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规定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要求
一、管理要求
1、医护专业技术人员需在规定的学分管理期内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
2、学分管理期为每三年,由所在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学分完成率不得低于90%。
3、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医疗机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实施指南》等,具体内容以学分管理活动需求为原则,职业技术培训机构根据学分管理项目定制化活动。
4、持有医药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在学分管理期内参加相应的学分管理活动,未及时完成学分管理,在考核中被评为“不及格”后,由原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再次安排参加学分管理活动,并在学分管理期内完成学分管理。
5、持有医药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学分管理期结束后,参加学分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3次,如果超过3次,需要重新考试获得医药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考核要求
1、考核采用闭卷形式,考试内容涵盖《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医疗机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实施指南》等内容,以及相关技术和管理知识。
2、学分核时间每个学分管理期一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1.0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000年原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印发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后,陆续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和学分等配套管理办法。
经过多年实践,继续医学教育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作出“健全医务人员培训培养制度,使每个医务人员都有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再培训的机会,实现知识再更新”的重要指示。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提出“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明确继续教育是医学教育三阶段之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教育、科技、人才进行统筹安排、一体部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上述要求为新形势下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升卫生健康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组织了研究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制定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改革创新点是什么?文件制订以“放管服”为重要原则,体现鼓励、督促学习与简化管理的理念,坚持继承创新,推进供给侧改革,落实为基层减负。
《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学分要求。
延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第二部分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一)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每年达标标准为25分,当年内的I类跟II类学分可以相互补充,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的50%。
其中一类不低于2.5分,II类不低于7.5分,总分不低于25分。
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二)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每年达标标准为20分,取消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I,II类学分的划分。
(三)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8分。
(四)取消“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超过10分”的规定。
(五)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按I类学分5分,Ⅱ类20学分计算,学分所属年度归属进修时段最长的所在年度);不足6个月的,按每一个月授予II类学分3分计算。
(六)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师培训、累计培训6个月及以上考核合格者,可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合格。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及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医学教育机构向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要求随着医学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新知识的涌现,医务人员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以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为了确保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得到持续提升,各国纷纷出台了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是指医务人员在一定时间内通过参加相关的学习活动所获得的学分。
这些学分可以用于医务人员的职称评定、职业发展、职业资格认证等方面。
各国对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要求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都是为了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一般来说,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要求包括两个方面:学分的获取和学分的使用。
学分的获取主要是指医务人员通过参加各种学习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这些学习活动可以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论文发表、学术交流等。
学分的使用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职业资格认证等方面可以使用所获得的学分来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不同国家对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要求有所不同。
以中国为例,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要求由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和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医务人员每年需要获得一定数量的学分,以保持自己的执业资格。
具体要求包括参加规定的学习活动、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参加规定的考试等。
医务人员可以通过线上学习平台、参加学术会议、参加学术讲座等方式获得学分。
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要求不仅有助于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还能促进医务人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医务人员可以了解最新的医学研究成果和临床实践经验,从而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同时,医务人员还可以与其他医务人员进行交流和合作,共同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要求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医务人员的工作压力较大,时间有限,很难抽出时间参加学习活动。
其次,学分的获取和使用需要一定的费用,对个别医务人员来说可能会存在经济负担。
此外,一些医务人员可能存在学习动力不足的问题,对学分的获取和使用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医院继续教育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检验师等。
