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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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六步法

罗伯特议事规则六步法

罗伯特议事规则六步法引言:在组织中进行有效的会议和讨论是非常重要的,而罗伯特议事规则六步法是一种被广泛应用的会议议事程序。

这一程序的目标是确保会议的公正性和高效性,使参与者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并做出决策。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罗伯特议事规则六步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步:提出动议在会议开始时,任何与会人员都可以提出一个动议。

动议是指对特定问题或议题的建议或提案。

动议必须经过其他与会人员的支持才能进入讨论阶段。

在提出动议时,提出人应清晰地陈述其目的和内容,以便其他与会人员能够理解和评估。

第二步:辩论和讨论一旦动议被提出并得到支持,会议进入辩论和讨论阶段。

在这个阶段,与会人员可以提出观点、意见和建议,并对动议进行辩论。

辩论过程中,每个与会人员应尊重他人的观点,遵守秩序,避免个人攻击和争吵。

主持人有责任确保讨论的公正性和秩序。

第三步:投票表决在辩论和讨论阶段结束后,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投票表决是对动议是否通过或被否决的决策过程。

会议的参与者可以通过手举、无记名投票或有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主持人有责任确保投票过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四步:决策执行一旦动议通过投票表决被接受,会议进入决策执行阶段。

在这个阶段,与会人员需要根据通过的动议来采取行动或实施决策。

执行决策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表应被明确确定,并由相关责任人负责监督和落实。

第五步:评估和反馈在决策执行一段时间后,会议应对决策的效果和成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参与者可以分享他们的观察和意见,以便对决策进行调整或改进。

评估和反馈是一个循环过程,在此阶段会议可以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出动议或进行修正。

第六步:记录和总结会议结束后,应对会议的讨论、决策和行动进行记录和总结。

记录和总结应包括会议的主要议题、动议、辩论和讨论的要点、投票结果、决策执行计划和评估反馈等内容。

这些记录和总结有助于参与者回顾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并为下一次会议提供参考。

结论:罗伯特议事规则六步法为会议的组织和决策提供了一套明确的程序和原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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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崇尚自由,但美国人对待开会却是严肃认真的,美国人是会少规矩多。说到开会的规矩,世界上恐怕没有人比得上美国人的规矩大了。他们有一本厚厚的开会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RulesofOrder)。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这部由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使那些没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做到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正是几百年来,人们对这种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换来了议事规则今天的发展。
对领袖权力的制约: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袖,但是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袖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
具体原则:
1689年英国议会出现了一本手册叫做《议会》(Lex
Parliamentaria),罗列了三十五部当时的议学著,已经开始呈现我们今天的很多原则和规则的端倪。比如:
 同时只能有一个议题:一旦一个提议被提出来以后,它就是当前唯一可以讨论的议题,必须先把它解决了,或者经表决同意把它先搁置了,然后才能提下一个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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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议事规则,公司治理,集体决策,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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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简介

罗伯特议事规则简介

罗伯特议事规则简介一、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会议要讨论,讨论难免有争执,所以要“循一定之规则”,这一定的规则就叫“议事规则”或“会议规范”。

最有名的议事规则是罗伯特规则,是由美国著名的议学家罗伯特撰写的一本书名“罗伯特规则”而来。

国父孙中山先生也撰写过一本叫做“民权初步”的小册子,收录在“建国方略”里。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的有关议事规则的法律法规,比如台湾就有“会议规范”法规,各种会议都得照着规定议事。

“会议规范”总共有一百条,包括“会议的流程”、“主席的职权”、“纪录的形式”、“各种的动议”、“表决的方式”与“选举的方式和流程”等。

勿需讳言,遵守议事规则,是走向民主和法治的第一步。

一个组织或机构的民主性质,其根本的标志在于它的每一个成员都能自由的参与一个具体议题的全过程,而不仅仅是最后的投票。

明确而公允的规则在保障它健康、有效的运作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每个成员的权利,并认真的对待每个成员的意见。

英语民族在搞政治方面的优越性就在于他们懂得开会,结论就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程式正义即结果正义。

其实说到底,民主政治其实就是一种程式性的东西,就是一套议事决策的程式规范。

通常人们认为,在欧美民主史上,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大陆模式是一种激进革命的历史,他们满怀理想地追求自由、平等,追求社会公正等目标;而英美模式是保守的缓进改良的历史。

可是,如果考察两百多年来欧美各国的政治变迁,考察自由、平等、民主、社会公正等价值的实现程度和前后对比,就会发现,英美模式导致的变化程度,并不亚于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也是天翻地覆的变迁。

之所以给人保守缓进的印象,无非是因为反复小,血流得少。

这正是英美模式成功的地方。

而这种成功,至少有一半得归功于人们对程式、对规则的尊重。

人们常常会纳闷,为什么我们中国人一到开会就头大了。

原本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开会,最后却往往会议还没开就打破头了,或者是开会引起的问题比开会前更多。

比如,过去民主运动中出现过一加一等于三的怪事。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主要内容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主要内容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主要内容一、什么是罗伯特议事规则呢?咱就说啊,这个罗伯特议事规则,就像是咱们在讨论事儿的时候的一个指南。

