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交通部海事局海事工作记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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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3.02.2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3.0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13年第1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全面建设法治海事,提升海事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国务院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规范性文件(截至2011年12月31日)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458件,具体目录见附件1,废止62件,具体目录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上述45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海事管理依据。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对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以往根据该类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45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废止62件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2013年2月26日附件1:。

海事局修订的这五个规定

海事局修订的这五个规定

海事局修订的这五个规定,牵扯的实在太广:船员、引航员、管理公司、船东、罚款、引航、DOC、水上水下许可9月1日,《海上安全交通法》正式实施,海安法修改的内容很多,处罚额度大幅提升,前期老编也做了解读,大家可以参考:【二次发布】《海交法》释义——诅咒投诉者!关注:《海安法》新增的17项行政处罚事项!海安法,罚款更多了……事实上,海安法是纲领、是法律,牵一发而动全身!只有交通部修订了详细的法规和规章,海事局制定了各种具体的规定之后,新海安法才能够被完美贯彻执行到位,真正的效力才能发挥作用!当然这些规章和规定的修订,海事部门将发挥主导力量,业内大咖如果有建议,要及时反馈,不要等到公布了,又抱怨规定不合理。

这不,刚刚,海事局发布了新修订的五个规章,分别是:a.《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b.《船舶引航管理规定》c.《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d.《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e.《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上五个规定,均为9月1日正式实施。

PSCReady公众号老编进行了汇总,重点条款进行了解读、标红,建议大家收藏这篇文章,被罚款、需要引航、办许可、需要申请水上水下许可的时候,用得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PSCReady公众号:整体上是调整了与海安法中不一致的条款和罚款金额,轻微违法,首违不罚;重度违法,择一重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五条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04.13•【文号】海通航字〔2001〕215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海通航字〔2001〕215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搜救效率,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我国投资建设了用于保证船舶安全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该系统软、硬件的编制和安装工作已经完成,将于2001年6月1日试开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证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我局制定了“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似下简称“规定”,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同时根据“规定”,我局起草了“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船长指南(以下简称“船长指南”),供执行“规定”时参考。

二、我局已委托上海海事局印制了“规定”和“船长指南”单行本,请各海事局及相关单位统计本地区或本单位需求数量,于5月1日前将需求数量报上海海事局。

三、各海事局要做好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开通前、后的宣传工作负责将“规定”和“船长指南”发放到相关船舶或单位;督促“规定”中的强制参加船舶加入船舶报告系统,并将船舶是否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之一,严格检查;同时做好鼓励非强制参加船舶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工作。

四、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船舶代理人要积极向有关船舶宣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敦促船舶遵守“规定”,按“船长指南”有关规定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五、各海上搜救中心、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各用户端站和报告接收站的有关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对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海事局联系电话:21-65078144,65073273。

传真:21-65689469。

附件:一、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试行)二、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USREP)船长指南附件一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保证中国船舶系统的有效运行,提高搜救行动的效率,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交通部海事局文件

交通部海事局文件

交通部海事局文件
海办[2004]35号
关于印发《海事业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和保管期限(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现将《海事业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海事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海办[2004]3号)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地方海事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事业务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范围的原则
(一)凡是反映本单位海事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海事业务档案归档范围。

(二)海事执法工作中形成的时效性较短、查考利用价值不大的材料均属资料,不列入海事业务档案归档范围。

二、海事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

其中:永久保存50年以上,长期保存15至50年,短期保存15年。

(一)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海事职能活动、具有长远利用价值
的海事业务档案,应列为永久保管。

(二)凡是在相当长时期内对本单位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海事业务档案,应列为长期保管。

(三)凡是在较短时期内对本单位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海事业务档案,应列为短期保管。

三、海事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从归档后翌年1月1日算起。

各单位执行中遇有问题,请与我局办公室联系。

交通部海事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档案管理通知
抄送:部办公厅、档案馆,长江航务管理局。

校对:吴莹
海事业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试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18•【文号】国办发[1998]67号•【施行日期】1998.06.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8日国办发〔1998〕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交通部。

