤销 (3)第三章治理结构 (4)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 (7)第五章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8)第六章财务管理 (10)第七章监督管理 (11)第八章责任追究 (12)第九章附则 (13)附件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国有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XX国有企业(下文称“企业”),包括XX国有独资企业、XX国有法人独资企业和XX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XX依法对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XX根据XX授权,代表XX对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促使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
第五条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
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坚持党对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强化企业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落实企业反腐倡廉“两个责任”,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撤销第七条新设立企业,应当成立筹备组,提出设立方案,经出资人审核后,由筹备组按程序报XX会议审批。
第八条XX会议同意后,由出资人下达批复,筹备组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国有产权登记等事项。
第九条企业出现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一)企业名称、住所、发展定位、经营范围、法人治理结构、内设机构等事项变更;(二)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注册资本金、人员总额等事项变更。
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修订
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修订
为更好的保障国有企业自主经营权,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和配置效率,实现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与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有机统一,近日,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集团重大事项分级管理清单》进行了重新修订,此次修订对《清单》中所有由市政府和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审核、审批的事项增加工作时限,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对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多项重大事项进行了重新明确,以强调企业资金向主业集中,防范企业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
此次《清单》修订对重大事项分级管理更加明确具体,企业今后工作将更加有的放矢,对保障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和配置效率都将起到更加积极的促进作用。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规〔2010〕1号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所监管企业的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将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被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资产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受让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设立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它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提出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二)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四)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必要时对重要投资项目和金融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执行本规定,并按照本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明确界定重要投资项目范围;明确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对各类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审批权限。
三级出资人制度
三级出资人制度
三级出资人制度是中国国有企业管理中的一个层级结构,通常指的是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从最高层的出资者到最终运营实体之间通过三个层级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层管理。
具体而言:
1. 第一级出资人:通常指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本所有权的机构,如国务院国资委(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它直接或间接持有国有企业的股权,并对全国范围内的中央所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2. 第二级出资人:是国资委下设或者直接控制的大型企业集团或母公司,例如中油集团这样的央企。
它们接受国资委的委托,对其下属子公司进行投资并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3. 第三级出资人:由第二级出资人投资设立或控股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通常是业务执行层面的实体,如中油股份以及更下一级的股份企业。
每一级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需要接受上级公司的战略指导和监督。
在这种三级架构中,各级出资人都承担着相应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制来决策重大事项,同时负责管理和监督所出资企业的日常运营情况。
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
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国资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代表职责定位,坚定不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探索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创新发展,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与此同时,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中越位、缺位、错位问题依然存在,亟需加快调整优化监管职能和方式,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和配置效率。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准确定位。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要求,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国务院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国务院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
坚持依法监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出资人监管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健全监管制度体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清单解析
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清单解析一、前言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董事会权力的合理界定与有效行使,对于保障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提高国有企业治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系统解析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权力清单,以期为国有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运作提供参考。
二、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概述国有企业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监督管理层的执行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权力可以分为决策权、监督权、提名权、任免权、薪酬权等几个方面。
三、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清单1. 决策权国有企业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决策权,包括:- 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公司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公司的重要资产处置方案;- 公司的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改造和维修方案;-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2. 监督权国有企业董事会依法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 监督公司管理层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情况;- 监督公司管理层履行公司职务的情况;- 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违法违规行为;- 监督公司管理层的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3. 提名权国有企业董事会拥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包括但不限于:- 提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公司监事会成员。
4. 任免权国有企业董事会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具体包括:- 聘任和解聘公司总经理;- 聘任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聘任和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提出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建议。
5. 薪酬权国有企业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薪酬方案;- 提出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薪酬方案。
