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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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的调查报告

实践时间:2013年1月20日~2013年2月20日

调查对象:各镇农民工

实践地点:湖北省仙桃市

调查目的:大力宣传农民工为城市和社会所做的贡献,客观反映农民工的现实状况,让社会公众了解农民工,在社会中尊重农民工,平等对待农民工,

主动帮助他们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

调查人:郑颖

班级:12级会计电算化

指导老师:辛应红

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农民工”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非凡概念,是指户籍身份还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狭义的农民工,一般指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人员,也包括在区域内二、三产业的农村劳动力,本报告的研究范围,主要是跨地区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是中心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采取多种措施,为维护农民工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权益保障仍存在诸多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部分农民工采取过激行为的维权事件不断发生,对社会稳定、和谐社会的建立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本次调查对象是本地的农民工。

一.本镇农民工现状

农民工这一时代出现的新的代名词,是中国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重要标志,是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涌现出的一支新兴的劳动力,也是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结构变革的巨大力量。改革开放以来,亿万农民走出田间、走出农村、进入工厂、进入城市,用他们的双手,用辛勤的劳动和汗水,创造着自己的新生活,创造着中国的现在和中国的未来。

1.本镇农民工的主要特点

(1)以自发性外出为主。目前,农民工外出务工主要依托以亲缘、地缘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信息网络,调查统计显示,88%的农民工通过自发方式外出,有组织外出的仅占12%,自发性外出主要靠亲戚朋友介绍或帮助,就业成本低且成功率高,这也与农民工获得就业信息的渠道少,对社会职业中介机构诚信的认同感低有关。近年来,通过政府或中介机构组织和介绍外出就业的农民工逐步增多,但仍然不是主要渠道。

(2)以初中文化的青壮年为主。根据本镇外来人口办最新统计指出,截止1月底,我镇总外来人口数量15535人,其中从业人数9535人,占总数的61.4%,年龄在18岁至49岁之间占总数的89.6%,初中级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比例是84.1%,高中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所占比例是12.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所占比例是3.8%,可以看出。外出农民工平均年龄比较轻,也是农村劳动中受教育程度比较高的群体,他们的思想活跃,向往城市生活,有强烈的外出就业活动,也较为轻易适应现代工业生产要求,但是总体素质仍然偏低,多数人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他们只能依靠辛勤的劳动和汗水来创造幸福生活。

(3)以务工为主。统计至今年1月底,本镇农民工务工人数占从业人数的78.1%,在建筑业就业的占8.1%,经商的占12.5%,务农的占1.3%。

2.本镇农民工维权意识

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增强,但法律知识欠缺。通过与农民工直接对话和调查,自我评价为少具有一点维权意识的占92.9%,维权意识很高的占3.5%,仍有3.6%的人认为维权意识很差,在维权受到伤害时,有83%的人想到维权,用人单位从不拖欠工资的占97.7%,交纳保险的占75.6%,但没有交或不清楚情况的仍占24.4%,对于高温补贴赔付,没有或者不清楚的占55.6%。我们感到,目前对劳动人身安全和防范措施普遍着重,在维权遭受侵害后,也知道要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但在具体维权法律程序和方式上却陷入茫然,甚至不得已而放弃。

二.农民工维权合法权益的现状及矛盾

1.劳动力市场不规范,农民工就业难度大,农民工就业渠道不畅,目前,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由市场调节方式现实,相当多的职业中介机构规范性和诚信度较差,通过中介组织介绍就业的农民工比例很低,只占到调查总数的20.2%;第二种,通过组织输送现实,由于政府的服务职能尚未完成,由此显示就业的农民工比例更低,超过70%的农民工是通过,三种方式,即自谋职业,存在盲目性大,治理失控,劳动关系难以确认,情况复杂混乱等情况,劳动保障部门主管职业中介,人事部门主管人才交流中介,两种中介并存于劳动力市场,统一的市场被认为的划分,因而形成多头、多级审批和治理,不利于规范和有序治理,部门以欺骗求职者骗取钱财的中介机构,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对非法中介活动的打击,劳动、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治理力度不够。

2.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维权法律依据不足,现行立法中有关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劳动部及省、市有关部门制行和颁布的相关的法规、规章。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现有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可操作性上存在局限性和滞后性,已不能满足妥善处理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需要,在农民工劳动关系、工资收入、社会保险、人身保护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难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国务院颁发的《法律援助条例》,对农民工的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伤害事故等追索医疗费和赔偿的法律事项,尚未列入《法律援助条例》受援范围,这使得有关部门在进行农民工维权时常因缺乏法律依据,而至使工作难度大。

3.法定诉讼程序繁杂,农民工维权成本高,由于农民工的非凡性,尽管仲裁结构与各级法院采取了各种措施降低仲裁和诉讼门槛,但对大多数农民工而言,维权实效与诉讼成本仍然高,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工伤事故,拒绝赔偿等侵权事件发生后,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比例很低,大量的非诉讼案件,农民工或无奈放弃、或用非法方式去谋求解决。

4.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维权意识比较淡薄,农民工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虽有一定增强,但由于其文化层次较低,处于弱势的农民工为了保住饭碗,对于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也是听之任之,有些农民工为了保证择业自由,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农民工自身证据缺乏,加之取证困难,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受到法律保护,不利于维权工作开展。多数农民工职业技能单一或无技能,仅具有劳动力价格低廉的比较优势,对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工作则难以胜任,形成就业的结构性障碍。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资格的农民工,就业率超过80%,相当部门农民工对参加社会保险熟悉不足,只注重眼前经济收入,不愿花“小钱”购买保障长远利益的综合社会保险。

5.部门配合缺乏协调,维权资源存在不足,由于条块分割,各自为阵,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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