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案例分析
证据法案例分析
证据法案例分析证据法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规定了在司法程序中如何收集、保留和呈现证据。
证据法的正确应用对于司法公正和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案例涉及到证据法的适用,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些典型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证据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李某盗窃案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李某否认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自己当时并不在案发现场。
然而,警方提供了一份监控录像,清晰地显示了李某在案发现场出入的情况。
此外,还有目击证人称曾看到李某在案发现场附近徘徊。
在法庭上,李某辩护律师提出了监控录像的真实性和目击证人的证词的可信度。
在这个案例中,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的证词是关键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控录像是一种常见的电子证据,其真实性需要经过鉴定。
而目击证人的证词则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质证。
在本案中,法庭对监控录像进行了技术鉴定,并对目击证人进行了严格的质证。
最终,法庭认定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的证词是有效的证据,裁定李某有罪。
案例二:王某离婚案王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王某提出了一份婚姻状况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李某曾有过多次婚外情。
然而,李某对此表示强烈的否认,并称该报告是伪造的。
在法庭上,王某的律师提出了该报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的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婚姻状况调查报告是一种书证,其真实性需要经过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质证。
在本案中,法庭对婚姻状况调查报告进行了技术鉴定,并对该报告的出具单位进行了调查。
最终,法庭认定该报告是真实的证据,裁定王某获得离婚。
案例三:张某交通事故案张某驾驶汽车在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
在事故调查中,交警部门提供了一份事故现场勘查报告,该报告显示张某当时的驾驶速度明显超过了限速标准。
然而,张某对此表示质疑,并称自己当时并未超速驾驶。
在法庭上,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事故现场勘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的问题。
证据法案例分析
证据法案例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案件不断增多,证据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出来。
合法、有效的证据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非常关键。
因此,证据法规定了证据的种类、收集、保全、审查等一系列程序,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合法和准确。
本文将以案例的形式来分析证据的重要性和在案件中的应用,以期读者们更深入地了解证据法的实际应用过程。
案例一:李某盗窃案李某被控于2018年9月7日在某商场实施盗窃罪,值得一提的是,李某曾经在该商场冒充清洁工人进出,并熟悉该商场的内部结构,这一点在案件审理中显得尤其重要。
在案发当时,商场工作人员发现一名男子手中拿着一只贵价手表并试图逃离现场,经过调查和询问,警方锁定了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归案。
在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提供了多项证据,其中包括现场掌握的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嫌疑人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
在证据分析中,法院首先对监控录像进行了仔细的分析,该录像清晰地记录了李某趁时机而入、盗取手表后逃离现场的过程,因此成为了公诉方控诉李某的有力证据。
其次,法院要求多名证人出庭作证,并在证人辨认笔录上作出指认,证明李某的确是在商场实施盗窃罪。
此外,法院还对李某的供述进行审查和比对,通过对照当时的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李某的供述调整了他当时否认盗窃的说法。
综合利用各种证据与法律规定,法院对李某作出了有罪判决。
案例二:刘某交通肇事案刘某被控于2019年12月15日在某路段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并饮酒后逃逸。
在案件审理中,公诉人提供了相关的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拍照、交通部门的报告和鉴定等证据。
法院通过对这些证据的综合审查和分析,发现刘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酒后驾驶和忽视交通信号灯的违法行为,与此同时,其逃逸行为进一步加重了罪行和刑事责任。
在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过程中,公诉人还针对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质疑和异议进行了合法有效的申辩和辩驳,最终成功地将刘某定罪并处以刑罚。
,证据是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和基础。
在案件审理中,公诉人、辩护人和法院需要不断整合各种证据,通过清晰的逻辑和准确的分析,形成合理、合法和客观的审判结果。
《证据学》案例分析及答案
---------------------------------------------------------------最新资料推荐------------------------------------------------------《证据学》案例分析及答案《证据学》案例分析及答案(一)案情:甲、乙、丙三人于1997年1月5日共同盗窃塑料薄膜,价值5000元。
案发后乙、丙二人逃跑,甲归案并如实陈述了三人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
乙的妻子和丙的姐姐分别向公安机关陈述了甲、乙、丙三人于1月5日晚到乙、丙两家窝藏赃物的经过和赃物的外部特征。
根据乙妻、丙姐的陈述,公安机关查获了赃物,所获赃物同失主的陈述和被告甲的供述相互印证。
问 : ( 1) 指出本案证据分别属于哪些法定证据种类?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 (2 ) 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根据本案中所获得的证据,对被告人能否定罪? 答案:(1 ) 甲的陈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乙妻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丙姐的陈述是证人证言; 赃物是物证; 失主陈述为被害人陈述述。
直接证据有:甲的陈述、乙妻的证言、丙姐的证言。
间接证据有: 失主的陈述、赃物。
(2 )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 A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 B. 案1 / 6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C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D. 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案情:某市居民张三在本市永久商亭购买一箱啤酒招待朋友。
在开启第三瓶啤酒时,该啤酒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当场将张三的眼睛严重击伤,其朋友李四、王五及其子张小三的脸部也了伤。
张的家人赶快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啤酒的永久副食商亭交涉。
