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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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原告伍某付诉被告罗某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伍某付诉被告罗某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法艺花园】/thread-545716-1-1.html

荔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荔民初字第1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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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某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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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罗某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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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某付诉被告罗某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锦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付、被告罗某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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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20XX年冬天,原告为被告装修内外墙,装修房屋的材料及工人工资均由原告垫付,装修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4000元的装修款未付,并于20XX年2月6日写下4000元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装修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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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份,证实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4000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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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口头辩称:我不同意支付,因为原告多算了我的工程款,而且也没有帮我修好路,我扣外墙装修款4000元,用于修新农村路,如果扣多了,量好内外墙,多出少补。我们是口头协议的,我没有和原告签装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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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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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XX年冬天,原告应荔浦县东昌镇政府要求,到荔浦县东昌镇思贡村进行新农村建设,原告做的工作主要为各户房屋内、外墙的粉刷。原、被告未签订有装修合同。原告为被告粉刷了内、外墙,工程总价为15000元。

被告给付了11000元给原告后,被告于20XX年2月6日立

下欠条,欠条载明尚欠原告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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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粉刷了内外墙,该款是原告的劳动所得,被告应将装修款给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装修款,有被告签名的欠条予以证实,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装修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新农村建设的路也是原告承包的,原告理应帮其修好路,现在没有帮其修好路,所以扣下这4000元用于修路;同时

又辩称,原告多量了粉刷房屋的面积,没有减除门窗的面积,多算了其装修款。以上辩解,被告均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因此,被告的辩解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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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罗某昌给付原告伍某付装修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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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罗某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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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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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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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罗锦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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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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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唐星东

篇二:原告伍某付诉被告罗某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伍某付诉被告罗某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法艺花园】/thread-545717-1-1.html

荔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荔民初字第1362号

??

??原告伍某付。

??

??被告罗某德。

??

??委托代理人麦济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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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某付诉被告罗某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

院于20XX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锦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付、被告罗某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告诉称:20XX年冬天,原告为被告装修内外墙,装修房屋的材料及工人工资均由原告垫付,装修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9887元的装修款未付,并于20XX年2月7日写下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款988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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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份,证实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9887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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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口头辩称:我不同意支付,一是原告承包的工程项目没有完成;二是账目没有对清;三是量方的时候,双方没有确认工程量。经核对,账目相差2500元左右。待双方确认好工程量,并且原告帮被告修好水泥路后,我同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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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照片5张,证实原告没有完成工程量。??

??经审理查明,20XX年冬天,原告应荔浦县东昌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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