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视同内销的处理
【本期热点】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或视同内销,如何处理?今天完整说一说!
【本期热点】外贸企业出⼝转内销或视同内销,如何处理?今天完整说⼀说!有同学问,出⼝的货物退运后转成内销了,或者因为申报的原因视同内销了如何处理?学习出⼝退税,⾸选⼤⽩菜会计学堂!关于这个问题,⼤⽩菜答复如下:⾸先我们明确⼆个政策如购进货物当时不能确定⽤于出⼝或内销,⼀律记⼊出⼝库【政策1】根据出⼝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出⼝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货物当时不能确定⽤于出⼝或内销,⼀律记⼊出⼝库存账,内销时从出⼝库存账转⼊内销库存账存账,内销时从出⼝库存账转⼊内销库存账。
外【政策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条第六款规定,外贸企业发⽣原记⼊出⼝库存账的出⼝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货物发⽣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货物转内销证明。
申请开具出⼝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发⽣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货物转内销证明。
表》,提供正式申报电⼦数据及下列资料:1.增值税专⽤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
现在我们举例说明某外贸公司2018年8⽉25⽇购进⼀批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额为50万元,进项税额为8万元,尚不确定是⽤于出⼝还是内销。
2018年9⽉20⽇将该批货物出⼝,出⼝收⼊按FOB价折合⼈民币60万元。
该货物征税率16%,退税率13%。
2018年11⽉20⽇,该批货物退运后转成内销,销售收⼊69.6万。
1、2018年8⽉确认采购,因不能确定⽤于出⼝或内销,⼀律记⼊出⼝库存账借:库存商品-出⼝ 5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进项税额80000贷:应付账款 580000【税务申报】该批商品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认证后对应的进项税额80000元单独设账核算,在9⽉15⽇前作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也不得申报为当期进项税额,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6-28栏“待抵扣进项税额”中,不得与内销商品进项税额混淆。
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办法
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的业务处理规定如下:一、对政策明确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处理(一)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1.一般纳税人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法定增值税税率)2.小规模纳税人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征收率)(二)生产企业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三)2005年5月1日后外贸企业超过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或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法定增值税税率)二、操作方法(一)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本文所提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二条所列的出口货物。
1.每月由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企业自行向主管征收分局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填列纳税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并同时报送《一般纳税人出口国家不予退(免)税货物申报明细表》(附件1),小规模纳税人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征收率)”计算填列纳税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并同时报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2.若出口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不予退(免)税货物属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时,需填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虚拟进项抵扣表》(附件3)一式两份(企业一份、征收分局一份),按表中计算的“进口料件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二第11栏;我市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采用“实耗法”计算(以下有关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相同),即:在手册核销前,根据复出口货物的出口额乘以计划分配率计算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手册核销后再根据实际分配进行调整。
出口视同内销账务处理
出口视同内销账务处理1. 简介出口视同内销是指国内企业对外销售产品时,按照国内销售的方式处理账务。
也就是说,将出口贸易与内销贸易视为同一处理方式,同一核算标准,以实现统一管理和规范操作。
在出口视同内销账务处理中,企业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财务准则和海关规定,以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出口视同内销账务处理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2. 出口视同内销账务处理流程2.1 出口合同签订在进行出口视同内销业务之前,企业首先需要与国外客户签订出口合同。
出口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2.2 出口货款收取出口货款的收取是整个出口视同内销账务处理的核心环节。
企业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照相关的国际结算规定完成收款。
常见的付款方式包括电汇、信用证、托收等。
2.3 外汇结算出口交易通常涉及到外汇结算,企业需要将收到的外汇转换为本币,并履行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如进行外汇结汇、验汇等。
2.4 税务申报与缴纳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企业需要按时进行出口货物的税务申报与缴纳。
涉及到的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
2.5 费用核算与结算出口货物的相关费用,如物流费、海关费等,也需要进行核算和结算。
这些费用通常由企业提前垫付,并在货款收回后与客户结算。
2.6 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的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可以申请退还一定比例的出口货物的增值税。
企业需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报并办理退税手续。
2.7 财务报告编制企业需要按照财务准则和会计法规的要求,编制出口视同内销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3. 出口视同内销账务处理的注意事项3.1 合规性企业在进行出口视同内销账务处理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财务准则。
需要关注的方面包括外汇管理、税务申报、资金监管等。
3.2 准确性出口视同内销账务处理需要保证账务的准确性,包括货物价格、费用核算、汇率计算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3.25施行日期2008.04.01文号国税函[2008]265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2008年3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通知如下:一、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
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具体格式附后)。
三、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外贸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外贸企业如将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税务机关查实后要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四、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申请后,应根据外贸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情况进行审核,开具《证明》。
外贸企业出口免税收入调整为”出口视同内销”,如何处理?
