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我国金融的经营制度和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的经营制度和监管体制[内容摘要]本文探讨了我国金融整合发展对金融经营制度和监管制度提出的挑战,认为随着金融整合和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经营制度由分业经营走向综合化经营是必然的趋势,但各国金融经营制度的多样性表明,严格的或纯粹的分业经营和完全的混业经营都是少见的。
与我国金融整合和金融监管水平相适应,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要进行渐进式改革,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全球金融整合浪潮预示着全球金融业的发展方向。
我国金融整合从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开始逐渐发展,大致经历了政府主导型整合和市场主导型整合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政府主导型整合活动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第二阶段市场主导型整合活动既加强了国内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提高了全社会资金运作效率,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而且对金融机构本身实现业务多元化、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收入来源、健全治理结构等方面也初显其成效.金融机构在业务合作、金融创新和金融整合中实现业务多元化和提高市场竞争力;外资参股对国内金融机构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加强内部管理具体积极作用。
我国金融整合,由金融机构追求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管理效率的提高等内在动因,以及政府化解特定金融机构风险和消化巨额不良资产包袱等外部环境促成。
将我国未来金融整合放在国内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提出的更高的要求,金融业本身改革发展的要求以及入世后提高我国金融竞争力的需要等重大背景下,我国未来金融整合有其独特的动因,将对我国的金融经营制度和监管体制提出独特的挑战。
_、我国金融整合发展对金融经营制度的挑战我国金融整合特别是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合作、战略联盟和跨行业并购,推动了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创新,促进了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
在金融业务综合化过程中,银行不仅可以提供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而且提供证券保险代理、代客理财、基金托管、投资银行等多种金融服务;证券机构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业务的同时,通过与银行的业务合作,加强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联系;保险机构在提供传统险种业务的同时,积极推出融储蓄、投资和保险功能于一体的创新产品如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等,从而使保险产品成为储蓄存款和证券投资的竞争对手。
金融市场监管的特点及模式选择
金融市场监管的特点及模式选择作者:汪渝来源:《中国经贸》2013年第11期摘要:市场自存在以来,都不是单独的存在的,总会伴有市场风险和市场失灵。
金融市场中的金融工具、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则为金融机构带来了很多风险因素,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则将这种风险以“蝴蝶效应”席卷至全世界。
因此完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选择适合的金融监管模式则显得日益重要。
关键词:金融机构;分业监管;统一监管一个国家的国民能够安心稳定的生活,需要依赖于强健的国防,同样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也需要一个守护者,来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即金融监管。
良好的市场监管可以增强市场信心,激励创新,可以降低成本和增加收益,降低市场扭曲、保证市场公正和透明,降低非系统性风险等等。
一、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的特点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国家在选择金融监管模式的时候可能会现不同。
但是回顾过往和观察现在众多国家的监管模式,可以大体总结出几种监管模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1.官方监管和市场监管(1)主张官方监管的人认为,金融监管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此市场不可能有效提供,因为存在“搭便车”的现象。
那么这时候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者以及守护人政府则需要站出来为大众提供金融监管。
这种监管的特点就是会严格的限制银行的业务,防止其从事过高风险的业务;为了避免银行破产倒闭对经济社会造成的损失,在审查银行准入和合规经营的范围之外,还拥有对银行的纠正,重组和宣告破产的权利;另外为了保持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防止银行挤兑现象的发生,还设置严格的存款制度。
(2)市场监管的特点则是在于,通过设立市场监管制度,比如良好的评级制度、严格的会计和审查制度,可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可以为消费者营造健康的市场环境。
而且在不存在着严格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可以以较低的监管成本,较高的市场效率运行;而且还有一个优点在于不会出现所谓的官方垄断,以及在官方监管的情况下的“寻租”的出现。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和发展趋势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和发展趋势
一、我国金融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行为被有资质的政府机构和组织依法监督、管理的活动。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发展到今天,已经基本形成以央行为核心、多部门共同监管的模式。
具体可以概括为三大形式:
1、央行主导式
央行主导式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核心模式,央行作为金融行业的主管部门,拥有最重要的决策权和负责监管的权力。
其重要内容主要包括:(1)完善机构银行监管制度,使其更加科学、合理的充分落实风险防范与内部控制管理;(2)建立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地开展全面的金融信息披露的工作;(3)完善货币政策工具,控制货币供应,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4)密切监督金融市场,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控制和稳定金融市场行为。