张三伤住院半个月,花费5000多元医疗费,其朋友李四、王五、其子张小三也各花费了数十元至百元不等,一个月后,张三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所有损失。
证据学案例分析
证据学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
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
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为什么?(10分)(1)3辆汽车的性质( 2 ) 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3) 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
理由: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换句话说,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应将审查重点放在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上,如果法院将审查重点放在相对人行为的合法性上,法院很可能成为行政机关的“执法帮手”,这对提起诉讼的相对人极为不公。
行政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况且,即便是相对人的行为有不合法情况,也不能得出行政机关行为正确的结论。
所以,行政诉讼主要是审行政机关,而不是审相对人。
判断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是行政机关的任务,法院不必也无权“帮忙”。
2.在一行政诉讼案中,被告方某行政机关委托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刘律师为使案件胜诉,诉讼期间调查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
请问:下列关于刘律师做法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C)A.合适,因为刘律师有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B. 合适,因为刘律师需要代为承担举证责任C. 不合适,因为刘律师无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D. 不合适,因为刘律师的调查未经人民法院同意行政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律师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没有的权力,律师也没有)3、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根据以上情况,请问:指控王某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先应当承担证明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的,是哪些机关或人员?为什么?答: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是人民检察院。
证据法案例分析
证据法案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的确凿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因此证据的收集、分析和运用都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来分析证据法的运用。
案例一,盗窃案。
小王在商场购物时,发现自己的钱包不见了。
他立刻报警,并提供了一些线索。
警方根据线索找到了嫌疑人小李,并在小李的身上搜到了小王的钱包。
在法庭上,小李的辩护律师提出,小李并不是盗窃小王的钱包,而是在商场捡到的。
他认为警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小李是盗窃犯。
在这个案例中,警方应该收集更多的证据来证明小李的罪行。
比如,可以调取商场的监控录像,看是否有小李偷盗的过程。
同时,可以调查小李的生活轨迹,看是否有其他盗窃案的犯罪记录。
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来支持小王的指控。
案例二,交通事故。
小张和小李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双方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争议。
小张称是小李闯红灯,小李称是小张超速行驶。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通过证据来确定事故的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通过交通监控录像来确定车辆的行驶情况。
同时,可以调取事故现场的勘查报告,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
另外,可以询问目击证人,了解他们的证言。
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来确定事故责任的。
案例三,合同纠纷。
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
甲方认为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则认为甲方存在违约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通过证据来确定双方的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通过合同文本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可以调取双方的交流记录,了解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
另外,可以调取相关的财务记录,了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经济情况。
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来确定双方责任的。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够支持案件的裁决,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因此,当我们遇到类似的案件时,需要充分重视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决。
证据法学 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虚构案例:
张先生带着妻子李小姐和年幼的儿子李小龙玩滑梯时,突然发现前面有一位滑板男青
年正把自行车停在三人面前,没有避让或下车,三人就被迫停下来等待。
此时,突然有一
侧的女性大声叫喊着:“好了,你开枪了!”右侧的一位目击者瞬间判断出那位滑板男青
年是个抢劫犯,因为身后蹲伏着另一位抢劫犯,正拿着手枪瞄准着张先生家庭。
为了保护
家人,张先生只能慌忙抓住妻子和儿子,在原地蹲下,以避开危险。
抢劫最终没有成功,
手枪也归还了,抢劫犯也被警方抓获。
就这一案例来看,根据证据法学原理,检讨其事实真相时,法院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
进行证据论证:第一,生物检验证据,抢劫事发时,现场有多人看到犯罪嫌疑人长相,从
而对其进行识别;第二,物证证据,抢劫犯手中的手枪,可以作为抢劫事实的可靠证据;
第三,抗结论证据,开枪的女性以及目击状的其他见证者可以提供有力的口头证据;第四,张先生及其家庭成员的行为也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本案例可以通过以上四种证据来明确其事实真相:抢劫事件当晚发生,抢劫犯也被立
即抓住,张先生家庭所受的到吓唬有可靠证据可以证明,因此针对抢劫犯可以依法严惩。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1.吴某(17岁)所在学校班主任刘某来到吴某家为吴某、秦某和王某3人复习功课, 因王某尚未到来, 刘老师在客厅准备教案, 吴某和秦某在阳台观望王某何时到来, 吴某跟秦某打赌说他敢把阳台上的花盆扔到楼下去, 秦某告诫吴某这样做有可能砸伤楼下的行人, 吴某不听告诫, 举起一盆君子兰就扔了下去, 恰巧楼下有位老人赵某(66岁)经过, 花盆正中赵某头部, 致赵当场死亡。
楼下有一个10岁的小女孩陈某正在玩耍, 她亲眼目睹了吴某将花盆扔下来砸死赵某的经过, 陈某立即跑回家把这一经过告诉母亲, 后来陈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将所见情况向公安人员做了叙述。
问题:1.陈某在本案中能否做证人?为什么?(10分)陈某能做证人。
因为10岁虽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但法律规定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也可以作证人。
