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
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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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楼房70年产权到期的一般是可以进行续期,但需要房屋所有权人去办理相关手续,也可能房屋到期后该土地和房屋由国家进行收回,但是国家会给予相应的补偿。
一、房子70年产权到期后该怎么办法律常识:房子70年产权到期后缴纳续期费用即可。
因为房屋的产权到期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到期,且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会自动续期。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房屋产权年限70年到期后怎么办一、房屋产权年限70年到期后怎么办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到期以后,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动续期。
一,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49条对房屋产权到期后的情况规定: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时间届满时,可以自动续期。
2,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它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或者是约定不明确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在《城市房地产管理》中的第21条也有相关的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以后,如果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土地,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以外,其它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
所以,根据上面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当房屋的产权70年到期以后,会面临下面两种情况:1,延长土地的使用年限,这种情况的话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来向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当然这个出让金的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2022年7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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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
据了解,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房子的归属作出了明确规定,答案是:自动续期。
土地使用权满70年之后,可以自动续期,不必担心土地被收回。
至于续期要不要缴纳费用,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甚至是有减免的可能。
不过,最终还是要看具体的法律规定。
不过,70年后,2022是有权收回土地移作他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对房屋进行补偿,所以也不用担心房子被收回,完全没有任何补偿。
房子属于私人财产,2022对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房子是自己花钱买的,肯定是永久属于自己的。
不过,现在住宅楼的设计使用年限是50年,超过了这个年限基本成了危房,居住也不安全。
建国70多年来,我国城市和农村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家家户户都住上了新房,房龄能达到70年,还在居住的少之又少。
另外,对于商品房的确权,2022是有提供“房产证”,不过,这些年又在推行“不动产证”,取代了房产证。
据官方消息,有房产证的也不需要更换成不动产证,都是有效的。
因此,房子在70年后到底归谁,法律已经明确了,不用担心被收回了。
《民法典》物权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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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是指使用权人在使用权期满后,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就可以享有使用期的自动续期权益。
这一规则的出台,有利于保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益。
根据物权编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使用权人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前,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重新续期。
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使用权人提出续期申请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使用权人对住宅建设用地进行合规开发和利用,已经实现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2.使用权人按期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使用年费,并没有逾期拖欠的情况;3.没有对土地的行政强制拆迁的情况;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在审核续期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使用权人对土地的合规开发和利用情况;2.土地开发利用的需求和社会效益;3.法律法规对土地实施的管理要求。
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续期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使用权人,并出具续期证书。
自决定书发出之日起,使用权期自动延长至新的期限,使用权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权益。
在使用权续期后,使用权人需要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权人的义务。
例如,按期缴纳土地使用年费、遵守土地规划、合规开发和利用土地等。
如果使用权人在使用期满前不符合续期条件或未提出申请被拒绝续期,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住宅建设用地,重新进行出让。
综上所述,《民法典》物权编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定,为使用权人提供了一定的权益保护机制。
合理合规开发利用土地的使用权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享有使用权的权益。
这一规则的出台,有利于提升土地使用效益,推动住宅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但同时,也需要使用权人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责任,以确保土地的合规使用和可持续发展。
城市商品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问题研究
![城市商品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cbb34806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66be14b.png)
160区域治理CASE作者简介:郑 琪,生于1996年,硕士,研究方向为公共服务与政策分析。
城市商品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问题研究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郑琪摘要:我国《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体现了《物权法》对私人财权的保障。
但这一条款仍然模棱两可,对于自动续期的适用范围、是否缴纳续期费用、如何办理续期手续等都没有明确规定。
本文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规则提出了一些建议。
续期期限应当尊重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意愿,有偿续期;续期次数应一次为宜,续期限不超过50年;续期的费用标准应根据土地的位置、用途、家庭人均面积等因素综合制定,采用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
