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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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管理制度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机制

农村经济管理制度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机制

农村经济管理制度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机制一、农村经济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农村经济管理制度是保障农村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机制。

二、农村经济管理法规依据的基础农村经济管理法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等。

三、国家法律对农村经济管理的法规依据国家法律从宪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层面对农村经济管理进行规范,保障农民的权益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行政法规对农村经济管理的法规依据行政法规主要由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制定,对农村经济方面的管理提供具体的法规依据,确保管理的规范和公正性。

五、地方性法规对农村经济管理的法规依据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范农村经济管理,提供区域性的制度保障。

六、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对农村经济管理的法规依据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是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规划文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为农村经济管理提供重要的指导。

七、农村经济管理制度的执行机制农村经济管理制度的执行机制包括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和社会监督等多个方面,形成相互作用的管理模式。

八、政府主导下的农村经济管理政府主导下的农村经济管理是指政府依法行使职权,通过制定政策、监督落实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等方式,推动整体管理的有效展开。

九、市场调节下的农村经济管理市场调节下的农村经济管理是指依靠市场机制,在农村经济活动中通过价格、供需关系等因素进行调节,实现自主管理和发展。

十、社会监督对农村经济管理的作用社会监督是指社会各界对农村经济管理进行监督、参与和评价,通过舆论监督、社会组织参与等方式,促进农村经济管理的公平公正和高效执行。

总结:农村经济管理制度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机制是保障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需要依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等法规依据来确保管理的规范性。

同时,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和社会监督等执行机制的相互作用,也是农村经济管理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

要求乡镇农经人员转为行政编制

要求乡镇农经人员转为行政编制

强烈要求乡镇农经人员转为行政编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农委:我们是乡镇农经站的工作人员,担负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农村财务管理、村集体“三资”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农经统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指导,其职能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是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事业单位,因此在本轮乡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我们要求乡镇农经站转为行政单位,人员转为行政编制。

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如下。

一、农经站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律依据(一)依法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1、《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工作。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二)依法管理农民负担《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2号、1991年11月5日国务院第九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1年12月7日实施)第三条第二款:“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村经济联合社经营管理方案第一部分组织机构第一章

村经济联合社经营管理方案第一部分组织机构第一章

xx村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方案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189号令,以下简称“省189号令”)的规定,结合xx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一系列措施要求,现将《xx村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方案》修订如下:第一部分:组织机构第一章:组织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按照省189号令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的规定,xx 村经济联合社和各经济合作社社委会在xx街道党工委和xx村党总支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xx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xx街道办事处)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xx街道监察室作为街道办事处内设农村行政主管职能科室,负责对xx经济联合社和各经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一)xx村党总支基于xx村转制全体党员设立的xx村党总支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基层党的组织,其成员的选举和任期按照党章执行。

其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需由xx 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委员会、股东(股东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决定的事情,由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支持和保证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4)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5)负责村、社干部和下设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6)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规定——八个制度的解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规定——八个制度的解读
•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 研究制定的?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实施方案?或 者乡镇(街道)出台的?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 意见?有关规定的原那么、标准、程序进行,公示并编入成员 清册。
益性资产,组织各类集体资产经营发包、租赁及股份合作; • (三)管理使用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
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 • (五)为本集体股东提供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效劳; • (六)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
八个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集体章程; • (二)保护集体所有和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 • (三)接受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市(县)政府业务主管理
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四)实行民主理财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有本集体2/3以上的 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 解释说明: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及其大 会讨论决定形式(第七条、第八条)。
八个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章程建立法人组织机构, 设立5—7人的董事会和3—5人的监事会。每届任期5年,可以 连选连任。但是,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交叉任职,财 务人员及其近亲属、董事会成员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代 表大会的形式进行。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 天。假设有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出异议,应当重新表 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新塘边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维护农村集体资产安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自然村,原生产队、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镇设立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办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核算业务。

第四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集中核算,统一票证管理,统一档案管理,统一财务公开等“六统一”制度。

第五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代管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坚持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原则,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移用、借用、侵占村集体资金。

第六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人员由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财政所、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财务人员组成。