它是为了让大家在讨论事情、做决策的时候,能有个比较科学、公平、高效的方法。

二、主要内容方面1. 动议中心原则这就好比咱们要做一件事,得先提出个想法来,这个想法就是动议。

比如说咱们大学社团要组织个活动,有人提出“咱们办个校园音乐节吧”,这就是一个动议。

而且动议得是明确、具体的,不能模棱两可。

大家就围绕这个动议来讨论,到底可不可行,怎么去做。

2. 主持中立原则就像咱们参加一个会议或者讨论,主持人得保持中立。

他不能偏袒哪一方,不能说因为自己喜欢某个想法,就使劲儿给这个想法开绿灯。

主持人就像一个裁判,只负责让大家按照规则来讨论,保证公平公正。

比如说在班级讨论春游地点的时候,主持人不能因为自己想去某个地方,就引导大家都选那个地方。

3. 机会均等原则这就是说,每个人都有发言的机会。

不管你是内向的还是外向的,不管你在这个群体里是新人还是老人,大家都能平等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不能有人仗着自己是社团的元老,就一直霸占着发言权,不让其他人说话。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说话时间”,这样才能保证各种想法都能被听到。

4. 立场明确原则在讨论的时候,你得清楚地表明自己的立场。

是支持这个动议呢,还是反对呢?不能含糊其辞。

就像在学生会讨论新的社团管理规定的时候,你不能说“我觉得这个规定好像有点问题,但是又好像还可以”,你得明确地说“我反对这个规定,因为我觉得它在社团活动经费管理上太严格了,会限制社团的发展”或者“我支持这个规定,因为它能让社团管理更规范”。

5. 发言完整原则当你在发言的时候,要把自己的想法完整地表达出来。

不能说到一半突然不说了,或者被人打断就不说了。

这就像你给大家讲一个故事,你得把这个故事从头到尾讲清楚。

比如说你在阐述自己关于校园环保计划的想法,你得从计划的目标、实施步骤、需要的资源等方面完整地讲,不能刚说个目标就被打断,然后就不再继续讲后面的内容了。

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亨利·罗伯特著)第一章一.1.协商会议:泛指采用“通用议事规则“来运作的会议组织。

特征:1)它是一个有人组成的集体;它有权通过自由讨论、以整个会议组织的名义、自主地决定一致的行动。

2)会议要在共同的场所进行,即所有人都拥有同样的条件和机会,实时地参与相互的口头交流。

3)会议集体的规模要在十人以上,而且人数越多,越要求议事程序正式严谨。

4)他的成员在会议中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

5)在任何决定中,每个成员都拥有相同权重的表决权;如果其意见获得通过,那么该成员为此决定承担直接的个人责任。

6)即使成员表达的意见与会议组织的决定不同,也不意味着该成员希望退出回忆组织,会议组织也无权以此为理由要求该成员退出。

7)如果有成员缺席,出席的成员可以代表全体成员做决定,但必须满足会议组织指定的相关条件。

2.会议组织的成员是指有权参与会议组织事物的人。

这些权利包括:“动议”、“辩论”、“表决”。

3.协商会议形成决定的基本原则:一个动议必须得到“过半数表决”才能成为会议组织的决定或行动。

在法律规定或会议组织特别规定或“过半数表决”有可能导致少数方、缺席者或成员中某一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规定了更高的表决额度“三分之二表决”。

4.会议召开前,还要求“事先告知”------“召集函”:将会议将要讨论的议题、时间、地点等信息在适当的时间提前传达给组织的全体成员。

二.协商会议的类型:1.公众集会:是形式上最简单的协商会议;一般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由发起者来定义会议的主题和立场。

任何对这些主题和立场有兴趣的人都可以参加,目的是决定和实施共同的行动。

2.固定组织的基层会议:最常见的会议形式。

一般是有固定组织机构的社团或一个社团的分支机构所召开的会议;“基层”泛指“局部的”,并不一定是最基层的;这类会议拥有最高权力,代表其全体成员的利益;这类组织的成员必须在成员名册上作为有效地:有表决权成员“登记后才有正式的资格。

罗伯特议事规则超级精华版

罗伯特议事规则超级精华版

罗伯特议事规则超级精华版(15条)为保证会议的公平、高效和文明,保护每个人平等的表达权利,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动议规则第1条动议可议原则: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动议动议,就是行动的建议!”第2条动议中心原则: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动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

第二章发言规则第3条主持中立原则:“主持人”依据规则裁判并执行程序,但不能发表意见,也不能总结别人的发言。

主持人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主持,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4条机会均等原则:发言前要举手,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方可发言。

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

发言请起立。

第5条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面对主持原则;只能对着主持人发言,参会者之间不能直接辩论。

第7条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每人不得超过2次,或者大家可以现场约定。

第8条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能偏离当前动议的议题。

一个动议表决之后才能讨论另一个动议。

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9条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打断违法发言规则的人,被打断者应马上停止发言。

第10条正反轮流原则: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11条明确立场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赞成或反对,然后说说理由。

第12条文明表达原则:不能人身攻击、不能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章表决规则第13条充分辩论原则:只能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虽然次数没有用尽,没人再想发言,才能提请表决。