同时,还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口径,健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私自增添、删减与续期相关的任何规章制度。
关键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续期;综合制定;法律法规中图分类号:D63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0-0160-0002一、引言我国的公有制制度规定城镇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居民在购买房屋之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
财产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目前城市商品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最高年限为70年,那么就可能出现土地使用权到期了,但是房屋所有权尚存的情况。
尽管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已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可“自动续期”,但这一规定仍模糊不清,对是否有偿、续期费用计算规则、缴纳方式、是否签订新的土地出让合同等没有明确的规定。
一套商品房的背后可能是两家人几代的积蓄,法律的空白造成了人们私有财产不稳定,这不仅会使人们对财产的不稳定性产生恐慌,甚至还可能引发社会秩序混乱。
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特别是在现今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相关规定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稳定民心,这不仅能促进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而且对社会发展也十分重要。
新物权法149条续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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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权法149条续费标准
根据新物权法第149条的规定,关于续费标准的具体内容是指,当物权期限届
满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该物权,就需要支付续费。
续费标准是根据物权的性质、使用情况、市场价格等因素来确定的。
在实际操作中,续费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以保证公平合理。
首先,物权的性质是决定续费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同类型的物权,其续费
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比如,土地使用权的续费标准可能与建筑物的使用权的续费标准有所区别。
因此,在确定续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物权的性质,确保续费标准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物权的使用情况也会影响续费标准的确定。
如果物权的使用情况良好,
对物权的价值有所提升,那么在确定续费标准时,可能会相应地提高。
相反,如果物权的使用情况较差,可能会对续费标准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在确定续费标准时,需要对物权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以便更加准确地确定续费标准。
此外,市场价格也是确定续费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物权的市场价格会受到多
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供需关系、地区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等。
因此,在确定续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市场价格的变化,以便更加科学地确定续费标准。
综上所述,新物权法第149条关于续费标准的规定,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充分考
虑到物权的性质、使用情况、市场价格等因素,以便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续费标准。
只有在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续费标准,才能更好地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权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兼评《民法典》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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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兼评《民法典》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冲突
张竞一
【期刊名称】《西部学刊》
【年(卷),期】2024()8
【摘要】随着一些地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临期限,使用权续期问题逐渐引发讨论。
梳理相关立法,肯定“自动续期”的《民法典》和肯定“申请续期”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互矛盾,而关于续期期限和续期费用则属于立法空白。
分析认为,《民法典》的位阶高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故“自动续期”模式具备合理性。
有期限续期模式符合物权基本理念但应当合理界定续期年限,再次续期期限应比照初次续期逐步递减,直至房屋使用价值耗尽为止。
有偿续期模式已被现存立法承认,但具体设计上应注重对使用权人权利保障,如不能及时缴费或存在缴费困难,应设置“缓冲时间”以减轻负担。
【总页数】5页(P89-93)
【作者】张竞一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2;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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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10年续期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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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10年续期的规定有哪些?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写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同年8月修订通过的城市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众所周知,土地使用证只有10年的有效期,如果期满之后使用者还想要继续使用该土地的,那就要在期满之前去房管局对土地使用证进行续期,至于如果续期,续期要交多少钱我国法律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很多人就想知道土地使用证10年续期的规定有哪些呢?▲一、土地使用证10年续期的规定有哪些?土地是不动产的主体,没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附着的房产也就没了基础,所以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历来被不动产所有人关注。
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写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同年8月修订通过的《城市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二、土地使用权办理收费标准是多少▲1、工本费:国有证20元/本,集体证5元/本▲2、土地登记费:党政机关:2000m2以下200元/宗;每超500m2加25元/宗(最高不超700元)企业:1000m2以下100元/宗每超500m2加40元/宗(最高不超40000元)事业单位:5000m2以下300元/宗每超500m2加25元/宗(最高不超10000元)城镇居民:100m2以下13元/宗每超50m2加5元/宗(最高不超30元)农村居民用地生活用地200m2以下5元,200m2以上10元▲3、印花税:5元(代地税局收)▲三、办理土地使用证应该提交哪些资料1、立项批复(原件);2、定点通知书(原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用地协议(原件);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批复(原件);6、经规划部门核定的红线图(原件);。
民法典 第359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 全国人大法工委 、最高院法官、崔建远教授 权威.