四、结语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的合理行使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投后管理权责清单
投后管理权责清单投后管理是指投资者在投资完成之后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过程。
投后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投资项目能够顺利运营,并取得预期的回报。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投后管理人需要承担以下责任:1.战略规划和执行:投后管理人应与创业团队合作,制定并执行项目的长期发展战略。
他们需要了解项目的核心竞争力,并帮助项目团队制定有效的市场推广和销售策略,以实现业务增长和盈利能力。
2.财务管理和资金规划:投后管理人需要监督项目的财务状况,并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偿还债务和支付利息。
他们需要与项目团队一起制定预算和资金计划,并确保项目能够合理使用资金,降低运营风险。
3.人力资源管理:投后管理人需要帮助项目团队招募和培养优秀的人才。
他们需要制定并执行人力资源策略,确保项目团队具备必要的技能和能力,并能够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
4.风险管理:投后管理人需要对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他们需要与项目团队一起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并确保项目能够及时应对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5.监督和报告:投后管理人需要对项目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报告。
他们需要定期与项目团队进行沟通,了解项目的运营情况和挑战,并向投资者提供准确的报告,以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和风险状况。
6.协助退出:投后管理人需要在项目退出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他们需要与投资者一起制定退出策略,并帮助项目团队实施退出计划,以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
投后管理权责清单是投后管理人的指南,帮助他们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运营并取得成功。
投后管理人需要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以有效地履行上述责任,并为投资者提供可靠的投后管理服务。
通过有效的投后管理,投资者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风险,并获得可持续的投资回报。
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说明:
1.本《清单》所列事项是指市国资委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作为出资人代表应当履行的各项监管职责,但不包括监督检查、党群工作以及其他非出资人监管事项。
2.本《清单》印发后,我委将严格按照本清单的规定行权履职,对于清单外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由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及企业章程自主决策。
3.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子企业发生本《清单》所列事项,由出资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决定,但下列事项,由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一是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二是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三是子企业改制、上市、变更实收资本等致使国有股权失去控制地位。
4.本《清单》所列各监管事项,统一按照《××市国资委行权履职流程图》办理。
国资委出资人监管职责与行政监管职责的厘定
股东在享有广泛权利的同时, 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 务 。 对于作为优势主体的控股股东, 其义务以诚信义务 为主 。 一般认为, 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 前者要求控股股东在经营公司时要 忠实义务两个方面 。 与任何一个谨慎的人在同等情形下对其所经营的事项 《公司 给予同样注意; 后者则禁止自我交易和权利滥用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以及 等法律法规, 对 法》 、 控股股东行为作出了某些特殊的规范: 对公司 、其他股 东及公司债权人负有诚信义务, 并由此衍生出法人格否 认和股东的派生诉讼制度, 作为股东违背其诚信义务对 债权人和其他股东应承担的责任或法律后果; 禁止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禁止违规担保; 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禁止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 股东的合法权益 。 ( 二 ) 国资委的实然职责 《公司法 》 《物权法 》 《企 、 、 国资委的职责规定分散在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业国有资产法 》 、 、 国 “三定 ” 方案等法律法规之中 。 资委 2003 年政府机构改革以后,根据国资委“三定 ”方 案,国资委承担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代表国 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 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 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等六项 责人进行任免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职责 。 根据该方案, 其后通过的 暂行条例 》在第 13 条 、第 14 条分别总括式地规定了国 资委的六项主要职责和六项主要义务, 并在余下各章中 分别详细规定了国资委享有的 18 项职权和责任 。 2008 “三定 ” “三定 ” 年国资委新 方案基本延续了 2003 年 方案 其中, 的规定, 再次明确国资委将继续履行出资人职责 。 对国资委主要职责的规定作出了两大调整: 其一是要求 国资委 “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 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 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11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市属企(事)业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以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总体要求,为规范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有效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予以印发。
此次列入《权责清单》的事项,是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决定、审批、核准、审核、监督类权责事项。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是没有列入《权责清单》的此五类权责事项,北京市国资委不再行使。
其他监管事项,如指导、协调、备案、统计、监测、后评价,以及辅助工作等职责,不列入《权责清单》,继续开展。
本《权责清单》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资国企改革政策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市国资委
2017年12月11日。
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人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人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人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企业:《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人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7月30日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人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人审批事项管理,规范出资人审批行为,依法落实和维护出资企业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激发出资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审批职责的清单管理、审核运行、监督解释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出资人审批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定,由出资企业提出申请,自治区国资委为履行出资人职责而作出决定的审批事项,包括审核、核准、确定、确认、审查性备案等。
自治区国资委直接决定、直接任免、监督检查、党内事务、出资企业事中事后的报告和备案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批事项范围。
第四条最终决定权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门的出资人审批事项,自治区国资委根据有关授权进行过程审批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当出资人审批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定发生变化时,自治区国资委应当及时调整出资人审批事项。
自治区国资委对出资人审批事项的调整包括审批事项的设立、取消和变更。
第六条自治区国资委可以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实际需要,授权出资企业行使部分出资人审批权。
第七条自治区国资委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公司章程或其它方式调整出资人审批事项或授权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审批权的,应当经过合法性审查后由自治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市国资委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
市国资委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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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监管企业是指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企业;
2.市本级国有企业是指含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及其他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3.市人民政府针对市国资委权责事项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试点企业权责事项另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 市国资委对非国有独资公司涉及上述权责事项只出具股东意见;