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

第14条正反表决原则:主持人应该先请赞成方举手,再请反对方举手,但不要请弃权方举手。

如果主持人享有表决权,应该最后举手。

第15条过半通过原则:当“赞成方”票数多于“反对方”,动议通过,平局等于没通过。

议事规则顺口溜:1.议题具体,得是动议;2.没有动议,讨论无的;3.有口难言,主持中立;4.举手发言,等待准许;5.耐心聆听,打断无礼;6.面对主持,免得生气;7.限时限次,公平合理;8.一时一件,不许跑题;9.主持叫停,得要服气;10.正反轮流,皆大欢喜;11.首先表态,再说道理;12.就事论事,不能攻击;13.话都说完,才能表决;14.先正后反,弃权没戏;15.多数通过,平局没过16.萝卜青菜,开会顺利。

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
提高罗伯特议事规则的知名度
• 通过媒体宣传,提高公众认知 • 通过培训,提高成员掌握程度
提高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应用效果
• 通过实际案例,展示规则优势 • 通过经验分享,提高应用水平
灵活运用罗伯特议事规则,避免僵化
根据组织特点,调整议事规则
• 适应不同规模和类型的组织 • 适应不同议题和决策场景
保持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核心原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发展
• 20世纪初,约瑟夫·罗伯特将其系统化 • 亨利·罗伯特将其完善和推广 • 目前已成为国际公认的有效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核心原则
公平性:确保每个成员都有发言权, 避免多数人的暴政
效率:通过明确的议程 和程序,提高会议效率
民主:尊重每个人的意 见,鼓励多样性和包容

罗伯特议事规则在现代会议中的应用
CREATE TOGETHER
DOCS
DOCS SMART CREATE
罗伯特议事规则:实现高效会议与决策的 指南
01
罗伯特议事规则简介及其重要性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起源与发展
罗伯特议事规则起源于19世纪
• 美国国父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提出 • 为了解决联邦制国家中的决策问题 • 逐渐成为美国国会和其他组织的议事规则
遵循罗伯特议事规则的会议流程
01 提出议题:由会议主持人或成员提出议题 02 讨论议题:按照发言顺序,每个人都有发言权 03 投票表决:根据讨论结果,进行投票表决 04 宣布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决策结果
03
罗伯特议事规则在群体决策中的应用
运用罗伯特议事规则进行议题讨论
01 遵循公平性原则,确保每个人都有发言权 02 遵循效率原则,通过议程和程序控制讨论时间 03 遵循民主原则,尊重每个人的意见,鼓励多样性和包容性

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

案例:王石与NGO-阿拉善协会
“阿拉善协会”。102位企业家于2004年共同出资成立的。首 任会长是首创集团刘晓光。2005年,王石当上协会轮值主席。 协会最初目标是“治沙”,但阿拉善经历让王石觉得,工作 价值不在仅仅在于治沙,而在于通过它进行民主训练,更进一 步的话,就是要让它成为中国NGO的孵化器。 王石:中国企业家分土鳖派、海龟派。平时,两个圈子人很 少来往,阿拉善,让两拨人坐到一起。表决协会章程时,大家 吵得很厉害。两派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平时习惯了“求大同,
“主席认定/裁定… …”
B 主席以行政头衔身份做报告,可用行政头衔称呼自己。
“总裁现在很荣幸为大家做报告… … ”
四、罗伯特议事规则
(一)基本规则和程序
——协商会议的议事程序
3、宣布开会与会议程序
(1)“宣布会议开始”使会议开幕,不是“会议程序”一部分。
(2)一般程序
A 宣读并批准《会议纪要》
B 宣读报告
2、会议要在共同场所进行,即所有人都拥有同样条件和机会、实时参 与相互口头交流。
3、会议规模一般十人以上,人越多,议事程序越严谨。 4、它的成员——指有权参与会议事务的人——在会议中可以自由表达自
己意愿。 5、任何决定,每个成员都拥有相同权重表决权;如果意见获得通过,
该成员为此决定承担直接的个人责任。 6、即使成员表达意见与会议组织决定不同,也并不意味着该成员希望
“总裁/主席,我是不是可以把主席的陈述理解为… …?”
E 成员只能对主席发言。
“主席先生,我希望刚刚发言的那位先生能考虑到可能的后果… …”
F 更严格的场合,发言须起立,并“取得发言权”。
Hale Waihona Puke 四、罗伯特议事规则(一)基本规则和程序

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一:动议原则】动议即行动的建议。

1,动议可行原则:开会议事必须有明确的动议,动议尽量具体、可操作。

会前做好充分准备,围绕议题明确动议,取消没必要的会议。

2,动议中心原则: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节约时间,有效议事。

学习可操作的民主规则,拒绝低效会议。

【罗伯特议事规则二:主持原则】3,主持中立原则:主持人依据规则裁判并执行程序,但不能发表意见和总结他人发言,如主持人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主持。

4,机会均等原则:发言举手,主持人同意后,起立发言。

先举手先发言,但未对当前动议发言者优先于已发言者。

【罗伯特议事规则三:发言民主】5,面对主持原则:只能对着主持人发言,参会者之间不能直接辩论。

6,限时限次原则: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每人不得超过2次,发言时长现场约定、严格执行。