![民法典 第359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 全国人大法工委 、最高院法官、崔建远教授 权威.](https://img.taocdn.com/s3/m/2afb59fabed5b9f3f80f1cde.png)
民法典第359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详细解读、关联法条一、法条变迁对照、关联法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41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如何处理少数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请示》(浙土资〔2016)64号)收悉。
经认真研究并征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气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以下过渡性办法处理:一、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
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二、不收取费用。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
二、从立法者、法官、学理角度解读民法典第359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立法者角度: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备注:本部分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册)》[黄薇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物权编条文释义" 的主体内容;第三百五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物权编与物权法的对比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物权编与物权法的对比](https://img.taocdn.com/s3/m/eca81ddc7cd184254a353594.png)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物权编与物权法的对比《民法典》第二编应知应会梳理(第二篇物权,共259条)一、物权编七大亮点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第三百二十二条)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278条、第281条)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第二编第十四章)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主要知识点梳理1.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民法典物权编解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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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解读1
汇报人:XXX
目录
1
建设用地使用权
2
宅基地使用权
3
居住权
4
地役权
一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归属如何确定?
二
宅基地使用权
一、如何理解民法典上的宅基地使用权
《民法典》 第 362 条规定: "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 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 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包括以下要点: 1.宅基地归集体所有。 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能够成为用益物权的前提。 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一样, 属于集体所有。 因此, 农民使用宅基地是对 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应当如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进行补偿
《民法典》 第 358 条规定: "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 因公共利益需要 提前收回该土地的, 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 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有期限。 根据 《土地管理法》 第 58 条的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由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 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收回国有土 地使用权, 并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实践中, 当事人一般也在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对提前收回的情况作出约定。 原国土资源部和 原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已失效) 就有提前收回建设用地 的内容: " 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出让人应当依照 法定程序报批, 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 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民法典》物权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
![《民法典》物权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eeedd3c802020740bf1e9b9c.png)
《物权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亮点一:确立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平等保护原则法条对比:我国作为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历来强调个人服从于集体,集体服从于国家的观念。
我国宪法第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没有规定集体、私人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此次提出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平等保护原则,意味着在民事领域,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不仅受法律保护,还要平等保护,不得在政策上向国家或集体财产倾斜,这在私权保护领域是巨大的进步。
亮点二:新增查询、复印不动产登记资料利害关系人的保密义务。
法条:该规定顺应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时代的要求,律师执业过程中经常会涉及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印,应注意该保密义务。
亮点三:将遗赠的法律性质从事实行为改为法律行为。
法条对比:《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删除了原来《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关于遗赠的内容,意味着将遗赠的法律性质从事实行为改成了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就是事实行为的法律效力,自事实发生时生效,而法律行为的效力自行为发生时产生效力。
亮点四:提高了业主大会表决门槛,增加“双四分之三”表决法条对比:业主大会决定“(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项,应该采用“双四分之三”表决门槛,强化了业主的权利。
亮点五:延长遗失物招领公告时间法条对比:将遗失物无人认定归国家所有的期限延长到1年,该规定和《民事诉讼法》保持了一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亮点六:明确“添付”的物权归属认定原则,强调保护无过错方原则法条对比:这意味着无过错方将无需对因加工、附合、混合导致当事人财物损害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亮点七:新增了居住权的规定法条和解读:解读:1、居住权的设立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口头约定不能设立居住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多久以及续期规定是什么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多久以及续期规定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f69d282b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7f.png)
