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小学经费审查委员会职责(4篇)
小学经费审查委员会职责小学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审查和监督经费使用:委员会负责审查和监督小学的经费使用情况,包括教育经费、教材费、设备费等,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合理、有效、公正地使用经费。
2. 制定预算和规定经费分配原则:委员会根据学校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小学的经费预算,并制定经费分配原则,确保经费分配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3. 监督经费收入和支出:委员会负责监督小学的经费收入和支出情况,确保经费收入来源合法、规范,经费支出符合预算和规定,防止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
4. 提出经费管理和使用建议: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提出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建议,包括经费使用的优化方案、提高经费效益的措施等,有助于小学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5. 提供经费资料和报告:委员会要及时提供经费审核、监督、使用等方面的资料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和领导介绍小学经费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做好相关工作的汇报。
总之,小学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小学经费的审查、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小学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促进小学的教育事业发展。
小学经费审查委员会职责(2)小学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一个重要的组织,它负责审查和监督学校的经费使用情况,确保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下面是小学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职责:1. 制定审查规则和程序。
小学经费审查委员会需要制定一系列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公正性。
这些规则和程序应该包括经费申请的流程、审核标准和审查周期等。
2. 审查经费申请和预算。
小学经费审查委员会需要审查学校的经费申请和预算,确保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审查的重点包括经费的用途、金额的合理性、申请人的资质等方面。
3. 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除了审查经费申请和预算,小学经费审查委员会还需要监督学校的经费使用情况。
它需要定期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经费的实际使用情况符合预算和申请的要求。
4. 解决经费分配争议。
在学校经费分配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分配不公、争议纠纷等问题。
银行组织架构及部门职责
某银行组织架构及部门职责本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定了相应议事规则。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下属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本行自2002年起,开始借鉴国际商业银行主流模式,实施以客户为中心的组织架构再造。
按照以客户为中心,前、中、后台分离制约,部门职责服从业务流程的原则,将全行的业务板块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划分成九个业务板块。
目前总行各管理板块经过一系列整合,已形成总体框架,并正在继续完善,分行的组织架构也进行了适度调整。
在此基础上,以后台集中为主要内容的流程银行再造工程正在稳步实施推进。
本行相信,本行先进的管理组织架构提高了本行的营销能力、营运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增强了本行的核心竞争力。
一、本行的专设委员会1、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2、本行高级管理层下设的专门委员会(1)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本行的经营管理政策和业务发展目标;负责资产负债管理工作,督促防范经营风险,并对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监控、分析、评价和决策。
(2)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制定的风险管理战略,确定本行的整体风险策略、风险控制目标、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措施,对本行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违规事项的处理意见,听取内部控制委员会和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以及确定全行风险管理的其他事宜。
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及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
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研究及批准全行加强内部控制的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目标,对全行的内控制度进行评估和监督,对造成内部控制重大失效、重大经济案件和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以持续改善本行的内部控制,把经营风险减至最低,确保本行各项业务的安全经营、稳健发展。
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本行风险资产保全和处置业务,以及向有权审批人提供审查意见。
工会经费审查委 员会议事规则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一、总则为加强工会经费的审查监督,保障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规范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委”)的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二、经审委的组成和职责(一)经审委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委员应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的会员担任。
(二)经审委的职责包括:审查工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和经费使用情况;审查工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工会内部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工会经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等。
三、议事范围(一)审议工会经费年度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
(二)审查工会经费年度决算报告。
(三)研究讨论工会经费的重大支出项目。
(四)审查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包括各项收入的来源、支出的用途和合理性。
(五)审查工会资产的购置、处置和管理情况。
(六)讨论决定经审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议事程序(一)议题的提出1、经审委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
2、工会财务部门可以提出需要经审委审议的议题。
