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01集团客户信贷政策
[整理]01集团客户信贷政策
集团客户信贷政策一、总体策略系统性风险是风险防范的关键点。
核心工作:授信总量控制、防范集团内部交叉风险是集团客户管理的。
实行统一授信和信用限额管理,防范高破坏性的大额信贷风险发生。
二、政策指引(一)客户标准具有直接或间接控股关系/其他实质重大风险关联的企事业法人/非控股企事业法人;(二)集团分类根据集团客户的定义及内部风险的关联程度,实行分类管理:1.建立企业家谱,监控授信总量,满足外部监管和披露的要求;2.对具有实质关联风险的子集团企业,在实行集团统一授信的前提下,设置最高信用限额,确定合理的授信方案。
并密切关注子集团的关联风险,定期出具风险监测报告;(三)分层管理对总行集中管理的集团客户,定期公布客户名单。
其授信发起和申报,均由总行公司银行部牵头负责,总行统一审批。
非总行集中管理的集团客户,主要由分行负责授信发起,按照总分行权限进行审批。
(四)集团评级对集团成员企业分别独立评级,同时结合母公司的评级确定下属公司的评级(子公司的信用等级一般应低于集团公司的信用等级)。
要根据集团客户内部风险关联程度,准确选择集团企业评级打分卡和所依据的会计报表。
(五)行业投向1.重点支持类(1)在行业信贷政策聚焦的行业范围内(包括电信和石油行业);(2)企业资金实力强,治理结构科学,经营业绩良好,财务透明度高,投资结构合理,主营业务突出。
2.适度支持类(1)非我行聚焦行业;(2)企业资金实力强,治理结构科学,经营业绩良好,财务透明度高,投资结构合理,主营业务突出。
3.限制及退出类(1)治理结构不完善、负债率偏高(为行业平均负债率的120%)、家族管理、信息透明度较低的民营企业集团;(2)两头在外、占用境内资金的外资背景企业集团;(3)多元化经营、主业不明显、过度扩张、资本运作频繁、经营业绩不佳的集团。
(六)信用限额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余额的15%。
目的是控制集中度风险(特别是集团客户的集中度风险),提高审批效率。
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事业法人客户:(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金融机构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具备集团客户特征,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集团客户,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一)控制方为政府机构或其下属投资管理类公司的集团客户,如果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之间及被控制方相互之间不存在非公允价格的关联交易,可不将其视为同一集团客户管理;(二)只有一家成员与金融机构有信贷关系的。
第四条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类管理、风险管理”的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符合集团客户标准的存量客户及拟新发生信贷业务的新客户,应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授信进行整体控制。
“分类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不同的关联方式、关联紧密程度、经营风险程度的集团客户实行不同的信贷业务政策和管理要求。
“风险管理”是指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制。
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集团成员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集团成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第二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第五条集团客户的管理应按照“统一管理、明确分工、协同配合”的原则确定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和经办机构,分别落实集团客户识别认定、评级授信、贷前调查、风险评价、审批和贷后管理等信贷管理责任。
第六条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是指建立集团客户信息并负责集团客户日常管理的县级金融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集团性企业信贷管理的意见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集团性企业信贷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农银发[1999]91号【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1999.06.28【实施日期】1999.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集团性企业信贷管理的意见(农银发[1999]91号1999年6月28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集约化、集团化经营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特点。
为了进一步支持集团性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集团性企业信贷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支持重点几年来,各级农业银行积极支持集团性企业的发展,形成了一大批稳定的优良集团性企业群体,对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农业银行的经营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必须清醒认识到,随着企业规模扩大,经营层次增多,贷款额度增加,区域结构变化,信贷管理问题越来越突出。
一些企业重规模、轻效益,盲目扩张,重复建设,多头开户,多家贷款;一些行异地放款,交叉放款,致使企业效益低下,信贷资产质量不高,资金浪费严重,信贷管理难度大,制约了农业银行的经营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加强对集团性企业的信贷管理已势在必行。
各级行要从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出发,正确处理好支持集团性企业与防范风险的关系,要充分发挥系统的整体功能,本着统一授信,统一管理的原则,积极有效的支持集团性企业健康发展。
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发展前景广阔,转制到位的集团性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对资产负债率高,货款归行率低,经营管理不善,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状况不佳,多头开户,套取贷款的集团性企业要严格限制贷款,情况严重的要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原有贷款。
