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合理原则

合集下载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是指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和目的,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随意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

本文将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概念、法律意义和适用要求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概念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当行政机关采取一项某种行政行为时,应该考虑这个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合乎公正、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是否影响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如果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这些原则,那么其行政行为就可以被认为是违法的,因而可以受到合法性的挑战和诉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履行公共职能的行政行为应该具有合理性,即行政行为应该符合机关行使公共职能的目的、职责和范围;二、行政行为应当通过正当的程序来进行,而且决策过程应该是公开、公正、透明和可参与的;三、行政行为应该采取合法的形式和程序,而且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行政合理性的法律意义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首先,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该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一致的,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这些要求,就可能造成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这时候,公民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来挑战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其次,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如果不遵守行政合理性原则,其行政行为就会变得无序、混乱,而且也不具有权威性。

行政机关如果要使其行政行为更加明确、规范和权威,就必须要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要求在行政实践中,行政合理性原则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特定的环境来进行具体的适用。

这里,我们提出一些具体的适用要求,以指导行政机关进行正确的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二、行政行为要遵守法律原则和规定;三、行政行为要考虑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四、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行政职权范围的界限;五、行政行为要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不得随意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案例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案例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案例
1.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合理性的要求,即在目标制定、决策过程、决策内容等方面都必须具备必要的合理性。

案例:合理性权衡原则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
某市政府计划在市区建设一个新的垃圾焚烧厂,以解决垃圾处理的问题。

这个计划引发了许多市民的抗议,他们担心垃圾焚烧会对环境和人民的健康造成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该遵循合理性权衡原则,考虑到经济需求、环境保护和人民健康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权衡各种利益,确定是否继续建设垃圾焚烧厂。

2. 行政合法性的原则
行政合法性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力,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案例:行政机关的程序违例行为
某行政机关在审批一项工程项目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而是简单地签发了批文。

后来,发现这个项目违反了环保法的规定,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这个批文是违法的,因为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违反了行政合法性的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都是行政法中十分重要的原则,它们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提供了指导。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确保合理性的要求得到满足;,也必须符合行政合法性的原则,确保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只有在这两个原则的指引下,行政机关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论行政法的合理行政原则

论行政法的合理行政原则

论行政法的合理行政原则摘要合理行政原则的认识和理解,对于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是不同的。

本文旨在对合理行政原则的深度剖析下认为合理行政原则就是一种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度’。

它是行政法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在立法、执法、司法各自行为的领域申,对行政行为在理性认识的前提下,是否符合作为法律基础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规律以及法律本身的规律,是否符合历史主体需求的抽象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合理性原则自由裁量权平等原则理性决断原则比例原则论行政法的合理行政原则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用到“合理”一词,它往往与适当、公平、正义等具有公正性意义的词联系在一起。

在法律中,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行政权,行政法是对行政机关行驶其行政权的限制,是对公权力的限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对此限制的一种规范。

法律原则叶1所讲的合理,指的是符合最基本的、最起码、最低限度的理性,而不是十全十美的、尽善尽美的理性,即符合一个理智健全的人所应当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即可。

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行政合理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量决定应当正式说明理由,该说明应当表明行政决定正当性的逻辑证明过程,足以使人们信服行政决定是与法律的授权有内在的联系,是一个能够体现法律理性的决定。

一、合理行政原则的内涵若要正确理解合理行政原则,首先我们应明确合理行政原则的内涵。

合理行政原则看似简单明了,但却不是仅仅指行政行为符合理性这么简单,它包含了很多内容。

行政权正因为其公权力的特殊性所以在运用时应由其一定的限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的范围也会逐渐扩大,其行驶自由量裁权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不可避免会出现有些行政机关的行政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越权处理一些事项,从而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正形象。

合理行政原则要求对行政机关行政自由量裁权的“度”的作出限制,以防止行政自由量裁权的滥用。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由于行政法的多样、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基本原则对于保证行政法规范的统一和协调以及行政法的贯彻和实施至关重要。

