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

关于落实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
关于落实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

关于落实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

穗计生发〔2003〕27号

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投入机制,有效引导和激励广大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和巩固现行低生育水平,根据《落实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粤计生委〔2002〕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原计划生育手术费收费及结算标准调整为按照粤计生委〔2002〕55号文的标准上浮20%执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服务项目

1、查环查孕;

2、避孕药具;

3、放、取宫内节育器;

4、皮下埋植术;

5、绝育术;

6、人工终止妊娠;

7、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8、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9、符合政策规定的复通术;

二、调整后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标准

1、放、取宫内节育器:36元/例,不含节育器;

2、人工流产术(负压吸宫):102元/例;

3、人工流产术(钳刮术):180元/例;

4、中期妊娠引产术:600元/例;

5、药物流产:96元/例,不含药物费;

6、皮下埋植术:115元/例,不含药物费;

7.输卵管结扎术:240元/例,不含住院费;

8、输精管结扎术:120元/例;

9.输卵管复通术:2400元/例;

10、输精管复通术:1860元/例;

以上计划生育手术费包含的费用内容与粤计生委〔2002〕55号文相同。

本结算标准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卫生局、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穗卫〔1994〕39号文同时废止。

三、工作要求

1.有关部门要准确测算免费提供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将此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农村的应结合预算内外资金情况,统筹考虑,落实经费来源;其他育龄夫妻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予以解决;同时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购置。市将酌情对流动人口工作量大和部分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2、计划生育部门要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对挤占、挪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弄虚作假、乱收费等现象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等部门应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把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情况向市级对口部门做出专题书面报告。

各计生、财政、卫生、物价等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人口是社会与经济发展最直接的决定性因素,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任务,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落实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doc

附件2: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

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doc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物价局

二○○三年四月三日

广东计生政策细则文档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 广东计生政策细则文档 Detailed document of Guangdong family planning policy 编订:JinTai College

广东计生政策细则文档 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 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 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 改及打印。 30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于20xx 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下文是小泰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最新广东计生政策的变化解读! 广东计划生育政策最新变化解读 变化一: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 生育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

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变化二: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 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变化三: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新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比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且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退休时可享受奖励待遇。

从国际人权标准看中国的计划生育与人权保护

从国际人权标准看 中国的计划生育与人权保护郝林娜 内容摘要 本文利用国际人权标准,结合中国的实际,立足法制层面与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条款进行了对比研究分析。并对应找到中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证明了中国遵循国际人权普遍标准的事实。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是维护中华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符合国家和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 关键词:国际人权标准;计划生育;人口政策 作者简介 郝林娜,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际合作司司长。北京:100088 尽管中国的计划生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以美国为首的少数西方国家从1980年代开始对中国的计划生育一直以侵犯人权为由进行攻击。199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每年发布的人权报告中,都把中国的计划生育作为侵犯人权的内容来进行批评。2006年1月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人口基金执行局第一次常会上,美国代表的发言再次对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进行攻击并坚决反对联合国人口基金支持中国开展第六周期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项目。 在人类进入21世纪,世界已进入了一个高度文明和进步的发展阶段,保护和尊重人权已成为世界潮流,也成为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中国政府在2004年也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内容写入宪法,提出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中国改革开放27年来,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迈向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的计划生育已纳入法制轨道,公民的生育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计生工作在推行中,坚持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 丹麦的著名人权专家卡塔琳娜 托马瑟夫斯基在 人口政策中的人权问题 一书中,从人权的角度分析各国的人口政策,以确定与人口政策有关的人权标准的实际意义,以及政府根据这些标准在人口领域所应承担的责任1。本文将利用她在书中列出的国际人权标准对照中国的人口政策和相关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以科学的态度来论证中国的计划生育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关系,从而回答中国的计划生育究竟是保护人权还是侵犯人权这一根本问题。 1 关于人口政策问题 卡塔琳娜 托马瑟夫斯基在书中提到的联合国的人权标准和人口政策时,引用的是: 各国在行使制定和推行他们自己的人口政策的主权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家庭的大小应该由每个家庭自由地决定这一原则 2 ; 人口政策应该与以下这些普遍现象相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妇女在法律、政治、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平等地位、对父母和儿童权利的尊重以及父母繁衍后代和自主、负责地决定其子女的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 。 根据绝大多数国家代表的公开申明,各国有权通过不受限制地行使其国家主权的方式来决定其自己的人口政策 3; 那些认为其人口增长率阻碍了国民发展计划的国家应当采取适当的人口政策和人口计划 4。 1994年在开罗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再次重申了根据本国国情制定人口政策,是一个国家的主权。国际人发大会行动纲领在第二章原则中明确指出: 执行行动纲领中所载建议是每个国家的第30卷第2期2006年3月 人口研究Vol 30,No 2March 200625 Population Research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成都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试行)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准入基本条件。按相应的条件、职责和任务分二级,应用麻醉镇痛技术终止早期妊娠吸宫,因其特殊要求,单独制定基本标准。 一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一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条件》适用于申请开展基本计划生育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一级计划生育技术:终止早期妊娠(负压吸宫),安取宫内节育器。 一、机构条件 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含妇产科或计划生育。 二、人员配备 技术人员配备2—4名。其中至少有一名医师,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乡镇卫生院可为执业助理医师),持有执业医师证(妇产科或计划生育),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合格证》,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具体项目与机构申请许可的项目一致。