2、部门协同式
部门协同式即在央行的基础上,将参与监管的各部门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一个相互衔接、协同的金融监管系统,其特点就是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监管、协作一致,从而实现多重监管、双重监管。
简要说明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模式
简要说明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模式
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模式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机构在运作过程中,通过相应权力机关或者金融监管机构的主管和监管,以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与安全。
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分类监管
分类监管指的是金融监管机构根据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规模等,将金融机构分为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和办法对其管理。
比如,银行不同的分行可以分成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类,同时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保险公司分为国有、民营和外资三类,每类又可细分为小、中、大三档,监管机构根据其规模和性质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二、分层监管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层监管模式,是指不同级别的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共同参与金融机构的监管,实现多层次的管理和监督。
它包括国家级的金融监管机构、省市级的金融监管机构以及集体机构等。
其中,国家级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制定金融政策;省市级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实施国家级的金融政策;集体机构则是负责当地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三、基本规则
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规则是指确定了金融机构及相关机构所应
遵守的准则,以及金融监管机构所遵循的标准、措施,是金融管理体
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本规则包括多重监管的原则,以及行业内不同监管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划分等。
它们的确定是让基本监管措施可以有效实施的关键,为金融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汇总精简]
●1980开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渐由单一全能型体制转向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分业监管体制。
●1992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唯一的监管机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
证券委是中国证券分业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
1992证监会负责证券、期货、基金的监管●1997东南亚金融危机后成立的中央工委是全国所有金融监管机构的领导核心●199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1998中国金融业务多重机构分业监管的体制基本确立,负责监管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和财务公司的是中央银行,至此我国基本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组成的分业管理体制.●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是指由某个团体或组织自愿发起、自由参与的会议。
旨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联系与沟通,相互学习借鉴经验,研究探索新经验、新方法。
)●2003年,银监会成立, 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总结: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
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
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负债对中国的外汇储备及外汇市场管理和监管。
●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合理性及改革完善的建议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合理性及改革完善的建议摘要:金融监管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和国民经济安全与稳定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实行单线多头的分业监管模式,与我国历史、政治、经济及金融发展水平等相适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在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下,这种模式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缺陷,需要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合理性;改革;建议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5-0165-01目前,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实行单线多头的监管模式。
我国从最早的中国人民银行集中监管到现在“三会一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与我国政治、社会、法律、历史、经济发展水平、传统文化等因素相适应,并随着金融也的发展逐步形成。
1992年我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成立,1998年6月银行业与证券业监管分离。
1998年11月18日,保监会成立,意味着保险业的监管职能转移于保监会,保险业分业监管。
2003年3月28日,中国银监会成立,最终促成了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分离,由此形成了我国“三行一会”、“三足鼎立”的分业监管格局。
一、分业监管的合理性分业监管模式有利于各监管部门专业分工,各司其职,有利于加强监管力度,使监管工作更加细致、有序。
我国采取“银、证、保三足鼎立”的监管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首先,这种监管模式适应于当前我国金融业的经营方式。