但是,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现已成为通说。

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评价通常采用合理性原则。

这一原则来源于司法审查的判例。

在英美行政法中,基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机关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事情,过去法院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倾向于不干涉,到了后来才开始了司法监督。

在我国,行政法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相应地,公众、学界、行政部门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理解也经过了一个曲折漫长的过程。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行政权力的行使几乎不受任何真正有效的约束。

直到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这种状况才始有改变。

当时探讨和争论的焦点集中于,行政法应该包含哪些基本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否应该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以及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是什么?从80年代初期把法制的一般原则如“法律平等”和作为一般政治宗旨的“为人民服务”原则当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到把宪法原则和行政管理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原则,再到真正确立中国行政法的原则,中国大陆的行政法学界经历了10年左右的探索,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行政法治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中国行政法学界所共认。

它的两项基础性操作原则——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都已写进《行政诉讼法》。

90年代以后,中国的行政法学者几乎公认“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总原则下的一个基本性具体操作原则。

合理性原则在社会和学界之所以得到认可,用陈端洪教授的话说是:“因为他们意识到成文法的局限性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的必要性。

”以前,对于行政行为在合法范围内实施是否适当,许多国家的法院均保持沉默,尽量克制对行政行为适当性的审查。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在现代社会中,行政合理性原则被广泛应用于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中。

作为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行政合理性原则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合理、公正、无歧视。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涵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能任意扩大或超越法律的范围。

2. 公正性: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必须公正、公平。

行政机关不能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偏袒某一方,应当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不受非法因素的影响。

3. 透明度: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必须对公众透明。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能时,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确保决策和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

4. 合理性: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必须合理、合乎常理。

行政机关在制定政策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决策和行为的合理性,不能滥用职权或对特定群体不公。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意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存在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促进治理能力和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和行动中公正、公平对待各方利益,在制度设计和政策执行中注重公平性和公正性。

只有在行政决策和行为中尊重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2. 保障公民权益: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权益保护的一种体现。

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和行为中必须考虑到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决策和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只有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构建一个公正平等的社会秩序。

3. 提高治理能力: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和决策,避免主观片面的决策和行为。

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决策科学性和行动合理性,增强行政机关的治理能力和效能。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一、概述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坚持合理、公正、客观、透明的原则,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起到了保障作用,是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核心原则之一。

二、合理性的内涵合理性包括程序合理性和结果合理性两个方面。

1. 程序合理性程序合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公开、公正、公平、公证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经过事先公开程序和公平听证,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2. 结果合理性结果合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依法、合法、合理地制定和执行行政决策。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决策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随意裁量或滥用职权,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充分权衡各种利益,确保决策结果合理。

三、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律规定,在法律框架内自行决定行政行为内容和方式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范围,但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主要包括裁量权的透明度、合理性和公正性。

1. 透明度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充分披露裁量标准、裁量范围、裁量依据和裁量结果等,确保裁量过程的透明度和可控性。

行政机关在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应公开讨论并记录相关决策过程,以维护裁量权的透明度。

2. 合理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各种因素,并充分权衡各种权益关系,确保决策的合理性。

行政机关在制定裁量标准时应当合理、客观,不得歧视任何特定利益群体,确保裁量决策的公正性。

3. 公正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为个别利益或特殊压力作出不公正的决策。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决策结果的公正性。

四、行政合理性的保证机制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保证机制,包括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察机构的监督等。

论合理行政原则

论合理行政原则

论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现代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合法、合规、公正、公平、公开、高效、便民、廉洁、适度、稳定、利益平衡的原则。

下面将对合理行政原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范围内进行。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政,即依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程序和方法进行。

二、合规性原则合规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超越自己的权限和职权范围。

三、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公正、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

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应当实事求是、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歧视、不偏袒。

四、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高效性原则高效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快速、高效地完成。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采取简化程序、减少行政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为当事人提供快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六、便民性原则便民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方便、便利当事人。

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应当提供便利的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便捷的行政服务,满足当事人的合理需求。

七、廉洁性原则廉洁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廉洁奉公。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行政的要求,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

八、适度原则适度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适度、适量地进行。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度、适量的措施,既不能过度干预,也不能不作为。

