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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航区划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航区划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航区划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航区划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天津、黑龙江、广东、长江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为全面推进内河航区划分工作,现将《内河航区划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3年12月9日内河航区划分工作实施方案航区划分是船检技术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水上安全监管特别是船检管理工作的基础。

《海事系统“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初步完成内河航区划分工作。

为全面推进内河航区划分工作,在总结前段航区划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各省船检机构报送的航区划分需求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

通过收集、分析各省区重点水域的航道、气象、水文等资料,结合水域船型特点和航行经验,确定其航区等级,为制定船舶安全技术标准、船舶检验及海事监管提供依据。

(二)工作原则。

各参与单位各司其职,沟通协作,密切配合,稳步推进。

二、参与单位中国海事局主管内河航区划分工作,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具体承担内河航区划分研究工作,相关省(区/市)船舶检验机构,天津、广州、武汉船检管理处共同参与研究工作。

三、工作分工及进度安排(一)中国海事局:综合布局,整体协调,出台《内河航区等级划分标准暂行规定(2014)》并组织编制配套文件。

(二)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牵头各航区划分研究工作组的成立和实施方案的细化,负责内河航区划分调查问卷、工作报告模板的编制并向各省(区/市)推进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分析航道、气象、水文资料及水域航行船舶特点,确定航区等级,承担编写研究报告终稿、召开相关研讨会/评审会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7.25•【文号】海政法〔2019〕275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法〔2019〕275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我局制定了《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实施细则》的宣贯和培训工作,保证海事执法工作的稳定和连续。

二、请各直属海事局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海事行政处罚专用章印模及编号明细报送我局,我局将统一对外公布备查。

三、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做好海事行政处罚系统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执法人员的权限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7月25日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中海事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海事局及其所属的海事处。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前款所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初始发生地、过程经过地、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下列违法行为,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一)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二)船舶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采取措施的;(三)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四)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五)船舶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超出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六)船舶未按照规定记录危防管理类文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加强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2]4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加强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2]4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加强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加强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2]495号)长江干线各省、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及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江苏、长江海事局,海事局上海、武汉船舶检验管理处:近年来,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发展迅速,为方便旅客和货物运输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对长江干线汽车渡船的安全管理,保证旅客和货物的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之日后,凡载客定额超过12人(包括车载乘员)的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应满足现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客船的检验要求。

二、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建造的,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半小时的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在过渡期内(过渡期限将由交通部另行规定)可允许在航行期间车上人员停留在车内,船舶的乘客定额数按《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第8篇2.1.2.6条规定计算,并由船检部门签发乘客定额证书。

船舶在航行期间不得超定额载客。

三、凡按上述规定允许在航行期间车载乘员停留在车内的现有长江干线汽车渡船,船上客车的布置要留有自客车车门至船舷逃生地点的安全通道,安全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0.7m。

车辆处所不得载运非车上人员。

如船舶确需载运非车上人员,应按规范要求单独设置旅客处所。

四、鉴于长江干线一些汽车渡船水密舱壁不满足现行规范对客船的要求(包括水密舱壁不水密,以及A级航区客船水密舱壁上开门等问题),请有关船检部门接本通知后立即对所检验的长江干线汽车渡船逐船进行复核,复核的内容除水密舱壁外,还包括船体结构、通风筒、空气管、信号灯、电缆等,对存在的问题由船东提出整改方案,经船舶检验部门确认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后进行整改,全部整改工作于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南
(2024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8.14
•【文号】海政法〔2024〕108号
•【施行日期】2024.08.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机关工作
正文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
年)》的通知
海政法〔2024〕108号《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年)》已经2024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的通知》(海政法〔2018〕123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原规定办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4年8月14日附件: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年)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申请文书(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交海发[2001]5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交海发[2001]5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1年10月16日交通部交海发[2001]596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船舶检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暂行办法》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资质认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对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实施资质认可和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通过资质认可,取得资质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及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第五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检验机构,是指中国船级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内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