我国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区分较为明显,均经营自己的标准产品,业务之间有明显的差异性。
此外,即使近些年我国金融业有混业迹象,这种现象也不是非常普遍,并且与真正意义上的混业经营有所区别。
因此,现阶段实行分业监管体制,适应我国金融业经营现状,具有延续性,而且更有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
其次,我国现有监管模式具有经济效率。
我国“三足鼎立”的监管模式是经过改革而逐渐形成的,是经济有效的。
在这种监管体制与我国金融业经营方式未出现严重背离时,不应发生根本性变化。
改革应从与现实不符的部分入手,由浅入深,逐步推进。
混业经营模式下的金融监管模式选择
金融天地261混业经营模式下的金融监管模式选择范婉琳 武汉东湖学院经济学院摘要: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机构的发展机遇较多,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对我国而言,现代化金融监管模式的创建,不仅可以充分发挥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的分业监管职能,而且可以加强混业监管的保障。
因此,本文主要针对混业经营模式下的金融监管模式选择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监管模式;金融创新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261-01前言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于是金融业监管问题受到了政府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与重视。
金融产品的开发,金融产品形式的创新都潜移默化地影响着金融业的内部机构及发展模式,我国金融业业务领域逐渐转分业发展为混业发展,但在具体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结合我国当前国情、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的实况提出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至关重要。
一、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首先,监管目标和混业发展需求不一致。
金融分业监管旨在控制各金融业范围内的风险,这无疑增加了金融体系融合的难度。
然而,金融业内产生混业经营实际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对于金融监管模式有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积极促进金融监管监管模式与法律基础的改变与调整,从而更好地适应金融变迁过程中金融结构需求。
其次,监督效率不高,监管成本较低。
这易产生反复监管真空与权力真空,当前,虽然我国金融业可以组成一个体系,但依然存在不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省内监管相关对象的行政级别比监管主体高的情况,从而出现一人多职的现象,即不仅需要接受多个分行的监管,导致监管真空与权力真空,降低监管效率。
除此之外,分业监管情况下,监管当局降低了监管压力,希望可以明确并掌控被监管机构的经营行为与风险。
最后,监管机构间信息留存在紧闭性同路。
从金融体系金融监管环节而言,银行业监管、保险业监管与证券业监管的信息传播分别产生了一个单独的同流,而信息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各监管环节的疏通、监管效率的进步、监管成本的把握。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包括两大部分:宏观监管和微观监管。
宏观监管是指央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对整个金融市场的总体监管,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主要工具有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和财政政策等。
微观监管是指对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中的具体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主要涉及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监管。
主要工具有许可制度、监管指标、风险管理等。
在宏观监管中,中国央行被赋予了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职责,同时也参与到了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工作中。
在微观监管中,则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管委员会、证券监管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银行、保险和证券行业的监管工作。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一、中央银行
1.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PBOC)是中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宏观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提供可靠的支持。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是中国的外汇管理机构,负责外币管理、跨境汇款管理、外汇储备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商业银行
1.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是由中国中央政府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负责企业资金放款、居民贷款等金融业务。
2.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负责向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及企业的贷款等商业银行交易。
三、证券市场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SEC)是证券市
场最高市场监管机构,主要负责证券公司的监管、市场发展、审计和
投资者权利的保护等工作。
2.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CSA)是中国最大的证券行业协会,旨在致力于促进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
市场秩序。
四、互联网金融
1.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CITIC)是中国针对数字资产和科技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机构,由中国
央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组成。
2. 国家银行业金融委员会:国家银行业金融委员会(CBRC)是中国金融
监管委员会,其成员由中央银行、证券市场主要参与机构和银行业机
构组成,旨在监督和审查金融机构营业行为。
金融监管体制的及其理论模式
金融监管理论(2)----------金融监管体制及其理论模式071014032 何平一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
