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海事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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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海事局文件

海办[2004]35号

关于印发《海事业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和保管期限(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现将《海事业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海事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海办[2004]3号)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地方海事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事业务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范围的原则

(一)凡是反映本单位海事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海事业务档案归档范围。

(二)海事执法工作中形成的时效性较短、查考利用价值不大的材料均属资料,不列入海事业务档案归档范围。

二、海事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其中:永久保存50年以上,长期保存15至50年,短期保存15年。

(一)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海事职能活动、具有长远利用价值

的海事业务档案,应列为永久保管。

(二)凡是在相当长时期内对本单位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海事业务档案,应列为长期保管。

(三)凡是在较短时期内对本单位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海事业务档案,应列为短期保管。

三、海事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从归档后翌年1月1日算起。

各单位执行中遇有问题,请与我局办公室联系。

交通部海事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档案管理通知

抄送:部办公厅、档案馆,长江航务管理局。

校对:吴莹

海事业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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