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职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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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职责
为了更好地履行代表职务,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对县、镇人大代表主要职责规定如下:
一、努力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并带头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并发表意见,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参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等,努力行使好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
四、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组织的培训学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评议工作、代表向选民述职等各项活动;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
五、向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县、镇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六、通过走访、座谈、接待等多种形式,密切同选民的联系,听取和反映选民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七、向选民(或代表小组、人大主席团、联络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征询选民和代表对本人工作的意见,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人大代表的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在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人大代表的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认真参加履职学习,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人大代表行为规范四字歌
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崇高职业不能挂名
肩负责任任重道远联系选民倾听民声
为民代言替民办事付诸行动取信百姓
学习政治提高素质加强修养精益求精
磨练本领规范言行科学发展了解国情
适应形势坚定信念倡导新风身先士卒
宣传法律依法办事公平公正监督执法
不枉不纵知法守法群众危难道当其冲
情真意诚伸张正义主持公道祛邪扶正
代表会上精力集中审议发言积极建议
献计献策质量保证权利运用民主先行
讨论大事集体决定各项表决先思后行
闭会期间发挥作用视察调研深入基层
坚持满勤积极参与当好参谋落到言行
强化跟踪协助政府反馈沟通抓好落实
立足本职爱岗敬业严格要求争当标兵
务实勤政无私奉献利益面前事业为重
以身作则不搞特殊为国为民多立新功
加强修养一身正气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代表职责牢记心中
任期一届流传美名做出政绩共创和谐
乡镇人大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换届
后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决定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依法组织代表认真审议大会有关报告、决议、决定和选举事项,认真行使职权,确保大会各项议程的顺利完成。
三、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准备工作。确定会议的召开日期,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处理办法草案等,分别提请预备会议和主席团会议通过。会议有选举议程的,负责拟定会议选举办法草案,提请大会通过。
四、负责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五、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邀请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工作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驻本行政区域的部门工作。
六、负责报请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设立的选举委员会。
七、督促政府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听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代表对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和视察。
八、认真组织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创优争先”活动,适时召开代表活动经验交流会,评比先进典型,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九、办理依法应由主席团办理的其它事项,积极完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大过口乡人大主席团主要职责
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2.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4.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5.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
6.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7.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8.根据乡长的提名,决定副乡长的个别任免,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