7,发言完整原则:不要打断别人的发言。

每人都有表达观点的权利,尤其要制止拥有话语权的领导专家打断他人发言。

【罗伯特议事规则四:不质疑动机】不能以道德的名义去怀疑动机。

动机是不可证实的东西;要审议的是某件事情,而非人,对动机的怀疑和揭露偏离了议题;利己性是人类共有的本性,在不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不为过,指责他人的动机毫无意义,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增加矛盾。

【罗伯特议事规则五:辩论原则】每个人都有权辩论,所有决定必须是在经过了充分而自由的辩论协商后才能做出。

意见相左的双方应轮流得到发言权;参会者之间不能直接辩论,只能对着主持人发言;禁止使用侮辱语言,制止脱离议题的人身攻击。

在正反双方充分辩论后方可表决,避免出现一言堂的局面。

【罗伯特议事规则六:动议六部曲】动议处理6步是:动议、附议、陈述议题、辩论、表决、宣布结果。

附议指除了提议人和主持人外任何人,不用取得发言权,喊一声"附议"即表明有必要讨论提议人的动议;无人附议则不需讨论,加速动议处理。

按程序、循规则体现契约意识,参与讨论和表决体现权利意识。

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是一个用于组织会议和管理会议程序的规则和准则。

这套规则由美国
陆军工程师将军亨利·马丁·罗伯特(Henry Martyn Robert)在19世纪末提出,并在后来的数十年里发展成为国际上最为常用的议事规则之一。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罗伯特议事规则:
1. 引导者:会议需要有一个主持人或议长来引导会议,确
保会议秩序井然。

2. 议程:会议应制定议程,并依照议程进行讨论和决策。

3. 辩论:辩论应有时间限制,会议参与者要遵守辩论规则,包括不打断他人发言和尊重他人观点。

4. 提案:会议参与者可以提出议案和提案修正案,在提案
前应有机会陈述理由。

5. 投票:会议有时需要进行投票决策。

会议参与者可以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6. 草案:会议应记录决策和讨论结果。

一份草案应该在下一次会议前准备好,并在会议中进行审核和批准。

7. 发言权:会议参与者应尊重辩论发言者的权利,不得打断他人发言。

以上是一些基本的罗伯特议事规则,具体的规则和程序可以根据组织和会议的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这套规则可以帮助会议进行有序、高效的讨论和决策。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第1条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

“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

”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

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

(主持人若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3条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

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

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4条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5条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 (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第8条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

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

(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第9条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条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2条多数裁决原则:(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

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按其需要,议事程序的规定可以或繁或简,议事规则的基本精神却是非常简约清晰的,大致来说有五项:权利公正、充分讨论、一时一件、一事一议、多数裁决。

其凸显了三大特点:◉约定性,即规则明示在前,对事不对人;◉工具性,凡事不往道德上扯,能用工具来解决的绝不无端拔高和指控;◉价值中性,旨在凝聚组织认同,提高运作效率,平衡多元利益,通过文明议事来说服、辩论、妥协,从而形成有效果的行动。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引言罗伯特议事规则是一套广泛应用于会议和团体决策的规范,它提供了一种有序且公正的方式,以确保每个成员的声音都被听到,并最终达成最佳决策。

本文将介绍罗伯特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重要工具。

一、决策方式的平等性在罗伯特议事规则中,每个成员都享有平等权利,无论其在组织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如何。

这意味着每个成员都有相同的发言权和表达观点的机会,促进了公正决策的形成。

二、尊重多数意见罗伯特议事规则重视多数意见,认为决策应以大多数成员的支持为依据。

这一原则确保了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同时也避免了少数人的过度影响。

三、优先考虑少数意见尽管多数意见具有重要性,但罗伯特议事规则也鼓励对少数意见的尊重和关注。

这一原则保证了中立和全面的决策过程,避免了少数人被边缘化和忽视。

四、议事顺序的确定罗伯特议事规则强调确定明确的议事顺序,确保会议的高效进行。

它规定了讨论的程序,如发言顺序、提问与回答等,给予成员清晰指导并节省时间。

五、遵守会议纪律为了保证会议的秩序和效率,罗伯特议事规则要求成员遵守会议纪律。

这包括遵守发言规则、尊重主持人的权威、不打断他人发言等。

通过确立这些规则,会议能够有序进行。

六、允许更正错误在罗伯特议事规则中,成员有权更正事实错误和误导性陈述。

这一原则保证了信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避免了误导性观点对决策的影响。

七、保障正当程序罗伯特议事规则注重保障正当程序,确保每个成员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

