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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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论专利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论专利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诉讼中,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以某种方式作出了一定的声明或行为,就不得以相反的方式作出新的声明或行为。

这一原则的存在,对于维护专利权利的合法性和保护专利权利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禁止反悔原则的实践运用既有利于确保专利权利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也有利于减少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和变相侵权行为的出现。

专利是一项技术创新成果,对于技术领域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专利权的形成不仅需要专利权人进行严格的申请审查和专利权的确认,还需要在专利权实施过程中获得对专利权的充分保护。

在实际应用中,一些侵权行为往往会通过暗箱操作、证据销毁等方式来规避法律责任,导致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禁止反悔原则的引入就显得尤为必要。

禁止反悔原则的实质是要求当事人在一定的地位或权利上作出一种承诺或声明后,不得随意地撤销或变更它,以确保合同或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这一原则的运用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其重要性。

禁止反悔原则有利于维护专利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专利权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技术成果的保护,专利权利人在获得专利权后,有权对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专利技术的行为提起诉讼。

如果专利权利人一旦放弃了对他人侵权行为的诉讼,在后续的时间内就不得再以相同侵权行为为由提起诉讼。

这种情况下,禁止反悔原则就起到了限制专利权利人随意更改诉讼主张的作用,保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提高了专利权利的可预见性。

禁止反悔原则有利于减少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

专利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到一定的经济利益,一些侵权行为主体利用专利权利人对诉讼主张的反复更改来规避法律责任,从而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禁止反悔原则的实践运用可以有效地限制这种行为,使专利侵权行为主体在面临诉讼时不敢再做出变更诉讼主张的行为,减少了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

禁止反悔原则有利于遏制专利侵权行为的变相实施。

对于一些变相侵权行为,专利权利人在面临侵权行为时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先行达成和解或者放弃继续进行诉讼。

专利法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

专利法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

专利法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专利法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引言专利法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专利的申请、审查和保护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规定和原则。

其中之一就是禁止反悔原则(principle of estoppel)的适用。

本文将探讨专利法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问题,并分析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和挑战,提出相关建议。

一、禁止反悔原则的内涵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一旦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或审查过程中作出某种声明或行为,就不能随意更改或撤回其声明或行为,以避免滥用专利制度、混淆事实、误导公众。

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 申请人的声明或行为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或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其发明或创作进行一系列说明、声明或行为。

这些说明、声明或行为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描述、技术领域、专利申请范围等。

申请人对其发明或创作作出的任何陈述都应当被视为申请范围的限定条件。

2. 公众信赖的保护禁止反悔原则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公众的信赖。

公众在知晓某一专利申请或审查过程中,会根据申请人的声明或行为进行判断和决策。

若申请人随意更改或撤回前述声明或行为,可能会导致公众的误导和权益受损。

二、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范围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法中的适用范围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存在差异。

本节将重点介绍三个方面:专利申请过程中的范围、专利授权范围、专利权的限制。

1. 专利申请过程中的范围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所作出的陈述和声明将影响其申请的范围。

例如,对于申请书中的技术描述和权利要求,申请人在提交后便无法撤回或修改,在审查过程中只能进行合理的修改和完善。

此外,一些国家的专利法还规定,在公布后的技术领域中,申请人只能在窄限度内修改或完善其申请的范围。

2. 专利授权范围禁止反悔原则也适用于专利授权的范围。

一旦专利权利要求被授权,申请人将不再具有撤回或修改其发明或创作的权力。

此原则保护了公众对已授权专利的合理依赖。

3. 专利权的限制禁止反悔原则还适用于专利权的限制。

禁止反悔原则适用标准

禁止反悔原则适用标准

浅谈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标准摘要:随着禁止反悔原则被我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关于该原则的讨论研究愈加激烈。

由于司法解释规定的”粗放性”,以及专利审判的水平、司法体制上的制约,对于禁止反悔原则的具体适用,仍存在着值得探讨、厘清的诸多问题。

本文将讨论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标准,即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何种修改将导致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问题。

关键词:禁止反悔原则专利申请修改一禁止反悔原则的概念专利禁止反悔原则,也称为专利审查历史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期间或者维持阶段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放弃了某特定权利要求或者对专利保护范围进行了限缩性的说明,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得将专利保护扩及其曾经放弃了的领域。

专利禁止反悔的概念最初与弃权的概念有关。

从禁止反悔原则的起源来看,弃权理论曾经是禁止反悔原则最初的雏形。

在美国1836年专利法中,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再公告修改其专利-允许专利权人修改专利申请以使专利权人在发现潜在的、导致其专利无效的问题时来挽救其专利权①。

禁止反悔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专利权人出尔反尔的策略,即在专利审查和无效过程中,只要求一个较小的保护范围,对权利要求进行缩小或狭义的解释而容易通过审查;而在侵权诉讼中,对权利要求进行扩大或者广义的解释,谋求更大的保护范围。

