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新时代湖南省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新时代湖南省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新时代湖南省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全国研究生教育大会精神,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为主线,面向世界科技竞争最前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面向人民群众新需求,面向国家治理大战略,瞄准科技前沿和关键领域,聚焦国家和湖南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急需,深入推进学科专业调整,提升导师队伍水平,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引导研究生培养单位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努力建设研究生教育强省,为湖南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湖南力量。
2.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着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贯穿研究生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全过程;坚持育人为本,以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中心,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根本标准;坚持需求导向,扎根中国大地,立足国情省情,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服务国家和湖南发展能力;坚持创新引领,增强研究生使命感、责任感,全面提升研究生科学研究、知识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坚持改革驱动,充分激发办学主体活力,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构建优质高效开放的研究生教育体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单位关于做好全省普通中等专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单位关于做好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1997]1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04.01
【实施日期】199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单位关于
做好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14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教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请示》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
关于做好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的精神,确保中等专业教育持续、健康地发展,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1997年起,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实行招生并轨改革。
为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就是把过去包分配的指令性计划和多种调节性计划(委培、自费等)合并为一种国家任务招生计划,即改变学生上学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实行缴费上学的制度;改变毕业生由国家包分配的做法,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
同时在招生录取方法、收费、投入以及办学机制等方面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
在湘部属中等专业学校和省、地属中等专业学校同步实行并轨,一步到位。
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的国家任务招生计划由省、部审定下达,省招生部门按招生计划招生。
未经省招生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20•【字号】湘政办发〔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4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0日湖南省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为提升特殊教育发展水平,推动我省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主要任务到2025年,高质量的特殊教育体系初步建立。
普及程度巩固提高,融合教育全面推进,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协调机制有效运行,教育质量全面提升。
(一)普及程度巩固提高。
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青少年入学机会明显增加。
(二)教育体系逐步完善。
课程教材体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模式更加多样,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深化,特殊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基本建立。
(三)融合教育全面推进。
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进一步深度融合。
(四)保障机制更加完善。
继续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实行义务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的12年免费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幼儿纳入免费教育范围;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先获得资助;逐步提高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水平。
专业支持体系进一步健全,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培养培训机制更加完善,待遇保障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进一步提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8.08.15•【文号】•【施行日期】1988.08.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1988年8月15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建设部、卫生部、物价局《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附: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建设部、卫生部、物价局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1988年8月1日)幼儿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作为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从小对儿童有目的地施加教育影响,有利于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对提高民族素质具有深远意义;同时,举办幼儿园有利于解决劳动者后顾之忧,为他们安心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便利条件,也是一项具有社会公共福利性质的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幼儿教育事业有了相当的发展。
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社会各界人士和各级妇联、工会组织做了大量工作,为我国的幼儿教育事业做出了贡献。
但是,当前我国幼儿教育事业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在: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规模不能满足城乡群众的需要;幼儿园师资数量不足,专业素质亟待提高;有的幼儿园办园的指导思想不够端正,教育内容和教育办法不甚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及教育规律,亟待改进。
这些问题的存在,多同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同志对幼儿教育的性质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有关。
为了进一步推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发〔1985〕12号)提出,要努力发展幼儿教育。
我国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必须按照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以条件定发展的原则,坚持在保证一定质量前提下的数量与质量的统一,逐步做到基本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使幼儿师范教育协调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创新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创新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5•【字号】湘政办发〔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创新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2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创新发展工作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5日湖南省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创新发展工作措施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42号),加快我省内外贸一体化创新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健全内外贸一体化规则制度(一)促进内外贸标准和检验认证衔接。
加快建设芙蓉标准化产业集聚区,吸引国内外标准化组织机构入驻,提高标准转化率,打造质量、标准、检测、认证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
支持为企业提供内外贸标准认证服务的平台、机构发展,降低企业内外贸标准认证成本。
鼓励省内标准化组织、龙头企业、研究机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支持企事业单位牵头制定国际标准。
加强与重点国家和地区标准认证机构合作,支持省内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获得海外授权,打造“一个标准、一次检测、一次认证、多国认可”模式。