建设⽤地使⽤权的期限是多久以及续期规定是什么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于建设⽤地使⽤权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那么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建设⽤地使⽤权的期限是多久以及续期规定。
建设⽤地使⽤权的期限是多久以及续期规定是什么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地使⽤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地使⽤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地出让⾦获得⼟地使⽤权。
房⼦产权到期后可以1、允许延长⼟地使⽤权期限。
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地出让⾦,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地出让⾦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
2、国家收回⼟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补偿。
⽤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通过调查了解第⼀种⽅法得到⼤家的普遍认可,也有⼀部分⼈认为房⼦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会拆迁。
按照新颁布的《物权法》⼀百四⼗九条规定:“住宅建设⽤地使⽤权期限届满的,⾃动续期。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条规定:“⼟地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年限届满,⼟地使⽤者需要继续使⽤⼟地的,应当于届满前⼀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地使⽤权出让⾦。
⼟地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年限届满,⼟地使⽤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地使⽤权由国家⽆偿收回。
”70年产权房和40年产权房的价格⽆法直接换算,主要还看房⼦位置、配套等综合因素,如果40年产权房,在稀缺地段,也是可以很⾼价格的。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的规定第⼗⼆条的规定,(⼀)居住⽤地七⼗年;(⼆)⼯业⽤地五⼗年;(三)教育、科技、⽂化、卫⽣、体育⽤地五⼗年;(四)商业、旅游、娱乐⽤地四⼗年;(五)综合或者其他⽤地五⼗年。
民法典物权编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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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2 关于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分编规定 了所有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和征用规则, 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所有权基 本制度。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 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并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 作,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 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三是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第四百条第二款、第四百二十七 条第二款)。 第四
四是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第四百一十四条)。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内容 概括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关于占有
1 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 制与支配。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 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 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 (第二编第二十章)。
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关于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 质权和留置权。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明确了担保物 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等共同规则,
关于担保物权
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具体规则。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 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 障
物权编亮点解读
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
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 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物权编亮点解读
商品房使用年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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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使⽤年限规定商品房使⽤年限规定是七⼗年,那么有⼈或许就会有这样的疑问,七⼗年以后房屋的所有权何去何从,到期以后应该怎么办?不要着急,店铺⼩编现在为您解答商品房使⽤年限到期的问题。
商品房使⽤年限《物权法》第⼀百四⼗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地使⽤权期满后,⾃动续期。
”,《物权法》将建设⽤地使⽤权区分为两部分:住宅建设⽤地使⽤权和⾮住宅建设⽤地使⽤权;并且针对该两种使⽤权的续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住宅建设⽤地使⽤权期满后,⾃动续期”,不需要⽼百姓再提出续期申请或等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但“⾮住宅建设⽤地⼟地使⽤权”到期后,不能⾃动续期,⽽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政府⼟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续期。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权分离的原则,实⾏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转让。
⼟地使⽤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地所有者的⾝份将⼟地使⽤权在⼀定年限内让于⼟地使⽤者,并由⼟地使⽤者向国家⽀付⼟地使⽤权出让⾦的⾏为。
⼟地使⽤权出让最⾼年限按下列⽤途确定:1、居住⽤地70年;2、⼯业⽤地50年;3、教育、科技、⽂化、卫⽣、体育⽤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地50年。
上⾯提到的商品房最⾼使⽤年限为70年。
⼟地使⽤权转让是指⼟地使⽤者将⼟地使⽤权再转移的⾏为,包括出售、交换和增与。
转让时,⼟地使⽤权出让合同和登记⽂件中所载明的义务和权利随之转移。
通过转让⽅式取得的⼟地使⽤权,其使⽤年限为⼟地使⽤权合同规定的使⽤年限减去原⼟地使⽤者已使⽤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从信访提到的年限减少是因为房地产公司在受让该宗⼟地时已经计算⼟地出让年限,再次转让给信访⼈时根据转让的规定⼟地使⽤年限核减。