禁止反悔原则要求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审查和无效过程中声明的对保护范围的限制,必须被继承到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得反悔;即不允许将专利权人在申请、审查和无效宣告过程中放弃的内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重新纳入到专利保护范围之内②。

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第六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论专利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论专利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论专利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诉讼中,禁止反悔原则是一个被广泛应用的法律原则,它的核心理念是一旦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做出了某种行为或者选择,就不能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反悔或变更其态度。

这一原则的存在和适用,对于维护诉讼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司法效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专利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禁止反悔原则的理论基础禁止反悔原则源自于法治社会对稳定性和预期可靠性的追求,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做出某种选择或者行为,通常是基于其对案件的认知和判断做出的,这种选择和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应随意改变。

如果当事人可以在后续诉讼过程中反悔或者变更其态度,将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严重的不确定性和损害,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司法效率和减少诉讼成本。

禁止反悔原则可以避免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断变更立场或者主张,从而降低诉讼的复杂性和耗费,提高司法效率,减少诉讼成本,有利于法院更加有效地审理案件。

3. 维护诉讼公平和法律权威。

诉讼是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基础之上。

禁止反悔原则可以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言行一致,不偏不倚地遵守法律和诉讼规则,维护诉讼公平和法律权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专利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专利权的保护对于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对于维护专利权的合法权益、保护技术创新成果以及促进专利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 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在起诉时所提出的专利侵权主张、侵权行为的事实和证据等一系列主张和表述,构成了其诉讼主张的基础,原告在后续诉讼过程中不得反悔或者变更其主张和表述。

同样,被告在答辩时所提出的抗辩理由、证据和辩护意见等也构成了其诉讼主张的基础,被告在后续诉讼过程中同样不得反悔或者变更其主张和表述。

禁止反悔原则的司法适用

禁止反悔原则的司法适用

禁止反悔原则的司法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就某一事项给出了最终结果的陈述、主张或證言,就不得变更为相反的结果的法律原则。

其目的在于保证司法程序公正、权威,确保充分考虑各种证据、证言,防止涉及程序公正的影响和滥用司法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禁止反悔原则被认为是重要的司法适用原则之一,下面我们就来谈谈一些禁止反悔原则的案例。

案例1: 较量 2 公司诉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A案较量2公司起诉京东的商标侵权,京东方面一开始否认知道存在商标问题,但随后改变了口径,称其实是因为当时部分制造商选择使用了带商标的产品,而京东并未授权,所以京东知晓了此事。

法院最终认定,京东这一改口径为反悔,无权改变事实。

法院最终裁定京东支付了1亿元人民币的经济赔偿及维权合理费用。

案例2: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如诉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姚某如在向法院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时,就明确表示了自己的罪行。

但是在后期的旁证、证人证言中,他就开始否认自己走私毒品的事实,改变了原有的说法。

法院认为其反悔行为对案件的结果有重要影响,因此对其进行了重判。

案例3: 中国人民银行诉张某某、李某某承担民事赔偿纠纷案张某某、李某某在审判过程中拒绝承认自己的欺诈行为,提出各种抗辩。

但在一次庭审中,他们主动承认事实,自愿放弃辩护权,认罪态度较好。

然而不久后,他们变卦,开始反悔并申请撤销之前的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他们的反悔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应当对其采取惩罚性措施。

最终,法院对其进行了对预判刑的判决,并要求其进行正当的民事赔偿。

这些案例充分证明了禁止反悔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重要性,司法程序需要有一套稳定的原则和规则来保证其公正性和权威性。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禁止反悔原则并不是绝对的,也存在着一定的例外情况,比如在证据能力或证人证言方面受到严重质疑,或者出现了新证据证明原有证言的不真实性等情况时,反悔一定程度上是有合理性的。

我国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探讨

我国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探讨

我国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探讨一、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前提禁止反悔原则帮助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但是,作为限定等同侵权的重要原则,法院却不能无程序地援用,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方能启动。

1、国内司法实践《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46条规定: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应当以被告提出请求为前提,并由被告提供原告反悔的相应证据。

由此可以看出,《意见》认为禁止反悔原则适用前提有两个:(1)被告提出适用请求;(2)被告提供适用的相应证据。

由此可见,实践中法院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无须同时考虑是否可援引禁止反悔原则排除侵权,更不可能主动调取专利文档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被告不但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曾经有过缩小、放弃权利要求的解释、陈述、修改,而且还需要单独提出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请求。

这是因为,禁止反悔原则作为被告阻却等同侵权的重要抗辩理由,举证责任理应由被告承担。

2、学术界观点针对法院的通行做法以及《意见》中的审判总结,有些学者及实践工作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禁止反悔原则是一种抗辩主张,亦是一种解释权利要求的规则。

它的适用不仅关系到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事关公众的利益1。

如果在审理中法院发现该案件符合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条件,那么,法院就应当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主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作出正确判定;否则有违专利制度利益平衡的主旨,不利于保护公众利益。