外贸企业出口免税收入调整为”出口视同内销”,如何处理?
我司为外贸企业,有一票出口货物HS编码为:4408901999的报关单,出口退税率为0,当时确认的是出口免税收入,现收到税务局的通知,让调整为出口视同内销收入,如何处理?
解析
出口退税率为0包括两种情况:出口免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和出口征税(出口视同内销),出口企业财务一定要清楚具体是何种情况,具体到是出口免税还是出口征税。
商品编码:4408901999,商品编码查询退税率情况如下:
离线版
注:特殊商品标识:1,表示该产品出口视同内销。
电子税务局在线版
注:特殊商品表示: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表示该产品出口视同内销。
查询得知,该产品属于出口视同内销,税务局通知让调整,是没问题的。
如何处理呢?举个例子吧。
出口免税收入调整为出口视同内销收入,退税系统不需要任何操作,纳税申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和带税率的发票会完成调整。
如之前确认的未开票收入,同样冲减后,确认征税的未开票收入即可。
部分税务机关可能要求外贸企业在出口当月调整,此种情况,出口企业如之前确认的未开票收入,可直接修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确认视同内销收入,账务应调整一致。
如之前开具的普通发票确认的免税收入,可修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再多确认一个视同内销未开票收入,修改当月开具一张红字发票,冲减之前开具的普通发票免税收入。
相关链接(点开标题查看)出口视同内销收入如何账务处理?纳税申报?是否需要开发票?。
一、视同内销征税的一般会计处理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会计处理(一)本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本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不需要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只需要将销项税额(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计征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按简易征税办法计算应交税金)记入当期成本科目,同时将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转入当期成本科目。
例如出口人民币离岸价为100元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的会计处理如下: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将销项税额转入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14.53(100÷1.17×17%)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100÷1.17×17%)注:如本月直接出口销售额为:1000,本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销售额为:100,那又该如何核对免抵退汇总表、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之间的数据呢?1、汇总表的直接出口销售额:=本月直接出口销售额:1000 - 本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销售额为:100)=9002、申报表出口销售额=本月直接出口销售额:1000 - 本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销售额为:100)=900申报表视同内销征税销售额=100÷1.17=85.47申报表视同内销征税销项税额=100÷1.17×17%=14.533、财务报表的主营业务收入=1000即:A: 汇总表的直接出口销售额 900 = 申报表出口销售额900 (正确)B: 申报表出口销售额 900 + 申报表视同内销征税销售额 85.47 = 985.47而:财务报表的主营业务收入=1000差额为:视同内销征税销项税额=14.53以上数据正确但在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到我分局征收前台及免抵退正审资料时必须加以说明。
2、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时(1)将按简易征税办法计算的应交税金转入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5.66(100÷1.06×6%)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66(100÷1.06×6%)(2)当期按简易征税办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二)以前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以前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同样不需要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应将销项税额(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计征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按简易征税办法计算应交税金)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同时将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转入当期成本科目。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在实务 中,必须从税法和准则相协调的角度进行增值税会计 处理 。 新会计准则 中还强调 , 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 报告规定的前提下 , 可根据本单 位的实际情况 自行增设 、 分拆 、 合 并会计 科 目。 了正确核算增值税 , 为 笔者 主张在销售实现 时 , 建立
退税的货物 、虽 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 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
收入 。
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 0万元 ×79 %) 64 0 80 . 3 340 贷: 财务费用 640 34 o 以后每年末 ,收款 和确认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都与第一年相 同; 确认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所用账 户也 和( ) 2 中的第三笔业务相
制度解读 IoLc E P E A I IYI R R T ToN p NT
外贸企业出 口视同内销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浙江宁波市 慈溪进 出 口股份有 限公 司 陈 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 物进项税 额抵 关凭证 的货物 ” 有所不 同 , 为便于核算 , 建议有此 类业务的企业增
及小规模纳税人出 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 应纳税额 = 出 ( 口货物离岸价格 ×外汇人民币牌价 ) 1 ÷( +征收率) ×征收率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 () 1外销收入转 “ 口视同内销收入 ” 同时计提销项税额 出 ,
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 的货 物, 即退税 率为零 的货物 , 因税 务处理上与“ 未在规定期 限内 申报
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一 出口零退税 )、 ”“ 应交税 费——应交增 值税 ( 销项税额一 出 口零退税 )两个 明细科 目另行 ”
单独 核算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2.05.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
•【施行日期】2012.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1号)
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外贸企业未按期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凡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的,如未按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的期限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可在各项单证收集齐全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中国中化集 团公司不仅f 办助中化宁波建立起完善的 风险管理体系, 并在实际风险管理中进行指导、 检查和监控。
