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与中国经济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正方,人权是普世价值,应当得到全面保障。
人权是指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自由权等。
这些权利是每个人天生就应该拥有的,是不容侵犯的。
因此,人权应当是普世价值,应当得到全面保障。
首先,人权是普世价值,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人类享有的基本权利,各国都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
同时,国际社会也建立了一系列的人权保护机制,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
这些都表明了人权是普世价值,应当得到全面保障。
其次,人权的全面保障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如果人权得不到保障,社会将充满不公平和不稳定因素,容易导致社会动荡和冲突。
而人权的全面保障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再次,人权的全面保障是每个国家应尽的责任。
各国都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国家的基本职责。
只有在人权得到全面保障的情况下,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人民才能享有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因此,人权是普世价值,应当得到全面保障,这符合国际社会的共识,也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
反方,人权应当因地制宜,不能一概而论。
人权是一种抽象的概念,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因此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也应当因地制宜,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西方国家,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平等权利,而在东方国家,更加注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因此,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应当因地制宜,不能一概而论。
其次,人权的全面保障可能会对国家的稳定和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人权的全面保障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和冲突,进而影响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人权的具体实践应当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
再次,国际社会对人权的认识和实践也存在着差异,不同国家之间往往存在着人权标准的分歧。
因此,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也应当因地制宜,不能一概而论。
论人权的本原
论人权的本原人权的本原是指人权的根源是什么,即人为什么应当享有人权,国家为什么应当保障人权,人权是人作为人自身所应当享有的,还是国家和法律所赋予,抑或是基于别的什么条件或原因㊂这关系到人应当享有人权的正当性,是必须认真探究和回答的人权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㊂一 西方学者的人权本原论广义上的人权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就有了㊂但以自由㊁平等㊁人道为其重要内容与特征的狭义上的人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民主革命的产物㊂近代以来,西方的人权本原理论存在着三种基本观点,即 天赋人权”论㊁ 法律权利”说与 社会权利”说㊂其中天赋人权论始终占据着主导的地位,影响极为广泛与深远,因此我们必须重点加以讨论㊂(一)古代的 自然权利”说天赋人权论源自西方两千年前即已开始产生与存在的 自然权利”说,有时人们甚至把它们看成是一回事㊂最早,自然法学说诞生于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没落时期㊂随着亚历山大皇帝建立起庞大的帝国,人们开始不再生活在自给自足的城邦国家里,要求重新认识世界和自己,斯多葛派由此兴起㊂此派认为,人人都是上帝的儿子,因而彼此之间都是兄弟㊂人有共同的人性,它同自然规律是基本一致的㊂上帝有理性,因而人也具有理性,理性也就是自然法则㊂它 教给人们必须做什么和回避什么 它是到处适用的公正和正确的标准,它的各项原则是不可改变的,无论统治者还是居民都必须遵守,因而它就是上帝的法律”㊂他们认为,自然法具有392论人权的本原 492 中国法治之路更大的权威,是条例与习俗的准则㊂古罗马的西赛罗继承与发展了斯多葛主义㊂他提出,自然法先于国家和法律而存在㊂它有两个来源:上帝的旨意和人类的本性 理性,它是永恒不变的㊂依据自然法,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尊严,一切人都是平等的㊂人们如果不尊重彼此的权利,社会就无法长期存在下去㊂自然法体现正义,任何与其相违背的法律都是不道德的㊁不合理的㊂西赛罗的观念对罗马法起过很大影响㊂古罗马衰落时代的赛涅卡对自然法思想引入宗教起过重要作用㊂他认为,每个人都是两个共和国的成员:在公民的国家里,他是一个居民;同时,他又因其人性而属于一切有理性的人所组成的更大的国家 它不是法律的和政治的,而是以道德与宗教为纽带,在这个国家里,一切人都是平等的,怜悯㊁同情㊁慈善㊁宽容㊁仁爱等人道主义精神有着崇高的地位㊂这些思想后来成了基督教伦理观念的中心内容㊂(二)近代的 天赋人权”说在近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和人文主义的兴起,自然法学说得到广泛的发展,荷兰的格老秀斯作出了重要贡献㊂他也认为自然法的渊源是上帝的意志和人类的理性,但是他开始将自然法引入对市民社会特性与原则的分析中,包括对个人财产的天赋权利与社会契约关系的论证㊂例如,他说: 有约必践㊁有言必偿㊁有罪必罚等,都是自然法㊂”他认为自然法的一系列原则是不证自明的公理,并由此推演出国内成文法和国际法的一系列原则㊂继格老秀斯之后的另一位著名自然法倡导者是英国的霍布斯㊂他的突出贡献是开始抛弃笼罩在自然法之上的宗教的神秘面纱,力图将自然法学说建立在科学的推理和实证的基础上㊂他提出,人类天性中包含着求利㊁求安全和进行侵犯这样三种基本的要素㊂在自然状态中,人人享有自然权利,但由于人的天性中存在猜疑㊁争夺等非理性的东西,因此人们又是处于一种战争状态,其生存与安全得不到保障㊂因而自然法的第一条原则是寻求与信守和平;第二条原则是每个人都放弃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而组成社会,以实现人类自我保护的目的,社会是契约的产物㊂由这一观点出发,他又引申出一系列自然法原则,如遵守信约㊁宽恕㊁平等㊁公道㊁公平分配㊁相互尊重,等等㊂他认为,自然法是理性的戒条,只在内心具有约束力,需要有成文法加以保护㊂成文法不应是主权者主观意志的产物,而应当源自理性,以自然法为其基础和准则㊂英国的约翰㊃洛克是近代自然法理论的集大成者,对后世影响最大㊂同霍布斯相反,他是性善论者㊂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行为受自然法的支配㊂ 