现代金融监管体制最基本的要素包括监管的主体,监管的客体,监管的目标,监管的方法和内容。
1.金融监管主体金融监管主体是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金融业实施监管的政府或准政府机构。
从国际范围来看,作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的是中央银行,如美国的联邦储备体系有的是财政部,如奥地利的联邦财政部有的是专门的监管机构,如德国的联邦银行监管署、英国的金融服务局等。
中国的金融监管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
监管主体是历史和国情的产物,既没有统一的模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主体主要有三种模式①双线多头金融监管模式。
即中央和地方两个政府层次的多个政府部门共同负责监管。
世界上实行这种监管模式的国家不多,以美国、巴西为主要代表。
②单线多头金融监管模式。
“单线”是相对于美国、巴西的“双线”模式而言的。
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但在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负责金融业的监督管理。
通常,这种模式是以财政部或中央银行为主体开展工作。
世界上实行这一监管模式的国家比较多,代表国家有法国和日本年以前。
前两种模式又称为分业监管模式,都是对不同金融机构按照所属行业划分,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分别监管。
早期的金融市场多采用这一监管模式。
③统一监管模式。
指由单一的中央级机构如中央银行或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可以由几家金融监管机构共同负责多种监管目标,如澳大利亚的审慎监管局和证券投资委员会。
也可以由一家金融监管机构全面负责多种监管目标,如英国的金融服务局。
后者是统一监管模式的极端形式,也被称为超级监管模式。
一般来说,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
2金融监管客体金融监管的客体即金融监管标的,可分为机构性监管、功能性监管和目标性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及发展建议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及发展建议作者:陈秀珍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09期一、前言隨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世界金融市场环境也变得日益复杂,金融行业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也在不断加强。
2008年次贷危机在美国爆发,随后引发的国际金融市场上的震荡、恐慌和危机,掀起全球性的金融海啸,充分向人们展示了动荡的国际金融市场对经济的破坏力。
同时,这也说明了世界各国在金融监管上存在一定的漏洞。
如果不能及时采取措施,加强金融监管将这些漏洞堵住,金融危机在短期内还会发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金融市场发展道路,并开展了多项金融市场改革,取得了许多实质性的成果。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监管体制尚不健全,在金融监管方面依然存在着不少亟须解决的问题,金融监管机构对于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稳定发展和各相关利益主体的作用还有待提升。
另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国际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强,国内外金融业变革速度也日趋加快,进一步健全发展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提升金融监管的质量与水平,是我国金融监管理论和实务上所面对的一项重大课题。
因此,切实加强和健全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对防止和分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机构具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保持我国金融机构内部组织体系的稳定性,进而为我国整体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奠定更加牢固的法律基石等方面有着重大的意义。
二、金融监管模式介绍(一)金融监管模式分类金融监管模式,是指监管组织架构或监管体制架构。
按照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不同,金融监管模式大致可以划分为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两种。
统一监管是指由一个或若干个金融监管机构综合监管金融行业里的机构、市场以及业务。
这种监管模式的极端形式是完全统一监管,就是说由一个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进行综合监管。
而分业监管则是指设立多个不同专业的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能不同分别监管不同的金融业务,各个监督管理组织在各自的权利范围内独立行使管理监督权力、执行政府监管义务,这些监管机构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我国银行监管体系面临的考验与应对
我国银行监管体系面临的考验与应对加入WTO后我国银行监管面临的主要考验(一)监管方式的改进尽管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银行监管体制取得了长足进展,但目前的行政监管方式仍存在着诸多隐患,很难适应加入WTO后复杂的金融监管环境。
首先,银行监管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
在目前的银行监管中,监管机关往往运用人海战术,依赖查账去发现问题,这样既增加了监管成本,又不利于银行业务的创新。
其次,缺少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
从银行本身来说,内控机制的健全和有效发挥作用既有利于促进银行机构的业务创新活动,又有利于控制金融风险。
但我国银行目前的内部监管多流于形式,缺少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同时也缺少行业自律组织的配合。
面对外部市场力量的冲击,很难具有竞争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第三,社会监管不够,没有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的力量。
在美国等金融监管较成熟的国家,外部审计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力量。
而我国的注册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却刚刚起步,在银行监管方面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另外,我国现行的监管制度在具体运行中仍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如现行的审批制要求各金融机构每开设一种金融业务都要报上审批,这种形式大于意义的监管方式既限制了银行业的发展,又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显然不符合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激烈的竞争形势。