(二)议题的准备1、提出议题的委员或部门应提前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详细的说明、数据和相关文件。
2、经审委办公室对议题进行初步审核和整理,确保议题的清晰和完整。
(三)会议的召集1、经审委主任负责召集会议,一般应提前通知委员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2、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
(四)会议的召开1、经审委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应提前请假。
3、会议由经审委主任主持,按照议程依次进行审议和讨论。
(五)审议和讨论1、会议对议题进行充分审议和讨论,委员应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2、对重要问题应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解释和说明。
(六)表决1、经审委的决议应通过表决形成,表决方式可以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资金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编号00-14005-30 版号A资金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生效日期二○○四年八月一日资金财务审查委员会审议事项工作流程公司分管领导相关文件总裁总部各部室资金财务审查委员会资金财务审查委员会秘书处办事处申请编写会议纪要及项目审批表拟文批复Y执行审查《管理费用支出管理办法》《业务费用支出管理办法》初步审查申请准备上会资料YN审查上会资料审议审批YNN1.目的建立公司资金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水平,完善和规范公司资金运用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审批机制。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资金财务审查委员会对公司授权范围内的重大资金运用和费用支出集体审议的管理。
3.职责3.1办事处:负责提出费用及资金使用申请,并执行财审会决议。
3.2总部各部室:负责提出费用及资金使用申请,并执行财审会决议;对其管理的办事处或参与项目的办事处的申请进行初审。
3.3公司资金财务审查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财审会秘书处):负责受理费用及资金使用申请资料,筹备召开财审会,并做好会议记录,根据财审会决议作出批复。
3.4公司资金财务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财审会):负责对费用及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议。
3.5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对总部各部室提交的项目初审报告或费用及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
3.6总裁:负责审批财审会决议。
4.财审会的组成4.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财务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财审会,对公司授权范围内的重大资金运用和费用支出进行集体审议。
4.2财审会人员构成:财审会正式委员10名,由公司分管领导和有关部室总经理组成。
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主管资金财务工作的公司分管领导兼任;秘书长1名,由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兼任;其他正式委员8名,由有关部室总经理(含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下同)担任;备案委员若干名,备案委员由财审会秘书长、正式委员提名其所在部室副总经理级人员担任,在参加财审会审议时具有与正式委员同等权利。
银行总行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模版
银行总行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增加财务开支的透明度,充分利用财务资源,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规范银行总行财务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总行财审委)的工作行为,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总行财审委是财务事项的议事机构,负责对重要财务事项的审议。
第三条总行财审委通过总行财审委会议履行职责,实行记名表决制。
审议表决应当遵循充分酝酿、集体审议、民主决策、多数通过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总行财审委由两名及以上总行行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行长不担任主任委员,可以参加会议,但无表决权。
委员包括法律合规部、财务会计部、内部审计部、信息科技部、监察部、总务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总行财审委组成人员的调整由总行党委决定。
总行机关部门职责变化或总行财审委组成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对总行财审委委员进行调整。
第六条总行财审委下设总行财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总行财审办),负责总行财审委日常工作。
总行财审办设在总行财务会计部门,总行财审办主任由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职责范围第七条总行财审委主要职责:(一)负责审议xx重要财务规章制度。
(二)负责审查xx系统财务收支计划、重大财务资源分配计划。
(三)负责审查总行机关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
(四)负责审议单笔100 万元(含)以上大额捐赠事项。
(五)负责审议集中采购有关事项。
(六)负责审议基本建设有关事项。
(七)负责审议其他有关重大财务事项。
第八条总行财审办主要职责:(一)负责处理总行财审委日常工作,代表总行财审委协调相关部门工作。
(二)负责总行财审委会议的组织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督促落实总行财审委审议通过的事项,并向总行财审委及时报告反馈有关信息。
(四)负责总行财审委会议记录、有关文件起草、文件资料保管和归档工作。
(五)完成总行财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九条总行财审办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需报总行财审委审议的财务事项的有关材料进行汇总、整理,提交总行财审委。
财务审核职责步骤
财务审核职责步骤
财务审核职责的步骤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财务审核人员需要收集和整理与审核对象相关的各种财务文件和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等。
2. 核对凭证和支持文件:审核人员需要仔细核对凭证和支持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他们会检查凭证的编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要求,并与支持文件相互核对以验证交易的真实性。
3. 分析和判断:审核人员需要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和判断,以确认其合理性和真实性。
他们会比较不同期间的财务数据,发现异常变动,并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其原因。
4. 内部控制评估:审核人员需要评估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他们会检查公司的核算制度和核算流程是否规范,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5. 编写审计报告:在审核完成后,审核人员需要编写审计报告,总结审核的结果和发现。
报告应包括对财务报表的意见,以及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和改进建议。
6. 提供意见和建议:审核人员还需要与管理层和其他相关方分享审计结果,并提供意见和建议。
他们可能需要参与讨论和决策,以解决潜在的问题和风险。