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㊂”①然而,他认为,这种自然状态也有很大缺陷,主要是没有成文法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利益冲突的明确而具体的标准;缺少一些有权来执行成文法以处理各种争议与纠纷的裁决者;也没有一种政治权威与力量来保证执法者所作裁决的执行与遵守㊂这样,人们就同意通过订立契约来建立政治社会,成立国家㊂而国家的目的和宗旨是保障公民的生命㊁安全㊁自由㊁平等㊁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㊂公民的这些权利不是外界的恩赐,而是公民应当享有的一种自然权利和天赋权利㊂人们在政治国家里所放弃的,只是权利不能无限制地行使,也不能自己去处理各种违法行为㊂如果政府制定严重违背自然法精神的法律,变成侵犯人民权利和压迫人民的工具,人民就有权推翻这个政府㊂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状态㊁自然法㊁自然权利十分严密的分析与论证,使自然法㊁自然权利思想的发展达到了高峰,并成为后来写入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权利宣言和宪法的 天赋人权”观念的直接思想渊源㊂1774年10月14日第一次大陆会议通过的‘权利宣言“就认为 自古不变的自然法则”是殖民地获得自身权利的主要依据㊂1776年夏通过的美国‘独立宣言“指出: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㊁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㊂”1789年8月通过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指出: 所有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人权㊂这些权利就是:自由㊁财产㊁安全和反抗压迫㊂”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㊂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来改变或废除它㊂”592论人权的本原 ①[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页㊂。
论“人权—契约—身份”型社会对中国的要求
改革开放到现在 , 中国经济 出现令 人惊 奇的发 展 , 但 改革属于“ 政治不改 的情况下发生了经济变迁 ” 即政 治主 , 导下 的经济变革 , 它一方面整体 上为国家带来 巨大 的国力 增长 , 另一方面为通过政治 ( 身份 ) 获取不正当的资源提供 方便 , 此使得财富分配严重不均衡 , 阶层划分 突出 , 下层 人 士通 过正 当的契约和人权途径进入上层社 会的几率变小 , 主要 的权 力与大量 的社 会资 源在上层 社会 中进行 内部 分 配, 政治精英与经 济精英相 互融 合 , 甚至互 换角 色。这 就
到复杂 、 从一元到多元 、 从野蛮到文 明, 不断趋向于人的平
约、 、 人权 身份 的先后 次序性状 ; 直到社 会发展 至今天 , 三 者的位阶层次呈现 出人权 、 身份 、 契约并直 至将 来转 变为 人权 、 契约 、 身份的合理 排列 , 即人权 的位阶最 高 , 契约次
之, 身份最低。在所有 的进化阶段 中, 人权 一契约 一身份 型的社会形态最为合理和理想 。
等、 自由、 正义等价值观的实现的历程。 第三种命题 , 主要说明社会发展阶段的区分标准具有
多元性 , 而不是一种标准 。如果按 照马克思的阶级区分标 准对应历史发展 的各形 态, 我们 大体 可 以这样 对应 , 奴隶
[ 作者简介] 军(9 9 ) 男, 易 17一 , 云南永善人 , 北方民族 大学法学院讲 师。
此, 人权的价值追求 要大于契约 的价值追求 , 契约 的价值
三种命题中 , 种命题主要针对社会发展过程 中的 第一
单线进化的局限而言, 更加全面考察社会发展过程 中人 的
追求要大于身份 的价值 追求。但 是 , 在任何 社会 中, 他们 总是在 同时状 态下表现出这种情 势的 , 三者之间并没有单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受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权利,依其存在状态的不同可表现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人权(human rights)这个概念一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产物。
有关人权的主张最早产生于古代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概念之中。
古希腊斯多葛学派主张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受任何基于政治地位、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影响。
早期的基督教和自然神宗教的教义认为,上帝创造人本身就意味着赋予人某种存在的价值,依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理所当然就享有一定的权利了。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一些人文主义思想家从历史文库中重新祭起人权思想的旗帜,加以适当改造后用来向封建的意识形态发起进攻。
他们主张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事物的出发点和归宿,用“人权”取代“神权”,声称人类“天生一律平等”。
十七世纪启蒙思想家倡导的天赋人权学说更是主张“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每个人都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每个人“不能变更”和“无从否定”的天赋人权。
一、人权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19世纪后半叶,我国早期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马建忠、郑观应等人将西方近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介绍、引入中国。
清末变法维新和立宪修律运动以及人权与宪政思想在中国迅速的传播,对我国的辛亥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都产生过积极影响。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也曾注意总结人权发展的成果,重视人民对人权的理想追求。
例如,周恩来总理曾于1954年亚非会议全体会议上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声明:“各族人民不分种族和肤色都应该享有基本人权,而不应该受到任何虐待和歧视。
”“反对种族歧视,要求基本人权……已经是觉醒了的亚非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要求。
”1上世纪50年代末以后,人权概念在我国一度被视为“异端”而打入冷宫,人权理论和人权问题亦被弄得混乱不堪。
即使到了1979年前后,还有学者坚持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和意识形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再提“尊重人权”,“争取人权”的口号,实际上是向党和政府“示威”,是意味着要倒退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去。
论东西方人权的差异
论东西方人权观差异在国际人权学术界,关于人权问题的学术争论从来都是与不同的意识形态和不同的政治立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西方国家的学者大都强调人权的绝对普遍性,否认不同历史传统和不同文化对于人权观念的影响,否认非西方模式的人权保护制度的道德合理性,强调西方人权模式是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并主张以西方国家的人权模式为检验其他国家人权状况的标准。