中心主任由乡镇领导兼任,副主任由乡镇农经、财政负责人兼任。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职责:(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负责村财务代理工作;(二)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负责各村会计核算,按时编报会计报表;(三)负责村收付票据的购买、领发、结报、保管工作;(四)负责各村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五)按月编制村财务公开情况表,督促各村及时做好村财务公开工作;(六)督促各村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按制度执行;(七)负责村报账员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八)定期向镇党委、政府汇报中心工作,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认定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认定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认定篇一:关于上报本级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说明关于上报本级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说明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为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我们将四平市农村经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上报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其道理有四:一、批准成立的就是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原名叫四平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于1997年经市政府批准,四平市编制委员会下文成立的。

从批准时起,就定性为“专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见四编[1997]20号文件)。

而且依据是国务院国发[1995]35号文件,国务院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指导和监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

十七年来,尽管我局名称发生了变化,职能越增越多,但行政管理性质从来都没有发生丝毫变化(见局沿革文件)。

我们必须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尊重事实。

二、完全符合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三个认定条件(一)我局目前承担的完全是行政职能。

和其他地区不同,我地区、各县(市)局都是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因此,承担的职能有三个显著的特点:第一,唯一性。

是政府承担本行业行政职能的唯一机构,政府系列任何其他行政部门都再没有机构承担该行业行政职能;第二,直接性。

直接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而不是“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三、纯粹性。

我局的职能百分之百是行政职能,除了行政职能,再没有其他任何职能。

(二)承担的行政职能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作为依据我局目前承担和履行着全市农村六大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职能: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监督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及合同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酬劳监督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指导服务。

这六大行政职能分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92号)、《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酬劳管理办法》(国办发[200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行政职能,而不是部门和地方法规规定的行政职能。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工作职责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工作职责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工作职责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是指由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农村经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经济信息收集和分析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要负责收集和分析农村经济信息,包括农产品市场行情、农业生产技术、农村金融政策等方面的信息。

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分析,为农民提供科学的农业生产指导,帮助农民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和销售策略,提高农民的经济效益。

二、农村经济政策宣传和培训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要负责宣传和解释国家和地方的农村经济政策,帮助农民了解政策的内容和实施方法。

同时,还要组织农民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农民的经济素质和管理能力,帮助农民更好地开展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

三、农村经济项目申报和管理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要负责农村经济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通过对农村经济项目的审核和评估,为农民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帮助农民开展各种经济活动,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

四、农村经济服务和咨询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要负责为农民提供各种经济服务和咨询,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咨询、农产品销售服务、农村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服务。

通过这些服务和咨询,帮助农民解决各种经济问题,提高农民的经济效益和生活质量。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是农村经济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机构,其职责涵盖了农村经济的各个方面。

通过加强农村经济管理和服务,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责:1、执行股东(成员)大会或者股东(成员)代表大会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2、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股东(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3、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本组织集体资产的权利;4、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5、发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6、经营管理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及上级拨给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有关生产经营的资产和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配套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补助资金、整合使用的各种财政专项资金、扶贫专项资金、各有关帮扶单位和社会团体资助、捐赠的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资金;7、定期公布集体资产的运营状况,接受区镇(办)农经部门、财政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8、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镇(办)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股东(成员)的监督;9、负责集体资产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成员)大会或者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1、年度财务预算、决算;2、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3、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4、决定重大生产投资或者大额举债;5、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6、年度收益分配方案;7、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方式经营。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明确经营目标和经营责任,制定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照《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合理确定承包金或者租金。

村经济组织规章制度

村经济组织规章制度

村经济组织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经济组织的管理,促进村级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村经济组织是村民自愿组织并按照村民集体意愿管理的经济实体,目的是为了促进村级经济发展,增加村民收入,改善村民生活。

第三条村经济组织的设立、运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增强村经济组织的活力和竞争力。

第四条村经济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第五条村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保障村经济组织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村经济组织设立合伙企业形式,成立者为村民,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合伙企业设合伙人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实行合伙人民主管理、董事会集中管理、监事会监督管理的管理机制。

第八条合伙人大会是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合伙人依照各自持有出资额的比例按期召开。

第九条董事会是合伙企业的执行机构,负责决策和执行合伙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

第十条监事会是合伙企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合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保障财务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应当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保障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保障合伙企业的财务安全。