以上步骤是财务审核职责的一般流程,具体的实施过程可能会因组织的规模和复杂性而有所差异。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05
附则
解释权
解释权归属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中国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也有权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 南。
解释方式
对于本制度的任何疑问或解释,应首先参考本制度中的具体条款和相关解释 。如果仍有疑问,应向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中国全国总工会经费审 查委员会咨询。
否健全等。
审查程序
制定审查计划
实施审查
汇总分析
出具审查报告
根据工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详细的审查计划,包括审查的时 间、人员、内容等。
按照审查计划,对工会经费进行 逐项审查,并做好记录。
将审查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找 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根据汇总分析结果,出具详细的 审查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 制度》
2023-10-25
目录
• 总则 • 组织机构 • 经费审查 • 监督与考核 • 附则
01
总则
目的与意义
确保工会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保障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推动工会的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
全国各级工会组织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
工作职责
对工会经费进行审查和监督 对工会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
工作效率
考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 效率,包括审查周期、审查流程 的顺畅程度等。
服务态度
考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服务 态度,包括与成员单位的沟通情 况、解决问题的及时性等。
奖惩制度
奖励制度
对工作表现优秀的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进行奖励,包括 荣誉奖励、物质奖励等。
惩罚制度
对工作表现不佳的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进行惩罚,包括 警告、罚款、解除职务等。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议事规则对于保障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核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包括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四)监督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政策及程序,审查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六)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篇一: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X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业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至四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技能和经验;(二)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三)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符合美国证券委员会、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四)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同时在三个以上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任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自行或应独立会计师或内部审计师的要求召集会议。
经两名以上的委员会成员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会成员主持。
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行使职权。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每年举行不少于四次例会,每次例会后,根据讨论情况向董事会提交意见书。
第一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一次例会前召开。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xx财经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校工会、二级分工会的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与监督、财经法规的贯彻与执行,确保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和《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对校工会及其所属二级分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行使校工会内部审计职权。
第三条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省教育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作方针、任务、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校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以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组织建设第五条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与校工会委员会同时选举产生,并同时报批和考察。
第六条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名委员组成。
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应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工会经审工作,懂得财经政策,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
为有利于代表会员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委员中一般应包括财会或审计人员和其他会员群众代表,其中具有审计或财务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应占三分之二。
第七条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
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相同。
在任期内,如有成员因故不再担任委员时,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补选。
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履行民主程序。
第九条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每年度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工会经审委工作制度
