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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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条例

为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适应学校建设与发展高水平运动队的需要,完善学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学籍、学习和训练、比赛等管理制度,根据《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稿)》(XX大教(20XX)22号),特制订本条例。

一、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管理

(一)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应符合教育部、省教育厅当年度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且进校后能入选学校运动队的运动员,其中国家队、省体工队(含省队市办)现役运动员的运动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运动员技术等级一级(及以上)标准,且能在全国性比赛(全运会、中运会、锦标赛、冠军赛等)中获得前八名。

(二)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校体委)根据当年度学校各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发展实际需要,提出当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初步计划,由体育学院具体负责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动员、宣传及初步遴选等工作。

(三)根据校体委提出的初步计划,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高水平运动员的报名、资格审查及考核工作,会同校体委确定学校当年度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方案,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办理录取手续。

二、高水平运动员的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应由本人持XX大学入学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按时到校办理报到

等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注册方可取得学籍。

(二)转专业申请

高水平运动员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到体育学院体育教育专业学习。转专业申请在确定当年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时由运动员本人提出,经校体委审核,由学校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由教务部具体实施。

三、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习管理

鉴于高水平运动员担负着学习、训练与比赛的双重任务等原因,对高水平运动员的文化课程学习和体育训练、比赛作如下规定:

(一)高水平运动员在规定年限内,应完成所学专业总学分70%以上的文化课程学习,占总学分30%及以下的课程可换修专项训练课程。运动员必须在每学期选课前将拟换修的课程及学分报校体委办公室,由校体委办公室统一办理专项训练课程的开课与选课。但学位课程、大学外语课程除由教务部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外,均不得换修为专项训练课程。

(二)高水平运动员换修的专项训练课程学分,必须从参加训练、比赛中获得,专项训练课程成绩由教练员根据运动员的训练表现和比赛成绩确定,并报校体委办公室。高水平运动员的体育课程改为训练课程,其课程成绩由教练员根据运动员的训练表现确定,并报体育学院公共体育部录入。

(三)训练学分由体育学院及教练员根据运动员每学年训练、比赛的表现(含假日)进行综合考评,运动员每周训练6-10学时,全年累计240学时以上,每学年可计4学分。比赛学分是根据运动员在参加各类比赛中所取得的名次所给予的奖励学分(见附件1)。如果运动员在各类比赛中均未

取得名次但又创造了个人或集体项目的最好成绩,也可获得相应学分(见附件2)。

高水平运动员获得的训练、比赛总学分,由校体委办公室在学生毕业资格审核时统一报送教务部审核并备案。

(四)对部分学习难度较大的课程以及因外出训练、比赛所耽误影响的课程,经教务部同意,运动员所在院、系负责组织辅导、补课,力争运动员完成课程学习任务。遇重大比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省运动会、中国大学生联赛决赛等)确需封闭训练,不能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当学期影响的课程经教务部批准,由课程任课教师根据该学生平时成绩换算为课程考核总成绩,并由教务部统一录入。

(五)国家队、省体工队现役运动员(不在校)的文化课程学习,每学期经教务部批准后,可异地集中授课、考试。异地授课的外派教师差旅费、课时费从体委经费中支出。

(六)高水平运动员在规定年限内,凡能够完成所学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并且符合《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稿)》的可准予毕业,符合XX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可授予学士学位;准予毕业的高水平运动员入校后比赛成绩达到国际、国家运动健将标准,或获得国际比赛(奥运会、亚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全国比赛(全运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等)前八名,或获得省级比赛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八名,或在市级以上各类比赛(不含校内比赛)中获得的比赛学分累计达17学分以上者,且政治方面符合授予条件的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七)推荐优秀运动员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为了保证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鼓励优秀运动员继续为学校的体育事业做贡献、争荣誉,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

见》(教体艺(2005)3号)精神,结合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方案(苏大教(2012)90号),学校优秀运动员可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1、推荐名额

依据学校每年的优秀运动员人数以及学校推荐名额分配办法,挂靠体育学院组织推免工作,报教务部审批。

2、推荐条件

(1)凡在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中获得的优异成绩,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前八名,亚运会、全运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四名,且可获准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的运动员,可以直接推免。

(2)凡在比赛中为学校作出重要贡献,省运会、全国大学生体协单项比赛取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并基本符合学校推免条件的可以优先推免,但仅限于就读体育类专业。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3、推荐程序

(1)由校体委办公室在应届本科毕业运动员中动员,公布推荐名额、条件和办法。

(2)运动员自愿申请,并经校体委、专家书面推荐。

(3)凡申请且被推荐者必须参加校医院按照有关规定的体检。

(4)由院系考核小组组织面试、审核,确定拟推荐名单报教务部。

四、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和比赛管理

(一)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必须保证参加校运动队训练,完成学校比赛任务。违约或擅自离队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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