(二)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指船舶检验机构下设的具有检验发证权的机构。

第二章资质分类及资质认可条件第六条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两类。

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具有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除国际航行船舶以外的船舶及其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

第七条申请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机构的设立符合《船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能认真贯彻执行主管机关的相关法规、规范和规定。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海计建字[2000]326号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海计建字[2000]326号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海计建字[2000]326号)各直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局(处):现将《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现有船舶按本办法规定于2001年9月31日前完成更改工作。

二○○○年九月十三日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海事系统的职责,加强全国海事系统船舶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所属各类船舶。

第三条船舶的着色(一)船舶水线以上的船体、上层建筑及吊机、桅、旗杆、吊艇架、风筒等颜色为白色。

(二)所有室外甲板的颜色为墨绿色。

(三)锚机、绞盘、缆桩、导缆钳、锚穴、锚(特殊金属材料除外)颜色为黑色。

第四条船舶的标志(一)船体标志船体标志为一条宽红色与四条蓝白相间的斜线条构成,红色部分与蓝白相间部分的宽度相等,由船艉向船艏方向倾斜,斜条与水平面的夹角为60度,标在船名后。

横向位:船艏至船体标志最后一条蓝色斜线与吃水线交点的长度为船舶总长度的三分之一(L/3),标志总宽度为总船长的九分之一(L/9);纵向位:船体标志上起主甲板边线护舷下沿,下至设计吃水线(见附件)。

(二)上层建筑标志1、设置烟囱的船舶:在烟囱两侧(有两个烟囱的在烟囱外侧)距甲板三分之二水平线与垂直中心线交点为中心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

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烟囱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10.27•【文号】国办发[1999]90号•【施行日期】1999.10.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国办发〔1999〕90号)交通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交通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4号)的要求,现就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提出以下方案:一、指导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事分开的原则以及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监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理顺管理体制,调整组织机构,明确职责,统一政令、统一布局、统一监督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转协调、反应迅速、办事高效和适应国际通行规则的海事管理机构。

二、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交通部在沿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主要跨省内河(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重要港口城市设立直属海事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直属海事机构的分支机构。

(一)在国办发〔1999〕54号文件界定的中央管理水域内,根据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和中央与地方水监机构的现状,共设置20个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其中正厅(局)级12个、副厅(局)级8个(见附件)。

直属海事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或河流名)海事局”(以下简称直属局)。

直属局的设立与调整由交通部提出意见,经中编办审核并报国务院审批。

直属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水上安全管理、海上航标管理、水上安全通信管理、防止船舶污染及其他有关管理工作;按照授权,管理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港口航道测绘工作;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和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船员证件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搜寻救助、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和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03.02•【文号】海通航字[2001]113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通航字[2001]113号2001年3月2日)各直属海事局,长江、黑龙江海事局:为了加强通航水域的现场监督管理,规范巡航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1年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实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现场监督管理,加大水上巡航执法力度,规范巡航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部属海事机构的巡航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巡航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局)负责本辖区巡航工作的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巡航工作按巡航水域范围分为三类:(一)港区巡航。

指港界线以内的进出港航道、码头、港内锚地。

港池及其他通航水域的巡航;(二)辖区巡航。

指港界线以外某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三)跨辖区巡航。

指涉及两个以上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

第二章巡航工作的墓本任务和主要内容第五条巡航工作的基本任务:依照国际公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对国家管辖水域进行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监视、行政执法。

抢险救助;维护国家权益,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环境,保障船舶。

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海安全〔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22〕19号各航运公司,各直属海事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推动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现将修订后的《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2年1月27日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加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管理工作。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确认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列入和脱离,并公布、更新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按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核查工作。

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和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拟列入或申请脱离的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及相关资料;开展或根据省级主管部门指派开展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核查工作。

第二章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列入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一)航运公司拒绝接受省级或地市级主管部门对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或无正当理由对省级或地市级主管部门督促整改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二)所管理船舶发生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且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经调查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三)所管理船舶三分之一及以上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的;(四)所管理船舶发生违法行为后拒绝接受或逃避处理,航运公司未采取纠正措施的;(五)所管理船舶使用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租借的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从事营运或其他有关活动,或所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六)未按规定建立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有效的符合证明或所管理船舶未取得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督促后仍未整改的。

