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53364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法律法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年第号)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年月日经交通运输部第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年月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地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地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吨及以上地普通货运车辆).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地原则.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地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四)《汽车行驶记录仪》().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地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地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地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一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地,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三)履行服务能力地相关证明材料;(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地证明材料.第十二条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地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地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地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地卫星定位装置地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地监控平台.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地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地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地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地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地货运车辆行驶地动态信息.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地情况进行审核.第十七条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地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地域名设置.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地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章车辆监控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地责任主体.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辆车设人地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地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地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一)系统平台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五)其他需要建立地制度.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地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地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地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地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地要求.第二十六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地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地,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地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地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第二十九条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地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地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地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地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地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地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地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第三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地责任单位和人员.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地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地,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地,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第三十四条鼓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地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地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地,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地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地;(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地;(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地.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地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地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地,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地,处元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地;(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地.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地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地,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地,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地责任;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地,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地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年月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规定
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审议稿1 目的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要求,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为有效实施对车辆监控,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动态监控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工作.3 职责与分工安全科技部:负责组织运营商建设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协调运营商提供监控系统平台的维护技术支持;对系统平台的安装、维护、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基层单位安全技术科:负责落实专职人员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24小时值班监控管理;按时填制和报送各种报表;对系统平台出现的故障及时上报运营商维护.基层单位生产经营科:负责向基层单位安全技术科、集团公司安全科技部提供车辆的新增、转入转出、报废等信息,便于车辆信息的录入.系统运营商:负责系统平台的建设、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平台的正常运行.4 内容与要求使用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符合以下标准要求: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JT/T 808; 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平台服务器软件日常维护每日包括节假日分别在早上9时和下午16时察看通讯服务器运行情况并记录如下数据:服务器版本可执行程序文件名服务器启动时间当前车载终端连接数当前车载终端数据流量当前消息服务器端数据流量服务器监控程序运转情况良好/异常当日日至文件大小三种日至分别记载服务器程序当前CPU占用率服务器程序当前内存使用情况服务器可执行程序所在磁盘剩余空间大小服务器杀毒软件病毒库版本每日包括节假日分别在早上9时和下午16时察看业务处理服务器运行情况并记录如下数据:服务器版本可执行程序文件名服务器启动时间当前通讯服务器连接数当前监控座席连接数当前通讯服务器端数据流量当前监控座席端数据流量当前业务缓冲区中积压数据量当前数据库缓冲区中积压数据量当日日至文件大小三种日至分别记载服务器程序当前CPU占用率服务器程序当前内存使用情况服务器可执行程序所在磁盘剩余空间大小服务器杀毒软件病毒库版本每日包括节假日分别在早上9时和下午16时察看应用服务器与后台管理运行情况并记录如下数据:应用服务器版本发布版本号应用服务器启动时间应用服务器运转情况正常/异常后台管理版本发布版本号后台管理运行情况可否登陆服务器杀毒软件病毒库版本每日包括节假日分别在早上9时和下午16时察看后台统计程序运行情况并记录如下数据:程序版本可执行文件文件名程序启动时间当前参与统计车辆数系统最近一次自动统计开始时间系统最近一次自动统计结束时间自动统计定期间隔程序当前CPU占用率程序当前内存使用情况服务器杀毒软件病毒库版本每日包括节假日分别在早上9时和下午16时察看数据库运行情况并记录如下数据:数据库程序版本Oracle版本号数据库结构版本发布版本号服务启动时间服务当前CPU占用率服务当前内存使用情况当前会话数状态为ACTIVE会话数量+状态为INACTIVE会话数量表空间最大值当前可用表空间大小当前已使用表空间大小数据库文件所在磁盘剩余空间大小服务器杀毒软件病毒库版本以上每日采集数据及时报运营维护主管处审查并存档.早上9时采集的数据当日10时前上报,16时采集的数据17时前上报.运营维护负责人根据分析结果联络相关部门及时解决系统故障,并在解决前确定解决时间.同时处理好与客户的联络工作.每日检查服务器系统是否有补丁,数据库软件是否有补丁,杀毒软件是否有病毒库更新,将更新补丁的详细描述报至运营维护主管处,运营维护主管与研发人员研究讨论后决定选择性的为系统,数据库打补丁及更新杀毒软件病毒库.工作过程中由于以上工作数据未及时采集或维护工作未按时处理而导致的系统故障,由该工作执行人负主要责任.运营维护主管负连带责任.平台服务器硬件日常维护平台各服务器硬件配置及软件部署应整理成文档,由运营维护主管保管.每个自然月进行数据库备份时对所有服务器硬件进行保养,包括检修、除尘保养等.如在检修过程中发现硬件损坏须立即联系硬件采购商,进行必要更换,更换过程如需导致系统暂停运行的,应提前与用户联系告知.硬件检修工作应分配专人负责.由于未按时对硬件进行检修或硬件损坏后未及时更换而造成的系统故障,由该责任人负全责.服务器维护工作一般远程进行,通过VPN的方式远程连接服务器,每个维护人员分配一个VPN接入账号,账号密码采用10位以上字母数字特殊字符组合,进行维护工作时必须使用自己的账号连接服务器.服务器会记录每个账号对每台服务器的连接操作,便于对非法接入账号及IP地址的排查处理.数据库保留六个月的历史数据,第七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由平台运营商对数据库中第一个月的数据进行备份,并从生产库中清除已备份的数据.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的服务器日志文件压缩存盘并删除原始日志文件,保证服务器磁盘空间充足.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责任岗位考核分2分:(1)不按规定使用视频监控录像回放平台系统的;(2)擅自删改、破坏视频记录的;(3)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数据资料的.5 相关记录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报修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经2013年12月16日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收集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欢迎阅读与收藏。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一、《办法》编制背景2009年初,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决定“由交通运输部牵头,专题研究制定相关标准,研究建立数据共享、互联互通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区域性监控平台,逐步实现全国联网。
”截至2013年底,全国所有“两客一危”车辆均按照要求安装了卫星定位装置,31个省份的省级监管平台和1000余家各类企业监控平台全部接入了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实现了对“两客一危”车辆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监管。
二、《办法》条文解读第一章总则【释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6章42条,包括总则、系统建设、车辆监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
总则共五条,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和法律依据,以及《办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监管职责,是《办法》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其基本内容统领其他章节,其精神贯穿《办法》始终。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制定《办法》的背景、意义及法律依据。
存在问题相关法规建设滞后,缺乏相应制度约束,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也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致使应用水平不高,严重影响了动态监控系统作用的发挥。
