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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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8•【字号】武政办〔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全市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18日全市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升市民群众文明守法和“交通规矩”意识,服务加快打造“五个中心”、建设现代化大武汉,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21年4月20日起至6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半月的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行动,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为开展好此项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综合施策的原则,集中各方力量,消除一批交通隐患,治理一批拥堵点位,严查一批突出违法行为,努力实现突出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观、道路通行能力明显提高、道路交通设施明显优化、“交通规矩”意识明显提升“五个明显”工作目标。

二、整治重点在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开展全面整治的基础上,重点整治以下“四类重点区域”的“五类突出违法”:(一)四类重点区域。

53条、213公里停车秩序示范路,108个文明创建精致路口;重要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商业中心等重点区域周边道路;地铁站、公共交通枢纽、长途客运站、火车站、机场、大型市场、大型居民区、景点景区等区域相关道路;其他交通秩序混乱、通行环境差的道路。

(二)五类突出违法。

机动车辆乱停,主要包括城市主干道以及严管道路违停,次支路无序停车影响通行,小区周边违停堵塞进出通道、消防通道,小区内“僵尸车”占用公共停车设施等突出违法行为;机动车辆乱行,主要包括机动车辆不礼让行人、压越实线、加塞、违法调头,摩托车违法上路通行、非法营运、炸街飙车等突出违法行为;大型车辆乱闯,主要包括渣土运输车、搅拌车、大货车违禁通行、违法闯桥隧、闯红灯、超载超速,环卫、园林等工程作业车辆不按规定作业等突出违法行为;非机动车辆乱行,主要包括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通行、违法载人、非法营运、无牌无证上路、违禁通行桥隧,“麻木”、老年人代步车辆违法上路通行,聚集候客,快递、外卖车辆乱穿乱行、驾车接打电话等突出违法行为;行人突出违法,主要包括闯红灯、不走人行道、跨越道路隔离护栏等突出违法行为。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武政办[2015]109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5]1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7日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9月22日印发,2015年7月27日修订)第一条为促进我市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意见》(武发〔2013〕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轨道专项资金)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用于我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轨道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设立账户,并负责管理。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轨道专项资金的归集,并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市轨道交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制订轨道交通项目资金平衡方案。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制订轨道交通项目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统筹、协调全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建设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是轨道交通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轨道交通项目投融资计划,实行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资金多元化、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轨道专项资金的来源:(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轨道交通建设资金,主要有市直土地出让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用于平衡轨道交通建设的土地出让收入;(三)支持重点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轨道交通运营补贴;(六)国家、省补助的专项拨款;(七)其他来源的资金。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武政办[2014]7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武政办[2014]7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武政办〔2014〕7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章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改革发展2014年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继续加强促进发展、生态保护、城市建设、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将改革精神贯彻于政府立法工作始终,用政府立法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推动改革深化,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提供法治保障。

各起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深入分析、研究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现实迫切需要的制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要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在规章起草制定的过程中,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扎扎实实开展调查研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规章草案外,其他规章草案均要通过武汉政府法制网或者起草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立法工作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和意见分歧较大的规章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要探索建立科学、便捷的民意调查机制,继续执行意见采纳和处理情况反馈制度,在立法程序上积极探索立法听证等做法。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调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领导落实、方案落实、责任落实”的要求,成立起草工作组,确定项目具体负责人,制订科学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时间进度表,提出具体工作环节和工作步骤,明确各时间阶段的主要任务;健全立法工作责任制,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按时保质完成政府规章调研、起草、协调、修改、送审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并将工作进度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1〕2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1〕2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1〕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8日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提能、产业转型提升工作,以开展高质量招商引资助力加快打造“五个中心”、建设现代化大武汉,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把招商引资作为“一号工程”“一把手工程”,2021年全市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和实际利用外资质量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签约项目结构进一步优化。

具体目标为:——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总额预期目标为9330亿元,拼博目标为9360亿元;——产业项目到位资金占比预期目标为36.5%,拼博目标为40%;——实际利用外资增幅预期目标为8%,拼博目标为9%;——商务部口径实际利用外资(FDI)增幅预期目标为15%,拼博目标为18%。