关于住宅建设⽤地使⽤权到期后的问题,《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也有规定,第⼀百四⼗九条“住宅建设⽤地使⽤权期间届满的,⾃动续期。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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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越来越紧缺。
为了更好地利用和规范土地使用,我国实行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而在这个制度中,自动续期规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进行解读,为广大市民吃下一颗安心丸。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住宅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土地享有的排他性使用权利。
通过出让方式获得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居民,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经营等活动。
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到期后如何续期就成了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这一规定给广大市民吃下了一颗安心丸,让大家不再为住宅使用期限到期后的问题而烦恼。
自动续期是指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不需要当事人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批准,就可以自动延长。
这意味着,当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居民不需要按照以往的方式进行繁琐的申请和审批流程,简化了续期的操作。
充分保障了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费用问题,《民法典》并未详细规定。
而具体的续期费用或减免情况,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从目前来看,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费用存在减免的可能性。
这对于广大市民来说是一个好消息,有可能减轻一些经济压力。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的设立,体现了我国对于土地资源利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也引导人们在购买房产时更加注重长期持有和稳定居住,而非短期投资和炒作。
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注意续期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避免出现一些不合理、不透明的收费现象。
同时,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续期规则,确保公平公正。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紧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和重视。
民法典物权的7个重要知识点
![民法典物权的7个重要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d3b9d0e077232f60dccca187.png)
物权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9.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第三百二十二条)10.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11.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12.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13.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第二编第十四章)14.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15.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三、合同编的6个重要知识点16.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
土地使用权年限续费规定有哪些主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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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使⽤权年限续费规定有哪些主要的内容我们知道现在公民只具有⼟地的使⽤权没有⼟地的分配权,那么接下⾥就由店铺⼩编对于⼟地使⽤权年限续费规定有哪些主要的内容的相关知识进⾏具体的分享,希望⼤家可以对这⽅⾯有⼀定的了解,那么接着跟着⼩编来进⾏详细的了解吧。
⼟地使⽤年限住宅的⼟地使⽤年限为70年,⾃取得该地的⼟地使⽤权之时算起。
房改房的产权⼟地使⽤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个缴纳⼟地出让⾦的房屋为准。
经济适⽤房的使⽤年限为50年。
⼯业⽤地50年。
教育、⽂化、体育、卫⽣等公益事业性⼟地使⽤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地40年。
综合或者其他⽤地50年。
1、⼟地使⽤年限最⾼70年据市国⼟部门有关⼈⼠介绍,⼟地使⽤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地使⽤证之⽇开始计算,即国家⾸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
根据1990年5⽉19⽇开始实⾏的《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规定,⼟地使⽤权出让最⾼年限按下列⽤途确定:住宅⽤地(也就是⼈们常说的商品房⽤地):全国统⼀执⾏的⼟地使⽤年限为70年;⼯业⽤地(也就是⼈们常说的⼯⼚、⼯业区):全国统⼀执⾏的⼟地使⽤年限为50年;教育、科技、⽂化、卫⽣、体育等公益事业性⽤地:全国统⼀执⾏的⼟地使⽤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地:全国统⼀执⾏的⼟地使⽤年限为40年;综合或者其他⽤地:全国统⼀执⾏的⼟地使⽤年限为50年。
2、⼟地使⽤年限期满可⾃动续期根据2007年10⽉1⽇起施⾏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地使⽤权期间届满的,⾃动续期。
”据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5⽇的《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条规定,办理⼟地使⽤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地使⽤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付⼟地使⽤权出让⾦。
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地使⽤权续期是需要缴纳⼀定费⽤的。
⽽《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地使⽤费⽀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权年限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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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住宅使用权年限是指住宅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对住宅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住宅使用权年限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住宅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住宅使用权年限的定义、法律规定、相关政策及实际操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住宅使用权年限的定义住宅使用权年限,又称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是指住宅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对住宅土地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住宅使用权年限不同于住宅所有权年限,住宅所有权年限是指住宅所有权人享有住宅所有权的期限。