他们同时指出,由于民法证据规则强调谁主张谁举证,所以被告对原告曾作出特定修改以及做出了何种修改的事实仍需承担举证责任2。

3、与美国判例的比较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前提比前述两观点更加宽松。

美国法院的判例表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并不需要被控侵权人证明在进行被控侵权行为之前真的去查阅过专利局所保存的申请档案,从而证明他之所以作出该行为是因为依赖了专利权人在审批过程中作出的许诺或者修改。

法院应依职权主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且不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禁止反悔原则的司法适用

关于禁止反悔原则的司法适用

禁止反悔原则的司法适用在司法领域,禁止反悔原则(estoppel)被视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它要求当一方作出口头或书面承诺或行为时,在未经得到对方同意或知情的情况下,不得反悔或撤回该承诺或行为。

这个原则在很多司法案件中都被广泛运用,包括契约纠纷、财产争议和知识产权案件等等。

本文将介绍三个案例,展示禁止反悔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作用。

案例一:Mugford v Midland Bank(1989)在这个案件中,Mugford先生作为担保人为他的朋友Mike先生提供了一笔贷款。

Midland银行作为贷款发放方,向Mugford发出了一封信,承诺只要Mike能够及时还款,那么Mugford在未来就不需要再次为这笔贷款提供担保。

后来,Mike未能按时还款,Midland银行向Mugford追讨债款并要求他再次提供担保,但Mugford却拒绝了。

法庭认为银行在信中的承诺构成禁止反悔原则,因此禁止银行在未得到Mugford同意的情况下撤销该承诺。

案例二:CIBC Mortgages plc v Pitt(1994)在这个案件中,Pitt女士向CIBC Mortgages借款买房。

Pitt女士的男友也住在这个房子里,但没有作为借款人之一。

后来,Pitt女士搬出了房子并停止偿还贷款,CIBC Mortgages要求她继续偿还贷款。

Pitt女士声称她原本已经和银行达成协议,银行同意她不再需要偿还贷款。

根据禁止反悔原则,法庭认为如果CIBC Mortgages未能澄清她不再需要偿还贷款的说法,那么银行就不能要求她继续偿还贷款。

案例三:Wright v Gibbons(1921)在这个案件中,Wright女士在父亲去世后要求Gibbons先生将她父亲的家具和重要文件归还给她。

Gibbons先生向Wright女士保证他会将家具和文件转交给她,但后来他却拒绝这样做。

Wright女士通过法院要求Gibbons先生履行他的诺言。

浅议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从J某与LF公司专利侵权案看禁止反悔之明确否定

浅议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从J某与LF公司专利侵权案看禁止反悔之明确否定

摘 要:授权阶段和无效阶段专利权人限缩性修改或意见陈述,如果导致技术方案放弃的,一般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但是在授权阶段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因其一般系审查员主动发起或为中间文件的原因,通常不宜直接作为“明确否定”的依据,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明确否定”应当是指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否定性的意思表示,而不能是推定的具有否定性意思表示。

如果审查员对于专利权人的限缩性修改或意见陈述未置可否的,不论该限缩性修改或意见陈述是否是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原因,也不宜作为“明确否定”的依据。

关键词:禁止反悔原则技术方案的放弃授权确权程序明确否定中图分类号: D923.42 文献标识码:A1案件事实J(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系“鲨鱼鳍式天线”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LF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在其生产的汽车上使用了由另一被告HS公司生产的汽车天线。

涉案专利涉及一项汽车天线的发明专利,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鲨鱼鳍式天线,其特征在于具有天线外壳,天线外壳内侧上部设置有无线电接收天线,无线电接收天线一端设有天线信号输出端,天线信号输出端通过天线连接元件与天线放大器信号输入端相连接,天线外壳底部装有安装底板;所述无线电接收天线通过注塑嵌装或固定卡装在天线外壳内侧上部;在天线外壳内侧上部设置有无线电接收天线,所述无线电接收天线采用螺旋状弹簧天线或金属天线;所述无线电接收天线为AM/FM共用天线。

”J以该项专利诉LF公司使用的天线产品侵权。

LF 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有两个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不同:a.天线引线直接与天线放大器信号输入端相连接,而涉案专利是通过“天线连接元件”相连;b.天线通过胶粘方式安装在天线外壳内侧上部,而涉案专利天线是通过注塑嵌装或固定卡方式安装。