二、合理界定集团性企业,实行统一授信管理集团性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单一法人为核心,由若干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组成,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集团性公司;二是由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组成,。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信贷管理若干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信贷管理若干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为加强集团客户信贷管理,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2号,以下简称《指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集团客户的认定按照《指引》规定的特征标准进行。
对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开户行及各有关行应收集整理客户本身及关联方有关资料,逐级上报至各关联方所跨区域的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以下简称“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由其对集团客户进行认定,并确定集团成员企业名单。
如集团内仅有一家成员企业拟(已)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且其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关联交易比较透明,在经营、财务、资金上的独立性较强,经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认定,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可将其视同单一法人客户进行管理。
第二条对认定的集团客户,应由共同上级行负责统一协调管理。
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应明确各有关行的管理责任,并协调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对认定的集团客户,开户行应在CM2006客户基本信息中维护对应的集团客户信息,根据有关办法需要纳入关联关系管理的,由共同上级行在CM2006中维护关联关系管理信息。
第四条集团客户及成员企业的信贷准入,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根据集团客户信用等级、主营业务范围以及本行的信贷监管能力,由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负责核准。
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集团成员企业除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主业或核心产业符合农发行的业务范围。
(二)主要从事政策性业务和准政策性业务的集团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主要从事商业性业务的集团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三)集团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自我约束、科学发展、稳健经营、有效控制的管理机制。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集团有限公司授信融资管理规定
集团有限公司授信融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授信、融资管理,提高授信、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减少授信融资风险,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集团授信、融资的组织与职责,授信、融资计划的制定,授信、融资决策,集团内部融资,授信、融资风险控制,检查与考核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授信是指,银行根据企业资信及经济状况授予企业一定期限内的信用额度用于办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业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融资,既包括通过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进行融资的行为,也包括集团内部融资。
按融资形式不同,主要包括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信用证、保函、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集团内部融资等。
按融资货币不同,分为人民币融资和外币融资。
第五条集团及各单位授信、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集团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从集团的统筹安排;(二)充分利用利率、汇率等资本市场及行业政策优惠,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1 -(三)兼顾长期利益和当前利益;(四)权衡资本结构对集团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五)慎重考虑偿债能力,严禁出现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形。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集团董事会是集团及各单位年度授信、融资计划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批集团本部及集团汇总年度授信、融资计划。
各单位董事会是本单位年度授信、融资计划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批本单位年度授信、融资计划。
第八条集团及各单位年度计划外的授信、融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职责。