加快建设中非标准合作创新中心,推动国内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在非洲设立分支机构和实验室,为国内企业进出口非洲产品提供认证、检测、通关便利化服务。
积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和检测认证规则,探索湘粤港澳检测、认证结果互认。
充分发挥(长沙)中非技术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和(长沙)植物提取物产品技术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作用,提升企业应对技术贸易壁垒能力。
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产品的后续监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0•【字号】黑政办发[2004]62号•【施行日期】200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62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残联《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0月10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残联2004年8月25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和全国第三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全省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工作的重大意义特殊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特殊教育工作,保证弱势群体享受教育的权利,是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正常融入社会生活的重要措施,是实现教育公平与社会公正的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稳步发展,初步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特教班和巡回教学为主体,包括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在内的相互沟通和衔接的特殊教育体系,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办学效益、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为今后的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但是,目前我省在特殊教育工作中还存在着资金投入不足、学校布局不合理、师资队伍薄弱、教育质量亟待提高等问题,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要求。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1]1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1〕1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现就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学前教育的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2、发展目标。
到2015年,基本普及学前二年教育,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学率达到65%,重视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
至2020年,普及学前二年教育,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80%, 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有较大发展,学前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3、发展原则。
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原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原则,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坚持科学育儿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加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4、科学规划幼儿园建设。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变化和幼儿就近入园原则,科学测算学龄前儿童数量及分布,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数量和区域布局,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1997]5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1997〕51号1997年11月7日)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民办教师是整个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为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制订好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计划,并实行地方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省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制订好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
各地、州、市要将1998-1999年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具体实施计划于今年12月中旬前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教委、省计委和省人事厅。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国务院提出的“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全省力争到1999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株洲、长沙市1997年已完成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任务,其它经济条件好的地市,应力争1998年完成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任务。
三、各地(州、市)、县(市、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
四、从今年至1999年,省每年安排2.3-2.5万人左右专项指标,各地州市也要尽可能安排部分配套指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5]4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9.02【实施日期】2005.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九月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养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二○○五年七月二十日)为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努力建设一支与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相适应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师范教育的办学情况进行清理和评估。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中有关师范类院校办学的标准和《关于规范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教师〔2005〕4号)精神,省教育厅2005年内对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师范专业的办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学校申报、专家审核的基础上,重新评估各高等学校师范专业的办学条件,并对所有承担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学校开展专项评估。
经评估不合格的,从2006年起不再安排师范专业招生计划。
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培养要逐步纳入高等教育层次,并支持普通本科院校举办初等教育和学前教育专业。
二、加强教师教育的宏观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省教育厅《湖南省2010年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湘教师字〔2002〕12号)及本地的分项规划,提出本地至2010年高中、初中、小学各层次教师的需求计划,其中中学教师要明确学科。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根据各地中小学教师需求计划制定年度师范教育招生计划。
高中起点的本专科师范专业面向全省招生,初中起点的专科师范专业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培养计划安排到培养学校和市州。
学前教育政府主导思路
学前教育政府主导思路一、学前教育发展不能总“被”市场化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政策提出:“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农村应以群众集体办园为主,充分调动社(乡)、队(村)的积极性,同时要积极恢复和发展教育部门办的幼儿园。
”正是因为实行了“群众集体办园与教育部门办园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对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与权力,我国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得以不断发展。
同时,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国家财力有限,在农村地区尚无法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实际情况,认为举办一年制的学前班是当前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最佳途径。
为此,1986年6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的意见》,大力推动农村学前班的发展,并使得学前班在过去20多年中成为农村学前教育的传统办学模式。
从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开始,中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教育产业化、教育市场化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在学前教育市场化、社会化观念的冲击下,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了幼儿园办园体制和管理体制的改革。