因公临时随船人员申办海员证管理规定

因公临时随船人员申办海员证管理规定

因公临时随船人员申办海员证管理规定(1999年12月21日交通部交海发〔1999〕704号文印发)第一条为规范因公临时随船人员办理海员证的工作,切实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信誉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公临时随船任务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执行任务的地点必须在船上;(二)任务的内容与船上的生产、安全、环保、科技、教育与培训、生活与健康、维修、管理等直接有关;(三)不影响船舶的正常生产与安全。

第三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原则,从事下列临时随船任务的有关人员,可以申请海员证并持海员证临时随船执行指定的任务:(一)船公司负责船舶生产、安全、环保、海监、机务、通信与导航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公司党务和行政管理人员随船执行与其前述职责相关的任务或随船检查工作、培训、实习(或指导实习)、见习;(二)科技及其管理人员随船执行船用设备或仪器的科研、测试、维修,或者随船进行航海、航天、海洋等方面的科学考察、监控、检测等任务;(三)海事院校的学员、毕业生实习,海事院校和船员培训机构教员指导实习或见习;(四)海事机构负责船舶管理、船员管理、通航管理、船检管理、海事调查等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海事法院或海事仲裁机构负责海事审判、海事仲裁的专业人员以及与航海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随船培训(或任教)、实习(或指导实习)、见习;(五)船厂的工程师执行船舶建造(或修造)合同中规定的随船保证任务;(六)有关立法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以及与航海有关的社会团体为制定有关政策、法规,了解船舶生产和船员工作、生活特点派人随船调研。

第四条因公临时随船人员办理海员证,由交通部出具《办理海员证批件》。

第五条交通部海事局负责因公临时随船工作人员海员证的审查和管理。

第六条因公临时随船工作人员申办海员证的审批程序:(一)由组团单位以正式文件向交通部申请,并按规定附材料。

(二)交通部海事局按照本规定和海员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随船任务、随船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3]44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3]44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3〕442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航运公司: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3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适用本办法。

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具体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第四条船东应当提供保持海员健康的起居舱室环境。

第五条船东应当确保以下船舶设备、设施和建造要求持续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取得船员舱室设备的证明文件:(一)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二)通风和供暖;(三)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四)卫生设施及更衣室;(五)照明;(六)餐厅;(七)医务室。

第六条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海员应当每周对起居舱室进行检查,确保起居舱室保持健康、卫生和安全舒适的状况,并保存检查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7.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4号关于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 年)》的公告现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自2024年7月15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7月11日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三章航行第四章停泊第五章报告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黄浦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设施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潮港上口连线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黄浦江实行上行、下行分道通航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五条船舶在黄浦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规定悬挂国旗;(二)标识船名、船籍港、船舶载重线,且不得遮挡、涂改;(三)按规定显示或者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四)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第六条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在航行、锚泊和作业时,应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VHF)06频道的值守和畅通,不得交流与水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第七条船舶和黄浦江沿岸照射的灯光,应当不影响船舶的正常了望和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效能。

根据交通部海事局关于

根据交通部海事局关于

根据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全国海事系统深入推进海事行政执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全省海事工作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省纪委六次全会和全国交通系统廉政工作会议的要求和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海事行政执法为重点,以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督为主线,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不断开创反腐倡廉工作新局面,为推动全省海事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目标要求通过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建立起教育、监督、预防相结合的行政执法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使全省海事执法队伍普遍受教育,海事执法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显著增强,确保行政权力在廉洁、高效、透明的环境下运行,坚决遏制和消除行政执法中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行业形象的不良行为,把可能出现的苗头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塑造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清廉、高效的海事良好形象。

三、工作重点全省海事行政执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要紧紧围绕船舶检验、船员培训、安全检查三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防控机制,认真进行摸底排查,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覆盖行政执法全过程的防控措施,实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目标。