第三条继续教育是医务人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医院将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确保医务人员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章奖励制度第四条医务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以下奖励:1. 获得省级以上继续教育表彰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医院内部予以公示。
2. 在年度考核中,继续教育成绩优异者,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3. 对在继续教育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 对在继续教育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团队,给予团队奖励。
5. 对积极推动继续教育工作的科室,给予科室奖励。
第三章惩戒制度第五条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成绩不合格的,给予以下惩戒:1.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医务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补足学分。
2. 对继续教育成绩不合格的医务人员,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补足学分。
3. 对连续两年继续教育成绩不合格的医务人员,取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4. 对因个人原因导致医院继续教育考核不合格的科室,给予科室通报批评。
5. 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他人成果的医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等处分。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第六条医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确保各项奖惩措施落到实处。
第七条医务人员对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权向上级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医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医院将继续教育作为提高医务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激发医务人员学习热情,促进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医院学分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医务人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医院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的持续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医师、护士、药师、技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学分登记管理制度,确保医务人员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二章学分管理第四条学分登记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按需培训、注重实效;3. 系统管理、持续改进。
第五条学分类型1. 基础医学知识类;2. 临床诊疗技术类;3. 医疗质量管理与安全类;4. 医疗法规与伦理类;5. 医学教育与科研类;6. 其他与医学相关类。
第六条学分获取方式1. 参加院内、外举办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2. 参与科研项目、撰写学术论文、发表著作;3. 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研讨会等;4. 获得相关资格证书、职称晋升等。
第七条学分登记要求1. 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应及时将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学分等信息填写至个人学分登记表;2. 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登记、统计和公示;3. 医务人员应及时更新个人学分信息,确保学分准确无误。
第三章学分审核与监督第八条学分审核1. 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对医务人员学分进行审核,确保学分真实、有效;2. 对弄虚作假、伪造学分的,一经查实,取消相关学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学分监督1. 医务人员有义务接受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的学分监督;2. 医务人员对学分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学分应用与考核第十条学分应用1. 医务人员晋升、评优、评先等需满足规定的学分要求;2. 医务人员参加各类竞赛、评比等活动,需具备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学分考核1. 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定期对医务人员学分进行考核;2. 考核不合格的,需补足相应学分。
医院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在职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院继续教育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理念,促进医务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
(二)以需求为导向,注重实际应用,提高医务人员解决临床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组织管理,确保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医院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医院继续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医院继续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科室成立继续教育工作小组,负责本科室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继续教育内容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一)医学基础知识、临床技能、医学伦理等方面的培训。
(二)新技术、新方法、新理念等方面的学习。
(三)国内外医学学术交流、学术会议等。
四、继续教育形式第八条继续教育形式包括:(一)参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术会议。
(二)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专题讲座、学术沙龙等。
(三)开展临床带教、病例讨论、疑难病例会诊等活动。
(四)利用网络资源,开展远程教育。
五、学分管理第九条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需按照规定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学分分为A、B、C三类:(一)A类学分: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
(二)B类学分:参加市级、县级继续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
(三)C类学分: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培训、学术活动等获得的学分。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每年需获得规定数量的学分,否则不得参加职称评定、晋升等。
六、考核与评价第十二条医院对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参加继续教育项目的次数、时间。
(二)完成学分情况。
(三)学习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十三条医院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务人员,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重新参加考核。
医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医务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师、技师等。
第三条继续教育是医务人员终身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临床技能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继续教育内容与目标第四条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医学基础理论、临床知识、医疗技术的新进展;2. 医疗法规、医疗伦理、医德医风等方面的教育;3. 医疗卫生政策、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4. 信息化、数字化等新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