2.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哪些?(10分)权利1.司法人员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时,证人有权要求他们出示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2.证人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3.证人有权按照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的干涉.4.证人在侦查期间,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和在整个诉讼阶段对自己报案﹑举报的行为保密.5.证人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6.证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证人有权要求对行为人予以制裁.7.证人出庭作证的通知书至迟要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8.证人有权向司法机关要求补偿因到案作证所支出的费用,以及所减少的劳动收入.义务1.证人有作证的义务 2.证人有向司法人员如实陈述和回答所提问题的义务,即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3.证人有义务保守司法机关向其询问的情况以及他所陈述内容的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4.证人有遵守法律秩序的义务2. 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 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 偶然撞见赵某并拘留了赵某, 下面是侦查人员张某开始讯问被告人赵某的一段笔录:张: 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
证据法学案例
证据法学案例证据法学案例是指在法律实践中涉及证据法的案例。
证据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规定了证据的获取、证明和运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其目的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证据法学案例。
一、盗窃案中的证据法问题在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被害人报案称其家中贵重物品被盗,警方立即展开调查。
警方最终通过多方排查和侦查,锁定了嫌疑人,并进行了抓捕。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需要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
案件中涉及的证据有嫌疑人行踪轨迹、目击证人的证言、嫌疑人涉案物品的发现等。
法庭在审理中需要根据有关证据规则进行严格审查,排除不合法的证据,并酌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效力,以决定最终的裁决结果。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中的证据法问题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发生了一起严重碰撞,双方司机均表示对方有责任。
警方到场勘查,现场留下了大量的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留下的痕迹、交通监控录像、司机证言等。
在相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件中,法庭将要面临对上述证据的审查和认定。
法庭需要仔细分析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就其证明力和效力做出合理的判断,以确定事故责任的承担。
三、民事合同纠纷案中的证据法问题在一起民事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要求其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
被告则辩称自己已经支付了款项,且主张原告在履行合同方面存在违约行为。
案件中,需审查的证据包括合同文件、支付凭证、当事人书面证言等。
法庭在该案中将需要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支付款项的情况进行审查和鉴定。
法庭需要判断各项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据此做出合理的裁决。
以上所述的证据法学案例,展示了证据法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证据法不仅规定了证据的获取和使用程序,更重要的是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在处理任何案件时,法庭都会依据证据法规定,认真审查和鉴别相关证据,以保障案件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案例证据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因房屋买卖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李某称,其与被告陈某于2017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陈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原告李某,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但被告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原告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于2017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下:1. 被告陈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原告李某,总价款为200万元。
2. 原告李某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一次性支付。
3. 被告陈某应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 如被告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应向原告李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被告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原告李某多次与被告陈某协商,但被告陈某始终未履行合同义务。
三、证据分析(一)原告提供的证据1. 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2. 定金收据:证明原告李某已向被告陈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
3. 沟通记录:证明原告李某多次与被告陈某协商,但被告陈某未履行合同义务。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1. 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被告陈某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
2. 房屋买卖合同:证明被告陈某与原告李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3.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陈某与原告李某就房屋过户问题存在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证据,法院认为:1.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
2. 原告李某已向被告陈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被告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 被告陈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未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
证据学案例分析
1、A市的顾某是著名的内画专家,他画的每个鼻烟壶都能卖到5000元人民币以上。
B市的某旅游商店以每个3500元的价格向顾某订购了两个,双方约定四个月后交货,旅游商店给付顾某2000元定金。
一个月后,海外某机构邀请王某出国讲学。