四、实施方法(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取得实效,省局成立由党委书记石革军同志和局长范志鹏同志任组长的全省海事系统行政执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防控工作办公室,由省局纪委书记郭立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此次工作检查督导。

(二)计划安排。

(1)宣传动员(4月中旬)。

通过动员大会、专家领导辅导、观看教育片、答题问卷活动等形式,认真组织全省海事系统职工学习部海事局关于开展海事行政执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文件, 统一思想认识,把握精神实质,学习兄弟单位先进经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使全省海事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开展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开展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中国海事局关于废止一百六十九件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海事局关于废止一百六十九件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所援引的原《船舶签证管理规
废止
5 关问题的通知
[1993]206号 月1日
则》已重新修订后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
2 关于颁布《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 港 监 字 1993 年
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废止
6 申报规定》的通知
[1993]298号 11月8日
(2003年10号令)已有新的管
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
废止
6 项的通知
[1996]153号 月26日
校正人员考试发证办法》的通
知”(07年284号)明令废止。
管理事项已被《船员培训管理
4 关于港务(航)监督开展船员培训 安 监 字 1996 年 8
废止 规则》(1997年交通部第13号
7 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6]190号 月2日
5
[1995]189号 月14日
关于颁布办理航程超过20海里或30
3
港 监 字 1995 年 7
管理要求已经被新修订的《船
公里定期签证的规定和授权有关机
废止
6
[1995]199号 月19日
舶签证管理规则》覆盖。
构办理此定期签证的通知
3 关于全面开展船员培训审验工作的 港 监 字 1995 年 7
废止 管理要求已过管理时效
主要管理事项已被新修订发
关于船名音译应统一使用汉语拼音 水 监 字 1985 年 8
7
废止 布的《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
的通知
[1985]117号 月14日
船舶[2004]520号 )覆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
关于颁发《船员服务簿》实施办法 水 监 字 1985 年 9

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加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海安全[2005]408号

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加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海安全[2005]408号

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加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加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海安全[2005]408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近期以来,部分海事管理机构出现了弱化事故调查处理的倾向,有的海事管理机构甚至放弃事故调查处理职能。

一些事故不能得到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不仅不能“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也导致各种管理关系的混乱,甚至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交海发[2004]133号)的要求,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水上交通事故包括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各海事管理机构不能断定是否是水上交通事故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船舶在厂修、建造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虽然不属于水上交通事故,如果地方政府要求海事部门进行调查,海事部门要积极参加和配合。

各海事管理机构不得擅自放弃事故调查职能,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管理机关的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报告各海事局应及时将本辖区发生的一般等级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和涉及30人以上遇险的重大险情,不论是否涉及搜救,都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按附表的格式要求书面传真(“五一”、“十一”和春节黄金周期间,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至部海事局安全处。

暂时不能确定事故等级的,按照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对待。

人员伤亡数量或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续报。

交通部海事局关于海事系统制服及装具定点制作的通知

交通部海事局关于海事系统制服及装具定点制作的通知

交通部海事局关于海事系统制服及装具定点制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2.18•【文号】海便函[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交通部海事局关于海事系统制服及装具定点制作的通知(海便函[2004]25号)各直属海事局、地方海事局:为做好海事系统制服统一换装工作,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海事系统制服装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海发[2004]15号)的有关要求,我局于2003年底组织了海事系统制服及装具的招投标工作,经过综合评定确定了海事系统制服及装具的各定点制作厂家(详见附表)。

为做好下一阶段的统一着装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制作的相关要求(一)直属海事系统的制服(春秋服、冬服、夏服及衬衫)实行分片制作,分片情况如下:第一片:上海局、浙江局、福建局、广东局、深圳局、海南局第二片:辽宁局、河北局、天津局、山东局、江苏局、广西局、长江局、黑龙江局(二)直属海事系统的制服统一由三家服装厂家负责量体工作,具体量体工作的分片情况如下:宁波培罗成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直属海事系统第一片(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深圳、海南6个局)的量体工作;大连碧海服装有限公司:负责直属海事系统第二片(辽宁、河北、天津、山东、黑龙江5个局)的量体工作;宁波罗蒙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直属海事系统第二片(江苏、长江、广西3个局)的量体工作。