1996年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中一个十分显著的变化就是淡化学前教育的福利性,强调学前教育具有群众性、地方性和社会性等特点,允许集体性、民办性幼儿园自负盈亏办学。
1997年,国家教委发布的《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再次强调:“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发展这项事业应坚持政府拨款,主办单位和个人投入、幼儿家长缴费、社会广泛捐助和幼儿园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
”文件同时明确指出:“家长送子女入园应当承担费用。
”从而实现了所谓“由单位福利到多元化供给”的转变,政府逐步退出学前教育领域。
2003年3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文件)进一步将学前教育推向市场化。
同时,有关农村的税费改革实施以后,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普遍下降,许多贫困的乡、区政府几乎没有财政收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8.13•【字号】湘教发[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湘教发〔2008〕65号)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进一步优化整合我省师范教育资源,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为建设教育强省提供坚实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保障,我厅制订了《关于加强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体系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三日关于加强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体系建设的意见为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进一步优化整合我省师范教育资源,为建设教育强省提供坚实的教师队伍保障,现就加强我省新时期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加强教师教育体系建设是建立高素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的客观要求。
教师是学校教育的主体,建立完备的教师教育体系,对于培养充足的教师后备力量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必须根据全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建设教育强省的要求,切实加强教师教育体系建设。
2、加强教师教育体系建设对于改善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现状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正面临新的挑战:师范教育受生源和就业影响有所削弱;中小学教师队伍年龄、学科结构不合理;本、专科师范教育的格局对基础教育各学段教师培养层次分工不够明确,培养模式不能完全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
必须通过加强教师教育体系建设,努力培养各种必需的师范人才,改善和提高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结构和水平。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教育厅《湖南省实施<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教育厅《湖南省实施<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8•【字号】湘政发[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教育厅《湖南省实施<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5]1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湖南省实施〈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七月八日湖南省实施《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意见(省教育厅2005年5月11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04〕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点抓好农村教育工作,推动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农村教育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
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湘发〔2004〕5号),坚持把农村教育摆在重中之重的地位,坚持城乡教育统筹,推动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均衡发展。
1、大力巩固“两基”成果,不断提高农村教育普及水平。
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切实加强农村“两基”教育成果的巩固工作。
力争到2007年,全省农村地区小学适龄儿童少年就读6年保留率达到95%,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初中年辍学率控制在2%以内,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到90%;全面扫除有学习能力的青年(15-24周岁)文盲,普及扫盲后的继续教育。
继续加大对全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教育的支持力度,把巩固“两基”成果作为湘西地区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
支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省级示范性高中的创建工作,用5年时间明显改善贫困地区办学条件。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2003)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三月四日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大中城市已基本满足了适龄儿童的入国需求;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为越来越多的学龄前儿童提供了受教育机会;幼儿教育质量得到提高。
但是,目前我国幼儿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与经济、社会、教育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相适应;幼儿教育事业投入不足;一些地方对幼儿教育的重要性认识尚不到位,简单套用企业改制的作法,将幼儿园推向市场,减少或停止投入,甚至出售;有的地方幼儿教育管理力量薄弱。
为进一步推动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1.今后5年(2003-2007年)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
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5号)
无
【期刊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5
【摘要】HNPR—2021—01002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
属机构:《湖南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2月19日湖南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为加快全省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页数】6页(P10-15)
【作者】无
【作者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4;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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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三月四日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大中城市已基本满足了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为越来越多的学龄前儿童提供了受教育机会;幼儿教育质量得到提高。
但是,目前我国幼儿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与经济、社会、教育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相适应;幼儿教育事业投入不足;一些地方对幼儿教育的重要性认识尚不到位,简单套用企业改制的作法,将幼儿园推向市场,减少或停止投入,甚至出售;有的地方幼儿教育管理力量薄弱。
为进一步推动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国实施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1.今后5年(2003—2007年)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
湖南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06.13•【字号】湘教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9〕26号各市州教育(体)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编办、民政局:现将《湖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民政厅2019年6月13日湖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要求,现就我省集中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治理范围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及地方规定等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具体治理范围由各地确定。
三、治理任务与主要措施(一)规划不到位的。
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国家对学前教育政策
第三章学前教育(五)基本普及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对幼儿身心健康、习惯养成、智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六)明确政府职责。
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
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补助.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制定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建立幼儿园准入制度.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切实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