护士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三、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基本要求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设有门诊、手术区、术后休息室等。 (一)门诊 独立设置诊断室,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负责计划生育咨询、避孕节育医学检查工作。 (二)门诊手术区 1.三区划分有明确的标志和物理隔断,由外向内依次设: 非限制区:手术病人入室区、工作人员更衣更鞋区、术后休息间、卫生间、污物间(用后物品处理间)等; 半限制区:办公室(区)、清洁库房; 限制区:洗手间(区)、手术室、无菌物品存放间(或无菌物品存放柜)。 手术室,面积16平方米以上,设一张手术床,双通道出入(有条件的设置单独的污物通道);如设置两张手术床,则面积大于20平方米。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及边角光滑便于清洁消毒;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活动门。手术区远离茅厕、垃圾堆、畜厩、污水沟等污染源5米以上。

最新广东计生政策细则

最新广东计生政策细则 30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于20xx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最新广东计生政策的变化解读! 广东计划生育政策最新变化解读 变化一: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生育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变化二: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

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变化三: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新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比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且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退休时可享受奖励待遇。 变化四: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制度 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变化五: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2021年女工避孕节育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切实做好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工作,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开展生殖保健服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暂行规定 一、对基层单位有关规定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学习上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宣传人口理论、计划生育知识。 (二)建立健全职工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台帐,做到人员、信息、帐卡等基础资料齐全、准确,及时上报育龄女工婚育、避孕节育及职工流动、迁移方面信息,掌握女工流动原因、去向、联系方式等,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能够联络到本人。 (三)认真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女工和流动人口按时参加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党政主管领导负总责,计生宣传员抓落实,确保综合服务率达1%。每年两次的综合服务,必须安排计生宣传员脱产带队,不安排宣传员带队的,罚其单位5 元;单位内每有一人逾期不参加综合服务的,对其所在单位罚款5 元,对单位党政主管和计生宣传员各罚款1 元。 二、对已婚育龄女工和流动育龄妇女有关规定 (一)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每年两次的避孕节育综合服务,综合服务时间原则上在每年的4 月和9 月进行。 (二)凡应接受避孕节育综合服务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携带完备的(必须有本人近期照片)综合服务证,按照矿计生办统一安排的时间,接受综合服务。对未携带服务证的妇女,计生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对其进行综合服务。 (三)避孕节育综合服务期间,原则上各单位不安排已婚育龄女工休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休假的,必须经单位党支部书记同意并报矿计生办批准后方可休假。延误接受综合服务时间或擅自不参加综合服务的,每有一人对其所在单位罚款5 元对当事人每延误一天给予当事人5 元的经济处罚,以此类推。同时,对当事人的亲属给予停班处理,直到当事人接受综合服务为止,对其所在单位的党政主管和计生宣传员每人罚款1 元。 (四)对不遵守综合服务管理秩序,不服从综合服务安排,无理纠缠取闹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停职检查,并给予5 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计生工作人员有关规定 (一)计生专职人员 1、计生专职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2、计生专职人员对待育龄妇女态度要和蔼、热情、可亲,要围绕生育节育指导育龄妇女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 3.在开展综合服务时,要做到严谨、认真、心细,严禁任何人利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满意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对象为中心,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目标是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服务对象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必须保障服务对象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益,保障服务对象获得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满足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及相关方面的需求。 5.本规范是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和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第二章质量管理基本要求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包括机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基础设施管理、器械仪器设备管理、药品和避孕药具管理、技术服务过程管理、技术服务文书档案管理、环境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持续改进等。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配备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人员,制定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机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逐步引入现代质量管理方法,创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理念。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的建立和质量管理标准、规范的组织实施。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是本机构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成员,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者。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考核评估、信息反馈机制。