九、稳定性原则稳定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稳定、可预见。

行政合理性原则论文

行政合理性原则论文

行政合理性原则论文行政合理性原则论文我国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法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下面我们来看看行政合理性原则论文,欢迎阅读借鉴。

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论述一、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义(一)含义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则针对的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到警察行政领域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而另一方,即行政相对人也是合理性原则作用的对象。

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协调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行使权利所要达到的行政目的、执法必要的手段三者之间的关系时,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要合情、合理、正当。

合理性原则的实质内容有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行政行为的动因符合行政目的。

第二层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之上。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要考虑相关因素,这些相关因素,就是通常所说的案件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后果,也包括行为人的过错。

第三层含义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合乎情理,行政行为的内容要符合规律、符合政策、符合道义、符合常理。

由此可以看出,在普通法中判断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单靠这三个层次的含义显然是不够的,因为这样三个含义仅仅解决了判断合理性的抽象基础,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还必须要有相关的客观标准加以考察。

警察执法虽然是依据法律的,但是,法律也强调在合乎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发挥警察的主动性,而且,“有许多事情非法律所能规定,这些事情必须交由有执行权的人自由裁量,由他根据公众福利和利益要求来处理”。

这就是说,警察机关和警察依照法律规定接受法律的赋予,拥有自由裁量权,在执法过程中应当进行某种理性选择。

具体情况包括:对某事件是否立案的选择、对案件侦查方式的选择、需要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或强制手段的选择、必要情况下进行处罚的种类的选择,等等。

(二)基本内涵1、“合理”常与公平、正义、适当、正当的含义相当。

“公正”本来就是一个不准确的概念,如果用来界定“合理”,那么合理的概念也不会解释的清楚,并不能对合理性作出准确的解释和回答,这是由合理性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语言表达的抽象性所决定的。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应合理地行使权力,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本文将通过介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作用和适用范围,进一步探讨如何确保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实施。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滥用职权,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要给予保护。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公正性原则:行政决策应当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进行。

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职权进行打压、压制和限制。

2. 公平性原则:行政决策应当具有公平性,不应当对某个群体或个人进行特殊待遇或歧视。

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地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要遵循公平的原则进行决策。

3. 公开性原则:行政决策应当公开透明,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应当对公民和社会公开,以便公众监督和参与。

行政机关应当向公众提供与决策相关的信息,并允许公众对决策进行评议和监督。

4. 合理性原则:行政决策应当合理,并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滥用职权。

行政决策应当基于事实和证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判断。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作用行政合理性原则有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任意限制或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这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民在行政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 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合理: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基于事实和证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

这有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避免主观片面的行政决策。

3. 实现政府的公信力和公信力: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公正、公平、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议。

这有助于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公信力,提高政府的合法性和合法性。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行政合理性原则适用于各个领域的行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力时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确保许可的公正、公平和合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对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实现公平正义的行政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要理解行政合理性原则,首先得明确什么是“合理”。

在行政领域,“合理”并非是一种主观的、随意的判断,而是有着相对客观和明确的标准。

它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考虑到相关的因素,遵循公平、公正、比例等原则,以确保行政行为不仅合法,而且符合理性和常识。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核心之一是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具体的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

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即手段要有助于目标的达成。

比如说,为了改善交通拥堵状况,如果采取限制车辆通行的措施,那么这个措施应当能够切实地对缓解拥堵起到作用。

必要性原则则进一步要求行政机关在能够实现行政目的的多种手段中,选择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小的手段。

还是以改善交通拥堵为例,如果通过优化交通信号灯设置就能达到目的,就不应采取大规模的道路限行措施。

狭义比例原则强调行政措施所带来的利益应当大于对公民权利造成的损害,即要权衡行政行为的收益和成本。

如果为了修建一条新的道路而大面积拆迁居民房屋,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了道路建成后带来的效益,那么这样的行政行为就不符合狭义比例原则。

公平公正也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重要内涵。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公民,不能因为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而有所偏袒或歧视。

比如在行政处罚中,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不能因为违法者的身份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处罚力度。