第四章利润分配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分配原则为按照出资额的比例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可以根据业务增长情况,变动合伙人持股比例,但须获得合伙人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当合理、公平,不得损害合伙人的利益。

第五章经营管理第十七条合伙企业应当根据经营需要,制定相关经营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招聘、培训和激励员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安徽农经参公依据

安徽农经参公依据

安徽省农经参公法律法规已经相关文件依据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以第73号主席令公布,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2003年10月9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农业部令2004年第33号)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令2005年第47号)2、《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五日国务院第九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1991-12-07,【法规文号】国务院令92号,【实施日期】1991-12-07)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12.07•【文号】财农〔2021〕12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21年12月7日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

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民主管理。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

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

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4]8号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4]8号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4]8号2004年8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意见》对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根据《意见》精神部署的50项具体工作任务中,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牵头的有10项,参与的有18项。

各级主管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农业行政部门和农村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农业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和核心。

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要进一步完善和建立财务公开制度。

对尚未进行财务公开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其实行财务公开;对已经实行财务公开的地方,要建立健全制度,提高公开质量,实行全面公开;对财务管理基础较好的地方,要积极推进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要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公开内容。

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群众的要求,进一步丰富和扩展公开的内容,逐步实现农村有关经济事务的全方位公开。

当前公开的重点是,结合农村税费改革,重点公开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情况;结合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工作,对涉农税费进行公示;结合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重点公开粮食直补情况;结合对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重点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情况;结合化解乡村债务,重点公开村级债务债权状况等。

农村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

农村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

农村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农村管理制度是保障和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法律依据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和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农村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农村规划。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农村规划、农村土地制度、农民决策权等几个方面展开,探讨农村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法律法规是维护和规范农村管理秩序的重要保障。

我国历来重视农村法治建设,在农村管理领域也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乡村规划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土地管理法》等。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加大了农村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力度,进一步完善了农村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

二、农村规划与土地利用农村规划是农村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手段。

我国明确规定了乡村规划、村庄整治和建设等工作需要制定规划,确保农村发展有序和环境保护。

此外,土地利用规划也是农村管理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它对于保障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农村土地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实行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

我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保障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便利流转。

此外,还规定了土地权属、流转、征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确保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四、农民决策权的保障农民决策权是农村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农村民主建设的重要保障。

我国明确规定了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保障了农民在农村管理中的决策权。

此外,还鼓励农民组织开展自主管理和自负盈亏的农村经济组织,提升农民的参与度和自主权。

五、农村社会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社会管理与服务体系的建设是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

我国鼓励农村社会管理进行法治化建设,加强基层农村社会治理能力建设。

此外,还加强农村社会服务的建设,提供农村教育、医疗、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并促进社会组织和公益事业在农村的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导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形式。

本章程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和运作,强化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经济效益,促进农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集体经济发展和服务农民致富奔小康,本章程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组成要素、组织结构、经营管理、会员权利义务等内容,适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愿组成,遵守法律法规,发挥主体作用,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组织自我管理和服务能力。

【第二章基本组成要素】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由具有合法经营活动资格的村民自愿组成,实行民主管理和自主经营。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资金、人力资源、物资等为集体经济资产,作为组织发展和壮大的基础。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可以吸纳符合条件的村民或外部资金入股,进一步扩大经济规模,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以村民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领导体制。

第八条村民代表大会是决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全体会员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

村民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推选产生,定期公示选举程序和结果。

第九条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承担决策、财务、工作计划、招聘等职责。

理事会主席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条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财务活动等方面,维护集体经济组织会员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成员互选产生。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经济市场需求和村民意愿,开展符合法规的农村经济活动,开拓经济增长点,提高效益,增强组织的发展能力。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农村经济与管理》问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3)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农村经济与管理》问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3)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农村经济与管理》问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3)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农村经济与管理》问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3)问答题1. 简述农村经济管理应该遵循的原则。

答:农村经济管理原则是指人们在对农村经济活动的管理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则。

一般有:(3分) (1)整体效益原则;(3分) (2)民主管理原则;(3分) (3)利益协调原则;(3分) (4)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原则。