交通部是主管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交通部代管的大连等6个海事法院纳入国家司法体系。

2.将出租车管理职能交给地方各城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

(二)划入的职能。

汽车出入境运输由交通部管理。

(三)转变的职能。

1.除国家重点和大中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交通部不再直接管理项目的立项审查、评估、评优等事项;除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外,交通部不再直接管理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评审、评奖、推广等事项。

2.交通行业有关培训、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等事务性工作,交给有关社会中介机构。

3.交通企业集团二级单位领导班子的调整和企业经营性项目的投资、生产计划、运输班期调整等生产经营权交给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交通部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计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三)对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03.02•【文号】海通航字[2001]113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通航字[2001]113号2001年3月2日)各直属海事局,长江、黑龙江海事局:为了加强通航水域的现场监督管理,规范巡航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1年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实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现场监督管理,加大水上巡航执法力度,规范巡航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部属海事机构的巡航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巡航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局)负责本辖区巡航工作的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巡航工作按巡航水域范围分为三类:(一)港区巡航。

指港界线以内的进出港航道、码头、港内锚地。

港池及其他通航水域的巡航;(二)辖区巡航。

指港界线以外某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三)跨辖区巡航。

指涉及两个以上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

第二章巡航工作的墓本任务和主要内容第五条巡航工作的基本任务:依照国际公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对国家管辖水域进行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监视、行政执法。

抢险救助;维护国家权益,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环境,保障船舶。

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最新交通安全宣传百日行动总结

最新交通安全宣传百日行动总结

交通安全宣传百日行动总结(通用9篇)为加强道路安全管理,近日,XX收费站按照上级要求,采取措施认真开展平安交通百日行动相关工作。

强化宣传教育。

XX收费站于9月13日召开“平安交通百日行动”专题会议,组织全站职工学习文件要求、安全隐患排查常识等相关知识,并充分利用微信工作群、板报广泛宣传“百日行动”要求,切实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工作氛围。

落实主体责任。

为保障“百日行动”扎实开展,XX收费站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成立以站长为主要负责人,副站长及各班班长为成员的工作小组,细化分解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努力为过往司乘提供安全畅通的通行环境。

加大隐患排查。

XX收费站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在中秋、国庆双节到来之际,加大对收费车道、办公楼、配电室、食堂等重点部位的排查力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制定安全隐患排除台账,切实做到排查一个,整改一个,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下一步,XX收费站将认真总结“百日行动”的好做法、好经验,广泛宣传,加强演练,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根据省厅、省局“平安交通百日行动”活动安排部署,省XX高管处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开展了以“防风险,除隐患,强责任,建机制,抓落实”为主题的“平安交通百日行动”活动。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了“平安交通百日行动”领导小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强化工作保障。

为“百日行动”做好组织保障。

二是广泛宣传教育。

利用显示屏、宣传栏、微信群大力宣传,组织召开动员会,宣读活动方案,进行典型案例剖析,加强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法规规章教育,为“百日行动”营造浓厚氛围。

三是明确辨识风险。

完善了《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清单》《安全生产风险源排查清单》《安全监管管理权责清单》,确定了风险管控的方法和手段,明确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格落实风险分类分级管控制度,严格失职追责,推进尽职免责。

四是细致排查隐患。

修订了隐患排查制度,明确隐患排查范围、方式和程序,所辖各单位结合节前安全检查,全面开展了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逐项整改、逐项销号,切实做到隐患“清零”。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机关工作记录程序》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机关工作记录程序》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机关工作记录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10.10•【字号】沪海事[2007]649号•【施行日期】200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2007年)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机关工作记录程序》的通知(沪海事〔2007〕649号)局机关各处室、基层各单位:根据《交通部海事局海事工作记录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上海海事局机关工作记录程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海事局机关工作记录程序二OO七年十月十日附件:事局机关工作记录程序第一条为规范局机关建立和保持海事工作记录,进一步提高海事管理质量和水平,根据《交通部海事局海事工作记录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上海海事局机关的工作记录。

第三条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工作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记录的建立、保持、保管、归档和管理等工作。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批准本部门编制的工作记录格式。

