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moved_盐城师范学院刑法各论期末考试复习重点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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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危害行为: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接过,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损害的事实。
3.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4.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5.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6.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7.想象竞合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8.结果加重犯:指一个行为触及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为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9.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10.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行使惩罚或单纯否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11.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中的一种主刑。
12.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13.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4.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15.特别累犯:是指蹭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
16.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再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二.简答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和派生内容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派生内容:(1禁止有罪类推(2禁止重罪溯及既往(3排斥习惯法(4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随着学期的结束,各种期末考试也如影随形地来临。
对于学习刑法分论的学生来说,期末考试是检验他们对于刑法知识掌握程度的重要时刻。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刑法分论,下面将列举一些常见的考试复习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罪刑法定原则1. 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2. 罪刑法定原则的作用是什么?3. 罪刑法定原则的构成要素有哪些?二、刑法犯罪的主体1. 什么是犯罪主体?2. 犯罪主体的分类有哪些?3. 请列举一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三、犯罪的客体1. 什么是犯罪的客体?2. 犯罪的客体可以是什么?3. 犯罪的客体与犯罪的对象有何区别?四、犯罪的主观方面1. 什么是犯罪的主观方面?2. 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哪些要素?3. 主观方面的主观故意与过失有何区别?五、犯罪的客观方面1. 什么是犯罪的客观方面?2. 犯罪的客观方面有哪些要素?3. 犯罪的客观方面与犯罪的结果有何关系?六、刑事责任的种类1. 什么是刑事责任?2. 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3. 不同刑事责任种类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七、犯罪的共犯与从犯1. 什么是共犯与从犯?2. 共犯与从犯的区别是什么?3. 共犯与从犯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八、刑法的适用1. 什么是刑法的适用?2. 刑法的适用原则有哪些?3. 刑法的适用问题与刑法的解释有何关系?九、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1. 什么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2.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是什么?3.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十、刑法的法定解释1. 什么是刑法的法定解释?2. 刑法的法定解释的作用是什么?3. 刑法的法定解释与刑法的适用有何关系?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刑法分论考试复习题,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在复习过程中,同学们要注重理解和记忆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同时要善于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刑法分论作为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刑事司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期末复习资料》《论犯罪与刑法》各章内容梳理笔记.doc
附:各章内容梳理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关于刑罚产生的原因,作者做了这样的逻辑推论:自由=> 战飪二空有其名的自由^让度自由保证自由长久性也就是说,自由的人民为了彼此间的利益可能产生无休止的战争,战争状态把人民搞得筋疲力尽,人是趋利避害的有智慧的动物,深谙得失之道,遂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给一个最高的权威,去调节人类之间的关系,区形成法律,以保证长久的自由。
同时,作者提到,这种单纯的拥有权力,是不足够的,而是要达到易感触的程度一一刑罚由此产生。
因为只有易感触的力量才能使人们受到约束而不去随便轻易地夺回自己的自山和霸占别人的自山,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一种国家暴力对人产生的威慑。
第二章:刑罚权(一)刑罚权的限度:以维护对公共利益的集存、防范个人的践踏为必要的限度。
刑罚是一种人对人行使的权力。
如果过这种人对人行使权力的任何行为,超过了绝对必要性,就是暴虐的。
(二)法律是要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才能长久地存在下去的。
没有人会为了公共利益而将自己的那份自由毫无代价地捐赠出来。
(三)刑罚权的实质:人类为了避免战争而让渡出来的最少量的那一部分自有的结晶。
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
第三章:结论通过前两章论述,作者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个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很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在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第二个结论:这种有利于多数人的公约应当得到遵守,无论是君主还是臣民,最伟大的人还是最渺小的人。
同时需要一个能够判定实施的第三者。
第三个结论:严酷的刑罚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没得,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法律的解释这是作者的第四个结论: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在此章节中,贝卡利亚批判了“法律精神需要探询”这一公理,指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分析法律时常变动所带来的麻烦。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在法学专业的学习过程中,刑法是一个重要的学科。
它涉及到社会秩序的维护、罪犯的惩罚以及法律的公正性等方面。
而期末考试是对学生掌握刑法知识的一次全面检验。
为了帮助同学们复习刑法分论,下面将提供一些复习题供大家参考。
一、刑法基本原则1. 列举并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
2. 什么是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不得为的原则?它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是什么?3. 列举并解释刑法中的法律适用原则。
二、犯罪的构成要件1. 什么是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2. 简要说明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关系。
3. 解释犯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并列举几种犯罪主体。
三、刑罚的种类和量刑原则1. 列举并解释刑罚的种类。
2. 解释刑罚的量刑原则。
3. 什么是刑法中的特殊刑罚?列举几种特殊刑罚并简要说明其适用条件。
四、刑法中的共犯和从犯1. 解释共犯和从犯的概念,以及它们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2. 什么是共同犯罪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3. 什么是犯罪分子的教唆和煽动?它们在刑法中的区别和适用条件是什么?五、刑法中的防卫和紧急避险1. 解释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