各单位年度计划外的授信、融资事项,需经集团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集团财务管理部是集团授信、融资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集团资金状况及资本市场形势,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制定集团本部及集团汇总授信、融资计划,提报集团董事会审批;(二)负责集团本部授信、融资方案的制定、实施,严格按照融资方案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付本息,避免未及时偿付带来的信用损失;-2 -(四)受理集团直属企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由集团审批的年度授信、融资事项的申请,初审集团直属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提交集团董事会审批;(五)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汇总集团本部及各单位授信、融资情况统计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六)应当由财务管理部履行的其他职责。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管理,防范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加强对客户关联方关系的分析,并及时动态的掌握客户关联关系变化,更新客户信息,以全面掌握客户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
第三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全面考察客户关联方的信用记录,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对客户在经营和财务方面的支持和影响,关联交易对客户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的非正常影响,防范客户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骗取银行授信,逃废银行债务。
第四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无授信且无授信意向的,或虽在我行有授信或正申请授信,但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对授信客户及其关联方分别按单一客户实施管理,但授信时应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的影响,并密切关注关联方关系的变动,一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即应按集团客户管理。
第五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有授信或拟有授信,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须按集团客户实施管理。
集团客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
对每一个集团客户均须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确定管理方案,集中控制授信风险。
(二)控制授信总量和合理安排授信结构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须以集团为单位控制授信总量,合理安排集团授信结构,防止集中性授信风险和交易结构风险。
(三)分工协作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加强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协作,在参与单位之间合理分配风险与收益,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提高对客户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凡属在股权关系或实际控制方面有密切联系的各单一客户,都应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
各支行及总部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清查并明确辖内集团客户名单,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必须自觉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不得有意将本应归并到集团客户管理的授信对象作为单一客户管理,同时要做好集团客户名单的动态调整。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doc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识别与计量集团客户,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用风险,加强全行集团客户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或者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共同控制的独立法人(含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机构)组成的客户群。
第三条集团客户认定标准。
(一)对于纳入集团客户识别范围的法人客户,在确认符合下列标准后认定为集团客户: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2.共同被第三方企业业法人所控制的;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控制或者被共同控制关系,应从财务管理、资金调度、人事控制(高层)、重大经营决策等角度,进行实质性判断。
(二)双方或与共同第三方之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判断为集团客户:1.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50%以上表决权资本。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等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
3.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4.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可以随时了解资金余额、收支情况或进行控制的;5.统一或者分别借款(融资)、资金统一调度使用的;6.存在大量、长期占用资金、资产的;7.通过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资金、利润,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利润的;8.能够直接任免或独家提名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企业高管人员,或者可以决定其薪酬的;9.在董事会拥有过半数席位的;10.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为直系亲属、夫妻、兄弟(姐妹)关系的;11.属于同一个家族企业;有投资、担保决定权的。
关于新形势下银行信贷投放的指导意见
关于新形势下银行信贷投放的指导意见总行风险管理部近期国家连续出台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措施,控制货币信贷增长,加强土地管理,控制新开工项目,遏制某些行业的盲目投资和低水平扩张,这些举措将对银行信贷业务产生较大影响。
