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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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的规定,为建立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也对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做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各地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积极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

一些企业和行业也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探索。

为加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尽快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我们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和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国务院6号文件的要求,积极推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首先抓好大中型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的本地区、本部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计划和方案,应报劳动部备案。

我们收集整理了一批国内外补充养老保险有关材料,现附后,供实践中研究参考。

附件:一、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办法二、上海某公司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三、电力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四、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五、日本的企业年金制度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一、实施主体和条件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限于城镇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限于中方职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劳社部发〔20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劳险字[1992]12号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劳险字[1992]12号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劳险字〔199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近几年来,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统筹,取得了明显效果,缓解了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不均衡的矛盾,基本保障了退休职工的生活。

但是,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统筹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社会化程度不高,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分散,调剂功能不强,抵御各种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

因此,必须不失时机地由市县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既是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必然阶段,也是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当务之急。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的决定,现将我部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和集体混岗职工,都应参加省级统筹。

中央部属企业,除国务院已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外,都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省级统筹。

计划单列市原则上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各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退休费用应纳入省级统筹。

二、实行省级统筹时,除医疗费等暂时难以控制的费用外,凡属于国家规定的长期支付的离退休费用,原则上都要纳入省级统筹,具体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陕西养老保险制度及主要政策介绍课件

陕西养老保险制度及主要政策介绍课件

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
28
6、遗属待遇
参保个人死亡后,由养老保险基金一次性发给其遗 属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由死者原单位按月发给其 符合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见下表:
29
发放项目
6、遗属待遇 厅级及以上人员
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调节金
23
各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构成示意图
1800
1800
1600 1600 1400 1400
1200 1200 1000 1000 800 600 400 200
800 600 400 200 0 0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公平 与效 率相 结合 原则
权利 与义 务相 对应 原则
③普遍性
4
4、地位作用

(1)是保持社会经济稳定的必要手段; (2)是国家发挥社会公平职能的基本措施; (3)是影响人们消费、就业行为的政策工具; (4)是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主要标志。
5
(二)制度类型 1、国外主要制度类型 从全球养老保险制度类型看,有传统型、福利型、 混合型及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制度类型。这些制度 类型分别和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相适应 ,有各自的优缺点,但从发展方向看,各国的制度 类型并不是一成不变,而是相互借鉴、取长补短, 在发展中不断得到完善。
17
缴费举例:
单位职工2014年缴费: 如我省2013年在 岗职工平均工资为 48853元,则最低缴费 基数为2443元,最高 缴费基数为12213元, 年缴费额分别为2345 元、11724元。

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四金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四金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3〕61号)规定,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 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 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 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此条规 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处理原则,一是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包括各类 型、各所有制的企业;二是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计提时,借记 “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交款”;三是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 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虽然文件只提到“作为劳动保险
例:某企业 2005年的“应付工资”科目的发放额为 30万元,其中住 房补贴为 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企业职工人数为 20人,当地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为人均 960元。税前准 予列支的工资限额=20×960×12=20.4万元,应纳所得税调增的工资额 =(30-8)-20.4=1.6万元。由于税收上仅允许扣除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 发放的住房补贴 8 万元,对企业多发放的 2 万元应作为工资薪金,所 以,企业从工资总额中扣除的部分仅限于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 部分。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 业保险金,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一般在工资 中扣除。其他应交款是指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种 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住房公积 金等。虽然制度中未明确把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等社会保障性支出放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但是很多行业的会计已经将 这部分的社会保障性支出通过其他应交款中核算。

2.3 《社会保险理论与实务》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政策.

2.3 《社会保险理论与实务》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政策.

近期新闻
一起看看
• 江西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容; • 2016年度江西各地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月平均工资 情况。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框架
• 参保对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筹资缴费 • 待遇发放
二、小组讨论:其他省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险知识收集
• 参照教师所列框架,进行资料搜集。
欢迎收看
社会保险理论与实务(一)
任课教师 赵秀斋 邮箱:zhaoxiuzhai@
第3章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内容
• 一、课程引入: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制度(最 近新闻) (45分钟) • 二、小组讨论:其他省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险知识收集( 45分钟) • 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介绍(45分钟) • 四、阶段性课程小结(45分钟)
本次课作业
• 小组汇报自己组搜集的最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 资料。 • 汇报方式:PPT(尽量图文并茂、内容丰富) • 汇报内容:任选一个省市,对该省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保险进行描述。 • 汇报人:小组推选一人。 • 汇报时间:2016年9月28日。
三、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小结
谢谢收看

