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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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会展业发展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我市会展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会展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结合我市会展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展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专项用途资金。
第三条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注重与绩效评价的有效结合,最大程度发挥财政资金对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引导拉动作用。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市贸促会和市财政局为资金的使用管理部门。市贸促会负责提出年度资金分配计划;提报项目预算;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监督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配合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办法和细则等。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资金管理
办法;组织编制、审核和批复资金支出预决算;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等。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支持市政府主办或与国家相关部门、省政府联合主办的重点展会期间开展的招展布展、经贸洽谈、对外宣传、城市氛围营造项目和综合统筹工作。
第六条支持本地企业开拓市场。对本地企业参展在我市举办的重点展会,以国际标准展位为单元,给予实际缴纳展位费的50%补贴。本地企业补贴申报工作由承办展会的会展企业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支持我市展会品牌提档升级。对由市贸促会组织申报并获得国际级和国家级展览业协会、会展行业主管部门认证和表彰的我市展会,分别给予展会承办主体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支持会展企业扩大规模。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由中型企业发展为大型企业的我市会展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会展业项目。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资金补助及奖励范围:
1、展会举办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罢展、闹展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
2、已获得市政府其他财政资金补助或市政府给予的其他特别优惠政策的展会项目。
3、存在违法违规和不诚信行为的会展企业。
第四章申报和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每年9月末前市贸促会联合市财政局形成下年度资金分配计划,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确定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展会补助的会展企业或部门,在展会项目举办前2个月向市贸促会提出申请;申请认证表彰奖励的会展企业在获得认定后2个月内向市贸促会提出申请。
1、举办市政府主办的或与国家相关部门、省政府联合主办重点展会,主办方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展会项目预算明细、相关辅佐材料。
2、补助我市企业参展重点展会,承办展会的会展企业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质认定、工作方案、主场地租赁合同、我市企业展位规划平面图、宣传推广方案等。
3、奖励我市展会品牌提档升级和会展企业扩大规模,相关的会展企业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相关品牌升级或企
业规模认证等。
第十三条市贸促会受理项目申请后1个月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按照年初确定的资金预算,形成资金安排意见提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绩效评价和同步监督
第十五条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相关规定,市贸促会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市贸促会负责制定和完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配合市财政局制定绩效目标、个性指标和评价标准;组织项目单位开展自评;配合市财政局绩效跟踪管理等。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审核和批复资金绩效目标、个性指标和评价标准;组织整体评价、项目评价和重点评价工作;开展绩效跟踪管理,提出绩效评价整改意见等。
第十六条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资金监管和内部控制工作。对通过提供虚假伪造资料等手段骗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的部门或企业,一经发现,追回资金,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资金资格,并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贸促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25日起实施,《哈尔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哈贸财联发[200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