(二)监管模式的选择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银监会已正式成立,就是说,央行原有的对银行监管的权力将交给银监会,这样,银行、证券、保险——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将最终完成。
客观地说,此举在我国金融改革进程中无疑是一次重大进步,它将为商业银行的改革进程提供有力的保障,也是符合我国目前国情的恰当之举。
不过,从长远来看,成立银监会是不是能够较好地解决我国还不成熟的金融市场所面临的种种深层次的问题,对此,我们不能盲目乐观。
因为在国际上,混业监管已成为金融业的主流趋势,银监会所扮演的只能是一个重要的过渡角色。
它只是完善了分业监管模式。
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ppt 46页)
四、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及选择标准:
(一)发展趋势: 1、逐渐从分业监管体制向集中统一监
管体制过渡; 2、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与金融监
管职能分离; 3、从机构监管为主转向功能监管为主。
四、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及选择标准:
(二)选择金融监管体制的标准: 1、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2、有助于
四、紧急救援:
紧急救援:是金融监管当局对发生清 偿能力困难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等紧急援 助的措施的行为。包括: 1、中央银行提供的低利贷款; 2、存款保险机构的紧急援助; 3、中央银行组织下的联合救助; 4、由政府出面救助。
第四节 金融监管体制和 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概念和分类 二、集中监管体制 三、分业监管体制 四、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及选择标准 五、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六、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三)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1、含义: 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指:
在中国人民银行、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 立的支持、配合和沟通协调机制。
2、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内容:
(1)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与金融 监管机构监管职能的协调与配合。目前, 建立了“一事一议”的“一行三会”协调 机制,需要形成制度化的长效机制。其次, 还要建立“三会”与“央行”之间深层次 的“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 联防机制。
四、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具有特殊的公共性和全局性, 其特殊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对金融业的监管是一个国家社 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2、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的特殊行业,关系着千家万户和 经济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对金融业的监管不仅可以保证 金融体系自身的安全,也可以有效地保证公众利益和整个 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
金融市场监管之分业监管模式
金融市场监管之分业监管模式金融市场监管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而分业监管模式是当前中国金融市场监管的基本模式之一。
本文将就分业监管模式的基本概念、优点和不足等进行阐述。
一、分业监管模式的定义分业监管模式是指在金融市场监管中,按照金融机构业务性质进行监管的一种模式。
具体而言,就是各监管机构负责各自的业务领域,如银行业由银监会进行业务监管、证券业由证监会进行业务监管、保险业由保监会进行业务监管等。
这种模式下,各监管机构之间各司其职、各自为政。
二、分业监管模式的优点1、职能分明,监管专业每个监管机构均按照自身业务性质和监管职能进行监管,专业性和针对性更好,监管效果更佳。
2、有效遏制了风险传染各监管机构各司其职,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监管体系,监管互相隔离,可以有效遏制风险传染的发生。
3、金融市场发展迅速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监管的支持与引导。
分业监管模式可以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优化,符合市场的需要,可使金融市场得到快速的发展。
三、分业监管模式的不足1、监管协调不畅,监管漏洞明显分业监管模式下每个监管机构负责一部分业务,导致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不畅,监管漏洞明显,使得同一金融机构的不同部分在监管上出现了脱节和重合的问题,使得整个金融行业监管的效率受到影响。
2、监管重复、审批过程繁琐分业监管模式下,监管机构之间存在业务交错,导致在同一业务领域中可能会有多个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这样就会导致监管重复,使得市场主体在资本和人力资源上的花费增加。
另外,由于涉及到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所需的审批手续等问题,审批过程也显得非常繁琐。
四、分业监管模式的完善和发展分业监管模式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基本模式,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
因此,为了发展健康的金融市场,需要对分业监管模式进行完善和发展。
1、开展持续监管持续监管是指监管机构应当注重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这种方式更能够有效地掌握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金融监管的手段
金融监管的手段
金融监管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法制度建设:通过立法方式来制定金融监管制度,明确各类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行为的政策性要求。
2、监督检查:对金融机构及其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处罚措施:对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的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实施惩罚措施,促使金融机构遵守监管规定。