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第三章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第三章养老保险
(2)实行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就其性质 而言属于社会公共基金,归投保人共同所有;
(3)实行社会统筹的养老金支付一般采取待 遇限定方式。
个人账户特点:
(1)核心是“自我保障”,通过国家强制储蓄 使劳动者在其一生的不同生命周期中的收入与 消费达到均衡;
(2)为每个投保人建立个人账户,滚动增加的 储蓄积累金归投保人,一般不作横向的社会调 剂,基金的收支则采取“完全积累”方式;
3、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4、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 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济效益的状况,
为职工提高生活水平建立的养老制度,是自 愿建立的补偿养老保险制度,国家给予政策 优惠和税收优惠的支持。
基金的筹集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 承担不超过总额的1/2。
企业年金的运作机制
(3)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一般为缴费确定型。 养老保险金水平取决于劳动者投保期间缴费的 多少和投资回报率的高低。
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筹资模式的适应性
通过社会统筹实现社会再分配功能;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官兵、个体工 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等。
2、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社会统筹:对养老保险基金采取的社会统一筹集、 统一管理和统一支付的形式。
单位缴费比例:<=( )% 个人账户:采取“个人预缴专款储蓄”的养老保
险形式。
个人缴费比例:( )%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其中( )%记入个人账户。
1、保险基金来源多元化,减轻国家负担;
2、贯彻了互济性的原则,能较好地适应 市场经济和竞争的需要,有利于社会稳定;
3、层次较多,可以满足社会各个层次不 同的需要;

1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及实务讲解

1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及实务讲解

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及实务讲解(2013年9月)第一部分社会养老保险一、社会养老保险概念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养老保险关系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养老保险从表面上看具有相似性,两者都具有相同的风险化解机制,处臵相同的风险类型,使用相似的述语等。

但两者的性质、目的、政府责任等有明显的区别。

(详见下表)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区别表-1-国家法定的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并不对立,也不存在竞争关系。

商业人寿保险是对国家法定社会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

任何应参加法定社会养老保险的法人或个人,均不得以已经参加商业人寿养老保险为理由而拒绝参加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及其雇员本身亦应按规定参加法定社会养老保险。

三、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养老保险是由多项养老保险制度组成的一个体系,目前,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主要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简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老农保等制度组成。

(详见下表)乐清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情况表-2-上述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相对独立的,其参保对象、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都有不同的规定。

其中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是事业编制的正式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是用人单位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年满16周岁以上、非在校生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参保对象是被征地农民。

除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重复参保之外,其他各项社会养老保险之间都不可以重复参保,但相互之间都可以通过转换折算等办法进行衔接。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老农保已停止新增参保,其中已参保对象将转换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2年6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一条为完善我省社会保险制度,保障退休职工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及中央在皖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含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的固定职工,按本规定实行养老保险。

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的养老保险,暂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我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全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地应实行以省辖市、地区为单位的区域性统筹,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省级统筹。

实行省级统筹后,原有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

具体办法另订。

第四条各级劳动部门是城镇企业(包括不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项目包括:(一)职工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二)离、退休职工和退职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价格补贴和各项生活补贴;(三)退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四)因工致残的离、退休职工护理费;(五)离、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六)其它需要列入统筹的费用。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行署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在总结东北试点经验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

为做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决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了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决定》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的发展。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各地要按照《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对组织领导、任务安排、量化指标、工作进度、配套措施、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安排。

要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各地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请于2006年1月底前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维护广大职工社会保障权益的需要,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基础。

江苏省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规定

江苏省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规定

江苏省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规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规范统一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规定:一、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一)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合伙组织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依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16%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上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下限的,按下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今后国家如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按调整后的比例执行。

三、统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我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

(二)在我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继续参保的,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在我省就业登记地办理继续参保手续。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电力部、水利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煤炭部、民航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精神,保证以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为原则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二、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劝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1)基金转移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2)利息每年按上年个人缴费累计额(本息之和)乘以当年各省(部门)、市发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算;当年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半息。

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个人缴费额,调出地区(部门)只转本金不计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部门)对职工调转当年个人全年缴费一并计息。

(3)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管理费。

(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计算起始时间,从调出地区(部门)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日算起。

对至1996年1月1日仍未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地区(部门),职工调出时,其基金转移额为从1996年1月1日起职工(按调出地区(部门)规定的比例)累计个人缴费额(本息之和)。

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养老保险科.ppt

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养老保险科.ppt

03 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转移
个人账户 储存额转移
1998年1月1日之前 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按个人缴费累计本 息转移
1998年1月1日以后
统筹基金 转移
以本人1998年1月1 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 资之和的12%确定转移 金额。跨统筹地区流动 就业人员在各地的参保
(三)
退休相关规定
1
企业职工退休条件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 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 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 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 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 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 ,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 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 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
6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
参保地和户籍地是 一致的,在户籍地领 取养老金
参保地和户籍地不一致,按 照参保人员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来 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在所有地 方的缴费都不到十年
(二)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
01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跨地区 流动就业
到新就业地参保 缴费后申请
2
企业职工年龄认定
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不一致或档案记载的 出生时间前后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 间为准
档案记载有改动的以未改动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 参保缴费规定
1 参保范围及对象
2 缴费比例和基数
用人单位 28%
20%
8%
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本市上年度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范围 内确定,保低限高
3 养老保险费补缴 用人单位用工后未及时为职工参保的 01