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的宏观经济形势、金融货币政策、利率汇率市场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如何在新的宏观经济形势下进行合理的信贷投放,成为各家银行关注的焦点,因此,为加强对全行信贷投向的指导,特制定我行在当前形势下信贷投放指导意见。
一、近期信贷投放的总体指导原则我行在当前形势下信贷投放的指导性要求是“以存定贷、有收有放、结构调整、稳步增长。
”“以存定贷”,是指各分行应按总行的要求控制存贷比率,禁止不顾分行负债状况而盲目营销资产业务;“有收有放”是指贷款不应停止发放,保持我行信贷业务的正常进行,正常的贷款收放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结构调整、稳步增长”是指我行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要继续进行信贷结构的调整,根据银监会的指导性意见,贷款应向煤炭、电力、石油、运输、供水等结构性紧缺的公共设施、有偿还能力的基础设施项目倾斜,对于属于国家宏观调控行业中限制类的企业要坚决退出,对那些技术含量低,不符合行业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特别是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要进行清理,对于技术含量高,符合行业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可以继续给予支持,以保持我行信贷资产规模的稳定和理性增长。
二、近期信贷投放的具体要求(一)各分行发放贷款时,要严格执行目前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要求,如对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各类开发区园区、大型购物中心、大学城、无项目现金流的市政基础设施等明令调控清理的项目,禁止各行对其进行资产业务营销;对相应行业客户的融资项目要符合行业资本金要求,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纺织等要从紧掌握的行业和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项目,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行制度执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交银发[2001]89号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2月29日交银发[2001]89号)各分、支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现将《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世界银行项目信贷流程的分支行可按世行流程要求运行。
各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情况可及时报告总行,以便在制定正式实施办法时予以修正。
附: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金融监管和“加强交通银行信贷流程”援助项目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统一指导”即由总行统一制定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全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公司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总行和分行两级管理,跨管辖和直属分行的集团客户为总行级集团客户,在管辖和直属分行辖内的集团客户为分行级集团客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
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加强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的建议
加强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的建议作者:朱松涛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第10期摘要:本文首先列示了集团客户的主要特点,进一步分析了客户、银行、经济环境方面形成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原因。
提出了加强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的建议,建立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和预警机制,稳步推进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工作,全面提高贷款风险识别能力,依法落实担保措施,确保银行资金安全,加强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为商业银行对待集团企业客户重营销轻信贷风险防范提出授信风险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授信;风险管理;建议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5-0063-01集团客户是一把双刃剑,在给银行带来较大受益的同时也存在着巨大风险,需引起高度关注。
集团客户的主要特点:一是集团性企业的组织结构具有多样性与开放性;二是集团性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连锁性和多元性;三是集团性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以集权型为主;四是采用统筹融资模式;五是集团性企业内关联企业投资关系复杂、关联交易多。
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特点:一是授信集中形成集团客户过度融资;二是企业集团成员之间存在大量关联担保,使担保失去了分散和降低信用风险的作用;三是集团客户对资金统一调度,银行难以控制贷款用途;四是利用关联企业转移资产或利润,架空或逃废银行债务。
根据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特点和原因,提出了加强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的建议:一是建立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和预警机制,稳步推进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工作;二是严格筛选,把好集团客户信贷准人关;三是加强资信尽职调查,全面提高贷款风险识别能力;四是依法落实担保措施,确保银行资金安全;五是加强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六是完善考核制度。
(一)建立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和预警机制,稳步推进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工作。