J认为产品的这两个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同或等同。

在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主张前述两个技术特征a、b与现有技术构成区别特征。

关于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几个问题

关于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几个问题

案例三:权利要求中限制性条件的处理
总结词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要求中的限制性条件通常用于限定专利保护范围。对于限制性条件的处理,应结合说明 书和附图进行综合分析,确保准确理解和适用。
详细描述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应关注权利要求中的限制性条件,并仔细审查说明书和附图,以确定限制性条件的具体含义 和保护范围。限制性条件通常包括时间、地点、方式等,这些条件将直接影响专利保护范围和侵权判定的结果。 因此,在处理限制性条件时,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案例二:技术特征被修改或放弃的判断
总结词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专利权人在申请过程中对技 术特征进行了修改或放弃了某些特征,禁止反悔原则 将限制这些修改或放弃的技术特征在后续侵权诉讼中 的适用。
详细描述
在判断技术特征是否被修改或放弃时,应关注专利申 请过程中的修改历史和放弃声明。如果专利权人在申 请过程中对技术特征进行了修改或放弃了某些特征, 那么这些修改或放弃的技术特征将不能在后续侵权诉 讼中作为判定侵权的依据。禁止反悔原则旨在保护公 众利益,防止专利权人反复修改权利要求或放弃某些 权利后,仍能通过后续诉讼主张原权利要求范围内的 侵权行为。
的法律风险。
对我国未来发展的建议
0பைடு நூலகம் 完善立法
进一步完善《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禁止 反悔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作出明确 规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02 强化司法实践指导
加强对禁止反悔原则的司法实践指导,发布相关 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为法官和律师提供更加详 尽的法律参考。
03 提高公众认知度
适用后果
后果一
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可以有效地防止专利权人通过反复修 改或解释权利要求来扩大其专利权的范围,从而保护公众的 利益。

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具体应用

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具体应用

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具体应用禁止反悔原则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何种修改可以引起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第二个问题是禁止反悔原则是否禁止发明人对所有限缩内容的等同物主张侵权,还是说一些等同物仍会构成侵权?关于第一个问题是何种修改可以引起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美国最高法院在Festo案判决书中明确,禁止反悔原则适用于“与可专利性相关的实质性原因”。

美国最高法院在Festo案判决书中明言“我们不打算定义什么是“与可专利性相关的原因”,也不会对每一个可能引起禁止反悔原则的原因进行分类。

事实上我们认为,即使修改原因与可专利性无关,法院也可能会考虑其是否属于需要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原因”。

专利权人对无法申请到更大范围的专利保护做出的任何让步,都至少表明其放弃了对拒绝授权进行申诉的权利;因此,不管让步出现在何种情况下,禁止反悔原则均适用(可推翻的推定)。

美国最高法院该观点的底层逻辑:禁止反悔原则虽然常常在为规避现有技术而修改专利要求的情景之下被讨论。

但这不意味着为了其他目的而做出的修改不能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专利申请历史(答辩状、审查意见答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没有写进权利要求书的部分其实是可以用文字描述的。

这种事实不会因为限缩修改是出于规避现有技术以外的其他原因而被抹去。

关于第二个问题:禁止反悔原则是否禁止发明人对所有限缩内容的等同物主张侵权,还是说一些等同物仍会构成侵权?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禁止反悔原则是一个完全排除规则,被限缩的内容必须严格限制在字面含义范围内。

基于其经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弹性排除规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它将会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将给法律改革带来负担。

但美国最高法院不同意适用完全排除规则,理由如是:虽然禁止反悔原则可以阻止权利人对很大范围的等同物主张侵权,但其范围的确定仍需要对限缩修改所放弃的内容进行审查。

完全排除规则避免了这种审查,但是这种规则不符合禁止反悔原则的初衷,即:使发明者对其在申请过程中所作的修改及其合理延伸负责。

论专利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论专利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论专利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一项合同生效后,当一方采取行动提出要终止合同时,其将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约。

在专利诉讼中,禁止反悔原则是专利法所应用的一个基本原则,其认为专利所有人应该履行其专利权利所产生的义务,并不能在愿意妨碍授权程序期间拿起专利进行诉讼来破坏竞争者。

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禁止反悔原则的应用有助于维护专利的效力,保护专利所有人权益,并促进知识产权的创新和发展。

专利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旨在保护发明者或创造者的知识产权。

对于专利所有人来说,其拥有的专利是一项重要的财产,而诉讼是一种常见的维护专利权利的方式。

因此,在专利诉讼中,禁止反悔原则的应用至关重要,其可以防止专利所有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和过失,以及防止其采取行动,以使其获得了准许授权的专利权。

在这个过程中,这个原则确保了专利权的有效性,保护了专利是否存在的权利,并在必要时维护了专利所有人的权益。

专利授权程序的有效性,源于专利法规的规定和法律程序的认定。

其次,就是在申请和批准申请过程中,专利所有人一直要遵守规定,以获得专利授权。

专利申请和批准申请的过程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确保了专利数据的完整性和专利分配的公正,以及完全披露原创者的技术。

在这方面,禁止反悔原则的应用确保了专利所有人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中遵守合法的规定和程序,为相互合理的协商奠定了基础。

禁止反悔原则不仅是对专利所有人的限制,同时也对专利侵权方产生了制约。

有些人可能在要求禁用专利权时,会试图借助自己在该领域的技术和竞争的力量,强迫专利所有人放弃专利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禁止反悔原则的应用起到了确保专利权利存在的基本保障,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全面保障。