4、政策引导:根据国家金融政策的要求,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予以指导,促使其落实金融政策,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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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现有模式,建立监督委员会——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08级金融A班朱琳0719213027摘要:当前我国的金融业已经呈现出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在后WTO 时代,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将更加迅速。
2008年,金融危机因次贷危机而爆发。
2009年,二板市场也即将上市。
在此背景下,我国已有的机构性金融监管模式将面临挑战。
改革迫在眉睫。
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监督委员会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从无到有,从改革开放前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集金融业务与管理于一身,到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逐步成立,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职能,再到今天随着分业经营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巩固,我国确立了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一行三会”的金融调控监管模式。
然而,我国加入WTO后,必须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全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国民待遇,并且公布通过具体措施来对金融企业放松管制和开放金融市场的计划时间表。
这就促成了我国金融监管走上了放松管制之路。
加上国外大部分为混业经营,而我国为分业经营,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势必需要改革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规则。
所以我认为,我国有必要改革现在的金融监管模式。
而改革的方法,是建立一个立于三会至上的中国金融监督委员会。
这样,可以在原来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对一些重复监管地带和监管盲区进行系统的监管。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进程——改革要不断进行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而一直到1979年,我国基本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揽一切金融业务的“大一统”金融体制,这时候的中国人民银行是名副其实的“全能银行”,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全能银行”不仅在业务上成立了四大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等,在监管上也形成了当前“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
1)建国以来到1984年建国以来到1984年,我国实行的是“大一统”的金融体制,当时没有监管当局,没有监管对象,也没有监管法律法规。
2)从1984 年至1992 年底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
证监会的成立迈出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第一步。
3)从1993 年到1998 年1994年,三家政策性银行成立,这为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市场化监管奠定了基础。
1996年我国加入国际清算银行并参加巴塞尔委员会,在规范现场检查、境外稽核、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导和推行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制度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4)从1998 年到2003 年1997年金融危机以罕见的速度在亚洲迅速蔓延。
中国的金融体系从1998年起进行了结构性调整。
1998年4月,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与原中国证监会合并为正部级的中国证监会。
1998年11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保监会,专司对保险业的监管,而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银行、信托业的监管,这是今天“三驾马车”结构的雏形。
5)银监会成立至今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对外挂牌,履行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相关职责。
2003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颁布,成为我国第一部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
至此,中国金融监管的“三驾马车”真正齐备,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分工监管体制形成。
但是,“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在现在的中国市场上蹦出的混业经营的苗头,我们十分有必要改善我们目前的监管模式,以应对更多想不到的事情。
(二)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改革迫在眉睫在WTO体系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还较落后,金融监管“滞后”现象突出,监管中尚存在许多问题。
1)各金融监管部门自成系统,缺乏配合。
我国目前分业监管体制的目的是实现监管的专业化分工,提高监管效率。
2000年9月初,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虽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然而,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银行、证券、保险相互代理业务的发展,金融机构业务日益走向综合化。
这种分业监管体制容易造成某些领域的监管真空,也容易由于监管责任不明确而造成重复监管,提高了监管的成本。
2)监管对象上,重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轻视了金融业务本身的风险监管。
现行的垂直监管体系和各项法规重在金融机构本身的监管,而现在金融创新的浪潮,使金融机构之间在许多业务上存在交叉经营。
这种针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容易出现某些金融业务监管的真空。
3)监管内容不完备,监管法规存在许多漏洞。
在监管内容方面,重视金融机构经营范围的合规性监管,对金融业的风险监管不足。
同时,还继续保留存款和贷款利率管制,使金融机构缺乏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价格机制即信贷产品的定价权,也不利于资金的优化配置。