2020年广东省最新计生条例修订版

2020年广东省最新计生条例修订版 关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何时修订施行,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地方性法规的修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办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必须依法修订,一般情况下,条例修订的周期至少需要3个月的时间,但为了让广大育龄群众及 时享受政策调整成果,省卫生计生委和有关部门正联手推进,积极 协调,尽量简化程序,缩短时间,争取《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尽早修订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省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劳工与人权管理制度

劳工与人权管理制度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1 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合EICC标准的要求。 2 公司管理、实务、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货商的要求。 3 3.1童工: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3.2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4 4.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EICC标准,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4.1.2在对新员工训练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4.1.4由对口部门负责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供货商/分包商及其他利益团体。 4.2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数据确认无伪方可招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3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动合同。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形进行抽查。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的。 4.4.2其他人员提出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 4.5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4. 5.1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让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 4.5.2严禁不负责任地遣散童工。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部门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对16--18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7企业定期对本程序制订、审核、修订。 5 5.1《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5.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我国基层计划生育避孕探讨

我国基层计划生育避孕探讨 发表时间:2012-08-21T11:24:10.640Z 来源:《心理医生》2011年11月总第203期供稿作者:蔡维春[导读] 我国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为了控制人口增长,基层计划生育方面的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 蔡维春(甘肃省白银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药具科甘肃白银730900) 【摘要】近年来我国由于人口迅速增长,使得在穿衣、吃饭、交通、住房、教育、就业、卫生等方面,都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使整个国家不容易在短时间内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我国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为了控制人口增长,基层计划生育方面的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 【关键词】计划生育;避孕;探讨 【中图分类号】DF5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31(2011)11-1851-01 计划生育是为特定目的而使人们的生育行为按计划进行的社会活动。我国计划生育是政府组织实施的、执政党发动领导的,并纳入了政府管理的范畴,在我国计划生育已经实行了近30年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并且取得了巨大成绩。多年来,避孕措施对稳定低生育水平起着技术支持的作用。早期女性输卵管结扎作为长效节育的主要措施在短时间内得到广泛的推广。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计划生育与人们的生育观念逐步找到了平衡点,用以人为本的理念与科学的人口发展观重新审视避孕节育措施的选择与知情服务显得尤为重要。 1 避孕节育在性生活和生育中的重要性 完成生育计划是最多需要几年时间,对家庭来说一个较为短暂的过程。而享受性快乐则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人们为了延长生育间隔或是推迟生育时间或在完成生育后,能随时享受性生活的快乐,渴望找到一个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其中宫内节育器(IUD)是中国育龄人群选择最多的避孕方法,由于其长效、方便、安全、可逆、副作用小等特点而被认可[1]。对多数家庭而言,老百姓的真正意愿并不是生育过多子女,而是在性生活过程中没能有效的、方便的采取避孕措施。我国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因此国家为育龄妇女免费的提供避孕药具以及其他的避孕措施,在性生活与生育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把非意愿生育与意愿生育、性享受与人口生产隔离开,避孕措施的普及在有计划的生育以及控制人口过快增长过快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为实现男女平等以及妇女解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从而可以更好的保护妇女的生殖健康。 2 避孕方法选择的原则 避孕方法选择的原则,不仅要注意医学标准提出的禁忌证与适应证,而且要考虑由于社会偏见等因素使造成未婚妇女在利用及获得避孕方法的障碍,使得未婚妇女得不到满意的避孕需求。所以,选择避孕方法应遵循安全性、有效性、可接受等几项原则。 2.1安全性 在整个接受计划生育避孕服务的过程中,如手术操作、医学检查、使用避孕药具后无菌消毒技术,及对身体各系统以及心理上的影响等。 2.2有效性 选择避孕方法有效性主要依赖于避孕方法自身的效果与优缺点,还在于妇女在使用过程中是正确和否持续的使用,是否对此方法有准确的认识。对正确性与持续性的影响有许多因素,如收入、年龄、避孕和妊娠的意愿及文化程度,未婚妇女在正确掌握了使用方法,习惯后,可能就会成为持续的使用者[2]。 2.3可接受性 所谓可接受性就是指男女双方一致认可并愿意实践的避孕方法。她们在避孕方法的选择方面,往往会受到间接或是直接的经济、社会、习惯、文化程度等因素的限制,可能是在社会及文化氛围中或是特定时间作出的决定。所以,避孕方法的选择是可变的在一定条件下,服务提供者应该充分允许与理解。此外,提供者提供避孕方法时一定要指导她们权衡不同避孕方法的优缺点,以及充分考虑到妇女的经济承受能力,针对双方接受的程度及个人具体情况,各自持有的态度、观念、看法等从生活的角度作出避孕方法的选择。 3 科学选择避孕方法 避孕是在不妨碍身心健康以及正常性生活的条件下,采用科学的方法,使妇女不受孕。其原理是:抑制排卵;阻止精于与卵子结合;改变宫内环境,使其不适于受精卵植入及发育。主要有官内节育器、药物避孕、避孕套等方法,官内节育器是一种有效、安全、经济、简便的避孕方法,已经成为我国育龄妇女的主要避孕措施。我国目前临床上常用的宫内节育器的种类有:带铜宫内节育器、惰性宫内节育器、含孕激素T形宫内节育器等;药物避孕主要有人工合成的孕激素、雌激素复方制剂,它具有有效、安全、简便、经济等优点。如18甲基炔诺酮、炔诺酮、甲地孕酮、戊酸炔雌醇等;避孕套为男方使用的避孕工具,以精子不能进入子宫腔而达到避孕目的;不允许生育、避孕失败或是暂不宜生育者可以考虑人工终止妊娠,但是人工终止妊娠是一种不在直视下的手术,这样非常不利于妇女身体健康,并发症比较多,所以不能作为节育方法使用。由于它容易引发附件炎、宫内膜炎、盆腔炎、宫腔粘连、宫腔积血、不孕症、围生期死亡率偏高、早产偏高、术后经量显著减少或闭经等危害女性健康[3]。尤其是警告年轻夫妇,准备工作做好了,要防患于未然,是对彼此身心的负责任。 4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情选择能力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情选择能力。要充分发挥社区文化氛围及科普知识的导向作用,充分利用信息、文件、广播、咨询指导、板报、图片展览、授课培训等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药具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药具管理,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探索群众易掌握与接受的宣传教育方式,使群众熟悉常用药具知识,充分了解药具管理政策,做到会使用、会选择。利用温馨的语言标语、知识图板等,进一步加强药具发放站内外宣传环境的建设,使之成为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及避孕的服务窗口[4];积极利用 “三下乡”活动以及节假日深入乡村与集市送药具、送知识,开展生殖健康知识、知情选择及咨询服务,不断的提高群众知情选择能力。参考文献 [1]李继英,李占荣,马晓洁,等.2 305例农村妇女使用吉妮宫内节育器的避孕效果和可接受性观察.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6,14(8):484-485. [2]何绍东计划生育基层技术服务机构生存与发展思考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2,5(3):267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 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产假规定 20XX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 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 是20XX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