根据中国 中化集 团公司 的要求 ,中化宁波 向中国
中化集 团公 司 L t sN ts系统上每季度上传 《 ou Oe 授信 资源季报》 《 、 贸易风险评估季报》 《 和 盘库报告》 每月 , 上传 《 授信月报表》 《 、 存货月报表 》 和 《 风险分析月 报》 每 周上传 《 , 存货周报》 《 和 授信 台账 》 将中化宁波 ,
外 贸企业 必须 凭有关进 项增值 税专 用发票 或进
在 账 务处 理上 , 贸 企业 未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申报 外
户 进行 评 估 打 分 的系 统 。中化 宁波 风 险 管理 部 根据 业 务
业务在 E P体外 的循环 , R 这些对保证数据 的准确性 、 流 步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
员填写的 《 客户 基 本 信 息 采集 表 》 从 中 国 中化 集 团公 和 司 索 取 的 客户 征 信报 告 , 取 数据 并填 入 邓 白 氏 R M系 提 A 统 , 客 户 进 行 评 估 打 分 , 而 决定 客 户 是 否 是授 信 客 对 从 户 和对 客户 的 交易 方 式 。 根 据 中 国 中化集 团公 司对 授 信 业 务 的规 定 , 中化 宁 波 对 预付 款 3 以上 , 销 6 天 以上 , 口账 期 9 0天 赊 0 出 O天 以上 , 口金额 9 万 美元 以上 的授 信 需上报 中国 中化 集 出 0
外 贸 芷 业 出 口 顽 同 内 销 业 务响
会计 核算 和 税 务 处理
出口转内销账务处理及业务处理
【出口转内销账务处理】出口转内销账务处理及业务处理出口转内销,狭义是指本来打算出口国外的产品,因为各种原因(如贸易壁垒、国家政策的变更,本国与外国的关系发生变化等)不能出口到国际市场,厂家或商家为了减少损失,将货物在本国国内销售,或者是出货到国外后,再核销单过期之前未能收汇并核销的。
当发生出口转内销之后,本次出口的这批货将由出口的商品变成内销的商品,不能再被定义成出口商品了。
一、出口转内销的账务处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逾期没有收齐相关单证的,须视同内销征税。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一)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科目;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冲减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红字)”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科目。
注意事项:1.对于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不进行收入的调整,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也不进行调整。
2.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3.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增值税申报表项目)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
(二)本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时,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科目;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等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同时符合要求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业务特殊性以及税务政策性强、企业操作要求高,有必要对外贸企业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一、会计核算明细科目的设置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因税务处理上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有所不同,为便于核算,建议有此类业务的企业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两个明细科目另行单独核算。
二、会计核算在账务处理上,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与国内销售商品不完全一样。
对于视同内销的出口业务,首先应冲减外销收入,同时确认内销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具体会计分录如下:(1)外销收入转“出口视同内销收入”,同时计提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收入—外销(A+B)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A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人民币离岸价”除以1.17后的金额,即计税额,假定为A)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B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销项税额”,假定为B)(2)外销成本转“出口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金额为“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金额”栏数值)贷:主营业务成本——外销(3)凭“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冲转原有关增值税处理凭证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不退税成本正退税率之差)红字(假定为-c)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红字(假定为-D)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c)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销)红字(-D)且c+D=“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可抵扣税额”栏数值。
出口转内销的会计处理
出口转内销的会计处理生产企业出口物资,逾期没有收齐相关单证的,须视同内销征税。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一)本年出口物资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注意事项:①关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物资,在帐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②关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物资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运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物资,因此在帐务处理上能够不对该物资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运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上年出口物资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往常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往常年度损益调整(红字)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冲减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红字)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注意事项:①关于上年出口物资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物资,在帐务上不进行收入的调整,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也不进行调整。
②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物资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物资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表达。