这种规则保证了法律并制约了最终结果,减少了专利侵权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确保了专利所有人的权益。

总之,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诉讼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它在保护专利所有人的权益,防止诉讼中出现的错误和过失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论专利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论专利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论专利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专利诉讼是指专利权利人因他人侵犯其专利权而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活动。

在专利诉讼中,有时候涉及到被告在被判定侵权之后,通过停止侵权行为来阻止法院对其做出损害赔偿等处罚的情况。

于是,禁止反悔原则便应运而生。

禁止反悔原则(也称反悔禁止原则)是法律上的一个基本概念,它要求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情形下反悔或改变原来作出的承诺或行为。

在专利诉讼中,禁止反悔原则的核心含义是,被判定侵权的被告不得在法院判决之后撤回侵权行为或通过其他手段来继续从事侵权行为,否则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处罚。

本文将围绕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诉讼中的具体应用进行探讨。

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诉讼中的意义和作用不可忽视。

专利权利人在诉讼中通常会向法院提出临时禁令的申请,要求法院禁止被告继续侵权行为。

而禁止反悔原则则为法院判决临时禁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持。

如果被告在法院做出临时禁令之后继续从事侵权行为,就被视为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一旦违反就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惩罚。

这样一来,禁止反悔原则就成为了维护专利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专利权的重要法律保障措施。

禁止反悔原则对于维护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利人往往处于处于弱势地位,需要依赖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禁止反悔原则的存在就为专利权利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使其能够更加有效地捍卫自己的专利权。

一旦被判定侵权的被告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法院将会给予更加严厉的制裁,这就起到了威慑效果,有效地减少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可见,禁止反悔原则对于保护专利权利人的权益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禁止反悔原则对于维护专利市场秩序和促进专利创新发展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专利权的正常运行和专利市场的正常秩序需要一定的法律保障和约束。

禁止反悔原则要求被告一旦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判定侵权,就不能再通过撤回侵权行为或其他方式来继续侵权,这就增强了专利权的保护力度,维护了专利市场的正常秩序。

禁止反悔原则也对专利侵权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有利于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论专利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论专利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论专利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专利诉讼是指当一个人侵犯了另一个人的专利权时,被侵权方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求赔偿或者禁止侵权行为。

在专利诉讼中,禁止反悔原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它是指一旦原告在专利诉讼中做出了某种行为或者选择,就不能反悔或改变。

这个原则的存在,对于维护专利权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于保护创新者的权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禁止反悔原则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法律倡导,例如中国古代的“言出必行”、“誓言一诺”等。

而在专利诉讼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使得当事人不会轻易放弃自己作出的承诺和选择,从而确保了专利诉讼的公平和有效性。

专利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张权利:一旦原告在专利诉讼中主张了自己的专利权,就不能轻易放弃或改变主张。

这意味着,原告必须对自己所主张的专利权负责,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坚定不移地捍卫这一立场。

2. 抗辩权利:被告在专利诉讼中有权提出自己的抗辩意见,但一旦被告作出了某种抗辩选择,就不能反悔或改变。

这就要求被告在诉讼中慎重考虑自己的策略和选择,不得随意变更。

3. 诉讼请求: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提出诉讼请求或者抗辩意见时,都必须明确其内容和范围,并不能在后续阶段随意修改或撤回。

这就要求当事人慎重考虑自己的诉讼请求,不得随意调整。

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诉讼中的适用,对于维护专利权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或改变自己的选择和行为,就会导致专利诉讼变得混乱和无序,严重影响诉讼的公平和有效性。

禁止反悔原则的存在,不仅对于双方当事人有着明显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也有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公正、高效地审理和判决。

禁止反悔原则在实际适用时也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在专利诉讼中,原告或者被告可能会面临新的证据或者情况,导致其最初的选择或者行为不再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遵守禁止反悔原则,同时又能够充分考虑新的证据和情况,成为一个需要权衡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在实际审理中往往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禁止反悔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和权益。

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专利侵权诉讼中禁⽌反悔原则的适⽤在专利侵权诉讼的判断中,常⽤的⼀些原则有:全⾯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反悔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

其中,禁⽌反悔原则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项重要原则,也是适⽤等同原则时⼀个重要的限制性原则。

禁⽌反悔原则,在我国是指在专利申请、审查、⽆效过程中,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的往来⽂件中所作的承诺、放弃、认可的内容,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在侵权纠纷中不得反悔。

也就是说,在决定对⼀项技术⽅案是否授予专利权、专利权是否有效和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时,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解释应当前后⼀致,不允许专利申请⼈或专利权⼈为了获得专利权⽽在专利申请、审查、⽆效过程中对权利要求进⾏狭义或者较窄的解释,在侵权诉讼中为了证明他⼈侵权,⼜对专利权利要求进⾏⼴义或较宽的解释。