第五条继续教育目标:1. 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临床实践能力;2. 增强医务人员的医疗法规意识、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3. 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新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4. 促进医务人员个人发展和职业生涯规划。
第三章继续教育形式与方法第六条继续教育形式包括:1. 线上学习:通过远程教育平台、移动学习终端等,开展在线课程、专题讲座、案例分析等形式;2. 线下培训:组织专题研讨、学术交流、临床技能培训等活动;3. 在岗学习:鼓励医务人员在工作岗位上进行实践学习,积累临床经验。
第七条继续教育方法:1. 自主学习:医务人员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学习内容、时间和方式;2. 集中培训:组织专业师资力量,对医务人员进行集中授课、实操培训;3. 考核评估:对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进行考核评估,确保学习质量。
第四章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第八条继续教育学分作为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分为一类学分和二类学分。
第九条一类学分主要包括:1. 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项目;2.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研讨会;3. 发表医学论文、著作;4. 参与科研项目、课题研究。
第十条二类学分主要包括:1. 参加医院、科室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2. 参与临床实践、进修学习;3. 参加线上学习、远程教育。
医院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医院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促进医院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在职医院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检验师等。
第三条继续教育是医院员职业生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医院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医院员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医院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继续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各科室设立继续教育联络员,负责本科室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教育内容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一)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职业道德规范等。
(二)医学基础理论、临床技能、医学新技术、新方法等。
(三)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管理、医院文化建设等。
(四)其他与医院员工作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继续教育形式包括:(一)集中培训:组织专家讲座、学术交流、技能培训等。
(二)远程教育:利用网络资源进行在线学习。
(三)自学:鼓励医院员利用业余时间自学。
(四)实践锻炼:参加临床实践、科研项目等。
第四章学分管理第九条我院实行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医院员每年需完成规定学分。
第十条学分分为A、B两类:(一)A类学分:参加集中培训、远程教育等,由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认定。
(二)B类学分:自学、实践锻炼等,由科室继续教育联络员认定。
第十一条学分认定标准:(一)A类学分:每参加一次培训,认定1学分。
(二)B类学分:自学1篇论文,认定1学分;参加科研项目,认定相应学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对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取得优异成绩的医院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医院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提醒:首次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提醒一次。
(二)处罚:连续两次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培训:连续三次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进行培训,直至补齐学分。
口腔医院在职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口腔医院在职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为规范我院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考核管理工作,保证我院继续教育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执行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
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应根据不同形式、内容折算成学分,实行学分登记,每年不低于25学分为合格,其中Ⅰ类学分不少于5分。
(二)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的学籍及考核档案,由医教科归档,输入微机,实行网络化管理。
(三)在职人员应参加医院组织的业务学习,参加一次业务学习登记学分为0.5学分,最高为5学分。
(四)医护人员外出学习所颁发的学分证书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报医教科以备及时登记。
(五)所有医护技人员应参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定期组织的公共课程的考试。
三十六、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一)为规范医院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三)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医教科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四)医院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
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医院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提出会诊邀请:1.会诊邀请超过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2.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院内部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院医务人员整体素质,促进医院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医务人员。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医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理论、技能和综合素质,确保医院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医院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第六条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医院继续医学教育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二)组织开展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三)组织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评估和总结工作;(四)协调各部门、科室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五)加强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继续医学教育机构的沟通与联系。
第三章教育内容与形式第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一)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二)临床实践技能;(三)职业道德和医疗安全;(四)相关法律法规;(五)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等。