但是,近几年来,随着亚洲特别是东亚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繁荣稳定,西方的人权观念遭到了挑战。
同时,一些西方学者,特别是一些美国学者在目睹西方社会面临的大量社会问题的情况下,开始从与亚洲的社会和法律价值观的对比中检讨这些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检讨西方人权观念的局限性。
从文化角度看,春秋战国时期和古希腊时期大致在同时,这两个时期是东西方文化发展的两个高峰期,东方文化注重人的社会性,关注的是社会中的人,这铸就了东方文化注重节气和德操,注重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文化性格;西方文化注重人本身,关心人,尤其关心人的精神生活,尊重人的价值尤其是尊重人作为精神存在的价值。
这铸就了西方文化注重人性,发展个性,弘扬理性、科学的文化性格。
西方在人权问题上与亚洲的分野完全是政治和意识形态性质的,是西方把人权当作政治工具的结果。
事实上,不同的权利观念是不同社会环境和历史发展的产物。
在亚洲,尊重个人并不必然与人权相联系。
对于这个地区的大多数国家来说,自由首先意味着摆脱殖民统治的自由,权利首先意味着从殖民者奴役之下独立的权利。
因此,亚洲国家的个人权利是以国家和集体的权利为基础的。
亚洲一直在学习西方的优秀价值观,亚洲所不能接受的是西方对于个人至上和政治权利的过分强调,因为个人至上与亚洲文化不相容。
以中国人权为例,中国特色人权观同西方人权观,有着明显区别,中国认为,人权不仅仅是个人权利,还包括集体权利、公民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政治权利。
中国认为,在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应把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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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学研究论文篇一:《关于人权法律领域超前应用倾向的思考》摘要:人权是人的价值的体现,提高人权是社会发展大势所趋。
但是,人权的提高有赖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人权的应用也面临个体相对性矛盾。
当前,在我国立法司法领域,人权的提高和应用,应以经济发展为前提,克服人权超前提高和应用的倾向。
关键词:人权法律应用思考人权之所以成为当前理论研究和社会应用的热点,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越来越注重人的生命意义,珍重人的个性发展;是因为人们对人的价值的重新认识;是因为近年来某发达国家一直把它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政治体制优劣的标准。
我国从忌讳谈人权,到也谈人权、研究人权、应用人权,是我国在融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政治理论同步融合的表现,也是中国共产党马克思主义理论新的发展和实践。
但是,当前在我国立法司法领域,人权提高和应用的一些超前倾向,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历史与现实证明经济发展水平是人权内涵提高的基础1、人权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我们当前所提的人权概念,其外延主要是指人权的社会属性部分。
其实人权基本属性是其自然属性。
人权的自然属性其实自从有“人”始就存在,只是没有上升为理论,形成概念。
人权,最直观的解释就是人的权利,人的权利包括基本权利和社会权利。
人的基本权利是生命权,客观上说,这其实也是一切生物的基本权利。
人和其他生物一样,从出生起就有生存的愿望,要实现这个愿望,首先必须战胜自然,战胜其他生物。
在人类漫长的进化、发展中,人类逐渐战胜自然、战胜其他生物,主宰了地球生物。
人类在对自然、其他生物的斗争中取得生命生存的权利后,人类自身的竞争才成了威胁人类生存的主要因素。
因此,人权的自然属性就是人的基本权利即生命权。
在生产力低下的人类原始阶段,对人的基本权利生命权的威胁首先来自其他食肉猛兽,人类是与它们竞争生存,这是人类争取人权的第一种斗争。
论人权保障
《人权法》课程论文——论人权的保障论人权的保障所谓人权,就是人在其所生活的社会,特别是国家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权益。
充分享有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
人权的实现是同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分不开的。
它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扩展其范围与丰富其内容。
在古代,人就应当享有各种权利,但是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人们享有的实际权利是很少的,那时候也只能有“朦胧的”人权意识。
以自由,平等,人道为其重要内容的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生产逐步发展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取得成功以后才出现的。
此后,它经历的三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是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取得全面胜利后一个很长的时期里的人权,其内容主要是人身人格权利以及政治权利与自由,它的诞生与确立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主要标志。
第二阶段主要是受十九世纪初开始的社会主义运动和影响和推动,以苏联的《被剥削劳动人民的权利宣言》和《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
第三阶段主要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反对殖民主义的运动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内容主要是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国际集体人权,它已为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所确认。
今天,《世界人权宣言》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的重要内容,而为世界各国所必须尊重和遵守;国际人权“两公约”也已经分别得到140多个国家批准加入和签署。
这些人权文书充分反映了世界人民渴望充分保障人权的共同愿望,其主要内容成为世界各国都必须共同遵守和努力促其实现的共同标准。
人权保障是指排除对公民人权现时和将来的妨碍,使之最终实现的制度化保护,它首先是指作为基本人权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就各国人权保障的形式看主要有两种:一是以权利宣言的形式,也即用宪法的专章形式表示公民基本权利,以及国家实现它们的活动方向;二是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
这两种方式是不可或缺的:权利的宣告可以从观念上为全社会尊重人权,制造与法的观念相一致的精神力量,而提供必要的条件可以为权利的实践提供不可缺少的物质和制度基础。
美国和中国哪个国家更注重人权问题?