禁⽌反悔原则是否对所有的承诺、放弃、认可都适⽤呢?对于这个问题,⽬前在该领域还是有争议的,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观点⼀认为,只有那些与新颖性和创造性有关的修改和意见陈述才适⽤禁⽌反悔原则;观点⼆认为,与专利权的授予和专利权的维持有关的修改和意见陈述都适⽤禁⽌反悔原则;观点三认为,对申请⼈在专利审批过程中所有的修改,只要经申请⼈与审查员确认后发⽣法律效⼒,均适⽤禁⽌反悔原则,即主张采⽤“⼀⼑切”的做法。

那么,究竟哪⼀种观点更合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更可取呢?在⼴受关注的美国HiltonDavis⼀案中,上诉⼈主张采⽤上述第三种观点,认为申请⼈在专利审批过程中通过修改所放弃的任何内容均应导致禁⽌反悔,⽽⽆需顾及修改的理由是什么。

但是美国联邦最⾼法院拒绝了上述⼈的请求,指出:在过去所作的判决中,适⽤禁⽌反悔原则的情况仅仅包括为了避开已知技术⽽进⾏的修改,亦即为了使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所进⾏的修改。

可见,美国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现有的判例中多是采⽤第⼀种观点⽽反对采⽤第三种观点。

那么在我国,是否采取与美国相同的做法呢?先看两个在侵权诉讼中适⽤禁⽌反悔原则的案例。

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

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

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案情简介2001年12月19日,原告解文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

2003年5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解文武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载明:权利要求1、3、23、24、45相对于对比文件1(FR2791509)、对比文件2(JP1034128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003年7月25日,解文武对专利申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后提交。

2003年12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专利号为ZL01802972.8号。

本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书载明了44项权利要求,包括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23.2005年3月14日,解文武在大中电器中关村店购买海尔信鸽3100手机(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一部,并取得大中电器公司销售专用票、发票及手机宣传单。

经实际操作,解文武发现该手机具有的"智能防盗"功能,不仅是对其发明专利的仿制,且存在难以防盗报失的技术障碍,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海尔通信公司、大中电器公司停止销售海尔信鸽3100手机(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

解文武主张该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侵犯了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解文武将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划分为6项必要技术特征。

被告海尔通信公司向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当庭辩称涉案产品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与本专利不同,且解文武在专利授权审查时已将涉案侵权产品的部分功能排除,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反悔。

另外,专利法保护的是技术方案而非功能,涉案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本专利保护范围。

请求法院驳回解文武的诉讼请求。

海尔通信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应划分为十组30个必要技术特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解文武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论专利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论专利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论专利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1. 引言1.1 专利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概述专利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做出某项行为或选择,就不能再反悔或变更其意愿的法律原则。

在专利领域,禁止反悔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专利权的确立和保护对于创新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

在专利诉讼中,一旦当事人选择起诉对方侵权,就不能在后续阶段撤回起诉或变更诉讼请求。

这一原则的存在旨在维护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避免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随意变更态度或影响程序的进行。

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专利诉讼中的各个环节,从起诉的阶段到判决执行的阶段都必须遵循该原则。

只有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相关申请或诉讼请求,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任何违反禁止反悔原则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诉讼结果的无效或损失,因此在专利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慎重考虑自己的选择并且要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正文2.1 禁止反悔原则的法律依据禁止反悔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可以在《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中找到。

根据《专利法》第24条规定,专利权的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权时,应当如实披露与该专利有关的资料,并且不得隐瞒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第59条也规定了专利权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包括不得恶意滥用专利权,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专利法》第63条也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用方式而不经许可的行为认定为专利侵权,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诉讼中具有法律依据,在专利权的申请、行使以及保护过程中,相关当事人都有义务遵守专利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专利法律文件中,对专利权人和专利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专利权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专利制度的健康发展。

在专利诉讼中,依据禁止反悔原则,对专利权的保护和侵权行为的制裁起到了重要作用。

2.2 专利申请人的义务专利申请人在专利诉讼中有着重要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诚实信用:专利申请人在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时,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相关信息。

论专利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论专利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论专利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是一种独特的知识产权,它赋予了持有人在一定时期内对特定发明或创新技术的排他性权利。

专利的保护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其保护期限内,专利持有人可能面临着许多挑战和争议,其中之一就是专利侵权诉讼。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反悔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则,它对侵权行为和诉讼当事人的行为起着重要约束作用。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作出了某项决定或采取了某项行动,就不能再无故反悔或撤回该决定或行动。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反悔原则通常适用于专利持有人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行为,它旨在保护专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权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法律责任。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禁止反悔原则适用于专利持有人的授权行为。

在专利法律中,专利持有人可以通过授权许可将专利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使用,但一旦专利持有人做出了授权许可的决定,就不能随意撤回或变更该许可,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