二、主要任务(一)制定重点产业招商图谱。

精准精细绘制武汉市重点产业招商指南(2021),紧盯产业链缺失环节和短板弱项,明细“965”产业体系各个产业的产业图谱、目标企业清单、产业集聚区域。

各区(含开发区,下同)根据“一区一表”“一业(链)一表”,统筹整合本地产业链供应链需求,制定各区“一谱一策三清单”(一本产业发展图谱,一套促进产业发展政策,梳理形成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平台等三张清单),深化细化招商路径,加强产业平台建设,实施挂图作战、对标对表推进,切实提升优化产业生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7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7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为加强和规范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工作,切实增进企业和群众对政策的理解和认同,有效推动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对政策进行全周期解读。

政策出台前,起草部门要与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进行充分有效沟通,增进社会共识,引导社会预期。

政策公布时,要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及时全面阐释政策。

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执行效果和相关舆情,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并根据评估情况作出相应处置,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二、解读范围(一)市人民政府规章;(二)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文件;(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发的,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政策文件。

三、解读主体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是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的责任主体。

市人民政府规章,由市司法局会同起草部门组织做好解读工作。

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做好解读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武政办〔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办〔2017〕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5日武汉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按照规定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是指从缴入国库的国有土地(工业用地除外,下同)使用权出让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用以保障土地储备工作正常运转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管理遵循依规计提、以收定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循环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筹集和安排;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预算编制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由市财政部门从缴入国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中,根据缴款进度,按照2.5%的比例计提。

第六条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根据我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组织编制年度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预算,并将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应当专项用于国有土地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开支以及与土地储备无关的其他开支。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09]1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09]1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09〕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重大项目滚动实施、梯度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一)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构建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大型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项目。

(五)有利于对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福利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和重大策划储备项目3类:(一)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已列入上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结转新年度续建的项目。

(二)重大前期项目是指尚未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但计划于未来3年内开工的项目。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08•【字号】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2年9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批准2012年12月8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自2012年12月2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用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设、集中管理、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的领导,统筹和协调本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及运营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督办推进。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项目审批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系统及地面配套路网系统建设的统筹,并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轨道交通治安秩序,对轨道交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规划、城管、安监、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有关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5日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推广“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的审批模式,提高城建项目前期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或者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的公路、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园林绿化、城市给排水及水环境整治、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

对需要转报国家、省级部门审批的城建项目,其前期审批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建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土地审批(含规划方案研究、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线网规划审批〉、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和前期审批(含项目建议书〈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及其相关工作(具体工作流程见附图)。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分别负责城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或者报批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3•【字号】武政规[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使轨道交通与周边地区建设相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地下、地面、高架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及与之相关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土地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及其周边地区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整体规划、功能合理、集约土地”的原则。

鼓励大型建(构)筑物与轨道交通有机结合,共同开发,以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和城市功能综合效益,节约城市土地资源。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体系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线路综合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是轨道交通建设的基础,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对轨道交通线路走廊、换乘节点以及车辆基地等重要设施用地进行控制,以保障轨道交通的建设。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处室职能和工作联系范围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处室职能和工作联系范围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处室职能和工作联系范围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1.27
•【字号】武政办[2010]15号
•【施行日期】2010.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处室职能和工作联系范围的通知
(武政办〔2010〕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办〔2009〕18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办〔2009〕21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已顺利完成内设机构调整任务,并已按调整后的内设机构运行,现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处室职能和工作联系范围》印发给你们,以便工作联系。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2年发布)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2年发布)

【法规标题】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武汉市【发布时间】2012-12-03【生效时间】2012-12-28【关键词】道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暂行办法(2008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2年9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 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用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设、集中管理、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的领导,统筹和协调本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及运营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督办推进。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项目审批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系统及地面配套路网系统建设的统筹,并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轨道交通治安秩序,对轨道交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规划、城管、安监、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有关工作。

第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就轨道交通方面的执法建立联动机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不属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管辖范围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14—2049年)》的批复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14—2049年)》的批复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14—2049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04.13
•【字号】武政办〔2015〕41号
•【施行日期】2015.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城市轨道交通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2014—2049年)》的批复
市国土规划局:
你局《关于提请批复〈武汉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14—2049年)〉的请示》(武土资规〔2014〕356号)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组织编制的《武汉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14—2049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要落实轨道交通引领城市发展格局的理念,牢固树立轨道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骨干地位,到2049年,构建我市“环+放射”、衔接高效的轨道交通网络体系,轨道交通线网总规模达到25条、总长1045公里。

三、请你局会同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落实轨道交通相关用地,制订轨道交通建设计划,切实处理好轨道交通近期建设与远期规划的关系,确保轨道
交通线网规划顺利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3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1〕4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1〕4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1〕4号各相关单位:现将《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10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单位工程验收第四章项目工程验收第五章竣工验收第六章单位工程验收备案第七章附? 则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工作,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和备案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自动导向轨道系统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工程,是指单独立项、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和运营能力的轨道交通项目。