美国和中国哪个国家更注重人权问题?在全球范围内,人权问题是受到广泛关注的话题。
无论是在国际组织中还是在各国之间的对话中,人权问题都是不可避免的。
关于美国和中国哪个国家更注重人权问题的讨论一直存在,那么到底哪个国家更注重人权问题呢?1. 美国的人权意识美国作为一个发达国家,拥有成熟的民主制度和法制体系,注重维护人权和个人自由。
该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自由以及信仰自由。
更加重要的是,美国一直把公民权利放在优先位置,公民权利的保护一直是美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这跟美国的基本价值观密切相关。
在美国,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自由,即使是无论是流浪汉、囚犯或者是政府官员,他们的人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除此之外,美国还有比较完善的反歧视立法,所以总体上,美国的人权意识还是很强的。
2. 中国的人权意识相信大家都晓得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也同样有着自己的文化和传统,以及独特的社会制度。
中国无论是在经济方面还是政治方面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作为一个大国,中国近年来在加强全民法制教育和引导公众关注人权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尽管中国多年来一直被指责在人权问题上有所欠缺,但是在最近几年,中国政府确实采取了很多措施加强人权意识的引导和保护。
例如,最近通过的网络安全法强调了保护公民隐私等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政府在慢慢提升公民权利保护意识。
但是,在人权保护方面,中国还面临很多挑战。
比如对于获取信仰自由的诉求,官方存在很多限制,法制制度因为还未得到完善而存在不少的漏洞。
不过在逐步的改革进程当中,我们也看到了中国政府的努力和改变,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中国的人权意识将会不断提升。
结论:综合双方的人权状况来看,在人权保护方面,美国相对来说会更注重一些,其正统民主制度和成熟的社会体系也为其在人权方面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制保障。
但是,中国政府关注人权意识的提升和保护公民权益的态度日趋明显,未来也将会取得更大的进展。
中国和另一个国家在人权和平等方面有何不同?
中国和另一个国家在人权和平等方面有何不同?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实,保障人权和平等是各国发展的核心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与其他国家间存在各种差异。
以下是中国和其他国家在人权和平等方面的不同点:一、国家的制度体系中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集中制、中央和地方两级领导体制以及党的领导等特点,它与其他国家的制度体系存在着巨大的不同。
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但也为国家的长期稳定、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同中国的法律体系和其他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尤其是在人权保障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但是,中国依靠过去几年的改革和开放,启动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为人权和平等的保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三、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历史是一个国家的根基,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会对一个国家的发展方向产生深远的影响。
中国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特别注重稳定和和谐的发展,同时也强调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这就使得中国在保护人权和维护民族团结方面有着自己独特的方针和做法,这与西方国家的人权理念存在明显差异。
四、民间组织的发展情况民间组织在维护人权和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相对于其他国家,中国的民间社会组织发展较为滞后。
对于一些热点问题如环保、儿童权益维护、网络信息自由以及劳工权益等,中国政府的监管政策也较为严格,但同时也开展了一系列立法和改革,逐步加强对民间组织的支持和认可。
五、政策的实施和执行情况无论是任何国家的政策都需要实施和执行。
在中国,有一些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完善,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耕地保护、教育公平、社会福利等。
尽管这些问题存在,中国政府始终致力于解决热点问题,加强政策调整和优化,不断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以及维护人权和平等。
总结:综合来看,中国和其他国家在人权和平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然而,中国政府持续不断地加强对人权问题的关注和解决方案,不断为民众提供更多的保障和福利。
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
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李步云人权是人按其本性应当享有的权利。
简单说,就是“人的权利”。
在现代,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和丰富。
它可以从不同角度作多种分类。
例如,从人权内容的不同性质看,可以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等;从人权的不同主体看,可以分为个人权利、集体权利、民族权利;从人权的不同保障方式看,可以分为国内人权与国际人权。
这些都是现在人们经常使用的分类方法。
此外,笔者认为,我们还可以从人权的实现和存在形态这个角度进行区分,把它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本文试图就此问题作一论述。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搞清楚人权这一概念的外延。
笔者以为,不少同志对这一概念,包括人权的主体和客体,在理解上偏于狭窄。
有的同志说,“什么是人权?简而言之,人权就是人民的权利,或者叫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人权,一般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通称,即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可以叫做人权。
”1/“人权概念无论是在被发明出来的时候,还是现代的使用中,都不指涉和涵盖公民的全部权利,而仅指涉那些基本的和普遍的权利”,或者说,“屈指可数的主要的权利”2/。
人权,“指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
”3/笔者认为,把人权的内容仅仅理解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不妥当的。
尽管人权的内容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而逐步扩展与丰富的,人权的概念在历史上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现在人们对人权内容的理解也还有差异,但在现今的国际社会中,认为人权就是指人的“权利”,包括人的一切权利,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共识。
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已经制定了六十多个有关人权保障的文件,其内容十分广泛,几乎无所不包,而不仅仅限于基本人权。
就一国范围来说,基本人权一般是通过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来表现其内容的。
基本人权与非基本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公民的非基本权利,其界限既是绝对的、确定的,又是相对的、不确定的。
所谓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相对于公民的非基本权利而言的。