同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各种相关的情况和因素,不能片面地、武断地作出决定。

假如在审批一项建设项目时,只考虑了项目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对环境和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这就违背了公平公正的要求。

此外,行政合理性原则还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通常的情理和常识。

行政决策不能过于离谱,不能超出一般公众的理解和接受范围。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一、概述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其重要性和实践价值不容忽视。

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已经渗透到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仅要遵循法律的规定,还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公正地作出决策。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不能仅仅机械地执行法律,而是需要根据法律的目的和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而审慎的裁量。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不仅有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专断,还能促进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良好互动和信任。

通过遵循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理解公民的需求和关切,从而作出更加符合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的决策。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如何界定“合理性”的标准、如何平衡行政效率和公民权益、如何确保行政裁量权的公正行使等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涵、适用范围以及实践中的挑战和对策等方面,为行政机关更好地遵循和适用行政合理性原则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概念及其重要性在《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概念及其重要性”段落可以如此撰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在形式上合法,更要在实质上符合公正、合理的要求。

这一原则强调的是行政行为的理性、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概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它要求行政行为具有正当性,即行政行为的目的和手段必须合法、合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行政合理性原则强调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避免主观臆断和滥用职权。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案例范文精简处理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案例范文精简处理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案例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案例一、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符合合理、公正、公平、客观标准的原则。

在行政工作中,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确保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下面是一些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案例:1.合理选择的案例案例描述:某市政府要对一座城市公园进行改建工程,经过研究和评估,市政府综合考虑了多个方案,并最终选择了一种方案进行改建。

原则分析:根据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在选择方案时应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公众利益、环境影响、经济效益等。

市政府在进行公园改建工程时,综合考虑了多个方案,这样的选择是合理的。

2.听取意见的案例案例描述:某县政府决定制定一项新的交通管理办法,为了确保办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县政府在制定时组织了听取公众意见的会议,并采纳了一些重要的意见建议。

原则分析:行政机关在制定政策法规时,应该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县政府组织听取意见的会议并采纳了一些重要的意见建议,体现了听取民意、民主决策的原则。

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行政合法性的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法行政,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下面是一些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案例:1.依法行政的案例案例描述:某市政府要对一条城市道路进行维修,市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了公开招标,并选择了一家合法的建筑公司进行工程承担。

原则分析:行政机关在进行采购和招标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政府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了公开招标,并选择了一家合法的建筑公司进行承担,这样的行为是合法的。

2.合法程序的案例案例描述:某镇政府要对一家企业进行处罚,政府在处罚之前,先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分别听取了企业方和相关证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依法作出了处罚决定。

原则分析: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

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论述(全文)

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论述(全文)

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论述(全文)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论述一、引言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其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合理性的要求,包括合理性的目的、手段和效果。

本文旨在对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进行论述和分析。

二、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及相关要求1. 合理性原则的内涵和基本要求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包括合理性目标、合理性手段和合理性效果。

合理性目标要求行政行为的目标是合理的,即行为的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

合理性手段要求行政行为所采用的手段必须适当、必要和有效,不能过度干预个人权益和社会自由。

合理性效果要求行政行为必须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并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

2. 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限制合理性原则适用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在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等环节都需要遵循合理性原则。

然而,合理性原则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法律和其他基本原则的限制,例如权利平衡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

3. 合理性原则的权衡和具体化在行政法的实践中,合理性原则需要与其他原则进行权衡和具体化。

例如,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目标必须通过权利平衡的方式实现,不能损害个人的权益;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手段必须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效果必须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并通过评估和监督进行验证。

4. 合理性原则的保障和监督机制为了确保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得到有效的保障和监督,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

包括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争议解决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以及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三、附件列表1. 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相关法律法规2. 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案例分析3. 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研究文献资料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合理性目标:指行政行为的目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2. 合理性手段:指行政行为所采用的手段必须适当、必要和有效。

3. 合理性效果:指行政行为必须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并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

论行政法的合理行政原则

论行政法的合理行政原则

论行政法的合理行政原则论行政法的合理行政原则摘要合理行政原则的认识和理解,对于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是不同的。

