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5号令)资料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第55 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pdf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与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是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项目建设的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
第五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有效。
第六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管理在项目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明确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主管领导,制定档案工作计划, 建立健全归档制度、档案分类编号方案等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经费、设备、场地等条件。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对参建单位进行档案管理交底、指导、培训,对参建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对电子政务项目的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并提出具体要求,对实施机构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进行审查,对电子政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进行业务指导。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5号)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
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推动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电子政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电子政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新建、续建、运行维护、购买服务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四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以国家、省、市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对提高决策水平、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和应急指挥能力的作用。
严格控制分散、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和政务云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需求审核、技术方案审查、建设运维全过程备案和绩效评估管理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依法进行招投标的电子政务项目审批工作,信息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资金安排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是指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区(市)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由区(市)县政府确定。
第六条承担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设计、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工作。
电子政务项目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应当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七条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建立和管理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技术方案审查、实施及验收、运行维护等阶段在项目管理系统上实行全口径备案。
(完整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55号
第 55 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附件: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4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16日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提高财政投资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省政府令第252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职责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含非全额财政性资金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电子政务网络、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
第四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注重绩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投资概算审查和投资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资金计划的下达、资金使用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电子政务办)具体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归口管理,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年度计划、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前的技术审查、初步设计方案技术评审,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和运行后评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5号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5号令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京信发[2004]1号)要求和北京市政府第67号令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电子政务建设的管理,深化电子政务建设的内涵,推动电子政务建设集约式发展,解决我市电子政务建设中存在的多头决策、重复建设、资源不共享、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或者市场化投资的政务与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单位,是指与市财政有直接经费领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
第四条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电子政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电子政务总体组(简称总体组)是依据京信发[2004]1号文件要求成立的技术决策组织,负责电子政务规划和项目管理工作中技术部分的指导、审查和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电子政务规划与建设指南第五条市信息办牵头并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根据全市信息化规划编制全市电子政务规划。
第六条市信息办牵头并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年度对电子政务规划进行修订,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市年度电子政务建设指南。
第三章前期论证第七条各单位根据电子政务规划、年度电子政务建设指南,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提出项目并组织前期论证,市信息办审查并给予书面答复。
其中,总体组负责对项目前期论证提供技术指导。
第八条前期论证包括对业务需求、目标与预期效果、业务流程优化与资源共享、技术框架等的分析和论证,并根据项目业务的相关性,进行资源整合和项目优化组合。
第九条对重大项目实行听证制度,对面向公众服务的项目,通过多种渠道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条通过前期论证的项目,进入市电子政务待建项目库(简称待建库)。
市信息办会同相关单位对进入待建库的项目按"凡属可以采用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尽量采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提出政府投资或市场化运作的建议。
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
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推动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电子政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电子政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新建、续建、运行维护、购买服务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四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以国家、省、市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对提高决策水平、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和应急指挥能力的作用。
严格控制分散、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和政务云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需求审核、技术方案审查、建设运维全过程备案和绩效评估管理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依法进行招投标的电子政务项目审批工作,信息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资金安排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是指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区(市)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由区(市)县政府确定。
第六条承担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设计、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工作。
电子政务项目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应当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七条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建立和管理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一、验收时限 二、验收任务 三、验收依据 四、验收条件 五、验收组织 六、初步验收 七、竣工验收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三、验收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和电子政
务建设项目的相关标准;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批复文件; (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和批复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验收评价管理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管理办法 第四章 资金管理
本章共三条,包括: 1、关于前期经费(22条); 2、关于资金申请 (23条); 3、关于资金使用 ( 24条)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主体-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
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 设单位负责提出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项目设计、 建设和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主体-审批部门 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
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电子政务建设的规划编制 和项目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 督和管理,并配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作好电 子政务工程项目的协调工作。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五、验收组织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一)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组
织,并提出初步验收报告(附件1)。 (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建设规模较大或建设内容较复杂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深化电子政务建设的内涵,推动电子政务建设集约式发展,保证建设质量,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用于政务信息化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电子政务网络、安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共享等工程。
第三条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和市场化投资的政务与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工程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方案审核和绩效考评;监督、指导各区、镇和各部门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验收和维护;组织全市重点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实施。