论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论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摘要】人权是人作为人而享有的自然权利,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最基本的公民权利,两者既存在着区别又具有联系。
两者区别体现在权利属性与权利形态不同;两者联系之处在于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抽象指引,公民基本权利是部分人权的具体化与法制化。
【关键字】人权基本权利法制化宪法一、人权的概念及特点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理念经历了长久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自身的一套概念体系与特点。
(一)人权的概念人权作为人类普适性的一种权利,其概念按照不同的角度划分,有不同的含义。
首先,按照人权的主体类别,可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
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
1其次,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
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
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2(二)人权的特征除了拥有自身特殊的含义以外,人权还拥有独特的特征。
1曾令良.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J]. 中国社会科学, 2007(01):89-103.首先,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一方面,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指导思想,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理论创新的一个重大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
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立场是:促进人权,尊重主权,反对霸权。
最近,我国首次公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该计划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基本要求具体化为今后两年人权发展的工作目标和政策,对于科学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那么,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其主要内容有哪些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理论创新的一个重大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1年,我国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白皮书反映了我国在人权认识上实现的重大理论突破,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基本形成。
1997年,"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的政治理念和价值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特征,社会主义制度同人权有着本质的一致性。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第一次在人类历史上实现了人权主体从少数人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历史性跨越,同时使人权内涵得到了丰富、深化和拓展。
社会主义人权的本质特征是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
"以人为本"原则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一个核心概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重大贡献。
这一原则要求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体现对人的尊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且要求必须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放在发展的根本和核心地位,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讨论中西方人权差异
论中西方人权观差异人权观差异的探讨人权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国际问题之一,这不是偶然的。
人权问题同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民族的任何一个阶层的居民都有极为密切的关系。
人权的提出和发展经历了数百年的过程。
本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一部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性文件《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
经过40多年的演变和发展,国际人权的概念和内容不断丰富。
已不再是少数国家的专利品,它也集中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和愿望,成为推动人类文明和进步事业发展的重要思想武器。
但是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的状况有很大差异,因而对人权的认识往往并不一致,对人权的实施也各有不同,对西方帝国主义拿人权问题作大棒妄图干涉我国内政,我们必须坚决予以抵制。
人权问题既有普遍性,又存在特殊性,中西方在追求人权的基本理想目标、价值和内容上存在着广泛的共同性,但是,受历史、自然、文化、社会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中西方在对人权的理解和实现方式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一、从历史发展看中国和西方在近代史上存在的巨大差异,是决定中西方秉持不同人权观念的重要原因之一。
西方是通过自然发展的方式走向现代化,而中国则是在经历帝国主义侵略苦难后被动地追求现代化的实现,两者在革命和建设中面对的问题有很大不同。
西方资产阶级文艺复兴和近代革命反对的是压制个人的封建专制制度,因此在提出人权概念的时候,强调的是个人权利、政治权利,其目的在于以人权对抗封建专制制度下的君权、神权和等级特权。
但在近代中国,面对的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其中尤其突出的是帝国主义给中国带来的人权灾难。
这就决定了中国革命的任务是反帝与反封建并举,并最终导致了中国走的是一条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与争取个人自由权利并举的独特的人权道路。
二、从侧重点看在这一时期,对中国来讲,以民族独立和解放为主要内容的集体人权的实现自然成为首要的人权,国家主权和独立问题不解决,根本谈不上个人人权的实现。
试论为什么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试论为什么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灵魂,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是国家最本质、最根本的属性,失去了主权,一个国家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本。
我认为一个国家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独立主权,才能让人权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主权是一切人权的前提。
什么是主权?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
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如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本国的情况,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制定国家的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等等。
这就是国家行使主权权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所谓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什么是人权?人权,通常是指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个人为维护其尊严所必要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
