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名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文号】海船员[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名单的通知(海船员[201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各有关航海院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加强审核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海船员〔2012〕173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经审定,决定为常富治等94人(具体名单见附件1)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高级审核员证书》,为何君华等232人(具体名单见附件2)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普通审核员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员证书的签发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7日。
二、审核员证书的编写规则:(一)证书类别编码: GW代表高级审核员; PW代表普通审核员;NS代表内部审核员。
(二)审核员证书编号为:类别+发证时间(年)+辖区审核机构代码(即船员证书专用章号码)+ 3位流水号。
如2012年签发的上海海事局流水号为8号的高级审核员证书号码为:GW201202008。
三、外部审核员证书由部海事局统一印制;内部审核员由各审核机构印制。
四、各类审核员证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照片;(二)证书类别、编号;(三)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四)工作单位;(五)发证机关名称。
五、自2013年4月1日起,各类审核员在执行审核任务时应持证上岗。
六、为更好地掌握审核员的调派信息,用人审核机构应通过该审核员所在审核机构通知、调派,审核员所在审核机构负责调派信息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10.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202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12号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为保障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和区域(一)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上海黄浦江闵行发电厂至101#灯浮之间水域(以下简称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报告方式附后),接受专项安全检查。
(二)2024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接受保安专项检查。
二、入沪船舶专项信息报告(一)拟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在管控水域的上一停靠港开航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报告船舶、载货、船上人员等信息(操作指南附后),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入管控水域前报送上述信息。
(二)船舶离港后因故更改目的港驶往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管控水域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三)固定或长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0月21日前进行上述报告,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重新报告。
三、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一)拟进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向上一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上海海事局对其实施专项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纠正缺陷且复查合格。
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
安全任职记 录 、身体健康 状况等方 面 的要求 ,并向培训机构提 交 《 海船船
检 查 、事 故 调 查 等 方式 ,对 通过 伪
造 、买卖、租借 、冒用等 方式取得假
船 员职务适任 证书和骗取船舶 签证 的
围 内的培训合格证 书考试和发证 管理
8 O
姻 第4 期
规 、规 章 和 规 范性 文件 的 后评 估 工
业务 。 《 办法 》规定培训 合格证有 关 项 目的培 训证 明有 效期 5 ,过 期后 年 船 员应 当重新参加培训 。
和新版培训合格 证。
作 ,真实反映海事立法执行情况和实
施效果 , 中国海事局 印发 《 中华人 民
中 国海事 局 印发 船舶 配 员与 船员证 书专 项检查 活 动 方案
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后 评估 办法 》。该 办法所称海事 法规 和规 范性 文件后评估 ,是指海事 法规
和 规 范性 文件 实施 后 ,依 照 本 办 法规
( 中国海事局
韩杰祥 )
中国海事局印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适任证 书发证 、签证 和换证 工作 。原
格证 书 申请 条件 、培训合 格证考试 、 培训合格证 书签发 与再有效 、承认 签
价值体 系,培育海 事文化品牌” 策划 海事文化季主题 。 内容 包括干部 职工 思想道德教育 、海事核心价值体 系构
建、业务知识技 能提 升 、先进 典型培 树和 学习等 活动。
联动 ,相 互配合 ,加 强信 息沟通 ,打 造和谐繁 荣的水运 市场。 中国海 事 局 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3.02.2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3.0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13年第1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全面建设法治海事,提升海事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国务院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规范性文件(截至2011年12月31日)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458件,具体目录见附件1,废止62件,具体目录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上述45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海事管理依据。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对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以往根据该类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45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废止62件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2013年2月26日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5.08.10•【文号】海船员[2005]296号•【施行日期】2005.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5]296号)沿长江各直属(地方)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为加强航行长江干线三等及以上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工作,现颁布《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日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以下简称统考)的管理,使统考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保证考试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行长江干线三等及以上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工作。
在穿越长江干线但仅航行京杭运河水系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不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2004年1月1日后未参加统考的船员如需在航行长江干线三等及以上内河船舶上工作,需参加与其所持适任证书同等级同职务的理论统考(升等或升职考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统考实施统一组织、统一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报名申请、资格审查、准考证制作、考点设置及监考等工作。