项目工程一般由若干个单位工程组成。

本办法所称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或具备专业功能的建(构)筑物及专业设备系统。

单位工程原则上应为一个独立的施工标段,由建设单位依据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及施工许可管理规定,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办理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手续。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31•【字号】武政办〔2023〕121号•【施行日期】202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3〕1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31日武汉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武汉等43个城市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是自然资源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等决策部署,落实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要求,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所作出的重要部署。

为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推进这项试点,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武汉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以城市更新和城中村、低效工业用地改造为重点,以政策创新为支撑,按照“规划引导、成片推进”的思路,兼顾经济、生活、生态、安全等多元需要,深入推进各类低效用地再开发,推动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转变超大城市发展方式,助力武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按照“局部试点、全面探索、封闭运行、结果可控”原则,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功能不合理,设施落后、环境差乱等低效用地,分类型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

中心城区:重点围绕城市更新重点片区改造提升,工业园区再利用再提升,剩余旧村的城中村改造和已改造城中村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其他成片低效用地实施再开发。

新城区和功能区:重点围绕工业园区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加快实施批而未供用地处置,符合条件的旧村实施城中村改造,以及其他成片低效用地实施再开发。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按规定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2.17•【字号】武政办〔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2015年,是我市“万亿倍增”新目标实施的起步之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重要一年。

做好2015年政府工作,全市上下一定要积极主动把握和适应经济新常态,落实责任链条,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的作为,推进“万亿倍增”起好步、开好局。

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市《政府工作报告》,对2015年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工作目标,认真制订办理工作方案。

各承办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所承担的目标任务,逐项研究,进一步细化目标内容、提高目标预期、明确目标责任,突出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办理工作的全过程,作为全年落实市《政府工作报告》的督办依据,认真制订《2015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办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办理方案》)。

《办理方案》主要包括责任事项、具体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完成时限、单位分管领导、责任处室、经办人员等七项内容。

请各承办单位于2015年3月10日前,将本单位制订的《办理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

同时,各协助单位还需将《办理方案》报送各责任事项的牵头责任单位。

二、严格工作责任,纳入绩效考核目标。

责任分解方案中,责任单位为落实目标任务的牵头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全权负责组织推进责任事项的办理落实;协助单位接受责任单位的调度,积极落实相关责任事项办理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武政办[2011]182号•【施行日期】201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1〕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发的《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及资金偿还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1〕17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纳入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遵循统筹安排、规范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一)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建设或者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补助资金;(二)市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四)纳入财政管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租金收入和出售收入;(五)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等。

第五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归集:(一)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建设或者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专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武政办[2008]196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8〕1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建设投融资能力,完善城建项目建设偿债机制,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武政〔2008〕4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办文〔2003〕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市级投资的城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非经营性、准经营性、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具有指定用途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遵循统筹安排、规范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初始规模以2007年城建资金为基数,以后年度规模保持与当年相关财政收入同比例或者略高于的水平增长。

其来源主要包括:(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二)项目平衡区内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三)中央、省补助用于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四)城建投融资平台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收益中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五)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6•【字号】武发改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发改规﹝2018﹞2号为促进我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动三化大武汉建设,我委制定了《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政策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根据《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及《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深化专项资金改革方案》相关要求,市财政保留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循环经济项目建设。

制定《办法》,有利于规范项目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二、支持方式《办法》中明确,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采取这种方式,一是引导企业参与我市生态化大武汉建设,提升我市循环经济发展水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根据项目完成后的评估结果予以资金补助,既体现企业实施主体性质,也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三、主要内容解读《办法》共分为五章,14条,具体如下:1、总则(前三条)。

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部门、专项资金支持方式等。

《办法》中明确,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2、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四条、第五条)。

《办法》整合已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办法》、《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办法》等,明确支持循环经济重点工程、节能重点工程、基础能力建设、试点示范认定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支持的其他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

支持标准方面,对循环经济重点工程新建改扩建项目,按核定总投资额5%给予支持。

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项目,根据工业副产石膏年核定利用量,按10元/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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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
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武政办[2008]160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11
【实施日期】2008.09.1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修订)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8〕1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一日
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加强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轨道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设立帐户,并负责管理。

轨道专项资金主要作为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对武汉地铁集团的资本金等投入,并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用于轨道项目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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