2. 列举几种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情况,并简要说明其适用条件。
3. 什么是过当防卫?它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和适用条件是什么?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1. 解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概念。
2.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有哪些?3.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少?为什么?以上是一些刑法分论的期末考试复习题。
希望同学们能够认真复习,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和量刑原则、共犯和从犯、防卫和紧急避险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等内容。
同时,还要注意理论知识的联系实际,能够灵活运用刑法的原则和规定解决实际问题。
祝同学们考试顺利!。
期末刑法重点知识总结
期末刑法重点知识总结刑法是规范国家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学科,对于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应用至关重要。
在本篇文章中,将对刑法的重点内容进行总结和概述,以帮助读者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和关键知识点。
一、基本概念和原则1. 犯罪: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触犯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3. 刑罚: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手段和方式。
4.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无明文禁止不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量刑原则等。
二、犯罪的构成与刑事责任1. 故意犯与过失犯:故意犯是指犯罪主体具有故意或主观上有明确的犯罪意图,过失犯是指犯罪主体没有故意,但由于过失或疏忽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2. 犯罪的共同犯与从犯:共同犯指两个以上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且共同犯罪,从犯指在犯罪活动中协助作案的犯罪行为人。
3. 犯罪阶段和刑事责任:犯罪的构成分为预备、实行和完成阶段,刑事责任一般在犯罪实行阶段开始。
三、刑法中的罪名划分1. 杀人罪:指有意杀害他人的行为。
2. 抢劫罪:指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3. 盗窃罪: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4. 侵犯知识产权罪:指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5.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私自占有、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
四、刑法中的刑罚与量刑1. 主刑:主刑是刑法对犯罪行为所给予的直接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2. 附加刑:附加刑是对主刑的补充,常见的有剥夺政治权利、追缴财产等。
3. 量刑原则:刑罚的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不同性质、情节和被告人的防卫能力、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五、刑法中的刑事诉讼程序1. 刑事立案:公安机关接受犯罪报案后,经初步核实属实后,决定对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根据立案决定,采取必要的调查和搜集证据等措施。
3. 诉讼阶段:指将案件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刑法总论期末复习
刑法总论需要掌握的重点内容,不单单是为了期末考试(也是司法考试常考到的要点,如果掌握了如下内容国家司法考试刑法部分及格应该没有问题。
)1、你如何理解刑法的空间效力,其相关原则有哪些。
2、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3、试述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4、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非罪过的意外事件。
5、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有哪些表现。
6、在不作为犯罪中,特定义务的来源有几个方面。
7、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8、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9、如何理解犯罪停止状态的几种情形比如犯罪未遂、中止等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处罚原则。
10、如何理解教唆犯处罚原则、教唆犯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区别。
11、试述罪数中一罪的类型及相关概念。
12、试述管制这一主刑限制自由的内容。
13、试述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权利内容和期限、适用情形。
14、如何理解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
15、假释、假释限制条件和法律后果。
16、如何把握减刑的适用条件。
17、试述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18、试述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19、累犯(一般、特殊累犯)的分类和确定条件。
20、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其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刑事责任的承担。
21、自首和立功的认定和法律后果。
22、如何理解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
23、如何理解我国的死刑政策。
24、刑罚的消灭名词解释1、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都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3、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刑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概念: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约束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准则。
意义 1、刑事立法的根本依据2、刑事司法的根本准则3、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根本规范论述:1罪刑法定原则内涵: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外无罪,法外无刑”我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理念基础: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学说,心理强制说;派生原则:渊源: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奠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
罪刑法定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
为了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相抗衡,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自己的著作中对罪刑法定思想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英国哲学家洛克:“制定的、固定的,大家都了解的经一般人同意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是非常善恶尺度。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中的的立法体现1、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2、废除了类推制度3、重申了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问题4、罪名明确化和祥备化5、规范描述的明确化司法适用: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正确进行司法解释罪刑法定在我国的困境1、立法程序方面的不足2、立法内容尚有不足3、立法技术不够完善大量模糊性条款:“其他”的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影响较大”4、司法环境的不适合行政干预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原则2、刑法无溯及力原则根据某行为实施时的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但是根据实施该行为以后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新法是犯罪的,不能以新法定该行为为犯罪,处以刑罚。