第四条各部门应梳理各项工作流程和环节,确定各项工作流程和环节中应建立和保持的工作记录。

建立的记录应反映工作的过程及其关键点。

第五条全局范围内使用的,具有通用性的工作记录格式,由办公室组织编制。

仅限于本部门使用的,不具有通用性的工作记录格式,由各部门自行设计,并根据工作性质、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要求规定保存期限,由各部门负责人审定,报办公室备案。

修改工作记录格式或保存期限,由各部门负责人审定,报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各部门应整理本部门的工作记录,编制《上海海事局部门工作记录清单》(见表1),报办公室。

办公室汇总各部门工作记录清单,编制《上海海事局局机关工作记录总清单》(见表2)。

工作记录发生变更,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审定。

工作记录变更时,各部门应更新部门记录清单,报办公室更新工作记录总清单。

根据交通部海事局关于

根据交通部海事局关于

根据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全国海事系统深入推进海事行政执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全省海事工作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省纪委六次全会和全国交通系统廉政工作会议的要求和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海事行政执法为重点,以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督为主线,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不断开创反腐倡廉工作新局面,为推动全省海事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目标要求通过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建立起教育、监督、预防相结合的行政执法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使全省海事执法队伍普遍受教育,海事执法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显著增强,确保行政权力在廉洁、高效、透明的环境下运行,坚决遏制和消除行政执法中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行业形象的不良行为,把可能出现的苗头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塑造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清廉、高效的海事良好形象。

三、工作重点全省海事行政执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要紧紧围绕船舶检验、船员培训、安全检查三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防控机制,认真进行摸底排查,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覆盖行政执法全过程的防控措施,实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目标。

四、实施方法(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取得实效,省局成立由党委书记石革军同志和局长范志鹏同志任组长的全省海事系统行政执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防控工作办公室,由省局纪委书记郭立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此次工作检查督导。

(二)计划安排。

(1)宣传动员(4月中旬)。

通过动员大会、专家领导辅导、观看教育片、答题问卷活动等形式,认真组织全省海事系统职工学习部海事局关于开展海事行政执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文件, 统一思想认识,把握精神实质,学习兄弟单位先进经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使全省海事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开展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开展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下发《船龄复核指南》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下发《船龄复核指南》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下发《船龄复核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2.07.15•【文号】海船检[2002]339号•【施行日期】2002.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2月26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下发《船龄复核指南》的通知(海船检〔2002〕339号2002年7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中国船级社:为做好国内航行船舶建造日期不详的船龄复核工作,现将《船龄复核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船龄复核指南1.目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部2号令,根据交通部“关于处理国内航行船舶建造日期不详问题的通知”(交海发[2002]48号)和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新建船舶建造检验管理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海船检[2002]150号)的文件要求,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保证船舶安全航运,又要充分考虑国内船舶的实际情况,解决现有船舶船龄不详的问题,特制订本指南。

2.适用范围船龄复核仅限于2002年3月27日以前船舶检验证书上建造日期为1949年1月1日,并在证书上注明建造日期不详的船舶。

3.船舶文件资料的复核3.1审核船东提供的船舶证明文件,如船舶建造厂方的证明、船舶质量证明书、船舶买卖文件和船舶所有权证书等文件,尽量查找船舶的真实船龄。

3.2复核船舶图纸资料符合有关法规、规范的情况,同时从船舶图纸设计时所依据的法规、规范的情况及图纸的设计时间查出船舶建造的时间区间。

3.3复核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检验记录报告。

3.4完成船舶文件资料的复核工作后,应填写“船龄复核登记表”文件资料复核意见,对文件资料的复核情况给予概述,并给出:船舶文件资料“缺少”、“不全”、“基本齐全”或“齐全”的结论。

验船师考试:验船师法律法规考试资料

验船师考试:验船师法律法规考试资料

验船师考试:验船师法律法规考试资料1、填空题海上航行船舶无线电收信设备的保护接地,可以连接至主接地铜排,或使用截面积不小于()平方毫米的软铜线接至焊接于船体金属处的直径不小于()毫米的螺栓上。