顾某在出国前,对他的一个徒弟说:"这两个壶就交给你了,你临摹上我的两个壶,写上我的名字,就当是我画的,那5000元就算给你的报酬啦"合同到期,旅游商店来取货。
顾某请问:(1)本案中,原告的证明对象具体是什么?(2)顾某提出的“我是A市市民”,能否成为证明对象?答:(1)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以下几方面事实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
原告旅游商店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关于商店与顾某签订加工特定物合同的事实,以及由于顾某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
上述事实就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2)顾某提出的“我是A市市民”的事实,涉及到B市人民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的问题,属于程序法事实,是证明对象。
2、A 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
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
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
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
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
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答:(1)法院的做法合法。
因为A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证据的,即是说A未经B的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具有可采性,法院不得将其作为判决的根据。
证据学案例分析
证据学案例分析被告人过某因犯侵占罪和商业受贿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过某在任某科技开发公司经理期间,与深圳某公司达成购买空调机100台的协议,以加大货款形式,侵占公司财产2万元,并用此款购买一台进口一拖二空调机;[2]过某在任经理期间,多次向承包该公司下属酒店装修工程的刘某索要现金共5万元据为己有。
案发后,过某与刘某密谋,串通刘某做伪证,此情况被检察机关在秘密侦查时用录音方式取得;[3]过某将公司收入的部分款项4万元以公司互助金名义存入银行,并将存折交给副经理张某保管。
并嘱张某保密。
后过某三次取款共2400元,挥霍一空。
开庭时张某出庭作证证实了此情况。
[问题]1.本案的证据有哪几种?2.该案中的存折是物证还是书证?[答案要点]1.本案的证据有:[1]物证、书证:一拖二空调机、购买空调机协议、存折;[2]证人证言:该公司副经理张某的证言;[3]视听资料:检察机关获得的录音带。
2.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物证什么是书证,书证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物证说的是外在的形势、气味、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该案中的存折不是物证而是书证。
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教材最后一章的内容,书中有简单的介绍,我们知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诉和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
我们一般所说的非法证据的范围有四个方面:第一,我们的司法执法机关违反了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一些证据材料。
第二,司法执法机关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非法调查收集的一些证据材料。
第三,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者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第四,包括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为线索进行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我们所说的非法所说的证据材料能不能在法庭上,能不能作为被告定罪的根据,在我们国家的诉讼中特别是刑事诉讼中最容易发生冲突。
我们国家在95年的3月6号有一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他人谈话,系不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资料不能做为证据使用。
证据学部分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2003年辽宁省商人张某某突然死亡,周围的群众反映可能是他的妻子刘某与其奸夫占某合谋害死的,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了以下证据材料:(1)刘某供认,为了同占某结婚,两人多次谋划杀死张某某,最终乘张某某熟睡的时候,占某用铁锄将其杀害。
(2)占某向侦查机关做了与刘某一样的供述,承认杀了张某某。
(3)刘某的公婆,即张某某的父母说,在张某某死的当天,他们不在家,听儿媳妇刘某说张某某是不小心摔倒死的。
(4)邻居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证明,刘某与占某通奸已久,周围的人所共知,张某某的父母也有所耳闻,只是,他们—家老实,没有声张。
(5)从占某家里搜出来的铁锄上的血迹,经鉴定与死者张某某的血相吻合,其外形与死者的伤口也吻合。
请问,根据你所学的证据法的知识,上述5种证据分别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是间接证据还是直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分析与答案:本案中,这五种证据材料分别是:1有罪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2有罪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3无罪证据、直接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4有罪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5有罪证据,间接证据、原船证据、实物证据。
案例分析2:原告郝大海,系河南省某村村民,1985年在被告河南省某县工商银行所属金融服务所活期存款9000元。
1989午4月3日上午,郝大海持存折到金融服务所取款3000元,尚余6000元。
当口下午,郝大海发现存折丢失,因家距金融服务所较远,立即用电话向金融服务所声明挂失。
金融服务所工作人员王某某接挂失电话后,经查,原告帐户内的存款分文未动。
郝大海在电话中对王某某说:“看着点,别叫人冒支。
”王某某答应可以,并告诉郝大海第二天到金融服务所来。
之后,王某某没有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为郝大海办理挂失手续,也未向所内其他人员交代此事。
第二天下午,郝大海到金融服务所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时,得知存折内的6000元存款已被他人冒领。
证据法实训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例背景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某市的盗窃案。
被告人章某于某年春节在某市一居民小区趁被害人林某一家出去串亲戚之际,撬开林家的门入室盗窃,窃取现金1000元及贵重物品价值6000元。
在其盗窃得手即将离去之际,林某儿子的同学赵某(小学生,男,10岁)来林家找林某的儿子,章某谎称自己是林家的亲戚来帮林某看家。
赵某相信无疑,没有进屋就离开了。
林某回家后发现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根据赵某提供的情况追查到章某。
在讯问时,章某否认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章某虽否认犯罪,但有目击证人赵某的证人证言和起获的赃物证明章某的盗窃行为,遂将案件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经审查起诉也认为章某犯盗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告人章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主要证人赵某年仅10岁,不具备作证资格,因此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证据不足,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章某无罪。