3、禁止类推适用和事后法类推适用意味着法官先例立法权,是新法律的创制,这是与罪刑法定主义不相容的。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对一定犯罪的刑种、刑名和刑罚幅度都必须用明文确定下来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轻重相当的刑罚。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刑法分论第一章刑法分则概论一、罪状和法定刑(一)罪状1、含义: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2、类型:(1)简单罪状: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二)罪名1、含义:罪名就是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2、类型:(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1、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
2、具体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
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1、单一罪名,指所包罗的犯罪构成的详细内容单一,只能反应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2、选择罪名,指所包罗的犯罪构成的详细内容复杂,反应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3、概括罪名,指其包罗的犯罪构成的详细内容复杂,反应多种详细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3)罪名的功能:1.概括功能;.2.辨别功能.;3评价功能;4慑功能;(三)法定刑1、含义:指包罗罪刑关系的条文所划定的适用于详细犯罪的科罚种类和科罚幅度2、种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划订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
(4)浮动法定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
浮动法定刑只适用于罚金。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1、注意规定: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刑法考点(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特征: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恐怖组织而参加且未进行恐怖活动的,不构成该罪)注意:犯该款罪的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交通肇事罪特征: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自信满满的过失司法实务: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是否存在违章行为且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的故意犯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若行为人故意开车撞死或撞伤特定的个人,应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开车冲撞人群,则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者遗弃的,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残废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3)保险诈骗罪特征:1、侵害的客体: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保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在保险活动中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3、本罪主体:特殊主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保险诈骗罪的处罚:犯此罪和为此同时进行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4)走私贵重金属物品罪: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的管制及国家对贵重金属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行为。
刑法期末考试复习整理
刑法考试复习整理第一编刑法基础论刑法学导言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一)刑法学广义: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狭义:刑法解释学(二)刑事法学包括:犯罪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比较刑法学、刑法史学等二、现代刑法观念(一)价值取向专政工具——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平衡(二)调整范围1.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刑法谦抑主义2.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法(而用其他刑罚代替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1)动用刑法应具备两个条件: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罚具有不可避免性2)不应动用刑法的四个条件a)无根据,不包括思想。
b)无效果c)可替代d)太昂贵(三)刑法运用1.崇尚“治乱世用重典”——刑事责任方法多元化2.中国现状:起刑点高、刑期长、重刑主义、轻微犯罪有放罪之嫌(四)刑事诉讼目的:不枉不纵——大力提倡程序公正的理念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刑罚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
二、刑法的渊源(一)刑法典(二)单行刑法。
(三)附属刑法。
(四)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谓刑法的渊源。
三、刑罚的分类(一)刑法的形式分类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4.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二)刑法的性质分类1.权威刑法和自由刑法2.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3.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第二节:刑法的性质、任务和目的一、性质(一)规定内容的特定性(二)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三)法益保护的广泛性。
(四)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
(五)部门法律的补充性。
(六)其他法律的保障性刑法与其他部门法都是处于宪法之下的子法,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又不是平行关系,刑法保障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实施,故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
刑法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刑法一、法条填空:1.【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定罪处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2.【转化的抢劫罪】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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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考试知识点整理之刑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法益: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采取无限定说,即行为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可能的人身自由,即使受害者并没有认识到)客观要件: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还可以由不作为成立;负有使某人脱离某一场所的义务,但是没有履行这一义务的。
注意非法拘禁罪是持续犯罪,时间过短的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故意行为人无论索取合法债务还是高利贷、赌债等非法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都按照本罪处理注意:以非法绑架、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财物的,成立绑架罪;以出卖为目的,非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法律拟制)绑架罪是指以为了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或者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法益:人身权利,同时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客观要件: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等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注意绑架者与被勒索、被要挟者并非同一人对于釆取偷盗引诱等方法使他人处于实力支配之下,也成立木罪(比如偷盗婴儿)主体要件:一般主体主观耍件:故意。