它规定了提案、辩论、表决等环节的要求和程序,以确保决策的公正和合法。

八、促进合作与讨论罗伯特议事规则鼓励成员之间的合作与讨论,以达成共识和最佳解决方案。

通过积极参与和倾听他人观点,成员能够形成更充分的理解,并促进合作与共同努力。

九、发言限制与平等机会为了保证公平和高效的讨论,罗伯特议事规则规定了发言限制,并确保每个成员都有平等的机会发表意见。

这避免了个别成员过分占据会议时间,同时也鼓励更多成员积极参与。

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

织 成 员 的权 利 、缺 席 者 的 权 利 和 上 述 人
群 组 成 为 一 个 整体 的权 利 。 一 步 说 , 进 一
中这样 写到 ; “自合 议制度 始 于英 国, 而
流布于欧美各 国, 以至 于 今 , 百年 来 之 数
个 组 织 的全 体成 员 或 者 参 加 会 议 的 多数 方 , 怕 是 绝 对 多数 , 必 须 要 经 过 一个 哪 都 充 分 自由 的 辩 论 协 商 程 序 才 可 以形 成 组 织 的总 体 意 愿 和会 议 的 决定 。
书经过 多次修订重 印, 20 至 0 0年 业 已 出 版 了第 十 版 。 “ 罗伯 特 议 事 规 则 ” 问 世 10多 年 3 来 ,给 数 以万 计 的组 织 和 数 以百 万 计 的 会 议 带 来 了效 率 和 秩 序 , 尤 其 是 它 所 包
含 的 规 则 意 识 和 程 序 正 义 理 念 已经 成 为
如 果 用 一 句 简 要 的话 来 概 括 ,那 就 是 : “ 是 在 竞 争 环 境 中 为 公 正 平 衡 和 正 当 它
维 护 各 参 与 方 的 利 益 而 设 计 的 精 妙 程
序 。 ” 言 之 , 罗 伯 特 议 事规 则 ” 要 以 换 “ 是 程 序 正 义 来 保 证 和 达 到 平 衡 各 方 利 益 的
目的 , 核 心 原 则“ 是 要 谨 慎 仔 细 地 平 其 就 衡 组 织 和 会 议 中 个 人 和 群 体 的权 利 ”包 , 括 多数 者 的权 利 、 数 者 的权 利 、 个 组 少 每
美 国文 化 的一 个 组 成 部 分 。 中 国 民 主 革 命 的先 行 者 孙 中 山 先 生 曾对 此 书 给 予很 高 评 价 , 在 其 所 著 的 《 权 初 步 》 言 他 民 序

罗伯特议事规则 流程

罗伯特议事规则 流程

罗伯特议事规则流程1. 引言在组织和团队中,议事规则是确保会议高效举行、有效决策并促进参与者公平发言的重要工具。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由亨利·M·罗伯特于1876年首次提出的一套议事规则,至今仍被广泛使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流程以及其在会议中的应用。

2. 第一次开会2.1 指定主席在会议开始前,需要指定一名主席负责主持会议,并确保会议按照规则进行。

主席应了解罗伯特议事规则,并能够熟练地运用。

2.2 确定议程主席在会议开始前应列出一个明确的议程,并将其呈现给与会者。

议程应包括会议主题、讨论事项的顺序以及预计所需的时间。

2.3 准备会议材料为了使会议顺利进行,主席应提前准备好与会者需要的文件、报告和其他必要材料,并在会议开始前分发给与会者。

2.4 规定会议时间主席应明确规定会议的起止时间,并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议程事项。

若有需要,可以进行投票决定是否延长会议时间。

3. 会议进行中3.1 依次发言根据罗伯特议事规则,主席应确保与会者依次发言,避免发生争论和混乱。

主席可以设立发言顺序,例如按照与会者的座位顺序、字母顺序等。

3.2 发言限时为了保证较长时间的发言不会占用过多会议时间,主席可以规定每位与会者的发言时间。

这可以通过在会议开始前通知与会者或通过倒计时器实施。

3.3 提问与讨论与会者可以在讨论过程中提出问题或进行辩论。

主席应确保讨论的公平性,避免某位与会者垄断讨论或其他与会者被排除在外。

3.4 决策与投票在讨论结束后,主席应确保对相应事项进行决策与投票。

根据罗伯特议事规则,决策方式可以是一致通过、多数通过、绝对多数通过等。

4. 会议结束4.1 确定下次会议的日期与议题主席在会议结束时应确定下一次会议的日期与议题,并与与会者共同确定议程。

4.2 记录会议纪要主席或指定的记录员应及时记录会议的要点、决策和行动项,并在会议结束后向与会者发送会议纪要。

4.3 评估会议效果在会议结束后,可以通过会议评估表或其他方式,对会议的效果进行评估。

罗伯特议事规则(内部)课件

罗伯特议事规则(内部)课件

02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核心原则
平衡权利原则
平衡权利原则是指会议中的各方参与者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包括发言权、提 问权、表决权等。
在会议中,主持人应确保各方参与者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避免任何一方受到不公 平的限制或歧视。
平衡权利原则有助于促进公正、公平的议事环境,提高会议的效率和决策质量。
充分辩论原则
主持人的职责是维护会议秩序、引导讨论进程、确保各方参与者权利得 到保障,以及在必要时对争议进行裁决。
主持人应避免在讨论中发表个人观点,以确保会议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多数取决原则
在表决过程中,应采用适当的投票机制,确保各方参 与者的投票权得到平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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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票结果决定动议是否通过 或被否决。
总结与闭幕
主持人进行总结发言,宣布会议 闭幕。
04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实践应用
如何运用罗伯特议事规则进行会议组织
确定会议目的和议程
根据会议目的制定详细的议程,确保会议内容与目标相符。
确定主持人
选择具备组织能力和公正态度的人担任主持人,负责维护会议秩 序和规则。
03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议事流程
会前准备
确定会议目的和议题
明确会议的目标,确定需要讨 论的议题,确保议题与会议目
的相关。
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
选择适当的会议时间和地点, 确保所有参会人员能够准时参 加。
通知与邀请
向参会人员发送会议通知和邀 请,提醒他们会议的时间、地 点和目的。
安排议事日程