正确答案:5、6(江南博哥)2、判断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定(1997)》检查人员要求船舶在指定港口纠正缺陷的,船舶在离开指定港口前应当纠正,所指定的港口必须为中国港口,不允许指定港口为外国港口,并且船舶在离港前申请复查。

()正确答案:错参考解析:错,可以是外国港口,但是当指定港口为外国港口时,中国籍船舶应在抵达中国第一港口时申请复查。

3、单选《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海船检[2006]307号)规定,转入船舶检验机构接收船舶检验申请前,应在5个工作日将下列哪些资料通告转出船舶检验机构,并书面通知船东应提供《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所规定的全部图纸资料?()A、船东书面申请(原件)B、《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信息沟通表》C、经转入船舶检验机构核实并加盖业务印章的船舶所有权证书或光船租赁证书的复印件。

D、以上三项。

正确答案:D4、填空题海上航行船舶天线对船体的绝缘电阻,在干燥气候时,应不小于()兆欧;在湿度气候时,应不小于()兆欧。

正确答案:10、15、多选对中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填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注明(),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A、所查项目B、发现的缺陷C、处理意见D、检查费正确答案:A, B, C6、单选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

A、1/3B、1/4C、1/5D、1/6正确答案:B7、单选《沿海小船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7)》适用于船长的沿海小型船舶。

()A、10米以下B、20米以下C、5-10米以下D、5-20米以下正确答案:D8、单选转出船舶检验机构应采用()或其它可靠的方式向转入船舶检验机构移交船舶检验信息。

交通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通部沿海直属海事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置的批复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通部沿海直属海事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置的批复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通部沿海直属海事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置的批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6.12•【文号】交人劳发[2000]296号•【施行日期】2000.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交通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通部沿海直属海事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置的批复的通知(2000年6月12日交通部交人劳发[2000]296号文转发)部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90号)的有关规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批复同意我部沿海直属海事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现将该批复(中编办字[20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分支机构的组建工作,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不断不乱。

根据批复中有关分支机构的设置原则,考虑到现时特定水域水上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部决定漳州海事局暂由厦门海事局管辖。

今后,有关分支机构的隶属关系将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逐步进行调整。

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通部沿海直属海事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置的批复(2000年6月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编办字[2000]48号文批复)交通部:你部《关于报送<交通部沿海直属海事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置方案>的函》(交函人劳[2000]43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9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批复如下:一、分支机构设置的原则(一)分支机构的设置要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对原有中央与地方水监机构进行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二)在同一管辖区域内,中央水监机构与地方水监机构合并,实行“一水一监、一港一监”。

(三)在原有机构布局基础上可按行政区域设置分支机构,也可根据水域统一管理、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等情况,将不同行政区域内的水监机构适当合并,实行跨区域管理。

交通部关于修改和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2]179号_1

交通部关于修改和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2]179号_1

交通部关于修改和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修改和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2]179号2002年4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长航、中外运集团,各直属海事局、救捞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简称船舶营运证)自1987年颁布使用以来,作为船舶取得营运资格的证明,在规范船舶运输市场、掌握营运船舶基本情况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水运市场的不断发展,现行船舶营运证无论在证书格式还是在证书内容方面都已经不适应水运市场的实际情况和运输管理的需要,亟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船舶营运证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船舶营运证修改的样式印发给你们,并安排对所有营运船舶换发新的船舶营运证。

同时,为规范对船舶营运证的管理,统一发证权限,部决定结合本次换证,对船舶营运证的发放权限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船舶营运证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新版船舶营运证样式不再分为“长期”和“临时”,统一为一种样式,具体使用期限以签发的有效期及船舶营运证编号区分。

