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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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一、基本规定
1、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工程项目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
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整理的资料。
2、符合下列条件的园林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1)新建、扩建的备案园林工程;
(2)具有永久性使用功能、景观功能的备案园林工程;
(3)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维修、提升、改造的备案园林工程;
3、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应为原件,建设单位也应留存一份
副本资料。
4、不符合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条件的资料,建设单位留存。
5、建设单位资料以项目为单位组卷,施工及管理资料以各自标段为
单位组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资料应注明所管理的各标段名称
及标段数量,监督资料以施工标段为单位组卷。
6、公共部分首次应移交,分期部分按进度移交。
二、档案管理程序
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联系城建档案馆,签订工程
资料移交责任书。
2、建设单位在收到监督书之后,组织第一次监督交底会时,应邀请
城建档案馆指导科人员到会,指导档案移交的相关规定。
3、绿化种植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资料移交到建设单位保存。
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前期资料、施工资料、监理
资料、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留存的各种相关资料,提前邀请城建
档案馆进行预验收。
4、建设单位收到城建档案馆的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后,方可组
织竣工验收。
5、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将备案资料之外的其它资料,移交到
城建档案馆。
6、质监机构收到城建档案馆的园林绿化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
后,方可盖章、出具备案建议。
7、竣工备案后,建设单位90日内将各类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
三、监督资料管理
1、监督资料科开具工程受理单之后,将工程报监资料(押证除外)
移交各监督组,监督组在工程开具监督书之前,完成监督计划。
2、监督资料科开具监督书之后,报监资料移交监督组,监督组开始
管理报监资料,建立监督档案资料。
3、工程完(竣)工之前,各监督组应完成监督资料的整理,编制监
督报告草案。
4、工程完(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监督组应将施工过程
监督资料整理完善,交资料科。完工资料存放在完工档案柜中,
竣工资料及备案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