罗伯特规则优缺点

罗伯特规则优缺点

罗伯特规则优缺点
罗伯特规则,也被称为罗伯特议事规则,是1867年美国工程师罗伯特在巴尔的摩教会中学演讲厅发明的一种议事程序规则。

它的优点和缺点如下:
一、优点:
1.简化会议程序:罗伯特规则提供了一种简化、易于理解的议事程序,使得会议更加高效、有序。

2.避免权威在场:罗伯特规则只适合无权威在场的会议,这保证了会议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3.减少意见分歧:罗伯特规则在议事过程中强调秩序和尊重,这有助于减少意见分歧,促进共识的达成。

二、缺点:
1.过于繁琐:罗伯特规则在实践过程中可能会显得过于繁琐,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理解和执行。

2.不适应中国国情:罗伯特规则是在西方文化背景下产生的,可能与中国的国情和文化背景不太适应。

3.不适合解决实际问题:罗伯特规则更注重程序性和秩序,可能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显得过于僵化,无法灵活应对。

综上所述,罗伯特规则在议事程序方面具有独特的优点,但也存在一些缺点。

使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

罗伯特意识规则

罗伯特意识规则

罗伯特意识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在美国广泛使用的一套会议规则,旨在确保在会议中进行有序、高效和公平的讨论。

以下是罗伯特议事规则中的一些核心原则:
1. 主持人中立:会议主持人负责维持会议秩序,确保议事规则得到遵守。

主持人的角色是中立的,不参与辩论或投票。

2. 优先发言权:在会议中,先到者优先发言。

如果两个人同时举手要求发言,主持人应根据座位顺序或其他预定规则决定谁先发言。

3. 有序讨论:发言者应按照主持人规定的顺序发言,每次发言前应先举手示意。

发言时应起立,以保持会议的有序性。

4. 限时限次: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和次数都有限制。

这有助于平衡不同观点,避免某些人长时间占用发言机会。

5. 对事不对人:在讨论中,应避免对个人的攻击或质疑。

所有的讨论和批评都应针对观点和政策,而不是个人身份、性格或动机。

6. 一事一议:每个议题或动议都应单独讨论,直到完全处理完毕。

在处理完一个动议之前,不应引入新的动议。

7. 多数决定:在投票决策时,多数人的意见应得到尊重和执行。

8. 充分辩论:除非会议另有规定,任何动议或决议都应在充分辩论之后才能进行投票表决。

9. 少数方权利:少数方应有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并有机会在表决前对动议进行总结性发言。

10. 表决方式:表决方式应事先确定,并尽量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确保投票的私密性和公正性。

这些是罗伯特议事规则中的一些核心原则,旨在确保会议的秩序、效率和公平性。

这些规则可以应用于各种类型的组织或团体,包括政府机构、企业、非营利组织等。

罗伯特议事规则doc

罗伯特议事规则doc

《罗伯特议事规则》这是西方议会议事规则,不是党委决策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则是历经多年会议实践的议事规则范本。

美国西点军校毕业的罗伯特将军于1876年编撰此书,而后风行各地。

罗氏规则源自议会传统,深谙人性之道,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可以有效地维护会议秩序,提高会议效率,促进会议和谐,维护全体会议成员的正当权利,保障会议决策的民主、科学和公正。

罗伯特规则设定:主持人中立,人人有机会发言,并且规定了每人的发言次数;它要求辩论双方发言前举手起立,向主持人陈述,而不得互相质疑。

规则还禁止延堂脱时、强行要求发言和在别人发言之时插嘴。

为避免野蛮讨论的最重要的一条规则是,不能以道德的名义去怀疑别人的动机。

为了防止议题分散导致会议效率低下,罗氏规则要求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审议一个问题,发言不得超出既定议题;为了避免会议的争吵无序,罗氏规则要求任一时刻只能有一人发言,任何人必须要征得主持人同意,取得发言权后才能发言;为了预防主持人利用其身份操纵会议,罗氏规则要求意见相左的双方应轮流得到发言权:辩论的时候有人请求发言,主席应该先问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观点,如果其观点与上一位发言人相反,那么他有优先权(如果若干人同时要求发言);为了防止相互人身攻击,罗氏规则要求所有发言必须以主持人为发言对象等等。

安徽阜阳南塘村的“南塘十三条”第一条:会议主持人,专门负责宣布开会制度,分配发言权,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

但主持人在主持期不得发表意见,也不能总结别人的发言。

第二条: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个明确的动议:“动议,动议,就是行动的建议!”动议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的行动建议。