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 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征求意见稿拟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 产假规定20XX年中国将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晚婚晚育产假法规都是地方在制定,各地的情况并不一样,各个单位的规定也不一样。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 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2、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3、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 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从晚婚晚育产假新规定可以看出,晚婚晚育产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晚婚晚育产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产假相关 1、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 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

关于生育权和人权的思考

关于生育权和人权的思考 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生育是每个公民的自然的权利,也是宪法上的权利,可是我们的计划生育政策又明显地限制了这样的权利。但是,实践证明这种限制又是必要的,而且经过30年的实践证明又是有利于国家的发展符合中国的国情的。这两者的关系到底如何认识、处理,就是本文的主题。 一、生育权和人权的历史考察 (一)自然生育阶段 在人类社会的初始阶段,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与自然作斗争的能力极为薄弱,为了生存的需要,通常结为规模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生活。同一群体的男女,在两性关系方面没有任何限制,生育只是基于人的本能而不加节制的性生活的附属品,处在没有任何规范及控制的状况。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男子在生育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认为生育子女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结果,如“天地纟因纟日皿,万物化 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 [1]但女性毕竟是人类繁衍的直接承担者和最终实现者,所以,男性为了争夺在生育中的主宰地位,就 尽力强调男性而贬低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贡献,这可以从妻子生孩子,丈夫坐月子的“产翁制”习俗上得到印证。[2] (二)原始生育阶段 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地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从最初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各种群婚制的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原始社会状态下的两性关系虽然放任,但基于自然选择规律,人类为了延续自身族群的需要,通婚的范围越来越小,人们自觉形成一定的性行为禁忌,生育也就必然地形成了一些规则与习惯。 (三)义务生育阶段 随着生产力与私有经济的发展,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国家与法随之产生,生育更多地具有了社会属性,夫妻本身即是实现生育职 能的工具,他们生或不生子女都只是在履行义务。一方面,“天下盛衰在庶民,庶民多则国势盛,庶民寡则国势衰”,[3]因此国家通常采取各种手段鼓励生育以保障一定的人口数量与质量;另一方面,本着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一些有识之士提出适度人口的重要性, 提倡对生育加以限制。如战国时期韩非提出“是以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 [4]为解决当时人口数量长期增加、人多地少的矛盾,他还提出发展生产,减少人口的思想。但是,由于该阶段整体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这种限制生育的理论并不占主流。 (四)生育权利化阶段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权利观念的增强、生殖技术的发展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尤其是女权运动的蓬勃开展,生育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利应运而生,其内涵不断发展变化并由大多数国家以法律加以保障。我国政府在基本人权框架下,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首次从法定权利的角度强调了妇女的生育权;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虽然强调了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是也全面确定和保障了公民的生育权及相关权利,这也是对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履行。 二、避孕和堕胎——美国生育权的历史考察 (一)以避孕为主要内容的“自主母亲”运动 在18世纪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的自由、平等思想的影响下,西方人权观念盛行,一部分自由派改革家和激进的空想家建议把这些男人的权利扩大到妇女,妇女由此开始了争取人权、女权和生育权的斗争。