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1)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管理意识淡薄2)营运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不规范3)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建立和使用不规范4)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动态监管还存在盲区5)行业管理部门对动态监管缺少必要的监管手段和依据意义《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更是为充分发挥动态监控手段在事故预防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障,为全面提高我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水平,使我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实现了有法可依,是我国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5号令【VIP专享】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6.10•【文号】交运发[2014]117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4〕117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1月28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办法》,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近年来,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大力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各地道路运输企业积极运用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仅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有力地促进了道路运输管理方式和发展方式的转变。
《办法》在总结近年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经验基础上,全面系统地规范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为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是指导动态监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当前,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是督促企业完善监控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监控行为,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二是通过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手段,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有利于政府各监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三是通过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和系统平台的安装和使用行为,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动态监控系统对车辆运营过程的监督作用,有效防范车辆超速行驶和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试题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题一、填空题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其目的是为发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4、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5、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6、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7、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专职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8、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时,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9、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10、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二、判断题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2、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方案
安全标准化(第七要素科技创新与信息化)关于印发《客运分公司道路运输车辆GPS 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司属各关部门:为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5号),加强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车辆超速行驶和驾驶人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结合我司实际,现将《客运分公司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高度重视,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客运分公司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附件2:《GPS月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记录》客运分公司二○一八年四月十日办公室2018年04月10日印发附件1:客运分公司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督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车辆超速行驶和驾驶人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经理副组长:×××分管安全副经理×××副经理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安机部,詹功鸥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检查、监督和落实。
二、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发展、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方针,以安全发展为目的,以规范管理为抓手,以科技管理为手段,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落实道路运输行车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科技管理水平,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实现我司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步好转。
动态监控新制度
监控平台的建设、安装、维护及管理制度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 I《遵义市道路运输局关于加强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遵市运管发〔2014〕20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按照标准建设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的建设,由公司与监控平台服务商签订合同来完成。
公司必须严格审查服务商的资质:一是,必须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证书;二是,必须有监控平台与全国联网联控系统服务平台接入的证明材料。
三、公司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四、公司监控平台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五、监控平台的维护,由公司指定的车辆动态监控负责人完成。
一是,简单维护,即平台的系统安装、计算机管理、病毒查杀、数据存储。
二是,组织有关人员抢修,遇重大故障,自身不能解决的,协调服务商或者电脑公司技术人员协助解决。
六、监控人员应按业务规程操作,不得随意拷贝软件到硬盘,影响计算机的运行速度。
七、严禁任何人拷贝动态监控系统相关软件及用户资料带出监控室。
八、监控室设备不得随意带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
九、监控设备如出现通讯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值班人员应及时做好记录,及时汇报,以便及时修复。
十、监控室软件的调试、更新和更改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在监控管理人员的许可和陪同下进行且不能影响正常工作。
需要更新软件版本的,必须做好前期资料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十一、软件拷贝前应确保无病毒。
十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数据。
动态监控人员培训、考核上岗、值班制度(一)动态监控人员由公司统一聘用,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士冈(二)监控人员实行24小时轮班制。
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管,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建设和运行,确保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第四条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由省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省中心平台)、市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设区市管理分中心平台)、县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县级监控站)等政府监管平台以及企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组成。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争取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实现交通违法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承接政府职能的专业社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服务、反映行业诉求、提供技术培训、降低通讯资费、进行数据统计分析等方面应积极发挥作用。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九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2.02.14•【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22.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00002)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公安部令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发布日期】2014-01-28【生效日期】2014-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督管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及其相关单位、个人。
第三条 [管理原则]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实现动态监控与实时管理。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五条 [系统建设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确保系统稳定、可靠、高效运行。
第六条 [设备配置] 道路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配置动态监控设备,确保车辆行驶状态实时监控。
第七条 [系统升级与维护]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升级与维护,确保系统功能不断完善。
第三章车辆监控第八条 [实时监控] 道路运输企业应实时监控车辆行驶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第九条 [数据记录] 动态监控系统应完整记录车辆行驶轨迹、速度、位置等信息,以备查询。
第十条 [信息共享]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及相关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旨在确保道路运输安全,提高道路运输效率,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和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个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共同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安全。
严格落实客运车辆动态监控
严格落实客运车辆动态监控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是造成客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而这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往往发生在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行为、道路电子监控鞭长莫及的时间和路段。
无数血的教训警醒我们,落实客运车辆动态监控,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保障乘客出行安全。
▲法规链接1.安装动态监控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九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2.配置专职监控人员《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3.建立动态监控台账《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监控主体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
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4.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三部委2014年第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三部委2014年第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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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
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章车辆监控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二十九条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第三十四条鼓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