第三条: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优先,但要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

第四条: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的发言。

第五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二分钟,对同一动议发言每人不超过二次,或者大家可以现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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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注意,虽然公众集会一般希望有大量的人出席,但这并不是必要条件。比如,在大众中选择一些人出来构建一个社团,开始都是通过公众集会的形式,人数较多。通过几次会议,人数减少。一旦社团组织建立,就不再是公众集会了。
公众集会在第53节有更深入的讨论。
【固定组织的基层会议】
如果一个会议组织没有制定任何议事规则,那么它仍然受“通用议事规则”的约束(如《导言》中描述的那样)。当然,组织内部首先要对“通用议事规则”的定义有一个共识。大多数会议组织的成文规则分为若干级别,有的是由组织自身制定的,有的是由组织的上级机构制定。这些规则,有些阐述了组织的宗旨和使命,有些是对“通用议事规则”的诠释或补充,有些则规定了议事规则之外的其他事情。第2节介绍了一般情况下这种规则体系的构成,以及本书的规则在这样的体系中所处的地位。除了通用议事规则和组织自己制定的特别议事规则,组织的行为还受到其所在地方、州或者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并且这些法律法规有更高的效力。
有关表决额度的规定在第44节有详细的描述,例如“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表决”(majority of the entire membership),就是指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而不是全部出席成员的过半数。
协商会议的类型
根据在议事规则上的不同特征,协商会议可以分为五种主要类型:(1)公众集会(mass meeting);(2)固定组织的会议(assembly of an organized society),特别是指其最基层组织的会议;(3)代表大会(convention);(4)立法机构(legislative body);(5)董事会(board)。下面分别简要描述。
罗伯特议事规则
1、在有不同意见时,多数方的意见成为集体意愿的表达。
2、必须同时兼顾少数方,包括个人权利,尤其要保护表达权和知情权。
3、主持人分配发言权,提请表决,维持规则和程序,但禁止主持人参与内容的讨论。
4、同时只能有一个议题。议题必须是明确的语言,不可以是模糊的想法。
5、必须在经过充分且自由地辩论和修改之后才可以表决。
第一章 协商会议的类型和规则体系 2
原则上,本书的规则是针对那些满足以上所有条件的会议组织而制定的。当然,对于那些具有协商性质但只部分满足上述条件的会议组织,本书的规则也基本适用。
需要对“会议”这个词特别注意,在中文里,它既可以指开会的主体,即人的集合或组织本身,也可以指开会这一事件和行为。而在英文里面,“assembly”是指开会的主体,“meeting”则是指开会这一事件和行为。虽然实际应用的时候,二者常常可以互换——例如“公众集会”(mass meeting)是描述会议主体的,但它的英文用了“meeting”这个词——但还是应该注意分辨具体指的是主体还是事件行为。在本书中,“assembly”翻译成“会议组织”、“组织”或“会议”,“meeting”就直接翻译成“会议”。还要注意“一次会议”和“一届会议”的区别,英文里面“一次会议”用“meeting”这个词,而“一届会议”用“session”。具体的定义请参阅第8节。一届会议可以大概地定义为会议组织为了完成指定目标而开展工作的一个完整过程,一般要由一次或者若干次会议组成。
根据前面的定义,会议组织的“成员”(member)是指有权参与会议组织事务的人。根据第3、4节的具体说明,这些权利包括“提议”、“辩论”、“表决”等等。有些组织对成员资格进行了分级,那么有些级别的成员就只拥有部分的权利。在本书中,除非特别声明,“成员”(member)一词指的是享有充分权利的人,有时还可以用“有表决权成员”(voting member)来明确和强调,即“有表决权”就一定有其他所有权利。
最常见的代表大会就是那些州或者全国规模的社团召集各地分部推选的代表参加的年会或者双年会。有时也会为了组建一个协会或者联盟而召集代表大会;或者,类似公众集会,代表大会也可用来将各相关方以及各相关组织的代表召集起来共同应对某一问题。一届代表大会的时间一般不会超过一周。但原则上长度并没有限制,例如,起草一部新的州宪法所召开的制宪会议,就可能长达几周甚至数月。
在任何决定中,每个成员都拥有相同权重的表决权;如果其意见获得通过,那么该成员为此决定承担直接的个人责任。
即使成员表达的意见与会议组织的决定不同,也并不意味着该成员希望退出会议组织,会议组织也无权以此为理由要求该成员退出。
如果有成员缺席——无论是立法机构还是一般的组织,缺席都是很难避免的——出席的成员可以代表全体成员做决定,但必须满足会议组织指定的相关条件(例如,必须满足“法定人数”
在一些情况下,不管使用的是哪一种表决额度,都还要求“事先告知”(previous notice)。就是说对于本次会议将要进行讨论的议题,应该在上一次会议或者本次会议的召集函中进行言简意赅的描述(请参阅第91页)。“召集函”(the call of a meeting),是即将召开的下一次会议的书面通知,写明时间地点等信息,以信件或其他方式,在适当的时间提前传达给组织的全体成员。
a)没有最少人数的要求,通常比其他类型的会议规模要小;