二、案例分析1. 证人作证的资格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知道案件事实;(二)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三)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本案中,赵某作为10岁的小学生,虽然年龄较小,但根据其智力水平,可以认为其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且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因此,赵某具备作证资格。
2.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证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真实、客观;(二)具有证明力;(三)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本案中,赵某的证人证言真实、客观,且与其他证据(如赃物)相互印证,证明力较强。
3. 证据的充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证据应当充分,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案中,公安机关根据赵某的证人证言和起获的赃物证明章某的盗窃行为,认为证据充分。
虽然章某的辩护人提出赵某不具备作证资格,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赵某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法案例分析
证据法案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而证据法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法律规范,对于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证据法在实际案件中的运用。
案例一,盗窃案。
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被告小王被控盗窃他人手机。
在庭审中,原告出示了监控录像,显示小王在案发当天出现在被盗手机附近。
此外,还有证人证言称曾看到小王在案发当天出现在被盗手机附近,并且手中拿着一个与被盗手机相似的物品。
而小王则辩称自己当天并未出现在案发现场,并提出了自己的证人证言和证据证明自己的行踪。
在此案中,法院最终判决小王有罪,认定原告提供的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是有效证据,而小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告的指控。
案例二,合同纠纷案。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某项服务,并且约定了具体的服务内容、费用、时间等。
然而,在服务进行过程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导致乙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在诉讼中,乙公司提供了书面合同、相关的交易记录、以及证人证言证明了甲公司未履行合同的事实。
而甲公司则提出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并且乙公司的损失并非由其造成。
在此案中,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认定乙公司提供的书面合同、交易记录和证人证言是有效证据,而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乙公司的指控。
案例三,交通事故案。
甲车与乙车在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双方对事故的责任存在争议。
在庭审中,甲车提供了交通事故现场的照片、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明了乙车在事故中存在过错。
而乙车则提供了自己的行车记录仪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了甲车在事故中存在过错。
在此案中,法院最终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认定双方提供的证据都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均不足以完全确定事故责任的归属。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有效的证据可以帮助法院认定事实,推动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过程。
法律案例的证据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是法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律实践中,证据的收集、运用和认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
本文将以一起盗窃案件为例,对法律案例的证据分析进行探讨。
二、案件背景2019年10月,某市发生一起盗窃案。
受害人王某报警称,其家中被盗,损失现金、电子产品等价值约2万元。
经侦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李某。
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李某及其辩护人围绕案件事实提出了各自的主张和证据。
三、证据分析(一)王某的证据1.现场勘查笔录:警方对被盗现场进行了勘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记录了现场情况、物品损失等。
该笔录可以作为证明盗窃事实的证据。
2.被盗物品清单:王某提供了被盗物品清单,列明了被盗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等。
该清单可以作为证明盗窃损失金额的证据。
3.目击证人证言:王某的邻居张先生目睹了盗窃过程,并提供了证言。
张先生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明盗窃事实的证据。
4.王某报警记录:王某在案发后及时报警,警方制作了报警记录。
该记录可以作为证明王某及时报警、配合侦查的证据。
(二)李某的证据1.无罪辩护: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案发当晚有不在场证明,且没有作案动机,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无罪。
2.不在场证明:李某提供了案发当晚的通讯记录、出行记录等,证明其案发当晚在另一城市,无法作案。
该证据可以作为证明李某案发当晚不在现场的依据。
3.证人证言:李某的同事赵先生作证称,案发当晚与李某在一起,共同参加了一个聚会。
赵先生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明李某案发当晚不在现场的依据。
4.辩方证人证言:辩方证人钱女士作证称,案发当晚曾与李某、赵先生一起在案发地点附近出现过。
钱女士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明李某案发当晚在案发地点附近的依据。
四、证据认定1.王某的证据:现场勘查笔录、被盗物品清单、目击证人证言、王某报警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盗窃事实和损失金额。
2.李某的证据:李某提供的通讯记录、出行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案发当晚不在现场。
证据法分析法律热点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法是研究证据在法律适用中作用和地位的法学分支,是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我国,证据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
近年来,我国法律实践中涌现出许多热点案例,其中证据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选取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热点案例,从证据法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证据法的理解和应用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
原告(男方)甲与被告(女方)乙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甲发现乙有外遇,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21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在庭审过程中,甲提交了以下证据:1. 一段乙与第三者通话的录音;2. 一张乙与第三者开房的酒店住宿发票;3. 一张乙与第三者在一起的照片。