商业银行要根据自身资本实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统一授信的标准和程序,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各环节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监管。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操作细则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操作细则一、综述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是指银行集团为其所属客户(包括客户下属分支机构)提供的综合授信服务,覆盖信用贷款、保函、承诺、信贷风险管理、信用评级等多个方面。
为规范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操作,本文将介绍授信流程、授信审查、授信额度管理、授信查询与管理等方面。
二、授信流程银行集团客户授信流程分为以下步骤:1. 收集资料:客户需提交以下资料:个人或企业基本情况、合同、财务报表、财产清单、担保物清单等。
2. 初审:银行集团初审材料,核实客户基本情况、资产和信用情况等,排除不符合要求的客户。
3. 进行资信调查:金融机构通过自有渠道、外部风险信息查询平台等方式对客户风险情况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4. 综合评价:针对客户调查结果,综合考虑客户的信用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经营状况、市场前景等多个因素进行评价,以便审批部门进行统一的信贷授信决策。
5. 决定授信额度:确定授信额度,审核部门按照标准程序拟定审批方案、记录审批意见。
6. 签约:如横跨多个金融机构域,需对各方签署授信和担保协议。
7. 放款:资源整合、风险控制等环节完成后向客户发放授信资金。
三、授信审查客户提交材料后,银行集团要进行细致的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地址、业务性质、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
2. 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3. 还款能力:通过关注流动资产的质量、构成、流动性,提高授信质量,加强对资金流向的动态把控。
4. 风险偏好和管理方式:银行集团需了解客户当前和未来的经营状况、营销战略、核心竞争力等,以便从管理方式、贷款授信额度和风险状况等多个维度,全面了解客户风险状况及其可控范围。
5. 产品和服务:银行集团需要全面考察客户的产品、服务和管理能力,对客户是否适合进行授信担保作出充分的评估,包括收入来源、市场前景等方面。
6. 相关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资历。
集团性客户及其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识别和防范
、r一年来,随着商业银行市场化经1J I营步伐的加快,集团性客户作厂_—■为特殊的客户群体,一直是国内商业银行重点营销,积极介入的对象,其相对较为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较大的·资产规模,较高的社会知名度,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强的融资能力对商业银行颇具吸引力,从而使该类客户的信贷资金也不断增加。
随着近几年来金融监管力度的不断增强,一些集团性客户隐藏的风险不断显现,个别集团性客户危机陆续爆发,且呈现出系统性、连带性、突发性、扩散性等特点,给商业银行造成了巨额信贷损失,同时也暴露出商业银行在上市公司及集团性客户准入、审查,风险识别及防范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文就该问题提出粗浅的认识。
集团性客户的基本特征集团性客户一般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一是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二是共同为第三所控制的多个企业集44合;三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两代内房系亲属)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企业集合;四是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正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管理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多个企业集合。
关联企业,即是由多个法人组成,各自独立管理的联合协作企业(譬如生产过程中存在上下游关系)或通过投资,担保等关系形成关联企业群体,或者商业银行认为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随着企业产权、股权的变化,企业并购等行为的出现,集团性客户及关联企业的产权关系更为复杂化。
集团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融资管理形式集团公司及关联企业是随着现代经济特别是在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公司之间主要通过项目融资过程中的资金相互拆借、投资;核心公司对(分)子公司的财务集中管理;相互之间的担保;产业链条的上下游关系,原料供应或生产之间的依赖关系;资本市场上的投资收购、并购;业务之间的协议合作等渠道形成了集团公司,或更为复杂的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及集团性客户风险成因近几年来,集团性客户及关联企业风险逐步显现,虽然造成公司衰亡的具体原因千差万别,但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分析归纳却有一定的共同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转改制不到位。
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附件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一授信管理,规范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操作,有效管理集团客户授信额度,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一原则。
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本行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从审慎经营角度合理核定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实行总量控制,避免本行授信风险过度集中。
(三)预警原则。
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采用预警机制管理,及早发现风险,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避免本行资产遭受损失。