(3分)2. 试说明我国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1)土地质量不断下降,土地资源破坏严重。

(2)耕地面积大幅度减少。

(3)山林乱垦、草原乱垦与荒山大量闲置现象同时并存。

(每点5分)3.试述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的特征。

答:(1)股份平等性。

1/ 16每一股份代表一定的金额,每股的金额均等划分。

(2)责任有限性。

股份合作制企业持有股份的股东,其投资风险仅限于他所认购的股份金额,对企业所欠债务没有连带清偿的责任。

(3)股份流动性。

持有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的股东,一旦对企业投资,一般情况下则不能收回其投资,但是却能按企业章程规定通过对股权证书的买卖而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4)股份的有价证券性。

股份合作制企业因其不规范性和特殊性,一般情况下不发行股票,企业股份以股权证书形式存在,股权证书是标志股东身份和出资的证明书,是一种有价证券。

(5)股份不可分性。

股份是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资本的最小单位,不可再分,否则无法依据它行使股东权。

股份可以共有、共同分享权利,但必须由一个人行使股东权。

(每点3分)4.进行农村经济管理应坚持什么原则?(15分) 答:(1)整体效益原则;(2)民主管理原则;(3)利益协调原则;(4)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原则。

5.简述土地制度的影响因素。

(15分) 答:(1)国情;2/ 16(2) 社会政治制度;(3)历史与文化的影响。

6.简述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与功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宗旨;(三)组织的资产;(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五)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包括应当通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具体事项、成员代表会议代表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等);(七)收益分配制度;(八)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九)组织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有关事项。

村级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村级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村级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村级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运行、终止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行使。

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尊重和维护社员、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工作职责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工作职责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工作职责
1、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

主要负责村级财务的监督、审查以及财务公开工作。

2、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调查处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3、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监督各项减负惠农政策的落实,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治理涉农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4、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指导农户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规范化管理。

5、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

依托我市五大优势主导产业,指导农户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拉长农产品加工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实现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6、农经统计工作。

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搞好农村经济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的通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的通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京政农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的通知(京政农发〔2010〕1号)市农委各处室、所属有关单位:由于2009年新颁布有关涉农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职权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北京市委农工委、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之后,市农委职能、机构进行了调整,市农委执行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发生了变化。

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本委对原公XXX执行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重新进行了梳理和认定,现将《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印发给你们,并在市农委网站(页)上向社会公布。

请遵照本委相关部署,将调整变更后涉及到相关处室和单位职能工作的行政执法职权重新分解到位,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履行职权,深入推进本委依法行政。

二O一O年二月八日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结合2009年新颁布有关涉农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职权和《中共北京市委农工委、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发后,市农委职能、机构调整情况,本委对原公XXX执行的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进行了调整变更。

调整变更后,本委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3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1个,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2个;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22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22项,其中行政确认1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21项。

具体内容如下: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调整变更后的行政执法主体3个。

其中法定行政机关1个: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2个:北京市农村建设办公室、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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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编办: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农经站),依法行使全区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依法承担农村经济统计和农业生产统计工作,指导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与监督、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工作。

农经站承担的这些工作涉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是党在农村政策的贯彻者和执行者。

一、农经站执法依据确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一)依法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
1、《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工作。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7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分别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


(二)依法管理农民负担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11月5日国务院第九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1年12月7日实施)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民承
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二款:“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三)依法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
1、《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2004年12月13日财政部财会[2004]21号发布)
第一条第八项第二款“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3、《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第11号令)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的审计工作。


4、《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6月22日)
“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

二、农经站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
“加强农村经营管理,把贯彻农村经济政策的工作制度化、经常化,是保证党的农村政策落到实处并长期稳定的重要环节。

农村经营管理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建立健全有权威的工作机构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努力造就一支熟悉农村政策、热心为群众办事的专职队伍,提高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水平。


(二)农业部、中央编办、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3]5号)“经国务院同意,经营管理机构不再列入农技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等经营管理工作列入政府职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
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四)《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是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指导工作。


农经工作承担“三大管理”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工作职责,把它作为事业单位,严重存在执法力度不够、没有工作经费来源、工作任务难以完成,应依法确立为行政单位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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