乙对甲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认为通话录音存在剪辑、照片是摆拍、住宿发票无法证明是乙自己支付。
乙也提交了以下证据:1. 乙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是朋友关系,并无不正当关系;2. 乙的同事证言,证明乙在案发期间一直在单位工作。
三、证据法分析1. 证据的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在本案中,甲提交的通话录音、照片和住宿发票属于视听资料和物证,乙提交的聊天记录和同事证言属于证人证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证据必须具有证明力。
在本案中,甲提交的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通话录音:通话录音可以证明乙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具有较高证明力。
(2)照片:照片可以证明乙与第三者在一起,具有较高证明力。
(3)住宿发票:住宿发票可以证明乙在案发期间曾开房,具有较高证明力。
乙提交的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只能证明乙与第三者是朋友关系,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
(2)同事证言:同事证言只能证明乙在案发期间一直在单位工作,不能直接证明乙与第三者无关。
证据法实践教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证据法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分支,其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愈发受到重视。
为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某法学院开展了证据法实践教学活动。
以下是一起证据法实践教学案例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原告李某因被告张某将其打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主要围绕以下几个证据展开:1. 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等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
2. 被告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原告在案发地点与被告发生争吵,但无法证明被告实施伤害行为。
3. 原告的证人甲,证明案发时看到被告持械打伤原告。
4. 被告的证人乙,证明案发时原告先动手打被告。
5. 法医鉴定意见,证明原告所受伤害构成轻伤。
三、案例分析1. 证据的合法性在证据法中,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保管、鉴定等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等证据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合法证据。
而被告提供的监控录像虽然存在瑕疵,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作为证据使用。
2.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等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可以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
被告提供的监控录像虽然无法直接证明被告实施伤害行为,但可以证明案发地点和双方当事人的争吵情况,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证人甲和乙的证言分别证明了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法医鉴定意见证明了原告所受伤害的严重程度,与案件事实关联性较大。
3. 证据的充分性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受伤的事实,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陈述。
证人甲和乙的证言虽然存在矛盾,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证据法学是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它研究的是如何在司法审判中收集、认定和运用证据,从而确定案件事实,保障公正裁判。
在证据法学中,案例分析是一种常见的教学方法,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深入理解和掌握证据法的基本原理和具体规定。
下面以一起实际案件为例,进行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物品,B公司支付相应费用。
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向B公司提供的部分物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B公司无法按合同要求正常使用,因此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1.证据的收集:在这个案例中,B公司为了证明A公司提供的物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收集一些有关物品质量的证据。
比如,可以提供由专业人士检测出的物品质量问题报告,以及与物品质量问题相关的合同、发票、交易记录等文件。
2.证据的认定:在法院审理中,B公司提供了一份物品质量问题报告,但是A公司对该报告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法院在对证据进行认定时,会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判断。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可能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报告的出具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性、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检测标准、报告所得结论是否具有客观性和可信度等。
3.证据的运用:在这个案例中,如果法院认定B公司提供的物品质量问题报告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和可信度,那么该报告可以作为证据来支持B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还可能要求A公司提供相关的合同、发票、交易记录等证据,以便判断A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进一步确定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
4.特别规定的证据: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一些特别的证据规定。
比如,如果A公司声称其提供的物品质量问题是由于B公司在使用过程中不当操作或存储不当导致的,那么B公司可以提供相关的物品使用和操作记录,以证明自己的使用行为是符合合同要求的。
5.证据的排除: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排除一些证据,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证据法学文案例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男,25岁,某市某区人。
2019年7月,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双方互殴。
在扭打过程中,张某某持木棍将李某某头部打伤,李某某受伤后送医治疗,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由某市某区公安局侦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是否充分。
三、案例分析(一)张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某在扭打过程中,持木棍将李某某头部打伤,李某某受伤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因此,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是否充分1.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