(二)为方便打印,新版船舶营运证改为“插页式”;营运证的规格也适当放大(外壳大小为:22×16厘米,内页大小为:20.5×14厘米)。

外壳封面改为兰色,正面内容不变,封二为“注意事项”,外壳内有6个透明塑料封套(留一端不封口)。

(三)在船舶营运证每一内页的右上角位置加防伪标志。

内页签发后按页码顺序插入透明塑料封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12.27•【文号】海安全〔2012〕885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2〕8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规范海事行政执法,便民、高效地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提高海事调查处理水平,现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并请各海事局将该规定转发至辖区相关单位。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2012年12月27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事故各当事方书面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认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水上交通小事故(以下简称“小事故”),适用本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但以下情形除外:(一)涉及载客类、危险品运输、国际航行船舶、外国籍船舶的事故;(二)任一当事方在结案前对简易程序适用性有异议的事故;(三)发现船舶、船员存在假证、无证等严重违章行为的事故;(四)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事故具有广泛吸取教训意义的事故;(五)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事故。

前款所称的小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事调查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人数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1人应持有海事调查官证书。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执行简易程序应遵守如下工作流程:(一)当事人申请。

各当事人向有事故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授权人签名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见附件1)。

2010-475-关于印发《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0-475-关于印发《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海事局文件海船检〔2010〕475号关于印发《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现将《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船舶建造规定通知【附件】: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和重大改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组织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应在下述日期3个工作日前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区域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由主管机关指定管辖,下同)申请对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一)建造第I阶段日期:新建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实施重大改建船舶的开工日期。

(二)建造第II阶段日期: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

上述两个阶段的日期统称为船舶建造重要日期。

第五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申请应由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会同船厂提交。

未确定船舶定造人的新建船舶,由实际建造船厂提交。

第六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确认,由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会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与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法定代表授权人在船舶实际建造(改建)地于相应日期四方共同现场实施,并实名签署相应阶段格式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第七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现场确认是船舶建造检验工作和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是船舶检验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为一式五份,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船舶检验机构各保留一份备查,海事管理机构保留二份,其中一份移交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加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海安全[2005]408号

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加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海安全[2005]408号

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加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加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海安全[2005]408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近期以来,部分海事管理机构出现了弱化事故调查处理的倾向,有的海事管理机构甚至放弃事故调查处理职能。

一些事故不能得到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不仅不能“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也导致各种管理关系的混乱,甚至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交海发[2004]133号)的要求,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水上交通事故包括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各海事管理机构不能断定是否是水上交通事故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船舶在厂修、建造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虽然不属于水上交通事故,如果地方政府要求海事部门进行调查,海事部门要积极参加和配合。

各海事管理机构不得擅自放弃事故调查职能,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管理机关的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报告各海事局应及时将本辖区发生的一般等级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和涉及30人以上遇险的重大险情,不论是否涉及搜救,都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按附表的格式要求书面传真(“五一”、“十一”和春节黄金周期间,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至部海事局安全处。

暂时不能确定事故等级的,按照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对待。

人员伤亡数量或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续报。

交通部海事局关于海事系统制服及装具定点制作的通知

交通部海事局关于海事系统制服及装具定点制作的通知

交通部海事局关于海事系统制服及装具定点制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2.18•【文号】海便函[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交通部海事局关于海事系统制服及装具定点制作的通知(海便函[2004]25号)各直属海事局、地方海事局:为做好海事系统制服统一换装工作,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海事系统制服装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海发[2004]15号)的有关要求,我局于2003年底组织了海事系统制服及装具的招投标工作,经过综合评定确定了海事系统制服及装具的各定点制作厂家(详见附表)。

为做好下一阶段的统一着装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制作的相关要求(一)直属海事系统的制服(春秋服、冬服、夏服及衬衫)实行分片制作,分片情况如下:第一片:上海局、浙江局、福建局、广东局、深圳局、海南局第二片:辽宁局、河北局、天津局、山东局、江苏局、广西局、长江局、黑龙江局(二)直属海事系统的制服统一由三家服装厂家负责量体工作,具体量体工作的分片情况如下:宁波培罗成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直属海事系统第一片(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深圳、海南6个局)的量体工作;大连碧海服装有限公司:负责直属海事系统第二片(辽宁、河北、天津、山东、黑龙江5个局)的量体工作;宁波罗蒙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直属海事系统第二片(江苏、长江、广西3个局)的量体工作。