工会经审委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委)是工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对工会经费的收、管、用进行审查监督,确保工会经费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
第三条经审委工作应坚持原则、公正无私、严格依法、热情服务,充分发挥审查监督作用,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工会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保障。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经审委由工会会员代表和有关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工会会员代表应占多数。
第五条经审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主任主持经审委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经审委成员应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业务能力,不得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三、工作职责第七条经审委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审查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确保经费的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的规定;(二)监督工会经费的收、管、用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三)对工会经费收支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审工作的情况;(五)履行工会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八条经审委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会经费审查监督中的重大问题。
会议可以定期召开,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
第九条经审委在进行经费审查监督工作时,有权查阅工会财务账目、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工作程序第十条经审委对工会经费的审查监督,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接受审查的单位应当提前准备好相关财务资料,包括账簿、凭证、报表等;(二)经审委对提供的财务资料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可以要求提供单位进行解释或补充提供相关资料;(三)经审委根据审查情况,形成审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四)经审委将审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提交给工会委员会或会员大会审议。
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1龙江银行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财务资源配置效率,增强全行自我约束、自我平衡能力,规范全行财务支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我行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行、总行营业部和各分行。
第三条财务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财审会)是各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的财务事项审查机构,负责对本行重大财务开支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为业务发展合理配置财务资源,有效节约财务开支。
各分行根据本规则的要求设立财审会。
各行财审会对本行行长(主要负责人,下同)负责。
财审会会议不得以其他形式会议代替。
第四条财审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效益性原则。
财审会以效益为中心,对重大财务开支事项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审查,对审议通过的财务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节约财务开支,优化财务资源配置,提高经营效益。
(二)效率性原则。
财审会仅对一定范围内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议,权限以下的财务事项按照财务授权规定由相关人员进行审批。
(三)规范性原则。
相关条线要按照规范程序和内容报送审议事项,财审会按规范流程进行审议和批复。
项目申请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审会决议。
(四)及时性原则。
财审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期,项目较多时可以根据秘书长建议随时召开。
财审会会议每期审议项目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要严格控制补议项目数量。
(补议事项是指无法及时召开财审会进行研究的特急事项,如遇此类事项需由行长、财审会主任委员共同签批同意后先行执行,待下次财审会进行补议。
)第五条下级财审会工作接受上级财审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财审会基本职责:依据国家金融法律、财务法规及我行经营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对本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费用投入等财务资源配置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议,检查、监督项目的执行,并对执行不力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05•【文号】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施行日期】2004.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中央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中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二月五日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
第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委托第五条为保障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范本)
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完善财务管理委员会运行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审查决策机制,提高财务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行财务管理委员会是在行长办公会(高级经营管理层)领导下的财务决策议事机构。
第三条财务管理委员会通过委员会会议的形式履行职责。
凡属于财务管理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财务管理委员会由总行领导(行长、或分管财务的副行长)及办公室、财务部门、会计部门、资金营运部门、合规部门等部门人员的负责人或骨干力量组成。
第五条财务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行领导为主任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会议开始前,应将会议时间、议题等通知内容告知监事会,由监事长或监事会的其他人员列席监督会议。
第六条总行财务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集、审核议题,向财务管理委员会提交议题,根据主任委员的要求组织会议,执行财务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财务管理委员会在***商业银行行长办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凡下列事项必须由总行相关部室提出方案,提交财务管理委员会决策,超权限报行长办公会或董事会决策。