(三)为加强海事系统制服及装具的制作管理,地方海事局向各定点制作厂家订购时,应向我局报备。

二、我局海事制服采购工作的联系方式联系人:张清汇、秦文静联系电话:************,65292592,传真:************请各局接此通知后做好海事制服统一换装的准备工作,如有不明之处,由我局计划处负责解释。

附件:海事制服及装具定点制作厂家名单二○○四年二月十八日附件:海事制服及装具定点制作厂家名单┌──────────┬────────────┬────┬──────────────┐│服务内容│定点厂家│ 联系人│联系电话│├──────────┼────────────┼────┼──────────────┤│金属件执法装具(帽徽│北京润杰公司│ 薛孝众│010—84476090,137****8577││、领花、钮扣、皮带)││││├──────────┼────────────┼────┼──────────────┤│帽子、肩牌、臂章│江苏卡思迪莱服饰有限公司│ 李志明│025—85800528、138****2177││││ 龚玉生│010—86319919,138****0543│├──────────┼────────────┼────┼──────────────┤│普通型领带│宁波艾利特服饰有限公司│ 刘悦│010—82659685,139****2188││││││├──────────┼────────────┼────┼──────────────┤│拉链型领带│浙江佳友领呔有限公司│ 邢承林│0575—3213482,139****5397││││││├──────────┼────────────┼────┼──────────────┤│春秋服面料(高级哔叽│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徐瑞声│010—84094818,139****8100││)││││├──────────┼────────────┼────┼──────────────┤│春秋服制作A│宁波培罗成集团有限公司│ 李英│010—88067550,139****3111││││││├──────────┼────────────┼────┼──────────────┤│春秋服制作B│宁波罗蒙集团有限公司│ 周士军│010—87781021,137****6333││││││├──────────┼────────────┼────┼──────────────┤│冬服面料(贡丝锦)│江苏澳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钱胜昔│0512—58598544,139****3333││││││├──────────┼────────────┼────┼──────────────┤│冬服制作A│宁波培罗成集团有限公司│ 李英│010—58690327,139****3111││││││├──────────┼────────────┼────┼──────────────┤│冬服制作B│大连碧海服装有限公司│ 孟丽恬│010—67172427,133****8554││││││├──────────┼────────────┼────┼──────────────┤│夏服衬衫面料(涤棉麻│湖南益鑫泰麻业公司│ 雷宏│010—67251426,138****6918││)││││├──────────┼────────────┼────┼──────────────┤│夏服裤子面料(赛洛菲│无锡协新集团有限集团公司│ 周庆伟│0510—2623659,138****8676││尔)││││├──────────┼────────────┼────┼──────────────┤│夏服制作A│深圳鑫和服装有限公司│ 刘心│0755—83322759,135****5098││││││├──────────┼────────────┼────┼──────────────┤│夏服制作B│深圳曼其投资公司│ 任海山│010—84066033,133****8828││││││├──────────┼────────────┼────┼──────────────┤│长袖蓝衬衫面料(涤棉│湖南益鑫泰麻业公司│ 雷宏│010—67251426,138****6918││麻)││││├──────────┼────────────┼────┼──────────────┤│长袖白衬衫面料(涤棉│广东中山银桥纺织有限公司│ 潘建新│0760—8803660,139****8944││布)││││├──────────┼────────────┼────┼──────────────┤│衬衫制作A│江苏柏泰集团公司│ 祝长生│0514—7944302,133****5899││││││├──────────┼────────────┼────┼──────────────┤│衬衫制作B│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池丽和│0574—88323233,130****3779││││││├──────────┼────────────┼────┼──────────────┤│执勤工作服(面料及制│宁波培罗成集团有限公司│ 李英│010—58690327,139****3111││作)││││├──────────┼────────────┼────┼──────────────┤│防寒大衣面料(羊绒、│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徐瑞声│010—84094818,139****8100││羊毛)││││├──────────┼────────────┼────┼──────────────┤│防寒大衣制作│湖南帅欧服饰有限公司│欧阳长明│0733—3281888,159****5888││││││└──────────┴────────────┴────┴──────────────┘注:A指承揽直属海事系统第一片的制服加工,B指承揽直属海事系统第二片的制服加工。