三、住宅使用权年限法律规定1. 住宅土地使用权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划拨、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
(1)出让:住宅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出让。
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70年。
(2)划拨:住宅土地使用权可以由政府依法划拨给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划拨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与出让年限相同。
(3)赠与:住宅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赠与方式取得。
赠与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与出让年限相同。
(4)继承:住宅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继承方式取得。
继承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与出让年限相同。
2. 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权期满,住宅所有权人可以申请续期。
续期年限与原出让年限相同。
(1)申请续期:住宅土地使用权期满前一年内,住宅所有权人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续期申请。
(2)批准续期: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住宅所有权人的续期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3)续期费用: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需要缴纳续期费用。
续期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 住宅土地使用权终止住宅土地使用权终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住宅土地使用权期满:住宅土地使用权期满后,住宅所有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的,住宅土地使用权终止。
(2)住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依法收回住宅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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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一、问题的提出:续期期限和收费悬而未决如所周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是建立在我国土地公有制基础上构建的对土地进行利用的他物权。
就本文所探讨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言,公民对土地之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的永久性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期限的有限性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
换言之,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之后,房屋所有权能否继续存在?此时又应当如何贯彻房地一体主义?成为法律上一大难题。
由于房屋是每个公民的基本财产,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房屋也是安身立命之本,并可能是其终身的积蓄,因而,在《物权法》制定时,这一问题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物权法》第149条专门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该规则在立法上首次区分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完善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所确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该规定切实保护了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居住权和基本人权,保障了老百姓的基本民生,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该规则成为《物权法》的重大亮点。
与此同时,在《物权法》制定时,由于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究竟应当续期多长时间、是否收取以及如何收取相关费用,在物权法立法时争议较大,所以立法者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将其留给《物权法》实施过程中来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但上述问题很快就成为一个社会现实问题,自2009年青岛出现首例住宅用地到期事件以来便引起了各界的关注。
2016年初的温州“20年住宅用地期限到期”事件更凸显了解决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在这一背景下,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产权保护意见》”)指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该意见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它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针对各类财产权的保护、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所作出的重大宣示和庄严承诺,《产权保护意见》关于续期期限要形成公民住宅财产的长久受保护、良好和稳定预期局面的规定,对未来民法典的编纂中完善上述物权法的自动续期规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016年12月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确立了“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的“两不一正常”方案,但该处理方案仅为过渡性办法,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最终方案仍有待于立法解决。
那么,现行《物权法》第149条所确立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未来立法应该如何完善呢?这是民法典物权编制定中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
二、自动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要改革如前述,《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但仅规定了“自动续期”而未就如何续期作出具体规定。
所谓自动续期,是指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不需要当事人向政府部门申请批准,就可以自动延长。
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则仍适用按申请续期的规则,因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所以说,《物权法》第149条区分的住宅建设用地和非住宅建设用地,首次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从原先法律所确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中独立出来,改变了原来的申请报批续期规则,确立了自动续期规则。
按照自动续期规则,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无须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即自动续期,这既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也可以免除权利人申请续期的繁杂手续,减轻了土地使用权人的负担。
因为现代城市商品房大多采取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方式,小区内部的住户众多,协调成本较高,很难都到政府部门办理续期手续,如果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时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续期手续,操作起来确有困难和不便之处。
因此,《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规则,可以避免因申请审批等环节而产生的费用和成本。