这样做可以保护专利持有人和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后期的纠纷和争议。

禁止反悔原则适用于侵权行为人的承诺行为。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人可能会采取一些承诺行为,如承诺停止侵权行为、承诺支付赔偿金等。

一旦侵权行为人做出了这些承诺,就必须遵守承诺,不能反悔或推翻。

这样可以确保专利权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防止侵权行为人通过不当手段规避法律责任。

禁止反悔原则适用于法院的裁决和仲裁裁决。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裁决结果,不能随意推翻或撤回。

这样可以保障专利权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避免诉讼的长期纠纷和争议。

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有效约束专利持有人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保护专利权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制度的有效运行。

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范围和要求,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反禁止反悔原则而导致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机构和司法机构也应当加强对禁止反悔原则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为专利侵权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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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摘要:禁止反悔原则作为等同原则的一种重要的抗辩手段而被适用,统一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条件、适用效果对于专利权人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着重要意义,从而可以有效防止专利权人不适当地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键词: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专利侵权一、基本案情原告: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诺公司)被告: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午时公司)、王军社澳诺公司系名称为“一种防止钙质缺损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号为ZL95117811.3)的被许可人。

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防治钙质缺损的药物,其特征在于:它是由下述重量配比的原料制成的药剂:活性钙4-8份,葡萄糖酸锌0.1-0.4份,谷氨酰胺或谷氨酸0.8-1.2份。

在本案专利的公开文本中,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为可溶性钙剂,可溶性钙剂包括葡萄糖酸钙、氯化钙、乳酸钙、碳酸钙或活性钙。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认为,该权利要求使用的上位概念“可溶性钙剂”包括各种可溶性的含钙物质,它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而申请人仅仅对其中的“葡萄糖酸钙”和“活性钙”提供了配置药物的实施例,对于其他的可溶性钙剂没有提供配方和实施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于预见其他的可溶性钙剂按照本发明中权利要求1的比例能够在人体中发挥相同的作用,权利要求在实质上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应该对其进行修改。

申请人根据审查员的要求,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可溶性钙剂”修改为“活性钙”。

澳诺公司在获得涉案专利的许可前,于2003年2月19日提出了一项与涉案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名为“一种防治或治疗钙质缺损的口服溶液及其制备方法”,申请号为03104587.1(以下称为587号专利)。

2006年11月25日,澳诺公司提起诉讼称,午时公司生产、销售新钙特牌“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王军社销售该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经过鉴定,午时公司产品含有葡萄糖酸钙,而涉案专利是活性钙。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只有为了使专利授权机关认定其专利申请具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而进行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才产生禁止反悔的效果,并非专利申请过程中关于权利要求的所有修改或者意见陈述都会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使用。

本案专利权人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可溶性钙剂”修改为“活性钙”,是为了使其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产生禁止反悔的效果。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等同。

遂判决午时公司、王军社承担侵权责任。

午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中有关禁止反悔原则的认定予以认可,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午时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判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活性钙”是否包含“葡萄糖酸钙”的问题涉案专利申请公开文本权利要求2以及说明书第2页明确记载:可溶性钙剂是“葡萄糖酸钙、氯化钙、乳酸钙、碳酸钙或者活性钙”。

可见,在专利申请公开文本中,葡萄糖酸钙与活性钙是并列的两种可溶性钙剂,葡萄糖酸钙并非活性钙的一种。

此外,涉案专利申请公开文本说明书实施例1记载了以葡萄糖酸钙作为原料的技术方案,实施例2记载了以活性钙作为原料的技术方案,由此,进一步说明了葡萄糖酸钙与活性钙是并列的两种特定钙原料,葡萄糖酸钙并非活性钙的一种。

(二)关于活性钙与葡萄糖酸钙是否等同的问题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1所进行的修改,放弃了包含“葡萄糖酸钙”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

根据禁止反悔原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不能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应该包括“葡萄糖酸钙”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

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为葡萄糖酸钙,属于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放弃的技术方案,不应该认为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活性钙”技术特征等同。

原审判决对禁止反悔原则理解有错误,将二者认定为等同特征不当。

(三)关于谷氨酰胺或谷氨酸与盐酸赖氨酸是否等同的问题上述587号专利权人在该专利审批过程中提供的《意见陈述》中称,在葡萄糖酸锌溶液中加入盐酸赖氨酸,与加入谷氨酸或谷氨酸的配方相比,前者使葡萄糖酸钙口服液在理化性质上有意料之外的效果,在葡萄糖酸钙的溶解度和稳定性方面都有显著的进步,并提供了相应的实验数据证明其上述主张。

由于上述587号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将涉案专利权要求1记载的“谷氨酸或谷氨酰胺”变更为“盐酸赖氨酸”,可见上述587号专利与涉案专利存在实质性差异,不应该认定为等同。

三、争论焦点(一)关于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标准申请人在专利申请的审查阶段为了克服说明书不支持权利要求的缺陷而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放弃了葡萄糖酸钙的保护方案。

