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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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七十条【善意第三人的免责】(P216)
本条是关于善意第三人的免责规定
本款规定的法理基础是民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理论。按照该理论,如果行为人在为民事行为时主观上出于善意,并付出了相当的代价,只是因为其他原因而使行为具有违法性,则根据公平原则,该善意行为人的权利应当得到合理保护。本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人即为善意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理解本款规定时,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第一,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或者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不包括制造和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制造提供的保护是一种"绝对保护",制造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与制造者的主观意图无关。进口专利产品行为的性质与制造专利产品相似,因此也没有将它列人本款规定的范围之内。这表明,制造者、进口者不能以不知道其制造、进口的产品是他人受保护的专利产品为理由,请求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二,关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本款采用的是"不知道"这一措词。"包括不可能知道和应当得知而实际并不知道两种情况。根据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如果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将侵犯他人权利,仍然进行该行为,则行为人是故意侵权,无疑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其行为将侵犯他人权利,然而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知道,则行为人有过失,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在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知道而实际并不知道并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但应承担除赔偿之外的其他侵权责任,尤其是停止继续使用或者销售行为。
第三,本条第二款也隐含了对举证责任的规定。在有关销售、使用专利产品的侵权纠纷中,原告亦即专利权人应当首先证明所涉及的产品是其专利产品,并且证明该产品是未经其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如果举证成功,为法官所采信,则被告亦即销售者或者使用者要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被告要想免除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则应当证明他"不知道"其销售或者使用的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并证明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其中,证明"不知道"常常只能是一种断言,一般要由专利权人提供反证,证明被告实际上知道,才能否定其断言;而证明合法来源必须由被告提供具体证据,例如可以通过出示正式的购销合同、商业发票等证明合法取得产品。应当注意的是:证明其产品有合法来源的,并不等于能够证明行为人"不知道"。这两个条件是彼此独立的,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另一方面,"合法来源"是指销售或者使用的专利产品是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而获得的,其中"合法"一词并不包含该专利产品的制造、进口也必须合法的含义。本条第二款的适用对象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制造、进口行为本身是违反专利法规定的行为,因此该产品本身是"违法产品"。
15、我国专利法第70条规定的含义
答:本条规定的法理基础是民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理论,按照该理论,如果行为人在为民事行为时主观上出于善意,并付出了相当的代价,只是因为其他原因而使行为具有违法性,根据公平原则,该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应当得到合理保护。根据本条获得保护,有以下要件:
(1) 保护条件。首先,行为人在购买以及购买以后的使用或者销售过程中,并不知道他获得的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其次,行为人能够证明他的产品有
合法来源。所谓合法来源,是指行为人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得产品,行为人可以通过提供正式的购销合同、商业发票等证明取得产品合法。
(2) 保护的范围。仅限于为生产经营母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不包括制造和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3) 保护内容。仅免除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也就是说,本条规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侵权行为,除了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外,仍需承担其他的侵权责任,如停止侵权等
190页合法来源本书作者认为合法来源遣词不当。我认为此非立法错误,而是合法是修饰来源的,即产品的来源渠道是合法的。可以认为销售者不知道产品是侵权产品且能够证明产品是通过合法正常的商业渠道获得即可免除赔偿责任。
著作权法释义:第五十三条(P172法条)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律责任推定措施的规定。此条出版者制作者是以合法授权来抗辩的,而发行者出租者是以合法来源抗辩的。对于出版者制作者苛以较为严厉的举证责任,而对于发行者出租者则是相对较为宽松的责任,即只要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产品为侵权产品且能够证明其合法的来源就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条规定可以分解为以下三个意思:
1、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
任。复制他人作品要经过许可,要同著作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这就是合法授权。如果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了对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后果,追究其行政责任。
2、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对权利人承担民事责
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在实际情况中,尽管复制和发行往往为同一人,但有时也分开,即复制者为一人,而发行者为另一人。发行者应当能够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来自合法的复制者,如果不能证明,法律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3.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也推定其有过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出租权属于著作权人,而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租权属于录音录像制作者。例如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制片人甲)将电影的发行权、出租权卖给乙电影公司,如果丙电影公司出租这部电影的复制品,却不能证明是来自于乙电影公司,就推定其侵犯了乙电影公司的出租权
192页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申请人与受让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转让合同即成立,合同成立即生效。其中的办理登记是权利变动的要件而非作者所讲的经登记对抗第三人,即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登记要件主义而非登记对抗主义。如要转让给外国人还需经法律特别规定。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都是登记要件主义。(规定差不多)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