b)无论它是否完全独立运作,它的权力和责任都是由自身之外的、更高的权力机关所委托或授予的。
依照具体情况,董事会有很多不同的形式,例如:
有些董事会是由国家、州或地方政府指派的、代表政府行使特定功能的机构。例如村议会(village board),其运作方式非常类似于市议会;还有教育委员会(board of education)、考试委员会(board of examiners)等。
第一章 协商会议的类型和规则体系 4
【公众集会】
原则上讲,“公众集会”(mass meeting)是形式上最简单的协商会议,但并不是最常见的。公众集会一般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由发起者来定义会议的主题和立场。任何对这些主题和立场有兴趣的人都可以参加,目的是决定并实施共同的行动。基于这种模式,有时需要接连开几次会议才能达成目标,就可以把这几次会议称为一届会议(session)。举例来说,与会者可以是某一政党的拥护者,或者是某城市中所有拥有房屋产权的人、所有反对某一增税政策的人等等。必要的话可以限制只有相关的人才可出席。而一旦出席,每个人都有权以会议成员的身份参与议事。一般来讲,与会的人应该都是支持发起方所宣称的立场的,比如,某一政党的反对者通常不会去参加该党拥护者发起的集会。
第一章 协商会议的类型和规则体系 5
【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convention)一般是针对一个规模比较大、有多级分支机构的组织而言的,是指由各分支机构选出的“代表”(delegate)共同参加的会议。一般每届大会的代表都要重新推选(但常设的立法机构的代表大会不一定如此)。
它是一个由人组成的集体;它有权通过自由充分的讨论、以整个会议组织的名义、自主地决定一致的行动。
会议要在共同的场所进行,即所有人都拥有同样的条件和机会、实时地参与相互的口头交流。
会议集体的规模一般要在十个人以上,而且人数越多,越要求议事程序的正式严谨。
它的成员——指有权参与会议事务的人——在会议中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一章 协商会议的类型和规则体系 3
在协商会议中,形成决定的基本原则是:一个提议必须得到“过半数表决”(majority vote)才能成为会议组织的决定或行动,也就是说出席人数一半以上的成员必须通过投票明确表示赞成,并对此行为负责;同时,对于一次例行会议或者合规召集的临时会议,出席的人数必须达到一定的要求,其决议才有效力。这个所需的最少人数就是“法定人数”(quorum)(请参阅第15页以及第319页)。还有一些情况下,形成决议需要更高的表决额度,例如(a)法律规定的;(b)会议组织根据自己的情况特别规定的;(c)通用议事规则中规定了的,这些情况下“过半数表决”有可能导致“少数方”(minority)、缺席者、或成员中某一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因此,通用议事规则规定了更高的表决额度。对于上述这些情况,通常要采用“三分之二表决”(two-thirds vote),也就是说出席人数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必须投票明确表示赞成。
6、辩论发言必须围绕当前议题,禁止跑题。
7、禁止人身攻击,禁止怀疑别人的动机。
8、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不能超过约定的长度。
9、每人对每个议题最多发言约定次数。
10、意见相反的两方应该轮流得到发言权。
§1.协商会议
协商会议的特征
“协商会议”(Deliberative Assembly)泛指采用“通用议事规则”来运作的会议组织。它具有如下特征:
代表大会的成员需要以适当形式的“证明文件”(credential)证明其代表资格。“资格审查委员会”(Credentials Committee)必须对此进行核准并向大会报告。代表大会中的“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表决”中的“全体成员”就是指代表大会在册的全体“有表决权成员”(请参阅第322和477页一届代表大会开幕时,将是一个新的会议主体。
代表大会在第58、59和60节深入讨论。
【立法机构】
“立法机构”(the legislative body)一般是指国会或者州议会,是依据宪法设立的、由选民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议员组成的立法机构。这样的立法机构通常(但不是必须)由两部分会议组成,称为“院”(House)。立法会议的一届会议可能持续数月,并且每个工作日都有会议。参加会议本身就是这些议员的全职工作,而且是带薪的工作,所以可以依法强制他们出席会议。
“固定组织的基层会议”[1](the local assembly of an organized society)是最常见的会议形式。一般是有固定组织机构的社团,比如说一个本地的俱乐部,或是一个社团的本地分支机构,所召开的会议。这里要强调“基层”的概念:如果是一个本身规模不大的本地组织,那么这类会议可以指它的全体会议;如果是规模较大、有总部又有分支机构、还可能跨不同地域的组织,那么这类会议不是指其全体会议,而是指其基层组织的会议,但这里的“基层”泛指“局部的”,并不一定是最底级的,主要是跟下面要讲到的“代表大会”相区别的。对于这样的基层组织来说,这类会议拥有最高权力,代表其全体成员的利益(除非组织章程或其他根本文件中有不同的规定)。这类组织的成员必须在成员名册上作为有效的[2]“有表决权成员”登记后才有正式的资格。这类组织的章程中一般规定组织应定期召开会议(请参阅第9页),如每周、每月、每季度甚至每年;还应规定召开“临时会议”所需要的条件和程序(参阅第70页)。这类组织的每一次会议一般都单独构成了一届会议,一般不用分成几次会议完成一届会议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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