(一)根据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修改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股东大会通过的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根据经营情况,拟定财务计划的重大调整方案,提交行长办公会审议,必要时报请董事会审议。
(四)审议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装修计划。
(五)审议物品集中采购计划。
(六)审议各类招标方案的预算。
(七)审议单笔5万元(不含)以上的财务列支事项。
(八)其他需要研究或审议的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八条财务管理委员会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对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根据《XX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提交商会的事项进行民主讨论和决策,并对作出的决定负集体责任。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强化对集团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的监督,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公司章程》、集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监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向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监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审核集团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审查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它专项审计。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组织机构第三条委员会由三到五名成员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成员为专业会计人士。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监事会主席担任。
所有成员由监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成员、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聘为委员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可以兼任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2、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委员聘期由监事会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聘期内若有委员不能履行其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监事会可以解聘。
期间如有委员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委员会成员,由监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人数。
第六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及委员的职责第七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6、对公司有关机构、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公司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董事会授权处理的其它事项。
财审会议事规则
财务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财审委工作,严格执行上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增强财审委议事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程度,经常委研究决定,特制订以下议事规则:
一、凡是涉及到财务开支的重大事项,以及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支出,都要由财审委召开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二、财审会原则上每3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需要及时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可随时开会研究。
三、财务审查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副行长)任财审委主任,其余副主任(副行长)以及总务部、财务会计部、内审部、监察保卫部的负责人为财审委委员。
四、凡是重大财务事项或超过限额的财务开支,均由承办部门先提出申请,提交财务会计部审查。
财会部认为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范围的,可由财会部提议召开财审会进行研究决定。
会议由主管财会副主任(副行长)主持。
五、财审会讲座重大财务事项,要让与会成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讨论中发生分歧,要考虑少数人的意见,但不能议而不决,耽误工作。
财审会内,决定问题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要时,采取举手表决。
六、财审会研究结果,按照部门分工落实。
重大财务开支
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要求,完善有关预、决算、清单、清册等资料,确保财务开支合理、合法、合规。
七、财审委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财会部负责人作好书面记录,保存会议决定的真实情况,以备日后查阅及检查。
经费审查员会议事规则
经费审查员会议事规则一、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完善郧阳区汉江砂石有限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会议议事项的管理,提高议事决策的质量、效率和水平,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二)工会经费审查员会的议事规则,是指供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开会、议事时共同遵守的规章和制度。
(三)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例会。
会议视工作需要,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特殊情况可以由召集人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出席会议人员为:本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
列席的人员为:邀请与会议内容相关的人员。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经审会主任主持。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会经审核委员到会才能举行。
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同级工会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汇报情况,听取审查意见并回答委员所提出的问题。
二、议事规则(一)议事按照“会下酝酿、会上讨论、集中研究、民主集中、会议决定”和“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原则,严谨、科学、规范地进行。
(二)议事一般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议事前要确定明确的议题,并事先通知出席人员做好准备。