人权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
论人权现状及改进对策
论中国人权现状及改进对策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以现在的人类社会构成情况来看;由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对公民具有相当大的利益影响;所以人权应该也包含人人参与政治的权利;人人对政治的期望;从而使政策合理的适应大多数人的需求;这就使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具备了最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之后;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情况下;继而又扩展出了包括政治权的人权..一我国人权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权事业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作为一个拥有巨大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来讲;我国的人权发展还存在着问题;我国人权现状还不容乐观..我国现在的政治、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民主法制也不够健全;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和尊重人权的意识也不够强烈;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不平衡;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差距的拉大也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人民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当突出;这些都影响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权利..因此;继续加大力度促进和保障人权;仍是我国政府和人民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二)我国人权取得的成就第一;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以及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得到改善..与此同时;我国的农村地区人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如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包括城市和农村..并且已初步形成了一个整体的医疗保险计划..同时人民受教育的权利也得到了充分的保障..第二;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用的原则;人民作为国家和法治的主人;已纳入每一个环节的努力;加强行动计划的实施民主和法律制度;积极和稳步提出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加强民主和法治;坚持和改善人大;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和社区水平的系统自我治理和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增加决策透明度;向公众更好地了解政府事务;并投入更多的努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和监督的权利...所以;以改善人大代表的代表性.. 进一步丰富了选举法规定的选举机制和程序;并保证保护公民平等的表决权;这标志着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显着进展..经过近年来得努力;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并有在经济领域、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和保护人权的法律和法规..与此同时;人权已更好地保护行政法规的执法和司法的行驶..第三;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在过去的两年中;我国有完善的法律和法规;以保护少数族裔的权利和利益;并充分保证他们的权利;依法管理民族自治地方以及国家事务的事务..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为民族地区经济实现快速发展..宗教信仰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得到了提高..妇女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也得到充分保护..近两年来已经看到增加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现在很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儿童的卫生和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 全国各地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立了儿童福利机构;形成一个基本的服务网络;为儿童福利..政府还加紧努力;以防止和打击滥用童工和拐卖儿童的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进一步增强...此外;政府已提高为老人服务.. 国家已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政府还建立了机构;为老人提供各种急需的服务..第四;公众的人权教育正在广泛;我国公众的人权意识已显着增强..在过去两年中;我国已经集成了人权知识与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并有计划地开展各种人权教育方案;主要是由依靠现行的教育体制;培训机构;国家机关和广播电视..结果得到了显着的改善人权和公众的意识;以保障这些权利的能力.. .第五;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合作得到了进一步增强..我国认真履行国际人权公约的义务;及时报告;并提交它是如何实现的约定;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联合国有关机构反腐败公约..我国已派出许多代表团出席联合国人权会议..我国高度重视人权委员会特别程序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所发挥的作用;并与他们保持良好的合作..我国主张并积极参加有关人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主动积极和其他国家进行人权对话和协商..我国的非政府组织也促进在人权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三)推动我国人权发展的改进对策经过改革开放的努力;我国在人权方面已经走出了一条适合自身国情的发展道路..这条道路的特点是坚持以人为本;以稳定为前提;以改革为动力;以发展为关键;以法治为保障;促进公民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全面协调发展..只要顺着这条道路走下去;中国的人权事业必将会随着现代化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进步..第一;我们必须考虑到我们的基本国情;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的社会主义制度..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的发展中国家;人均资源占有量处于较低水平不平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足..这是为了解决所有问题;我国必须面对的基本国情..为了改善我国的人权;我们必须考虑到的基本国情和实事求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普遍人权纳入到我国的基本国家条件;生存权和发展权在人权发展的过程中;并持之以恒;在维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达到平衡..第二;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有效地保证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具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发展权..