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形式包括:(一)学术讲座;(二)短期培训班;(三)远程教育;(四)专题研讨;(五)临床实践;(六)学术交流等。
第四章学分管理第九条医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医务人员每年需完成25学分。
第十条学分认定:(一)参加院内学术讲座、培训、研讨等,每场计1学分;(二)参加院外学术讲座、培训、研讨等,每场计2学分;(三)撰写学术论文、发表科普文章等,每篇计2学分;(四)参加临床实践、进修学习等,每月计2学分。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一条对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未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的医务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医院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Xxx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和实施工作,提高全院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结合张卫行[2009]28号《关于张家港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的意见》及苏卫办科教[2014]9号《关于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继续教育对象在职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人员。
二、学分分类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Ⅰ类学分: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等。
Ⅱ类学分: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操作示教、外出进修学习、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及成人毕业后再教育等形式的活动。
三、学分要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Ⅱ类学分20分,鼓励参加Ⅰ类学分学习;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
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四、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该项目规定的学分数,由主办单位授予的学分。
(二)Ⅱ类学分:1、由市卫生局、市医药卫生学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学组)名义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术讲座、学术研讨、学术报告等,主讲者每学时授予1分;参加者每学时授予0.5分。
2、由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等,主讲者每次授予2分;参加者每次授予0.5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该类学分,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经单位批准,到省级以上进修基地进修(含省级和出国培训)6个月以上者(不含6个月),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
进修6个月以下者,按进修月份数折合授予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4、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按该项目所属类别和规定学分数授予学分,最高不超过5学分。
5、参加成人毕业后再教育(夜大)学习,取得的学分统一只承认继续教育Ⅱ类学分5分。
6、学习由全国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的自学资料、音像教材、相关报刊杂志,经市医学会考核认可,按规定授予学分,最高不超过Ⅱ类学分5分。
医院学分管理制度
医院学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院学分管理工作,提高医院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水平,促进医疗服务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在编医护人员。
三、学分获取途径1. 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进修学习班和专业技术培训课程,即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具体学分数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确定;2. 参加医院科研项目、学术活动,在科研成果或学术成果所在刊物上发表文章,或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上做学术报告,即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具体学分数由医院科研部门确定;3. 主持或参与编写医院制定的临床路径、操作规范、护理规范等相关文件,即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具体学分数由医院相关部门确定;4. 其他途径: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相应的学分,具体审核权限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确定。
四、学分管理1. 学分管理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各科室、护理部门、科研部门等相关业务部门协助开展学分管理工作;2. 医院将设立学分账户,医护人员在获得学分后,学分将自动存入相应的学分账户中;3. 医院定期对医护人员的学分进行审核,如果发现学分有误,医护人员可以向医院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异议;4. 医院将对学分达到一定标准的医护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以激励医护人员努力学习和提高。
五、学分使用1. 医护人员可以使用学分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进修学习班和专业技术培训课程,用于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2. 医护人员可以使用学分参加其他医院组织的相关学习和培训;3. 医护人员可以使用学分参加国内外专业学术会议;4. 医护人员可以使用学分参加其他与工作相关的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
六、现行制度医院学分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医院保留对本制度进行修改的权利。
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对本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有关问题,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权威解释。
医院学分管理制度是医院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医院医护人员提升专业水平,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医院将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认真开展学分管理工作,为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学从业者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之后,为了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和技能而进行的持续学习和培训。
为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各国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本文将简要介绍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一、管理办法1.继续医学教育的范围:继续医学教育的范围涵盖了各个医学领域,包括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医学教育、医学科研等方面。
医学从业者可以根据自身专业领域的需求选择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学习时间要求: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医学从业者需每年或每几年完成一定量的继续医学教育学时。
这有助于医学从业者及时更新知识,跟上医学科技的发展。
3.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与医学从业者的工作内容和专业要求密切相关,包括最新的医学知识、技术、规范、伦理等方面。
4.管理机构:各国和地区都设立了专门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认证授予学分、审核学时等工作。