议事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如遇特殊情况,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方能列入(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三)议事应围绕议题展开,观点明确,言简意赅。
出席的人员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列席的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四)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最后形成决定、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议事内容(一)选举产生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
(二)审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工会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的经审工作报告;听取审议向工会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的财务工作报告。
(三)对工会及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和重大开支事项、经济活动等进行审查监督;听取审议审计组向本级经审会提交审议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并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工会有关规定等做出相应的评价、结论和决议。
(四)审议通过年度经费收支预决算(草案);审议通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制度和审计计划方案;审议通过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检查指导性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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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龙江银行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财务资源配置效率,增强全行自我约束、自我平衡能力,规范全行财务支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我行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行、总行营业部和各分行。
第三条财务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财审会)是各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的财务事项审查机构,负责对本行重大财务开支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为业务发展合理配置财务资源,有效节约财务开支。
各分行根据本规则的要求设立财审会。
各行财审会对本行行长(主要负责人,下同)负责。
财审会会议不得以其他形式会议代替。
第四条财审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效益性原则。
财审会以效益为中心,对重大财务开支事项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审查,对审议通过的财务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节约财务开支,优化财务资源配置,提高经营效益。
(二)效率性原则。
财审会仅对一定范围内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议,权限以下的财务事项按照财务授权规定由相关人员进行审批。
(三)规范性原则。
相关条线要按照规范程序和内容报送审议事项,财审会按规范流程进行审议和批复。
项目申请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审会决议。
(四)及时性原则。
财审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期,项目较多时可以根据秘书长建议随时召开。
财审会会议每期审议项目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要严格控制补议项目数量。
(补议事项是指无法及时召开财审会进行研究的特急事项,如遇此类事项需由行长、财审会主任委员共同签批同意后先行执行,待下次财审会进行补议。
)第五条下级财审会工作接受上级财审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财审会基本职责:依据国家金融法律、财务法规及我行经营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对本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费用投入等财务资源配置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议,检查、监督项目的执行,并对执行不力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
主要包括:(一)审议大额财务支出事项:1.工程项目购建支出;2.非科技类固定资产项目购置、租赁、装修改造支出;3.非科技类无形资产购置支出;4.科技投入支出;5.大额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印刷费、低值易耗品购置、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审计费、物业管理费、咨询费、其他营业费用、捐赠赞助支出。
(二)审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处置事项。
(三)审议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四)检查、监督经财审会审议通过项目的执行。
第七条各行达到财审会审议金额起点的财务事项必须提请本行财审会审议,未经总行批准各行不得擅自提高审议金额起点。
各行可以根据本行实际情况降低项目审议金额起点,但除捐赠赞助支出项目以及需经财审会审议的重要财务事项外,各分行审议项目金额起点原则上不低于3万元。
第八条各分行超过本行财务授权限额的财务支出项目原则上须经本行财审会审议同意后报请上级行审批。
任何单位不得化整为零、随意拆分项目或者隐瞒不报,逃避审查。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财审会由主管或协管财务的副行长和相关条线负责人组成。
相关条线包括党委办公室、运营管理条线、科技条线、个人业务条线、资金财务条线、综合条线、监事会办公室、风险管控条线等。
各行可根据本行条线设置的具体情况和财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财审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财审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行资金财务条线。
第十条财审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管或协管财务的副行长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资金财务条线总经理担任。
副秘书长一名,由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担任。
财审会其他委员由相关条线负责人担任,相关条线可推荐副总经理(副经理)以上人员两名为财审会委员。
总行、各分行财审会秘书处设立专职人员一名。
第十一条各行要建立财审会委员库。
委员库由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条线财审会委员组成。
财审会委员由相关条线推荐,由秘书处报主任委员批准。
委员一般应熟悉财务、基建或科技业务,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相关条线财审会委员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及时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同意。
第三章报审流程第十二条申请条线提请审议的财务事项,由报审条线负责对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提出明确的初审依据和意见。
报审条线为非资金财务条线的,该项目还须送资金财务条线出具初审意见。
