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食堂会计核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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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食堂会计核算程序

1、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人员名单,与每月末最后一天,给员工就餐卡充值,并按充值金额计入相关部门成本或费用。

总经理室、总经办、财务部、工程部、采供部、后勤部、人事部、营销部的人员,工作餐计入“管理费用——工作餐费”。

餐饮部(包括前厅、厨房部)、前厅部、厨房部、客房部、康乐部人员的工作餐计入相关部门的“营业成本——间接成本——工作餐”。

充值时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工作餐

营业成本——间接成本——工作餐

贷:其他应收款——员工工作餐

2、每月之间入用的员工,按本月实有天数*3元/人的标准发放充值就餐卡。

会计分录:同上。

3、员工用现金充值时,会计分录:借: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员工工作餐

4、职工食堂采购报销时,会计分录:借:原材料——职工食堂

贷:现金(或“应付帐款”)

5、月末食堂盘点,根据盘点金额到挤食堂营业成本,冲减“应付福利费”。

营业成本=上月结存+本月购入-本月结存

会计分录:借:应付福利费——食堂

贷:原材料——职工食堂

6、月末根据食堂汇总的营业收入数,在“应付福利费”中核算。

借:其他应收款——员工工作餐

贷:应付福利费——食堂

7、月末对“其他应收款——员工工作餐”余额进行调整,冲减响应的成本和费用。(作充值时相反的会计分录)

会计分录:借:其他应收款——员工工作餐

贷:管理费用——工作餐

营业成本——间接成本——工作餐

8、员工食堂经营成果分析:

营业毛利=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毛利率=毛利/营业收入*100%

9、根据《职工食堂就餐管理办法》之规定,要求职工食堂毛利率控制在3%-5%之间,盈利部分可作为员工食堂的设备设施改造和员工生活的改善。

10、实例分析:

月末充值400人*100元计40000元,月中充值1000元,部分员工现金充值1000元;本月营业成本35000元,月末汇总收入41000元。

(1)、借:营业费用(或“营业成本”)41000

现金1000

贷:其他应收款——员工工作餐42000

(2)、借:应付福利费——食堂35000

贷:原材料——职工食堂35000

(3)、借:其他应收款——员工工作餐41000

贷:应付福利费——食堂41000

(4)、月末调整“其他应收款”余额:42000-41000=1000元

借:其他应收款——员工工作餐1000

贷:营业费用(或“营业成本”)1000

(5)、毛利=41000-35000=6000

毛利率=6000/41000=14.63%

(6)、本月“应付福利费——食堂”科目的贷方余额6000元,既为职工食堂赢利部分。

11、说明:

(1)、本程序中是假设员工充值部分当月全部消费完为前提。

(2)、职工食堂核算没有使用“营业收入”、“本年利润”科目,而是直接通过“应付福利费”进行核算。

(3)、本核算程序可在实际工作中根据需要进行更改和调整。

关于职工食堂费用核算以前对这个问题没有静下心来仔细思考过。这几天看到论坛上axy820《食堂费用记入哪个科目》的帖子后,发现观点很多,有的认为记入管理费用,有的认为应付福利费。具体应放在哪个科目核算?我原来的观点是记入应付福利费,但也无法说清核算的依据是什么。针对这个问题我查找了一些资料,认为要具体说明这个问题,应从税法和会计制度上确定依据。(从当前适用的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角度分析)

对这个问题我认为要从二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单纯分析食堂费用如何核算,不考虑企业对职工就餐是否收取费用。二是免费或有偿提供就餐的情况。其中第一个方面是决定第二个方面的基础。

一方面:

我们先来确定企业会计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支付的职工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

福利人员工资等在应付福利费的借方反映。

按此说明很难说清食堂费用是否应在此科目核算。本人又查找一些资料,对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是这样的:

职工福利制度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应在卫生保健、房租价格补贴、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以及不列入工资发放范围的各项物价补贴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和权益,这是根据国家规定,为满足企业职工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而建立制度。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从企业提出的职工福利费和住房补助基金。

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3、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

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

5、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

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6、其他福利待遇: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

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

1、退休职工的费用;

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

5、职工的学习费;

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

根据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属于福利费的支出范围,而食堂并不在所列的福利设施中,这点正好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的规定相符。大家可查询一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该办法的第十九条第一款提到了只有“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的费用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不得税前扣除,其中也不包含食堂。

按上述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食堂并没有相关的法规规定是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也没有制度要求将其发生的费用成本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特别是税法中没明文的规定。因此,实务中应可以将食堂产生的费用,包括食堂人员工资,购买粮食、蔬菜等费用记入管理费用科目税前列支。

但在实务中存在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是食堂的采购大多没有正式的发票,如果直接在费用中列支,则为白条列支,要进行纳税调整。在考虑时我突然想到了酒店是如何处理这种问题?由于没涉及过,我就与税务局的朋友进行了沟通,经了解酒店一般均由市场代开发票(大型市场现均提供代开票),市场收取1.5%的手续费(可能各地不一致)。收购农产品不用纳税,成本仅仅增加了手续费,但从税收成本的角度讲还是值得,为什么这么说,举例说明:例如一个企业食堂全年采购1万元,如果这个单位是盈利单位,没有发票入账则要纳税调整,多纳33%的所得税,成本就是0.33万元,如果索取发代开发票,成本只有0.15万元,因而对盈利企业而言是值得的。如亏损企业,就要分情况处理,如果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仍是负数,则无须开票;如果纳税调整后应纳税的则可自行测算纳税成本,决定是否代开票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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