考试采取闭卷考试、统一试题、统一时间、统一评卷。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在统考工作中的职责为:(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下达的统考计划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统考工作;(二)负责受理权限范围内的考试申请和资格审查,并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三)对符合申请条件者签发《准考证》;(四)汇总统计本辖区的报名人数后,按要求填具本辖区《统考报名统计表》(见附录一),最迟于统考开始前30天报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按要求根据《统考科目、试卷代号表》(见附录二)填具本辖区《统考考场科目分配表》(见附录三)、《统考分卷信息表》(见附录四),最迟于统考开始前20天报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按时在指定地点领取本辖区各考点的试卷和《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见附录五);按时将试卷分发至本辖区内各考点;(六)监督落实各考场、各科所需的考试用品、表册及照明、保健、防暑或防寒措施;(七)负责主考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培训工作,统考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并按照要求填写《考场记录》(见附录六);(八)统一确定本辖区的总监考、主考、督察人选,落实辖区内各考点的统考值班,做好统考期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通讯联络工作;将《考场分配及联系表》(见附录七)最迟于考试前10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九)负责接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派的统考督察人员;(十)将统考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处理意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核准后,协调本辖区各考点统一执行;(十一)将本辖区各考点的所有答题卡、《统考阅卷交接记录清单》(见附录八)连同《考场记录》、《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统考信息反馈表》(见附录九)最迟于统考结束后7天内安全地送达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指定的评卷地点;(十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安排办理有关统考的其他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船船员投诉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船船员投诉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海船员〔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船船员投诉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海船员〔2018〕1号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招商局集团、交通建设集团,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我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船船员投诉处理工作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船船员投诉处理工作程序为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进一步畅通中国籍海船、外国籍船舶在船船员投诉渠道,规范海事管理机构处理在船船员投诉工作,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保障船员在船体面劳动,制订本程序。
一、船员投诉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停泊的中国籍海船、外国籍船舶在船船员,对于违反《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包括船员权利)损害船员利益的行为,可按下列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一)船员可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投诉,填写并提交相应的投诉表格(见附件)。
(二)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非现场方式投诉,联系方式可以从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官方网站查询(网址:)。
(三)投诉人应当如实报告投诉事实和投诉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海事管理机构不受理没有事实和匿名的投诉。
二、投诉处理流程(一)中国籍海船在船船员投诉处理流程。
1.对于投诉事项属于海事管理机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如船舶停泊在辖区港口的,由负责受理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理,对需要登轮的,按照本程序三规定的流程处理;如被投诉船舶停泊在其它海事管理机构辖区港口的,由受理投诉的海事管理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转交,并告知投诉人负责处理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2.对于涉及欠薪、劳动合同、劳务纠纷等不属于海事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依据《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受理投诉的海事管理机构告知投诉人向船东所在地的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 和国长江海 事局
宜昌海事局
科员
海事处海事 管理
市(地)以 下综合管理 类和行政执 1201003001 法类
中华人民共 和国长江海 事局
宜昌海事局
科员
海事处海事 管理
市(地)以 下综合管理 类和行政执 1201003002 法类
国际法学 (海商法方 向)或宪法 学与行政法 学(行政法 1 方向)
国际法学 (海商法方 向)或宪法 学与行政法 学(行政法 1 方向)
研究生(硕 士)
中华人民共 和国长江海 事局
武汉海事局
科员
计算机及网 络管理
市(地)以 下综合管理 类和行政执 1201006003 法类
计算机系统 结构、计算 机软件与理 论、计算机 应用技术或 计算机科学 本科或研究 5 与技术 生(硕士) 航海技术类 、轮机工程 (管理)类 、船舶工程 类、交通信 息工程及控 制(航海方 向)、海事 本科或研究 6 管理 生(硕士)
学士
不限
无限制
是
3:1
学士
不限
无限制
是
3:1
获得大学英 语四级以上 合格证书 (CET4)或 者CET4测试 成绩达到425 分及以上
学士
不限
无限制
是
3:1
获得大学英 语四级以上 合格证书 (CET4)或 者CET4测试 成绩达到425 分及以上
专业考试为 英语,具体 见招考公 告;需上船 实习,需经 常上船工 作,适合男 性。 专业考试为 英语,具体 见招考公 告;需上船 实习,需经 常上船工 作,适合男 性。
中华人民共 和国长江海 事局
安庆海事局
科员
海事处海事 管理
市(地)以 下综合管理 类和行政执 1201009001 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7.2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24.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24年第15号
关于发布《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
