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后追讨拖欠工资的时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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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后追讨拖欠工资的时效认定

【案例】

2004年2月1日,杜某与华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2008年1月23日,华然公司出具欠付工资明细表,确认欠付杜某工资8912元,并就此于2010年4月21日再次确认。2012年4月19日,杜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华然公司支付工资8912元。2012年5月21日,该委裁决华然公司支付杜某工资8912元。华然公司认为本案已过仲裁时效,杜某亦不服仲裁裁决,双方均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案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还是两年,也就是拖欠工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法律关系还是欠款的债权法律关系,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华然公司拖欠工资属于劳动争议,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因《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故本案应从2012年4月21日起计算仲裁时效,杜某于2012年4月19日提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华然公司拖欠工资争议因其以欠条的方式确认,已转化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应当依照欠款法律关系来适用法律,因此应该依照《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两年,因此本案并未过诉讼时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属于欠款法律关系,应适用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争议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华然公司与杜某解除劳动关系后,以欠条的方式确认欠付杜某工资8912元,华然公司拖欠杜某工资的争议便已转化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杜某以该欠条为证据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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