本案中,李某某的邻居、同事以及目击者均证实了张某某持木棍打伤李某某的事实。
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2.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痕迹等。
本案中,木棍是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工具,具有高度关联性。
此外,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意见等也证实了木棍的存在和用途。
3. 视频监控视频监控是现代侦查手段之一,具有客观性、真实性。
本案中,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录像显示,张某某持木棍与李某某扭打,并将其打伤。
视频监控录像与证人证言、物证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4. 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嫌疑人供述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
本案中,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综上所述,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张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结论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充分。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本案体现了法律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国法律证据法学研究提供了有益的案例。
法律案例证据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为张某,原告为李某。
李某因工作原因与张某产生矛盾,一日,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存在争议,需要进行证据分析。
二、案件事实2019年4月15日,李某与张某在某市某区某公司因工作矛盾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李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李某于当日死亡。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证据分析1.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之一。
在本案中,李某的同事、目击者、医院医护人员等均可以作为证人。
证言内容主要包括:(1)李某与张某发生争执的经过。
(2)张某持刀刺伤李某的过程。
(3)医院医护人员对李某抢救的过程。
证言的证明力较高,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是对案件发生地点进行勘查的记录,包括现场情况、勘查过程、勘查结果等。
在本案中,现场勘查笔录可以证明以下事实:(1)案件发生地点。
(2)张某持刀刺伤李某的现场情况。
(3)张某逃离现场的情况。
现场勘查笔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3.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在本案中,物证主要包括:(1)张某所持的刀具。
(2)李某被刺伤的衣物。
(3)医院抢救李某的病历资料。
物证可以证明张某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专业机构或专家对案件事实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
在本案中,鉴定意见主要包括:(1)张某所持刀具的鉴定。
(2)李某被刺伤程度的鉴定。
(3)医院抢救李某过程的鉴定。
鉴定意见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性、准确性,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被告人对自己犯罪事实的陈述和辩解。
在本案中,张某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包括:(1)张某承认自己持刀刺伤李某的事实。
(2)张某对李某死亡的事实表示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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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
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
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为什么?(10分)(1)3辆汽车的性质( 2 ) 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3) 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
理由: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换句话说,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应将审查重点放在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上,如果法院将审查重点放在相对人行为的合法性上,法院很可能成为行政机关的“执法帮手”,这对提起诉讼的相对人极为不公。
行政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况且,即便是相对人的行为有不合法情况,也不能得出行政机关行为正确的结论。
所以,行政诉讼主要是审行政机关,而不是审相对人。
判断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是行政机关的任务,法院不必也无权“帮忙”。
2.在一行政诉讼案中,被告方某行政机关委托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刘律师为使案件胜诉,诉讼期间调查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
请问:下列关于刘律师做法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C)A.合适,因为刘律师有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B. 合适,因为刘律师需要代为承担举证责任C. 不合适,因为刘律师无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D. 不合适,因为刘律师的调查未经人民法院同意行政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律师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没有的权力,律师也没有)3、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根据以上情况,请问:指控王某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先应当承担证明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的,是哪些机关或人员?为什么?答: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是人民检察院。
原因:举证责任是指控诉方和辩诉方在审判阶段负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辩护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罪无罪的义务。
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举证责任倒置的罪名,被告人有义务说明自己财产的合法来源,否则就要被判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但是,证明被告人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的义务仍在公诉方,由检察院承担。
4. 在一起行政诉讼中,被告一直未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