在以往的专利诉讼实践中,上述主动修改中放弃的技术方案一般认为是不应该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即权利人可以在后续的侵权诉讼中将以上述方式放弃的技术方案重新纳入到专利保护范围中。

然而,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提审本案并推翻原一、二审所作出的侵权判决,重新确立了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判断中的适用标准。

(二)关于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原则的限制禁止反悔原则作为等同原则的一种抗辩手段最终会影响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禁止反悔原则与等同原则之间存在两种规则:弹性排除规则和完全排除规则。

我国自1984年专利法生效以来,一直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禁止反悔原则与等同原则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

北京高院《意见》第44条仅仅陈述了禁止反悔原则优先于等同原则适用这个概念,但是对于禁止反悔原则是完全排除还是弹性排除等同原则等细节问题并未作出规定。

四、案例分析(一)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的基本内涵所谓等同原则是指,一项技术的个别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存在差别,但这种差别是一种简单的替换,而且该替换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技术为专利的等同技术,实施等同技术如同实施专利技术,这一原则被称为等同原则①。

所谓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维持程序中,为满足专利法的要求而通过书面声明或者记录在案的陈述,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所作的任何放弃、限制、修改、承诺。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反悔,人民法院不应该将其解释到专利保护范围中②。

专利侵权的判定主要分两个步骤,一是字面侵权,二是等同侵权。

在字面侵权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才适用等同侵权原则。

而禁止反悔原则是对等同原则的限制,只在等同侵权中才能适用。

(二)禁止反悔原则的法律适用条件北京市高级法院《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应该符合以下条件:“(1)专利权人对有关技术特征所作的限制承诺或者放弃必须是明示的,而且已经被记录在专利文档中;(2)限制承诺或者放弃保护的技术内容,必须对专利权的授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产生了实质性作用。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限制承诺或者放弃保护的技术内容必须对专利权的授予或者维持有效产生了实质性作用?此处的实质性作用是否限于专利法规定的“三性”要求?观点1认为:只有当这种承诺、认可、放弃行为与专利授权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有关,构成了专利权有效的基础,对专利权有效起了作用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才不得反悔,并不一定限于专利法规定的“三性”要求③。

观点2认为: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时,不仅要注意专利权人放弃了什么,更要考虑专利权人为什么而放弃。

如果为克服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缺陷而放弃,则不得在侵权判断时通过解释而扩大到这些范围。

但是如果放弃的范围不涉及现有技术所披露的内容或者放弃该范围是基于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意外的其他理由,则不能以禁止反悔原则来阻止将权利要求解释到合理的等同范围。

④(三)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结果禁止反悔原则与等同原则系专利法理论中的两项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但本质上二者的初衷相同,均旨在权利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原则进行限制所产生的效果存在弹性排除规则和完全排除规则两种理论学说⑤。

弹性排除规则是指,在确定专利的权利范围时,尽管依照禁止反悔原则对修改限定过的技术特征一般只做字面解释,但禁止反悔原则不能完全阻止权利人对修改限定的技术特征主张某种等同物,因为发明人在修改限定其专利范围时可能由于某些原因放弃了他无意放弃的某种等同物,这种放弃并非他的真实意思⑥。

完全排除规则是指,在确定专利范围时对那些修改过的技术特征只作字面解释,不得对该技术特征提出任何等同主张,没有例外。

理论界大多数学者赞弹性排除规则,认为弹性排除规则将禁止反悔的范围限于其承诺部分,追求一种实质公平和利益平衡。

但弹性排除规则增加了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的不确定性。

但是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适用标准。

(四)关于本案的适用涉案专利在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的第一次审查意见中审查员认为,申请人对权利要求1-5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申请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放弃了葡萄糖酸钙的保护方案。

对于以上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修改和放弃,一审、二审法院适用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和第45条的观点,认为这一修改只是为了使其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非为了克服新颖性和创造性,故此修改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即本案的一审、二审法院采用了上述观点2。

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审本案过程中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该解释的第6条,认为无论该修改和放弃的行为是否为了使得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都应该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即最高人民法院扩大的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范围。

因此,对于申请人为了克服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缺陷而进行的修改和放弃也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即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上述观点1。

那么,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原则的限制是采用完全排除学说还是限制排除学说成了本案的关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完全排除规则”。

即对于修改或者放弃的技术特征不能再主张适用等同原则。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侵权不成立。

五、结语禁止反悔原则和等同原则作为相互制衡的两项原则是司法实践中的两项重要原则。

等同原则旨在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而禁止反悔原则可以防止专利权人不适当地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有损公众利益。

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还没有形成统一的适用标准,对于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也仅仅停留在对于国外法的借鉴中,因此,对于当前发生的各种案例的分析、总结也显得尤为必要。

随着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专利审判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员素质的提高,在不久的将来禁止反悔原则在侵权判定中的适用一定会走出当前这种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且审判依据不一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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