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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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编办: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农经站),依法行使全区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依法承担农村经济统计和农业生产统计工作,指导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与监督、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工作。农经站承担的这些工作涉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是党在农村政策的贯彻者和执行者。

一、农经站执法依据确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一)依法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

1、《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工作。”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7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分别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

(二)依法管理农民负担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11月5日国务院第九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1年12月7日实施)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民承

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二款:“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三)依法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

1、《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2004年12月13日财政部财会[2004]21号发布)

第一条第八项第二款“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3、《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第11号令)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的审计工作。”

4、《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6月22日)

“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

二、农经站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

“加强农村经营管理,把贯彻农村经济政策的工作制度化、经常化,是保证党的农村政策落到实处并长期稳定的重要环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有权威的工作机构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努力造就一支熟悉农村政策、热心为群众办事的专职队伍,提高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水平。”

(二)农业部、中央编办、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3]5号)“经国务院同意,经营管理机构不再列入农技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等经营管理工作列入政府职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

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四)《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是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指导工作。”

农经工作承担“三大管理”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工作职责,把它作为事业单位,严重存在执法力度不够、没有工作经费来源、工作任务难以完成,应依法确立为行政单位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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