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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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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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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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坚持科学有

效的经营管理机制组织生产经营,提高效益。

第四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公司。公司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公司类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股东即为实际公司投资人,本公司以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义出资申请营业执照。

第八条名义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姓名、股东出资额详见明细表。

第九条股东以其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在公司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其资产量化后的足额作为缴纳出资额,并取得出资证明书;

(二)对公司董事长的产生享有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依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分取公司红利;

(四)公司登记后,不得退股;

(五)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按原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增资;

(六)对公司运营的事项享有建议权,可以通过公司总裁办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以及通过总裁办向公司经营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支持、配合公司董事长的工作;

(八)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九)按期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享有表决权;

(十)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____日内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十

一)股东有权向公司决策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十

二)在公司决策与股东个别意见发生矛盾时,要坚决执

行公司决议,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内部和谐;(十

三)监督、支持和配合公司的工作。

第三章股权转让及继承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

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做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十一条本公司股权不可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不能执行权利与义务或不能享受股东权益时,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股东会职权

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董事会成员,并决定公司董事长的任职及薪金待遇;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年度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十

一)副总裁按照总裁办会议分工和总裁授权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股东会决定事项时,须经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年____月和____月各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与四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全体股东。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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