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水平运动员成绩加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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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水平运动员成绩加分办法
第一条高水平运动员凡代表院、学校(包括被选拔代表上一级单位)参加省级、全国比赛, 按就高不就低、不累计加分的原则,按如下标准给该学年各科成绩加
第二条在省级和全国体育比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项目体育道德风尚奖者,各科成绩加2分。
第三条对于课余训练认真,出满勤,比赛作风好的高水平运动员,各科成绩加10分;训练认真,出勤率在90%以上者加5分。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在一学年中有多项加分者,多项加分累计不得超过35分。
第五条对不及格的课程,加分后不得超过70分。
对已及格的课程,加分后不得超过80分。
对考试成绩在80以上的课程,最多加5分。
第六条高水平运动员的加分,以一学年为限期,在学年结束前,由高水平运动员本人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体育学院教务科提出具体加分意见并附上比赛成绩证明及奖励证书原件,报教务处审批。
弄虚作假者,按考试舞弊处理。
第七条教练员应根据高水平运动员本人的比赛成绩、平时训练表现,向体育学院写出具体加分意见,对于平时训练不认真、比赛作风不好的高水平运动员,教练员有权建议降低加分档次,甚至不加分。
普通学生运动员代表学校参加竞赛等活动的加分办法
第一条普通学生运动员凡代表院、学校(包括被选拔代表上一级单位)参加省级、全国比赛, 按就高不就低、不累计加分的原则,按如下标准给该学期各科成绩加分:
第二条在省级和全国体育比赛中,获得个人或集体项目体育道德风尚奖者,各科成绩加2分。
第三条普通学生运动员凡代表院、学校(包括被选拔代表上一级单位)参加省、市级、全国竞赛、演出等活动而影响正常上课的课程。
停课时间在7-14天者加3分,停课时间在15-30天者加5分,停课时间在31天以上者加8分。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在一学期中有多项加分者,不累加、以最高分计算。
第五条对不及格的课程,加分后不得超过70分。
对已及格的课程,加分后不得超过85分。
对考试成绩在85以上的课程,最多可加5分。
第六条对于平时训练不认真、比赛作风不好的普通学生运动员,降低加分档次,甚至不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