③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名目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物资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单证不齐出口物资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办法
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办法一、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范围(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方法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征收率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外贸企业4%,生产企业6%)执行。
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进行相应转出,如无法准确划分需转出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以下公式进行转出:视同内销征税当月全部当月可准确划分应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不能={ -用于应税项目、} ×-------------准确划分部分应进项税额免税项目及非应税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转出进项税额项目的进项税额上述公式中,“当月”指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当月。
若纳税人当月有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等其他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行为的, 上述公式中,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应减去其他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涉及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应减去其他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3.出口企业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并比照上述公式换算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抵扣进项的业务处理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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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业务,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如何实现抵扣,一直以来就是出口退(免)税政策执行中征、纳税双方的税企争议焦点。
其原因主要是政策只单方面地规定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而未具体明确征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如:财税(2004)116号、国税发[2005]68号、国税发[2006]102号等文件均是如此。
假设按规定能实现扣抵,那么,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出口后不能办理出口退(免)税,或已认证但又超过抵扣时限90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操作,在相关政策中也没有可参考的依据。
综合若干因素,200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明确,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凭此《证明》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
但是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因此,提醒外贸企业须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外贸企业无论是用于内销还是出口的货物,必须在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
否则,就算是出口货物按内销已征收了销项税额,其进项税额也不予抵扣。
同时,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的理解,应当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17号)规定,增值税。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进项税额抵扣的操作须知
19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进项税额抵扣的操作须知19.1适用条件: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已申报的货物被视同内销处理,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经批准后凭抵扣证明重新办理进项税额抵扣。
19.2 操作步骤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已申报未办理退税的1. 制作并填写《进项发票明细表》(见附件1)、《视同内销进项税额抵扣证明》(见附件2)及电子数据盘报进出口科,须在前台受理。
2. 凭进出口科盖章批准的抵扣证明作重新抵扣操作。
(二)已申报并已办理了退税的1. 进出口科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税收通用缴款书。
2. 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税收通用缴款书后,到银行缴回已退税款,并将银行回单联复印件交回进出口科。
3. 纳税人制作并填写《进项发票明细表》(见附件1)、《视同内销进项税额抵扣证明》(见附件2)及电子数据盘报进出口科,须在前台受理。
4. 纳税人凭进出口科盖章批准的抵扣证明作重新抵扣操作。
19.3表格填写1.《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2.《进项发票明细表》19.4 文件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258号)20. 生产企业间接出口退(免)税的申报20.1 适用对象间接出口业务,即指从事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至另一家加工贸易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20.2 实行办法凡从事间接出口业务的出口型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的生产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出口报关单上的日期为准)后间接出口业务销售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暂实行“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管理,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会计处理
浅谈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会计处理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1-000-02摘要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是外贸企业财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合理、准确地反映企业出口经营业绩的重要手段。
外贸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应归结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享受国家退(免)政策;第二,享受国家免税政策,但不能抵扣货物购进及国内运费的进项税额;第三,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并同时抵扣相关的进项税额。
本文主要针对第三种情况,即:“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详细梳理近几年相关政策的演变及其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视同内销出口离岸价一、引言出口退税政策是国际贸易中通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政策。