5.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企业相关权责事项另有文件规定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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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 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8〕115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20〕20号)、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4〕49号)和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北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车改发〔201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负责人是指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因公出国(境)、国内差旅、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范围,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
树立艰苦奋斗的精神,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加强监督,不断增加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透明度。
(四)坚持工作需要。
既要降低不合理开支,又要保障工作需要,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企业其他负责人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完整word版)武汉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
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或决算报告。
企业分配处
1、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2、对企业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核并出具批复文件。
编制及组织实施
法定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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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考核及组织任命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领导人员的薪酬确定
作为股东,负责市属出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考核及组织任命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领导人员的薪酬确定。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法律意见书;
4、涉及职工安置的,需提交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代会决议。
改革改组处
1、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2、指导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并拟定改制重组方案;
3、对改制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报委领导审核,重要改制事项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并出具核准文件,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报市政府。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对应经济行为批复文件;
2、企业产权登记事项涉及的审计报告、年报或资产评估报告、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证(表);
3、相关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4、公司章程。
产权管理处
1、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2、对符合要求的产权登记信息予以登记,不符要求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2、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核准文件,或转报市政府核准;
3、对于重要国有资产交易事项,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4、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核准或转市政府批准
法定股东权利
序号
项目名称
职责内容
实施依据
报送材料
责任处室
2024年国有资本预算制度
2024年国有资本预算制度是指中国政府对于国有资本经营所采取的财务管理和资金分配机制。
这种制度旨在确保国有资本的有效运营和合理使用,以实现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以下是一些关于2024年国有资本预算制度的信息:
1. 编制主体:市级财政部门(如扬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政府部门负责国有资本预算的编制工作,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机构以及所监管的企业则需要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
2. 预算内容:预算包括收入和支出两部分。
收入主要来自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等;支出主要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政策性补助等方面。
3. 预算目标:预算编制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并确保国有资本服务于国家的战略目标。
4. 预算原则: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建立“1+4+1”制度体系,这可能意味着在预算编制中采用更科学、更透明的方式,同时注重跨部门的协调与整合。
5. 重点保障事项清单:省级年度重点保障事项清单的编制,可以预见将为省属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特别是那些涉及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和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
6. 执行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会有相应的监督措施,以确保预算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7. 信息公开:通常,预算编制过程会遵循一定的程序,并公开相关信息,以增强公众对国有资本使用的监督。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
年
12
月
9
日
湖 北省 国 资 委 出 资 企 业 投 资 监督 管理 办 法
(
二)
第 第
一
一
章
总
固 定 资产 投资
;
,
包 括基 本建设投 资 和 技
则
术 改造 投 资 等
条
,
为 依法履行 出 资人 职 责
,
规 范 出 资企 三
(
、
)
金融 类 产 品 投 资
投 资 决策 程 序 和 管 理制 度
资管 理 制 度
(
二)
编 制 并实施 企业 发 展 规 划 和 年度投 资 计 第 八 条
目
企 业 的 投资 活动 应 当 进 行 充 分 论证
。
划
,
编 制 投资 项
(
库 和 集体 决 策
;
三 ) 开 展投 资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研 宄
第 五条
企 业 是 投 资 活动 的 主 体
,
:
,
是 投 资 决 负面清 单之 外 的 投 资 项
。
目
由 企 业依 法 依 章 程 自 主
策 的 责 任人
一
主 要包 括 以 下职 责 决策
(
)
依 法 制 定 并 执 行 企 业 投 资 决策 程 序 和 投
;
第二 章
。 、
,
对涉及 企 业 职 工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且 涉 及 面 广 容 易 引 发 社会 稳 定 问 题 的 重 大 投 资 决策 事 项
照
《
,
应 当 报 经 政府 或 政府有关 部 门 审 批
国企内部权责清单模板
国企内部权责清单模板英文回答:Internal Authority and Responsibility Inventory Template for State-Owned Enterprises.Purpose:To establish a clear and comprehensive internalauthority and responsibility inventory for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OEs), ensuring effec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risk management, and internal control.Scope:This inventory applies to all departments, functions, and employees within the SOE.Definitions:Authority: The power or right to act, make decisions, or give orders.Responsibility: The duty or obligation to perform a particular task or function.Accountability: The responsibility to answer for the results of one's actions.Structure:The inventory shall be structured as follows:1. Department or Function:List all departments or functions within the SOE.2. Key Activities:Identify the key activities performed by each department or function.3. Authority:Define the authority granted to each department or function to carry out its key activities. This may include the authority to:Make decisions.Approve or reject proposals.Incur expenses.Hire or fire employees.Represent the SOE externally.4. Responsibility:Specify the responsibilities assigned to each department or function in relation to its key activities. This may include the responsibility to:Achieve specific performance targets.Comply with laws and regulations.Protect the SOE's assets.Safeguard sensitive information.5. Accountability:Identify the individuals or groups within each department or function who are accountable for fulfilling the assigned authori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6. Reporting Lines:Establish the reporting lines for each department or function to ensure clear lines of communication and accountability.Maintenance and Review:The inventory shall be maintained and reviewed on a regular basis to ensure its accuracy and effectiveness. Any changes to the organization structure, key activities, or authority and responsibilities must be promptly reflected in the inventory.中文回答:国企内部权责清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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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董事会决议及审计报告;