科技类项目由科技条线初审;人力费用类项目由人力资源部初审;会计出纳机具类项目由运营管理或个人金融业务等相关条线初审;宣传、广告类项目由综合管理条线综合管理部初审;安全保卫类项目由综合管理条线保卫部初审;其他项目由资金财务条线初审。
各行可根据条线职能分工情况对报审条线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项目报审材料须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统一上报报审条线进行审批,上报电子文档同时需报送纸质材料一份,用于存档。
纸质文档内容需与电子文档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已提交秘书处但未经审议的项目,如需修改报审材料,申请条线或报审条线应提交书面说明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秘书处申请退回修改。
第十五条报审条线应及时将拟上会项目提交财审会秘书处,财审会秘书处原则上应将本期财审会召开前2个工作日内报送的项目纳入下期财审会。
秘书处对报审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报请秘书长安排上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提交上会。
第十六条需提请财审会审议的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先审后批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报审材料要求第十七条提请财审会审议的项目材料包括以下要件:(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
(三)可行性分析报告表。
(四)辖属行项目需提供该行财审会审批意见表。
(五)其他要求报送的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营业、办公用房购建(租赁、装修)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存量状况和使用情况,项目申请的必要性等。
(二)项目所在单位的整体概况,包括人员、业务量情况,周边经济环境及同业网点布局情况等。
(三)近三年业务发展状况和效益分析,装修项目需提供近五年装修投入情况。
(四)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同业排名情况,主要包括存款、贷款、中间业务收入和账面利润等指标(适用上报总行财审会项目)。
(五)未来三年业务发展和投入产出效果量化分析。
(六)周边可比市价、走势、与出售方(出租方或服务方)的往来关系等因素的分析。
(七)项目预算,包括购建(租赁或装修)的建筑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单价、预算总额,资金来源及使用安排。
(八)项目的业务功能分区方案。
(九)项目实施方案及投产进度。
(十)项目风险控制措施。
(十一)其他情况(如相关图片资料等)。
装修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上述内容。
第十九条科技投入项目,包括硬件、软件购置项目和相关服务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同类项目存量状况和使用情况,近三年投入情况。
(二)项目投入必要性分析,包括人员、业务量与设备、软件等在项目投入前后的匹配情况。
需要进行压力测试的,要提供具体的测试结果。
(三)项目投入合理性分析,包括同类项目的市场价格情况、费用支出标准(依据)等。
(四)项目建设标准,包括购置数量、预算单价、设备配置标准、软件性能、使用年限、维护服务标准等。
(五)项目预算,包括项目投入金额,预计设备存续期内的维护费用,资金来源及使用安排。
(六)项目投入产出效益的预估情况,包括支持业务发展情况,效率提高情况等。
(七)项目实施方案及投产进度。
(八)项目风险控制措施。
(九)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大额费用性支出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一)项目概况。
(二)该笔费用支出标准,包括数量和单价等指标。
物业管理费用项目需提供分项支出标准。
(三)该笔费用支出是否在本年度费用预算之内。
(四)该笔费用支出的必要性。
(五)该笔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分析,包括与同类项目的市场价格对比、支出项目预计产生的效益等。
(六)该笔费用支出的控制措施。
(七)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捐赠赞助支出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上述内容。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处置项目,包括出售、报废、置换等导致资产所有权转移或灭失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一)项目总体情况,包括资产来源、价值情况、闲置情况等。
(二)具体处置预案,包括处置原因分析、处置收入和处置税费的估算依据、预计处置损失等。
(三)项目处置必要性分析,包括不处置该资产的后续维护成本分析。
(四)实物管理、资产风险、内控合规以及法律事务等相关条线意见。
(五)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其他重大财务事项申请报告的内容,应根据事项的性质、管理要求比照上述内容进行加工、整理、分析。
第五章会议流程第二十三条财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秘书长参会,其他条线财审会委员根据财审会秘书处通知按时参加会议。
如财审会委员不能参加财审会会议,须在会议召开前向主任委员请假并通知财审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总行财审会会议须有7名以上(含)具有项目表决权的委员和1名监事会办公室或风险监控条线稽核部门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营业部、各分行财审会会议须有5名以上(含)具有项目表决权的委员和1名风险监控条线稽核部门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项目报审条线的财审会委员对本条线提交的审议项目不具有表决权,如该项目的申请条线参加会议,其委员亦不具有表决权。
参会的财审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对每个项目均有表决权。
监事会办公室或风险监控条线稽核部门委员列席会议,不参与表决。
秘书长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和报审条线的申请,决定有关条线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会议一般程序(一)秘书长通报议程安排,主任委员宣布会议开始。
(二)报审条线向委员介绍提交审议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初审意见。
(三)秘书长向大会通报财务条线的初审意见、建议。
(四)委员发表意见,提出质询并进行讨论;报审条线回答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必要时秘书长可请申请条线或分支行人员到会进行解释说明,解释说明完毕后应要求其离开会场。
(五)主任委员综合审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表决或确定表决事项及条件。
(六)有表决权委员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财审会审议事项采用集体审议,公开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表决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复议”三种。
委员认为项目可行、财务资源配置合理或对主任委员根据讨论结果加以修正而确定的表决意见表示赞成的,投“同意”票;相反,投“不同意”票;委员认为项目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补充材料后再行审议表决的,投“复议”票。
委员在投“不同意”票时,要列明不同意的理由;在投“复议”票时,要列明复议时需要落实的条件或需要补充的资料。
如在表决时来不及说明原因和理由,秘书处应在会后向相关委员征询,并将意见以非记名形式填在审批意见表上。
第二十八条财审会审议事项实行多数决定制。
凡是付诸表决的事项,“同意”票数达到与会有权表决人数三分之二(含)的方为通过;“不同意”票数超过与会有权表决人数三分之一的,即被否决;“同意”票数未达到三分之二(含)但“同意”票数与“复议”票数之和达到与会有权表决人数三分之二(含)的,需进行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