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现问:人民法院在被告未提供主要证据情况下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正确(1分),因为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被告不举证、或被告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1分)。
5、1998年4月原告经县粮食局调拨进37吨面粉向居民供应。
销售期间,被告工作人员经检查抽样化验后,认定原告所售面粉质量严重不合格,不能食用;认为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
为此,1998年6月5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原告非法所得13690元,罚款4000元。
原告不服,于1998年6月19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所售面粉系经县粮食局调拨,原告无主观过错为由,请求县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
问题:(1)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究竟谁负有举证责任?(2)通过本案分析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哪些不同?答:(1)本案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原告不承担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的责任。
6、 齐某在抢劫时被蔡某等人当场抓获。
公安机关讯问时,齐某对抢劫行为供认不讳,并指认参与抓获他的蔡某曾强奸过妇女。
对齐某的抢劫案经一审判决后,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出了抗诉。
在二审过程中,齐某又供认曾有盗窃行为。
二审法院调查后证实齐某供认的盗窃属实,并构成盗窃罪。
二审法院据此直接判处齐某抢劫罪和盗窃罪两罪并罚。
因齐某的指认,公安机关对蔡某强奸案进行侦查。
受害妇女艾某证实曾遭强奸,所描述的作案人体貌特征与蔡某相似,但因事隔一年,经辩认却又不能肯定是蔡某。
讯问蔡时,蔡某不承认。
后因侦查人员逼供,蔡某被迫承认,但所供述的内容与艾某所述作案过程在细节上多有不符。
本案虽无其他证据,但检察院仍决定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期间,正在外地服刑的齐某承认,强奸艾某的是他自己。
齐某所交待的强奸犯罪过程与艾某所述细节相符,经查证,齐某的这一供述属实,法院因此判决蔡某无罪,根据以上事例,请问:根据本事例的叙述,在检察机关决定对蔡某强奸案提起公诉时,本案有哪些证据材料?答:本案的证据材料:证人证言:齐某的指认属于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蔡某的承认7、 宣汉县某单位职工王某和女青年李某结婚后不久,王某迷上了赌博,经常输钱,夫妻俩常常吵架。
脾气暴躁的王某动不动便将妻子打得鼻青脸肿。
1999年3月的一天,王某又因李某唠叨其输了钱,对着李某的胸、腹部一顿拳打脚踢。
李某被诊断为脾脏破裂,脾被切除。
李某决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通过法医学鉴定,她的伤情属重伤和七级伤残。
之后,她又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丈夫王某的刑事责任。
宣汉县公安局于2000年6月对王某刑事拘留,同月,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请问: (1) 谁负有举证责任?为什么?答:该案例中由检察机关负举证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因此在该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成立的义务。
(2) 分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范围答: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包括如下事实:1、 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
一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有4个:即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及犯罪的主观方面。
2、 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法定和酌定三、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包括以下3点:1.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
2.排除可罚性的事实。
3.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
4、 刑事诉讼程序事实,具体包括:1.有关管辖的事实2.有关回避的事实3.有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4.有关审判组织组成的事实5.有关诉讼程序的进行是否超越法定期限的事实6.与执行的合法性有关的事实,如犯人“是否怀孕”的事实7.其他与程序的合法性或者工作审判有关的事实,如延期审理的事实 等。
8、 被告人董玲(1978年9月出生),自1995年3月始在高福纺织有限公司做临时工,由于深受经理的信任,后被安排至仓库轮值。
1995年7月至11月间,董玲多次将仓库内的高级色纱窃出,交给表兄何任藏匿,商量若有合适的机会就将它们卖出去。
董前后所盗色纱总价值一万余元。
12月初,董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在经理的追逼下,董交出了所盗的色纱。
该公司念其年纪不大,也已将所有色纱退还,故不再对其追究,只于12月6日作出开除董的决定。
董认为自己老老实实退赃,没有对公司造成损失,反而遭到开除,心中不服,便继续在公司滞留住宿。
12月11日下午,被公司经理发现后,又遭到训斥和驱赶,董怀恨在心,欲行报复。
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玲离开留宿的四楼4B3宿舍时,拿了一盒火柴,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一小堆晴纶纱,便转身离开了现场。
结果酿成大火,烧毁了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燃烧时放出了大量的毒气。
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毒死和熏死,15名女工受伤,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董玲作案后,坐长途汽车回到家中,当她知道事件的后果后,愈想愈怕,向自己的父母哭诉,希望父母为其隐瞒,因为当晚没有任何人看到她在工厂中的行动。
她的父母感到事件严重,劝说她向政府自首,并待她镇定后陪同她到公安机关自首。
董在公安机关交待了事件的全部过程。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主要收集到如下证据:(1)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证实,12月11日,公司经理训斥与驱赶董的事实;(2)公司女工林某称,董曾两次对她谈及要设法向公司报复;(3)女工吴某与陈某证明,董于12月12日晚6点至8点多,逗留在4B2宿舍;(4)女工郑某证明,13日凌晨3点多,董在女工宿舍洗脸,向其打听时间,郑告知其当时是3点15分;(5)消防部门推断,发火时间是13日凌晨4点;(6)保安员赵某证明,他第一个跑入现场,当时是4点零5分,他看到四楼仓库窗口冒烟。
(7)消防部门的鉴定书确定,点火点在仓库的西南角,起火原因是明火,即排除电线起火、静电起火、烟头起火、自燃等原因;(8)董玲家邻居王某等7人的证言表明,董玲在13日回到家中后,对自己如何逃离火灾现场的说法前后不一;(9)董玲在公安处的多次供述,表述基本一致。
请问: 关于火灾事件中所列举的证据中,主要由哪几种证据种类组成?有无直接证据?这样的证据材料是否足以对董玲进行定罪?为什么?答:1. 证据种类组成: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供述。
2.犯罪嫌疑人董玲的供述是直接证据。
3.这样的证据不足以对董玲进行定罪。
因为犯罪嫌疑人董玲的供述属于直接证据,直接证据多数表现为言词证据,其真实性、可靠性、稳定性较差,因此孤证不能定案。
即只有一个直接证据,而没有间接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9、 某县卫生防疫站,在一次检查时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当即对其罚款600元,并限其立即改正,否则即令其停业。
但该卫生防疫站没有出具决定书,也没有收集有关证据,只给了餐馆业主一罚款收据。
该个体餐馆不服处罚,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卫生防疫站接到起诉书之后,未告知法院即找该个体餐馆要求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