第二章集团客户第三条集团客户的识别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集团客户组织结构特点,主要识别企业与企业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控制或共同控制关系。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控制。
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根据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得益。
控制主要通过下面几种方式实现:1.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50%以上权益性资本;2.一方拥有另一方不到50%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其他方式达到控制。
包括:通过与其他投资者协议,拥有另一方50%以上权益性资本;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或在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拥有50%以上投票权。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五)对于存在2家以上参股股东的客户,应按以下原则确定集团客户归属:1.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
集团客户信贷风险管理分析及其政策建议
、
集 团客 户 的 信 贷 风 险
1 .银 企 间 严 重 的 信 息 不 对 称 造 成 的信 贷 风 险 。集 团客 户 的 组 织 结 构 、 内部 交 易 和 人 事 关 系 比单 一 客 户 要 复 杂 得 借 : 售 费 用— — 销 售物 流成 本 — — 运 输 费 1 0 销 00 0
— —
仓 储 费 5 0 00
贷 : 行 存 款 银
1 0 5 00
() 流 成 本 的 归 集 与分 配 。企 业 发 生 的 物 流 成 本 应 借 记 告 。 2物 “ 流 成 本 ” 关 二 级 账 户 , 记 相 关 账 户 , 有 些 物 流 费 用 在 物 相 贷 但 供 应 、 产 及 销 售 各 阶 段 都 有 发 生 , 区 分 情 况 , 别 记 入 相 应 物 流 和 废 弃 物 物 流 以及 委 托 加 工 物 流 的物 流 流 程 进 行 物 流 成 生 应 分 的二 级 账 户 及 明细 账 户 。一 是 供 应 物 流 成本 归集 : 理 费用 、 管 原 本 的归 集 并 进 行 报 表 的编 制 。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 业 还 可 以根 据 企 材 料 账 户 中 的相 应 项 目; 是 生 产 物 流 成 本 归 集 : 造 费 用 账 企 业 的 实 际 需要 、 本 核 算 的 不 同 内容 等 , 照 物 流 成 本 支 付 二 制 成 按 户 中 的相 应 项 目: 是 销 售 物 流 成 本 归 集 : 理 费 用 、 售 费 用 形 态 、 品等 进 行 物 流 成 本 的 会 计 核 算 。 三 管 销 产 账 户 中 的 相 应 项 目; 是 废 弃 物 流 成 本 归 集 : 售 费 用 账 户 中 四 销
风 险的爆发 具有 连锁性和 突发性。在对某商业银行 集团客户贷款进行 实证分析的基础 上, 梳理和总结集团客户信贷风险管理的要 点和难点 , 研究与探索集 团客 户信贷风 险的应对策略和要 点。
河南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团客户信贷资金管理的通知
河南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团客户信贷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豫银监办通[2011]274号•【施行日期】201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河南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团客户信贷资金管理的通知(豫银监办通〔2011〕274号)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河南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郑州银行,洛阳银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中石化财务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煤化财务公司,郑州辖区各村镇银行,汇丰银行郑州分行、东亚银行郑州分行:为进一步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以下简称贷款新规)要求,有效规范全省集团客户(以下简称借款人)各类信贷资金的管理,加强信贷资源有效配置,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切实防范信贷资金挪用风险,根据贷款新规及近期银监会有关要求,现就信贷资金管理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对集团客户贷款管理的力度贷款新规颁布实施以来,在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得到了较好贯彻落实,全省贷款受托走款比例大幅提高。
但是,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部分机构对集团客户信贷资金的管理问题还比较突出,套取、混用、挪用信贷资金的现象屡禁不止。
同时,集团客户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授信总量较大,贷款占比较高。
因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团客户信贷资金的管理,防范贷款资金挪用风险,确保贷款新规得以有效落实。
二、积极引导集团客户配合银行机构认真执行贷款新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贷款新规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集团客户的宣传引导,督促其正确认识和理解贷款新规的各项要求,努力做到“诚实申贷”和“协议承诺”,确保在真实贸易背景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按照项目实际进度和实际需求提款,避免对贷款资金的无效占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规定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淮安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淮安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省联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本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四个特征结合综合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担保、透支、保理、保函、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财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进行风险控制;(二)适度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三)预警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管理第六条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客户经理制。