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部门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上,分别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负责市党政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并对市政府投资的各部门电子政务工程项目提供建设咨询、评估和技术支撑。
第五条鼓励社会投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
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及各方面力量,加快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
第六条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论证管理第七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并会同市发改部门、市财政部门等相关单位根据全市信息化规划编制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并按年度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八条各部门根据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近期建设规划,并提出具体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和建设内容并组织前期论证,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建议书、可行性实施计划书、初设编制要求内容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与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下与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国家发改委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深府[2006]142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4日深府〔2006〕142号)《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管理,保证建设质量,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安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各类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共享等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
第三条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
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核和绩效考评;监督、指导各区和各部门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验收和维护;组织全市重点电子政务项目的实施。
市发改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审批。
市财政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审核安排。
各部门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上,分别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促进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组织制定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并按年度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七条各部门根据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近期建设规划,并提出具体的电子政务项目和建设内容,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最新整理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doc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与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是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项目建设的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
第五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有效。
第六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管理在项目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明确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主管领导,制定档案工作计划, 建立健全归档制度、档案分类编号方案等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经费、设备、场地等条件。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对参建单位进行档案管理交底、指导、培训,对参建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对电子政务项目的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并提出具体要求,对实施机构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进行审查,对电子政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进行业务指导。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建议书、可研、初设编制要求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二>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三>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专门评审机构评审后审核批复.第十一条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中央政务部门牵头组织地方政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涉及地方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摸,应征求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整体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分别编制,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审批地方政务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务部门的意见.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审批方面有专门规定的,可参照地方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需要申请中央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地方电子政务项目,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1 号>的规定,由地方政务部门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补助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次下达.第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且其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明.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责任人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第十六条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核准的招标内容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第十八条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暂停项目建设.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批准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获得批复及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将其作为下达年度中央投资计划的依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资金.对确需提前安排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如用于购地、购房、拆迁等>,项目建设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说明要提前安排资金的原因及理由,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下达项目建设资金.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稽察,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对稽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的采购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稽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六章验收评价管理第二十九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第三十条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附件四,以下简称《验收工作大纲》>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 ; 对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应适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第三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后评价认为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第七章运行管理第三十三条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检验其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电子政务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附件一: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提纲>第一章项目简介1 、项目名称2 、项目建设单位和负责人、项目责任人3 、项目建议书编制依据4 、项目概况5 、主要结论和建议第二章项目建设单位概况1 、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2 、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第三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1 、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2 、现有信息系统装备和信息化应用状况3 、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4 、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第四章需求分析1 、与政务职能相关的社会问题和政务目标分析2 、业务功能、业务流程和业务量分析3 、信息量分析与预测4 、系统功能和性能需求分析第五章总体建设方案1 、建设原则和策略2 、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3 、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4 、总体设计方案第六章本期项目建设方案1 、建设目标与主要建设内容2 、标准规范建设3 、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4 、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5 、网络系统建设6 、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建设7 、安全系统建设8 、其它<终端、备份、运维等>系统建设9 、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和软硬件配置清单10 、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第七章环保、消防、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节能1 、环境影响和环保措施2 、消防措施3 、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4 、节能目标及措施第八章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1 、项目领导、实施和运维机构及组织管理2 、人员配置3 、人员培训需求和计划第九章项目实施进度第十章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1 、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2 、项目总投资估算3 、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4 、中央对地方的资金补贴方案第十一章效益与风险分析1 、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2 、项目风险与风险对策附表:1 、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2 、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初步核算表3 、项目总投资估算表4 、项目资金来源表附件:项目建议书编制依据及与项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附件二: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 <提纲>第一章项目概述1 、项目名称2 、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责任人3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4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5 、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6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7 、经济与社会效益8 、相对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调整情况9 、主要结论与建议第二章项目建设单位概况1 、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2 、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第三章需求分析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1 、与政务职能相关的社会问题和政务目标分析2 、业务功能、业务流程和业务量分析3 、信息量分析与预测4 、系统功能和性能需求分析5 