报)》的公告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按规定程序已经交通运输部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文本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船舶技术法规”栏目下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7月22日附件:《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内河船员管理系统注册模块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内河船员管理系统注册模块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11.23•【文号】海便函[2012]1038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机关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内河船员管理系统注册模块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海便函〔2012〕1038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南省、湖北省、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山东省、河南省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统一船员注册管理工作,我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海船、内河船员管理系统统一注册模块进行了升级改造,现已完成相关功能模块的开发和测试,计划于2012年12月7日至9日进行系统升级,为确保升级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单位按照《海船、内河船员管理系统统一注册模块升级方案》(见附件)的要求认真落实,做好系统升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请各直属海事局联络员及时将本次系统升级的有关要求传达到本局各操作人员,请各省级地方海事局设立专门的联络人员,传递系统升级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和问题。
三、请中创公司做好系统升级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做到快速、有效的解决系统升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系统升级工作顺利进行。
四、联系方式:部海事局船员处:郭云峰,************;中创公司运行维护联系方式:**************8000、**************8000(海船),**************8004(内河),邮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2年11月23日海船、内河船员管理系统统一注册模块升级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О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 背景2 系统升级目标及范围2.1 系统升级目标2.2 系统升级范围3 系统升级内容3.1 海船船员管理系统3.2 海船船员电子申报系统3.3 内河船员管理系统3.4 内河船员电子申报系统3.5 数据交换功能4 系统升级和启用步骤5 升级后业务办理相关要求65.1 不同注册类别船员的办理业务限制要求5.2 关于重复校验的说明5.3 内河船员的信息变更6 准备升级工作详细安排6.1 部海事局升级准备工作6.2 各直属海事局及地方海事局系统升级准备工作6.3 中创软件公司升级准备工作7 系统升级工作详细安排7.1 部海事局系统升级管理工作内容7.2 各海事局升级工作详细安排7.3 中创软件公司升级工作详细安排8 正式启用后的工作保障8.1 正式启用后管理工作8.2 各海事局业务办理和系统使用工作安排8.3 中创软件公司内外网应用系统运行支持附件一:发布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首页的版本说明附件二:发布在海船船员电子申报系统首页的版本说明附件三:发布在内河船员管理系统首页的版本说明1 背景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船员唯一注册的管理要求,海河船员注册数据可全国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9.27•【文号】海船员〔2019〕340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员〔2019〕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我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员培训管理,提高船员培训质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规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按《培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展船员培训申请”中应将申请人的总体情况、具体申请的培训项目(见附录1)及规模、满足许可条件的总体情况予以说明,并填写船员培训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
(二)“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应通过填写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表(见附录3)说明基本配置情况,对所申请船员培训项目及规模符合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见附录4)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标准的相关材料,如视频、照片等;使用模拟器开展船员培训的,培训机构还应提供模拟器符合相应模拟器性能标准的说明,以及为确保其与培训目标相适应所进行充分测试后的测试报告。
(三)“教学人员的情况”“管理人员的情况”应通过填写船员培训项目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配置情况表(见附录5),说明所配置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同时需说明教学人员情况是否符合教学人员配备标准(见附录6)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说明管理人员情况是否符合《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提供足以证明满足标准的相关材料,包括教学人员、管理人员身份证件、教师证、船员服务簿、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等相关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03.23•【文号】海船员字[2001]168号•【施行日期】2001.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字[2001]168号2001年3月23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机构:为加强内河滚装船船员的管理,现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授权长江海事局开展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OIl的考试和发证工作,并负责对该培训的监督管理。
二、在内河滚装船上工作的船员须在2001年10月31日前完成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并通过考试。
附件: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附件: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内河滚装船船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在内河滚装船上任职的所有船员;(二)开展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和对该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系指在内河滚装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直接对旅客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有关旅客、货物、船体安全和管理方面的培训。
第五条内河滚装船系指装载车辆并以车辆自行进出为装卸手段的船舶(横江(河)汽车轮渡除外)。
第六条凡在内河滚装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水手、机工和直接对旅客安全负有责任的服务人员均应完成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培训纲要见附录二)。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海计建字[2000]326号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海计建字[2000]326号)各直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局(处):现将《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现有船舶按本办法规定于2001年9月31日前完成更改工作。
二○○○年九月十三日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海事系统的职责,加强全国海事系统船舶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所属各类船舶。
第三条船舶的着色(一)船舶水线以上的船体、上层建筑及吊机、桅、旗杆、吊艇架、风筒等颜色为白色。
(二)所有室外甲板的颜色为墨绿色。
(三)锚机、绞盘、缆桩、导缆钳、锚穴、锚(特殊金属材料除外)颜色为黑色。
第四条船舶的标志(一)船体标志船体标志为一条宽红色与四条蓝白相间的斜线条构成,红色部分与蓝白相间部分的宽度相等,由船艉向船艏方向倾斜,斜条与水平面的夹角为60度,标在船名后。
横向位:船艏至船体标志最后一条蓝色斜线与吃水线交点的长度为船舶总长度的三分之一(L/3),标志总宽度为总船长的九分之一(L/9);纵向位:船体标志上起主甲板边线护舷下沿,下至设计吃水线(见附件)。
(二)上层建筑标志1、设置烟囱的船舶:在烟囱两侧(有两个烟囱的在烟囱外侧)距甲板三分之二水平线与垂直中心线交点为中心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