二、学分标准1.学分获取方式:医学从业者可以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培训班、继续教育课程、科研项目等方式获取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不同的学习方式对应不同的学分数目。
2.学分要求:各国和地区都规定了医学从业者每年或每几年需要获取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数量和种类。
医学从业者应按照规定的学分要求积极参加学习活动,保持专业素养。
3.学分认定:医学从业者完成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后,需要向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管理机构认定学分并记录在档案中。
4.学分有效期:一般来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有效期为一定的年限,医学从业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学分要求,否则学分将失效。
结语通过规范的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继续医学教育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医学从业者的职业发展和医疗质量的提升。
医学从业者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加强自身继续学习,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为广大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规定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1、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以及具有师级以上(含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护理技术人员。
2、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的临床住院医师的继续医学教育按《广东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粤卫[1996]第57号)执行,实行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3、其它初级卫技职务的卫技人员的学分达标要求按相应类别的卫技人员标准执行。
二、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注:在一个验证周期5年)内,I类学分可累计计算,∏类学分不累计,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学分分类和院外学分授予标准按《关于印发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细则的通知》(珠卫(2004)279号)执行。
四、院内学分授予标准及要求(一)授予标准1、由院内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学术活动,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2、院内组织的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参加的病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
3、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如自学考试等,不属于继续医学教育,不授学分。
(二)要求1、各教研室、临床科室或临床学会组织的院内继续教育项目(包括各种讲座、学术报告等),需年初向科教科提出申请备案以便统一安排学习的时间,后方可按相关标准授予院内学分。
2、科教或医务科要求必须参加人员无故缺席者每次扣0.5学分。
五、学分登记和考核按《关于印发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细则的通知》(珠卫(2004)279号)执行。
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挂钩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内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参加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定或考试。
具体要求按照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及有关文件办理。
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挂钩1、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取得学分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医院继续教育学分的管理办法
医院继续教育学分的管理办法一、学分要求每年参加护理继续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5年内Ⅰ类学分25-50学分,Ⅱ类学分75-100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
二、学分计算年限(一)当年的1月1日起,当年的12月31日止。
(二)5年为一周期。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级和省级继续教育、各类学术会议,按学分证计分,此项最多不超过10分。
2、在职学历教育,10学分/年,自学考试,每考出一门计2学分,以成绩单原件为计分凭证,此项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学术会议宣读论文,按学分证计算,计算学分最多不超过5分。
2、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第一作者,国内外正式刊物授予6分,省内正式刊物4分,院内交流第一作者授予1学分。
3、科研立项,已经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按标准授予学分:排名1-3名,级10-8分,省部级8-6分,厅局级6-4分,院级4-2分,每年最高学分不超过10分。
4、各类成果奖按浙中院字[2005]56号文件相关规定。
5、护理部组织的学术活动、全院性技术操作示范等,参加者1学分/次,主讲者2学分/次,此项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6、科室组织的业务学习或查房、带教授课等,参加者0.5学分/次,主讲者1学分/次,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有医院科教部、保健科等科室主办的学术讲座所得学分原则上计入科室内学习学分。
7、自学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并写出综述,且在院或科室交流,护士长确认者,按1学分/2000字至计算,全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8、外出进修,2学分/月,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其他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凡医院派出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者),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一)护理部建立护理继续教育档案,每年12月对参加各种继续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汇总,继教对象获得Ⅰ类学分的学分证后及时到护理部登记,科室护士长对科内护理人员的Ⅱ类学分学习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交护理部登记。
医院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的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剂师、检验师等。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务人员终身学习的重要途径,我院将严格执行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确保医务人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学分要求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一)I类学分: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活动,经考核合格取得的学分。
(二)II类学分: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培训、学术活动、临床技能操作培训、外出进修学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等活动,经考核合格取得的学分。
第五条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每年必须取得25学分,其中I 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第六条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每年必须取得20学分,其中I类学分3-5学分,II类学分15-17学分。
第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教育类、类学分数每个不超过10学分。