本文旨在对合理行政原则的深度剖析下认为合理行政原则就是一种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度’。

它是行政法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在立法、执法、司法各自行为的领域申,对行政行为在理性认识的前提下,是否符合作为法律基础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规律以及法律本身的规律,是否符合历史主体需求的抽象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合理性原则自由裁量权平等原则理性决断原则比例原则论行政法的合理行政原则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用到“合理”一词,它往往与适当、公平、正义等具有公正性意义的词联系在一起。

在法律中,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行政权,行政法是对行政机关行驶其行政权的限制,是对公权力的限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对此限制的一种规范。

法律原则叶1所讲的合理,指的是符合最基本的、最起码、最低限度的理性,而不是十全十美的、尽善尽美的理性,即符合一个理智健全的人所应当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即可。

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行政合理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量决定应当正式说明理由,该说明应当表明行政决定正当性的逻辑证明过程,足以使人们信服行政决定是与法律的授权有内在的联系,是一个能够体现法律理性的决定。

一、合理行政原则的内涵若要正确理解合理行政原则,首先我们应明确合理行政原则的内涵。

合理行政原则看似简单明了,但却不是仅仅指行政行为符合理性这么简单,它包含了很多内容。

行政权正因为其公权力的特殊性所以在运用时应由其一定的限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的范围也会逐渐扩大,其行驶自由量裁权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不可避免会出现有些行政机关的行政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越权处理一些事项,从而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正形象。

合理行政原则要求对行政机关行政自由量裁权的“度”的作出限制,以防止行政自由量裁权的滥用。

对适用行政合理原则的思考以依法行政为视角

对适用行政合理原则的思考以依法行政为视角

对适用行政合理原则的思考以依法行政为视角在现代社会中,行政合理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对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依法行政为视角,本文将对适用行政合理原则的思考进行探讨。

一、行政合理原则的概念和意义行政合理原则是指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理的标准,对具体的行政决策进行合理的判断和权衡,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一种法律规范。

它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具有约束行政机关行为的规范性作用。

适用行政合理原则可以使公共行政活动更加公正合理、科学高效。

因为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决策时,必须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合理的决策程序、公正的决策结果。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实现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公正合理。

二、适用行政合理原则的方法和途径在实践中,为了保障行政合理原则的有效适用,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和途径:1. 合理性审查合理性审查是适用行政合理原则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决策时,必须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合理的决策程序、公正的决策结果。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决策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方法和程序,依法进行决策,确保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 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是保障行政合理原则有效适用的重要手段之一。

当公民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决策违反了行政合理原则时,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法院依法进行司法审查,并对行政决策的合理性进行评判。

司法审查对于规范和保障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行政合理原则的适用范围和界限在适用行政合理原则时,需要注意其适用范围和界限。

具体来说,适用行政合理原则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适用于具有公共权力性质的行政决策行政合理原则适用于具有公共权力性质的行政决策,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策。

对于属于民事、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决策,行政合理原则不适用。

2. 适用于行政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行政合理原则适用于行政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

论 合 理 行 政 原 则

论 合 理 行 政 原 则

论合理行政原则摘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精髓,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并指导行政法实施前基本准则。

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即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要合理。

合理行政原则为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第三,符合比例原则。

关键字:合理自由裁量权合理行政论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它所强调的是“合理”一词,也即是说符合道理,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伦理道德,合乎情理,合乎理性原则,也要客观公正,这些都对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法主体及其行政行为做出了合理的要求,从而指导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监督等行政行为,使这些行为符合“理”的要求。

所谓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我国行政法学家王周户在《行政法学》中对这一原则的论述为: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这里的“理”不是指“社会道德”“伦理”而是指法的精神,即法理,其具体内容包括:①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

②政府的行政行为应有正当的动机。

③政府的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因素。

④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客观规律。

⑤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公正法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①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

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

②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

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及其审查

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及其审查

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及其审查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符合合理性的要求,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要符合合理性标准。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基础,是保障行政活动合法、公正、合理的重要保障措施。

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合法性、正当性、高效性和自由裁量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法行事,即行政行为的制定和执行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和规则。