(三)为加强海事系统制服及装具的制作管理,地方海事局向各定点制作厂家订购时,应向我局报备。

二、我局海事制服采购工作的联系方式联系人:张清汇、秦文静联系电话:************,65292592,传真:************请各局接此通知后做好海事制服统一换装的准备工作,如有不明之处,由我局计划处负责解释。

附件:海事制服及装具定点制作厂家名单二○○四年二月十八日附件:海事制服及装具定点制作厂家名单┌──────────┬────────────┬────┬──────────────┐│服务内容│定点厂家│ 联系人│联系电话│├──────────┼────────────┼────┼──────────────┤│金属件执法装具(帽徽│北京润杰公司│ 薛孝众│010—84476090,137****8577││、领花、钮扣、皮带)││││├──────────┼────────────┼────┼──────────────┤│帽子、肩牌、臂章│江苏卡思迪莱服饰有限公司│ 李志明│025—85800528、138****2177││││ 龚玉生│010—86319919,138****0543│├──────────┼────────────┼────┼──────────────┤│普通型领带│宁波艾利特服饰有限公司│ 刘悦│010—82659685,139****2188││││││├──────────┼────────────┼────┼──────────────┤│拉链型领带│浙江佳友领呔有限公司│ 邢承林│0575—3213482,139****5397││││││├──────────┼────────────┼────┼──────────────┤│春秋服面料(高级哔叽│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徐瑞声│010—84094818,139****8100││)││││├──────────┼────────────┼────┼──────────────┤│春秋服制作A│宁波培罗成集团有限公司│ 李英│010—88067550,139****3111││││││├──────────┼────────────┼────┼──────────────┤│春秋服制作B│宁波罗蒙集团有限公司│ 周士军│010—87781021,137****6333││││││├──────────┼────────────┼────┼──────────────┤│冬服面料(贡丝锦)│江苏澳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钱胜昔│0512—58598544,139****3333││││││├──────────┼────────────┼────┼──────────────┤│冬服制作A│宁波培罗成集团有限公司│ 李英│010—58690327,139****3111││││││├──────────┼────────────┼────┼──────────────┤│冬服制作B│大连碧海服装有限公司│ 孟丽恬│010—67172427,133****8554││││││├──────────┼────────────┼────┼──────────────┤│夏服衬衫面料(涤棉麻│湖南益鑫泰麻业公司│ 雷宏│010—67251426,138****6918││)││││├──────────┼────────────┼────┼──────────────┤│夏服裤子面料(赛洛菲│无锡协新集团有限集团公司│ 周庆伟│0510—2623659,138****8676││尔)││││├──────────┼────────────┼────┼──────────────┤│夏服制作A│深圳鑫和服装有限公司│ 刘心│0755—83322759,135****5098││││││├──────────┼────────────┼────┼──────────────┤│夏服制作B│深圳曼其投资公司│ 任海山│010—84066033,133****8828││││││├──────────┼────────────┼────┼──────────────┤│长袖蓝衬衫面料(涤棉│湖南益鑫泰麻业公司│ 雷宏│010—67251426,138****6918││麻)││││├──────────┼────────────┼────┼──────────────┤│长袖白衬衫面料(涤棉│广东中山银桥纺织有限公司│ 潘建新│0760—8803660,139****8944││布)││││├──────────┼────────────┼────┼──────────────┤│衬衫制作A│江苏柏泰集团公司│ 祝长生│0514—7944302,133****5899││││││├──────────┼────────────┼────┼──────────────┤│衬衫制作B│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池丽和│0574—88323233,130****3779││││││├──────────┼────────────┼────┼──────────────┤│执勤工作服(面料及制│宁波培罗成集团有限公司│ 李英│010—58690327,139****3111││作)││││├──────────┼────────────┼────┼──────────────┤│防寒大衣面料(羊绒、│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徐瑞声│010—84094818,139****8100││羊毛)││││├──────────┼────────────┼────┼──────────────┤│防寒大衣制作│湖南帅欧服饰有限公司│欧阳长明│0733—3281888,159****5888││││││└──────────┴────────────┴────┴──────────────┘注:A指承揽直属海事系统第一片的制服加工,B指承揽直属海事系统第二片的制服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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