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烟囱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定》于2 1年3 日施行 。为切 实做好 《 0 1 月1 管理规定 》的
实施 工作 ,中国海事局 组织制 定了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海事局 水上 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 响论证 与评估 管理 办
法 》、 《 于水上 水 下活动 通航 安 全核 查 工作 的指 导意 关
目前 ,我 国水路 、铁 路 两种 运输 方 式 完成 的货物 用
’ 争 , 母 贞
转 量在 综合 运输 体 系 中所 占比重 达6 %,但 集装 箱铁 水 8
联 运 量 占港 口集装 箱吞 吐 量 的 比重 不到 2 %,远 远 不 能 满 足经 济社 会发展 需求 。
20 0 方米/ 时 0 立 小
6 万 5
6 日,我 国第一艘 专 门用于 三峡 库 尾航 道 清淤 的 N8 大型挖 泥船 在 武 昌造船 厂 开工 建造 。该 船是 我 国首 次研 发 的 内河 自航 绞 吸 式挖 泥船 ,预 计 明年 8 可 建成 投入 月
理及船 载 电子海 图 系统 和A S I设备 的型式认 可和 产品检 验
据 中 国船 舶 工 业协 会 的统 计数 据 显 示 ,今 年 1 4 -月 份 ,全 国船 厂 新 承接 订单 同比增 长66 .%。 由 于 同期 造船
完工量大于新接订 单量 ,截至4q ,全国船厂手持船 底 0
6355 . %
游艇 业的健康发展 ,近 日,中国海事局印发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游艇 操作 人 员培 训 、考试 和 发证 办法 》 ,该 办法
自印发之 日起实施. 其规定 《 游艇驾驶证》有效期届满 之 日前6 月内,持证人可持相 关材料 ,向其 《 个 游艇驾 驶证 》档案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办理 《 游艇驾驶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03.02•【文号】海通航字[2001]113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通航字[2001]113号2001年3月2日)各直属海事局,长江、黑龙江海事局:为了加强通航水域的现场监督管理,规范巡航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1年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实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现场监督管理,加大水上巡航执法力度,规范巡航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部属海事机构的巡航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巡航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局)负责本辖区巡航工作的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巡航工作按巡航水域范围分为三类:(一)港区巡航。
指港界线以内的进出港航道、码头、港内锚地。
港池及其他通航水域的巡航;(二)辖区巡航。
指港界线以外某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三)跨辖区巡航。
指涉及两个以上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
第二章巡航工作的墓本任务和主要内容第五条巡航工作的基本任务:依照国际公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对国家管辖水域进行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监视、行政执法。
抢险救助;维护国家权益,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环境,保障船舶。
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海船舶〔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24〕24号各直属海事局:《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已经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4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识别号授予第三章船舶名称核定第四章船舶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申请第三节受理第四节审查第五节办理与告知第六节申请的撤回第七节第三人主张权属争议的处理第八节办理时限第九节归档第五章船舶登记项目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登记第二节船舶国籍登记第三节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第四节船舶抵押权登记第五节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第六节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第七节变更登记第八节注销登记第九节证书补发第十节证书换发第六章司法协助执行程序第七章连续概要记录签发第八章空白证书与印章管理第九章登记簿与档案管理第十章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船舶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开展船舶登记的业务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
第四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岗位。
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证书制作人员不得兼任空白证书管理、印章管理或者校核人员。
第五条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11.12•【文号】海船员〔2019〕434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9〕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办法》生效前发布的所有海员证管理性文件,自本《实施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员证申请、签发、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以下船员应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一)国际航线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二)特殊航线船舶上工作的船员,特殊航线是指中国内地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航线,中国大陆至台湾地区航线,以及通航的国际河流段;(三)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国际航线及特殊航线船员可以直接向任一海员证签发机关(附件1)申请办理海员证,也可以委托机构代为申请办理海员证。
受委托机构应是从事船员对外劳务合作或劳务派遣的企业、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
受委托机构仅能为自有船员或者签订服务合同及上船协议的船员办理海员证。
第四条渔业船员应通过具有从事远洋渔业项目资质的公司、具有远洋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或者具有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资质的公司申请办理海员证。
具有从事远洋渔业项目资质的公司只能为自有渔业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具有远洋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及具有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资质的公司只能为自有渔业船员或签订服务合同的渔业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海危防〔2019〕489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危防〔2019〕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12月31日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实施,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应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签订和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JT/T1081,以下简称《能力要求》)和本办法的要求,达到相应等级的应急清污能力。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配备的应急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应急规定》附表未明确规定可协议拥有的,应当为自有。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高级指挥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应当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示范教程的要求,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取得培训证明并保持知识更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可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操作人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已签发的专业培训证明继续有效。