第三章学分管理第八条学分管理由医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如下:(一)制定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制度,明确学分获取途径、考核标准、学分认定等。
(二)组织开展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确保活动质量和效果。
(三)对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考核,认定学分。
(四)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档案,对医务人员学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公示。
(五)定期检查、督促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确保学分要求得到落实。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九条对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取得优异成绩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足的医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补足学分。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反继续医学教育规定的医务人员,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有哪些要求
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在医务领域,继续教育对于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发展至关重要。
医务人员需要通过不断学习、积累学分来持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以适应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医疗环境。
那么,医务人员在继续教育学分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呢?学习时长要求医务人员在继续教育方面需要满足一定的学习时长要求。
一般来说,医务人员每年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学习小时数,从而获得相应的学分。
根据不同的职称和专业领域,学习时长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学习内容要求除了学习时长要求外,医务人员在继续教育学分方面还需要满足学习内容的要求。
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临床技能、医德医风等方面的内容。
医务人员需要选择与自己专业领域相关的课程,进行系统的学习和培训,从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参与培训要求为了确保医务人员获得有效的学习和培训,一些医疗机构要求医务人员参与指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这些培训活动可能包括学术讲座、专业研讨会、实践操作等形式,医务人员需要积极参与这些培训活动,获得相应的学分。
提交学习成果要求完成学习和培训后,医务人员通常需要提交学习成果以证明他们已经完成了相应的学习任务。
学习成果可以包括学习笔记、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等形式,通过这些学习成果的提交,医务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参与评估考核要求为了确保医务人员的学习效果和专业能力提升,一些医疗机构可能会对医务人员进行评估考核。
医务人员需要参加这些评估考核,通过考核获得相应的学分。
评估考核的形式可能包括笔试、实操考核、论文答辩等形式。
结语继续教育学分是医务人员持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发展的重要途径。
医务人员需要认真履行继续教育学分的相关要求,不断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以适应医疗领域不断变化和发展的需求。
希望医务人员能够通过不懈努力,不断提升自己的学识和技能,为患者的健康和医疗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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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的
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
以短期业务学习为主,形式包括学术讲座、学
术会议、专题讨论会、专题学习班等;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最低
学分为25学分”等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出下述在职医务人员继续教育的规
章制度。
一、继续教育的考核办法
1、在职人员每年参加经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为25分。
①参加院级学术
讲座,每参加一次计1分;②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或专题学习班,学分由中华医学会学术会务
部发的学分证为依据;③市级三、二、一等科技成果奖的主持者分别记学分3分、6分、9分,
省级医学科技进步三等奖10分,二等奖15分;第2—7名完成人,按主持减1分计算(最低计
1分);④发表学术论文,省级杂志临床交流(1500字以上)5学分,临床论着(2500字以上)
10学分;国家级杂志临床交流(1500字以上)7学分,临床论着(2500字以上)计12学分。
中华牌杂志临床交流(1500字以上)10学分,临床论着(2500字以上)15学分。
其它专题论
文参考上述规定计分;⑤临床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每项经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经济效益及
水平认定后记2—5学分;⑥专着:主编15学分,副主编10学分,编委5学分;⑦专利:发明
专利15学分,实用新型专利5—10学分(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经济效益及水平认定)。
2、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第三款第四条规定:“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取得最低学分25
学分,才能提出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的申请”之规定,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需连
续5年,每年取得25学分后,才有资格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
二、院定期举行学术讲座的规定
1、学术讲座每月的
2、4周星期四下午举行,由院各科的学科带头人或主任,以本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内容,由院统一制作成黑白幼灯片。
讲课时间1.5—2小时,自由发言讨论半小时。
2、参加人员为临床医技各专业的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由医务科负责对参加人员登记入册,迟到、早退者酌情扣分,听课时间不足1.5小时者不计分。
每半年总结公布一次。
个人所得学分记入个人技术档案。
三、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规定
1、副高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每年一次,主治医师每两年一次外出学习机会(科研及特殊情况例外)。
2、所参加的会议或专题学习班,必须具备:①中华系列杂志有会议征文通知;②中华医学会主办的有届次会议(有中华医学会学术会务部学术会议专用章)及省医学会举办的有届次会议(有省医学会章且在本省内召开);③专题学习班的内容应为我院急需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
3、参加全国性会议或专题学习班返院后,一律书面汇报学习收获及准备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计划。
一式二份,报科室及医务科。
如果按期不能开展新业务、新技术的,取消下次外出学习机会。
4、外出学习返院后,在全院定期学术讲座中,医务科安排1小时左右时间传达学习内容,交流学术信息。
然后将所得学分讲入个人技术档案。
5、学术会议经费报销规定:经医务科签字证明已在院学习讲座中交流,经费按有关规定报销。
四、科研、开展新技术及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科研、开展新技术的能力,其最终表现形式是在杂志上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通过继续教育应达到:
1、各重点学科带头人每两年应承担完成一项市级以上科研课题;
2、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每两年应发表一篇省级以上杂志论文(统计前3名,杂志需有CN刊号,增刊、会议论文不算)。
3、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每年应开展一项新技术、新业务(每年院学术委员会评定一次,结果记入个人技术档案)。
该三条作为高职低聘、低职高聘的主要依据之一。
五、以上诸条与上级政策有矛盾时,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