交通部关于部直属海事系统派出机构设置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部直属海事系统派出机构设置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部直属海事系统派出机构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2.12•【文号】交人劳发[2000]657号•【施行日期】2000.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交通部关于部直属海事系统派出机构设置的通知(2000年12月12日交通部交人劳发[2000]675号文印发)部海事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90号)和《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指导意见》(交人劳发[2000]180号),现将部直属海事系统派出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派出机构设置的原则(一)派出机构设置要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管理层次应尽量减少,能够由分支机构承担的工作不再设置派出机构;能够由派出机构承担的工作不再设置工作站点。

因此,直辖市直属海事局和港口直属海事局在所在城市内(不包括下辖区、县)原则上不再设置派出机构;省级海事局原则上只设立直属局、分支机构。

派出机构三级管理层次。

(二)严格控制派出机构的规模和数量。

凡同一区域内的原中央和地方机构必须合并,除口岸管理等特殊需要外,派出机构一般只设置到区、县层次,同时还要考虑所辖区域的业务量及业务的发展等因素。

(三)派出机构的级别参照原机构级别和所处的层次(处、科)确定,除个别因机构合并需要另行确定外,原则上按原级别掌握,但派出机构级别不能高于分支机构级别。

(四)机构名称必须规范。

派出机构均需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或规范的港口(水域)名称,不得使用俗称和不确切名称。

(五)考虑到一些局的实际情况,在个别水域设置直属局的派出机构。

二、其他有关事项(一)为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和方便管理对象,在派出机构下可适当设置若干工作站点。

工作站点不作为独立机构管理,不列入海事机构序列,不定行政级别。

工作站点由各直属海事局审批,报部海事局备案,名称统一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处(局)××办事处”。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366号提案答复的函-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366号提案答复的函-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366号提案答复的函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366号提案答复的函刘屹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持续关注长江水域航行船舶黑烟污染治理,船舶尾气排放在线监测措施应用推广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近年来,我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持续强化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先后印发实施《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将沿海海域以及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等内河水域纳入排放控制区范围,要求进入长江干线航行的海船需使用硫含量不大0.1%m/m的船用燃油。

制定实施《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对供受电设施建设与使用、服务和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地规范和引导。

修订完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的相关规定,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5097—2016)有关要求纳入《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中发布实施,明确规定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中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排放限值和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检验技术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巩固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成果,2021年3月,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再次就岸电及清洁能源推广使用提出具体要求,推动地方政府加快船舶LNG动力改造,LNG加注站建设,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着力促进长江航运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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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海事局文件
海办[2004]35号
关于印发《海事业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和保管期限(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现将《海事业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海事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海办[2004]3号)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地方海事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事业务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范围的原则
(一)凡是反映本单位海事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海事业务档案归档范围。

(二)海事执法工作中形成的时效性较短、查考利用价值不大的材料均属资料,不列入海事业务档案归档范围。

二、海事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

其中:永久保存50年以上,长期保存15至50年,短期保存15年。

(一)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海事职能活动、具有长远利用价值
的海事业务档案,应列为永久保管。

(二)凡是在相当长时期内对本单位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海事业务档案,应列为长期保管。

(三)凡是在较短时期内对本单位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海事业务档案,应列为短期保管。

三、海事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从归档后翌年1月1日算起。

各单位执行中遇有问题,请与我局办公室联系。

交通部海事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档案管理通知
抄送:部办公厅、档案馆,长江航务管理局。

校对:吴莹
海事业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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