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事业法人客户:(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金融机构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具备集团客户特征,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集团客户,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一)控制方为政府机构或其下属投资管理类公司的集团客户,如果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之间及被控制方相互之间不存在非公允价格的关联交易,可不将其视为同一集团客户管理;(二)只有一家成员与金融机构有信贷关系的。
第四条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类管理、风险管理”的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符合集团客户标准的存量客户及拟新发生信贷业务的新客户,应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授信进行整体控制。
“分类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不同的关联方式、关联紧密程度、经营风险程度的集团客户实行不同的信贷业务政策和管理要求。
“风险管理”是指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制.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集团成员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集团成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第二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第五条集团客户的管理应按照“统一管理、明确分工、协同配合"的原则确定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和经办机构,分别落实集团客户识别认定、评级授信、贷前调查、风险评价、审批和贷后管理等信贷管理责任。
招商银行小企业信贷政策
附件2招商银行小企业信贷政策2021-01招商银行小企业信贷政策目录1.政策概论 (8)1.1 政策目标 (8)1.2 根本风险原那么 (8)1.3 政策适用 (10)1.3.1 小企业标准 (10)1.3.2 信用风险敞口限额 (10)1.4 风险定价 (10)1.4.1 风险定价原那么 (10)1.4.2 风险定价策略 (11)2.目标市场管理 (11)2.1 目标市场 (12)2.2 非目标市场 (13)2.3 禁止介入类 (13)3.客户准入管理 (14)3.1 客户准入标准 (14)3.1.1 根本准入底线 (14)3.1.2 可接受标准 (15)3.2 集团客户规定 (15)4.授信管理及批量授信 (16)4.1 授信管理标准 (16)4.1.1 根本底线 (16)4.1.2 可接受标准 (16)4.2 批量授信模式指引 (17)专业市场/商圈商户批量授信 (17)4.2.2 “1+N〞供给商批量融资模式 (18)4.2.3 “1+N〞经销商批量融资模式 (19)产业集群客户批量授信 (20)政府采购供给商批量授信 (21)园区企业批量授信 (22)5. 区域投向指引 (23)5.1 长三角经济圈 (23)5.2 珠三角地区 (28)5.3 海西地区 (34)环渤海经济圈 (37)成渝地区 (43)中部地区 (45)5.7 其他地区 (52)6. 授信产品政策指引 (52)订单贷 (53)置业贷 (57)6.4 应收账款质押贷 (59)6.5 专业市场贷 (61)6.6 专业担保贷 (61)6.7 联保贷 (62)6.8 出口押汇业务 (64)6.9 信保融资业务 (65)6.10 福费廷业务 (66)7. 小企业信用评级政策 (67)7.1 小企业信用评级模型 (67)7.2 小企业信用评级流程 (68)7.3 小企业信用评级管理要求 (68)7.4 小企业债项评级 (69)8. 担保及风险缓释措施 (69)8.1 根本要求 (69)8.2 保证担保 (70)8.2.1 可接受的保证人 (70)8.2.2 融资性担保公司授信要求 (70)8.2.3 联保管理要求 (73)8.3 抵押 (73)8.3.1 抵押物的选择 (73)8.3.2 抵押物管理 (74)8.4 质押 (74)8.4.1 质物的选择 (74)8.4.2 质物价值确实定 (74)质物担保的监控 (75)8.5 局部特殊担保和风险缓释措施 (75)8.5.1 存货抵〔质〕押 (75)8.5.2 仓单质押 (76)8.5.3 差额清偿/回购 (77)8.5.4 权证监管 (77)8.5.5 其他贸易融资风险缓释措施 (78)9. 风险预警 (78)9.1 关键风险事件 (78)9.2 风险事件的收集 (79)10. 风险分类与问题授信管理 (79)10.1 风险分类方法 (79)10.2 分类流程 (79)10.3 分类偏离度监测 (80)10.4 问题授信管理 (80)10.4.1 问题授信 (80)10.4.2 问题授信的认定 (80)10.4.3 问题授信的处理 (80)11. 组合管理政策 (81)11.1 组合管理原那么 (81)11.2 组合管理目标 (82)11.3 组合管理的实施 (83)11.3.1 限额的设置 (84)11.3.2 限额的执行 (84)11.4 组合分析、报告与监控 (84)12.区域政策管理 (85)12.1 区域政策的制定 (85)12.2 总行对区域政策的管理 (86)13.风险容忍度 (86)13.1 尽职免责 (87)13.2 零容忍事件 (87)13.3 不良容忍率 (88)14. 政策例外事项 (88)14.1 政策例外事项定义 (88)14.2 政策例外事项的管理 (88)15. 附那么 (89)1.政策概论1.1 政策目标(1)确立小企业信贷业务在风险、投向管理的总体政策框架,推动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开展;(2)明确我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风险理念及管理方向;(3)建立我行小企业信贷业务在组合管理、风险定价、授信流程、容忍度等方面的根本政策;(4)明确我行对小企业可接受的准入要求,风险资产标准,目标市场定位,区域及产品投向,建立定位于在细分市场的批量授信模式指引;(5)界定总行与区域政策的管理边界。
完善农发行集团客户贷款管理的建议
完善农发行集团客户贷款管理的建议
佚名
【期刊名称】《农业发展与金融》
【年(卷),期】2012(000)010