个人计划生育证明

个人计划生育证明 目录 第一篇:个人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篇:个人生育情况证明 第三篇:年度考核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范本 第四篇:计划生育证明 第五篇:计划生育证明 正文 第一篇:个人计划生(请关注好范文网:..)育证明 个人计划生育证明 本人大学时候把户口由原籍转到学校成了集体户口,毕业时未能 及时找到合适工作办理了档案留校手续(户口还未迁移),现参加了某 地事业单位考试并已到最后录取审查阶段。今天去人事局报道,其要 求出示户籍证明和计生证明???虽然经百度知道后对俩证明有所了解, 但对办理流程及地点非常疑惑,感到万分绝望,具体如下: 1、办俩证明所需材料有哪些?找什么部门办理?能找人代为办理么? 2、我的情况是要回学校找大学集体户口所属公安局办理还是能在 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办理(计生证明同问) 注:所有材料都必须在1月10日前上交完毕,本人大学在河北 上,家乡在南方,更可悲的是本人既不在家,也不在学校~~若必须回 校办理,那我真的会疯了的,回家稍微方便点,最好是能找朋友或家 人代为办理(如果可能的话)~~~请懂的人仔细回答,我真的急死了,恨 死自己当初怎么会不把所有手续办好~~~~~~~~~

满意回答 1、针对你的情况,你的户籍证明要回到学校,通过学校打证明,在到学校所属区派出所打户籍证明,代办不能。建议迅速把户籍转回现住地,办起来方便。 2、回学校办,不是公安局,是派出所。计生证明指的是你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出的证明,内容一般就是你有无违反计生规定),若户籍转到现住地,计生证明也要在现住地办。 此事事关重大,若你本人不亲自办理,后悔莫及。建议暂时抛开其他,回到学校,一边按我说的找相关部门,在办理的同时顺便咨询,因为可能会因为地域差别和政策规定有变导致我说的不完全正确。(这些我自己亲自办理过,计生证明当时没要,但是我在计生岗位上工作过) 证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某某,男,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与配偶xxx,女,出生日期:xxxx年x月x 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系(初,再)婚、未育、未抱养小孩情况属实,无违反计划生育。 单位盖章 当地居委会盖章原因是计划生育证明格式很容易找的,而且计划生育证明格式现在也不是太难找。关于找具体的计划生育证明格式,我建议你到这里看看计划生育证明格式,之所以这里的计划生育证明格式比较全,其他地方的计划生育证明格式网,可能不如这里的计划生育证明格式全面,确定是哪儿都能找到计划生育证明格式,原因是

2020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新规定介绍

2020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新规定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 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 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 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 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 地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一、积极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为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二、掌握社区内育龄妇女的整体情况和健康状况,做好社区妇女孕情监测。 三、对社区内妇女及时进行早孕登记并发放孕产期保健资料。 四、对避孕节育妇女进行随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常备并及时发放优生优育宣传资料。 六、普及避孕节育知识,开展避孕“知情选择”,并填写《知情选择登记表》。 七、配备多种避孕药具,方便居民购买使用。 八、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内设立计生技术服务室,开展优生优育咨询、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等服务。 九、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常见妇科疾并不孕症、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和治疗指导。 十、做好预防性传播疾病的健康教育。 个人工作业务总结 本人于2009年7月进入新疆中正鑫磊地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前身为“西安中正矿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测量技术工作,至今已有三年。 在这宝贵的三年时间里,我边工作、边学习测绘相专业书籍,遇到不懂得问题积极的请教工程师们,在他们耐心的教授和指导下,我的专业知识水平得到了很到的提高,并在实地测量工作中加以运用、总结,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积极的参与技术培训学习,加速自身知识的不断更新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测绘技术人员。