我们应该促进人权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全过程;努力解决关于他们的权利和利益的人最切身的实际问题;确保发展为人民;由人民与人民分享它的果实;给予更多的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日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水平..第三;我们必须坚持法治;并在此基础上促进人权发展...我们要全面落实法律规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以促进和保护人权;确保严格公正司法和执法;促进和保障人权法治;不断增强人权的法律保护..第四;我们必须提高制度化;坚持政府指导;并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以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我们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发挥其优势;不断建立;完善和机制创新的努力;并动员共同努力;推动人权的整体发展..我们应该坚信;要构建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坚定不移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而且只有这样;人民享有的人权才会更加充分;人民的生活才会更加美满和谐..。
论中国特色人权建设
论中国特色人权建设摘要:我国由于在中华几千年封建的历史背景下成长,直接导致我国法学界对人权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起步晚,起点低,远远落后于国际人权的发展。
如今,在21世纪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背景下,在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下,我国的特色人权事业也有了历史性的发展。
关键词:中国特色;人权;公民权利;特殊群体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
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具体实践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人权主要包含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和尊严权等。
人权的本质决定人权保护的必要,是建设市场经济、实现经济现代化的前提条件,是实现民主和法治所必需的因素。
人之所以拥有权利是因为他是一个人。
因此,权利不仅仅是达成目的的一种手段,而是目的本身。
无论人们对民主和法治之间的关系持有多么不同的看法,它们皆是国家制度现代化的固有部分。
离开法治,民主就可能演变成专制。
民主、法治、人权三位一体。
一、中国特色人权发展的历史背景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的历史注定我国当代人权事业的发展有着自己的文化特色。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很多思想为当代的人权思想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中国传统文化中很早就包含丰富的民主思想,注重对人的平等对待。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一大批思想家就提出了人本主义的思想,如墨家对”有力者”“有财者”和”有道者”的道德行为的期待的目的就是实现”兼爱”,即实现社会平等。
儒家的”物各付物”思想的目的则是让每个东西都要各归其位,在新儒家代表人物牟宗三看来,这里面体现出来的就是民主思想,是极端开明的。
论人权,读后感
为生而为人的权利而战——读《论人权》有感“人权”是什么?在人权没有被伦理学、政治学等各种学科划分的时候,我们简单的将其称为“自然权利”,也就是一个人作为人而应得到的东西。
在18世纪,随着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的爆发,这个观念也已不仅仅只停留在了纸面,已成为人们捍卫自己的武器,“自然权利”也被赋予新的名字“人权”。
而人权就是我们因为是人而拥有的权利,就此一系列思想变革开始了,无数的革命家们、思想家们开始为了人权而战。
美国革命家富兰克林曾说:“哪里有自由,哪里就是我的国家。
”潘恩则说:“哪里没有自由,哪里就是我的国家。
”这些都表明了他们为自由以及人权而战的决心。
可随着人权这个词语逐渐深入人心,对“人权”这个术语却越来越有不确定性了。
例如,联合国安理会颁布的声明宣称父母“有权利决定孩子数目和生育孩子的时间间隔”是一项基本人权,那么由此产生疑问“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实际上侵犯了人权么?不断喷涌出来的一系列的疑问让我们发现,我们对“人权”这个词的界定是没有任何的标准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对于“人权”概念不确定性也开始了纠正,这是在启蒙运动没有做的事,哲学家、法理学家和政治理论家则需要去影响、发展和完善人权话语。
在对权利的理解探究过程中,诺齐克把权利理解为“边际约束”,这种理解比德沃金的理解多了一些伦理实质:权利对个人善或公众善的可允许的追求施加了限制;不过,在很罕见的“大灾难”的情形中,边际约束可以被推翻,但是即使诺齐克提出了“大灾难”这个说法,他的理解还是在很大程度上是具有结构性的。
诺齐克引入的具有伦理实质的要素:权利表达了个人分离性的道德重要性,但是具体的却没有说明,需要进一步的探究。
而对于人权则需要更多的理论实质,因为对人权的任何说明都不会是纯粹结构性的,也不会是纯粹实质性的,而是需要将二者结合起来。
在一番的思考之后,格里芬为人权添加了一个实质性的内涵,这个内涵就是对“规范能动性”的保持。
格里芬认为能动性是有程度地出现的,以一种柏拉图式的设想,不同阶层具有与其不同的反思能力和执行能力相适应的权利。
简论经济法的人权观
发展 。除此 之外 , 经 济法人 权观 的认 知 , 对 还有 以下
① 关 于人 本 主义 的 经 济 法 的生 成 和发 展 逻 辑 , 处 不再 详 述 , 进 一 步 参 考 李 永成 :经 济 法 人 本 主 义 论 》 法 律 出 版社 2 0 此 可 《 , 0 6年 版 。
收 稿 日期 :0 8 1 — 2 2 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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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 。认 识 的结果 是把 市场 失灵 假设 当作经 济法理 论研 究 的重 要 前 提 , “ 场失 灵—— 国家 干 预” 把 市 当 作经济 法 的基本 理论 分 析 框 架 , 经 济 自由和 国家 把 干预 的对 立 统 一关 系 作 为 经 济 法 产 生 的经 济 学 基 础, 或是 再加 上公 共选 择 学 派 所 主 张 的“ 府 失 灵 ” 政 理论 , “ 场失灵 ” “ 把 市 和 政府 失 灵 ” 当作 经 济 法 的两 两 个Biblioteka 面 的重要 意义 。 一
是可 以促进 经济 学思 维 的经 济 法 向法 学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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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与中国经济摘要作者试图将人权的定义摆脱传统文化的影响,放在比较能普遍接受的基础上。
他将人权定义为人人都可以享有而不会彼此冲突的权利。
从这定义出发,可以得出生存权、人身权、隐私权、知情权、言论权以及所有权都属于人权,也讨论了这些人权所受的限制。
与人权对立的是特权,如果人人都拥有特权就会引起冲突。
人权之所以不能牢固地树立,正是因为有特权。
取消了特权,人权便自然来到,用不着去争取。
人权又是没有义务的权力,所以有天赋人权之说。
文中讨论了何以以交换为基础的市场制度能导致经济发展。
进一步讨论了何以市场制度在人类历史的晚近年代才出现。
作者认为是因为过去的特权制度妨碍了从交换中产生并维护共同遵守的规则,理论和经验都证明了人权社会和市场制度是互相推动和发展的。
作者回顾了五四运动以来 80 年中的前 60 年因为战乱,又没有市场,结果既没有民主,又没有科学,国民经济濒临崩溃。
而后20 年因为有了市场、民主和科学都有重大进步。
中国追求民主科学和确立人权的历程,认为市场是一个极好的老师。
但市场是否一定能导致人权和法治的社会,这是尚未有定论的问题。
历史经验成功和失败的例子都有。
中国政府如有灵活性,中国人民如有耐性,再过几十年中国将进入民主和法制的人权社会。
1 、什么是人权关于什么是人权的问题,不同文化、不同国家之间往往有不同的理解。
我们需要对人权有一个科学的认识。
所谓“科学”就是它可以不受文化、传统等的影响,它是建立在逻辑基础上的。
科学的人权定义应该是:人人都可以享受,而且不会引起冲突的权利。
与人权相对立的是特权。
特权是只有少数人可以享受的权利。
如果人人都要享受这种权利就会引起冲突。
按照这样的定义,我们可以推断下面的一些权利应该属于人权。
A )生存权是人权。
地球上的资源足够让更多的人生存。
此人的生存并不排除他人的生存,所以生存权是人权。
在大海上飘泊的小船上,食物和淡水供应有限,生存权就不再是人权,而变成特权了。
B )人身不受侵犯。
这一点用不着解释。
一群人之间彼此不侵犯他人的人身,这当然是不会引起冲突的。