【摘要】如何做好集团客户的信贷管理和服务,有效防范集团客户贷款风险,是当前农发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选择湖南省分行营业部作为调研对象,并结合湖南省其他二级分行集团客户贷款管理情况和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就加强和改进农发行集团客户管理的政策措施进行探讨。
一、集团客户基本情况近年来,农发行湖南省分行集团客户贷款增长较快,比重逐步提高。
辖区内现具有集团客户特征的客户28家,贷款余额43.17亿元;已经客户部门认定的集团客户6家,贷款余额17.11亿元。
其中,省分行营业部的集团客户数量和贷款总额在全省农发行十四个二级分行中名列前茅。
【总页数】3页(P28-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3
【相关文献】
1.西部地区改进和完善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管理的若干建议 [J], 王璐;范永奇;
2.农发行不良贷款管理的经验及对策建议 [J], 徐霞
3.四川农发行抵质押担保现状及完善管理的建议 [J], 杨仕平;许修德
4.加强农发行集团客户贷款风险管理的建议 [J], 董四海
5.粮食贷款现状及关于完善粮食贷款管理体制的建议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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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集团客户信贷政策
集团客户信贷政策
一、总体策略
系统性风险是风险防范的关键点。
核心工作:授信总量控制、防范集团内部交叉风险是集团客户管理的。
实行统一授信和信用限额管理,防范高破坏性的大额信贷风险发生。
二、政策指引
(一)客户标准
具有直接或间接控股关系/其他实质重大风险关联的企事业法人/非控股企事业法人;(二)集团分类
根据集团客户的定义及内部风险的关联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1.建立企业家谱,监控授信总量,满足外部监管和披露的要求;
2.对具有实质关联风险的子集团企业,在实行集团统一授信的前提下,设置最高信用限额,确定合理的授信方案。
并密切关注子集团的关联风险,定期出具风险监测报告;
(三)分层管理
对总行集中管理的集团客户,定期公布客户名单。
其授信发起和申报,均由总行公司银行部牵头负责,总行统一审批。
非总行集中管理的集团客户,主要由分行负责授信发起,按照总分行权限进行审批。
(四)集团评级
对集团成员企业分别独立评级,同时结合母公司的评级确定下属公司的评级(子公司的信用等级一般应低于集团公司的信用等级)。
要根据集团客户内部风险关联程度,准确选择集团企业评级打分卡和所依据的会计报表。
(五)行业投向
1.重点支持类
(1)在行业信贷政策聚焦的行业范围内(包括电信和石油行业);
(2)企业资金实力强,治理结构科学,经营业绩良好,财务透明度高,投资结构合理,主营业务突出。
2.适度支持类
(1)非我行聚焦行业;
(2)企业资金实力强,治理结构科学,经营业绩良好,财务透明度高,投资结构合理,主营业务突出。
3.限制及退出类
(1)治理结构不完善、负债率偏高(为行业平均负债率的120%)、家族管理、信息透明度较低的民营企业集团;
(2)两头在外、占用境内资金的外资背景企业集团;
(3)多元化经营、主业不明显、过度扩张、资本运作频繁、经营业绩不佳的集团。
(六)信用限额
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余额的15%。
目的是控制集中度风险(特别是集团客户的集中度风险),提高审批效率。
(七)授信结构
1.根据“五因素最小法”原则合理确定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
2.根据集团客户风险管理紧密程度的差异,按照“紧跟核心优质企业,紧跟核心优质业务线,紧跟主要现金流量,紧跟核心资产”的原则,合理确定集团客户授信方式。
3.在担保选择上,必须结合集团客户关联担保多的特点:(1)授信担保方式以抵(质)押为主,尽量避免信用授信。
如选择保证担保,要避免循环保证、超额保证。
(2)
对于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或资产的交叉/重复抵押,应严审其资信情况,并严格控制,尽可能将集团客户的授信风险向企业外部转移。
(3)对集团内上市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担保,应严格按照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以确保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
(4)母公司对子公司有较强的控制力的,应要求母公司提供担保;即使不担保,也可要求出具安慰函。
(5)对民营性质的集团客户,可要求大股东个人、家庭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八)风险预警
1.集团客户的日常风险监控,重点关注:(1)关联交易风险。
通过跟踪客户账户,监控客户大额关联资金往来;通过审查公司财务报表,发现集团内部是否存在融资性票据、不利的关联交易。
(2)交叉违约风险。
要监控个别成员企业违约、信用评级等级迁徙情况,在此基础上重点关注关联公司之间的互保和循环保问题。
(3)风险传染。
关注集团主营行业、主导产品、核心技术投资活动的变化情况,以及其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是否存在多头融资。
当成员企业中一个或多个发生违约时,要关注其他关联企业的受影响程度和途径,避免集团成员企业间的风险传染。
(4)行业风险。
主要通过行业聚焦研究,及时分析集团客户所在行业或外部政策的变化。
2.对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度,经办行必须按照要求将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给主办行和总行。
集团客户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关联交易、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挪用贷款、重大人事变动、诉讼事项、体制改革、产权变动、投融资项目、事故和损失、资金流动、资产转移和其他可能带来重要商机或影响我行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
上述信息应在CMIS集团客户信息平台中进行更新、维护。
3.对出现所列重大事项中对我行授信安全不利的任何一项情况,或集团中出现不良授信的,有关参与行应立即停止对原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迅速报告主办行和总行信贷管理部。
由
总行信贷管理部组织调查,按照有关预警流程进行处理。
总行集中管理集团客户预警措施,由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执行;其他,由各分行按照总行要求执行。
(九)年度报告
1.每年对跨分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地区性集团客户各分行参照执行。
2.集团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和审贷官须定期对集团进行年度评审,讨论集团客户关系维护以及授信风险管理问题。
3.集团客户经理必须每年度向总行提交其管理集团客户的年度风险报告。
总行须每年向管理层和监管机构提交全行集团客户年度风险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