3、法律意见书;
4、企业营业执照及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证(表);
5、其他相关资料。
产权管理处
1、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2、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核准文件。
核准
法定股东权利
4
市属出资企业例外投资事项审核
作为股东,负责出资企业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及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事项的审核。
1、企业全面预算报告;
2、企业年度预算调整报告及报表;
3、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表;
4、企业董事会决议。
统计评价处
1、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2、对企业预算和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并备案。
备案
法定股东权利
6
市属出资企业清产核资事项审核
作为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市属出资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核。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1、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对有关企业领导岗位拟任人选的推荐、提名和全面考察;
2、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经审批拟任用的人选进行公示;
3、根据市委和市委组织部的决定,对有关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或提名。
核准
法定股东权利
序号
项目名称
职责内容
实施依据
报送材料
责任处室
责任事项
行权
方式
权力性质
13
市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支计划)管理
作为股东,负责市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以及组织实施。
《公司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
《预算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对应经济行为批复文件;
2、企业产权登记事项涉及的审计报告、年报或资产评估报告、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证(表);
3、相关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4、公司章程。
产权管理处
1、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2、对符合要求的产权登记信息予以登记,不符要求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3、企业监事会工作报告;
4、企业董事、监事和其他领导人员薪酬方案。
业绩考核处
监督管理处
1、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2、确定组织任命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薪酬;
3、审核组织任命的企业其他领导人员薪酬方案;
4、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不定期的对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核准
法定股东权利
序号
项目名称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
《武汉市出资企业投融资及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任命或提名
法定股东权利
序号
项目名称
职责内容
实施依据
报送材料
责任处室
责任事项
行权方式
权力性质
17
市属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审核
作为股东,负责企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审核。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1、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2、企业董事会决议。
改革改组处
1、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2、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备案。
备案
法定股东权利
2
市属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审核
作为股东,负责市属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核。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
立项申请和实施方案;
2、企业清产核资报告和审计报告;
3、企业清产核资鉴证材料;
4、企业董事会决议。
统计评价处
1、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2、对企业清产核资报告进行审核,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备案
法定股东权利
序号
项目名称
职责内容
实施依据
报送材料
责任处室
责任事项
行权方式
权力性质
3
市属出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
作为股东,对出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票据等行为进行审核。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六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武汉市出资企业投融资及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企业有关决议文件;
3、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4、法律意见书;
5、企业营业执照及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证(表);
6、其他相关材料。
产权管理处
1、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2、对企业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3、对于重要投资事项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4、对于符合要求的投资事项出具核准文件。
《资产评估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第四节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1、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2、资产评估核准(备案)表;
3、资产评估公示有效材料;
4、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协议书;
5、其他相关材料。
3、制发产权登记证(表)。
登记
法定监管权力
8
市属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审核
作为股东,负责市属出资企业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无偿划转及企业增资扩股等事项的审核。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第五节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或决算报告。
企业分配处
1、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2、对企业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核并出具批复文件。
编制及组织实施
法定股东权利
14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考核及组织任命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领导人员的薪酬确定
作为股东,负责市属出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考核及组织任命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领导人员的薪酬确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
《湖北省关于深化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武汉市关于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1、企业年度、任期决算审计结果;
2、企业董事会年度、任期工作报告;
核准
法定股东权利
12
市属出资企业改制及重组事项审核
作为股东,负责市属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的审核。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1、企业申请改制、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的方案;
职责内容
实施依据
报送材料
责任处室
责任事项
行权
方式
权力性质
15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审核
作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出资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的审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
1、个人书面申请;
2、单位党组(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请示和相关领导签批意见;
3、申领出国(境)证件的相关资料;
4、其他相关材料。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备案
法定监管权力
16
市属出资企业董事、监事的任免及其他企业高管的提名
作为股东,负责依法任免市属出资企业董事、监事,按照干部管理体制提名其他企业高管。
《公司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
3、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4、督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的批复调帐,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核准
法定监管权力
序号
项目名称
职责内容
实施依据
报送材料
责任处室
责任事项
行权
方式
权力性质
7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
作为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国家出资企业产权及其分布状况的登记管理。
核准
法定股东权利
序号
项目名称
职责内容
实施依据
报送材料
责任处室
责任事项
行权
方式
权力性质
5
市属出资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审核
作为股东,负责市属出资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的审核。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产权管理处
1、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