相反,团体或个人有权侵犯他人的人身,这必然引起冲突,因此这是特权。
但当一个人侵犯了他人的人权,他的行动将被限制,限制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维护一切和他同样的人的人权。
C )隐私权是人权。
个人的私事希望保守秘密,不让别人知道。
这一愿望并不干涉任何其它人的任何权利,所以可以成为人权。
象通信秘密的自由应属隐私权,所以是一种人权。
但隐私权受人权保护是有条件的,即个人的秘密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权。
通信商量如何杀人,这种隐私妨碍了他人的人权,因而将不受人权保护。
D )思想自由属于人权。
这也用不着解释。
难道脑子里想问题会碍得着任何人吗?强迫别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就是侵犯了人权。
当然,一个人不应该有坏思想,不应见财起意,见色起心。
但是不能因为某人曾想过要做坏事就给他处罚,因为思想是没有客观证据的。
如果没有客观证据就可以处罚人,人权就失去了最基本的保障。
E )听和看的自由是人权。
因为一个人听和看并不影响其他人的听和看,除非这件事涉及别人的隐私。
禁止某种宗教、理论、思想、消息的传播应属对人权的侵犯。
F )言论自由是人权。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人权;一花独放,一家独鸣则是违反人权。
只许可某一特定的宗教、理论、思想的传播,禁止其它宗教、理论、思想的传播是历史上最常见的对人权的侵犯。
但享有自由的议论不能教唆别人做坏事,这种言论因为破坏别人的人权而将受到限制。
G )拥有对物所有权的权利属于人权。
但对某一特定物的所有权则为特权,因为一物归某甲所有就不能同时又归乙所有。
正因为对物所有权的特权,才可以使拥有所有权能成为人权,即任一个人都可以拥有一些物,这些物不受别人的侵犯。
上面例举了一些最基本的人权。
那么什么是特权呢?特权最基本上的属性是人与人的不平等。
在法律上规定一些权利只有某一类人可以享有,其他人不能享有,这是最明显的特权。
中国古代“刑不上大夫”就是大夫阶级的特权;罗马法规定只有公民能享受法律的保护,而奴隶则不享有,也是一种特权。
现代法律已基本做到人人平等。
但是在法律的执行上有许多人可以例外,不受法律的约束。
这些人就是特权阶级。
例如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但事实上某些人是不容批评的,他们却有权批评别人。
批评尚且不容,遑论法律对他们的约束力。
现代社会的特权都以隐蔽的方式在起作用,它们不是明文规定的,而是以意识形态及行政权来起作用的。
在市场经济中富人往往靠金钱来获得特权。
尽管他们很难置身于法律之外,但钱帮助他们获得更好的法律保护,远远超出穷人所能得到的,因而形成一种特权。
2 、人权的性质任何人享有人权并不引起社会的任何方式的成本或代价,它不需要任何人做出某种牺牲。
由于这一特点,人权不需要相对应的义务来保证。
换句话说,人权是没有义务的权利。
一个人加入某一组织(例如某一学术团体),成为其中的一个成员,享有该组织提供的特权,他必须为该组织尽一些义务(例如缴纳会费)。
所以这些特权是有义务的,唯独人权却没有义务,因为它是普遍的权利。
由于人权不需要尽义务,所以人出生时即享有人权。
新生婴儿没有能力履行任何义务,但可以享有人权。
正因如此,才有天赋人权之说。
人权是天赋的,所以它不能被剥夺。
不可以说这部分人可以享有人权,那部分人不得享有人权。
不能有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专政,不让他们享有人权。
过去有人把百姓分成人民(享有人权)和国民(不享有人权)。
这样做实际上是否定了人权。
因为如果我们可以把一个人从人民划为国民(对阶级敌人专政),那么每一个人都可能会失去人权保障,这恰好违背了人权是每个人可以享有而且不可剥夺的权利的基本性质。
另一种类似的划分人民的方法是人民内部矛盾(仍可以享有人权)和敌我矛盾(不再享有人权)。
一个人无论犯了多大的错误,他的人权仍应受到保护,除非有事实证明他以后还可能侵犯他人的人权,因而不得不对他采取防范措施,一般的办法是限制他进入社会的自由。
即使如此,他的人权仍必须被尊重,他有权不受打骂侮辱,要让他吃饱饭。
从理论上说,人权是天赋的,它自然存在在那里,用不着去争取。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人权问题呢?这是因为少数有特权的人侵犯别人的人权。
所以说,人权用不着争取,取消了特权,人权便自然来到。
无论一种理论看来起多么言之成理,如果它违背了人权不可被剥夺的最基本的原则,这种理论应该被视为有害且错误的。
理由很简单,因为人权是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才是一切理论的出发点。
从实践的理由来看,如果一部分人被认为是犯了“错误”而被剥夺人权,他们迟早会对剥夺他们人权的人施以报复,即剥夺他们的人权。
如此怨怨相报,永无尽期,马克思主张无产阶级必须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就是这个意思。
孙中山提倡博爱,也是这个意思。
自古以来许多哲人提出了人类理想社会的模式,不论这些理想如何不同,它们必须是一个尊重人权的社会。
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如果一个社会允许一部分人用特权欺侮另一部人,这个社会不但不是我们的理想,而且它总也不得安宁。
世界上确有极少数坏人,他们私欲膨胀,不惜损人利已,甚至侵犯他人的人权,杀人越货,贩卖人口,绑票勒索,对社会造成重大威胁。
为了保证普遍的人权,必须对这极少数人限制他们进入社会的自由,即监禁他们一段时间,这是对他们的人权的有限度的限制。
但这样做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减少他们继续作案的可能性。
如果他们已经没有这种可能,这种对他们人权的限制便不再必要。
要纠正对坏人的报复心理。
因为基于这种心理很容易对坏人惩罚过度,对坏人惩罚过度,自己也变成了坏人了。
对坏人的惩罚看成是对潜在可能的坏人的警戒,这是有道理的。
但惩罚必须恰如其份,更不能以暴还暴,以牙还牙。
孔子说:以直报怨就是恰当的惩罚。
要使惩罚起作用,还应同时施以爱心。
惩罚加爱心是纠正坏人坏事最有效的手段。
3 、经济发展迄今为止人类一切的历史阶段中人们无不希望有更丰富的物质享受。
这一愿望只有市场制度可以实现。
所谓市场制度就是在公平竞争的众多个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各方出于自身利益讨价还价,形成价格。
此价格随供需形势而变化,并且引导人们的经济活动,决定资源配置。
只要人们仍追求物质享受,市场及价格就是不可少的。
这个微观经济学的重要结论适用于我们可以想象的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因而适用于未来的几百年,甚至上千年。
从表面现象看,科学技术的进步将使人类摆脱稀缺性。
但从深层次看,如果没有了价格人们将无从比较稀缺性,科学技术将失去其发展的方向。
所以有用的科学技术必须在市场价格的环境下发展。
上面的论述是微观经济学的推论。
离开微观经济学复杂的推导,用最简单的生活逻辑也能看出何以市场制度有助于经济发展。
所谓市场,它是在互相有信息沟通的情况下由无数交换形成的。
基于双方自愿的交换能给社会增加财富,这是显而易见的。
因为交换的动机是经济利益,只有能同时给双方带来利益的交换才能实现。
任何有损一方的交换都将被拒绝。
所以一切交换都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即在不使任何人受损的条件下至少有一人受益),除非这种交换影响到第三方的利害(例如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染)。
结果无数的交换带来全社会财富的增加,经济便得到发展。
何以交换带来利益?因为每个人都有机会发挥自己生产的优势。
他可以用自己擅长的产品去交换得到自己拙于生产的产品。
铁匠用斧去交换牧人的羊就是例子。
在有货币的市场中,不一定要双方直接交换各自擅长的产品,而可以在更广的范围内发挥每人的专长。
一名牙科医生买票坐飞机,他通过用自己擅长的产品为第三方服务所获得的货币去交换飞机的服务。
他用不着自己去造飞机,而用治牙的专长得到坐飞机的服务。
对造飞机的专家来说,情况也相同。
4 、人权与市场交换既然能为双方带来利益,它必定是一个自发的过程。
事实也确实如此,人类最早的交换已无法考证。
但无疑它发生在人类最早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出现之前。
既然交换是自发的,为什么市场制度却晚了几千年,到十六世纪前后才开始缓慢地发展。
零星个别的交换虽然是市场制度的基础,但终究不同于市场制度。
从交换发展成市场制度是一个平等成员之间博奕产生规则和维持和改进共同规则的过程。
这个过程常被暴力所干扰。
尤其是如果参与交换的各方不具有平等地位,一方可以胁迫另一方,或可以欺侮另一方而不受制裁。
特别是,如果普通百姓的财产所有权得不到保障,交换就发展不出市场制度来。
上述妨碍市场建立的各种原因,可以简单归纳为缺乏人权。
从历史看,人权基本概念的出现是与市场制度的萌发同时发生的。
中国虽然有非常发达的交换,可是几千年来没有出现过市场制度。
这正是因为在中国的历史中人权概念的出现远晚于西方。
从现实世界看,世界上人权比较得到尊重的都是市场经济国家,而且在市场经济国家中人权都比较得到尊重。
反之,人权得不到尊重的国家无例外地都未能建成市场制度。
可见市场制度和人权是密切相关的。
一旦人有交换的平等权利和在市场上选择的自由,而且这种权利和自由得到可靠的保障,市场制度必然会产生,而且这种制度将推进人类进入到物质极其丰富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