【税会实务】企业三险一金的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企业三险一金的会计处理

我们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税会实务】企业三险一金的会计处理
三险:指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一金:指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比例缴纳部分,可列入“管理费用”。

一、养老保险的会计核算
养老保险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到社会保险机构的,其中,单位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单位代扣代交,一般在当期缴纳,因此,在缴纳时,职工应交的那部分应由单位先承付。

1.当期缴纳时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注:单位承担的部分)
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注:个人承担的部分)
贷:银行存款
2.发工资时,把单位代交的部分收回,从职工工资中扣回时账务处理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
3.如果当期未缴纳
①当期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②发工资时个人应交的部分照扣
借:应付工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如下决定: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努力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的发展。

二、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严格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实行规范的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决不允许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

对于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欠发的,各地要调度资金,于2006年底前补发到位;属于企业欠发的,企业要制定计划,于2007年底前分期补发到位。

企业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时,必须将过去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还清。

三、调整个人账户规模。

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关于报送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应调整工资所需工资额指标的通知-劳险字[1992]18号

关于报送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应调整工资所需工资额指标的通知-劳险字[1992]18号

关于报送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应调整工资所需工资额指标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报送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应调整工资所需工资额指标的通知(劳险字〔199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铁道部、邮电部、水利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的决定,并根据《国务院关于下达一九九二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一九九三年框架计划草案的通知》(国发〔1992〕1号)中,关于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增加工资指标的安排,请你们抓紧制定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施方案,尽快报政府批准后出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今年国营企业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计划指标在方案批准后由劳动部给予追加,按标准工资的3%专项安排。

二、各地区、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3%或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一般控制在2%)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原则上从一九九二年七月开始。

个别地区因准备工作来不及,可以适当推迟,但最晚不迟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份。

四、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劳动部门归口管理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统一调剂使用,并记入劳动部统一印制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不得列为职工个人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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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讲解为适应新时期社保经办工作的要求,我就社保相关知识与大家共同交流学习,以便提高经办能力。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含的内容?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用于职工因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取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逐步推行。

包含的内容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其实施的范围为:1、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2、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3、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含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人员参保办法由我局小蒋稍候与大家讲解。

三、企业和个人参保需要提交的资料?单位参保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办人员身份证、人民银行出据的开户许可证。

个人参保:必须提供身份证、照片四、五险统征的基本定义?五险统征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社保局一个窗口统一申报,统一下达征收计划,一张票据把五项险种全部结算的征缴模式。

我区根据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征缴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达市人社发【2015】79号)文件精神,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统一征缴稽核,以后参保缴费就不需要跑若干个部门了,大大方便了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

五、五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单位注册参保登记缴费比例一览表0.5%六、基本养老保险的筹集模式?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采取现收现付方式,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基本养老基金。

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构成。

七、企业职工个人帐户是怎样建立的?(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全部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形成。

个体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8%建立和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1.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原规定建立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2.2006年1月1日以后做实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收益;3.2006年1月1日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从1996年1月开始至2005年12月止,按照11%的比例建立个人帐户;从2006年1月开始按照8%的比例建立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不得提前支取,记帐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可以继承。

八、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享受基本养老金必须二个条件同时具备方能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一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

即: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女管理人员年满55岁);二必须达到最低的缴费年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以继续往后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九、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以及个体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一)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封定)。

计算公式为:n平均指数=( X1/C1 + X2/C2 +…+Xn/Cn )÷N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C?2005年及以前为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起为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本人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时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1990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封定)。

计算公式同本条第(一)项第1目,其中N本人缴费年限,为1990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时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表同本条第(一)项第2目。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计算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同本条第(二)项第1目。

4.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其中:计算比例从2006年起至2010年每年分别为90%、70%、50%、30%、10%。

2011年起不再计发调节金。

(三)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计发。

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退职条件的企业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计发。

(五)个体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计算,其中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计算。

(六)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条第(一)、第(二)项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七)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为使上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和《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养[2002]23号)规定的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对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2006年至2010年5年过渡期间退休的人员,实行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确定。

1.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时,老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的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统一使用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人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退职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老办法应按原规定每提前一年扣减2%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除外),新办法不再扣减。

2.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当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分别按10%、30%、50%、70%、90%的比例加发,一次核定后不再重新计算;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予以补齐发给。

(八)事业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转制为企业的,在转制过渡期内,计发转制后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时,原退休金计发办法与上述新办法实行对比过渡,参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统一规定的对比过渡办法执行。

原执行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2006年至2010年退休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也参照执行劳社部发[2000]2号文规定的对比过渡办法。

(九)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含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应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而未办理的人员),不按本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死亡待遇?1、在职死亡: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

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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