利用被绑架者的近亲属的忧虑,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不要求目的实现,有目的即为既遂木罪的既遂与未遂:既遂:客观上完成了绑架行为(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并n己经对他人的生命健康等造成Y侵害或者威胁。
不需要将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愿望告矢口第三人。
注意:若己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在此过程中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应对此行为进行评价,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索取高利债务等非法债务的,都是按非法拘禁处理但注意行为木身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威胁程度。
若因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或者单方主张的债务,如果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后,以杀害,伤害被害人相威胁,认定为绑架罪。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总结一、刑法概论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实施强制措施的一种特殊法律。
刑法是刑事法的核心,是刑事法规范犯罪行为的基本规则和原则,具有强制性、惩罚性和侵权性的特点。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性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追溯原则、犯罪不按民事责任确定和与国际刑法原则相符合。
刑法的对象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指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客观上有违法特征的行为。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罪犯人权。
刑法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二、刑法的犯罪类型1. 根据犯罪性质划分,刑法可以分为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适用于一般犯罪行为的刑法规范,包括刑法通则和刑法特则。
特殊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犯罪行为的刑法规范,包括刑法特例和刑法分则。
2. 根据犯罪对象划分,刑法可以分为人身刑法和财产刑法。
人身刑法是指以危害人身健康、权益和生命为对象的刑法规范,包括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
财产刑法是指以危害财产安全为对象的刑法规范,包括盗窃罪、诈骗罪等。
3. 根据犯罪行为划分,刑法可以分为直接犯罪和间接犯罪。
直接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本人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间接犯罪是指犯罪主体通过其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教唆、指使和共同犯罪。
三、刑法的刑罚类型刑罚是刑法对犯罪行为实施的一种惩罚措施,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罚金是指对犯罪人处以的一定金额的罚款。
拘役是指对犯罪人强制在特定场所居住,限制行动自由的刑罚。
有期徒刑是指对犯罪人限制人身自由,在一定期限内收监的刑罚。
无期徒刑是指对犯罪人判处无固定限期的徒刑。
附加刑是指对犯罪人处以的除主刑以外的其他刑罚,包括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责令公布、公示等。
四、刑法的犯罪构成与量刑1. 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要件或条件,使犯罪事实成立。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要犯罪建议、交叉犯罪构成要件、辅助犯罪构成要件、参与犯罪构成要件和取证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期末复习考试必过提纲完整版
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总则、分则、附则。
两编,后为章、节、条、款、项。
3、刑法的解释:①按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②安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4、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罪行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刑法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法体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6、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①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②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具体体现:①定罪上一律平等②量刑上一律平等③行刑上一律平等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9、罪责刑相适应的立法体现:①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②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③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制度。
10、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①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②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③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1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大学刑法总论期末复习资料-刑法总论重点知识整合
20XX年复习资料大学复习资料专业:班级:科目老师:日期:说明:1、整理的根据是教务处的刑总考试公示信息中所列的二十六个要求重点掌握的词条:刑法基本原则、刑法解释、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本观点、不作为、因果关系、刑事责任年龄、单位犯罪、故意过失认定、认识错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罚种类、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追诉时效。
2、整理的资料来源:(1)曲新久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XX年7月第四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重要立法、司法解释(限于教材中列出的条文)。
(3)本科生教学大纲(4)方鹏老师、徐久生老师课件(5)《刑法48讲》3、只代表个人思路,且全文3万多字皆为手打,难免有个别错误,仅供大家参考。
4、人人日志把原来的排版和格式全给搞乱了,大家将就着看吧……预祝大家复习愉快考试成功~~一、刑法基本原则二、刑法解释三、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四、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本观点五、犯罪的客观方面(一)——不作为犯六、犯罪的客观方面(二)——因果关系七、犯罪主体(一)——自然人犯罪八、犯罪主体(二)——单位犯罪九、犯罪的主观方面(一)——罪过形式及其相互辨析十、犯罪的主观方面(二)——主观认识错误十一、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一)——正当防卫十二、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二)——紧急避险十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犯罪预备十四、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犯罪未遂十五、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犯罪中止十六、共犯形态十七、罪数形态十八、刑罚的种类十九、刑罚的裁量制度(一)——累犯二十、刑罚的裁量制度(二)——自首二十一、刑罚的裁量制度(三)——立功二十二、刑罚的裁量制度(四)——数罪并罚二十三、刑罚的裁量制度(五)——缓刑二十四、刑罚的执行(一)——减刑二十五、刑罚的执行(二)——假释二十六、刑罚的时效制度一、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确立1、含义: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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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师范学院刑法各论期末考试复习重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犯罪客体。