正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公正和公平的标准,不能违背正义和道德的原则。

高效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即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实际的、可行的、有效的结果。

自由裁量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合理的决策和安排。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审查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检查和评价,保证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合理性的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审查是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种方式。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审查主要从程序合法性、结果合理性和自由裁量性三个方面进行。

程序合法性审查主要检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结果合理性审查主要检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自由裁量性审查主要检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理、公正和符合实际需要。

行政合理性原则及其审查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运用可以有效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超越自身权限和依法行政的义务,保证行政机关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通过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审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行为中的不合理之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然而,行政合理性原则及其审查也面临着一些困境。

首先,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造成了行政机关行为合理性判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1论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2

1论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2

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姓名:刘艳学号:1140202043 年级专业:11法学摘要: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此乃是人类行政法制进化的一个标志,是世界各国行政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

最终发展成为现在的行政法合法性原则和和理性原则并列的局面。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也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

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

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关键词: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对于行政合法性原则从行政职权的产生、运作和监督的角度作了五项归纳似乎更为合于逻辑,其基本内容为:(一)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

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

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行政主体的职权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有关机关依法授予。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它既应符合行政法律条文,更应符合法的精神,违法行为的无效,无论是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都是如此。

(三)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主体既要"依法行政"又要"守法行政",亦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要主体本身遵守法律、法规、行政主体既是实施法律的主体,又是遵守法律的主体,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四)行政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仅应确认该行为无效,同时还应追究行为责任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

(五)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发展,行政法上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将会愈来愈得到充实。

论行政合理原则

论行政合理原则

「摘要」对什么是行政合理原则这个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是不同的。

本文在对行政合理原则的不同理论和制度的对比分析的基础之上,认为行政合理原则就是一种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度”。

它是行政法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在立法、执法、司法各自行为的领域中,对行政行为在理性认识的前提下,是否符合作为法律基础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规律以及法律本身的规律,是否符合历史主体需求的抽象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行政合理原则;产生和发展;自由裁量权;基本内涵一行政合理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行政合理原则最早源于英国。

1598年英国鲁克诉下水管道管理委员会的判例使合理原则成为司法审查行政行为效力的独立且重要的理由。

下水道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们为了修整河岸作出征收费用的决定,纳费者不是所有的受益者而是邻近土地的所有者。

依据当时英国的法律规定,下水道管理委员会享有征收费用的权力,所以其征收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但是法律没有对下水道管理委员会征收行为的对象进行规定,这意味着水道管理委员会可以自由选择征收对象。

这种自由是否就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柯克大法官做了这样的裁判:“尽管委员会授权委员们自由裁量,但是他们的活动应受限制并应遵守合理规则和法律规则” [1].但是在此案件审结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行政合理原则都未适用于案件审理中,直到1968年在帕德费尔德案件中该原则被成功运用。

直至今日该原则几乎出现在每星期发布的判例中,可见该原则运用广泛程度。

美国稍晚于英国确定行政合理原则。

两者的立法目的相同——政府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但两国在该原则的实施上各有侧重。

第一:英国主要通过行政合法性原则具体化——从反面角度细化各种“不合理行为”的标准和表现形式——为法官审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有效性提供了裁判依据;美国则从另一角度实现行政合理原则的作用——将必要存在的行政合理原则纳入公平、公开、公正的立法的归约之下。