在这三年中,在公司各领导及同事的帮助带领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及工作能力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 在思想上积极向上,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方针政策,积极学习政治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在工作态度方面,勤奋敬业,热爱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能够主动寻找自己的不足并及时学习补充,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在公司领导的关怀以及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迅速的完成了职业角色的转变。 一、回顾这四年来的职业生涯,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参与了新疆库车县新疆库车县胡同布拉克石灰岩矿的野外测绘和放线工作、点之记的编写工作、1:2000地形地质图修测、1:1000勘探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提交成果《新疆库车县胡同布拉克石灰岩矿普查报告》已通过评审。 2、参与了库车县城北水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项目的室内地质资料编写工作,提交成果为《库车县城北水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现已通过评审。 3、参与了《新疆库车县巴西克其克盐矿普查》项目的野外地质勘查工作,参与项目包括:1:2000地质测图、1:1000勘查线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最终提交的《新疆库车县康村盐矿普查报告》已通过评审。 4、参与了新疆哈密市南坡子泉金矿2009年度矿山储量监测工作,项目包括:野外地质测量与室内地质资料的编写,提交成果为《新疆哈密市南坡子泉金矿2009年度矿山储量年报》,现已通过评审。

2019年最新广东二胎政策细则

2019年最新广东二胎政策细则 关于《2019年最新广东二胎政策细则》,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广东省全面开放二胎政策最新消息是什么?有无最新进展?晚婚假是否取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昨天通过,全面二胎政策已于20xx年起实施。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广东省全面开放二胎政策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于20xx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 新条例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生育。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新条例规定,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二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新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比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且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退休时可享受奖励待遇。 新条例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制度。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新条例规定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新条例还规定推行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取消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取消禁止招聘录用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禁止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规定。 相关阅读 广东再婚家庭二胎新政策以及三胎罚款标准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xx年12月27日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生育政策的调整必然会产生法律衔接上的一些问题,如何处

论老年人的人权保护

论老年人的人权保护 200809410636 胡慧洁指导教师:张莉 论文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老年化社会的界定,我国已全面进入老龄化,老年人问题已成为国家、社会、法律、家庭已经老年人自身十分关心重视的问题。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形势的不断发展,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研究老年人的人权保护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客观地分析了当前涉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现状、分析了赡养纠纷案件的成因,比较全面地指出了当前赡养纠纷案件的特点和解决的建议。最后指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必须建立以社会养老保障为主的制度。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障老年人人权保护法律制度 当今社会人口老龄化呈上升趋势,老年人口的比重和绝对量越来越大。2010年7月13日,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首次发布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9)》,指出2009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6714亿,占总人口的12.5%,我国已经进入并将长期处于老龄社会。近年来,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尊老、敬老、爱老已成社会风尚。大多数老年人受到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扶助和赡养。但是,也有一些人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尊老、爱老、助老观念淡薄,加上市场经济的冲击,社会保障机制的某些滞后,在我国广大农村和城市的少数地区以及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时有发生,有些甚至还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三个文明建设的进程。研究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现状及案例特点 九十年代及其以前的时间内,我国无论城市和乡村,涉及老年人的诉讼案件鲜有发生,1996年我国颁布实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来,由于社会观念的转变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此类案件呈上升趋势。笔者曾做过调查:1996年以前每年此类案件只占整个民事案件的2%左右。1996年以后,此类案件以年7%的速度直线上升。且涉案范围又由过去较单一的赡养纠纷发展到收养、侵权、侮辱、继承、再婚、虐待等诉讼案件。在城镇,因企业改制和经营不善引起的劳保工资、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纠纷等,在众多涉老案件中,民事方面的案件占多数,而涉及赡养纠纷的又占民事案件中的绝大多数。据统计:自2005年开始,每年受理涉老案件都分别在50、80、100左右,到2008年分别上升到100、160、200多起,其中受理并审结的赡养纠纷案件已经占涉老案件的65%以上,上升的趋势及范围的扩大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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