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动人才工作积极性的若干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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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动人才工作积极性的若干政策规定
来源: 日期:2010-03-28 07:26:09 被阅读98 次
盱委〔2007〕260号
中共盱眙县委、盱眙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动人才工作积极性的若干政策规定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县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为实施“科教兴县”、“人才强县”战略,推动盱眙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在全县创造有利于人才发挥作用的良好的政策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人才特别是中高级人才在我县四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作出如下政策规定:
一、着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浓烈氛围
1、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科教兴县战略,宣传人才工作和人才先进典型,在全县开展争创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评比表彰优秀人才活动。
2、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人才工作,每年召开1-2次人才代表座谈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全县人才工作大会。
3、关心人才政治上的进步,在人才入党、提拔等方面,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拘一格,唯才是举,并坚持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4、给在盱眙工作30年以上(客籍25年以上)的中高级人才颁发给荣誉证书。
二、努力为中高级人才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5、加强对人才的培养,有重点地选送优秀人才到相关院校进行进修、培训,组织参加各类学术和技术交流,帮助他们更新知识和技术。
6、重视听取人才的建议和意见,有目的地组织人才参加全县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的决策论证,听取专家合理化建议,县里每年组织开展1-2次人才“献计献策”活动。
7、中高级人才在本县范围内可按规定进行流动、兼职和停薪留职,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兼职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完成本职工作后的兼职收入全部归己。经单位同意占用工作时间或使用本单位仪器、设备、资料的,应合理缴纳费用,特殊行业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对确实用非所学,用非所长,在本单位不能发挥作用的中高级人才(聘用合同期未满者除外),可根据个人志愿,聘用到本县能发挥特长的工作单位。若本人向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后三个月内得不到答复,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可按政策进行直接调用。
9、中高级人才要求到基层一线工作予以鼓励,凡属正向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35岁以下评副高职称,40岁以下评正高职称的,均不占单位职称指标。凡分配到我县乡镇农林第一线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直接执行试用期满后规定的工资待遇。
10、鼓励离退休人才继续发挥作用。如果原单位继续聘用,其待遇可高于本人在职时的收入水平;也可受聘到外单位工作,并获得相应报酬。
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实行奖励
11、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自学成才)在学术、技术上确有成就,由于单位指标限制不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经职改部
门研究批准,可在增加的技术职务指标中调剂解决。凡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应我县科研、经济开发、技术推广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经县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企事业单位可以不受编制限制和职称指标限制予以引进和接收使用。
12、对在我县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中作出贡献的人才实行奖励。每年开展一次县级科技成果评选活动,在省级(含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的科技论文可以申报县级科技成果奖;每两年开展一次县级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员和优秀科技论文评选活动,县财政对上述获奖人员拔出专款予以奖励。科技成果和新产品投产后转化为生产力,由受益单位按其当年实现利润的1-5%进行奖励。
13、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中高级人才,实行如下奖励办法:
(1)获得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人员;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获得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人员;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人员;获得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000元。
(3)获得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人员;获得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800元。
14、对贡献特别突出,成果特别显著的人才,实行重奖重用,在干部提拔中,优先考虑晋升职务。
15、企事业单位可对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活动进行技术承包,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核,根据承包合同从产品投放市场或成果推广1—3年内的新增利润中提取15—25%,用于支付直接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的报酬。科技人员到农业生产第一线和农村从事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的,可以按合同约定领取一定报酬或从当年技术服务新增收益中提取5%的技术服务费。
四、切实帮助中高级人才解决后顾之忧
16、上述第13条所规定的人员以及在我县工作20年以上的客籍高级人才、25年以上的客籍中级人才,在住房、医疗及家属子女就业等待遇上从优,高中级人才一般可比靠处科级给予照顾。
17、在我县农村工作20年以上的中高级人才,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000元。愿意自己建房的,可在户口所在地,由城建、土管部门优先解决其建房用地,并在政策许可情况下予以减免一定的费用。确无能力建房的,根据本人申请,主管部门应优先考虑在经济适用房中给予安排。
18、高级人才,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发给特别医疗证,就医优先;中级人才,每两年由所在单位集中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19、中高级人才的独生子女或父母身边唯一子女者自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愿意回我县工作的,可优先安排进事业单位工作(有特定合同者除外)。
20、在我县工作的客籍中高级人才的探亲假,按如下规定执行:
(1)配偶不在我县者,每年探亲假比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增加10天。
(2)只享受探双亲者,每两年探亲一次,时间15天(不含路程时间),路费由所在单位报销。
(3)只享受探双亲者,在双亲俱亡后,允许每4年探望其他亲属一次,时间15天(不含路程时间),路费自理。此假不影响工资、奖金等的发放。
五、建立一把手抓人才工作的责任制
21、把重视科技人才,依靠科技进步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岗位职责和考核目标,明确一把手是一个乡镇,一个部门抓人才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2、建立各级领导干部与专家联系制度,乡科级单位一把手都要与人才交朋友,每人要联系1-2名中高级人才,结成对子,交为朋友,定期看望,了解情况,每年帮助他们解决1-2个实际问题。
23、乡镇、县直部门领导班子特别是班子的一把手要认真执行人才政策,重视发挥人才的作用,凡因工作不到位引起上访和出县流动的,或超越权限办理人才调动手续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24、以上各条政策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盱眙县委员会
盱眙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