4)监管手段相对落后。
由于我国金融机构长期以来与政府联系密切,商业化程度低,加之国有银行的资产业务量占全国银行业资产的比重为70%左右,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偏重于行政手段,对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的使用还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在指标量化管理、风险量化监测等方面较落后。
在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方面,缺乏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经济计量模型等方法预测单一金融机构的总体风险和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
这使得金融监管人为因素多,主观性强,往往是金融违法事件发展到严重程度时才被发现,难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预警和预防性监管的作用。
总体来说,我国现在的金融监管模式对风险监管还处于薄弱阶段。
如果出现重大的风险问题,极有可能像美国一样,出现危机而没有监管手段,导致我国的金融业出现动荡。
正因为如此,我们现在十分有必要改善我国的监管模式,发现缺点、漏洞后及时改革完善。
使我国的监管处于能够应付重大危机、考虑更加全面的一个监管体制。
(三)实行混业经营是必然趋势——改革的必要性之一在我国进入WTO之后,我国银行的垄断格局将被彻底被打破,外资银行全方位进入中国,和中资银行展开真正的“同台竞技”。
同台竞技需要有相同的“规则”才有真正的竞技公平。
但是,我国银行业实施的是分业经营,而外资银行实施的是混业经营。
虽然这些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分公司实施的是分业经营,只做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但是他们的母公司却是做混业经营业务的。
这样,他们就相对于我国的商业银行有了很大的优势。
1)可满足客户全方位的需求。
中国的优质客户中大多数都有国际化经营业务,这些客户需要的不仅仅是贷款、结算,更需要全球范围内兼并、重组等多方面的服务。
外资银行虽然受国内分业制度的限制,但可以把客户资源介绍给境外从事混业经营的分支机构,从而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大型企业客户会转移到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银行,从而使中资银行在高端客户的竞争上处于劣势。
2)可获得范围经济的好处。
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银行在经营主导产品的同时,可以向客户推荐其混业经营的其他附加金融产品,在获得降低平均经营成本的同时,利用它在某种业务上获得的声誉来拓展其业务。
3)具有金融产品创新优势。
外资银行长期在境外实行混业经营,具有较强的设计开发新型金融产品的能力。
他们能够经常调整和创新服务项目,设计出高附加值、个人特色强、集银行、证券、保险特点于一身的复合型金融产品,满足客户的多层次需求。
4)可获得信息优势。
银行提供信息服务种类越多,提供融资的可能性越大。
实行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具有私人信息,因而在降低信息成本和对非所有者管理人员的监督上具有效率优势。
这四点优势,都是因为他们的母公司长期是以混业经营来经营业务,不论从经营时间、经营经验、经营范围、创新能力各个方面角度来考虑都是对我国银行的冲击。
这些银行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全能型的混业经营模式对中资银行形成了巨大的竞争压力。
如果不尽快放开对国内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限制,经过一段时间后,外资商业银行的混业优势将逐步显现,市场份额将不断增加,从而对中资银行形成威胁。
因此,我国的监管必须在这方面加强,这不仅具有理论的必要性,而且也有实现的紧迫性。
(四)美国次贷危机给我们的启示——改革的必要性之二美国次贷危机最早显现迹象是在2007年2月,当时汇丰控股最先发出警告,称由于大批低收入房贷客户无力偿还贷款,公司为其在美国的房屋按揭业务增加18亿美元的坏账拨备。
需要指出的是,当时市场上很少有人注意到问题的严重性,但实际上这是一个已经孕育了很久的危机。
早在2000年,美国经济学家、前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委员爱德华·葛兰里奇就已经向当时的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指出了快速增长的居民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可能造成的风险,希望美国有关监管当局能够“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在2002年,他再次拉响警报,认为“一些次级房屋贷款机构没有任何监管,它们的贷款行为最终会危及美国人实现拥有住房和积累财富的两个美国梦想”;到2004年5月,他更是明确地指出,“快速增长的次级房屋抵押贷款已经引发贷款违约的增加,房屋赎回的增多以及不规范的贷款行为的涌现”;在他2007年9月逝世不久前发表的文章里,葛兰里奇揭示出美国的金融监管存在着严重的空白和失控问题,“次级房贷市场就像是狂野的美国西部,超过一半以上的这类贷款由没有任何联邦监管的独立房贷机构所发放”。
今天我们再次重温葛兰里奇的文章时感到非常遗憾,葛兰里奇的警告并没有得到美国主要货币和监管当局高层的重视。
究其原因,有很多因素,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葛兰里奇的绝大多数同事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相信任何从事放贷的金融机构都有能力控制它们的风险。
正如格林斯潘在他2007年的新书《动荡年代》里所阐述的那样,“政府干预往往会带来问题,而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只有在市场自我纠正机制威胁了太多无辜的旁观者的那些危机时期里,监管才是必要的”,他们认为监管往往或者总是会妨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但是就是因为太过于相信市场调节,而不注重风险的监管,便导致了现在的问题。
所以,总结这次次贷危机所暴露出的美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主要教训,包括两点1)任何一个国家的监管体制必须与其经济金融的发展与开放的阶段相适应,不管监管体制如何选择,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不能在整个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带来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2)在现代金融体系里,无论风险管理手段多么先进、体系多么完善的金融机构,都不能避免因为机构内部原因或者市场外部的变化而遭受风险事件的影响,这是由现代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高杠杆率、高关联度、高不对称性的特性所决定的,现代金融体系内的风险产生和传递完全呈现出了新的特征。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以格林斯潘为代表的一代美国金融家们所拥戴的“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的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思想和主张确实存在着索罗斯所指出的极端市场原旨主义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