行政合理原则研究论文_0

行政合理原则研究论文_0

行政合理原则研究论文在英国的司法事务中,将“不合理”具体化为以下类型:第一类,作出决定的程序存在实体上的缺陷。

此大类下又可继续细分为三小类。

(1)受到虚假动机、恶意或者个人私利的支配的行政行为。

“虚假动机”是指行政行为的实际目的和行政权设置的初衷不一致,或有偏差或是完全的背离。

“恶意”是出于个人或政治敌意而对当事人诉诸极端的偏见和刁难。

“这是从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执法动机和目的的角度分析。

(2)没有平衡考量相关因素。

相关因素的考量必须置于具体的个案中才能将其明确化。

这是从行政执法过程中各种利益权衡的角度分析的。

(3)严格的”非理性“,即行政决定明显的有悖于逻辑、常情或不充分语气和理由支持的。

这是从”理“的角度去分析的。

第二类,违背普通法和宪法确立的权力行使的原则。

对一切权力的规范毫无例外的应适用于行政自由裁量权。

例如,法律的确定性、实体的合法预见以及平等对待等。

这是从现行法律规定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约束的角度分析。

第三类,压迫性决定,即为使受害者身处极度痛苦或公民的权利和权益因而承受不必要或过于沉重的损失。

这是从行政行为结果对行政相对人影响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承受力的角度分析的。

可见,当一种理论思想需要被作为构建一种现实制度的理论基础时,为了实现制度的可操作性的“优秀品质”,那么必须在对此种思想深入认识的基础之上,结合现实的需要在不同的领域以不同的角度将其细化为具体的原则,依据相同的思维方式进而将原则在具体化为规则。

中国学者对行政合理原则则是从正面作出界定。

行政合理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动因应当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之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该符合情理。

[8]还有学者认为除以上外,还应再加上”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当”。

[9]2.本人观点我认为行政合理原则是行政法的立法者、执法者、对行政权监督的司法者在立法、执法、司法各自行为的领域中,对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行行为、行政监督行为)在理性认识的前提下,是否符合作为法律基础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规律以及法律本身的规律,是否符合历史主体需求的抽象的判断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键词」行政合理原则;产生和发展;自由裁量权;基本内涵
一行政合理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行政合理原则最早源于英国。

1598年英国鲁克诉下水管道管理委员会的判例使合理原则成为司法审查行政行为效力的独立且重要的理由。

下水道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们为了修整河岸作出征收费用的决定,纳费者不是所有的受益者而是邻近土地的所有者。

依据当时英国的法律规定,下水道管理委员会享有征收费用的权力,所以其征收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但是法律没有对下水道管理委员会征收行为的对象进行规定,这意味着水道管理委员会可以自由选择征收对象。

这种自由是否就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柯克大法官做了这样的裁判:“尽管委员会授权委员们自由裁量,但是他们的活动应受限制并应遵守合理规则和法律规则” [1].但是在此案件审结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行政合理原则都未适用于案件审理中,直到1968年在帕德费尔德案件中该原则被成功运用。

直至今日该原则几乎出现在每星期发布的判例中,可见该原则运用广泛程度。

美国稍晚于英国确定行政合理原则。

两者的立法目的相同——政府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但两国在该原则的实施上各有侧重。

第一:英国主要通过行政合法性原则具体化——从反面角度细化各种“不合理行为”的标准和表现形式——为法官审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有效性提供了裁判依据;美国则从另一角度实现行政合理原则的作用——将必要存在的行政合理原则纳入公平、公开、公正的立法的归约之下。

第二:英国更强调行政合理原则对实体问题的规范;美国更重视行政合理原则对程序问题的约束。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行政合理原则最早源于德国。

普鲁士最高行政法院在对警察机关自由裁量案件中援用了该原则。

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较:两者援用行政合理原则的理论基础相同;但是德国将发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作用的原则称为“行政比例原则”。

在中国,以行政合理原则是否为立法确立,以及立法确立程度不同为标准对该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地位的变动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法律未明文规定行政合理原则的时期。

在这个阶段中又可细化为两个阶段。

建国前,行政合理原则未进入立法者考量的范围,即使在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具体规范中都找不到能够体现行政合理原则的基本理念或具体要素。

在专政的中国,行政权力之大可谓除皇权对其有约束力和威慑力外几乎不受司法权的限制,在这样的社会中,就行政合法原则都很难贯彻就更不用说行政合理原则了。

建国初期后,行政合理原则虽然未明文规定在法律中,但是
在构建民主社会的大背景下,大量的行政法规、法规中也体现了一定的合理性。

“法律平等” 、“为人民服务”的一般政治宗旨也当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阶段是法律明文规定了行政合理原则。

1982年《宪法》第89条13款:“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三)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宪法》第108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工作,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4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能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可见我国将该原则已经作为行政立法监督、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的行为依据。