第四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在本单位或者在其加入的行业协会的互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信息。
新成立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首次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前至少30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现有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3-15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3-15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6.12.28•【文号】海危防〔2016〕721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3-15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危防〔2016〕721号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95届会议上以第MSC.393(95)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SBC规则》)第03-15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17年1月1日强制生效。
为做好《IMSBC规则》第03-15修正案的执行工作,加强对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一)修正案增加了自卸式散货船进行火灾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火灾安全风险评估应当纳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中,并定期进行评估。
(二)修正案修改了“货物信息表格样本”,增加了货物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的报告要求。
(三)修正案对《IMSBC规则》第7.3节易流态化货物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简化了专门建造或装有专门设备货船的表述,增加了为干粉类货物特别建造的船舶的要求。
(四)修正案为已经明确判定衡准的六种仅在散装时具有的化学危险性指定了符号引用的缩写,并将其他危险性统一归为“OH”。
(五)修正案增加了建议性的第14节“防止船舶货物残余物污染”,引入了《2012年MARPOL附则V执行导则》中涉及固体散装货物残余物的内容。
(六)修正案增加了“氟化铝”(A组)、“非晶硅酸钠”(B组)、“硼酸”(B组)、“化学石膏”(A组)、“铜渣”(A组)、“碎玻璃”(C组)、“铁和钢渣及其混合物”(A组)、“铁矿粉”(A组)、“工业氧化铁”(A 组)、“烧结铁”(C组)、“锰铁合金渣”(C组)、“锰矿粉”(A组)、“炼铁炼钢产生的碎屑”(A组)、“锂辉石(精选的)”(A组)、“木球团,含有添加剂和/或粘合剂”(B组)、“木球团,不含有任何添加剂和/或粘合剂”(B组)、“锌渣”(A组)和“锆石蓝晶石精矿”(A组)等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7.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3号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现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自2024年7月15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7月11日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路第三章航行第四章停泊第五章避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时,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自动识别系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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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文件
长海危防〔2009〕58号
转发关于实施《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公约》的通知
各分支海事局、各船舶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公约》的通知(海船舶2008[623]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为更好地执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公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0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国际航行和沿海运输船舶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
沿海运输船舶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海商法》规定的有关船舶民事责任限额,国际航行船舶的保险金额根据所经营的航线和所到达缔约国的法律
规定投保相应的保险,以保障不会因违反缔约国的法律规定而被拒绝进港或滞留,但最低不得低于《海商法》规定的有关船舶民事责任限额。
二、责任范围
1000总吨以上的外国籍船舶,自2009年3月9日起必须持有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后,才准进出中国港口。
10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
舶可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前往长江海事局申请办理《证书》,并须在2009年3月9日之前持有长江海事局签发的《证书》。
1000总吨以上的沿海运输船舶必须在2009年7月1日之前持有长江海事局签发的《证书》。
适用于《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船舶(即载运持久性油类的船舶)不需要持有上述《证书》。
三、申请证书
有关船舶及船公司应在取得部局公布的中国籍船舶油
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出具的船舶燃油污染保险或其他财
务保证后,持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到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证书》。
四、签发证书
各分支海事局在接到办理申请后,将申报材料及时上报长江海事局,长江海事局参照部局《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程序签发证书,并给所发证书编号并存档,每年12月25日前应将所发证书的详情(包括编号、船名、船籍港、保险人名称)通过基层上报部局备案。
《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燃油污染保险合同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的有效期。
《证书》一式两份,正本应当随船携带备查,副本应留存发证机关。
五、证书的格式
《证书》(格式见附件)由部局统一监制。
六、检查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行
政许可事项或沿海运输船舶进出港签证时,应要求船舶或者其代理提交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证书》复印件。
未按规
定持有《证书》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禁止其进出港或者过境停留。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船舶现场检查中,有重点地检查船舶持有《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发现假证或中国籍船舶所持《证书》为未经我局公布的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承保的,一律收缴有关证书,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