、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现状与差距6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第四章总体建设方案1 、建设原则和策略2 、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3 、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4 、总体设计方案第五章本期项目建设方案1 、建设目标、规模与内容2 、标准规范建设内容3 、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方案4 、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方案5 、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建设方案6 、终端系统建设方案7 、网络系统建设方案8 、安全系统建设方案9 、备份系统建设方案10 、运行维护系统建设方案11 、其它系统建设方案12 、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和详细软硬件配置清单13 、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方案14 、建设方案相对项目建议书批复变更调整情况的详细说明第六章项目招标方案1 、招标范围2 、招标方式3 、招标组织形式第七章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和卫生1 、环境影响分析2 、环保措施及方案3 、消防措施4 、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第八章节能分析1 、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2 、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3 、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4 、能耗指标5 、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第九章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培训1 、领导和管理机构2 、项目实施机构3 、运行维护机构4 、技术力量和人员配置5 、人员培训方案第十章项目实施进度1 、项目建设期2 、实施进度计划第十一章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1 、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2 、项目总投资估算3 、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4 、资金使用计划5 、项目运行维护经费估算第十二章效益与评价指标分析1 、经济效益分析2 、社会效益分析3 、项目评价指标分析第十三章项目风险与风险管理1 、风险识别和分析2 、风险对策和管理附表:1 、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2 、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核算表3 、项目招投标范围和方式表4 、项目总投资估算表5 、项目资金来源和运用表6 、项目运行维护费估算表附件:可研报告编制依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附件三: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要求 <提纲>第一章项目概述1 、项目名称2 、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责任人3 、初设及概算编制单位4 、初设及概算编制依据5 、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6 、总投资及资金来源7 、效益及风险8 、相对可研报告批复的调整情况9 、主要结论与建议第二章项目建设单位概况1 、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2 、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第三章需求分析1 、政务业务目标需求分析结论2 、系统功能指标3 、信息量指标4 、系统性能指标第四章总体建设方案1 、总体设计原则2 、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3 、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4 、系统总体结构和逻辑结构第五章本期项目设计方案1 、建设目标、规模与内容2 、标准规范建设内容3 、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设计4 、应用支撑系统设计5 、应用系统设计6 、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设计7 、终端系统及接口设计8 、网络系统设计9 、安全系统设计10 、备份系统设计11 、运行维护系统设计12 、其它系统设计13 、系统配置及软硬件选型原则14 、系统软硬件配置清单15 、系统软硬件物理部署方案16 、机房及配套工程设计17 、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节能措施的设计18 、初步设计方案相对可研报告批复变更调整情况的详细说明第六章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1 、领导和管理机构2 、项目实施机构3 、运行维护机构4 、核准的项目招标方案5 、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方案6 、相关管理制度第七章人员配置与培训1 、人员配置计划2 、人员培训方案第八章项目实施进度第九章初步设计概算1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说明2 、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书3 、资金筹措及投资计划第十章风险及效益分析1 、风险分析及对策2 、效益分析附表:1 .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2 .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核算表附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依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附图:1 、系统网络拓扑图2 、系统软硬件物理布置图附件四: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提纲>一、验收时限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并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进行竣工验收.二、验收任务<一>审查项目的建设目标、规模、内容、质量及资金使用等情况.<二>审核项目形成的资产情况.<三>评价项目交付使用情况.<四>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三、验收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相关标准.<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报告及批复文件.<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四>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告及批复文件.<五>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施工图、设备和软件技术说明书.四、验收条件<一>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二>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三>建设项目涉及的系统运行环境的保护、安全、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试运行合格.<四>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能适应项目正常运行的需要.<五>完成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初步的财务决算.<六>档案文件整理齐全.五、验收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一>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组织,并提出初步验收报告.<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一般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六、初步验收<一>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组织单项验收,形成单项或专项验收报告.<二>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单位组织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提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三>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工程、技术、财务和档案等进行验收,形成初步验收报告.<四>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七、竣工验收<一>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机构>组建竣工验收委员会,下设专家组.<二>专家组负责开展竣工验收的先期基础性工作,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招标采购、档案资料、预<概>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等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三>竣工验收委员会基于专家组评价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12-国家发改委5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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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 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二)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三)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专门评审机构评审后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中央政务部门牵头组织地方政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涉及地方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摸,应征求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项目审批部门整体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分别编制,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审批地方政务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务部门的意见。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审批方面有专门规定的,可参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需要申请中央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地方电子政务项目,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的规定,由地方政务部门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补助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次下达。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
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且其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明。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责任人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十六条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核准的招标内容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
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暂停项目建设。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
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批准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获得批复及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将其作为下达年度中央投资计划的依据。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资金。
对确需提前安排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如用于购地、购房、拆迁等),项目建设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说明要提前安排资金的原因及理由,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下达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稽察,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
对稽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的采购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稽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六章验收评价管理第二十九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
第三十条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附件四,以下简称《验收工作大纲》)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对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
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项目审批部门应适时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三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
后评价认为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章运行管理第三十三条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
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检验其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电子政务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