但尚未成为行政诉讼领域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二行政合理原则的理论基础
1.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和限制的“度”
权力必须受到控制。

美国著名思想家潘恩说过:“一切管理国家的权力必定有一个开端。

它不是授权的,就是僭取的。

此外别无来源。

一切授予的权力都是委托,一切僭取的权力都是篡夺。

民主政府作为强调一切权力源于人民的合法政府,自然应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

”民主选举、公民复决、公民投票等都是这种同意的表现形式,社会契约(宪法)是这种同意的内容。

公民为什么愿意将自己的一部分权益让渡给政府?公民希望通过政府正当行使被授予的权力使政府被期望的功能得以实现,进而实现公民的权益,而这种权益是非借助权力是不可能实现的。

可见权力源于授权者的权益,就应以实现授权者的权益为其使命。

然而权力的本性倾向于其最初的使命相悖:权力“总有这一种超越它自己范围而发展的本能倾向……和一种特殊的诱惑。

权力总倾向于增加权力……它喜欢自己是一个目的而不是一个手段。

”(马里旦语)为了防止“权力异化”尊重民意保障人权,权力受到制约成为必要。

为了使权力在发挥其有效的功能时不会被滥用或超越,权力控制度的把握就尤其重要。

那么这个权力的“度”应如何界定?民主法治的“第一个要求是认识到所有权力均受到法律限
制。

其次,……法院应当确定那些限制,以在行政效率和对公民保护之间作出最为适当的平衡。

”[2]
2.行政合理原则就是一种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度”
在行政权力极度膨胀和被滥用的专政社会被推翻后,在民众对暴政和专制的憎恶和对民主和自由的极度渴望的心理驱动下,极力主张制约政府的行政权,强调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法制化。

在立法中采取大量羁束性规则对行政行为进行约束。

但是事实表明对行政权的法律约束不是越严格越好。

以19世纪后期的美国为例,苛严的法律规范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被缩减到无可奈何的最小程度”。

[3]行政几乎瘫痪,失去了起码的效率和功能。

于是“行政自由裁量权”被赋予了一下的意义: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提高行政效率,灵活应对日趋复杂多样的行政事务的现实需要。

行政合理原则存在的价值就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适当的控制和约束。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1][4]或谓“行政机关的自由决定权,即对行为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

”[5]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质仍是一种权力,且这种权力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和广阔的自由度,所以更应严格的控制。

否则将会出现美国大法官格拉撕所言:“如果我们不对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专业知识进行严格和精心的限制,其自由裁量权没有任何实际限制的现代政府的力量将变成一头怪物。

绝对的裁量就像腐败一样,标志着自由终结的开始。

”[6]于是行政合理原则应运而生。

行政合理原则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度”的标准之一。

三行政合理原则的内涵
1.他山之石
英国的学者认为正面界定“合理原则是相当困难的,于是从反面角度规定了‘什么是不合理’,并认为”不合理“之外就是”合理的“。

格林法官认为:”如此荒谬以致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不能想象行政机关在正当行使权力时能有这种标志。

“丹宁法官认为:”如此错误以致有理性的人会明智地不赞同那个观点。

“迪普洛克大法官认为:”如此无视逻辑和公认的道德标准,令人不能容忍,以致于认真考虑此问题的正常人都不会同意它。

“[7]位大法官对”不合理“的表述形式上不同,但他们的分析的角度是相似的:首先,他们都将对行政行为”不合理“ 的判断视为一个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

其次,都将该判断的主体视为处在理智时期
的”理性人“,即为格林法官眼中的”一般理智的人“,丹宁法官认为的”有理性的人“和”明智地“以及迪普洛克大法官认为的”认真考虑此问题的正常人“。

再则,判断的标准即包括”质“的认识又包括”量“的说明,格林法官认为的”如此“ ”荒谬“,丹宁法官认为的”如此“”错误“以及迪普洛克大法官认为的”如此“”无视逻辑和公认的道德标准“、”令人不能容忍“。

最后就是判断的客体是行政行为或为支配此行政行为的主观的意识和意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