按照增值税属地原则,纳税人只负担本国增值税,没有负担他国增值税的义务,由于出口是在国外销售,应将出口货物在国内流通环节所交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出口国对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可以避免双重课税,同时保证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公平参与竞争,充分体现当代税收的公平原则和中性原则。
外贸企业对于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因为零退税率或其他原因等未能申报退税的,按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同时抵扣采购环节已交的进项税额;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过程中,会涉及很多账务处理的细节问题,比如收购和销售出口货物过程中发生在国内的运费,按照规定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时,计税基础的合理性等等,本文围绕这些问题,进行如下探讨。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增值税相关政策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是指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未能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对其采取视同国内销售予以征税的办法。
2004年我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其具体实施办法,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变化历程大致如下:(一)初始阶段财税【2004】52号规定:“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2004】64号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财税【2004】116号“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计提销项税额”,从此可以看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政策所涉及的企业从生产企业扩大到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从国家明确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扩大到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相关账务处理方法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相关账务处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 06]102号)文件明确,出口货物如果发生下列情况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主要包括: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由于以上5种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应税情况不同,因此,出口企业应当分别根据不同的贸易方式、不同的企业类型、不同的应税年度做好相应的税额计算与会计处理。
一、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会计科目对于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会计核算明细科目,主要涉及以下四项:一是“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的收入,冲减所对应的出口外销收入。
二是“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的成本,冲减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转出的部分。
三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通过此科目调整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减。
四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通过此科目调整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增减。
除以上四项科目以外,大型的出口企业最好能够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零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零退税”两个明细科目单独核算。
因为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是有本质区别的,如此建议增设此两项科目,主要是为了便于大型出口企业以及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较多企业的会计核算与类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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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视同内销的处理
一、账务处理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内外销销售额之间不需作会计分录调整,视同内销补征税金,应作如下分录:
1、本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对上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计算出的销项税金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再补缴税款。
外贸企业发生出口转内销不需要在退税系统中作任何的操作。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处理如下:
1、退税部门发现外贸企业需要出口转内销处理,应填制《关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两份(企业一份、征收分局一份);企业自行发现出口转内销,应填制《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三份(退税部门一份、企业一份、征收分局一份);
2、企业还应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
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填列纳税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栏蓝字填列,同时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在“附表一”第17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税货物销售额”。
没开增值税发票的货样广告不需要冲减。
3、企业按以上规定进行调整后,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帐务调整帐页和记帐凭证复印件,并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的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填报《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给主管征收分局,主管征收经确认盖章后自留一份,退回两份给企业,企业自留一份,另一份由企业办理退税申报时报送退税部门;
4、对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予以抵扣。
若企业已办理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将已退税款返纳后,该笔货物原用于退税的凭证不能退还企业,企业应填制《出口已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表》一式三份(征收分局、企业、退税部门各一份)经退税部门加具意见后,作为抵扣依据,并将表中所列专用发票复印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意见后,加盖企业公章。
一张专用发票部分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时,企业也应填制《出口已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