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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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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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一

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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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一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员工安全行为,促进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实现公司安全发展,特制定《××市××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以下简称《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所属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本《奖惩制度》仅适用于××市××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所属矿井的安全监管和考核。

第二章处罚标准

第一节安全管理

第四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1)矿井未及时更换和延期“四证一照”,造成证照过期失效继续组织生产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2)矿井被暂扣或吊销证照后继续组织生产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3)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生

产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4)矿井建设项目没有按规定履行审

批手续而未批先建,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建设“三边”现象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5)建设矿井未依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和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

第五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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