国家储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非法吸储,有两种形式:一是个人、非金融机构或者非法的金融机构、无吸储资格而吸储的,二是合法的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吸储的。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集资诈骗罪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个人集资数额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数额50万元以上)的行为。
1.犯罪客体。
出资人的资金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
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者都以非法集资为外在表现形式,但同时又存在着根本区别:一、犯罪的目的不同。
前者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
后者则的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赢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
二、犯罪行为的客观手段不同。
前者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后者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目的行为上并没有遮掩赢利的意图三、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出资人资金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后者是国家储蓄管理制度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本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
1.犯罪客体。
国家及金融机构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
要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包括下列5种行为之一:(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故意,且主要为直接故意信用卡诈骗罪: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1.犯罪客体。
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
行为方式有4种:(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
包括以下情形: ①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②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③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④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4)恶意透支。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限自然人。
单位持卡人的实际持卡人实施本罪行为的,只处罚行为人和指使人。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主要是妨害了金融秩序,而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非法占有为目的;(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伪造空白信用卡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4)行为人为了利用信用卡诈骗而实施购买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同时构成前后两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5)行为人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诈骗者事前通谋,为其出售或者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以后罪的共犯(帮助犯)论处;否则,应以前罪论处。
洗钱罪本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1.犯罪客体。
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
通过5种方法掩饰、隐瞒7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即通过提供资金账户,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其中,“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包括: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贷款诈骗罪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达2万元以上的行为。
1.犯罪客体。
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有5种诈骗方法:(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限自然人。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界限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
这两种犯罪在形式上都是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是单一客体,即侵犯客体为他人的人身自由;后者的犯罪客体一般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2)行为方式不同。
前者既可以作为方式,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而后者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
(3)行为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并不提出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要求,后者是为了威胁被绑架人以达到自己获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的行为。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
报复陷害罪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诬告陷害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对象不同。
报复陷害罪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
(3)犯罪行为方式不同。
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的行为,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与人员告发,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引起司法追究的行为。
(4)主体不同。
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5)犯罪目的不同。
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报复;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侮辱罪与毁谤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毁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与毁谤罪在犯罪主体、侵犯客体、主观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两者的关键区别有以下两点:(1)行为手段不同:侮辱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口头文字图画的形式,也可以是暴力的方式;毁谤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口头或者文字图画的方式,而不可能是暴力的方式。
(2)行为方式不同:侮辱罪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具体真实的被害人的隐私来损害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誉,但不可能捏造并散布事实的方法;毁谤罪则必须捏造事实,并公然散布这一事实为必要。
毁谤罪与诬告陷害罪毁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者的共同点都表现为捏造事实,而且毁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毁谤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诬告陷害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并且向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告发或者采用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毁谤罪则表现为捏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并向他人散布,但是并没有向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告发。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目的在于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毁谤罪目的在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而不是为了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妨害公务罪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