《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出让合同予以排除,也不允许政府单方面地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排除。
该规则对《物权法》施行之前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具有效力。
需要指出的是,《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生效日期是10月1日。
在这期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2007年的8月30日进行了修订,且当日生效,在该法中,仍然保留了1995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的报批续期规则。
根据该规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依据该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权利人可以申请续期,但如果权利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则国家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且即便权利人申请续期获得批准,权利人应当重新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那么,应当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虽然《物权法》是基本法,而《房地产管理法》是普通法律,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两者仍然是同一效力层次的法律,并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问题,无法据此认为,《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房地产管理法》。
同时,如果认为《物权法》属于特别规定,而《房地产管理法》是新法,也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适用何者,并不能就此认为《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房地产管理法》。
为了避免两部法律在适用上的争议,《物权法》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基于该立法目的,《物权法》规定应采取有利溯及的解释原则,适用于《物权法》生效之前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同样基于该立法目的,本文主张宜将《房地产管理法》上述规则的适用对象解释为仅适用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而《物权法》第149条针对的对象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这两部法之间不存在冲突,没有必要就二者的适用关系予以探讨。
此外,笔者认为,在自动续期期限内,即便房屋灭失,只要土地没有灭失,则当事人可以在原住宅建设用地上翻建房屋,但在特殊情形下,也可能因为一定事实的出现,使得自动续期没有必要。
这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房屋已经灭失而不准备新建房屋。
例如,房屋所有权人拆毁房屋,或者房屋因自然原因而灭失,如地震。
二是房屋被征收。
在征收以后,房屋所有权已经转归国家所有。
三是土地性质改变,即土地由住宅用地改为工业或商业用地,在此情况下,已经不符合自动续期的条件。
在上述情形下,自动续期可能就没有必要了。
综上所述,《物权法》第149条的自动续期规则改变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所确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方面,改采自动续期主义。
这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房屋所有权,保护公民的居住权。
基于该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长70年的使用期限实际上是得到了变相延长。
也就是说,在我国,就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言,其已不再受70年的最长期限限制。
三、续期期限:形成公民住宅财产的长久受保护、良好和稳定预期局面(一)自动续期并不等同于永久续期《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关于“自动续期”是否意味着永久续期,学者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一种观点认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意味着永久续期。
例如,有学者认为,从“自动续期”的文义逻辑上推论,自动续期的权利具有永久性;而且立法者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目的在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通过自动续期而使其成为永久性的权利,就能够保障老百姓各安其居而乐其业,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此外,将自动续期理解为永久续期也有利于协调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权利之间的关系,“自动续期”的核心价值,在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一次取得永久使用的用益物权。
此种看法不无道理。
诚然,从有利于保护公民财产权益而言,永久续期无疑是很好的选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就必须采纳永久续期的立场。
因为确立自动续期规则,不仅仅只是考虑住宅的所有权人,而且还要考虑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立法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妥当地进行利益平衡。
正如赫克(Heck)所言,法律规范应当考虑所涉及的利益,并衡量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各种利益的平衡。
也就是说,立法者应当在各种利益平衡中进行最佳的利益选择,同时尽量兼顾其他各方的利益。
基于此,笔者不赞同永久续期的立场,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就体系解释来看,就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而言,永久续期将与土地所有权发生一定的冲突。
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本质来看,其属于法定的用益物权,而为了防止所有权的虚化,各用益物权都有一定的期限限制。
因此,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言,如果将其认定为一种无期限限制的权利,则其就会成为一种永久的使用权,从而与所有权并无本质区别,这可能会导致国家所有权的虚化,部分改变了土地公有制的宪法制度。
正因为这一原因,有学者担忧,永久续期将使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为永久使用权,从而与《宪法》第10条所有规定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相矛盾。
其次,从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来看,《物权法》第149条的规定并不包含永久续期的内涵。
从该条规定的文义来看,该条只是规定“自动续期”,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但并不能据此得出无限续期的结论。
而且从该条的立法目的来看,其在立法层面首次对住宅建设用地与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续期问题加以分别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的申请续期规则,从而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立场,这一立法指导思想与续期期限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再次,在特定情况下,永久续期并不妥当。
如前所述,在房屋不存在而房屋所有权人不愿重建房屋、房屋已经被征收或者房屋已经改变用途等特殊情形下,此时永久续期并不合适。
当然,根据我国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一般房屋在50年之后即构成危房,此时应当允许业主对该房产进行修缮、改良和重建。
最后,从社会后果上看,永久续期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资源的不平衡分配。
一旦实施永久续期制度,如前述特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永久占有相应的建设用地,尤其是在一些人将住宅作为投资工具的背景下,这种永久占有将导致国家调控土地资源的能力减弱,并最终导致土地、房屋向少数人手中集中,从而导致新的社会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