(七)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努力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
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
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改扩建、新建幼儿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教师举办幼儿园(班)。
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
2 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幼儿教育管理体制——是幼儿教育管理机构和幼儿教育管理规范的结合体和统一体。
我国有关幼儿教育管理体制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依据(按时间顺序):1)1985年5月27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除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由中央决定外,具体政策、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责任和权力都交给地方。
省、市(地)、县、乡分级管理的职责如何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2)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国家教委等九部委《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1987年10月)中指出:幼儿教育事业“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3)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国家教委等八部委《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1988年8月)中也强调指出:“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江苏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江苏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13•【字号】苏政办发〔2022〕56号•【施行日期】2022.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江苏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5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江苏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13日江苏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特殊教育主要是面向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以及神经发育障碍(含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特定学习障碍等)、情绪行为障碍等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以下简称特需儿童或特需学生)提供的教育。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特殊教育发展规律,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全面提升特殊教育质量,切实保障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努力使其成长为国家有用之才。
力争到2025年,实现适龄特需儿童义务教育入学全覆盖,3至6岁特需儿童入园率达到85%,特需学生高中阶段受教育率达到80%,赋予学校基于个体需求实施课程改革的责任和自主权,建立基于循证的因材施教专业服务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形成公益普惠、高质量融合的江苏特殊教育发展模式,让每一名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都有人生出彩机会。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09]36号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09〕36号)各市州教育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事宜提出如下要求:1、提高认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市级统筹,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切实抓紧抓好。
2、制定实施细则。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依据本规定,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和奖惩办法。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定相应的课程管理制度、校历制度、学生作息时间管理制度、课外作业管理制度、考试管理制度、学生均衡编班和教师均衡配置制度、寄宿生管理制度等。
教师要在学期初依据课程计划和教学内容制定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各地各校要建立以面向全体学生、以合格率为核心的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和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导向的教育教学评价体系。
3、建立责任追究制。
省里将规范办学行为纳入县级教育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和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考核内容,作为教育强市、教育强县、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办学行为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4、建立督导检查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专项督查制度,成立督查队伍,采取定期常规性检查与随机性的工作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规范办学行为进行专项督查和监管。
5、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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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
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5]4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09
【实施日期】2005.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
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4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妇儿工委、省妇联《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
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不断深入,幼儿教育事业稳步发展,幼儿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相适应;幼儿教育事业投入不足;一些地方对幼儿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简单套用企业改制的做法,将公办幼儿园推向市场,甚至出售;有的地方幼儿教育管理力量薄弱,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有的地方幼儿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小学化”的倾向。
为加快我省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湘发[2001]16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湘发[2004]5号)精神,现就我省幼儿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1、全省幼儿教育要形成以政府办园为骨干,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
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和村民自治组织为基础,以示范幼儿园和中心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
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到2007年,每个县级行政区域有示范性幼儿园、每个乡镇有中心幼儿园,全省建设100所左右的省级示范性幼儿园。
O一3岁婴幼儿入托率达到20%以上,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59/6,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全面提高O一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到2010年,全省O一3岁婴幼儿入托率达到30%以上,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70%以上。
2、各市州要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到2010年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工作规划。
原则上,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
基本满足社会对学前三年教育的需求;一般农村地区基本满足社会对学前一年教育的需求,积极发展学前三年教育;民族、贫困地区积极普及学前一年教育,适当发展学前三年教育。
二、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3、落实“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统筹制定有关幼儿教育的政策及发展规划,重点扶持国扶县、省扶县的幼儿教育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工作,制定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本区域内农村及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组织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动员组织幼儿接受学前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
各级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4、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各自职能出发,认真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